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廣佛華嚴經疏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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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備德。
自在法化宣流。
前九偈各一門。
後一結嚴周遍并顯可知。
第七金焰頌。
歎佛十方功德。
一頌一力下。
諸經文屢明十力。
是佛不共之德。
佛佛等有菩薩緣此發心。
梵行品雲。
複應修習。
一一力中有無量義。
悉應咨問。
故不可不知。
然大般若五十三。
顯揚第四。
對法第十四廣辯。
今略以七門分别。
一立意。
二釋名。
三自性。
四作業。
五次第。
六差别。
七釋文。
然了其名則知作業。
對文料揀差别易見。
故将作業差别。
并釋别名。
并于釋文中顯。
今初立意者。
智論意雲。
顯佛大人有真實力。
令外道心伏。
二乘希向菩薩仿之。
能成辦大事。
終獲其果故須辯之。
如來唯一諸法實相智力。
此力有十種用。
故說為十。
謂于十境皆委悉正知故。
由時品類相續分别。
有無量力。
度人因緣故但說十。
足辦其事。
謂以初力。
知可度不可度。
次業力。
知有障無障。
以定力知味着不味着。
以根力知智多少。
以欲力知所樂。
以性力知深心所趣。
以至處力籌量衆生解脫門。
以宿命力分别先所從來以生死力分别生處好醜。
以漏盡力知衆生得涅槃佛以此十度生審谛故但說十。
第二釋名。
初總後别。
今初總名力者。
能摧怨敵義。
不可屈伏義。
故說名力。
瑜伽雲。
與一切種。
饒益一切有情。
功能具相應故。
畢竟勝伏一切魔怨。
大威力故。
說名為力。
對法雲。
善除衆魔善記問論。
故十名力。
十者是數。
帶數釋也。
别名至文當釋。
三自性者。
瑜伽五十七雲。
佛具知根慧根為體。
對法論雲。
若定若慧。
及彼相應諸心心所為性。
菩薩地。
總以五根為性。
統其文義應具六種。
一最勝體故。
決擇分中慧根為性。
二引生體。
對法兼定。
三克實體。
菩薩地雲。
五根為性由慧勝故。
且說十力慧為自性。
所以但言處非處等智力。
不言信進等力。
四相應體。
對法兼取相應心法。
四蘊為性。
五眷屬體。
五蘊為體。
定共道共無漏色等。
助為體故。
此雖無文理必應爾。
遮犯戒垢助摧怨故。
六依此經。
融一切法以為其性。
無礙法界理應爾故。
四作業者。
即是辯相至文當顯。
五次第者。
諸文或有前。
卻各有所由。
此文所列次第。
與十住全同。
淨行品則界在解前。
梵行品禅定解脫當其第三。
宿命居天眼之後。
餘同此。
次瑜伽四十九。
及智論二十七。
亦禅居第三。
餘同此次。
且依論明次第者。
智論雲。
初力為總餘九為别。
于初力中分别有九故。
初一力通知萬法。
下九展轉開之。
謂初令知因緣果報。
故起業力。
次業煩惱故縛淨。
禅定解脫故。
解令去縛就解。
次根有利鈍。
鈍者為有造業。
利者為不生故。
集業由善惡二欲成上下根。
此二種欲由二種性。
以有種種性因緣故。
行二種道。
謂善道惡道。
次知其過去審彼未來。
次以方便壞其因緣果報相續。
故說漏盡。
瑜伽有多門次第廣如第五十說。
上來依論次第。
而今禅居第七者。
二論梵行。
為對自業。
有離欲不離欲。
故禅居第三。
此經十住為對遍趣行。
有清淨不清淨。
故居第七。
若習欲成性即界居欲後若由性起欲則界居欲前。
若執常者先說宿住。
若為執斷先辯其天眼。
餘無别理故經論皆定。
六差别者。
謂此十力展轉相望。
亦有差别。
亦無差别。
至文當明。
七釋文。
然此經宗異義。
皆融攝故。
一一力中具攝十力。
乃至包盡法界。
是以宿命乃雲智包三世。
天眼則見盡法界。
非唯見盡。
佛眼如空即是法界。
非唯智包。
亦能毛孔頓現。
業力即觀法性。
豈唯但是有為。
約門有殊故他宗不壞。
第一偈即處非處智力。
謂善因樂果斯有是處。
善因苦果無有是處。
惡因苦果等例上可知。
處者建立義。
依義起義。
能建立果與果為依。
能起果法故立處名。
于此正知故名智力。
其作業者。
即如實知因之與果。
及能降伏無因惡因種種诤論。
既遍知已可度者度。
不可度者為作因緣。
文中上半往因。
下半顯智力。
于諸境界正解明了。
即辯此力通知一切法也。
第二偈。
即過未現在業報智力。
瑜伽名自業智力。
今言一切業者。
謂于三世中善等三業。
及順現等皆名自業。
于自所作受用果業。
如實知故。
與初何别。
若正了知所造善等業感愛等果。
此由初力。
若了能造善惡等業感愛等果。
是自業力。
文中上半往因。
下半現果。
第三偈。
即根勝劣智力。
謂信等五根。
此軟中上名為勝劣。
于此正知。
及能于彼如應如宜。
為說正法。
即是作業。
偈中三句往因。
一句今果。
四即種種解智力。
亦名勝解。
謂若從他起信以為其先。
或觀諸法以為其先。
成軟中上愛樂名種種勝解。
亦名為欲。
欲謂信喜好樂。
如或貪财利或好名聞。
好定好慧種種不同。
如來正知。
令舍不淨。
增長于淨。
此與前根何異根約宿成智有多少。
解約現起好樂不同。
論雲。
若照諸根為先。
彼彼法中種種意樂。
是
自在法化宣流。
前九偈各一門。
後一結嚴周遍并顯可知。
第七金焰頌。
歎佛十方功德。
一頌一力下。
諸經文屢明十力。
是佛不共之德。
佛佛等有菩薩緣此發心。
梵行品雲。
複應修習。
一一力中有無量義。
悉應咨問。
故不可不知。
然大般若五十三。
顯揚第四。
對法第十四廣辯。
今略以七門分别。
一立意。
二釋名。
三自性。
四作業。
五次第。
六差别。
七釋文。
然了其名則知作業。
對文料揀差别易見。
故将作業差别。
并釋别名。
并于釋文中顯。
今初立意者。
智論意雲。
顯佛大人有真實力。
令外道心伏。
二乘希向菩薩仿之。
能成辦大事。
終獲其果故須辯之。
如來唯一諸法實相智力。
此力有十種用。
故說為十。
謂于十境皆委悉正知故。
由時品類相續分别。
有無量力。
度人因緣故但說十。
足辦其事。
謂以初力。
知可度不可度。
次業力。
知有障無障。
以定力知味着不味着。
以根力知智多少。
以欲力知所樂。
以性力知深心所趣。
以至處力籌量衆生解脫門。
以宿命力分别先所從來以生死力分别生處好醜。
以漏盡力知衆生得涅槃佛以此十度生審谛故但說十。
第二釋名。
初總後别。
今初總名力者。
能摧怨敵義。
不可屈伏義。
故說名力。
瑜伽雲。
與一切種。
饒益一切有情。
功能具相應故。
畢竟勝伏一切魔怨。
大威力故。
說名為力。
對法雲。
善除衆魔善記問論。
故十名力。
十者是數。
帶數釋也。
别名至文當釋。
三自性者。
瑜伽五十七雲。
佛具知根慧根為體。
對法論雲。
若定若慧。
及彼相應諸心心所為性。
菩薩地。
總以五根為性。
統其文義應具六種。
一最勝體故。
決擇分中慧根為性。
二引生體。
對法兼定。
三克實體。
菩薩地雲。
五根為性由慧勝故。
且說十力慧為自性。
所以但言處非處等智力。
不言信進等力。
四相應體。
對法兼取相應心法。
四蘊為性。
五眷屬體。
五蘊為體。
定共道共無漏色等。
助為體故。
此雖無文理必應爾。
遮犯戒垢助摧怨故。
六依此經。
融一切法以為其性。
無礙法界理應爾故。
四作業者。
即是辯相至文當顯。
五次第者。
諸文或有前。
卻各有所由。
此文所列次第。
與十住全同。
淨行品則界在解前。
梵行品禅定解脫當其第三。
宿命居天眼之後。
餘同此。
次瑜伽四十九。
及智論二十七。
亦禅居第三。
餘同此次。
且依論明次第者。
智論雲。
初力為總餘九為别。
于初力中分别有九故。
初一力通知萬法。
下九展轉開之。
謂初令知因緣果報。
故起業力。
次業煩惱故縛淨。
禅定解脫故。
解令去縛就解。
次根有利鈍。
鈍者為有造業。
利者為不生故。
集業由善惡二欲成上下根。
此二種欲由二種性。
以有種種性因緣故。
行二種道。
謂善道惡道。
次知其過去審彼未來。
次以方便壞其因緣果報相續。
故說漏盡。
瑜伽有多門次第廣如第五十說。
上來依論次第。
而今禅居第七者。
二論梵行。
為對自業。
有離欲不離欲。
故禅居第三。
此經十住為對遍趣行。
有清淨不清淨。
故居第七。
若習欲成性即界居欲後若由性起欲則界居欲前。
若執常者先說宿住。
若為執斷先辯其天眼。
餘無别理故經論皆定。
六差别者。
謂此十力展轉相望。
亦有差别。
亦無差别。
至文當明。
七釋文。
然此經宗異義。
皆融攝故。
一一力中具攝十力。
乃至包盡法界。
是以宿命乃雲智包三世。
天眼則見盡法界。
非唯見盡。
佛眼如空即是法界。
非唯智包。
亦能毛孔頓現。
業力即觀法性。
豈唯但是有為。
約門有殊故他宗不壞。
第一偈即處非處智力。
謂善因樂果斯有是處。
善因苦果無有是處。
惡因苦果等例上可知。
處者建立義。
依義起義。
能建立果與果為依。
能起果法故立處名。
于此正知故名智力。
其作業者。
即如實知因之與果。
及能降伏無因惡因種種诤論。
既遍知已可度者度。
不可度者為作因緣。
文中上半往因。
下半顯智力。
于諸境界正解明了。
即辯此力通知一切法也。
第二偈。
即過未現在業報智力。
瑜伽名自業智力。
今言一切業者。
謂于三世中善等三業。
及順現等皆名自業。
于自所作受用果業。
如實知故。
與初何别。
若正了知所造善等業感愛等果。
此由初力。
若了能造善惡等業感愛等果。
是自業力。
文中上半往因。
下半現果。
第三偈。
即根勝劣智力。
謂信等五根。
此軟中上名為勝劣。
于此正知。
及能于彼如應如宜。
為說正法。
即是作業。
偈中三句往因。
一句今果。
四即種種解智力。
亦名勝解。
謂若從他起信以為其先。
或觀諸法以為其先。
成軟中上愛樂名種種勝解。
亦名為欲。
欲謂信喜好樂。
如或貪财利或好名聞。
好定好慧種種不同。
如來正知。
令舍不淨。
增長于淨。
此與前根何異根約宿成智有多少。
解約現起好樂不同。
論雲。
若照諸根為先。
彼彼法中種種意樂。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