咫尺千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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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最要者,和尚于受前受後,應負教導之責耳。

    唐義淨三藏雲:豈有欲受之時,非常勞倦。

    亦既得已,戒不關懷,不誦戒經,不披律典。

    虛沾法伍,自損損他;若此之流,成滅法者!蕅益大師雲:夫比丘戒者,乃是出世宏規,僧寶由斯建立。

    貴在受後修學行持,非可僅以登壇塞責而已;是故誘誨獎勸宜在事先,研究讨明功須五夏。

    而後代師匠,多事美觀。

    遂以平時開導之法,混入登壇秉授之次;又受時雖似殷重,受後便謂畢功。

    颠倒差訛,莫此為甚。

    (菩薩戒,另受) 問:今世傳戒,有戒元、戒魁等名,未知何解? 答:此于受戒之前,令受戒者出資獲得;與清季時,捐納功名無異。

    非因戒德優劣而分也。

    此為陋習,最宜革除。

     問:末世授戒,未能如法,決不得戒。

    未識更依何方便,而能獲得比丘戒耶? 答:蕅益大師雲:“末世欲得淨戒,舍此占察輪相之法,更無别途。

    ”蓋指依地藏菩薩占察善惡業報經所立之占察忏法而言也。

    按占察經雲:“(先示忏法大略)未來世諸衆生等,欲求出家,及已出家,若不能得善好戒師及清淨僧衆,其心疑惑,不得如法受于禁戒者。

    但能學發無上道心,亦令身口意得清淨已。

    (禮忏七日之後,每晨以身口意三輪三擲,皆純善者,即名得清淨相)。

    其未出家者,應當剃發,被服法衣,仰告十方諸佛菩薩,請為師證。

    一心立願稱辯戒相。

    先說菩薩十根本重戒,次當總舉菩薩律儀三種戒聚。

    所謂攝律儀戒(五、八、十具等)、攝善法戒、攝化衆生戒。

    自誓受之,則名具獲波羅提木叉出家之戒,名為比丘、比丘尼。

    ”故蕅益大師于三十五歲退為沙彌,遂專心禮占察忏法,至四十七歲正月初一日,乃獲清淨輪相,得比丘戒。

     已前: 約有戒論退為出家優婆塞,成時、性旦并受長期八戒。

     約無戒論自誓受三皈、五戒。

    長期八戒,菩薩戒少分。

     授比丘戒緣,第四心境相應。

     或心不當境、或境不稱心、或心境俱不相應;并非法故。

     問:若已破四重戒者,猶得再受比丘戒耶? 答:在家之人,或破五戒、八戒中四重。

    出家之人,或破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戒中四重;并名邊罪。

    若依小乘律,不得重受。

    若依梵網經;雖通忏悔,須以得見相好為期。

    今依占察經忏法,則以得清淨輪相為期也。

    占察經雲:“未來之時,若在家、若出家衆生等,欲求受清淨妙戒,而先已作增上重罪,(即是邊罪)不得受者,亦當如上修忏悔法。

    令其至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可應受。

    ” 問:古代禅宗大德,居山之時,則以三條篾、一把鋤為清淨自活。

    領衆之時,又以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為清規;皆與律制相背,是何故耶? 答:古代禅宗大德,嚴淨毗尼,宏範三界者,如遠公、智者等是也。

    其次,則舍微細戒,唯護四重;但決不敢自稱比丘、不敢輕視律學。

    唯自愧未能兼修,以為漸德耳。

    昔有人問壽昌禅師雲:“佛制比丘不得掘地損傷草木。

    今何自耕自種?”答雲:“我輩隻是悟得佛心,堪傳佛意,指示當機,令識心性耳。

    若以正法格之,僅可稱剃發居士,何敢當比丘之名耶?”又問:“設令今時有能如法行持比丘事者,師将何以視之?”答雲:“設使果有此人、當敬如佛、待以師禮。

    ”我輩非不為也,實未能也。

    又紫柏大師,生平一粥一飯,别無雜食。

    脅不着席四十餘年;猶以未能持微細戒,故終不敢為人授沙彌戒及比丘戒。

    必不得已則授五戒法耳。

    嗟乎!從上諸祖,敬視律學如此,豈敢輕之;若輕律者,定屬邪見,非真實宗匠也(以上依蕅益大師文挈錄)。

     上列十章,未依次第;又以匆促撰錄,或有文義未妥之處,俟後修正可也。

     5.盜戒釋相概略問答 緒言: 問:以何因故編輯是卷那? 答:昔嘗發願編輯《南山律在家備覽》,以卷帙繁重,未可急就,故先撷取盜戒戒相少分,輯為《問答》一卷,别以流通。

     問:何故先輯此盜戒那? 答:道俗諸戒中,以盜戒戒相最為繁密。

    《僧祗律》釋盜戒文,有五卷。

    《十誦律》四卷。

    《善見律》三卷。

    南山、靈芝諸撰述中,述盜戒者亦有三卷。

    盜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護持,大非易事!《南山律》中,頗多警诰之文。

    今略引之。

     《行事鈔》雲:“性重之中,盜是難護。

    故諸部明述,餘戒約略總述而已,及論此戒,各并三卷、五卷述之。

    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

    ”又雲:“盜戒相隐,極難分了,有心懷道者,細讀附事,深思乃知。

    ”《戒本疏》雲:“此戒人多潛犯,不謂重罪,但是粗心。

    ”故《善見》雲:“此第二戒事相難解,不得不曲碎解釋。

    其義理分别,汝當善思。

    論文如此,臨事可不勉那!”聖教明文,諄切若是。

    故先輯此戒相,亟為流通。

    俾未受者應知慎重,必須預習通利乃可受持(受盜戒後,一刹那頃,若有犯者,即結重罪。

    不以其未及學習,而加曲諒。

    故須預學也)。

    已受者,急宜細讀深思,勉力護持,未可潛犯。

     問:古德亦有專輯“盜戒”别以流通耶? 答:有之。

    南山雲:“有人别标此盜,用入私鈔。

    抑亦勸誡之意。

    ”惜此私鈔久已佚失不傳耳。

     問:今輯是卷,依何典籍為宗那? 答:專宗南山《行事鈔》及靈芝《資持記》,并參用南山《戒本疏》及靈芝《行宗記》民南山《鈔》與《疏》有互異者,今且專據《鈔》文。

     問:今輯是卷,何以僅及概略未能詳盡那? 答:今為初機,且舉少分,粗示其概,以為着手研習之初階。

    若詳明戒相,廣引文證,紙數當十餘倍此,将來别輯《南山律在家備覽》,廣明其義,學者。

    幸進而披尋焉。

     問:下文所雲,掌理三寶物等,應唯屬于道衆、今輯是卷,既專被在家,雲何複列是等諸緣那? 答:近今在家居士,亦有暫管護寺院者,又有任寺中會計、庶務諸職者。

    故應列入,以資參考。

    問:南山律義,雖雲分通大乘,然教限正屬小乘。

    若依小教,受五八戒者,固應奉此行持。

    若别受菩薩戒者,或可不拘是限那? 答:唐代賢首《梵網戒疏》釋初篇《盜戒》第六種類輕重門中,廣陳犯相,與南山《行事鈔》文大同。

    彼《疏》自設問答雲:“問:凡此所引,多是小乘。

    雲何得通菩薩性戒用?”答:“菩薩性戒共學,攝論明文。

    故得用也。

    ”準是而言,若受菩薩戒中盜戒者,亦應奉此行持也。

     釋相: 問:何謂盜戒那? 答:盜戒本有教名,或名曰劫——強力直奪故;或名曰偷竊——畏主覺知故;或名曰不與取——謂主不舍故。

    今名曰盜——非理侵損于人故。

     前之二名,名則公私不同,義則兩不相攝,若不與取,雖是名通,然于義中,有非盜之濫,故廢前三名,唯标曰盜。

    既能概括劫與偷竊,複無非盜之濫也。

    盜是所觀之境,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曰盜戒。

     問:今釋盜戒戒相,如何分門那? 答:南山《行事鈔》分為三大科:一所犯境,二成犯相,三開不犯。

    今依此科,分為三門如下—— 第一門:所犯境 問:何謂所犯境那? 答:凡六塵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護者,皆所謂犯境。

    《戒本疏》中《随文别釋》,至為繁廣。

    今不詳舉也。

     第二門:成犯相 問:成犯相中,依何而釋相那? 答:南山《行事鈔》先總列六緣,複随釋五種。

    先總列六緣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盜心,四是重物,五興方便,六舉離處。

    複随釋五種者,依前列犯緣次第解釋,唯不釋第五興方便,故僅有五種也。

    今依此科,分為五章如下 :有主物 問:有主物中,如何分判那? 答:南山《行事鈔》分為三科:一三寶物,二人物,三非人及畜牲物。

    今依此科,分為三節如下。

     :三寶物 問:掌理三寶物應須如何人那? 答:南山《行事鈔》引《寶梁大集》等經雲:“僧物難掌,佛法無主。

    我聽二種人掌三寶物:一阿羅漢;二須陀洹。

    所以爾者,諸餘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為知事也。

    更複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後世罪有諸慚愧及以悔心。

    如是二人,自無瘡疣。

    護他人意,此事甚難等。

    ”《鈔》又雲:“若不精識律藏,善通用與者,并師心處分,多成盜損。

    ”問:盜佛物者依何結罪那? 答:望守護主邊——結重罪;無守護主者,望斷施主福邊——結重罪。

     問:盜法物者依何結罪那? 答:與盜佛物同。

    望守護主邊或望斷施主福邊一結重罪也。

     問:舊經殘破應焚化那?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燒父母。

    不知有罪者——犯輕。

    南山《戒疏》雲:“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

    此妄思度。

    半揭舍身,著在明典。

    兩字除惑,亦列正經。

    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

    ”靈芝《資持記》雲:“古雲:如燒故經,安于淨處,先說是法因緣生偈已焚之。

    此乃傳謬,知出何文?引誤後生,陷于重逆。

    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

    ”問:借他人經而不還者,應犯何罪那? 答:若因未還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決絕不還者重罪。

     問:盜僧物者依何結罪耶? 答:若有守護主餘人盜者,望守護主邊,結重;若主掌之人自盜者,亦犯重;若無守護主餘人盜僧物者,亦犯重。

     問:盜僧物者與盜佛物法物同結重罪。

    然亦有所異那? 答:南山《行事鈔》雲:“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随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

    ”又《方等經》雲:“五逆四重,我亦能救。

    盜僧物者,我所不救。

    ”(靈芝釋雲: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

    非舍棄也。

    ) 問:于三寶物若互用者,應有罪那? 答:律中互用有種種,結罪亦有輕重,今略舉一二。

    如寺主互用三寶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謂言不犯,但依律應結重罪。

    若當分互用者,如本造釋迎,改作彌陀;本作般若,改作涅粱;本作僧房,改充車乘,應結小罪。

     問:白衣入寺應與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見僧過者,應與食物;若在家二衆及識達俗士有入寺者,須說福食難消,非為悭吝。

     :人物 問:盜别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鈔》中,約二主分為七種。

    文義甚繁,今不具舉。

     問:物主有财物,令他人守護為作護主。

    若此财物被賊所竊,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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