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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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不法法,則事毋常;法不法,則令不行。

    令而不行,則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則修令者不審也;審而不行,則賞罰輕也;重而不行,則賞罰不信也;信而不行,則不以身先之也。

    故曰:禁勝于身,則令行于民矣。

     聞賢而不舉,殆;聞善而不索,殆;見能而不使,殆;親人而不固,殆;同謀而離,殆;危人而不能,殆;廢人而複起,殆;可而不為,殆;足而不施,殆;幾而不密,殆。

    人主不周密,則正言直行之士危;正言直行之士危,則人主孤而毋内;人主孤而毋内,則人臣一黨一而成群。

    使人主孤而毋内、人臣一黨一而成群者,此非人臣之罪也,人主之過也。

     民毋重罪,過不大也,民毋大過,上毋赦也。

    上赦小過,則民多重罪,積之所生也。

    故曰:赦出則民不敬,惠行則過日益。

    惠赦加于民,而囹圄雖實,殺戮雖繁,奸不勝矣。

    故曰:邪莫如蚤禁之。

    赦過遺善,則民不勵。

    有過不赦,有善不遺,勵民之道,于此乎用之矣。

    故曰:明君者,事斷者也。

     君有三欲于民,三欲不節,則上位危。

    三欲者何也?一曰求,二曰禁,三曰令。

    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

    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

    求而不得,則威日損;禁而不止,則刑罰侮;令而不行,則下淩上。

    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

    故曰:上苛則下不聽,下不聽而強以刑罰,則為人上者衆謀矣。

    為人上而衆謀之,雖欲毋危,不可得也。

    号令已出又易之,禮義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遷之,刑法已錯又移之。

    如是,則慶賞雖重,民不勸也;殺戮雖繁,民不畏也。

    故曰:上無固植,下有疑心。

    國無常經,民力必竭,數也。

     明君在上位,民毋敢立私議自貴者,國毋怪嚴,毋雜俗,毋異禮,士毋私議。

    倨傲易令,錯儀畫制,作議者盡誅。

    故強者折,銳者挫,堅者破。

    引之以繩墨,繩之以誅僇,故萬民之心皆服而從上,推之而往,引之而來。

    彼下有立其私議自貴,分争而退者,則令自此不行矣。

    故曰:私議立則主道卑矣。

    況主倨傲易令,錯儀畫制,變易風俗,詭服殊說猶立。

    上不行君令,下不合于鄉裡,變更自為,易國之成俗者,命之曰不牧之民。

    不牧之民,繩之外也;繩之外誅。

    使賢者食于能,鬥士食于功。

    賢者食于能,則上尊而民從;鬥士食于功,則卒輕患而傲敵。

    上尊而民從,卒輕患而傲敵。

    二者設于國,則天下治而主安矣。

     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勝其禍。

    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勝其福。

    故赦者,奔馬之委辔;毋赦者,痤雎之礦石也。

    爵不尊、祿不重者,不與圖難犯危,以其道為未可以求之也。

    是故先王制軒冕所以著貴賤,不求其美;設爵祿所以守其服,不求其觀也。

    使君子食于道,小人食于力。

    君子食于道,則上尊而民順;小人食于力,則财厚而養足。

    上尊而民順,财厚而養足,四者備體,則胥足上尊時而王不難矣。

    文有三侑,武毋一赦。

    惠者,多赦者也,先易而後難,久而不勝其禍:法者,先難而後易,久而不勝其福。

    故惠者,民之仇雠也;法者,民之父母也。

    太上以制制度,其次失而能追之,雖有過,亦不甚矣。

     明君制宗廟,足以設賓祀,不求其美;為宮室台榭,足以避燥濕寒暑,不求其大;為雕文刻镂,足以辨貴賤,不求其觀。

    故農夫不失其時,百工不失其功,商無廢利,民無遊日,财無砥墆。

    故曰:儉其道乎! 令未布而民或為之,而賞從之,則是上妄予也。

    上妄予,則功臣怨;功臣怨,而愚民操事于妄作;愚民操事于妄作,則大亂之本也。

    令未布而罰及之,則是上妄誅也。

    上妄誅,則民輕生;民輕生,則暴人興、曹一黨一起而亂賊作矣。

    令已布而賞不從,則是使民不勸勉、不行制、不死節。

    民不勸勉、不行制、不死節,則戰不勝而守不固;戰不勝而守不固,則國不安矣。

    令已布而罰不及,則是教民不聽。

    民不聽,則強者立;強者立,則主位危矣。

    故曰:憲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賞罰必信密,此正民之經也。

     凡大國之君尊,小國之君卑。

    大國之君所以尊者,何也?曰:為之用者衆也。

    小國之君所以卑者,何也?曰:為之用者寡也。

    然則為之用者衆則尊,為之用者寡則卑,則人主安能不欲民之衆為己用也?使民衆為己用,奈何?曰:法立令行,則民之用者衆矣;法不立,令不行,則民之用者寡矣。

    故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多,而所廢者寡,則民不诽議;民不诽議,則聽從矣。

    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與其所廢者鈞,則國毋常經;國毋常經,則民妄行矣。

    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廢者多,則民不聽;民不聽,則暴人起而奸邪作矣。

     計上之所以愛民者,為用之愛之也。

    為愛民之故,不難毀法虧令,則是失所謂愛民矣。

    夫以愛民用民,則民之不用明矣。

    夫至用民者,殺之危之,勞之苦之,饑之渴之;用民者将緻之此極也,而民毋可與慮害己者,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國,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惡。

    故善用民者,軒冕不下拟,而斧钺不上因。

    如是,則賢者勸而暴人止。

    賢者勸而暴人止,則功名立其後矣。

    蹈白刃,受矢石,入水火,以聽上令;上令盡行,禁盡止。

    引而使之,民不敢轉其力;推而戰之,民不敢愛其死。

    不敢轉其力,然後有功;不敢愛其死,然後無敵。

    進無敵,退有功,是以三軍之衆皆得保其首領,父母妻子完安于内。

    故民未嘗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功。

    是故仁者、知者、有道者,不與大慮始。

     國無以小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