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廣佛華嚴經疏卷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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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僧祇劫。
二地五三地六。
細障難斷經劫轉多。
多劫不積故邪貪等斷。
然但斷細習非是斷粗。
粗障見道初地已斷粗障。
修者。
二地已斷故。
善根轉淨即前信等。
喻言秤兩不減者。
厭離世間勝于前地信等。
入于厭火故自在不失減也。
三合中二。
先正合前行淨。
後此菩薩下别顯忍淨。
此地忍增故偏明之。
有十三心。
初二句為總。
一他加惡辱能忍受故。
二善護他心。
謂他人陵我以剛強我則騁之。
以柔和故。
下諸句别釋此二。
初有二心分别。
善護他心。
一諧順心者。
以他于菩薩作惡疑菩薩。
嗔恨菩薩現同伴侶與之諧和。
二悅美者愛語誨誘。
次以三心分别。
加惡忍受謂身加惡而不嗔。
口毀辱而不動心。
嫉害而憂惱不能濁。
以萬頃之陂方其量故。
次有三心出上二因。
無高下者。
過去久離憍慢故。
不自高舉輕下于彼。
由此能柔和護他。
後二即加惡不改之因。
一不望報恩故。
益他被辱而忍受。
二受恩常念小恩大報故。
衆生于我有恩法爾應忍。
後三心顯上二心。
離障雖柔順護他而非谄。
實為利益故。
不诳心無隐覆谄佞故無譣诐。
譣诐者谄佞也。
餘皆可知。
二菩薩住此下攝報果。
此下諸地攝報。
文皆分二。
初上勝身。
後能以下上勝果果中。
一自分行。
二複作是念下勝進行。
第三重頌。
十八頌分五。
初一頌起厭行分。
二有十二頌頌厭行分。
于中初二護煩惱行。
次三護小乘行。
後七方便攝行。
三一頌厭分及果四三頌頌位果。
五一頌結說三地竟(從此已下入第三十六經)第四焰慧地。
所以來者瑜伽七十八引解深密。
明四種清淨能攝諸地。
前三即意樂戒定增上三清淨訖。
此下第四訖于佛地。
明慧增上故次來也。
又慧有多種。
四地正明覺分相應增上慧住。
故次來也。
又前地雖得世定總持。
而未能得菩提分法。
舍于定愛及與法愛。
今修證彼行故次來也。
若依本論。
前三寄世間今此出世。
次第故來。
若近望前地。
因前定聞發此證智。
故次來也。
故論雲。
依彼淨三昧。
聞持如實智淨。
顯示故。
言焰慧者。
法喻雙舉。
亦有三義。
一約初入地釋。
初入證智。
能燒前地解法慢薪故。
本分雲。
不忘煩惱薪智火能燒故。
二約地中釋。
成唯識雲。
安住最勝菩提分法。
燒煩惱薪慧焰增故。
由住第四地竟方修菩提分法。
明是地中若唯取此而為慧者。
未修道品應非焰地。
以此地正明菩提分法。
中該初後諸論多依此釋。
攝論雲。
由諸菩提分法。
焚燒一切障故。
障即二障。
莊嚴論雲。
以菩提分慧為焰自性。
以惑智二障為薪自性。
此地菩薩。
能起焰慧燒二障薪。
名焰慧地。
瑜伽七十八。
引深密經大同此說。
彼雲。
所得菩提分法。
能燒煩惱智火如焰。
金光明經顯揚論不殊此意。
三約地滿。
從證智摩尼放阿含光。
故名為焰。
下論具之。
然所燒煩惱即所離微細煩惱現行障。
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
亦攝定愛法愛。
菩提分法特違于彼。
故能燒之。
由斯四地說斷二愚及彼粗重。
一等至愛愚味八定故。
二法愛愚即解法慢。
今得無漏定及無漏教。
故違于彼。
由此證得無攝受真如。
謂此真如無所系屬。
非我執等所依取故。
得此真如甯有定法之愛。
便能成菩提分行及不住道行精進不退。
由達無攝受真如。
便得攝生之果。
次正釋文。
文亦三分。
一贊請。
二正說。
三重頌。
今初六偈分二。
初二偈半集經者序述。
地海動者表無明厚地。
大愛海水可傾竭故。
後三偈半正明贊請。
于中初二偈半天王請。
後一衆首請。
第二正說分中二。
初明地相。
後明地果。
前中論為四分。
一清淨對治修行增長因分。
謂清淨等。
是次二分今趣地方便為彼之因。
二佛子菩薩住此焰慧下清淨分。
是初入地出障行故。
三佛子菩薩住此第四下。
對治修行增長分。
即正住地行道品等行。
能有所除故雲對治。
進習上上名修行增長。
四佛子至所有身見下彼果分。
此即地滿。
是中二分之果。
又此四分即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四道。
又四中初一入心。
後三住心。
出心在調柔果。
住心中三分攝前三位。
初清淨分即攝生貴住。
次攝至一切處回向。
後攝無盡行。
至文當知。
今初因分文三。
初結前标後。
次何等下征列别名。
三菩薩以此下結行入位。
今初十法明門者。
門即通入之義。
故論經名入。
明為能入之門。
法為所入之處。
故論雲得證地智光明依彼智明。
入如來所說法中。
言證地智者。
即四地證智也。
光明者即三地慧光。
謂三地中得此四地證智前相。
故并舉二處之智。
以釋于明。
亦猶地前明得定也。
故前地論雲。
彼慧此中名光明。
即其義也。
言所說法者。
前求多聞從佛聞說衆生法界等。
十種之法。
便以智光遊入數數遊入。
遊入即是修行。
修行即下觀察。
觀察增上極圓滿故。
方得證入四地。
二征列中有十種差别。
觀察此十。
略以三重釋之。
一初句為總。
本為衆生故。
餘九為别皆衆生事故。
二前八為染後二為淨。
三前五推能依至所依。
後五依所依立能依。
前中一觀衆生假名差别。
假有三種。
一因成假。
二相續假。
三相待假。
假為空诠故先觀之因成有二。
一五蘊和合假名某甲。
則入衆生空。
二陰亦因緣而有。
則入法空。
二空所顯即是真如。
不壞假名。
空有不二。
即是中道。
言相續者。
由前陰滅後陰續生。
念念相續假而非實。
亦入二空真實。
言相待者。
待非衆生以說衆生。
入實亦然。
此一推假入實餘九例知。
故論但顯差别之相。
二法界者。
論當第三是依正之因。
即染法界。
此從别義。
若淨法界通為十依。
則十與法界究竟無别。
三世界者。
彼假名衆生所住依報。
四依正所依虛空。
瑜伽名為平等勝義。
即是理空皆無盡故。
五染淨所依是本識界後五依此所依。
立後能依故。
此識界前後兩
二地五三地六。
細障難斷經劫轉多。
多劫不積故邪貪等斷。
然但斷細習非是斷粗。
粗障見道初地已斷粗障。
修者。
二地已斷故。
善根轉淨即前信等。
喻言秤兩不減者。
厭離世間勝于前地信等。
入于厭火故自在不失減也。
三合中二。
先正合前行淨。
後此菩薩下别顯忍淨。
此地忍增故偏明之。
有十三心。
初二句為總。
一他加惡辱能忍受故。
二善護他心。
謂他人陵我以剛強我則騁之。
以柔和故。
下諸句别釋此二。
初有二心分别。
善護他心。
一諧順心者。
以他于菩薩作惡疑菩薩。
嗔恨菩薩現同伴侶與之諧和。
二悅美者愛語誨誘。
次以三心分别。
加惡忍受謂身加惡而不嗔。
口毀辱而不動心。
嫉害而憂惱不能濁。
以萬頃之陂方其量故。
次有三心出上二因。
無高下者。
過去久離憍慢故。
不自高舉輕下于彼。
由此能柔和護他。
後二即加惡不改之因。
一不望報恩故。
益他被辱而忍受。
二受恩常念小恩大報故。
衆生于我有恩法爾應忍。
後三心顯上二心。
離障雖柔順護他而非谄。
實為利益故。
不诳心無隐覆谄佞故無譣诐。
譣诐者谄佞也。
餘皆可知。
二菩薩住此下攝報果。
此下諸地攝報。
文皆分二。
初上勝身。
後能以下上勝果果中。
一自分行。
二複作是念下勝進行。
第三重頌。
十八頌分五。
初一頌起厭行分。
二有十二頌頌厭行分。
于中初二護煩惱行。
次三護小乘行。
後七方便攝行。
三一頌厭分及果四三頌頌位果。
五一頌結說三地竟(從此已下入第三十六經)第四焰慧地。
所以來者瑜伽七十八引解深密。
明四種清淨能攝諸地。
前三即意樂戒定增上三清淨訖。
此下第四訖于佛地。
明慧增上故次來也。
又慧有多種。
四地正明覺分相應增上慧住。
故次來也。
又前地雖得世定總持。
而未能得菩提分法。
舍于定愛及與法愛。
今修證彼行故次來也。
若依本論。
前三寄世間今此出世。
次第故來。
若近望前地。
因前定聞發此證智。
故次來也。
故論雲。
依彼淨三昧。
聞持如實智淨。
顯示故。
言焰慧者。
法喻雙舉。
亦有三義。
一約初入地釋。
初入證智。
能燒前地解法慢薪故。
本分雲。
不忘煩惱薪智火能燒故。
二約地中釋。
成唯識雲。
安住最勝菩提分法。
燒煩惱薪慧焰增故。
由住第四地竟方修菩提分法。
明是地中若唯取此而為慧者。
未修道品應非焰地。
以此地正明菩提分法。
中該初後諸論多依此釋。
攝論雲。
由諸菩提分法。
焚燒一切障故。
障即二障。
莊嚴論雲。
以菩提分慧為焰自性。
以惑智二障為薪自性。
此地菩薩。
能起焰慧燒二障薪。
名焰慧地。
瑜伽七十八。
引深密經大同此說。
彼雲。
所得菩提分法。
能燒煩惱智火如焰。
金光明經顯揚論不殊此意。
三約地滿。
從證智摩尼放阿含光。
故名為焰。
下論具之。
然所燒煩惱即所離微細煩惱現行障。
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
亦攝定愛法愛。
菩提分法特違于彼。
故能燒之。
由斯四地說斷二愚及彼粗重。
一等至愛愚味八定故。
二法愛愚即解法慢。
今得無漏定及無漏教。
故違于彼。
由此證得無攝受真如。
謂此真如無所系屬。
非我執等所依取故。
得此真如甯有定法之愛。
便能成菩提分行及不住道行精進不退。
由達無攝受真如。
便得攝生之果。
次正釋文。
文亦三分。
一贊請。
二正說。
三重頌。
今初六偈分二。
初二偈半集經者序述。
地海動者表無明厚地。
大愛海水可傾竭故。
後三偈半正明贊請。
于中初二偈半天王請。
後一衆首請。
第二正說分中二。
初明地相。
後明地果。
前中論為四分。
一清淨對治修行增長因分。
謂清淨等。
是次二分今趣地方便為彼之因。
二佛子菩薩住此焰慧下清淨分。
是初入地出障行故。
三佛子菩薩住此第四下。
對治修行增長分。
即正住地行道品等行。
能有所除故雲對治。
進習上上名修行增長。
四佛子至所有身見下彼果分。
此即地滿。
是中二分之果。
又此四分即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四道。
又四中初一入心。
後三住心。
出心在調柔果。
住心中三分攝前三位。
初清淨分即攝生貴住。
次攝至一切處回向。
後攝無盡行。
至文當知。
今初因分文三。
初結前标後。
次何等下征列别名。
三菩薩以此下結行入位。
今初十法明門者。
門即通入之義。
故論經名入。
明為能入之門。
法為所入之處。
故論雲得證地智光明依彼智明。
入如來所說法中。
言證地智者。
即四地證智也。
光明者即三地慧光。
謂三地中得此四地證智前相。
故并舉二處之智。
以釋于明。
亦猶地前明得定也。
故前地論雲。
彼慧此中名光明。
即其義也。
言所說法者。
前求多聞從佛聞說衆生法界等。
十種之法。
便以智光遊入數數遊入。
遊入即是修行。
修行即下觀察。
觀察增上極圓滿故。
方得證入四地。
二征列中有十種差别。
觀察此十。
略以三重釋之。
一初句為總。
本為衆生故。
餘九為别皆衆生事故。
二前八為染後二為淨。
三前五推能依至所依。
後五依所依立能依。
前中一觀衆生假名差别。
假有三種。
一因成假。
二相續假。
三相待假。
假為空诠故先觀之因成有二。
一五蘊和合假名某甲。
則入衆生空。
二陰亦因緣而有。
則入法空。
二空所顯即是真如。
不壞假名。
空有不二。
即是中道。
言相續者。
由前陰滅後陰續生。
念念相續假而非實。
亦入二空真實。
言相待者。
待非衆生以說衆生。
入實亦然。
此一推假入實餘九例知。
故論但顯差别之相。
二法界者。
論當第三是依正之因。
即染法界。
此從别義。
若淨法界通為十依。
則十與法界究竟無别。
三世界者。
彼假名衆生所住依報。
四依正所依虛空。
瑜伽名為平等勝義。
即是理空皆無盡故。
五染淨所依是本識界後五依此所依。
立後能依故。
此識界前後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