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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吉藏撰
破因中有果品第七
六品三雙二雙已竟。
今破第三有果無果。
然一異情塵攝法并盡。
大有與物一體異體。
破此一異則外典法空。
情塵是十二入。
十二入攝一切法。
情塵既空則一切空。
若爾上來二雙破法已盡。
今更破者凡有通别二義。
通義有四。
一者上破法雖盡但鈍根未悟。
是故重立更複破之。
二者受悟不同觀門各異。
上已明二種觀門。
謂非一非異非内非外。
今次說非有非無非因非果悟入實相。
三者造論通經。
經有種種異說。
上以二門通之。
今諸大乘經如涅槃師子吼品破因有果無果義。
今欲釋此等經故說今品。
四者此論正破于外傍破于内。
佛滅度後至八百年時枝流成五百部。
執因有果無果障翳佛經。
今破僧佉衛世兼洗上座僧祇。
故有此品來也。
次别生起者亦有四義。
一者神品破人四品破法。
今舉因果總救人法。
因中之人名為作者。
果中之人名受者。
因中之法即是善惡。
果中之法謂苦樂等。
既有因果則人法不空。
二者救上情塵。
情塵各有因果。
如從塵生大從大成根謂情因果也。
微塵成色色成于瓶謂塵因果也。
既有因果則情塵不空。
三者有為之法有體相。
因果是有為法體。
三相是有為家相。
既有體相則有諸法。
甯無情塵。
四者接次相生從塵品起。
文自辨之也。
又生起此二品來外雲。
一異内外皆不可得者。
因果是衆義大宗立信根本不可雲無。
若無便是邪見死入地獄。
故應有因果。
有因果則有内外總别。
有内外總别之法則有于人。
故一切立也。
先破有次破無者。
内外略同。
内先有上座計三世有。
次大衆計二世無。
先有毗昙二世有。
次成實二世無。
外亦爾。
先有僧佉出世計有。
次世師計無。
二者四句次第。
有第一無第二也。
所言破因中有果者。
大明九十六術所計有三。
一執無因無果。
如六師中一師雲。
無有黑業無黑業報。
白等亦爾。
二計無因有果。
六師之中亦有此人。
三執有因有果。
就有因果複有四師。
一僧佉執因中有。
二世師執因中無。
三勒沙婆亦有亦無。
四若提子非有非無。
佛法内有小乘大乘并明有因果義。
小乘中有于數論。
數人六因五果。
言六因者。
一相應二共有三報四遍五自分六所作。
言五果者。
一解脫果從道谛生。
若緣由為言。
亦從所作因有。
但六因正生有為。
解脫果是無為非六因生也。
餘四果從六因生。
自分遍因生于依果。
報因生報果。
相應共有生功用果。
所作因生增上果。
成論三因四緣有二種因果。
若習報兩因前後相生。
因果複有同時義。
如無明初念義論因果。
若依因因果一時而有。
即相緣因果。
如五陰成人四微成柱一時而有。
大判為言。
數人執二世有義因中有果。
論人明二世無義因中無果。
大乘明因果者如地持論明十因五果。
五果與數義名同。
十因如論說。
但大乘人解出世因果有當現二常。
明生死中已有法身體用具足。
現常義名之為有。
為妄所覆故不現名為無果。
當常義者。
當有于果名為有義。
即時未有名為無果。
問今破外因果。
雲何乃辨世出世因果等耶。
答師子吼寄乳酪而論佛性。
何妨提婆約泥瓶而辨法身因果。
正一切世出世皆正。
出世即是佛性。
佛性正則性佛正。
性佛正則三寶正。
故因果事大。
所以論之。
問何故偏破因有果無果。
答有無障中道故。
是諸見根故。
衆生多執故。
盛行于世故也。
又僧佉二十五谛因中有果為宗。
世師六谛因中無果為宗。
今破其大宗則枝條自破也。
品開為四。
一破外人有不失義。
二破舉因證有果義。
三破各取因證有果義。
四破橫過論主斷滅見義。
外曰諸法非不住。
立有三意。
一彈論主二自立宗三非衛世。
上品末諸法念念生滅無有住時。
外今彈内此言故雲非不住。
有不失故第二自立義宗。
轉因為果而不失因。
所以明不失者。
蓋是僧佉二十五谛大宗故。
智度論出彼義雲。
從冥生覺乃至從大生根。
謂從細生粗。
根散歸大乃至從覺還冥。
謂從粗歸細。
雖從細生粗從粗歸細而都無所失。
是故立有不失義。
又舉有不失證非不住也。
無不生故破衛世也。
此不釋非不住。
注文釋後二句開為四别。
先釋有不失以彈内失。
若因中無果下斥于世師。
但因變為果防提婆及世師二家之難。
因既不失果雲何生。
是故釋雲因變為果。
故有果生而果體即是因體。
故有不失。
是故有諸法第四證有情塵及一異等。
内曰下破上有不失也。
偈本有二。
若果生故有不失牒外義也。
因失故有失内破也。
果生故有果。
故果有不失。
因失故無因。
因有應失。
又因果相對失不失亦相對。
果既不失因則失也。
又并因若不失果則不生。
在果若生則因應失。
又并因既不失因應不變。
若變則失。
又若不失則因果不異。
既因果有異則應失也。
注初牒外不失。
瓶即是泥團正破之也。
凡有四難。
初作即是難。
若瓶果生者第二失因難。
若泥團不失下第三作無異難。
今實見形時力知名等有異者第四舉五事異驗失難。
五事者。
一泥瓶兩形異。
謂泥形滅瓶形生。
謂形失也。
二泥時滅瓶時生。
三泥力滅瓶力生。
四知泥智滅知瓶智生。
五泥名滅瓶名生。
外曰如指屈伸救上因失義也。
外未必發言但動搖于指。
如智度論法師說五戒國王興難而舉指答之。
今亦爾也。
指雖屈伸形異而指體不失。
如泥瓶形異而有性不異。
又上以五事異證因失。
指亦五事異而指不失。
問外人何故舉指通耶。
答有三義。
一者現事可見。
二不必須口言直動指而已。
三大明有不失有二法。
上來已明外瓶等有不失。
從此去欲明内有不失。
内法中有二。
一别指法二少壯老。
總人此二總一切内事盡。
内曰不然業能異故者。
屈伸動搖是指家之業。
能是指體。
所以詺體為能者。
以指能屈能申故名能也。
然指與屈伸為異。
汝有性與泥瓶不異。
不應以異喻于不異。
若屈申與指不異者凡有七難。
一以屈申從指。
指一則屈申一。
二以指從屈申。
屈申既二指亦應二。
三指一屈申不一。
指與屈申異。
四屈申二指不二。
則屈申與指異。
五者欲令體一而不相從則堕亦一亦異。
上已說之。
第六屈申與指一。
屈時無複申屈時應無指。
若屈時猶有指則屈時猶有申。
七屈申與指一。
指一屈申二。
亦應屈申與指一指二屈申一也。
外曰如少壯老救上業能異之難也。
雖有少壯老異終是一人。
雖有屈申異終是一指。
雖有土泥瓶異終是一體。
成論師始終相續終是一人。
故初托胎名名色人。
次名五陰人。
乃至少壯老人。
又如心神正目為主。
至佛不異而名字異耳。
婆沙出二種論。
一物性變論。
謂變少為老故始終是一人。
二有物性往來論。
雲不變少作老。
但年少來在老中。
故老人憶少時事。
婆沙雲。
此皆八邪義非佛所說也。
内曰不一故者破上老少一體也。
謂少形名力知時五事滅前老五事生後。
豈一體也。
若一體者老應具少五事。
則是于少何名老耶。
亦應有五難三關。
老少與人一。
人一則老少一。
人與老少一。
老少異則人異。
例上可知也。
複次若有不失者。
此破有近遠二生。
遠生者就彼大宗義破之。
汝二十五谛皆是有法。
雖從細至粗從粗至細而有性不失。
有既不失。
虛空無法。
無中無失。
若爾天下都無有失。
本對失論得。
在失既無。
故得亦無。
二者自上已來别明内外法無失竟。
今總彰内外無失之過。
三接上破老少生。
老時不失此是有法不失。
無老之中無無所失。
破意同前。
注雲泥團不應變為瓶者。
此亦得是并。
不失則不變。
若變則失。
又相對破之。
有對無失對不失。
有既不失無應失也。
外曰無失有何咎。
二十五谛有性不失。
是彼大宗故不以為過。
注雲泥團不變為瓶者。
馮師雲。
天親與外作義太過。
彼但雲變故不失。
非不變故不失。
今明一義。
一上以不變并不失。
外道滞并改宗例之。
二變有二種。
一失滅名變。
二轉變稱變。
今言不變者無失滅之變。
故文雲無無常。
驗知爾也。
内曰若無無常無罪福等破上不失義也。
罪既無失則常是罪故無福。
福亦爾。
又若無無常亦無有常則一切無。
又若無有失則煩惱永不可失無得解脫。
又罪若不失福亦不生。
則一切法猶如虛空則不生不滅。
外曰因中前有果下。
自上已來第一破彼二十五谛大宗明有不失義。
今第二正破因中前有果。
今外前舉因有證因中有果。
若無果與非因不異。
今既有因非因異。
非因既無果。
則驗因中已有果。
如數人雲因有果性。
論因有果理異非性理。
内曰下有二。
一牒二破。
若因中前有果故有果牒外義也。
果無故因無果次破也。
汝實不見因中有果。
但見果從因生。
謂因中前有果者。
亦應見瓶果後時破壞。
應說因中無果。
若見果壞不言因中無。
亦見果成不說因中有。
又例并雲。
若見後時無而因中前有者。
亦見後有應因中無。
又無非因中無乃是後時無。
則無自然為亦當有是自然有。
又若因中本無此無後方無者。
亦因中本無此有後自有耳。
外曰因果一故救上因中無果義。
我因果體一。
壞因為果。
既不無因。
今果破壞。
豈是無果。
如變泥為瓶瓶不失土。
變瓶為土亦不失瓶。
雖複成壞不同而常是有義。
故非因中無果。
内曰若因果一無未來破因果一義也。
明泥時本以瓶為未來。
泥即是瓶故無未來。
捉瓶望泥泥為過去。
隻瓶是泥亦無過去。
又捉泥望于瓶土名為過未。
瓶土即泥故無過未。
外曰名等失生故。
以名失名生故有三世通内難也。
體無生失故因果不異。
自宗便成。
注雲瓶甕安在。
瓶甕之體安然而在。
謂體不失則有宗便成。
但名有失生故有在不在三世立也。
内曰若爾無果。
破上名有失生體無失生也。
凡有二難。
一者捉名難體。
本以名召體以體應名。
若前有果體應前有果名。
若前無果名亦前無果體。
二者因中若前無果名體名是一物。
因中既前無果名。
即是因中無果。
外曰不定故者救上因中無果難也。
所以因中前有果體未立果名者。
以因中不定出一器。
是故未得為果作名。
故雖無有名而有果體。
内曰若泥不定果亦不定。
若泥不定者牒外義也。
果亦不定正破也。
汝言不定作一物故不得為瓶立名故無名者。
亦應不得定作一物有義亦應不定。
所以有不定者。
此泥或作瓶或作餘物故也。
外曰微形有故者。
泥中定有微形故有義定也。
肉眼乃不見天眼既見未來則見泥中微形。
注為三。
一釋偈本明有定。
有二種不可知者第二防難。
難雲。
既是微形何由可知。
既不可知何得言有。
是故今明二不可知。
一無不可知。
如不知兔角。
二有不可知。
同于八緣。
如是泥團中瓶下第三舉非因推驗因中有。
以要從因出不從非因出。
非因既無則知因有。
内曰若前有微形因中無果。
此縱細奪有也。
因中有細而無有粗。
當知粗果本無今有。
又有細無粗則亦有亦無。
同勒沙婆義。
又因中無粗則粗果從非因生。
又汝有義定細亦應定因。
内有細應還生細果。
又若粗細不定有亦不定。
又因中有果粗細并有即應并生。
又若生粗不生細則粗有而細無。
外曰因中應有果各取因故第三破外人各取因證有果。
與前第二番異者。
前直明因有故證有果。
此簡異因非因。
今明各取因者就因簡。
因以諸因。
以生果各異則驗因中有果。
若因中無果者則諸因便亂生。
又果亦亂從。
而因不亂生果不亂從。
則驗因中定有果也。
注雲埏埴成器堪受燒故者。
本起經雲。
埏埴調柔。
謂和泥也。
莊子外篇馬蹄篇雲柔治埴。
司馬彪注雲。
埴者土也。
可以為器者也。
尚書禹貢赤埴亦謂土也。
[土*廷]者和也。
以手柔治之耳。
其輪謂之鈞。
内曰若當有有若當無無破上各取因證因中有果也。
此與上破異者。
上明眼見瓶從泥出。
驗因中有果。
亦眼見瓶破應因中無果。
此就現成壞驗因中有無。
今就當義破之。
汝果非是現有必是當有。
泥中之瓶有當成義複有當破義。
若泥中瓶當成義遂言因中有果者。
亦因中瓶當破義亦應當無果。
二者上就體成壞破。
今就相成壞破也。
外曰生住壞次第有故無過救上當無之難也。
泥中之瓶雖有當成當破。
但當成在當破前當破在當成後。
以當成在前今從前故言因中當有。
當破既在後那得跨從後而言因中無果。
如生住壞次第有者。
引相例法體也。
要前生次住後壞。
當有瓶生時未有成壞。
将何物來壞瓶今瓶無耶。
譬喻部明。
三刹那為三相。
當初刹那生時未有住壞。
與此義同。
成實師實法三相一念六十刹那。
前二十為生。
次二十為住。
後二十為滅。
與此亦同。
内曰若生前非後無果同破上生住滅次第也。
泥中之瓶但有當生未有當住當滅。
是則因中無住滅兩相。
故無果同也。
此住滅兩相即是于果。
既無二相故名無果。
又泥中之瓶具有三相。
汝但從有生相言因中有果者。
無住滅兩相。
應因中無果。
又三相相待既無住滅。
待何說生。
是故無生以無三相則無法體。
故因中無果。
又當有生時未有住滅。
則法體不備三相便非有為法。
若非有為亦非無為即無此物。
又是因中無果。
注為二。
初破三相一時。
即破毗昙等義。
若言泥中瓶有三相同時在未來者。
何故要前生後壞不前壞後生。
汝言未生故下第二破三相前後。
即破譬喻等義。
外曰汝破因中有果故有斷過第四破外人橫過論主。
今前外過于内。
一者見因果之理不出有無。
既見内破有即謂内執無。
二者上借無破有謂内執無。
若因中無果則果不生。
果既不生無果起續。
故名為斷。
三者涅槃經雲。
衆生起見凡有二種。
一斷二常。
前執有成常。
今舍常入斷。
有所得心必依倚故也。
内曰續故不斷壞故不常。
續故不斷破其斷見。
壞故不常破其常見。
以其前執于斷故前破斷。
除斷恐還入常。
故次破常。
問舊亦雲。
實滅不常假續不斷。
與今何異。
答彼義實滅不常猶是斷義。
續故不斷猶是常義。
故乃執常為不斷。
執斷為不常。
此乃斷常互存。
猶是斷常義耳。
今明蓋是兩彈非雙取也。
言其非常者。
明其非是常。
非謂是非常。
不斷亦爾。
又常雲實滅不常假續不斷乃無斷常而有生滅。
今明既不斷常即不生滅。
故中論雲。
深求不常不斷即是不生不滅。
又舊雖明不斷不常而猶執二世無義。
數人不斷不常執二世有義。
今明不斷不常即非無非有。
顯在注文。
問論主何故作續故不斷壞故不常。
答雲。
若論始末有二破。
一就緣破。
如就執有求有無從。
二對緣破。
但對緣破有二。
一借無破有借邪破邪。
二申正破邪。
即今文是也。
以外通不出因中有無。
有即是常無即是斷。
今對有無斷常明非有非無不斷不常故。
是中道即對偏明中。
問今續故不斷壞故不常雲何是非有非無。
答續故不斷破因中無。
壞故不常破因中有。
僧佉執因中有。
因不失壞故也。
破因中無果品第八 内外二家根本有無兩執。
僧佉執有衛世計無。
内上座計有大衆部執無。
前正破外有傍破内有。
今正破外無傍破内無。
良以有無是衆見根障中道本。
所以洗之。
又上破僧佉之有今改宗捉無。
是故破無。
又上借無破有。
則有是所破無是能破。
上破所破今破能破。
又破無為成除有。
以有無是相待法。
若不破無還生有見。
是以破無令有心都息。
又此品正破于生不正破無。
但為對僧佉之有故破無耳。
問何故破生耶。
答提婆撰論破有為法凡有四門。
一者破一畢竟。
因有果品破有為體門。
此品破有為相門。
體相既除則有為法盡。
是故破生。
二者論主凡破二法從一異竟。
因有果破于别法。
謂衆家所計不同。
亦法體差别為異。
今次破其通法。
三相通相有為故名為通。
又衆師通立故名為通。
是故破生。
三者欲示諸法本自無生今亦無滅。
令外道悟無生忍。
是故無生。
四者論主上品末借果生因滅破其斷常。
斷常之見雖除生滅之病便起。
如他雲實滅不常假續不斷。
雖無斷常而有生滅。
是故今明既無斷常即不生滅。
故次破生滅。
上破斷常破外道義。
今破假實生滅破内道義。
故生此品。
品有五段。
第一破外人能生證有可生因果義。
第二破外可生證有能生義。
第三破外人雙舉生可生證有諸法義。
第四破舉滅證有生義。
第五破引因果證有生可生義。
外曰生有故一當成者。
生有故者捉論主上明續故不斷之言也。
以因滅故不常果生故不斷。
汝乃不立斷常而立有生滅。
若立有生滅則與我同。
此正是數論及有所得大乘人明有為之法無有斷常而有生滅故言生有故也。
一當成者。
上立生相今立法體。
既有生相。
于因中有果無果亦有亦無非有非無四句之中必當有一。
内曰生無生不生。
前借生滅破斷常。
若玄悟者既不執斷常亦不執生滅。
但中下鈍根雖不執斷常更執生滅。
今次破生滅也。
此偈本可有二義。
所言生者。
謂因中前有果也。
無生者。
因中前無果也。
此二牒彼一當成也。
不生者。
明生相不能生有果無果故有果無果并皆不生。
即破彼生有故之言也。
此釋是勢破之耳。
非正文意。
又望下釋。
生者已有法體也。
無生者未有法體也。
不生者生相不生。
此二種法體已有不須生相。
未有則生相不能生也。
次雲。
生者明已有生相也。
無生者未有生相也。
不生者已有生相及未有生相并不能生法體也。
汝何得雲生有故一當成也。
此釋為正。
以外人正舉生相證有法體。
是故正破生相明不能生法體。
又生者離法體外别有生相。
如毗昙之流。
無生者離法體外無别生相。
如即法沙門之例。
又生者計生相是有為也。
如數論之流。
無生者計生相是無為。
如毗婆阇婆提之流。
此即法離法有為無為并不能生法體。
文具含此破意。
注釋為二。
初就生相有無不能生法體。
次明法體有無生相不能生。
以天親有此二意故前作兩義釋之。
若有生者。
此牒偈本中生字。
因中前有因中前無下此釋偈本中不生字。
縱汝有生相。
因中前有果不須生相生。
因中先無果生相不能生。
故無生相也。
何況無生下釋偈本中無生字。
以有生相于有果無果尚不能生法體。
況無生相能生法體也。
汝若有瓶生下第二就法體已有未有生相不能生。
就此中有兩複次。
就瓶有二初。
泥有二後。
顯法體有無。
明生相不能生。
瓶有二初者。
一瓶初成竟名為瓶初。
此是已有不須生相生。
二始造瓶初名之為初。
此是未有生相不能生。
泥有二後者。
一是用泥盡竟名為泥後。
此是已有不須生相生。
二是作泥始竟名為泥後。
此是未有生相不能生。
而文初複次明一初一後。
謂瓶初成及造泥始竟。
就此二門撿無生瓶之生。
第二複次就用泥盡後及始作瓶初。
此是一已一未。
驗無生瓶之生。
就初又三。
一牒二定三破。
汝若有瓶生者。
縱生牒外人有生瓶之生也。
瓶初瓶時下開二關定也。
瓶初者作瓶成初也。
瓶時者既是瓶成即是瓶時也。
為泥團後者造泥始竟名為泥後。
非瓶時者既是泥團未有于瓶故雲非瓶時也。
若瓶初下第三雙難。
即為兩别。
初又四。
一牒。
是事不然下總非。
何以故下正作難。
既是瓶竟則已有不須生相生也。
是初中後共相因待者釋成難也。
此用瓶口成為初造。
瓶腹成為中。
瓶底成為後。
若無中後則無初者。
無有底腹即無口也。
若有瓶初必有中後者。
既有瓶口必有底腹。
是故瓶已先有者第四結難。
若泥團後釋第二亦四。
一牒。
是亦不然第二總非。
何以故下第三正難。
若瓶無初中後者釋成難。
意泥既始成未有瓶口底腹也。
若無瓶下第四結難。
複次下第二就泥後瓶初責無瓶生。
又三。
一牒能生。
若泥團後第二定。
泥團後者用泥盡後也。
瓶時者。
用泥既盡後瓶則已成故雲瓶時。
若瓶初泥團時者。
始欲造底故名瓶初。
猶是泥團名泥團時。
泥團後下第三作難破二。
即二文易見也。
外曰生時生故無咎。
上就二門已未破之。
一就生相已未不能生法體。
次就法體明于已未生相不能生外今避二種已未立生時有生。
正量部人多用此義。
内曰生時亦如是者。
點于生時還同已未。
生時始起未全。
始起謂半有。
未全則半空。
故還同已未。
外生曰成一義故。
自上已來二問答。
初一問答破已未生。
次問答破生時生。
都破三時生竟。
夫論有生不出三世。
三世既無生義盡矣。
外理屈辭窮無以能救。
但就眼見而立見瓶現成。
即是生也。
内曰若爾生後破生成一義也。
初中後三分滿足方名為成。
若成是生者。
成既在後則生亦在後。
初中既無成則初中無生。
若初中無生則無初中。
初中無故亦無成。
若初中有生則初中有成。
此則未成說成名為颠倒。
若未成是成應成是未成。
亦是倒也。
又初中有成則違前言。
前明現成為生故也。
又汝本謂瓶不能
今破第三有果無果。
然一異情塵攝法并盡。
大有與物一體異體。
破此一異則外典法空。
情塵是十二入。
十二入攝一切法。
情塵既空則一切空。
若爾上來二雙破法已盡。
今更破者凡有通别二義。
通義有四。
一者上破法雖盡但鈍根未悟。
是故重立更複破之。
二者受悟不同觀門各異。
上已明二種觀門。
謂非一非異非内非外。
今次說非有非無非因非果悟入實相。
三者造論通經。
經有種種異說。
上以二門通之。
今諸大乘經如涅槃師子吼品破因有果無果義。
今欲釋此等經故說今品。
四者此論正破于外傍破于内。
佛滅度後至八百年時枝流成五百部。
執因有果無果障翳佛經。
今破僧佉衛世兼洗上座僧祇。
故有此品來也。
次别生起者亦有四義。
一者神品破人四品破法。
今舉因果總救人法。
因中之人名為作者。
果中之人名受者。
因中之法即是善惡。
果中之法謂苦樂等。
既有因果則人法不空。
二者救上情塵。
情塵各有因果。
如從塵生大從大成根謂情因果也。
微塵成色色成于瓶謂塵因果也。
既有因果則情塵不空。
三者有為之法有體相。
因果是有為法體。
三相是有為家相。
既有體相則有諸法。
甯無情塵。
四者接次相生從塵品起。
文自辨之也。
又生起此二品來外雲。
一異内外皆不可得者。
因果是衆義大宗立信根本不可雲無。
若無便是邪見死入地獄。
故應有因果。
有因果則有内外總别。
有内外總别之法則有于人。
故一切立也。
先破有次破無者。
内外略同。
内先有上座計三世有。
次大衆計二世無。
先有毗昙二世有。
次成實二世無。
外亦爾。
先有僧佉出世計有。
次世師計無。
二者四句次第。
有第一無第二也。
所言破因中有果者。
大明九十六術所計有三。
一執無因無果。
如六師中一師雲。
無有黑業無黑業報。
白等亦爾。
二計無因有果。
六師之中亦有此人。
三執有因有果。
就有因果複有四師。
一僧佉執因中有。
二世師執因中無。
三勒沙婆亦有亦無。
四若提子非有非無。
佛法内有小乘大乘并明有因果義。
小乘中有于數論。
數人六因五果。
言六因者。
一相應二共有三報四遍五自分六所作。
言五果者。
一解脫果從道谛生。
若緣由為言。
亦從所作因有。
但六因正生有為。
解脫果是無為非六因生也。
餘四果從六因生。
自分遍因生于依果。
報因生報果。
相應共有生功用果。
所作因生增上果。
成論三因四緣有二種因果。
若習報兩因前後相生。
因果複有同時義。
如無明初念義論因果。
若依因因果一時而有。
即相緣因果。
如五陰成人四微成柱一時而有。
大判為言。
數人執二世有義因中有果。
論人明二世無義因中無果。
大乘明因果者如地持論明十因五果。
五果與數義名同。
十因如論說。
但大乘人解出世因果有當現二常。
明生死中已有法身體用具足。
現常義名之為有。
為妄所覆故不現名為無果。
當常義者。
當有于果名為有義。
即時未有名為無果。
問今破外因果。
雲何乃辨世出世因果等耶。
答師子吼寄乳酪而論佛性。
何妨提婆約泥瓶而辨法身因果。
正一切世出世皆正。
出世即是佛性。
佛性正則性佛正。
性佛正則三寶正。
故因果事大。
所以論之。
問何故偏破因有果無果。
答有無障中道故。
是諸見根故。
衆生多執故。
盛行于世故也。
又僧佉二十五谛因中有果為宗。
世師六谛因中無果為宗。
今破其大宗則枝條自破也。
品開為四。
一破外人有不失義。
二破舉因證有果義。
三破各取因證有果義。
四破橫過論主斷滅見義。
外曰諸法非不住。
立有三意。
一彈論主二自立宗三非衛世。
上品末諸法念念生滅無有住時。
外今彈内此言故雲非不住。
有不失故第二自立義宗。
轉因為果而不失因。
所以明不失者。
蓋是僧佉二十五谛大宗故。
智度論出彼義雲。
從冥生覺乃至從大生根。
謂從細生粗。
根散歸大乃至從覺還冥。
謂從粗歸細。
雖從細生粗從粗歸細而都無所失。
是故立有不失義。
又舉有不失證非不住也。
無不生故破衛世也。
此不釋非不住。
注文釋後二句開為四别。
先釋有不失以彈内失。
若因中無果下斥于世師。
但因變為果防提婆及世師二家之難。
因既不失果雲何生。
是故釋雲因變為果。
故有果生而果體即是因體。
故有不失。
是故有諸法第四證有情塵及一異等。
内曰下破上有不失也。
偈本有二。
若果生故有不失牒外義也。
因失故有失内破也。
果生故有果。
故果有不失。
因失故無因。
因有應失。
又因果相對失不失亦相對。
果既不失因則失也。
又并因若不失果則不生。
在果若生則因應失。
又并因既不失因應不變。
若變則失。
又若不失則因果不異。
既因果有異則應失也。
注初牒外不失。
瓶即是泥團正破之也。
凡有四難。
初作即是難。
若瓶果生者第二失因難。
若泥團不失下第三作無異難。
今實見形時力知名等有異者第四舉五事異驗失難。
五事者。
一泥瓶兩形異。
謂泥形滅瓶形生。
謂形失也。
二泥時滅瓶時生。
三泥力滅瓶力生。
四知泥智滅知瓶智生。
五泥名滅瓶名生。
外曰如指屈伸救上因失義也。
外未必發言但動搖于指。
如智度論法師說五戒國王興難而舉指答之。
今亦爾也。
指雖屈伸形異而指體不失。
如泥瓶形異而有性不異。
又上以五事異證因失。
指亦五事異而指不失。
問外人何故舉指通耶。
答有三義。
一者現事可見。
二不必須口言直動指而已。
三大明有不失有二法。
上來已明外瓶等有不失。
從此去欲明内有不失。
内法中有二。
一别指法二少壯老。
總人此二總一切内事盡。
内曰不然業能異故者。
屈伸動搖是指家之業。
能是指體。
所以詺體為能者。
以指能屈能申故名能也。
然指與屈伸為異。
汝有性與泥瓶不異。
不應以異喻于不異。
若屈申與指不異者凡有七難。
一以屈申從指。
指一則屈申一。
二以指從屈申。
屈申既二指亦應二。
三指一屈申不一。
指與屈申異。
四屈申二指不二。
則屈申與指異。
五者欲令體一而不相從則堕亦一亦異。
上已說之。
第六屈申與指一。
屈時無複申屈時應無指。
若屈時猶有指則屈時猶有申。
七屈申與指一。
指一屈申二。
亦應屈申與指一指二屈申一也。
外曰如少壯老救上業能異之難也。
雖有少壯老異終是一人。
雖有屈申異終是一指。
雖有土泥瓶異終是一體。
成論師始終相續終是一人。
故初托胎名名色人。
次名五陰人。
乃至少壯老人。
又如心神正目為主。
至佛不異而名字異耳。
婆沙出二種論。
一物性變論。
謂變少為老故始終是一人。
二有物性往來論。
雲不變少作老。
但年少來在老中。
故老人憶少時事。
婆沙雲。
此皆八邪義非佛所說也。
内曰不一故者破上老少一體也。
謂少形名力知時五事滅前老五事生後。
豈一體也。
若一體者老應具少五事。
則是于少何名老耶。
亦應有五難三關。
老少與人一。
人一則老少一。
人與老少一。
老少異則人異。
例上可知也。
複次若有不失者。
此破有近遠二生。
遠生者就彼大宗義破之。
汝二十五谛皆是有法。
雖從細至粗從粗至細而有性不失。
有既不失。
虛空無法。
無中無失。
若爾天下都無有失。
本對失論得。
在失既無。
故得亦無。
二者自上已來别明内外法無失竟。
今總彰内外無失之過。
三接上破老少生。
老時不失此是有法不失。
無老之中無無所失。
破意同前。
注雲泥團不應變為瓶者。
此亦得是并。
不失則不變。
若變則失。
又相對破之。
有對無失對不失。
有既不失無應失也。
外曰無失有何咎。
二十五谛有性不失。
是彼大宗故不以為過。
注雲泥團不變為瓶者。
馮師雲。
天親與外作義太過。
彼但雲變故不失。
非不變故不失。
今明一義。
一上以不變并不失。
外道滞并改宗例之。
二變有二種。
一失滅名變。
二轉變稱變。
今言不變者無失滅之變。
故文雲無無常。
驗知爾也。
内曰若無無常無罪福等破上不失義也。
罪既無失則常是罪故無福。
福亦爾。
又若無無常亦無有常則一切無。
又若無有失則煩惱永不可失無得解脫。
又罪若不失福亦不生。
則一切法猶如虛空則不生不滅。
外曰因中前有果下。
自上已來第一破彼二十五谛大宗明有不失義。
今第二正破因中前有果。
今外前舉因有證因中有果。
若無果與非因不異。
今既有因非因異。
非因既無果。
則驗因中已有果。
如數人雲因有果性。
論因有果理異非性理。
内曰下有二。
一牒二破。
若因中前有果故有果牒外義也。
果無故因無果次破也。
汝實不見因中有果。
但見果從因生。
謂因中前有果者。
亦應見瓶果後時破壞。
應說因中無果。
若見果壞不言因中無。
亦見果成不說因中有。
又例并雲。
若見後時無而因中前有者。
亦見後有應因中無。
又無非因中無乃是後時無。
則無自然為亦當有是自然有。
又若因中本無此無後方無者。
亦因中本無此有後自有耳。
外曰因果一故救上因中無果義。
我因果體一。
壞因為果。
既不無因。
今果破壞。
豈是無果。
如變泥為瓶瓶不失土。
變瓶為土亦不失瓶。
雖複成壞不同而常是有義。
故非因中無果。
内曰若因果一無未來破因果一義也。
明泥時本以瓶為未來。
泥即是瓶故無未來。
捉瓶望泥泥為過去。
隻瓶是泥亦無過去。
又捉泥望于瓶土名為過未。
瓶土即泥故無過未。
外曰名等失生故。
以名失名生故有三世通内難也。
體無生失故因果不異。
自宗便成。
注雲瓶甕安在。
瓶甕之體安然而在。
謂體不失則有宗便成。
但名有失生故有在不在三世立也。
内曰若爾無果。
破上名有失生體無失生也。
凡有二難。
一者捉名難體。
本以名召體以體應名。
若前有果體應前有果名。
若前無果名亦前無果體。
二者因中若前無果名體名是一物。
因中既前無果名。
即是因中無果。
外曰不定故者救上因中無果難也。
所以因中前有果體未立果名者。
以因中不定出一器。
是故未得為果作名。
故雖無有名而有果體。
内曰若泥不定果亦不定。
若泥不定者牒外義也。
果亦不定正破也。
汝言不定作一物故不得為瓶立名故無名者。
亦應不得定作一物有義亦應不定。
所以有不定者。
此泥或作瓶或作餘物故也。
外曰微形有故者。
泥中定有微形故有義定也。
肉眼乃不見天眼既見未來則見泥中微形。
注為三。
一釋偈本明有定。
有二種不可知者第二防難。
難雲。
既是微形何由可知。
既不可知何得言有。
是故今明二不可知。
一無不可知。
如不知兔角。
二有不可知。
同于八緣。
如是泥團中瓶下第三舉非因推驗因中有。
以要從因出不從非因出。
非因既無則知因有。
内曰若前有微形因中無果。
此縱細奪有也。
因中有細而無有粗。
當知粗果本無今有。
又有細無粗則亦有亦無。
同勒沙婆義。
又因中無粗則粗果從非因生。
又汝有義定細亦應定因。
内有細應還生細果。
又若粗細不定有亦不定。
又因中有果粗細并有即應并生。
又若生粗不生細則粗有而細無。
外曰因中應有果各取因故第三破外人各取因證有果。
與前第二番異者。
前直明因有故證有果。
此簡異因非因。
今明各取因者就因簡。
因以諸因。
以生果各異則驗因中有果。
若因中無果者則諸因便亂生。
又果亦亂從。
而因不亂生果不亂從。
則驗因中定有果也。
注雲埏埴成器堪受燒故者。
本起經雲。
埏埴調柔。
謂和泥也。
莊子外篇馬蹄篇雲柔治埴。
司馬彪注雲。
埴者土也。
可以為器者也。
尚書禹貢赤埴亦謂土也。
[土*廷]者和也。
以手柔治之耳。
其輪謂之鈞。
内曰若當有有若當無無破上各取因證因中有果也。
此與上破異者。
上明眼見瓶從泥出。
驗因中有果。
亦眼見瓶破應因中無果。
此就現成壞驗因中有無。
今就當義破之。
汝果非是現有必是當有。
泥中之瓶有當成義複有當破義。
若泥中瓶當成義遂言因中有果者。
亦因中瓶當破義亦應當無果。
二者上就體成壞破。
今就相成壞破也。
外曰生住壞次第有故無過救上當無之難也。
泥中之瓶雖有當成當破。
但當成在當破前當破在當成後。
以當成在前今從前故言因中當有。
當破既在後那得跨從後而言因中無果。
如生住壞次第有者。
引相例法體也。
要前生次住後壞。
當有瓶生時未有成壞。
将何物來壞瓶今瓶無耶。
譬喻部明。
三刹那為三相。
當初刹那生時未有住壞。
與此義同。
成實師實法三相一念六十刹那。
前二十為生。
次二十為住。
後二十為滅。
與此亦同。
内曰若生前非後無果同破上生住滅次第也。
泥中之瓶但有當生未有當住當滅。
是則因中無住滅兩相。
故無果同也。
此住滅兩相即是于果。
既無二相故名無果。
又泥中之瓶具有三相。
汝但從有生相言因中有果者。
無住滅兩相。
應因中無果。
又三相相待既無住滅。
待何說生。
是故無生以無三相則無法體。
故因中無果。
又當有生時未有住滅。
則法體不備三相便非有為法。
若非有為亦非無為即無此物。
又是因中無果。
注為二。
初破三相一時。
即破毗昙等義。
若言泥中瓶有三相同時在未來者。
何故要前生後壞不前壞後生。
汝言未生故下第二破三相前後。
即破譬喻等義。
外曰汝破因中有果故有斷過第四破外人橫過論主。
今前外過于内。
一者見因果之理不出有無。
既見内破有即謂内執無。
二者上借無破有謂内執無。
若因中無果則果不生。
果既不生無果起續。
故名為斷。
三者涅槃經雲。
衆生起見凡有二種。
一斷二常。
前執有成常。
今舍常入斷。
有所得心必依倚故也。
内曰續故不斷壞故不常。
續故不斷破其斷見。
壞故不常破其常見。
以其前執于斷故前破斷。
除斷恐還入常。
故次破常。
問舊亦雲。
實滅不常假續不斷。
與今何異。
答彼義實滅不常猶是斷義。
續故不斷猶是常義。
故乃執常為不斷。
執斷為不常。
此乃斷常互存。
猶是斷常義耳。
今明蓋是兩彈非雙取也。
言其非常者。
明其非是常。
非謂是非常。
不斷亦爾。
又常雲實滅不常假續不斷乃無斷常而有生滅。
今明既不斷常即不生滅。
故中論雲。
深求不常不斷即是不生不滅。
又舊雖明不斷不常而猶執二世無義。
數人不斷不常執二世有義。
今明不斷不常即非無非有。
顯在注文。
問論主何故作續故不斷壞故不常。
答雲。
若論始末有二破。
一就緣破。
如就執有求有無從。
二對緣破。
但對緣破有二。
一借無破有借邪破邪。
二申正破邪。
即今文是也。
以外通不出因中有無。
有即是常無即是斷。
今對有無斷常明非有非無不斷不常故。
是中道即對偏明中。
問今續故不斷壞故不常雲何是非有非無。
答續故不斷破因中無。
壞故不常破因中有。
僧佉執因中有。
因不失壞故也。
破因中無果品第八 内外二家根本有無兩執。
僧佉執有衛世計無。
内上座計有大衆部執無。
前正破外有傍破内有。
今正破外無傍破内無。
良以有無是衆見根障中道本。
所以洗之。
又上破僧佉之有今改宗捉無。
是故破無。
又上借無破有。
則有是所破無是能破。
上破所破今破能破。
又破無為成除有。
以有無是相待法。
若不破無還生有見。
是以破無令有心都息。
又此品正破于生不正破無。
但為對僧佉之有故破無耳。
問何故破生耶。
答提婆撰論破有為法凡有四門。
一者破一畢竟。
因有果品破有為體門。
此品破有為相門。
體相既除則有為法盡。
是故破生。
二者論主凡破二法從一異竟。
因有果破于别法。
謂衆家所計不同。
亦法體差别為異。
今次破其通法。
三相通相有為故名為通。
又衆師通立故名為通。
是故破生。
三者欲示諸法本自無生今亦無滅。
令外道悟無生忍。
是故無生。
四者論主上品末借果生因滅破其斷常。
斷常之見雖除生滅之病便起。
如他雲實滅不常假續不斷。
雖無斷常而有生滅。
是故今明既無斷常即不生滅。
故次破生滅。
上破斷常破外道義。
今破假實生滅破内道義。
故生此品。
品有五段。
第一破外人能生證有可生因果義。
第二破外可生證有能生義。
第三破外人雙舉生可生證有諸法義。
第四破舉滅證有生義。
第五破引因果證有生可生義。
外曰生有故一當成者。
生有故者捉論主上明續故不斷之言也。
以因滅故不常果生故不斷。
汝乃不立斷常而立有生滅。
若立有生滅則與我同。
此正是數論及有所得大乘人明有為之法無有斷常而有生滅故言生有故也。
一當成者。
上立生相今立法體。
既有生相。
于因中有果無果亦有亦無非有非無四句之中必當有一。
内曰生無生不生。
前借生滅破斷常。
若玄悟者既不執斷常亦不執生滅。
但中下鈍根雖不執斷常更執生滅。
今次破生滅也。
此偈本可有二義。
所言生者。
謂因中前有果也。
無生者。
因中前無果也。
此二牒彼一當成也。
不生者。
明生相不能生有果無果故有果無果并皆不生。
即破彼生有故之言也。
此釋是勢破之耳。
非正文意。
又望下釋。
生者已有法體也。
無生者未有法體也。
不生者生相不生。
此二種法體已有不須生相。
未有則生相不能生也。
次雲。
生者明已有生相也。
無生者未有生相也。
不生者已有生相及未有生相并不能生法體也。
汝何得雲生有故一當成也。
此釋為正。
以外人正舉生相證有法體。
是故正破生相明不能生法體。
又生者離法體外别有生相。
如毗昙之流。
無生者離法體外無别生相。
如即法沙門之例。
又生者計生相是有為也。
如數論之流。
無生者計生相是無為。
如毗婆阇婆提之流。
此即法離法有為無為并不能生法體。
文具含此破意。
注釋為二。
初就生相有無不能生法體。
次明法體有無生相不能生。
以天親有此二意故前作兩義釋之。
若有生者。
此牒偈本中生字。
因中前有因中前無下此釋偈本中不生字。
縱汝有生相。
因中前有果不須生相生。
因中先無果生相不能生。
故無生相也。
何況無生下釋偈本中無生字。
以有生相于有果無果尚不能生法體。
況無生相能生法體也。
汝若有瓶生下第二就法體已有未有生相不能生。
就此中有兩複次。
就瓶有二初。
泥有二後。
顯法體有無。
明生相不能生。
瓶有二初者。
一瓶初成竟名為瓶初。
此是已有不須生相生。
二始造瓶初名之為初。
此是未有生相不能生。
泥有二後者。
一是用泥盡竟名為泥後。
此是已有不須生相生。
二是作泥始竟名為泥後。
此是未有生相不能生。
而文初複次明一初一後。
謂瓶初成及造泥始竟。
就此二門撿無生瓶之生。
第二複次就用泥盡後及始作瓶初。
此是一已一未。
驗無生瓶之生。
就初又三。
一牒二定三破。
汝若有瓶生者。
縱生牒外人有生瓶之生也。
瓶初瓶時下開二關定也。
瓶初者作瓶成初也。
瓶時者既是瓶成即是瓶時也。
為泥團後者造泥始竟名為泥後。
非瓶時者既是泥團未有于瓶故雲非瓶時也。
若瓶初下第三雙難。
即為兩别。
初又四。
一牒。
是事不然下總非。
何以故下正作難。
既是瓶竟則已有不須生相生也。
是初中後共相因待者釋成難也。
此用瓶口成為初造。
瓶腹成為中。
瓶底成為後。
若無中後則無初者。
無有底腹即無口也。
若有瓶初必有中後者。
既有瓶口必有底腹。
是故瓶已先有者第四結難。
若泥團後釋第二亦四。
一牒。
是亦不然第二總非。
何以故下第三正難。
若瓶無初中後者釋成難。
意泥既始成未有瓶口底腹也。
若無瓶下第四結難。
複次下第二就泥後瓶初責無瓶生。
又三。
一牒能生。
若泥團後第二定。
泥團後者用泥盡後也。
瓶時者。
用泥既盡後瓶則已成故雲瓶時。
若瓶初泥團時者。
始欲造底故名瓶初。
猶是泥團名泥團時。
泥團後下第三作難破二。
即二文易見也。
外曰生時生故無咎。
上就二門已未破之。
一就生相已未不能生法體。
次就法體明于已未生相不能生外今避二種已未立生時有生。
正量部人多用此義。
内曰生時亦如是者。
點于生時還同已未。
生時始起未全。
始起謂半有。
未全則半空。
故還同已未。
外生曰成一義故。
自上已來二問答。
初一問答破已未生。
次問答破生時生。
都破三時生竟。
夫論有生不出三世。
三世既無生義盡矣。
外理屈辭窮無以能救。
但就眼見而立見瓶現成。
即是生也。
内曰若爾生後破生成一義也。
初中後三分滿足方名為成。
若成是生者。
成既在後則生亦在後。
初中既無成則初中無生。
若初中無生則無初中。
初中無故亦無成。
若初中有生則初中有成。
此則未成說成名為颠倒。
若未成是成應成是未成。
亦是倒也。
又初中有成則違前言。
前明現成為生故也。
又汝本謂瓶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