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析與傳統精神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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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懷,能夠将民權看得重于君權,能夠天才地把握進步文明的趨勢,因勢利導;假如那個時代的人民能夠珍惜來之不易的民一主權利,能夠一團一結為一支成熟的政治力量,并産生富有政治智慧的民運領袖;假如共同體之間的一交一互性能夠生成最初的理性,就象古希臘的伯裡克利時代那樣,中國的曆史面貌和政治命運必将改觀。

    但是這一切都沒有發生。

    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非理性(或曰:實踐理性)合力,斷送了軸心時代路徑延展的另外一種可能性(鄭國的被統治者也有責任,“鄭國大亂,民口歡譁”,這段話透露出的信息就是證據。

    盡管一鄧一析的鬥争策略有公開性、合法性、非暴力的演進性質,但“大亂”雲雲,也應有民衆情緒失控,導緻非理性泛濫,危及威權統治的因素)。

    畢竟,民一主,需要理性的燭照。

     當代新儒家,比較一溫一和的一個流派,在其試圖從傳統中尋找自一由主義或民一主運動的精神資源時,一鄧一析,以及與他同時代的若幹一精一英,或者不能忽視。

    傳統資源不僅僅在儒家一家,在法家,在名家,也并不少見。

    但是這些資源,是否有其曆史的承續性,是否可以經由創造性的解釋轉化為新的精神資源,在現成的“異邦”資源可以“拿來”的時侯,有無必要“舊瓶裝新酒”,等等,盡管我有樂觀其成的傾向,但還是願意保留一點兒謹慎的懷疑。

     鑄了“刑書”、“刑鼎”向國人明白展示,确是中國法制史上最值得圈點的動人事例。

    大約與子産、一鄧一析同時,這期間,也出現了一些躍動着現代司法精神的法治管理理論思想,比如《法經》、《管子》所論及的“事斷于法”,“刑無等級”,“君臣、上下、貴賤皆以法”,“罰必當”,等等。

    應當說,這類思想确實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原則,是中國法制思想彌足珍貴的精神資源。

    或者也可以說,它們與“刑書”“刑鼎”一起,具有了類似《漢穆拉比法典》成文法的性質。

    但也必須看到,這類法制思想的進步性是有限的。

    譬如前述傳為李悝所著的《法經》就有一項嚴重的反人道規定:議論國家法令罪。

    所定刑法極重,處死刑,抄沒家産,妻子為一奴一。

    國家的法令是不準議論的!這正是鉗制民口的高一壓兼愚民政策。

     現在已經無從知曉,子産公布的鄭國刑法和一鄧一析的《竹刑》包含着什麼樣的内容。

    但是根據中國現存的法律文獻推斷,很可能是“刑法”與“民法”的雜糅。

    中國古代,一向是“禮”與“法”不分,“刑法”與“民法”不分的,封建社會的法典,以刑為主,諸法合體,有關田土、錢債、戶籍、婚姻等法律規定或規範,統收在各朝律、例之中。

    中國的第一部民法典,起草于1911年即宣統三年,稱為《大清民律(草案)》,但還遠不完善。

    抵1929-1930年間,中國陸續公布了《民法總則》各編,才算正式有了民法。

     但中國的法律著作卻并不罕見。

    自漢代以後,史書中多有“刑法志”(或“刑罰志”)又有“十通”、“會典”、“會要”之類,再加上曆代文人筆記、各類野史雜著,以及近代以來出土的文物,如《雲夢秦簡》、《敦煌文書》、《吐魯番文書》等,後人據此鈎稽,編為法制史資料彙編,往往頗具規模,如1934年孫紹祖撰成的《中國曆代法家著述考》,收集曆來法學著作572種,1957年大一陸編成《中國法制史參考書目簡介》,收集曆來法學著作932部,1976年台灣纂成的《中國法制史書目》,收集曆來法學著作2473部。

    這麼多的“法學著作”,其中的法典類不在少數,成文法也不在少數,但由于中華法系“臨事議制”的特點,曆來為中國百姓所了解、通曉的法典,寥寥無幾。

    法典,從來就不是中國人捍衛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對于中國百姓而言,成文法也往往行同虛設。

    這些東西,與現代法治其實是沒有多少有意味的關聯性質的。

     “刑書”、“刑鼎”的頒布肯定不是統治者的恩賜,但也更不是“人民流血鬥争的結果”,事實上,那是老牌貴族在動蕩時代漸被新興的“布衣卿相”打破法權法統壟斷的結果。

    畢竟已經開始“禮崩樂壞”了。

    或者也可以解釋為,這是軸心時代先民為了更合理地生存,經由國家機器表現出來的利益均衡運動的結果。

    當然,現在已經看得很清楚,這一場利益均衡運動沒有持續多久,到了商鞅的時代劃上了句号。

    商鞅沒有繼承中國法權體系中彌足珍貴的精神資源,卻将極一權專制的法權體系推向了時代的巅峰,影響了中國兩千年。

    從此,中國再也沒有國民“争之以刑書”的大好局面。

    從此,中國與法治絕緣——這是中國兩千年無可規避的曆史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