菩提道次第心論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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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道密咒,以愛樂心受持唱頌。
(三)、以苦逼語說,及作傷歎形像。
(四)、作戲笑遊樂受欲等語。
(五)、宣說王臣論、國論、賊論等。
(六)、宣說醉語、颠狂語。
(七)、宣說邪命語、無系屬語、無法相、非義相應、前後無聯屬語,歌笑、雜染、舞伎等論。
八者、貪欲。
一、境事。
屬他财物。
二、意樂。
由三毒随一,于彼事彼想,發起相續,欲令屬我。
三、加行。
于所樂欲,發起思想,趣行方便。
四、究竟。
謂于彼事,決定時處,思念财物等願成我有。
此貪心圓滿,複有五相: (一)、有耽著心,特殊嗜好。
(二)、有貪婪心,我所執藏。
(三)、有饕餮心,愛味受享無盡。
(四)、有謀略心,種計較設施。
(五)、有複蔽心,不覺羞恥、過患。
瑜伽論中于十不善能作業之加行,顯說如何完全圓滿貪欲心加行增加之相者,謂一時作念,雲何當能令彼家主,成我仆使,如我所欲。
于其妻子等及飲食等,諸身資具,亦如是思。
雲何能令諸國王大臣及諸商主四衆弟子等供事于我,得衣食等。
又作是念,起如是欲,雲何令我當生天上,天妙五欲以為遊戲、當生猛利遍入世界,乃至願生他化自在。
又于父母妻子仆役等同梵行者,所有資具發欲得心,亦是貪欲。
九者、嗔恚。
一、境事,于彼有情,作能引生恚惱之體。
二、樂欲。
由彼煩惱等起樂打殺欲心,雲何令彼遭殺縛等。
若有他緣。
或自任運耗失财産。
三、加行、即如樂欲思想,發起種種行為之事體。
四、謂欲打殺等期心決定。
此亦五種分别,全則圓滿,不全非圓。
(一)、有嗔惡心。
(二)、不堪忍耐。
(三)、執持怨恨。
(四)、造作謀害。
(五)、有複蔽心。
不知過患。
及出離念。
如是一切皆是其心損害,乃至願他現法喪失,善業退壞,及願彼後法往趣惡道等。
十者、邪見。
一、境事。
謂實有事體。
二、樂欲。
謂于所謗事體,以我見等,作谛實想。
發起三毒随一相續,樂作诽謗之欲。
三、加行。
即以如前所思,策發言行。
此複分四,謂:謗因、果、作用、實事 (一)、謗因者。
謂無妙行惡行。
(二)、謗果者。
謂無彼二異熟。
(三)、謗作用。
謂無殖種(無父母作用),無持種,(無思義往來,前後受生持種作用。
)又無化生有情(中陰等類)。
(四)、謗實事。
謂無阿羅漢等。
(究竟斷惑成智之人) 四、究竟。
謂诽謗決定。
此亦五相具足,缺則非圓。
(一)、愚味心,不了事實故。
(二)、暴酷心。
樂作惡故。
(三)、超流行心(非凡心)。
于法不知正理觀察故。
(四)、有失壞心,謗無布施、愛養、祠祀、妙行等故。
(五)、有複蔽心。
不覺羞恥、不知過患、不知出離等故。
此之邪見,複有餘說。
然唯說此名邪見者,由此能斷一切善根,随順諸惡行故,随自意行,極為非理,是一切邪見中之極重故。
結論者。
十惡體性作用分别殺生、粗語、嗔心,由三毒起,唯嗔究竟。
不與取、欲邪行、貪心,由三毒起,唯貪究竟。
妄語、離間語、绮語(發起即成究竟),由三毒起,唯癡究竟。
邪見,由三毒起,唯癡究竟。
分别身口意業及道思維是業而非業道。
(道者行處也) 貪、嗔、癡,三種思想有業用,而無實行之事處體故。
身語七支,是業,亦是業道。
醜一、顯示黑業果。
分三 寅一、正示黑業道十。
(如上說竟) 寅二、輕重差别。
分二(以下正說) 寅三、此等十惡所感之果。
寅二、輕重差别。
分二 卯一、正明十業道輕重。
卯二、兼略顯示具力業門。
卯一、正明十業道輕重。
今者顯示此黑業道,同為一事,而有輕重之分,例如殺生等是一,輕重不同分别五種重相應知。
一、由意樂故重者。
謂由猛利三毒故。
二、由加行故重者。
已殺正殺,歡喜踴躍,自作勸他,稱揚贊歎,及見殺心喜慶幸,積蓄怨恨,無間所作,殷重所作。
或一時中頓殺多命。
或令先受猛利痛苦而行殺害。
或令怖畏作不應作而後殺害。
或于孤苦哀泣等而行殺害。
三、由無治故重者。
不能一日極少時分受持一戒、受持一齋、惠施修福、禮敬三尊重等業令得發起增上慚愧之悔心,及能覺知離欲善法、現觀等事。
四、由邪執故重者,謂由邪祠祀等,執為正法正理而行殺害。
又執畜等世主所化,為資緣故,雖殺無罪。
又依邪見自顧而起殺害等。
五、由境事之體故重者。
如殺大身傍生、人、人相、父母、兄弟、尊長、仰信、有學、菩薩、羅漢、獨覺,及于如來(雖不能殺害)而以惡心出佛身血等。
與上五種相違,成輕非重。
殺生如是,其餘九種,除其第五境事。
餘四皆同。
不與取。
依境事之體不同者,謂若劫盜衆多上妙财物及具信委托等,劫盜孤貧、出家、法衆,聚落行劫,若劫有學、羅漢、獨覺、僧伽。
佛塔,所有之财物等,是體事特重。
欲邪行。
依境事之體特重者,若母親、他之妻女、委信、出家等衆。
非支行,謂于面門。
非時者,受齋、胎圓、重病等。
非處者,近塔、僧伽寺宇。
妄語。
依境事之體特重者,由殺害、取财、邪淫,而作妄語。
對于父母、賢善、知友等而作妄語。
破僧妄語是一切語中尤極最重。
離間語。
依境事之體特重者。
破彼長時親愛,及善友知識,父母、男女,若破僧,若能引發三重業等。
粗惡語。
依境事之體特重者,與父母、尊長,若以非真非實,妄語所作之粗惡語,現前毀罵、诃責等。
绮語。
依境事之體特重者,由妄語等三所作之绮語如前。
若依于鬥訟淨竟所作之绮語。
若以染心誦習外典,又于父母、親屬、尊長等調弄輕笑,作言違理等。
貪心。
依境事之體故特重者,貪僧伽、佛塔、财物。
于已有德起增上慢,及于王等,及諸聰睿同梵行等起增上欲,貪求利敬。
嗔心。
依境事之體故特重者,于父母親屬尊長等,無過、貧苦、諸可哀愍者,而作嗔恨損害心。
誠心悔過者,起損害心。
邪見。
依境事之體故特重者,謂能轉變謗一切事,比餘邪見尤重。
又謂世間無阿羅漢等、正至、正行等。
如是與上相違,則為是輕。
又本地分中說有六相應參看。
卯二、兼略顯示具力業門。
分四:一、由福田門故。
二、由所依門故。
三、由事行門故。
四、由意樂門故。
若此四門皆勝,則感果受報之力強大迅速,得果超勝異常。
一、由福田門者。
謂于三寶尊重,等尊重,父母、于此等境上,雖無猛利意樂,作損益事,能得大福大罪。
若犯戒,受用僧物雖少許,其罪極重。
居家享用僧物,其罪極重。
以忿恚心,背菩薩住,不愍暴惡,生罪無量。
若有劫奪盡南洲有情财物,若有輕毀随一菩薩生罪更重。
若有焚毀恒河沙數諸佛塔寺,若于勝解大乘菩薩起恚害心,發生嗔恚口說惡言稱具力尤重。
稱揚贊歎,生福無量,設有殺害南洲一切有情,或劫盡一切财物,若于一菩薩所修善行施等而作障難,其罪更重。
如是一切極應慎防。
并當察看本論全文。
二、由所依門者。
有智無智,有悔無悔,具戒不具,悲心菩提有無,所作善不善業,感果不同。
如經中說,鐵丸雖小能沉水底,大鐵成器能浮水面,有智知悔故。
如蠅粘蜜雖少不脫,由無悔心不要(欲)脫離。
不知善行,複藏已
(三)、以苦逼語說,及作傷歎形像。
(四)、作戲笑遊樂受欲等語。
(五)、宣說王臣論、國論、賊論等。
(六)、宣說醉語、颠狂語。
(七)、宣說邪命語、無系屬語、無法相、非義相應、前後無聯屬語,歌笑、雜染、舞伎等論。
八者、貪欲。
一、境事。
屬他财物。
二、意樂。
由三毒随一,于彼事彼想,發起相續,欲令屬我。
三、加行。
于所樂欲,發起思想,趣行方便。
四、究竟。
謂于彼事,決定時處,思念财物等願成我有。
此貪心圓滿,複有五相: (一)、有耽著心,特殊嗜好。
(二)、有貪婪心,我所執藏。
(三)、有饕餮心,愛味受享無盡。
(四)、有謀略心,種計較設施。
(五)、有複蔽心,不覺羞恥、過患。
瑜伽論中于十不善能作業之加行,顯說如何完全圓滿貪欲心加行增加之相者,謂一時作念,雲何當能令彼家主,成我仆使,如我所欲。
于其妻子等及飲食等,諸身資具,亦如是思。
雲何能令諸國王大臣及諸商主四衆弟子等供事于我,得衣食等。
又作是念,起如是欲,雲何令我當生天上,天妙五欲以為遊戲、當生猛利遍入世界,乃至願生他化自在。
又于父母妻子仆役等同梵行者,所有資具發欲得心,亦是貪欲。
九者、嗔恚。
一、境事,于彼有情,作能引生恚惱之體。
二、樂欲。
由彼煩惱等起樂打殺欲心,雲何令彼遭殺縛等。
若有他緣。
或自任運耗失财産。
三、加行、即如樂欲思想,發起種種行為之事體。
四、謂欲打殺等期心決定。
此亦五種分别,全則圓滿,不全非圓。
(一)、有嗔惡心。
(二)、不堪忍耐。
(三)、執持怨恨。
(四)、造作謀害。
(五)、有複蔽心。
不知過患。
及出離念。
如是一切皆是其心損害,乃至願他現法喪失,善業退壞,及願彼後法往趣惡道等。
十者、邪見。
一、境事。
謂實有事體。
二、樂欲。
謂于所謗事體,以我見等,作谛實想。
發起三毒随一相續,樂作诽謗之欲。
三、加行。
即以如前所思,策發言行。
此複分四,謂:謗因、果、作用、實事 (一)、謗因者。
謂無妙行惡行。
(二)、謗果者。
謂無彼二異熟。
(三)、謗作用。
謂無殖種(無父母作用),無持種,(無思義往來,前後受生持種作用。
)又無化生有情(中陰等類)。
(四)、謗實事。
謂無阿羅漢等。
(究竟斷惑成智之人) 四、究竟。
謂诽謗決定。
此亦五相具足,缺則非圓。
(一)、愚味心,不了事實故。
(二)、暴酷心。
樂作惡故。
(三)、超流行心(非凡心)。
于法不知正理觀察故。
(四)、有失壞心,謗無布施、愛養、祠祀、妙行等故。
(五)、有複蔽心。
不覺羞恥、不知過患、不知出離等故。
此之邪見,複有餘說。
然唯說此名邪見者,由此能斷一切善根,随順諸惡行故,随自意行,極為非理,是一切邪見中之極重故。
結論者。
十惡體性作用分别殺生、粗語、嗔心,由三毒起,唯嗔究竟。
不與取、欲邪行、貪心,由三毒起,唯貪究竟。
妄語、離間語、绮語(發起即成究竟),由三毒起,唯癡究竟。
邪見,由三毒起,唯癡究竟。
分别身口意業及道思維是業而非業道。
(道者行處也) 貪、嗔、癡,三種思想有業用,而無實行之事處體故。
身語七支,是業,亦是業道。
醜一、顯示黑業果。
分三 寅一、正示黑業道十。
(如上說竟) 寅二、輕重差别。
分二(以下正說) 寅三、此等十惡所感之果。
寅二、輕重差别。
分二 卯一、正明十業道輕重。
卯二、兼略顯示具力業門。
卯一、正明十業道輕重。
今者顯示此黑業道,同為一事,而有輕重之分,例如殺生等是一,輕重不同分别五種重相應知。
一、由意樂故重者。
謂由猛利三毒故。
二、由加行故重者。
已殺正殺,歡喜踴躍,自作勸他,稱揚贊歎,及見殺心喜慶幸,積蓄怨恨,無間所作,殷重所作。
或一時中頓殺多命。
或令先受猛利痛苦而行殺害。
或令怖畏作不應作而後殺害。
或于孤苦哀泣等而行殺害。
三、由無治故重者。
不能一日極少時分受持一戒、受持一齋、惠施修福、禮敬三尊重等業令得發起增上慚愧之悔心,及能覺知離欲善法、現觀等事。
四、由邪執故重者,謂由邪祠祀等,執為正法正理而行殺害。
又執畜等世主所化,為資緣故,雖殺無罪。
又依邪見自顧而起殺害等。
五、由境事之體故重者。
如殺大身傍生、人、人相、父母、兄弟、尊長、仰信、有學、菩薩、羅漢、獨覺,及于如來(雖不能殺害)而以惡心出佛身血等。
與上五種相違,成輕非重。
殺生如是,其餘九種,除其第五境事。
餘四皆同。
不與取。
依境事之體不同者,謂若劫盜衆多上妙财物及具信委托等,劫盜孤貧、出家、法衆,聚落行劫,若劫有學、羅漢、獨覺、僧伽。
佛塔,所有之财物等,是體事特重。
欲邪行。
依境事之體特重者,若母親、他之妻女、委信、出家等衆。
非支行,謂于面門。
非時者,受齋、胎圓、重病等。
非處者,近塔、僧伽寺宇。
妄語。
依境事之體特重者,由殺害、取财、邪淫,而作妄語。
對于父母、賢善、知友等而作妄語。
破僧妄語是一切語中尤極最重。
離間語。
依境事之體特重者。
破彼長時親愛,及善友知識,父母、男女,若破僧,若能引發三重業等。
粗惡語。
依境事之體特重者,與父母、尊長,若以非真非實,妄語所作之粗惡語,現前毀罵、诃責等。
绮語。
依境事之體特重者,由妄語等三所作之绮語如前。
若依于鬥訟淨竟所作之绮語。
若以染心誦習外典,又于父母、親屬、尊長等調弄輕笑,作言違理等。
貪心。
依境事之體故特重者,貪僧伽、佛塔、财物。
于已有德起增上慢,及于王等,及諸聰睿同梵行等起增上欲,貪求利敬。
嗔心。
依境事之體故特重者,于父母親屬尊長等,無過、貧苦、諸可哀愍者,而作嗔恨損害心。
誠心悔過者,起損害心。
邪見。
依境事之體故特重者,謂能轉變謗一切事,比餘邪見尤重。
又謂世間無阿羅漢等、正至、正行等。
如是與上相違,則為是輕。
又本地分中說有六相應參看。
卯二、兼略顯示具力業門。
分四:一、由福田門故。
二、由所依門故。
三、由事行門故。
四、由意樂門故。
若此四門皆勝,則感果受報之力強大迅速,得果超勝異常。
一、由福田門者。
謂于三寶尊重,等尊重,父母、于此等境上,雖無猛利意樂,作損益事,能得大福大罪。
若犯戒,受用僧物雖少許,其罪極重。
居家享用僧物,其罪極重。
以忿恚心,背菩薩住,不愍暴惡,生罪無量。
若有劫奪盡南洲有情财物,若有輕毀随一菩薩生罪更重。
若有焚毀恒河沙數諸佛塔寺,若于勝解大乘菩薩起恚害心,發生嗔恚口說惡言稱具力尤重。
稱揚贊歎,生福無量,設有殺害南洲一切有情,或劫盡一切财物,若于一菩薩所修善行施等而作障難,其罪更重。
如是一切極應慎防。
并當察看本論全文。
二、由所依門者。
有智無智,有悔無悔,具戒不具,悲心菩提有無,所作善不善業,感果不同。
如經中說,鐵丸雖小能沉水底,大鐵成器能浮水面,有智知悔故。
如蠅粘蜜雖少不脫,由無悔心不要(欲)脫離。
不知善行,複藏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