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廣佛華嚴經疏卷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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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品第二十六(入第三十四經)
初來意者。
為答普光十地問故。
夫功不虛設。
終必有歸。
前明解導行願賢位因終。
今明智冥真如聖位果立。
故有此會來也。
前是教道此是證道。
教為證因。
證即證前三心之教。
故無性攝論雲。
此聞熏習雖是有漏。
而是出世心種子性。
即斯義也。
然會來即是品來。
一會之中唯一品故。
故釋名宗趣亦品會無差。
晉經此會有十一品。
則名等皆别。
次釋名者。
會名有三。
一約人名金剛藏會。
二約處名他化自在天會。
謂他化作樂具自得受用。
表所入地證如無心不礙後得而起用故。
事理存泯非即離故。
因他受用而有所作。
非自事故。
自他相作皆自在故。
将證離欲之實際故。
不處化樂者。
表凡聖隔絕故。
三約法名十地會。
即同品名。
所以得此名者。
本業雲。
地名為持。
持百萬阿僧祇功德。
亦名生成一切因果。
故名為地。
本論雲。
生成佛智住持故。
即斯義也。
唯識第九雲。
與所修行為勝依持令得生故者。
但語其因阙生果義。
有别行譯本名十住經。
住是地中一義故。
仁王兼明雲。
入理般若名為住。
住生功德稱為地。
而下經又名集一切智智法門。
亦兼因果。
複有别譯名漸備一切智德經。
以後後過前前。
故名為漸備。
漸備即是集義。
若名十地就義約喻以受其名。
若雲十住。
唯就法稱。
十是一周圓數十十無盡。
皆帶數釋。
後之二釋皆是依主。
一切智智之法門故。
漸備一切智之德故。
十之别名見于本分。
三宗趣者。
先總後别。
總有二義。
一以地智斷證寄位修行為宗。
以顯圓融無礙行相為趣。
二前二皆宗。
為成佛果為趣。
後别者。
别于上總略有十義。
一約本。
唯是果海不可說性。
以離能所證故。
雖通一部此品正明。
二約所證是離垢真如。
三者約智。
謂根本後得亦通方便。
四約所斷。
謂離二障種現。
五約所修。
初地修願行。
二地戒行。
三禅行。
四道品行。
五四谛行。
六緣生行。
七菩提分行。
八淨土行。
九說法行。
十受位行。
六約修成有四行。
謂初地信樂行。
二戒行。
三定行。
四地已上皆慧行。
于中四五六地。
是寄二乘慧。
七地已去是菩薩慧。
七約寄位行。
十地各寄一度。
八者約法有三德。
謂證德阿含德及不住道。
是十地之德故。
九約寄乘法。
謂初二三地。
寄世間人天乘。
四五六七。
寄出世三乘。
八地已上出出世間。
是一乘法故。
以諸乘為此地法。
十者撮要謂六決定。
宗辯此故。
于此十中。
二三四八十通于圓融行布。
初一雙非餘皆行布。
多約寄法顯淺深故。
若以圓融融彼行布。
則無不圓融。
故以别從總。
皆十地宗。
若别中之别則地地别宗。
别論其趣。
不異總趣。
論其體性多不出前。
為成十故小有加減。
一即離言體。
二所證體。
梁攝論雲。
出離真如為地體故。
三能證體。
無性論雲。
法無我智分地位故。
此論亦名為智地故。
其所斷約離故非地體。
若取離惑所顯又即真如。
四合能所證以為地體。
獨不立故。
梁攝論雲。
如如及如如智獨存故。
五收五六七及其第九為随相體。
此等皆為成地法故。
六取光明三昧即證入體正相應故。
論雲三昧是法體故。
七就德體即教證不住三道為體。
八随要體。
謂六決定。
九總攝體。
成唯識雲。
總攝一切有為無為功德為自性故。
十唯因體取其别相異果海故。
收此十體不出三體。
一總含體。
二克實體。
謂智與證。
三離言體配屬可知。
上二即因下一為果。
因果非即離。
言慮雙絕以為地體。
問何為地前顯圓融德地上行。
布彰淺劣耶。
答顯一乘故。
雲何顯耶。
三乘之位。
地前行布地上圓融。
今一乘位地前地上俱有行布圓融。
若俱雙辯則前後不異。
若地前行布地上圓融。
則全同三乘前淺後深。
又似行布圓融各别。
教行不知法性。
教行非即非離故。
于地前但顯圓融已過三乘。
地上多明行布以顯超勝。
勝相雲何。
謂賢位始終已圓融自在。
登地已去則甚深甚深。
言所不至。
若不寄位何以顯深。
不包三乘何以顯廣。
故虛空鳥迹迹迹合空。
大海十德德德皆海。
地地之中具攝一切諸地功德。
文文之内。
皆雲若以殊勝願力複過于此不可數知。
故剛藏俟五請而方說。
世親以六相而圓融。
意在斯矣。
又此一會文唯一品。
阙于方便及勝進者。
正表斯義。
所以阙方便者。
有二義故。
一表證法無二離方便故。
二總攝三賢皆為入地之方便故。
阙進趣者亦有二義。
一十地如佛更無趣故。
二以十定等品即此勝進故。
若爾何以别會說耶。
含二義故。
一開此勝進成等覺故。
二勝進趣佛行深遠故。
若别立方便勝進。
即不得包攝前後。
顯地圓融。
十地甚深良在于此。
地前乃我地之前。
安得雲深。
異于地上此解尤妙。
學者應思。
第四釋文。
一品分二。
初長行散說。
後偈頌總攝。
偈中雖有第十地偈。
以後有總攝之偈。
前隔結通等文。
故從文便科之。
中間諸頌攝在當地。
初長行中二。
先正說十地。
後爾時複以下菩薩證成。
前中亦二。
先顯此界所說。
後如此世界下。
結通十方齊說。
前中或總為一十地法門。
或為二分。
謂初正說。
後動地等顯實證成。
或為三分。
為序正流通。
然教證不同三分亦異。
就教三者。
初至起分是其由緻。
以發起正說故。
二本分已去是其正宗。
正說地故。
三地利益分以為流通。
益末代故。
二就證三者。
序分為序。
三昧分為正宗。
因入此定顯實證故。
故論。
雲三昧是法體故也。
加分已去皆是流通。
由說自所得。
令信行菩薩證入地故。
或為四分。
于正說中。
初法說顯地影像分喻顯地故。
教證準前。
或為五分。
序為遠序。
三昧已下是近序故。
或為六分。
随行德分。
初至起分起化之由。
為生物信。
二本分中略說贊勝。
起衆樂欲。
三請分中彰地超言令生正解。
四說分中廣明修相。
令物起行。
五影像分寄喻顯德。
六利益分。
明德成證實。
感化斯現。
或為七分。
從初至請分為六。
說分遍通于十地故。
問論雲。
初地所攝八分。
第七說分。
八校量勝分。
明知說分唯說初地。
如何得通。
答若不許通。
何為初地獨受說名。
故知标于總稱。
即受初地别名。
若以論雲初地所攝便定局者。
則前六分亦不應通。
是知八中前七皆通。
後一方局。
又下說分。
雖言自此已後正說初地。
既有初地說分。
則有二地乃至十地說分。
或為八分。
開地利益異正說故。
或為九分。
影像望前法喻别故。
或為十分。
即是十地。
或于前九加後偈頌。
此十次第有其三義。
一就化相通為起說。
二就化意通為顯證。
三随宗要教證雙辯。
初之一義随文釋中論自具之。
今當略辯。
一起說由緻故有序分。
二顯證能說有三昧分。
三示說不虛故有加分。
四定無言說故有起分。
五起先略陳故有本分。
六聞名渴仰故有請分。
七正為廣陳故有說分。
上七依論次第。
八别說難曉以喻總明。
有影像分。
九為說既竟顯勝勸修有利益分。
十散說難知有偈頌分。
二顯證者。
初分為顯證由緻。
餘九正顯證相。
于中前三就相顯證。
一寄入顯證。
二因加顯證。
由得加故顯證不虛。
三寄出顯證。
不起無言不能顯寂故。
次四就說顯證。
謂本分略說顯證。
請分拂相顯寂說及影像寄修相以表德。
但法喻不同。
次一分就益顯證。
後一重述證德。
三雙辯者。
初一為由。
後九正顯教證之相。
于中三昧顯證。
後八顯教。
從加已去即有說故。
八中次第同初門說。
或為四十八分。
謂初地十地各攝八分。
二地二分。
三四與九各攝四分。
五六各三。
七地五分。
八地七分。
故四十八。
問初地八中前七十地。
八中後二義該十地。
何為論判屬初十耶。
答地論科文有其四例。
一以後攝前例。
以前序等近初地故。
判屬于初。
二以前攝後例。
後二近于十地故法雲攝。
非謂不通。
三當相分文例。
如中間諸分。
四顯地該收例。
謂顯十地是陀羅尼法故。
諸地中文雖隐顯。
義必全收一一地中。
皆四十八。
如初六分屬于初地。
許該餘九。
類顯餘分無所不通。
問初不說戒無彼二淨。
不說禅枝無起厭等。
如何諸分地地皆通。
答明言義通那引文局。
豈不經說。
地地之中。
具足一切諸地功德。
甯許初地不持戒等。
已略料揀。
次正釋文。
若依十地即為十段。
初歡喜地文有八分。
七如前明。
為答普光十地問故。
夫功不虛設。
終必有歸。
前明解導行願賢位因終。
今明智冥真如聖位果立。
故有此會來也。
前是教道此是證道。
教為證因。
證即證前三心之教。
故無性攝論雲。
此聞熏習雖是有漏。
而是出世心種子性。
即斯義也。
然會來即是品來。
一會之中唯一品故。
故釋名宗趣亦品會無差。
晉經此會有十一品。
則名等皆别。
次釋名者。
會名有三。
一約人名金剛藏會。
二約處名他化自在天會。
謂他化作樂具自得受用。
表所入地證如無心不礙後得而起用故。
事理存泯非即離故。
因他受用而有所作。
非自事故。
自他相作皆自在故。
将證離欲之實際故。
不處化樂者。
表凡聖隔絕故。
三約法名十地會。
即同品名。
所以得此名者。
本業雲。
地名為持。
持百萬阿僧祇功德。
亦名生成一切因果。
故名為地。
本論雲。
生成佛智住持故。
即斯義也。
唯識第九雲。
與所修行為勝依持令得生故者。
但語其因阙生果義。
有别行譯本名十住經。
住是地中一義故。
仁王兼明雲。
入理般若名為住。
住生功德稱為地。
而下經又名集一切智智法門。
亦兼因果。
複有别譯名漸備一切智德經。
以後後過前前。
故名為漸備。
漸備即是集義。
若名十地就義約喻以受其名。
若雲十住。
唯就法稱。
十是一周圓數十十無盡。
皆帶數釋。
後之二釋皆是依主。
一切智智之法門故。
漸備一切智之德故。
十之别名見于本分。
三宗趣者。
先總後别。
總有二義。
一以地智斷證寄位修行為宗。
以顯圓融無礙行相為趣。
二前二皆宗。
為成佛果為趣。
後别者。
别于上總略有十義。
一約本。
唯是果海不可說性。
以離能所證故。
雖通一部此品正明。
二約所證是離垢真如。
三者約智。
謂根本後得亦通方便。
四約所斷。
謂離二障種現。
五約所修。
初地修願行。
二地戒行。
三禅行。
四道品行。
五四谛行。
六緣生行。
七菩提分行。
八淨土行。
九說法行。
十受位行。
六約修成有四行。
謂初地信樂行。
二戒行。
三定行。
四地已上皆慧行。
于中四五六地。
是寄二乘慧。
七地已去是菩薩慧。
七約寄位行。
十地各寄一度。
八者約法有三德。
謂證德阿含德及不住道。
是十地之德故。
九約寄乘法。
謂初二三地。
寄世間人天乘。
四五六七。
寄出世三乘。
八地已上出出世間。
是一乘法故。
以諸乘為此地法。
十者撮要謂六決定。
宗辯此故。
于此十中。
二三四八十通于圓融行布。
初一雙非餘皆行布。
多約寄法顯淺深故。
若以圓融融彼行布。
則無不圓融。
故以别從總。
皆十地宗。
若别中之别則地地别宗。
别論其趣。
不異總趣。
論其體性多不出前。
為成十故小有加減。
一即離言體。
二所證體。
梁攝論雲。
出離真如為地體故。
三能證體。
無性論雲。
法無我智分地位故。
此論亦名為智地故。
其所斷約離故非地體。
若取離惑所顯又即真如。
四合能所證以為地體。
獨不立故。
梁攝論雲。
如如及如如智獨存故。
五收五六七及其第九為随相體。
此等皆為成地法故。
六取光明三昧即證入體正相應故。
論雲三昧是法體故。
七就德體即教證不住三道為體。
八随要體。
謂六決定。
九總攝體。
成唯識雲。
總攝一切有為無為功德為自性故。
十唯因體取其别相異果海故。
收此十體不出三體。
一總含體。
二克實體。
謂智與證。
三離言體配屬可知。
上二即因下一為果。
因果非即離。
言慮雙絕以為地體。
問何為地前顯圓融德地上行。
布彰淺劣耶。
答顯一乘故。
雲何顯耶。
三乘之位。
地前行布地上圓融。
今一乘位地前地上俱有行布圓融。
若俱雙辯則前後不異。
若地前行布地上圓融。
則全同三乘前淺後深。
又似行布圓融各别。
教行不知法性。
教行非即非離故。
于地前但顯圓融已過三乘。
地上多明行布以顯超勝。
勝相雲何。
謂賢位始終已圓融自在。
登地已去則甚深甚深。
言所不至。
若不寄位何以顯深。
不包三乘何以顯廣。
故虛空鳥迹迹迹合空。
大海十德德德皆海。
地地之中具攝一切諸地功德。
文文之内。
皆雲若以殊勝願力複過于此不可數知。
故剛藏俟五請而方說。
世親以六相而圓融。
意在斯矣。
又此一會文唯一品。
阙于方便及勝進者。
正表斯義。
所以阙方便者。
有二義故。
一表證法無二離方便故。
二總攝三賢皆為入地之方便故。
阙進趣者亦有二義。
一十地如佛更無趣故。
二以十定等品即此勝進故。
若爾何以别會說耶。
含二義故。
一開此勝進成等覺故。
二勝進趣佛行深遠故。
若别立方便勝進。
即不得包攝前後。
顯地圓融。
十地甚深良在于此。
地前乃我地之前。
安得雲深。
異于地上此解尤妙。
學者應思。
第四釋文。
一品分二。
初長行散說。
後偈頌總攝。
偈中雖有第十地偈。
以後有總攝之偈。
前隔結通等文。
故從文便科之。
中間諸頌攝在當地。
初長行中二。
先正說十地。
後爾時複以下菩薩證成。
前中亦二。
先顯此界所說。
後如此世界下。
結通十方齊說。
前中或總為一十地法門。
或為二分。
謂初正說。
後動地等顯實證成。
或為三分。
為序正流通。
然教證不同三分亦異。
就教三者。
初至起分是其由緻。
以發起正說故。
二本分已去是其正宗。
正說地故。
三地利益分以為流通。
益末代故。
二就證三者。
序分為序。
三昧分為正宗。
因入此定顯實證故。
故論。
雲三昧是法體故也。
加分已去皆是流通。
由說自所得。
令信行菩薩證入地故。
或為四分。
于正說中。
初法說顯地影像分喻顯地故。
教證準前。
或為五分。
序為遠序。
三昧已下是近序故。
或為六分。
随行德分。
初至起分起化之由。
為生物信。
二本分中略說贊勝。
起衆樂欲。
三請分中彰地超言令生正解。
四說分中廣明修相。
令物起行。
五影像分寄喻顯德。
六利益分。
明德成證實。
感化斯現。
或為七分。
從初至請分為六。
說分遍通于十地故。
問論雲。
初地所攝八分。
第七說分。
八校量勝分。
明知說分唯說初地。
如何得通。
答若不許通。
何為初地獨受說名。
故知标于總稱。
即受初地别名。
若以論雲初地所攝便定局者。
則前六分亦不應通。
是知八中前七皆通。
後一方局。
又下說分。
雖言自此已後正說初地。
既有初地說分。
則有二地乃至十地說分。
或為八分。
開地利益異正說故。
或為九分。
影像望前法喻别故。
或為十分。
即是十地。
或于前九加後偈頌。
此十次第有其三義。
一就化相通為起說。
二就化意通為顯證。
三随宗要教證雙辯。
初之一義随文釋中論自具之。
今當略辯。
一起說由緻故有序分。
二顯證能說有三昧分。
三示說不虛故有加分。
四定無言說故有起分。
五起先略陳故有本分。
六聞名渴仰故有請分。
七正為廣陳故有說分。
上七依論次第。
八别說難曉以喻總明。
有影像分。
九為說既竟顯勝勸修有利益分。
十散說難知有偈頌分。
二顯證者。
初分為顯證由緻。
餘九正顯證相。
于中前三就相顯證。
一寄入顯證。
二因加顯證。
由得加故顯證不虛。
三寄出顯證。
不起無言不能顯寂故。
次四就說顯證。
謂本分略說顯證。
請分拂相顯寂說及影像寄修相以表德。
但法喻不同。
次一分就益顯證。
後一重述證德。
三雙辯者。
初一為由。
後九正顯教證之相。
于中三昧顯證。
後八顯教。
從加已去即有說故。
八中次第同初門說。
或為四十八分。
謂初地十地各攝八分。
二地二分。
三四與九各攝四分。
五六各三。
七地五分。
八地七分。
故四十八。
問初地八中前七十地。
八中後二義該十地。
何為論判屬初十耶。
答地論科文有其四例。
一以後攝前例。
以前序等近初地故。
判屬于初。
二以前攝後例。
後二近于十地故法雲攝。
非謂不通。
三當相分文例。
如中間諸分。
四顯地該收例。
謂顯十地是陀羅尼法故。
諸地中文雖隐顯。
義必全收一一地中。
皆四十八。
如初六分屬于初地。
許該餘九。
類顯餘分無所不通。
問初不說戒無彼二淨。
不說禅枝無起厭等。
如何諸分地地皆通。
答明言義通那引文局。
豈不經說。
地地之中。
具足一切諸地功德。
甯許初地不持戒等。
已略料揀。
次正釋文。
若依十地即為十段。
初歡喜地文有八分。
七如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