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析與傳統精神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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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鄧一析之死是一個信号。
它預示着傳統面臨進步時的殺伐之氣不可避免。
逮後,經由商鞅,閉死了法治(而非法制)的大門;經由李斯,閉死了自一由思考的大門;經由董仲舒,閉死了精神多元發展的大門。
這樣,傳統剩下的有價值的東西也就很有限了。
面對這樣的傳統資源及其自閉命運,新儒家們能有何作為呢? 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産主持制定了國家刑法,并将其公之于衆。
他公布刑書的形式是把所有的法律條文一一鑄在鼎上,史稱“鑄刑鼎”。
這是中國比較早的“成文法”,更是比較早公開公布的“成文法”(《尚書·舜典》中有“象以典刑”的說法。
據考,“象以典刑”的意思就是:在器物上刻寫法律規定以及刑罰手段。
似乎中國很早就有了公布成文法的事例。
但《尚書·舜典》的記載似乎不足憑信。
)。
在中國的法學發展史上,此事意義重大。
“刑鼎”頒布後,國人“争之以刑書”,形成了法律自動普及的樂觀局面。
法律公開,普通百姓就可以援引法律條文維護自己利益,一般來說,一向口含天憲的統治者對此是絕難接受的。
法律、法令、法規,就是規則,而習慣于極一權統治的領袖們是不喜歡按規則辦事的。
就這個意義而言,鄭國的法制改革值得尊敬。
據史料記載,子産公布成文法,曾經得到了來自多方面的反對,甚至國際間也出現了反對的聲音,遠在晉國的大夫叔向就專門寫信給子産,表示譴責(有意味的是,就是這個晉國,23年後,也開始效法鄭國,把刑書鑄在鼎上,公布出來)。
子産這一舉措,由于它的珍稀性,在中國,可以用偉大來評價。
公開公布的成文法,官方與民間都要根據它來打官司,這就有了讨論的餘地。
于是,解釋,開始了泛濫。
各色人等從不同的角度解釋刑法條文,國人對此有了熱烈的辯論。
辯論中,一鄧一析的《竹刑》應運而生。
一鄧一析,又稱一鄧一析子,是名學的創始人,此人精通邏輯,鄭國“刑書”頒布後,一鄧一析子開始研究“刑書”,并以自己的博學和雄辯,鑽鄭國法律的空子,幫鄭國的百姓打官司,一鄧一析成為中國最早的大律師。
不僅如此,一鄧一析還開始招收生徒講學,自一由地傳授他所理解的法律知識,一鄧一析的策略就是利用鄭國的刑書合法鬥争。
估計他可能總是遊走于鄭國刑法的邊緣,所以總能從利益對峙中傾向于平民一邊。
按照《呂氏春秋·離謂》的說法,一鄧一析總是代表民間成為官司的獲勝者,每場官司下來,“鄭國大亂,民口歡譁”。
我傾向于認為,鄭國此時出現的法典公開與公衆參與事件,與後來的周共和行政事件,是兩千年中國文明史上具有民一主性質的最重要的經典性事件(種種迹象表明,周王朝中期的“國人”對于争取民權具有可喜可賀的自覺性,推翻周厲王的暴虐統治,實行“共和行政”,是中國曆史上罕見的“光榮革命”——清世遜位或可當之——或者與法蘭西民衆的多次革命有相似之處。
章太炎在晚清,曾經保有激進民一主傾向,他是最早剪發的革命一黨一人之一,剪發後,并作《解辮發》一文,文中不屑使用清廷紀年,就使用公元前八四一年“共和行政”為中國紀年,徑曰著文當年為“共和二千七百四十一年”。
) 《竹刑》可能是在子産的成文法基礎上作出的更為詳盡的司法解釋(?),且便于操作,也許還更為公平。
根據《左傳·定公七年》的記錄:“(子然)殺一鄧一析,而用其《竹刑》”這一段記錄看,《竹刑》很可能是比鄭國刑法更為完善的法律文本。
但是鄭國官方像中國曆代官方一樣,沒有能力因勢利導,從此打造出一片法制天地來,而是對來自民間的“異己”力量心懷恐懼。
曆史經驗證明:當官方開始恐懼的的時候,殺戮也便開始了。
公元前501年,一鄧一析,終于被鄭國殺害。
(出于我對子産先生的尊重,有必要指出,殺害一鄧一析的不是子産,而是子然——子産此時已經死了。
) 後來的日子,成文法是不是還可以公布,讓民間也讓官方“依法辦事”呢?從此似乎沒有。
官方,特别是執政的官方首領,最喜歡的是“臨事議制”、“法自朕出”;子産、一鄧一析雲雲,于是成為中國法制史上的絕唱。
說一鄧一析“私造刑書”,殺了;又用人家一鄧一析的“刑書”,這事兒構成了中國曆史獨特的政治風景。
與後來的“商秧死而商君之法行”是一脈相承的醜陋事件。
這個,且不去說了。
想說的是,假如鄭國或軸心時代的中國其他統治者們,能夠具備梭倫、伯裡克利那樣的
它預示着傳統面臨進步時的殺伐之氣不可避免。
逮後,經由商鞅,閉死了法治(而非法制)的大門;經由李斯,閉死了自一由思考的大門;經由董仲舒,閉死了精神多元發展的大門。
這樣,傳統剩下的有價值的東西也就很有限了。
面對這樣的傳統資源及其自閉命運,新儒家們能有何作為呢? 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産主持制定了國家刑法,并将其公之于衆。
他公布刑書的形式是把所有的法律條文一一鑄在鼎上,史稱“鑄刑鼎”。
這是中國比較早的“成文法”,更是比較早公開公布的“成文法”(《
據考,“象以典刑”的意思就是:在器物上刻寫法律規定以及刑罰手段。
似乎中國很早就有了公布成文法的事例。
但《尚書·舜典》的記載似乎不足憑信。
)。
在中國的法學發展史上,此事意義重大。
“刑鼎”頒布後,國人“争之以刑書”,形成了法律自動普及的樂觀局面。
法律公開,普通百姓就可以援引法律條文維護自己利益,一般來說,一向口含天憲的統治者對此是絕難接受的。
法律、法令、法規,就是規則,而習慣于極一權統治的領袖們是不喜歡按規則辦事的。
就這個意義而言,鄭國的法制改革值得尊敬。
據史料記載,子産公布成文法,曾經得到了來自多方面的反對,甚至國際間也出現了反對的聲音,遠在晉國的大夫叔向就專門寫信給子産,表示譴責(有意味的是,就是這個晉國,23年後,也開始效法鄭國,把刑書鑄在鼎上,公布出來)。
子産這一舉措,由于它的珍稀性,在中國,可以用偉大來評價。
公開公布的成文法,官方與民間都要根據它來打官司,這就有了讨論的餘地。
于是,解釋,開始了泛濫。
各色人等從不同的角度解釋刑法條文,國人對此有了熱烈的辯論。
辯論中,一鄧一析的《竹刑》應運而生。
一鄧一析,又稱一鄧一析子,是名學的創始人,此人精通邏輯,鄭國“刑書”頒布後,一鄧一析子開始研究“刑書”,并以自己的博學和雄辯,鑽鄭國法律的空子,幫鄭國的百姓打官司,一鄧一析成為中國最早的大律師。
不僅如此,一鄧一析還開始招收生徒講學,自一由地傳授他所理解的法律知識,一鄧一析的策略就是利用鄭國的刑書合法鬥争。
估計他可能總是遊走于鄭國刑法的邊緣,所以總能從利益對峙中傾向于平民一邊。
按照《
我傾向于認為,鄭國此時出現的法典公開與公衆參與事件,與後來的周共和行政事件,是兩千年中國文明史上具有民一主性質的最重要的經典性事件(種種迹象表明,周王朝中期的“國人”對于争取民權具有可喜可賀的自覺性,推翻周厲王的暴虐統治,實行“共和行政”,是中國曆史上罕見的“光榮革命”——清世遜位或可當之——或者與法蘭西民衆的多次革命有相似之處。
章太炎在晚清,曾經保有激進民一主傾向,他是最早剪發的革命一黨一人之一,剪發後,并作《解辮發》一文,文中不屑使用清廷紀年,就使用公元前八四一年“共和行政”為中國紀年,徑曰著文當年為“共和二千七百四十一年”。
) 《竹刑》可能是在子産的成文法基礎上作出的更為詳盡的司法解釋(?),且便于操作,也許還更為公平。
根據《
但是鄭國官方像中國曆代官方一樣,沒有能力因勢利導,從此打造出一片法制天地來,而是對來自民間的“異己”力量心懷恐懼。
曆史經驗證明:當官方開始恐懼的的時候,殺戮也便開始了。
公元前501年,一鄧一析,終于被鄭國殺害。
(出于我對子産先生的尊重,有必要指出,殺害一鄧一析的不是子産,而是子然——子産此時已經死了。
) 後來的日子,成文法是不是還可以公布,讓民間也讓官方“依法辦事”呢?從此似乎沒有。
官方,特别是執政的官方首領,最喜歡的是“臨事議制”、“法自朕出”;子産、一鄧一析雲雲,于是成為中國法制史上的絕唱。
說一鄧一析“私造刑書”,殺了;又用人家一鄧一析的“刑書”,這事兒構成了中國曆史獨特的政治風景。
與後來的“商秧死而商君之法行”是一脈相承的醜陋事件。
這個,且不去說了。
想說的是,假如鄭國或軸心時代的中國其他統治者們,能夠具備梭倫、伯裡克利那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