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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吉藏撰
破一品第三
破邪門有二。
一破神品明衆生空此文已竟。
今是第二七品破法明于法空。
若利根者既知無人即悟無法。
所以然者。
人本法末。
本無故末即無。
二人法相待無人可待。
即知無法。
但鈍根未悟。
雖知無人猶言有法故次破法。
又外道神病未除。
上就神救。
神義既不立。
自此已下舉法證神。
今破無法為顯無神。
故次破法。
問何故前破神後破法。
答智度論雲。
世間颠倒如亂糸相系無定诠緒。
随立而破。
有病則治。
故無定次第。
二者欲顯論雖有三破内外二病。
中論十二門破其内病。
前破于法後傍破人。
正以佛之弟子多識無我而著于法故前破法。
故少有計人故後傍破人。
此論破外道病。
外道之人具執人法。
但人為其本故先破人。
三者依二空次第。
生空易得故前破人。
法空難得故後破法。
此義通大小乘。
小乘中如成論等前以陰除人。
次明以空除陰。
大乘前明菩薩得衆生空。
次得法空也。
又先破人後破法者。
如大品諸方等經多以我喻萬法。
今亦爾。
前我不可得故後舉我例法也。
問大小二空雲何同異。
答小乘雲。
有假名人有陰實法。
故以實過假以空過實。
故成實師明空無我行。
引論文雲。
五陰中不見衆生為空行。
見陰亦無為無我行。
大乘明。
人法未曾是有亦未曾無亦有亦無。
如是五句。
但為衆生偏著有病是故明空。
有病若除空義亦舍。
适化所宜教無定相。
又問此論破人法為但是大乘為通耶。
答具三義。
一者依楞伽等經攝大乘等論。
明二乘但得人無我菩薩得法無我。
則前破人明小乘。
今破法明大乘。
二者今明二空俱是大乘。
三者俱是小乘。
問何故此論具明大小乘。
答邪言具障大小。
今破一切邪顯一切正。
故此論名為通論也。
問應非大小乘論。
答雖具申大小。
而正申大傍申小。
又具申大小始名為大。
如大乘經初具大小始名大乘。
問此論破人法與中論何異。
答一往中論破學佛二谛而失二谛人法。
此論破不學二谛人法。
即破二谛外人法也。
二者于時外言與内無異。
破外即破内。
故二論無異。
三者此論正破外傍破内故異也。
問何故破人但有一品破法有七品耶。
答廣略互現。
又人易法難故人略法廣。
又人一法多故略人廣法。
就破法七品開為二章。
六品破無常法。
第七一品破于常法。
所以破斯二者。
一欲攝法無遺。
雖萬像不同皆在常無常内。
既破斯二則無法不空。
若是中論開二十五品為世出世二章。
與今大意相似。
二者欲顯外道之過。
堕在斷常不會中道。
計法無常名為斷見。
明于常住複是常見。
涅槃經雲。
衆生起見凡有二種。
一斷二常。
如是二見不名中道。
中論成壞品雲。
若有所受法即堕于斷常。
當知所受法若常若無常也。
問何故破斷常。
答是諸見根故障中道故。
中道是佛性法身等。
又斷常見障大小乘故也。
三者破常無常。
根本二句既無。
亦常亦無常諸句自壞。
又智度論雲。
十八空中畢竟空最深。
是佛所行。
而有為無為空後明畢竟空。
今亦爾。
破有為無為即顯畢竟空義。
故顯此論名為甚深。
就破有為凡有六品以為三雙。
初一異一雙。
二情塵一雙。
三有果無果一雙。
若就總别明者。
一異兩品總破諸法。
謂大有與萬像一體異體。
破此一異名為總破萬法。
自下四章皆是萬法中别。
故次破于别。
前總後别亦是觀門次第。
又為立義前後故前總立後别立。
破神品亦然。
若常無常判者。
一異兩品總破常無常。
四品别破無常。
破常一品别破于常。
初總破常無常者。
二家計大有是常萬法無常。
今破總别一體異體。
即是破常無常一體異體。
故名總破常無常也。
情塵有果無果是無常法。
此事易知。
五種常法名之為常。
故次五品破常無常也。
前總後别。
是立義常體。
又為觀門次第。
問此論自破外道一異。
于今人何益。
答天竺外道一異盛興則障佛正教。
提婆破之則佛教興世。
故是大益。
問乃利天竺。
于震旦何益。
答今人立義與外道大同。
如立世谛是總萬像為别與外道同則障于佛法。
今破有所得世谛。
總别不成故亦無真谛。
此性有無盡方得申佛法因緣二谛。
又有所得十地師執六相義。
謂同相異相總相别相成相壞相。
亦同今破也。
又世間外道有所得大小乘皆言。
内身為總頭足為别。
瓶為總四塵為别。
有此總别故生煩惱業苦。
今求總别無從。
則煩惱業苦不起名得解脫。
是為大利。
初二品即二别。
前破一後破異者凡有四義。
一者一家最初興世。
二者天竺盛行。
三者提義精巧。
四者一為衆句之初。
但一有二種。
一者通一。
即一數通于二家。
二者别一。
謂總别一體。
今此品正破總别一體。
破于别一故以目品。
問成實論具破一等四執。
謂一異及不可說及以執無。
今何故但破一異。
答破空品具破不可說及破于無。
是故今兩品但破一異。
問若爾成實具破四。
與今何異。
答彼就小乘門破四。
今就大乘門破四。
彼破四竟立小乘義。
此論言而無當破無所立。
品開為二。
初總立總破。
次别立别破。
外日應有神有一瓶等神所有故者。
上以神救神義既不立。
今舉法救神也。
有者總。
于萬法并皆有。
瓶者此則是别。
又外道頂有周羅執雲奇杖。
修于淨法多捉瓶行故舉瓶興論。
一者是數名。
以一于萬法。
問大有二十五谛中何谛所攝。
答總别分之。
大有為總。
二十五谛為别。
人法分之。
屬法所攝。
故此文雲有一瓶等是神所有。
問外道立大有與内何異。
答他雲。
外總萬法名之為有。
而有體是常與萬法一體。
内義亦總萬法名為世谛。
而無别一世谛是常與萬法一體。
是故為異。
内義總四微假說為瓶。
無别實瓶與有為一。
今責。
攬瓶衣成世谛無别總世谛。
亦假五陰成人無别有人。
假四塵成柱應無别柱。
而莊嚴義别有假人柱體。
應别有假世谛體。
開善亦應别有假世谛用。
又雖言是假終有此假與外道何異。
又僧佉隻瓶是有隻瓶是一。
佛法内大小乘人可不爾耶。
又大小乘人雲攬四微成瓶為一無别一法以一于瓶。
今将外難内亦成難。
解若離瓶無别一以一于瓶。
亦應離瓶無别生以生于瓶。
今遂立非色非心生瓶者一亦應然。
内曰此總破二意。
一奪二縱。
奪者。
神本法末。
本已前無。
甯有于末。
外人上明法有以證人有。
論主以無人類法亦無。
二義應齊。
但人無已彰。
法有未顯。
故外屈内申。
今思惟下次縱破。
縱無人有法。
更開一異責之。
為三法一體故有三法。
為三法異體故有三法。
故雲若以一有若以異有也。
問破有百端。
神品已開一異定之。
今何故複說。
答破乃千端。
但外道義宗唯有一異。
上立神覺一異。
今立總别一異。
是故論主還以一異定之。
又一異破顯愚智皆知。
是故偏用。
又前用一異以破人無。
今令其發悟故還用已悟曉其未悟也。
外曰下第二别立别破又開三别。
第一正破自宗三法一體。
第二破外引他證三法一體。
第三破外舉因證果。
此是文三而義有四。
初段破自立義。
次章破引他立。
此二破總别果法。
後一破總别之因。
故是自他因果四也。
今前受定立三法一體故有三法。
所以立三法一體者。
義甚精密非都孟浪。
離有無瓶離瓶無有。
故有體即瓶體瓶體即有體。
而開總别者。
正言天下之物皆悉是有。
故有語是通。
瓶有既爾。
一數亦然離瓶無一。
故即一是瓶。
但一數語通。
故别立之耳。
内破為三。
一牒法二舉譬三正破。
若有一瓶一者。
此牒三法一體也。
如一者舉譬也。
猶如天主是一體有三種義故立三名。
一切成下第三破也。
有三種破。
謂一切成不成及颠倒也。
一切成者有三種成。
一者體成。
二者義成。
三者名成。
三法互成。
則是三種體成三種義成三種名成。
則一切法體皆成一物體。
一切物義皆成一物義。
一切物名皆成一物名。
若爾則無有萬物。
既無萬物亦無一物。
故一切物空。
又若有物有可有物空。
既無物有亦無物空。
如是亦有亦空非有非空。
即四境絕四心斷四言滅。
即證實相法身也。
又如此四境四心在邪乃盡。
方得申因緣二谛。
故前是二谛外空是有所無空。
後方得辨二谛。
無所有空也。
問何故作此二意。
答若外義與内同者。
如上意破。
無四境四心即悟實相發正觀。
若外義異内義。
破外竟始得明内二谛。
因世谛有故悟第一義空。
因二谛悟中道。
此是佛法内外大意。
不可不知也。
言體成者捉有與一并皆成瓶。
有一既其成瓶。
則萬法并皆成瓶。
言義成者。
瓶是無常義。
有是常義。
瓶是别義。
有是總義。
有與瓶一。
瓶既無常有亦無常。
總别亦爾。
言名成者。
瓶名既其成瓶。
有名亦應成瓶。
舉瓶對有既有三成。
舉瓶對一亦有三成。
舉瓶為端既有六成。
有一亦爾。
合有十八種成。
一切不成者。
翻十八種成則成十八種不成。
故雲一切不成。
今略示一。
若萬物體不并成瓶。
則瓶體亦不成瓶。
謂體不成也。
若有常義不成瓶無常義。
則瓶無常義亦不成瓶無常義。
謂義不成。
若有名不成瓶名。
則瓶名亦不成瓶名。
謂名不成。
餘皆類爾。
颠倒者亦有十八種倒。
謂體倒義倒名倒。
欲成瓶體應成有體。
名為體倒。
欲成瓶義應成有義。
名為義倒。
欲成瓶名應成有名。
秤為名倒。
欲見此意顯在注文。
注釋三為四。
一牒法二牒辟三合譬四釋難。
若有一瓶一者此牒法也。
如因陀羅下釋上如一譬喻也。
因陀羅此雲天主。
釋迦為能。
憍屍迦是過去世姓。
如是随有處下第三合譬也。
若爾下第四正釋難也。
釋難有三。
一一中皆二。
初正釋。
次牒偈本結成。
釋初有七複次。
總明三種成義。
開為二别。
初五複次略明三成。
後二複次廣明義成。
前五複次明三成有三别。
初三難明體成。
次一明義成。
次一明說成。
就三又二。
初兩句捉有一并應成瓶。
次一捉瓶等悉皆成一。
初二即二。
前句捉有成瓶。
次句捉一成瓶。
初句明有與瓶一。
有既成瓶。
萬法與有一。
有既成瓶。
萬法亦成瓶。
此體成也。
其有一物皆應是瓶者。
有人言。
有之與一如此等物皆應是瓶。
有人言。
凡是有一之物皆應是瓶。
今明此二釋悉非。
上既明有是瓶則衣等萬物悉皆成瓶。
雲何重說也。
今所明者。
前句捉有成瓶。
此句捉一成瓶。
明萬物之數皆應成瓶也。
今瓶衣等物悉皆是一者。
此捉萬物悉成一數。
複次有常故萬物亦應常。
此捉萬法悉成有。
即是義成。
但外人以萬物成有不名為過故。
今就大有但明義成。
有以常遍為義。
一瓶既是有亦應常遍也。
複次若說有即說一瓶。
此明說成。
今欲喚物但應喚有即得一切物。
以有與萬物不異故。
所以詺此為說成者。
說有之說即成說瓶之說故也。
複次一是數。
自上已來五複次略論三種成竟。
此兩複次重就一瓶論其義成。
一既是數義。
有瓶亦是數義。
第二複次就瓶構三并。
初二法與瓶一則同瓶并具五身。
次同瓶并有形。
三同瓶并皆無常。
将有一同瓶既有此三。
以瓶有同一亦有此三。
則三法并無數并無形并無五。
今但取要切者論之故偏舉瓶耳。
是名如一下第二牒偈本總結。
是名如一牒立也。
一切成牒破也。
破不成中四複次明三不成。
初二複次明體不成。
次一辨名不成。
後一義不成。
還翻上三成故有三不成。
初二複次為異者。
有人言。
處處有據所依處。
如一州一寺處。
事事有據能依處。
有即瓶衣等事有。
有人言。
處處有是瓶衣上有。
事事有據五塵有。
即是假實處。
有人言。
處處有據大有體。
事事有就瓶衣論有。
衆師相承多用此釋。
今謂不成本翻于成。
上成中初句雲。
有與瓶不異。
有既成瓶。
有與衣等萬物不異。
衣等諸物亦應成瓶。
今翻之雲若處處有非瓶衣等物亦非瓶者。
若爾瓶亦非瓶。
此翻初句也。
上第二句雲。
其有一物皆應是瓶。
取萬物上有一皆應成瓶。
今還翻之若萬物上一數之有此既非瓶。
則瓶亦非瓶。
故處處有約瓶衣等物有。
事事約衣等一數之有。
是故為異也。
複次若說有第三明說不成。
翻上第三說成。
上明欲說有應說瓶。
今明說有之說既不成說瓶之說。
今說瓶之說亦不應成說瓶之說。
複次若有非瓶下有人言。
此句煩長。
凡論有不出二。
一處處有名為總有。
二事事有即是别有。
此二既非瓶則明有事盡矣。
今複明有故為煩長。
若以此句為正。
前即煩長。
有人言。
初句是總有體。
事事有是衣等諸物有。
今直明瓶中有故三處有異。
有人言。
就相待破。
瓶底平腹大。
有亦應爾。
有無此相。
瓶亦應然。
今明瓶中之有與上兩有不異。
不應作此釋也。
今明此就義不成難之還翻上義成。
有是常義總義既非是瓶。
瓶是無常别義亦非是瓶。
第二總結如文。
釋颠倒中二難。
初七中四後二者廣略互現。
又示三門。
一廣門二處中門三略說門。
二難即二。
初明名倒次總辨體義二倒。
名倒者。
欲喚瓶應喚有。
欲喚有應喚瓶。
複次汝瓶成故第二合明體義兩倒。
瓶體始成。
瓶外有一皆悉應成。
瓶無常義别義既成。
瓶外有一總常義亦應成。
瓶外有一體既成瓶亦應成。
有總常義既本成。
瓶别無常義亦應成。
又瓶無常始成。
大有亦無常始成。
有既是常名為本成。
瓶亦應爾。
外曰物有一故無過。
此文有二句。
一者物有一自立宗也。
無過通三難也。
自立宗者。
外義說。
總不得攝别。
如人口中直言有何必攝瓶。
以一切物皆有故也。
口中直言一何必攝瓶以一切物各有一故。
說别必攝總。
既其言瓶。
則知非無故必是有也。
既其言瓶。
豈是二物。
故必一也。
通上難者。
上難雲有與瓶不異。
有與萬物又不異。
有既成瓶則萬物皆成瓶者。
此事不然。
若總有攝别瓶總有既成瓶。
則萬物悉成瓶。
以總有不攝瓶。
則總有不成瓶。
總有既不成瓶則萬物亦不成瓶。
故無一切成過。
通不成難者。
難雲。
總有既不成瓶瓶亦不成瓶者不然。
瓶攝得有。
瓶有自成瓶。
故瓶體得成。
故無一切不成過也。
故以二不攝瓶則通一切不成難。
通第三難者。
前難雲。
說有應說瓶說瓶應說有者不然。
以總有不攝瓶故。
說有不得瓶。
瓶必攝于有。
故說瓶自得瓶故無一切颠倒過。
雙用二不攝瓶瓶攝二。
答第三難。
三難大宗既通。
其間枝流不言自遣也。
注釋為二初就體總别。
别體攝總。
總體體不攝别體。
次就通别。
說别必攝通。
說通不攝别。
略舉名體萬義皆收。
内曰瓶有二何故二無瓶。
前定三物一體。
汝言三物之中兩通一别。
别得攝通通不攝别。
然此通别終是一體。
既是一體便招四難。
若三物一體則三物俱相攝。
二明俱不相攝。
三明瓶攝二可與二一體。
二不攝瓶應與二異體。
四明瓶不異二。
二不異瓶。
而言瓶攝二二不攝瓶。
亦應二攝瓶瓶不攝二。
釋中為二。
初牒次責。
若有一瓶一此句牒三物一體也。
何故下第二責又二。
前責體攝不攝。
複次下責說攝不攝。
上既二通。
今還兩責。
外曰瓶中瓶有定故。
答上瓶有二。
二無瓶之所以也。
今前開四句。
瓶有攝二不攝二。
二有攝瓶不攝瓶故成四句也。
瓶攝瓶家二不攝于通二。
故言瓶攝二不攝二也。
瓶二則攝瓶通二不攝瓶。
故言二有攝瓶不攝瓶也。
問若爾二具攝瓶不攝瓶。
瓶具攝二不
一破神品明衆生空此文已竟。
今是第二七品破法明于法空。
若利根者既知無人即悟無法。
所以然者。
人本法末。
本無故末即無。
二人法相待無人可待。
即知無法。
但鈍根未悟。
雖知無人猶言有法故次破法。
又外道神病未除。
上就神救。
神義既不立。
自此已下舉法證神。
今破無法為顯無神。
故次破法。
問何故前破神後破法。
答智度論雲。
世間颠倒如亂糸相系無定诠緒。
随立而破。
有病則治。
故無定次第。
二者欲顯論雖有三破内外二病。
中論十二門破其内病。
前破于法後傍破人。
正以佛之弟子多識無我而著于法故前破法。
故少有計人故後傍破人。
此論破外道病。
外道之人具執人法。
但人為其本故先破人。
三者依二空次第。
生空易得故前破人。
法空難得故後破法。
此義通大小乘。
小乘中如成論等前以陰除人。
次明以空除陰。
大乘前明菩薩得衆生空。
次得法空也。
又先破人後破法者。
如大品諸方等經多以我喻萬法。
今亦爾。
前我不可得故後舉我例法也。
問大小二空雲何同異。
答小乘雲。
有假名人有陰實法。
故以實過假以空過實。
故成實師明空無我行。
引論文雲。
五陰中不見衆生為空行。
見陰亦無為無我行。
大乘明。
人法未曾是有亦未曾無亦有亦無。
如是五句。
但為衆生偏著有病是故明空。
有病若除空義亦舍。
适化所宜教無定相。
又問此論破人法為但是大乘為通耶。
答具三義。
一者依楞伽等經攝大乘等論。
明二乘但得人無我菩薩得法無我。
則前破人明小乘。
今破法明大乘。
二者今明二空俱是大乘。
三者俱是小乘。
問何故此論具明大小乘。
答邪言具障大小。
今破一切邪顯一切正。
故此論名為通論也。
問應非大小乘論。
答雖具申大小。
而正申大傍申小。
又具申大小始名為大。
如大乘經初具大小始名大乘。
問此論破人法與中論何異。
答一往中論破學佛二谛而失二谛人法。
此論破不學二谛人法。
即破二谛外人法也。
二者于時外言與内無異。
破外即破内。
故二論無異。
三者此論正破外傍破内故異也。
問何故破人但有一品破法有七品耶。
答廣略互現。
又人易法難故人略法廣。
又人一法多故略人廣法。
就破法七品開為二章。
六品破無常法。
第七一品破于常法。
所以破斯二者。
一欲攝法無遺。
雖萬像不同皆在常無常内。
既破斯二則無法不空。
若是中論開二十五品為世出世二章。
與今大意相似。
二者欲顯外道之過。
堕在斷常不會中道。
計法無常名為斷見。
明于常住複是常見。
涅槃經雲。
衆生起見凡有二種。
一斷二常。
如是二見不名中道。
中論成壞品雲。
若有所受法即堕于斷常。
當知所受法若常若無常也。
問何故破斷常。
答是諸見根故障中道故。
中道是佛性法身等。
又斷常見障大小乘故也。
三者破常無常。
根本二句既無。
亦常亦無常諸句自壞。
又智度論雲。
十八空中畢竟空最深。
是佛所行。
而有為無為空後明畢竟空。
今亦爾。
破有為無為即顯畢竟空義。
故顯此論名為甚深。
就破有為凡有六品以為三雙。
初一異一雙。
二情塵一雙。
三有果無果一雙。
若就總别明者。
一異兩品總破諸法。
謂大有與萬像一體異體。
破此一異名為總破萬法。
自下四章皆是萬法中别。
故次破于别。
前總後别亦是觀門次第。
又為立義前後故前總立後别立。
破神品亦然。
若常無常判者。
一異兩品總破常無常。
四品别破無常。
破常一品别破于常。
初總破常無常者。
二家計大有是常萬法無常。
今破總别一體異體。
即是破常無常一體異體。
故名總破常無常也。
情塵有果無果是無常法。
此事易知。
五種常法名之為常。
故次五品破常無常也。
前總後别。
是立義常體。
又為觀門次第。
問此論自破外道一異。
于今人何益。
答天竺外道一異盛興則障佛正教。
提婆破之則佛教興世。
故是大益。
問乃利天竺。
于震旦何益。
答今人立義與外道大同。
如立世谛是總萬像為别與外道同則障于佛法。
今破有所得世谛。
總别不成故亦無真谛。
此性有無盡方得申佛法因緣二谛。
又有所得十地師執六相義。
謂同相異相總相别相成相壞相。
亦同今破也。
又世間外道有所得大小乘皆言。
内身為總頭足為别。
瓶為總四塵為别。
有此總别故生煩惱業苦。
今求總别無從。
則煩惱業苦不起名得解脫。
是為大利。
初二品即二别。
前破一後破異者凡有四義。
一者一家最初興世。
二者天竺盛行。
三者提義精巧。
四者一為衆句之初。
但一有二種。
一者通一。
即一數通于二家。
二者别一。
謂總别一體。
今此品正破總别一體。
破于别一故以目品。
問成實論具破一等四執。
謂一異及不可說及以執無。
今何故但破一異。
答破空品具破不可說及破于無。
是故今兩品但破一異。
問若爾成實具破四。
與今何異。
答彼就小乘門破四。
今就大乘門破四。
彼破四竟立小乘義。
此論言而無當破無所立。
品開為二。
初總立總破。
次别立别破。
外日應有神有一瓶等神所有故者。
上以神救神義既不立。
今舉法救神也。
有者總。
于萬法并皆有。
瓶者此則是别。
又外道頂有周羅執雲奇杖。
修于淨法多捉瓶行故舉瓶興論。
一者是數名。
以一于萬法。
問大有二十五谛中何谛所攝。
答總别分之。
大有為總。
二十五谛為别。
人法分之。
屬法所攝。
故此文雲有一瓶等是神所有。
問外道立大有與内何異。
答他雲。
外總萬法名之為有。
而有體是常與萬法一體。
内義亦總萬法名為世谛。
而無别一世谛是常與萬法一體。
是故為異。
内義總四微假說為瓶。
無别實瓶與有為一。
今責。
攬瓶衣成世谛無别總世谛。
亦假五陰成人無别有人。
假四塵成柱應無别柱。
而莊嚴義别有假人柱體。
應别有假世谛體。
開善亦應别有假世谛用。
又雖言是假終有此假與外道何異。
又僧佉隻瓶是有隻瓶是一。
佛法内大小乘人可不爾耶。
又大小乘人雲攬四微成瓶為一無别一法以一于瓶。
今将外難内亦成難。
解若離瓶無别一以一于瓶。
亦應離瓶無别生以生于瓶。
今遂立非色非心生瓶者一亦應然。
内曰此總破二意。
一奪二縱。
奪者。
神本法末。
本已前無。
甯有于末。
外人上明法有以證人有。
論主以無人類法亦無。
二義應齊。
但人無已彰。
法有未顯。
故外屈内申。
今思惟下次縱破。
縱無人有法。
更開一異責之。
為三法一體故有三法。
為三法異體故有三法。
故雲若以一有若以異有也。
問破有百端。
神品已開一異定之。
今何故複說。
答破乃千端。
但外道義宗唯有一異。
上立神覺一異。
今立總别一異。
是故論主還以一異定之。
又一異破顯愚智皆知。
是故偏用。
又前用一異以破人無。
今令其發悟故還用已悟曉其未悟也。
外曰下第二别立别破又開三别。
第一正破自宗三法一體。
第二破外引他證三法一體。
第三破外舉因證果。
此是文三而義有四。
初段破自立義。
次章破引他立。
此二破總别果法。
後一破總别之因。
故是自他因果四也。
今前受定立三法一體故有三法。
所以立三法一體者。
義甚精密非都孟浪。
離有無瓶離瓶無有。
故有體即瓶體瓶體即有體。
而開總别者。
正言天下之物皆悉是有。
故有語是通。
瓶有既爾。
一數亦然離瓶無一。
故即一是瓶。
但一數語通。
故别立之耳。
内破為三。
一牒法二舉譬三正破。
若有一瓶一者。
此牒三法一體也。
如一者舉譬也。
猶如天主是一體有三種義故立三名。
一切成下第三破也。
有三種破。
謂一切成不成及颠倒也。
一切成者有三種成。
一者體成。
二者義成。
三者名成。
三法互成。
則是三種體成三種義成三種名成。
則一切法體皆成一物體。
一切物義皆成一物義。
一切物名皆成一物名。
若爾則無有萬物。
既無萬物亦無一物。
故一切物空。
又若有物有可有物空。
既無物有亦無物空。
如是亦有亦空非有非空。
即四境絕四心斷四言滅。
即證實相法身也。
又如此四境四心在邪乃盡。
方得申因緣二谛。
故前是二谛外空是有所無空。
後方得辨二谛。
無所有空也。
問何故作此二意。
答若外義與内同者。
如上意破。
無四境四心即悟實相發正觀。
若外義異内義。
破外竟始得明内二谛。
因世谛有故悟第一義空。
因二谛悟中道。
此是佛法内外大意。
不可不知也。
言體成者捉有與一并皆成瓶。
有一既其成瓶。
則萬法并皆成瓶。
言義成者。
瓶是無常義。
有是常義。
瓶是别義。
有是總義。
有與瓶一。
瓶既無常有亦無常。
總别亦爾。
言名成者。
瓶名既其成瓶。
有名亦應成瓶。
舉瓶對有既有三成。
舉瓶對一亦有三成。
舉瓶為端既有六成。
有一亦爾。
合有十八種成。
一切不成者。
翻十八種成則成十八種不成。
故雲一切不成。
今略示一。
若萬物體不并成瓶。
則瓶體亦不成瓶。
謂體不成也。
若有常義不成瓶無常義。
則瓶無常義亦不成瓶無常義。
謂義不成。
若有名不成瓶名。
則瓶名亦不成瓶名。
謂名不成。
餘皆類爾。
颠倒者亦有十八種倒。
謂體倒義倒名倒。
欲成瓶體應成有體。
名為體倒。
欲成瓶義應成有義。
名為義倒。
欲成瓶名應成有名。
秤為名倒。
欲見此意顯在注文。
注釋三為四。
一牒法二牒辟三合譬四釋難。
若有一瓶一者此牒法也。
如因陀羅下釋上如一譬喻也。
因陀羅此雲天主。
釋迦為能。
憍屍迦是過去世姓。
如是随有處下第三合譬也。
若爾下第四正釋難也。
釋難有三。
一一中皆二。
初正釋。
次牒偈本結成。
釋初有七複次。
總明三種成義。
開為二别。
初五複次略明三成。
後二複次廣明義成。
前五複次明三成有三别。
初三難明體成。
次一明義成。
次一明說成。
就三又二。
初兩句捉有一并應成瓶。
次一捉瓶等悉皆成一。
初二即二。
前句捉有成瓶。
次句捉一成瓶。
初句明有與瓶一。
有既成瓶。
萬法與有一。
有既成瓶。
萬法亦成瓶。
此體成也。
其有一物皆應是瓶者。
有人言。
有之與一如此等物皆應是瓶。
有人言。
凡是有一之物皆應是瓶。
今明此二釋悉非。
上既明有是瓶則衣等萬物悉皆成瓶。
雲何重說也。
今所明者。
前句捉有成瓶。
此句捉一成瓶。
明萬物之數皆應成瓶也。
今瓶衣等物悉皆是一者。
此捉萬物悉成一數。
複次有常故萬物亦應常。
此捉萬法悉成有。
即是義成。
但外人以萬物成有不名為過故。
今就大有但明義成。
有以常遍為義。
一瓶既是有亦應常遍也。
複次若說有即說一瓶。
此明說成。
今欲喚物但應喚有即得一切物。
以有與萬物不異故。
所以詺此為說成者。
說有之說即成說瓶之說故也。
複次一是數。
自上已來五複次略論三種成竟。
此兩複次重就一瓶論其義成。
一既是數義。
有瓶亦是數義。
第二複次就瓶構三并。
初二法與瓶一則同瓶并具五身。
次同瓶并有形。
三同瓶并皆無常。
将有一同瓶既有此三。
以瓶有同一亦有此三。
則三法并無數并無形并無五。
今但取要切者論之故偏舉瓶耳。
是名如一下第二牒偈本總結。
是名如一牒立也。
一切成牒破也。
破不成中四複次明三不成。
初二複次明體不成。
次一辨名不成。
後一義不成。
還翻上三成故有三不成。
初二複次為異者。
有人言。
處處有據所依處。
如一州一寺處。
事事有據能依處。
有即瓶衣等事有。
有人言。
處處有是瓶衣上有。
事事有據五塵有。
即是假實處。
有人言。
處處有據大有體。
事事有就瓶衣論有。
衆師相承多用此釋。
今謂不成本翻于成。
上成中初句雲。
有與瓶不異。
有既成瓶。
有與衣等萬物不異。
衣等諸物亦應成瓶。
今翻之雲若處處有非瓶衣等物亦非瓶者。
若爾瓶亦非瓶。
此翻初句也。
上第二句雲。
其有一物皆應是瓶。
取萬物上有一皆應成瓶。
今還翻之若萬物上一數之有此既非瓶。
則瓶亦非瓶。
故處處有約瓶衣等物有。
事事約衣等一數之有。
是故為異也。
複次若說有第三明說不成。
翻上第三說成。
上明欲說有應說瓶。
今明說有之說既不成說瓶之說。
今說瓶之說亦不應成說瓶之說。
複次若有非瓶下有人言。
此句煩長。
凡論有不出二。
一處處有名為總有。
二事事有即是别有。
此二既非瓶則明有事盡矣。
今複明有故為煩長。
若以此句為正。
前即煩長。
有人言。
初句是總有體。
事事有是衣等諸物有。
今直明瓶中有故三處有異。
有人言。
就相待破。
瓶底平腹大。
有亦應爾。
有無此相。
瓶亦應然。
今明瓶中之有與上兩有不異。
不應作此釋也。
今明此就義不成難之還翻上義成。
有是常義總義既非是瓶。
瓶是無常别義亦非是瓶。
第二總結如文。
釋颠倒中二難。
初七中四後二者廣略互現。
又示三門。
一廣門二處中門三略說門。
二難即二。
初明名倒次總辨體義二倒。
名倒者。
欲喚瓶應喚有。
欲喚有應喚瓶。
複次汝瓶成故第二合明體義兩倒。
瓶體始成。
瓶外有一皆悉應成。
瓶無常義别義既成。
瓶外有一總常義亦應成。
瓶外有一體既成瓶亦應成。
有總常義既本成。
瓶别無常義亦應成。
又瓶無常始成。
大有亦無常始成。
有既是常名為本成。
瓶亦應爾。
外曰物有一故無過。
此文有二句。
一者物有一自立宗也。
無過通三難也。
自立宗者。
外義說。
總不得攝别。
如人口中直言有何必攝瓶。
以一切物皆有故也。
口中直言一何必攝瓶以一切物各有一故。
說别必攝總。
既其言瓶。
則知非無故必是有也。
既其言瓶。
豈是二物。
故必一也。
通上難者。
上難雲有與瓶不異。
有與萬物又不異。
有既成瓶則萬物皆成瓶者。
此事不然。
若總有攝别瓶總有既成瓶。
則萬物悉成瓶。
以總有不攝瓶。
則總有不成瓶。
總有既不成瓶則萬物亦不成瓶。
故無一切成過。
通不成難者。
難雲。
總有既不成瓶瓶亦不成瓶者不然。
瓶攝得有。
瓶有自成瓶。
故瓶體得成。
故無一切不成過也。
故以二不攝瓶則通一切不成難。
通第三難者。
前難雲。
說有應說瓶說瓶應說有者不然。
以總有不攝瓶故。
說有不得瓶。
瓶必攝于有。
故說瓶自得瓶故無一切颠倒過。
雙用二不攝瓶瓶攝二。
答第三難。
三難大宗既通。
其間枝流不言自遣也。
注釋為二初就體總别。
别體攝總。
總體體不攝别體。
次就通别。
說别必攝通。
說通不攝别。
略舉名體萬義皆收。
内曰瓶有二何故二無瓶。
前定三物一體。
汝言三物之中兩通一别。
别得攝通通不攝别。
然此通别終是一體。
既是一體便招四難。
若三物一體則三物俱相攝。
二明俱不相攝。
三明瓶攝二可與二一體。
二不攝瓶應與二異體。
四明瓶不異二。
二不異瓶。
而言瓶攝二二不攝瓶。
亦應二攝瓶瓶不攝二。
釋中為二。
初牒次責。
若有一瓶一此句牒三物一體也。
何故下第二責又二。
前責體攝不攝。
複次下責說攝不攝。
上既二通。
今還兩責。
外曰瓶中瓶有定故。
答上瓶有二。
二無瓶之所以也。
今前開四句。
瓶有攝二不攝二。
二有攝瓶不攝瓶故成四句也。
瓶攝瓶家二不攝于通二。
故言瓶攝二不攝二也。
瓶二則攝瓶通二不攝瓶。
故言二有攝瓶不攝瓶也。
問若爾二具攝瓶不攝瓶。
瓶具攝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