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經集解 第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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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葉如是功德成如來身非是雜食所長養身
案。
僧亮曰。
結上法身妙極。
離生死也 迦葉如來真身功德如是(至)為欲調伏諸衆生故 案。
僧亮曰。
結上應身。
雖生不生 善男子汝今常知如來之身即金剛身 案。
僧亮曰。
以本迹相。
即雙結也 汝從今日常當專心(至)說如來身即是法身 案。
僧宗曰。
備上衆德。
本迹相關。
其旨顯然。
勸令受持。
廣弘化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亦當為人如是廣說 案。
智秀曰。
領解也 唯然世尊如來法身金剛不壞而未能知所因雲何 案。
僧亮曰。
答問複以何因緣。
得大堅固力也。
下文舉護法為因也。
僧宗曰。
答因中有四段。
第一列三種章門。
所謂護法引證開制也。
第二廣此三也。
第三明末代通法人也。
第四明不但通經。
亦協通律為化也。
寶亮曰。
就此答中。
大分為三。
第一總答。
以護法為因也。
第二佛自引證。
我昔親行此因也。
第三從持正法者。
不受五戒。
廣辨護法之相也。
護法者。
不出二途。
一者據萬行為端。
自守戒行。
任持在心。
二者不顧形命。
但使法弘也。
若能弘。
建立之心令惡改。
而法通者。
故佛于下文。
歎護法者。
自利利人之功勝也。
智秀曰。
大分此答。
為兩段。
第一舉問求答。
第二正答也。
答中又有二别。
一略二廣也。
此即大分中之第一。
舉問求答也 佛告迦葉以能護持正法因緣故得成就是金剛身 案。
智秀曰。
此下正答中。
第一略門也。
有兩翻。
此第一直答 迦葉我于往昔護法因緣(至)是金剛身常住不壞 案。
僧亮曰。
護法法全。
是故感得身不可壞也。
智秀曰。
此第二自舉往昔。
略為證也 善男子護持正法者(至)守護持戒清淨比丘 案。
寶亮曰。
下文顯出家之人。
有三品。
在家之人。
蠲去下品。
唯出中上也。
若不受五戒。
而忘身護法。
令法得通者。
此實大勇猛也。
出家通法之人。
所以應與護法白衣持刀杖者俱者。
此就末世之中為論耳。
智秀曰。
此下第二廣門也。
有三翻。
第一明在家人護法。
第二引證。
第三明出家之人。
護法之法也。
從此訖非持戒者。
得如是名。
第一辨在家之人護法。
有二翻。
第一正明護法。
第二迦葉難也。
此即第一翻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當知是輩是秃居士 案。
僧亮曰。
與刀仗者俱。
律有誠制。
不名清淨。
故須問也。
僧宗曰。
向列三章門。
今欲廣釋護法之相。
先假執聲聞教中。
唯以獨靜為上。
今佛釋此非上。
以護法為勝也。
智秀曰。
此下第二翻也。
為難之辭。
雖在比丘。
而實為顯在家之人。
護法之法 佛告迦葉莫作是語言秃居士 案。
僧亮曰。
此下舉三種比丘。
前出中品。
次出上品。
後出下品也 若有比丘随所至處(至)當知是人無所能為 案。
僧亮曰。
此舉中品比丘也。
寶亮曰。
昔以持律為上品。
今雲是中品者。
以其不能廣利于物。
自守而已故也 若有比丘供身之具(至)如法治之驅令還俗 案。
僧亮曰。
舉上品比丘也 若有比丘能作如是(至)非持戒者得如是名 案。
僧亮曰。
舉下品比丘。
即結正破戒者也 善男子過去久遠無量無邊(至)奴婢牛羊非法之物 案。
智秀曰。
此第二引證。
有兩章。
前引證。
後領解也。
明駿案。
此下引證。
有七段。
一證弘法比丘。
必須強力者為護也。
二證世有惡人。
必能遮遏弘通之道也。
三舉在家護法之至也。
四顯弘贊二人之果報也。
五會古今。
六迦葉領解。
七佛述勸也。
此即第一。
出通法比丘之緣起也 爾時多有破戒比丘(至)執持刀杖逼是法師 明駿案。
第二舉惡人。
遏弘法者之緣起也 是時國王名曰有德(至)此身當為無量法器 明駿案。
第三顯護法之人 王于是時得聞法已(至)應當如是受持擁護 案。
僧宗曰。
六卷泥洹雲。
王為第二弟子。
覺德為第一弟子。
而此言王第一者。
蓋以先生彼國故耳。
明駿案。
第四顯弘護法者。
道俗二人之果報也 迦葉爾時王者則我身是(至)成就法身不可壞身 明駿案。
第五會古今 迦葉菩薩複白佛言世尊如來常身猶如畫石 明駿案。
第六領解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以是因緣(至)刀劍器杖侍衛法師 明駿案。
第七印述勸護法也 迦葉白佛言世尊若諸比丘(至)為是持戒為是破戒 案。
僧亮曰。
上以不受五戒。
名優婆塞。
以功補德。
若爾者。
何必受戒。
而名比丘。
是故問言有師無師。
以定之也。
為持為犯者。
有師則有戒。
亦可以功補過。
次問為特為犯也。
法瑤曰。
随逐守護。
迹似破戒。
恐無人師之德。
欲明此人持戒之德不虧。
可師之道逾盛。
僧亮曰。
結上法身妙極。
離生死也 迦葉如來真身功德如是(至)為欲調伏諸衆生故 案。
僧亮曰。
結上應身。
雖生不生 善男子汝今常知如來之身即金剛身 案。
僧亮曰。
以本迹相。
即雙結也 汝從今日常當專心(至)說如來身即是法身 案。
僧宗曰。
備上衆德。
本迹相關。
其旨顯然。
勸令受持。
廣弘化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亦當為人如是廣說 案。
智秀曰。
領解也 唯然世尊如來法身金剛不壞而未能知所因雲何 案。
僧亮曰。
答問複以何因緣。
得大堅固力也。
下文舉護法為因也。
僧宗曰。
答因中有四段。
第一列三種章門。
所謂護法引證開制也。
第二廣此三也。
第三明末代通法人也。
第四明不但通經。
亦協通律為化也。
寶亮曰。
就此答中。
大分為三。
第一總答。
以護法為因也。
第二佛自引證。
我昔親行此因也。
第三從持正法者。
不受五戒。
廣辨護法之相也。
護法者。
不出二途。
一者據萬行為端。
自守戒行。
任持在心。
二者不顧形命。
但使法弘也。
若能弘。
建立之心令惡改。
而法通者。
故佛于下文。
歎護法者。
自利利人之功勝也。
智秀曰。
大分此答。
為兩段。
第一舉問求答。
第二正答也。
答中又有二别。
一略二廣也。
此即大分中之第一。
舉問求答也 佛告迦葉以能護持正法因緣故得成就是金剛身 案。
智秀曰。
此下正答中。
第一略門也。
有兩翻。
此第一直答 迦葉我于往昔護法因緣(至)是金剛身常住不壞 案。
僧亮曰。
護法法全。
是故感得身不可壞也。
智秀曰。
此第二自舉往昔。
略為證也 善男子護持正法者(至)守護持戒清淨比丘 案。
寶亮曰。
下文顯出家之人。
有三品。
在家之人。
蠲去下品。
唯出中上也。
若不受五戒。
而忘身護法。
令法得通者。
此實大勇猛也。
出家通法之人。
所以應與護法白衣持刀杖者俱者。
此就末世之中為論耳。
智秀曰。
此下第二廣門也。
有三翻。
第一明在家人護法。
第二引證。
第三明出家之人。
護法之法也。
從此訖非持戒者。
得如是名。
第一辨在家之人護法。
有二翻。
第一正明護法。
第二迦葉難也。
此即第一翻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當知是輩是秃居士 案。
僧亮曰。
與刀仗者俱。
律有誠制。
不名清淨。
故須問也。
僧宗曰。
向列三章門。
今欲廣釋護法之相。
先假執聲聞教中。
唯以獨靜為上。
今佛釋此非上。
以護法為勝也。
智秀曰。
此下第二翻也。
為難之辭。
雖在比丘。
而實為顯在家之人。
護法之法 佛告迦葉莫作是語言秃居士 案。
僧亮曰。
此下舉三種比丘。
前出中品。
次出上品。
後出下品也 若有比丘随所至處(至)當知是人無所能為 案。
僧亮曰。
此舉中品比丘也。
寶亮曰。
昔以持律為上品。
今雲是中品者。
以其不能廣利于物。
自守而已故也 若有比丘供身之具(至)如法治之驅令還俗 案。
僧亮曰。
舉上品比丘也 若有比丘能作如是(至)非持戒者得如是名 案。
僧亮曰。
舉下品比丘。
即結正破戒者也 善男子過去久遠無量無邊(至)奴婢牛羊非法之物 案。
智秀曰。
此第二引證。
有兩章。
前引證。
後領解也。
明駿案。
此下引證。
有七段。
一證弘法比丘。
必須強力者為護也。
二證世有惡人。
必能遮遏弘通之道也。
三舉在家護法之至也。
四顯弘贊二人之果報也。
五會古今。
六迦葉領解。
七佛述勸也。
此即第一。
出通法比丘之緣起也 爾時多有破戒比丘(至)執持刀杖逼是法師 明駿案。
第二舉惡人。
遏弘法者之緣起也 是時國王名曰有德(至)此身當為無量法器 明駿案。
第三顯護法之人 王于是時得聞法已(至)應當如是受持擁護 案。
僧宗曰。
六卷泥洹雲。
王為第二弟子。
覺德為第一弟子。
而此言王第一者。
蓋以先生彼國故耳。
明駿案。
第四顯弘護法者。
道俗二人之果報也 迦葉爾時王者則我身是(至)成就法身不可壞身 明駿案。
第五會古今 迦葉菩薩複白佛言世尊如來常身猶如畫石 明駿案。
第六領解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以是因緣(至)刀劍器杖侍衛法師 明駿案。
第七印述勸護法也 迦葉白佛言世尊若諸比丘(至)為是持戒為是破戒 案。
僧亮曰。
上以不受五戒。
名優婆塞。
以功補德。
若爾者。
何必受戒。
而名比丘。
是故問言有師無師。
以定之也。
為持為犯者。
有師則有戒。
亦可以功補過。
次問為特為犯也。
法瑤曰。
随逐守護。
迹似破戒。
恐無人師之德。
欲明此人持戒之德不虧。
可師之道逾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