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提道次第心論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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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尊上師宗略巴造論
比丘能海集
複次,今世後世,依止安樂之因者,唯皈依三寶,及深信業果。
前此詳明皈依三寶竟。
次當了知黑白業因果報之理,以修其心,作正解脫之道。
是一切樂善之根本,必當深忍樂欲而學行之。
(此中分三) 癸一、總思維業果。
癸二、分别思維業果。
癸三、思已正行進止之理。
癸一、總思維業果中又分四: 子一、觀業果決定之理者。
若諸聖者,及諸異生,随有适悅樂受行相,下至地獄有情,随有涼風生起,一切皆是從先因緣造集善業所生。
從不善業發生安樂,無有是處。
所有逼害受苦行相,下至羅漢相續之苦,一切皆是從先造集不善而起。
由諸善業發生諸苦,無有是處。
寶鬘論雲:“是諸惡趣,諸苦由不善,如是諸善趣,安樂由善生。
”故諸苦樂,非無因生。
非有自性,非自在天等不順因生。
總由善不善業,生總苦樂之果(言異熟果)。
種種差别(凡聖六道),各别而有,無少錯失,觀理修持,獲得定解。
是諸内佛弟子定當依止之正見。
說為一切白法清淨之根本也。
子二、觀業果增長廣大。
由少善業,感大樂果,由少不善,感大苦果,由于内體因果之力,有強有弱,諸外因果(異時異地變易異類及諸緣生衆事)發起作用差别不同。
(應多讀阿含衆經及法句集經、賢愚因緣經等發生此類定解。
) 複次,如海龍王問經等所明,關天屍羅、軌則、淨命、正見等。
依止律儀觀察虧損律儀之事、及守護律儀之事、而受持律儀。
于持犯因果,更當加意明白。
微小罪失速作補治,微小戒行,慎勿放舍。
涓滴之水,成為大江大海,現時不覺,展轉随流增上,後時能成廣大莫測之淵。
如今治河,先從水土保持,是為裙帶根本,智者善知。
子三、、未造業不得者,如是善非善業,不造正因,決不感受苦樂果報。
若求佛道,不集無數善業資糧,從何得感無上妙果。
若在世間不造無數惡業,雲何得堕苦報惡果。
子四、已造業決不失壞。
已造善不善業,定能出生愛非愛果,毗奈耶經(有部戒經)雲:“假使百千劫,諸業無忘失,若因緣會遇,有情各自受。
”别餘大小諸經論中所說極多,集生定解為要。
如是因果之理,出生聖凡之道。
善能了解生信,必得轉凡入聖。
若不細微刻心行事,雖精于道理而違背因果修行,終無成就,應善思之。
以上總思維業果四科竟 癸二、分别思維業果。
分二 子一、顯示十業道而為上首。
子二、決擇業果之義相。
子一、顯示十業道而為上首者。
如上了知苦樂因果各各決定,及業能增長廣大,未作不得,已作不失,應觀。
世尊攝其諸不善法,罪惡根本,而說十惡黑業之道。
攝其諸種善法,極大義利,而說十善白業之道。
若善了知十黑業道及彼苦果已,于其煩惱等起相續,亦當毅力防護,使其三門全無染污雜穢。
乃至近習十種白業善道,即是成辦一切三乘,及其成就士夫二利種種根本,不容少缺。
如海龍王問經雲(文廣摘錄)“佛言龍王,如是十善道,是生人天、得學無學諸沙門果,獨覺菩提,及諸菩薩一切妙行、一切佛法所依止處。
”又如地藏十輪經雲(略文):“若是不能,下至不護一善業道。
然作是言:我是大乘,我求無上正等菩提,此數取趣至極詭詐,說大妄語,欺罔諸佛賢聖,及諸世間。
或說斷滅(無因無果),愚味命終,颠倒堕落。
颠倒堕落者,即說惡趣之異名也。
”若十地經及入中論等,皆贊十善戒等為成佛決定勝上之因也。
子二、決擇業果之義相。
内中分三: 醜一、顯示黑業果。
醜二、思維白業果。
醜三、顯示餘業差别。
醜一、顯示黑業果中又分三: 寅一、正示黑業道十。
寅二、輕重差别。
寅三、此等十惡所感之果。
寅一、正示黑業道十者。
一者、殺生。
攝事分中說為五相:一事,二想,三欲樂,四煩惱,五究竟。
此中以中間三相為意樂,更加加行,合為四相,容易了解,意趣無違。
四相者: 一、境事。
謂于他有情,斷彼相續。
若自殺者,有加行無究竟罪。
此之分别又四: (一)、于彼有情,作有情想。
(不錯) (二)、于彼有情,作非有情想。
(有誤) (三)、于彼有情,作非有情想。
(不錯) (四)、于非有情,作有情想。
(有誤) 二、意樂。
謂由煩惱等起相續決定無誤,乃成本罪。
若于發心決定,轉起事念加行之時,無分是誰來者皆殺,是則不須考查有無錯誤,悉成本罪。
三、加行。
加行者若自作,若教他作,悉并同罪。
加行體事者,如用器杖、毒藥、明咒等行為所作事類。
四、究竟。
謂由加行因緣,斷彼生命相續,或餘時死。
俱舍雲:“前等死無本,已生餘生故。
” 二者、不與取。
一、境事。
謂誰一種他所攝物。
二、意樂。
由煩惱意,等起相續決定心。
(欲取) 三、加行。
若自作,若教他。
體事者,力劫、暗盜、債寄謀味、矯詐欺騙、蠱惑,如是等不與而取,或為自事。
或為他事,凡令他方損耗,皆不與取罪。
四、究竟。
他所攝物,發起盜心行為,物離本處(若不動物),得心罪成。
三者、欲邪行。
一、境事。
分四。
(一)、不應行。
一切婦女及男、非男非女。
(馬鳴菩薩頌雲:他攝具法幢,種護至法護,他已娶娼妓,諸親及系屬,此是不應行。
) (二)、非支。
口、穢道、童男女前後孔戶、自手。
(三)、非處。
尊重處、集會處、塔寺、一切境有妨忌處等等。
(四)、非時、降胎滿孕、饴乳、受齋、疾病、憂苦、晝日、嚴冬、苦熱,此雖自妻,亦屬邪行。
(此依在家立說,若出家者當依出家律儀廣學。
) 二、意樂。
由彼彼境發生三毒煩惱随一相續,生起行為心。
于境若錯不錯,皆欲邪行罪。
三、加行。
自作教他,悉并同罪。
四、究竟。
兩兩交會。
四者、妄語。
一、境事。
由見、聞、覺知,能解了境,他能領取之事義。
二、意樂。
有于境見而變想不見,有于境未見而變想為見。
皆由煩惱等起相續,或複藏、或随想,無見聞覺知之根據而興言論心。
三、加行。
或言說。
或許,現象作記号等。
此複所求,為自利、為他利,同犯 四、究竟。
自說、他說,默許現象,他方領解,成根本罪。
五者、離間語。
一、境事。
于諸有情令其或合不合。
二、意樂。
由煩惱等想,相續發起。
彼和順有情,樂乖離欲。
不合有情,樂不合欲。
三、加行。
随以實不實語,随說正語,若美不美,随自意樂,為自為他,而有所說。
四、究竟。
聞者了解所說離破之語。
六者、粗惡語。
一、境事。
令彼有情能引恚惱。
二、意樂。
由煩惱等想相續發起,粗粗惡言之欲。
三、加行。
,謂以若實非實、粗粗惡言,或依身過,或依業過,或依現行種種過失,說非愛語。
(除令除不善之教誡) 四、究竟。
謂粗語等呵罵,彼境解意。
七者、绮語。
一、境事。
謂能引發無義無利之說。
二、意樂。
由三毒起癡分偏多。
發起彼彼想像樂欲,相續而起言論,若實不實,作樂說相,或無屬亂語,此則前人若解不解,并皆成罪。
三、加行。
謂發勤勇宣說绮語。
四、究竟。
謂才宣說,即成本罪。
此中複有七相分别: (一)、宣說鬥争竟訟。
(二)、宣說外論
前此詳明皈依三寶竟。
次當了知黑白業因果報之理,以修其心,作正解脫之道。
是一切樂善之根本,必當深忍樂欲而學行之。
(此中分三) 癸一、總思維業果。
癸二、分别思維業果。
癸三、思已正行進止之理。
癸一、總思維業果中又分四: 子一、觀業果決定之理者。
若諸聖者,及諸異生,随有适悅樂受行相,下至地獄有情,随有涼風生起,一切皆是從先因緣造集善業所生。
從不善業發生安樂,無有是處。
所有逼害受苦行相,下至羅漢相續之苦,一切皆是從先造集不善而起。
由諸善業發生諸苦,無有是處。
寶鬘論雲:“是諸惡趣,諸苦由不善,如是諸善趣,安樂由善生。
”故諸苦樂,非無因生。
非有自性,非自在天等不順因生。
總由善不善業,生總苦樂之果(言異熟果)。
種種差别(凡聖六道),各别而有,無少錯失,觀理修持,獲得定解。
是諸内佛弟子定當依止之正見。
說為一切白法清淨之根本也。
子二、觀業果增長廣大。
由少善業,感大樂果,由少不善,感大苦果,由于内體因果之力,有強有弱,諸外因果(異時異地變易異類及諸緣生衆事)發起作用差别不同。
(應多讀阿含衆經及法句集經、賢愚因緣經等發生此類定解。
) 複次,如海龍王問經等所明,關天屍羅、軌則、淨命、正見等。
依止律儀觀察虧損律儀之事、及守護律儀之事、而受持律儀。
于持犯因果,更當加意明白。
微小罪失速作補治,微小戒行,慎勿放舍。
涓滴之水,成為大江大海,現時不覺,展轉随流增上,後時能成廣大莫測之淵。
如今治河,先從水土保持,是為裙帶根本,智者善知。
子三、、未造業不得者,如是善非善業,不造正因,決不感受苦樂果報。
若求佛道,不集無數善業資糧,從何得感無上妙果。
若在世間不造無數惡業,雲何得堕苦報惡果。
子四、已造業決不失壞。
已造善不善業,定能出生愛非愛果,毗奈耶經(有部戒經)雲:“假使百千劫,諸業無忘失,若因緣會遇,有情各自受。
”别餘大小諸經論中所說極多,集生定解為要。
如是因果之理,出生聖凡之道。
善能了解生信,必得轉凡入聖。
若不細微刻心行事,雖精于道理而違背因果修行,終無成就,應善思之。
以上總思維業果四科竟 癸二、分别思維業果。
分二 子一、顯示十業道而為上首。
子二、決擇業果之義相。
子一、顯示十業道而為上首者。
如上了知苦樂因果各各決定,及業能增長廣大,未作不得,已作不失,應觀。
世尊攝其諸不善法,罪惡根本,而說十惡黑業之道。
攝其諸種善法,極大義利,而說十善白業之道。
若善了知十黑業道及彼苦果已,于其煩惱等起相續,亦當毅力防護,使其三門全無染污雜穢。
乃至近習十種白業善道,即是成辦一切三乘,及其成就士夫二利種種根本,不容少缺。
如海龍王問經雲(文廣摘錄)“佛言龍王,如是十善道,是生人天、得學無學諸沙門果,獨覺菩提,及諸菩薩一切妙行、一切佛法所依止處。
”又如地藏十輪經雲(略文):“若是不能,下至不護一善業道。
然作是言:我是大乘,我求無上正等菩提,此數取趣至極詭詐,說大妄語,欺罔諸佛賢聖,及諸世間。
或說斷滅(無因無果),愚味命終,颠倒堕落。
颠倒堕落者,即說惡趣之異名也。
”若十地經及入中論等,皆贊十善戒等為成佛決定勝上之因也。
子二、決擇業果之義相。
内中分三: 醜一、顯示黑業果。
醜二、思維白業果。
醜三、顯示餘業差别。
醜一、顯示黑業果中又分三: 寅一、正示黑業道十。
寅二、輕重差别。
寅三、此等十惡所感之果。
寅一、正示黑業道十者。
一者、殺生。
攝事分中說為五相:一事,二想,三欲樂,四煩惱,五究竟。
此中以中間三相為意樂,更加加行,合為四相,容易了解,意趣無違。
四相者: 一、境事。
謂于他有情,斷彼相續。
若自殺者,有加行無究竟罪。
此之分别又四: (一)、于彼有情,作有情想。
(不錯) (二)、于彼有情,作非有情想。
(有誤) (三)、于彼有情,作非有情想。
(不錯) (四)、于非有情,作有情想。
(有誤) 二、意樂。
謂由煩惱等起相續決定無誤,乃成本罪。
若于發心決定,轉起事念加行之時,無分是誰來者皆殺,是則不須考查有無錯誤,悉成本罪。
三、加行。
加行者若自作,若教他作,悉并同罪。
加行體事者,如用器杖、毒藥、明咒等行為所作事類。
四、究竟。
謂由加行因緣,斷彼生命相續,或餘時死。
俱舍雲:“前等死無本,已生餘生故。
” 二者、不與取。
一、境事。
謂誰一種他所攝物。
二、意樂。
由煩惱意,等起相續決定心。
(欲取) 三、加行。
若自作,若教他。
體事者,力劫、暗盜、債寄謀味、矯詐欺騙、蠱惑,如是等不與而取,或為自事。
或為他事,凡令他方損耗,皆不與取罪。
四、究竟。
他所攝物,發起盜心行為,物離本處(若不動物),得心罪成。
三者、欲邪行。
一、境事。
分四。
(一)、不應行。
一切婦女及男、非男非女。
(馬鳴菩薩頌雲:他攝具法幢,種護至法護,他已娶娼妓,諸親及系屬,此是不應行。
) (二)、非支。
口、穢道、童男女前後孔戶、自手。
(三)、非處。
尊重處、集會處、塔寺、一切境有妨忌處等等。
(四)、非時、降胎滿孕、饴乳、受齋、疾病、憂苦、晝日、嚴冬、苦熱,此雖自妻,亦屬邪行。
(此依在家立說,若出家者當依出家律儀廣學。
) 二、意樂。
由彼彼境發生三毒煩惱随一相續,生起行為心。
于境若錯不錯,皆欲邪行罪。
三、加行。
自作教他,悉并同罪。
四、究竟。
兩兩交會。
四者、妄語。
一、境事。
由見、聞、覺知,能解了境,他能領取之事義。
二、意樂。
有于境見而變想不見,有于境未見而變想為見。
皆由煩惱等起相續,或複藏、或随想,無見聞覺知之根據而興言論心。
三、加行。
或言說。
或許,現象作記号等。
此複所求,為自利、為他利,同犯 四、究竟。
自說、他說,默許現象,他方領解,成根本罪。
五者、離間語。
一、境事。
于諸有情令其或合不合。
二、意樂。
由煩惱等想,相續發起。
彼和順有情,樂乖離欲。
不合有情,樂不合欲。
三、加行。
随以實不實語,随說正語,若美不美,随自意樂,為自為他,而有所說。
四、究竟。
聞者了解所說離破之語。
六者、粗惡語。
一、境事。
令彼有情能引恚惱。
二、意樂。
由煩惱等想相續發起,粗粗惡言之欲。
三、加行。
,謂以若實非實、粗粗惡言,或依身過,或依業過,或依現行種種過失,說非愛語。
(除令除不善之教誡) 四、究竟。
謂粗語等呵罵,彼境解意。
七者、绮語。
一、境事。
謂能引發無義無利之說。
二、意樂。
由三毒起癡分偏多。
發起彼彼想像樂欲,相續而起言論,若實不實,作樂說相,或無屬亂語,此則前人若解不解,并皆成罪。
三、加行。
謂發勤勇宣說绮語。
四、究竟。
謂才宣說,即成本罪。
此中複有七相分别: (一)、宣說鬥争竟訟。
(二)、宣說外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