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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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輕重。

    &rdquo 尺寸尋丈者,所以得長短之情也。

    故以尺寸量短長,則萬舉而萬不失矣。

    是故尺寸之度,雖富貴衆強,不為益長;雖貧賤卑辱,不為損短。

    公平而無所偏,故奸詐之人不能誤也。

    故《明法》曰:&ldquo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

    &rdquo 國之所以亂者,廢事情而任非譽也。

    故明主之聽也,言者責之以其實,譽人者試之以其官。

    言而無實者,誅;吏而亂官者,誅。

    是故虛言不敢進,不肖者不敢受官。

    亂主則不然,聽言而不督其實,故群臣以虛譽進其一黨一;任官而不責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

    如此則群臣相推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務多其佼而不為主用。

    故《明法》曰:&ldquo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一黨一舉官,則民務佼而不求用矣。

    &rdquo 亂主不察臣之功勞,譽衆者,則賞之;不審其罪過,毀衆者,則罰之。

    如此者,則邪臣無功而得賞,忠正無罪而有罰。

    故功多而無賞,則臣不務盡力:行正而有罰,則賢聖無從竭能;行貨财而得爵祿,則污辱之人在官;寄托之人不肖而位尊,則民倍公法而趨有勢。

    如此,則悫願之人失其職,而廉潔之吏失其治。

    故《明法》曰:&ldquo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為賞而以毀為罰也。

    &rdquo 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無私,則奸臣不得其利焉。

    此奸臣之所務傷也。

    人主不參驗其罪過,以無實之言誅之,則奸臣不能無事貴重而求推譽,以避刑罰而受祿賞焉。

    故《明法》曰:&ldquo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而行私術矣。

    &rdquo 奸臣之敗其主也,積漸積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

    上則相為候望于主,下則買譽于民。

    譽其一黨一而使主尊之,毀不譽者而使主廢之。

    其所利害者,主聽而行之,如此,則群臣皆忘主而趨私佼矣。

    故《明法》曰:&ldquo比周以相為慝,是故忘主私佼,以進其譽。

    &rdquo 主無術數,則群臣易欺之;國無明法,則百姓輕為非。

    是故奸邪之人用國事,則群臣仰利害也。

    如此,則奸人為之視聽者多矣。

    雖有大義,主無從知之。

    故《明法》曰:&ldquo佼衆譽多,外内朋一黨一,雖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rdquo 凡所謂忠臣者,務明法術,日夜佐主明于度數之理,以治天下者也。

    奸邪之臣知法術明之必治也,治則奸臣困而法術之士顯。

    是故邪之所務事者,使法無明,主無悟,而己得所欲也。

    故方正之臣得用則奸邪之臣困傷矣,是方正之與奸邪不兩進之勢也。

    奸邪在主之側者,不能勿惡也。

    唯惡之,則必候主間而日夜危之。

    人主不察而用其言,則忠臣無罪而困死,奸臣無功而富貴。

    故《明法》曰:&ldquo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

    &rdquo 富貴尊顯,久有天下,人主莫不欲也。

    令行禁止,海内無敵,人主莫不欲也。

    蔽欺侵淩,人主莫不惡也。

    失天下,滅宗廟,人主莫不惡也。

    忠臣之欲明法術以緻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惡者,奸臣之擅主者,有以私危之,則忠臣無從進其公正之數矣。

    故《明法》曰:&ldquo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

    &rdquo 亂主之行爵祿也,不以法令案功勞;其行刑罰也,不以法令案罪過。

    而聽重臣之所言。

    故臣有所欲賞,主為賞之;臣欲有所罰,主為罰之。

    廢其公法,專聽重臣。

    如此,故群臣皆務其一黨一,重臣而忘其主,趨重臣之門而不庭。

    故《明法》曰:&ldquo十至于私人之門,不一至于庭。

    &rdquo 明主之治也,明于分職,而督其成事。

    勝其任者處官,不勝其任者廢免。

    故群臣皆竭能盡力以治其事。

    亂主則不然。

    故群臣處官位,受厚祿,莫務治國者,期于管國之重而擅其利,牧漁其民以富其家。

    故《明法》曰:&ldquo百慮其家,不一圖其國。

    &rdquo 明主在上位,則竟内之衆盡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職緻治以安國家。

    亂主則不然,雖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雖有聖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國也。

    故屬數雖衆,不得進也;百官雖具,不得制也。

    如此者,有人主之名而無其實。

    故《明法》曰:&ldquo屬數雖衆,非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

    此之謂國無人。

    &rdquo 明主者,使下盡力而守法分,故群臣務尊主而不敢顧其家;臣主之分明,上下之位審,故大臣各處其位而不敢相貴。

    亂主則不然,法制廢而不行,故群臣得務益其家;君臣無分,上下無别,故群臣得務相貴。

    如此者,非朝臣少也,衆不為用也。

    故《明法》曰:&ldquo國無人者,非朝臣衰也,家與家務相益,不務尊君也;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也。

    &rdquo 人主之張官置吏也,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使之奉主之法,行主之令,以治百姓而誅盜賊也。

    是故其所任官者大,則爵尊而祿厚;其所任官者小,則爵卑而祿薄。

    爵祿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

    亂主之治也,處尊位,受厚祿,養所與佼,而不以官為務。

    如此者,則官失其能矣。

    故《明法》曰:&ldquo小臣持祿養佼,不以官為事,故官失職。

    &rdquo 明主之擇賢人也,言勇者試之以軍,言智者試之以官。

    試于軍而有功者則舉之,試于官而事治者則用之。

    故以戰功之事定勇怯,以官職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見也,如白黑之分。

    亂主則不然,聽言而不試,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官,故不肖者不困。

    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實,以官任其身而課其功,專任法不自舉焉。

    故《明法》曰:&ldquo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也。

    &rdquo 凡所謂功者,安主上,利萬民者也。

    夫破軍殺将,戰勝攻取,使主無危亡之憂,而百姓無死虜之患,此軍士之所以為功者也。

    奉主法,治竟内,使強不淩弱,衆不暴寡,萬民歡盡其力而奉養其主,此吏之所以為功也。

    匡主之過,救主之失,明理義以道其主,主無邪僻之行,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為功也。

    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職而課功勞,有功者賞,亂治者誅,誅賞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與焉。

    故《明法》曰:&ldquo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rdquo 明主之治也,審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

    合于法則行,不合于法則止。

    功充其言則賞,不充其言則誅。

    故言智能者,必有見功而後舉之;言惡敗者,必有見過而後廢之。

    如此則士上通而莫之能妒,不肖者困廢而莫之能舉。

    故《明法》曰:&ldquo能不可蔽而敗不可飾也。

    &rdquo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而求其功,故為爵祿以勸之;立民所惡以禁其邪,故為刑罰以畏之。

    故案其功而行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