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經集解 第二十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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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而不同于陰界入也
案。
僧亮曰。
身口是文字之因。
文字是口業之因。
皆是作法也。
衆生佛性。
則不如是者。
乃由文字說性。
衆生得知。
人謂。
佛性亦由文字。
得清淨也。
今明不了者。
從緣生故。
是作法也。
佛性從緣見。
非作法也。
不同陰界入者。
不可壞也。
寶亮曰。
佛性雖在陰界入中。
而非陰所攝者。
真俗兩谛。
乃是共成一神明法。
而俗邊恒陰入界。
真體恒無為也。
以真體無為故。
雖在陰。
而非陰所攝也。
體性不動。
而用無暫虧。
以用無虧故。
取為正因。
若無此妙體。
為神用之本者。
則不應言雖在陰入界中。
而非陰入所攝也。
故知。
理緻必爾矣。
如脫不爾者。
複不可使佛果佛性。
倒入陰入界中。
而唱非陰界所攝也。
即曰謹述誠旨。
不敢妄有所作也。
智秀曰。
為成歎字功也。
以此而言。
歎字所表既妙。
下結勸也 是故衆生悉應歸依(至)等視衆生無有差别 案。
僧亮曰。
依不壞之性。
成不壞之果也。
智秀曰。
字有所表。
故遂感菩薩等視也 是故半字于諸經書記論文章而為根本 案。
僧亮曰。
說字說音。
事已究竟。
此結上也 又半字義皆是煩惱(至)修善行者名為滿人 案。
僧亮曰。
上明未與音合之字為半。
今明雖合。
不得字旨。
亦是半也。
智秀曰。
次下顯半字之功。
優劣也 如是一切經書記論(至)無閡無著真得解脫 案。
僧亮曰。
上雲一切善法根本。
人謂。
亦與如來為本。
佛無師悟。
非字所攝。
名離文字。
但言半者是不善。
滿者皆善也 何等名為解了字義(至)是人不知如來之性 案。
僧亮曰。
已說字竟。
次明解與不解。
若得出之旨。
為解字也。
智秀曰。
此下第六辯知不知相也 何等名為無字義耶(至)應離半字善解滿字 案。
僧亮曰。
字義者。
雖複讀誦文字。
而行違說旨者。
字。
則不為是人出也。
名為無字。
未知常住佛性故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樂正法者應如是學 案。
僧亮曰。
第七段。
迦葉領旨。
佛述成也 鳥喻品第十四 案。
僧亮曰。
答問雲何共聖行。
至太白與彗星也。
上說文字。
此顯文之所表六行。
經體具足。
法理不偏。
六行常俱。
以鳥為譬也。
法瑤曰。
滿字者。
即是常義。
半字者。
即無常義。
常以無常雖殊。
其理緻是同。
昔說無常。
為令得常。
得常由乎無常。
豈得相離。
是則共成一聖。
名為共聖行也。
僧宗曰。
大分此品。
為三段。
第一則六行體。
第二寄因以明六行也。
第三就相行以明六也。
寶亮曰。
此下兩品。
同廣文字下旨。
謂常無常六行也。
鳥喻品雙明六行。
月喻品偏明三行。
然俱廣明理故。
共答一問也。
此品總别有二門。
第一從品初以下。
總門也。
第二從如來已離憂悲訖品。
别門也。
智秀曰。
此品分為二段。
第一從初訖複異豆粟甘蔗。
略列六行也。
第二從如是諸種訖品。
廣明六行也。
廣中别有章門。
至彼更關 佛複告迦葉善男子鳥有二種(至)何以故性真實故 案。
智秀曰。
第一總别六行體也 迦葉白佛言世尊如是等物(至)乃至無我亦複如是 案。
僧宗曰。
就明六行體中。
有三章。
此第一就偏教以明常無常也。
寶亮曰。
上來至此。
總門明六行也。
智秀曰。
此廣門中。
第二先明常無常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是名鴛鴦迦鄰提鳥 案。
僧宗曰。
此第二階。
寄真應以明我無我也。
至極法身。
無有憂悲。
即我義。
見有憂悲。
似如無我也。
借無想天。
以為況也。
無想天報。
唯有四陰。
不域其方所。
雖無住處。
要不得無也。
近事尚難可知。
況法身妙極耶。
樹神依樹。
亦如是也。
智秀曰。
廣門第二。
明無我也 複次善男子佛法猶如(至)第一微妙壞諸行故 案。
僧宗曰。
第三階。
明苦樂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異法是我異法無我 案。
僧宗曰。
寄因以辨六行也。
明放逸則無常苦果。
不放逸則常樂果也。
長行釋偈。
小不次第也。
先釋放逸果。
次釋不放逸果。
次釋放逸因。
次釋不放逸因也。
非聖凡夫者。
前已釋二家因果。
今出其人也 如人在地仰觀虛空(至)如迦鄰提鴛鴦等鳥 案。
僧宗曰。
第三就相待明六行也。
以生死為下。
佛果為上。
以上知下。
所以而常。
下不知上。
故無常也。
寄譬明如來。
住智慧之上。
見五道生死也。
借譬以明見。
而物情于譬生滞。
故迦葉仰咨。
以拂斯迹也
僧亮曰。
身口是文字之因。
文字是口業之因。
皆是作法也。
衆生佛性。
則不如是者。
乃由文字說性。
衆生得知。
人謂。
佛性亦由文字。
得清淨也。
今明不了者。
從緣生故。
是作法也。
佛性從緣見。
非作法也。
不同陰界入者。
不可壞也。
寶亮曰。
佛性雖在陰界入中。
而非陰所攝者。
真俗兩谛。
乃是共成一神明法。
而俗邊恒陰入界。
真體恒無為也。
以真體無為故。
雖在陰。
而非陰所攝也。
體性不動。
而用無暫虧。
以用無虧故。
取為正因。
若無此妙體。
為神用之本者。
則不應言雖在陰入界中。
而非陰入所攝也。
故知。
理緻必爾矣。
如脫不爾者。
複不可使佛果佛性。
倒入陰入界中。
而唱非陰界所攝也。
即曰謹述誠旨。
不敢妄有所作也。
智秀曰。
為成歎字功也。
以此而言。
歎字所表既妙。
下結勸也 是故衆生悉應歸依(至)等視衆生無有差别 案。
僧亮曰。
依不壞之性。
成不壞之果也。
智秀曰。
字有所表。
故遂感菩薩等視也 是故半字于諸經書記論文章而為根本 案。
僧亮曰。
說字說音。
事已究竟。
此結上也 又半字義皆是煩惱(至)修善行者名為滿人 案。
僧亮曰。
上明未與音合之字為半。
今明雖合。
不得字旨。
亦是半也。
智秀曰。
次下顯半字之功。
優劣也 如是一切經書記論(至)無閡無著真得解脫 案。
僧亮曰。
上雲一切善法根本。
人謂。
亦與如來為本。
佛無師悟。
非字所攝。
名離文字。
但言半者是不善。
滿者皆善也 何等名為解了字義(至)是人不知如來之性 案。
僧亮曰。
已說字竟。
次明解與不解。
若得出之旨。
為解字也。
智秀曰。
此下第六辯知不知相也 何等名為無字義耶(至)應離半字善解滿字 案。
僧亮曰。
字義者。
雖複讀誦文字。
而行違說旨者。
字。
則不為是人出也。
名為無字。
未知常住佛性故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樂正法者應如是學 案。
僧亮曰。
第七段。
迦葉領旨。
佛述成也 鳥喻品第十四 案。
僧亮曰。
答問雲何共聖行。
至太白與彗星也。
上說文字。
此顯文之所表六行。
經體具足。
法理不偏。
六行常俱。
以鳥為譬也。
法瑤曰。
滿字者。
即是常義。
半字者。
即無常義。
常以無常雖殊。
其理緻是同。
昔說無常。
為令得常。
得常由乎無常。
豈得相離。
是則共成一聖。
名為共聖行也。
僧宗曰。
大分此品。
為三段。
第一則六行體。
第二寄因以明六行也。
第三就相行以明六也。
寶亮曰。
此下兩品。
同廣文字下旨。
謂常無常六行也。
鳥喻品雙明六行。
月喻品偏明三行。
然俱廣明理故。
共答一問也。
此品總别有二門。
第一從品初以下。
總門也。
第二從如來已離憂悲訖品。
别門也。
智秀曰。
此品分為二段。
第一從初訖複異豆粟甘蔗。
略列六行也。
第二從如是諸種訖品。
廣明六行也。
廣中别有章門。
至彼更關 佛複告迦葉善男子鳥有二種(至)何以故性真實故 案。
智秀曰。
第一總别六行體也 迦葉白佛言世尊如是等物(至)乃至無我亦複如是 案。
僧宗曰。
就明六行體中。
有三章。
此第一就偏教以明常無常也。
寶亮曰。
上來至此。
總門明六行也。
智秀曰。
此廣門中。
第二先明常無常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是名鴛鴦迦鄰提鳥 案。
僧宗曰。
此第二階。
寄真應以明我無我也。
至極法身。
無有憂悲。
即我義。
見有憂悲。
似如無我也。
借無想天。
以為況也。
無想天報。
唯有四陰。
不域其方所。
雖無住處。
要不得無也。
近事尚難可知。
況法身妙極耶。
樹神依樹。
亦如是也。
智秀曰。
廣門第二。
明無我也 複次善男子佛法猶如(至)第一微妙壞諸行故 案。
僧宗曰。
第三階。
明苦樂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異法是我異法無我 案。
僧宗曰。
寄因以辨六行也。
明放逸則無常苦果。
不放逸則常樂果也。
長行釋偈。
小不次第也。
先釋放逸果。
次釋不放逸果。
次釋放逸因。
次釋不放逸因也。
非聖凡夫者。
前已釋二家因果。
今出其人也 如人在地仰觀虛空(至)如迦鄰提鴛鴦等鳥 案。
僧宗曰。
第三就相待明六行也。
以生死為下。
佛果為上。
以上知下。
所以而常。
下不知上。
故無常也。
寄譬明如來。
住智慧之上。
見五道生死也。
借譬以明見。
而物情于譬生滞。
故迦葉仰咨。
以拂斯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