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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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明主者,有術數而不可得欺也,審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職而不可亂也。

    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貴臣不得蔽賤,近者不得塞遠,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職,竟内明辨而不相逾越。

    此之謂治國。

    故《明法》曰:&ldquo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

    &rdquo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

    私術者,下之所以侵上亂主也。

    故法廢而私行,則人主孤特而獨立,人臣群一黨一而成朋。

    如此則主弱而臣強,此之謂亂國。

    故《明法》曰:&ldquo所謂亂國者,臣術勝也。

    &rdquo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勢,則群臣不敢為非。

    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愛主也,以畏主之威勢也;百姓之争用,非以愛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

    故明主操必勝之數,以治必用之民;處必尊之勢,以制必服之臣。

    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

    故《明法》曰:&ldquo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勢勝也。

    &rdquo 明主之治也,縣爵祿以勸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罰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主有以牧之。

    故無爵祿則主無以勸民,無刑罰則主無以威衆。

    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愛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無奸者,非以愛主也,欲以愛爵祿而避罰也。

    故《明法》曰:&ldquo百官論職,非惠也,刑罰必也。

    &rdquo 人主者,擅生殺,處威勢,操令行禁止之柄以禦其群臣,此主道也。

    人臣者,處卑賤,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職,此臣道也。

    故主行臣道則亂,臣行主道則危。

    故上下無分,君臣共道,亂之本也。

    故《明法》曰:&ldquo君臣共道則亂。

    &rdquo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謹事主者,以欲生而惡死也。

    使人不欲生,不惡死,則不可得而制也。

    夫生殺之柄,專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嘗有也。

    故治亂不以法斷而決于重臣,生殺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此寄生之主也。

    故人主專以其威勢予人,則必有劫殺之患;專以其法制予人,則必有亂亡之禍。

    如此者,亡主之道也。

    故《明法》曰:&ldquo專授則失。

    &rdquo 凡為主而不得行其令,廢法而恣群臣,威嚴已廢,權勢已奪,令不得出,群臣弗為用,百姓弗為使,竟内之衆不制,則國非其國而民非其民。

    如此者,滅主之道也。

    故《明法》曰:&ldquo令本不出謂之滅。

    &rdquo 明主之道,卑賤不待尊貴而見,大臣不因左右而進,百官條通,群臣顯見,有罰者主見其罪,有賞者主知其功。

    見知不悖,賞罰不差。

    有不蔽之術,故無壅遏之患。

    亂主則不然,法令不得至于民,疏遠隔閉而不得聞。

    如此者,壅遏之道也。

    故《明法》曰:&ldquo令出而留謂之壅。

    &rdquo 人臣之所以乘而為奸者,擅主也。

    臣有擅主者,則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

    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間,而使美惡之情不揚聞,禍福之事不通徹,人主迷惑而無從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

    故《明法》曰:&ldquo下情不上通謂之塞。

    &rdquo 明主者,兼聽獨斷,多其門戶。

    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賤得言貴,故奸人不敢欺。

    亂主則不然,聽無術數,斷事不以參伍。

    故無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專國,主明蔽而聰塞,忠臣之欲謀谏者不得進。

    如此者,侵主之道也。

    故《明法》曰:&ldquo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

    &rdquo 人主之治國也,莫不有法令賞罰。

    具故其法令明而賞罰之所立者當,則主尊顯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賞罰之所立者不當,則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一黨一而劫殺之。

    故《明法》曰:&ldquo滅、塞、侵、壅之所生,從法之不立也。

    &rdquo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領海内而奉宗廟也。

    私意者,所以生亂長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

    故法度行則國治,私意行則國亂。

    明主雖心之所愛而無功者不賞也,雖心之所憎而無罪者弗罰也。

    案法式而驗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

    故《明法》曰:&ldquo先王之治國也,不一婬一意于法之外。

    &rdquo 明主之治國也,案其當宜,行其正理。

    故其當賞者,群臣不得辭也;其當罰者,群臣不敢避也。

    夫賞功誅罪,所以為天下緻利除害也。

    草茅弗去,則害禾谷;盜賊弗誅,則傷良民。

    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則是利奸邪而長暴亂也。

    行私惠而賞無功,則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則是使民輕上而易為非也。

    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為也。

    故《明法》曰:&ldquo不為惠于法之内。

    &rdquo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

    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

    故治國使衆莫如法,禁一婬一止暴莫如刑。

    故貧者非不欲奪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強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誅也。

    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則奸不生;暴慢之人,誅之以刑,則禍不起;群臣并進,策之以數,則私無所立。

    故《明法》曰:&ldquo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

    &rdquo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勢也。

    故威勢在下,則主制于臣;威勢在上,則臣制于主。

    夫蔽主者,非塞其門守其戶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勢也。

    故威勢獨在于主,則群臣畏敬;法政獨出于主,則天下服德。

    故威勢分于臣則令不行,法政出于臣則民不聽。

    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勢獨在于主而不與臣共,法政獨制于主而不從臣出。

    故《明法》曰:&ldquo威不兩錯,政不二門。

    &rdquo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儀,而堅守之。

    故令下而民從。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吏者,民之所懸命也。

    故明主之治也,當于法者賞之,違于法者誅之。

    故以法誅罪,則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則民受賞而無德也。

    此以法舉錯之功也。

    故《明法》曰;&ldquo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

    &rdquo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為奸,百姓知主之從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則民從之,無法則止,民以法與吏相距,下以法與上從事。

    故詐僞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賊心,讒谀之人不得施其巧。

    千裡之外,不敢擅為非。

    故《明法》曰:&ldquo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僞。

    &rdquo 權衡者,所以起輕重之數也。

    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惡利也,權不能為之多少其數,而衡不能為之輕重其量也。

    人知事權衡之無益,故不事也。

    故明主在上位,則官不得枉法,吏不得為私。

    民知事吏之無益,故财貨不行于吏,權衡平正而待物,故奸詐之人不得行其私。

    故《明法》曰:&ldquo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