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說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經疏神寶記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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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則。
二而不二。
理極極于事。
則不二而二。
以例生死涅槃為此為彼。
其義可知。
而實無生死涅槃可得。
以之濟行則一行一切行以為船筏。
究竟至于大涅槃岸。
此之謂也。
次觀心釋彼岸者。
要不出約空假中。
以色空等為彼此義。
而論修相。
即托事觀門也。
如文雲雲。
三假義如後釋。
經有下。
釋經字義。
梵雲修多羅。
舊雲有翻或無翻。
曆貫線等五。
一一約教行理三成十五義。
委如玄釋雲雲。
又經者。
訓法訓常。
亦經緯為義。
又如六經之經。
以此代彼故曰經耳。
約教六塵下。
則又因經以明教體。
夫經者。
聖人所以示教也。
因教以悟道則有通有别。
通謂十方佛土該于六塵。
皆為教體。
如文雲雲。
或以光明等。
備列六塵而作佛事。
其于香飯自該三塵。
香即香塵。
飯食入口自相綿味即味塵也。
嘗于唇舌之間。
有軟美等相即觸塵也。
或寂默無言而得三昧即法塵也。
推而廣之。
彼一一塵皆具六根。
而一一根皆具六塵。
遍法界中根根塵塵皆可入道。
何适而非教體也。
至于約教本迹觀心皆可例作雲雲。
縱使教外别傳心要。
至于無言無字但有一法當情及無當情者。
是亦教體。
何處何法為别傳耶。
自非深見此理。
難以筆舌既也。
别則正以聲色為體。
有佛世滅後之殊。
仍對名句文三。
謂之一實。
三假和合成體。
其為教也備矣。
若以經緯之經釋者。
則如世端帛必先經緯以成文采。
今為經教亦爾。
以文字為經則其常也。
以人之心行紬繹于其間為緯。
雖出世正覺亦必由之而成。
故喻之以經。
序者下。
釋序品第一。
亦相帶來耳。
大略可知。
第二辯體為二。
先評古釋。
有以文字為體。
其義甚疏。
固不足評。
有以無相為體。
雖若得理而名言未的。
故評曰永漫。
亦通漫也。
猶不近雲爾。
有雲。
五忍十地為體。
此雖本經旨有文有理。
謂羅什宗可也。
而非體義。
夫體必歸一。
未聞以數義為體。
故知非也。
今釋為三。
初依義釋雲雲。
謂體者法也。
别尊卑崇君父。
君臣撙節莫不有法。
譬出世法體亦若是。
雖十界之别而同依一法性體。
惟其體未始異。
則所顯極唯在佛。
故凡大乘諸經通指實相以為正體也。
若約開廢簡體。
非部正意。
故所不論。
二引證雲雲。
謂依于實相法性而辯因果。
就實相因果證經體。
若如古師所用。
乃成以因果證實相為所斥。
夫豈知所謂宗家之體。
體家之宗。
義各有歸。
如玄簽雲雲。
三約部教别論者。
然向義猶通。
故須别辯。
而右共别權實之判約部義也。
次明傍正。
别指則曰雲雲。
謂般若本菩薩法。
而有共不共義。
共謂共二乘說。
通教是也。
不共者。
别菩薩法。
别圓是也。
準教明理。
則實相之體亦複二異。
謂偏真實相。
即所謂諸法實相三乘皆得亦不名佛是也。
中道實相對教可知。
約共不共以判權實。
則共為化他權實。
不共即自行權實。
若相望以論故。
化他雖有權實并名為權。
自行例知。
則成自他權實。
故注雲雲。
今如上分别也。
約教下。
對前部義。
今此正約四教以論。
則般若一時雖通諸部。
廢半明滿。
唯說三教摩诃衍門融通諸法。
其于二乘寄大存小。
密輪轉入故。
有三乘共行十地等。
以傍正則通正接傍。
以權實則偏權圓實。
既唯三教從極顯體。
則正指圓極實相為體。
亦如光明有判教屬通就圓釋體之論是也。
第三明宗者。
顯體之行也。
行該修證總攝因果。
故以因果為宗不亦宜乎。
于是有評古。
有今釋。
昔人有以無生正觀為宗。
多是肇師般若無知論意。
謂般若體本無生。
則無生滅之知也。
即之為觀則離有無二邊。
假名中道是為正觀也。
故文雲下引證也。
意本其文。
以示之曰。
無生體空無所之見。
雖知而無知。
見而無見。
不行不受等。
今家斥之。
此得通教意。
所謂肇什釋經多附通意是也。
雖得通意之權。
而失圓頓之實。
苟為失實則權實俱非雲雲。
次今釋言以佛自行因果為宗者。
謂佛所證極智靈知寂照。
為今般若之宗。
夫言自行則證唯在佛。
他莫能知。
言因果則行無不包。
德無不攝。
既證是智。
必契是境。
所以一色一香無非中道。
說智及智處。
皆名為般若。
不可以有心得。
不可以無心取。
離有離無玄契中道。
然則離有無者寂也。
體也。
有無宛然者照也。
用也。
惟其遮照一時智亦叵得。
無相亦無相。
隻自無相無别無相也。
以是為宗要莫過此。
問宗與體下。
料簡同異。
答以綱裘為喻者。
夫綱所以維網。
舉綱則網目自随。
毛所以成裘。
振領則毛為之動。
此譬以體從宗顯宗得其要或以梁柱屋空喻。
則空為所取。
以宗從體言。
各有當也。
今明同異。
百在非同非異。
二而不二。
理極極于事。
則不二而二。
以例生死涅槃為此為彼。
其義可知。
而實無生死涅槃可得。
以之濟行則一行一切行以為船筏。
究竟至于大涅槃岸。
此之謂也。
次觀心釋彼岸者。
要不出約空假中。
以色空等為彼此義。
而論修相。
即托事觀門也。
如文雲雲。
三假義如後釋。
經有下。
釋經字義。
梵雲修多羅。
舊雲有翻或無翻。
曆貫線等五。
一一約教行理三成十五義。
委如玄釋雲雲。
又經者。
訓法訓常。
亦經緯為義。
又如六經之經。
以此代彼故曰經耳。
約教六塵下。
則又因經以明教體。
夫經者。
聖人所以示教也。
因教以悟道則有通有别。
通謂十方佛土該于六塵。
皆為教體。
如文雲雲。
或以光明等。
備列六塵而作佛事。
其于香飯自該三塵。
香即香塵。
飯食入口自相綿味即味塵也。
嘗于唇舌之間。
有軟美等相即觸塵也。
或寂默無言而得三昧即法塵也。
推而廣之。
彼一一塵皆具六根。
而一一根皆具六塵。
遍法界中根根塵塵皆可入道。
何适而非教體也。
至于約教本迹觀心皆可例作雲雲。
縱使教外别傳心要。
至于無言無字但有一法當情及無當情者。
是亦教體。
何處何法為别傳耶。
自非深見此理。
難以筆舌既也。
别則正以聲色為體。
有佛世滅後之殊。
仍對名句文三。
謂之一實。
三假和合成體。
其為教也備矣。
若以經緯之經釋者。
則如世端帛必先經緯以成文采。
今為經教亦爾。
以文字為經則其常也。
以人之心行紬繹于其間為緯。
雖出世正覺亦必由之而成。
故喻之以經。
序者下。
釋序品第一。
亦相帶來耳。
大略可知。
第二辯體為二。
先評古釋。
有以文字為體。
其義甚疏。
固不足評。
有以無相為體。
雖若得理而名言未的。
故評曰永漫。
亦通漫也。
猶不近雲爾。
有雲。
五忍十地為體。
此雖本經旨有文有理。
謂羅什宗可也。
而非體義。
夫體必歸一。
未聞以數義為體。
故知非也。
今釋為三。
初依義釋雲雲。
謂體者法也。
别尊卑崇君父。
君臣撙節莫不有法。
譬出世法體亦若是。
雖十界之别而同依一法性體。
惟其體未始異。
則所顯極唯在佛。
故凡大乘諸經通指實相以為正體也。
若約開廢簡體。
非部正意。
故所不論。
二引證雲雲。
謂依于實相法性而辯因果。
就實相因果證經體。
若如古師所用。
乃成以因果證實相為所斥。
夫豈知所謂宗家之體。
體家之宗。
義各有歸。
如玄簽雲雲。
三約部教别論者。
然向義猶通。
故須别辯。
而右共别權實之判約部義也。
次明傍正。
别指則曰雲雲。
謂般若本菩薩法。
而有共不共義。
共謂共二乘說。
通教是也。
不共者。
别菩薩法。
别圓是也。
準教明理。
則實相之體亦複二異。
謂偏真實相。
即所謂諸法實相三乘皆得亦不名佛是也。
中道實相對教可知。
約共不共以判權實。
則共為化他權實。
不共即自行權實。
若相望以論故。
化他雖有權實并名為權。
自行例知。
則成自他權實。
故注雲雲。
今如上分别也。
約教下。
對前部義。
今此正約四教以論。
則般若一時雖通諸部。
廢半明滿。
唯說三教摩诃衍門融通諸法。
其于二乘寄大存小。
密輪轉入故。
有三乘共行十地等。
以傍正則通正接傍。
以權實則偏權圓實。
既唯三教從極顯體。
則正指圓極實相為體。
亦如光明有判教屬通就圓釋體之論是也。
第三明宗者。
顯體之行也。
行該修證總攝因果。
故以因果為宗不亦宜乎。
于是有評古。
有今釋。
昔人有以無生正觀為宗。
多是肇師般若無知論意。
謂般若體本無生。
則無生滅之知也。
即之為觀則離有無二邊。
假名中道是為正觀也。
故文雲下引證也。
意本其文。
以示之曰。
無生體空無所之見。
雖知而無知。
見而無見。
不行不受等。
今家斥之。
此得通教意。
所謂肇什釋經多附通意是也。
雖得通意之權。
而失圓頓之實。
苟為失實則權實俱非雲雲。
次今釋言以佛自行因果為宗者。
謂佛所證極智靈知寂照。
為今般若之宗。
夫言自行則證唯在佛。
他莫能知。
言因果則行無不包。
德無不攝。
既證是智。
必契是境。
所以一色一香無非中道。
說智及智處。
皆名為般若。
不可以有心得。
不可以無心取。
離有離無玄契中道。
然則離有無者寂也。
體也。
有無宛然者照也。
用也。
惟其遮照一時智亦叵得。
無相亦無相。
隻自無相無别無相也。
以是為宗要莫過此。
問宗與體下。
料簡同異。
答以綱裘為喻者。
夫綱所以維網。
舉綱則網目自随。
毛所以成裘。
振領則毛為之動。
此譬以體從宗顯宗得其要或以梁柱屋空喻。
則空為所取。
以宗從體言。
各有當也。
今明同異。
百在非同非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