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論疏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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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答無難。
答有難者。
汝言我經初有惡者。
以惡先出故前明于惡。
所言惡者。
謂阿漚在初則吉。
無不吉。
此是邪見。
以佛未出世諸外道等前有此邪見惡。
是故如來出世止于此惡。
故言惡止。
佛之正教宜須奉行故雲善行。
今欲斷汝邪見惡故說惡止善行經。
此是反擲答也。
外聞論主經初明惡。
雲是論主内經之惡。
今明經初乃說外道之惡。
是故惡屬外經内教無過。
故名反擲答也。
問此是何等邪見。
答非是撥無因果故雲邪見。
乃是無而謂有乖于正理故稱邪見也。
然數論律師不得辄用百論明二善義。
此乃是一往破邪。
為欲舍罪故說之耳。
罪去福則不留。
邪去不存于正。
不應定謂有二善也。
注雲是吉是不吉是邪見氣者。
内懷邪見外宣之于口故稱為氣。
又初起此計為邪見體。
遂至于今枝流不絕秤之為氣。
又撥無善惡名邪見正體。
謂吉不吉是邪見餘勢。
故秤為氣。
是故無過下自免。
複次無吉故下第二酬其無難。
汝言無有阿漚則是不吉者。
若道理有之而我不安。
是則為過。
以道理實無無故無所安。
所以無咎。
又道理實無而汝謂有。
無而謂有則是邪見。
故過在于外。
内經無咎。
又斷邪見謂标二章門。
謂邪見及斷章門。
從此下釋二章門。
以求之不得無而謂有故名邪見。
而釋邪見章門。
求之不得邪見便壞。
故是釋斷章門。
又開二别。
初理奪破次縱關。
破理奪者。
妄情謂有道理實無故雲無吉。
故莊周一色從三情。
欲明無有定性色。
攝論明一境從四人。
亦明無有定境。
又一色從二情。
凡謂色為有。
聖知色為空。
色未曾空有。
注文為四。
一縱二奪三釋四呵。
若少有吉者此縱關也。
若少有吉。
我經應安亦許汝立。
此實無吉者奪也。
以道理實無故我無所安汝不應立。
何以故下第三釋。
愚人無方便下第四呵。
以外道求樂不達樂因。
妄作此執言是樂因也。
複次下第二縱破。
前明道理實無。
今縱有之。
故開三門檢也。
又恐外人言有一物從于三情。
故複以三門責之。
又雲。
約一人故說之為吉。
如女色從愛者說之為好。
又如破方中雲。
于一天下說有定方。
故開三門以責之也。
問何故破吉乃破生耶。
答吉是有為必是生法故破生也。
又寄破吉生顯一切法都無有生。
令諸外道悟無生忍。
注釋為二。
初别釋三門次總結。
前釋不自中前奪後縱。
明無有吉法還從吉自體生。
若從吉自體生者。
不假梵王及筆墨等而生阿漚。
亦二相過故下第二縱關。
若言還從自體生者。
則有體所從有物能從生。
便成因果不同。
不名為自也。
破他有三。
一相待破二無窮破三重生破。
相待易知。
無窮者。
吉望一法為他。
望一切法并皆是他。
既從一他而生。
便應遍從一切他生。
故雲無窮。
又此是逆推無窮。
吉既從他他複從他。
是則無窮。
無窮則無因。
無因則非他。
故得他堕無窮。
免無窮則失他重生破者。
他中無一既得生一。
亦無百千應生百千。
問破他中有無窮。
破自中亦有以不。
答二體之中有二種無窮。
一者能生同所生。
所生既有從能生亦應有從。
若有從則無窮。
若窮堕無因。
又若能不更從能則所亦不從能也。
次以所生同能生。
能生既有所生。
所生亦應更有能生他。
是則無窮。
若不能生他亦應不從他生。
破共有二義。
一者理奪既無自他合何為共。
二縱合自他以為共者則合二過以為一過。
凡生法有三種下第二總結凡二義。
一者結上三門明無生義以示外人。
二明此三門攝一切法遮其異計。
問若就情有三。
理無阿漚兩字。
又就理自他共求無三。
理實無者佛經初既标如是等六事亦同此責。
若爾亦無如是之字亦同皆破不。
答二義。
一者阿漚實非吉。
外道橫謂故被破。
如是六事實是吉。
故不被破。
二者佛經明如是字即具二谛。
以字是因緣因緣常寂即第一義。
第一義常寂因緣字即世谛。
外道決定執性有不知二谛。
是故被破也。
外曰是吉自生故如鹽下自上已來破其自吉。
從此已後雙破自他。
上有五難。
今并救之。
言五難者。
初明邪見。
二者理奪。
後自他共三門。
外救初雲。
若定有吉不吉是邪見者。
亦應有鹹不鹹應為邪見。
而世谛之中有鹹不鹹。
既是正見。
吉亦如是。
通第二雲。
從情有三理實無吉者。
亦應從情有鹹理實無鹹。
然于一切情皆鹹者。
吉亦然矣。
通第三三門難者。
他共二關本非我義。
何所難耶。
前雖破自。
今正救雲鹽體自鹹非是外物堿鹽令鹹。
吉義亦爾故無前過。
内曰前已破故者。
偈本為二。
一指前破其自鹹。
二正破其鹹他。
破自即破其體。
破能鹹他謂破其用。
又指前即是奪破。
謂奪無有自。
次縱其有自。
不能鹹他。
言指前破者凡有二義。
一者我前破自遍破天下之自。
汝立鹽自已漏我破中。
但外道心粗不覺已破更複救之。
則是堕負。
問上雲何破鹽自耶。
答自則非鹹。
鹹别非自。
如指自則非觸觸則非自。
故漏前破也。
亦鹽相鹽中住者。
此第二縱自破他。
鹽守鹹自性則不能鹹他。
既失鹹他亦無自性。
問現見鹽與食合。
是故食鹹。
豈非鹹他。
答食中之鹹為是鹽鹹為是食鹹。
若是食鹹則失自鹹。
若是鹽鹹則失鹹他。
考而言之。
食中之鹹終是鹽鹹。
故守自性失于鹹他。
考而言之。
世間粗心言食中鹽此是食鹹。
然共終是鹽鹹耳。
則食不鹹也。
注文前釋奪破。
複次下第二縱破解此雲三。
今正意者開文為二。
一取外人意。
二正破之。
汝意謂鹽從因緣出者。
外人立鹹凡有二義。
一者鹽不假餘物故鹹是自性鹹。
二食中之鹹假鹽故鹹名因緣鹹。
故體鹹是自鹹。
用鹹為因緣鹹。
故自是自鹹。
他是因緣鹹。
是故鹽不自性鹹者。
此是食中之鹹是因緣鹹。
故無自性。
非外人改自性鹹立因緣。
此句是外人本宗亦非是論主破也。
故舊之二釋于文并謬。
我不受汝語下第二明論主破。
不受汝語者。
外人鹽鹹能使他物鹹是因緣鹹。
此二語相違是故不受。
今當還以汝語破汝所說者。
二語既其相違。
故還捉自性鹹語破其他物鹹語。
如鉾楯相違。
鹽雖他物合物不為鹽。
此正破。
以鹽守鹽性食則不鹹。
如牛守牛性雖與馬合牛終非馬。
此文正爾也。
不須異釋。
若破舊義者。
數人謂淡物有堿性假緣發之。
成論淡物有鹹理緣會則鹹。
今問。
理之與性為是淡為異淡耶。
若是淡者畢竟無鹹。
雖與鹹合但是鹽鹹則非物鹹也。
又破外道者。
鹹有堿性亦淡有淡性。
今淡遂反成鹹則失淡性。
若無淡性雲何有鹹。
又若汝淡性可反成鹹。
亦堿性可反為淡。
如少鹽投于多水則失堿性。
亦應少吉入多不吉失于吉性。
又如色心雖合不可相反。
鹹淡亦爾不可相反。
若可相反即無自性。
無性則空。
不應執有。
外曰如燈。
破燈為二。
一破明能見闇故破于闇。
二破明不見闇而能破闇。
破此二義則明破闇理盡。
初四。
一立二破三救四破救。
前一番破已成明不能見闇故不破闇。
次一問答破初生燈不能破闇。
夫論明能破闇不出此二。
此二不成則明破闇理盡。
問何故舍鹽立燈耶。
答鹽守自性則他物不鹹。
他物若鹹則失自性。
燈守自照不失照他。
雖能照他不失自性。
是以舍鹽而立燈也。
問佛法誰立燈自照照他。
答婆沙雲。
僧祇人明。
智自知知他。
如燈自照照他。
評家破之雲。
此喻非三藏中。
世俗法與賢聖法異故不應引。
又破雲。
燈若自照複何所照。
燈若非照則是暗。
複何能照。
内曰燈自他無暗者。
上鹽得自失他得他失自。
今引燈自他俱失。
炎内無暗故無自照。
炎外亦無故無照他。
自他無闇則無所照。
既無所照亦無能照。
故堕不闇不明不能不所一切都失。
又若言自照則自體有闇。
若言照他則他處有闇。
若兩處有闇唯有所照竟無能照。
既無能照亦無所照亦堕一切都失。
又若言自照。
則自體有闇複自體有明。
則一燈之中具明闇兩質。
若有具兩質則應相害。
既其相害則無明闇亦一切都失。
又若言有自照之明複有所照之闇。
則一燈内具有明闇。
亦應即自吉體應有不吉。
而吉體無有不吉。
則燈體有明而無有暗還堕無自他之失。
注為三。
初釋自無暗。
次釋他無暗。
三總結無照。
釋自二破。
夫論照義不出二種。
一者照暗。
二者照明。
初辨炎内無暗故不名照暗也。
燈亦無能照下第二辨不能照明。
前辨無暗可照。
今辨有明不能照。
故無有明暗一切不照。
此有二破。
初奪次縱。
燈無能照者。
亦炎無有自照之能也。
不能照故者。
此句釋上所以。
無自照己體之能者。
以其自體不能還照自體故。
如指如刀。
無有自斫自觸故。
亦二相過故者第二縱也。
有自照己體之能。
則應有受照之體。
便成二炎兩燈。
故前得自失照。
今得照失自。
進退堕負。
餘文易知。
外曰初生時二俱照故。
自上已來破已成燈無照暗義。
今破初生燈不能破暗。
救意雲。
已成之燈暗體已滅故無兩暗可照。
今初生燈二俱有暗故有所照。
以有所照便有能照。
故照義得成。
如燈未生時暗體未滅。
一豪明生則一豪暗滅。
明體漸成暗便漸滅。
明若都成暗便都滅。
當知破闇是初明之功。
初生之燈照體未足故有自照。
住處亦昧故有照他。
然外人立初生明凡二義。
一者明暗并。
二明除暗。
初生之燈猶有細暗。
故明闇并已破于粗。
故有除暗。
内曰不然一法有無相不可得者。
已成之明無暗可破。
如前說之。
初生之明不離已未。
已生則是有。
未生為無。
有無相乖。
何名一體。
故雲不可得也。
注中為二。
一奪二縱。
奪中又二。
一奪初燈二奪兩照。
奪初燈者。
外謂有初生燈異于已未。
今奪雲。
初生名半生半未生。
還堕已未故無初生燈也。
生不能照下次奪兩照。
半生是已則無闇可照。
又不能自照半明。
故雲生不能照也。
何況未生。
未生是闇有所照無能照。
雲何名照。
複次下第二縱。
有初燈若不受兩半而言是一體者。
則應明闇共體生死一命。
何得然乎。
複次不到闇故。
自上已來破其明到闇能破闇義。
此下次破明不到闇而能破闇。
此一偈本亦是結前發後。
結前者。
莫問已成初生。
凡厥有明悉不到暗。
若不到暗悉不破暗。
所以然者。
明暗相乖。
暗若現在明在未來。
明若現在暗便過去。
不相見理故不相破。
發後者。
今外人引咒星譬立不到闇而能破闇而能破闇義。
外曰如咒星者。
論主上雲明不到闇則不破闇。
外受不到不受不破。
故引咒星不到于物而有功用。
内曰太過實者。
明所引之喻過彼燈實。
故雲太過實也。
又以燈例咒。
咒能及遠。
燈亦應爾。
則燈壞。
以咒例燈。
燈不及遠。
咒亦應爾。
則咒壞。
又俱相類并是神靈同為頑礙。
又吉應懸吉。
不煩貫初。
又我經亦應是吉。
則一切是吉便無有不吉。
不吉無故亦無有吉也。
又就此凡有四并。
一近遠俱不到則近遠俱破。
二遠近俱不到遠近俱不破。
三破近不破遠。
應到近不到遠。
則有到有不到。
四若俱不到破近不破遠。
亦應破遠不破近。
注中雲振旦者。
此雲漢國也。
複次若初吉餘不吉。
自下已來破其初吉及中後皆吉。
從此已下偏破中後吉。
以上來破譬既窮。
今還歸法說也。
又從此文去至衆手皆[雨/隻]開起。
若初吉者促自吉。
餘不吉者破他吉也。
汝言阿漚在初以為吉者。
中後既無。
雲何名吉。
故言餘應不吉。
注中開二種妄語以破外人。
若吉性通三。
汝言初吉則隐于中後。
有而言無故名妄語。
若言吉唯在初中後無吉。
汝言以初吉故餘亦吉。
即是無而言有故為妄語。
外曰初吉故餘亦吉者通二妄語也。
吉唯在初中後無吉。
故無無而言有過。
以初吉力潤益中後相與皆吉。
則無有而言無過。
内曰不吉多故吉為不吉。
此有二難。
一者少多相敵。
以少吉力令多不吉皆吉。
亦應以多不吉不吉于吉皆成不吉。
二者就二力難。
汝義吉與不吉各有自性不應移改。
今不吉不能自守為吉所吉遂成吉者。
吉亦應不能自守吉性為不吉所不吉皆成不吉。
外曰如象手。
此救上以少從多難也。
象有七枝。
以手勝故從勝受名為有手。
故外國人呼象以為有手。
婆沙雲。
佛經說信是象手。
如象手能取衆生數非衆生數物。
信能取善法。
故知外國道俗通詺象為有手。
雖有多分不以少從多。
問譬喻無窮。
何故破象手耶。
答傍破吉義。
大有二門。
自上已來破其外法。
即是外空。
今破内法明其内空。
欲使外道悟内外法畢竟皆空故也。
所以明内外空者。
以見有内外法故生凡失二乘有所得煩惱。
今悟本性空故不起煩惱便得解脫。
若言外道見有提婆明空。
則各一是見耳。
内曰無象過故。
有百論師釋雲。
諸法實相畢竟空寂故雲無象。
又雲。
此是标無象章門。
下自解釋故雲無象。
所言過故者。
外人引于象手堕無象之過故雲無象過也。
今明。
都非釋不足彈之。
今開為二。
無象者奪破也。
過故者縱關也。
所言奪者。
外人引于象手。
以手标象。
以象從手。
若爾即堕無象。
所以然者。
外道既名象為有手。
則象與手異。
如人有手人與手異。
母有子母與子異。
若象與手異亦與頭異。
四支百體一一皆然。
故除諸分外則無有象。
問四外道中是何人過。
答俱有此失。
異于手外無有總象。
故衛世師堕于無象。
若象即手但見于手則無總象。
是故僧佉堕于無象也。
勒沙婆亦一亦異俱堕二無。
亦異則别外無總。
亦一則唯别無總。
若提子非一非異。
非一還堕異無。
非異還堕一無。
又四處無象。
一者具在中無。
二者分在中無。
三者總即别無。
四者别則有總無。
所言過故者第二縱有也。
縱有别象則四師俱堕過。
故衛世則有頭中有足之過。
僧佉則有頭是足過。
勒沙婆亦一則頭足一過。
亦異則頭有足過。
非一非異還招兩失也。
注中為二。
一釋偈本破其譬說。
二結無吉明無法義。
釋偈為二。
初就衛世釋無象過故。
次就僧佉釋無象過故。
問此論皆前破一後破于異。
今何故前異後一。
答外人立于象手以象從手。
則手外有象。
以手标象。
則象外有手。
正堕異義。
故前就異破。
一一門中開為三别。
異門三者。
一無象二釋過故三指後品。
若象與手異者。
此牒外義也。
外道明。
手外有象故以象從手。
象外有手故以手标象。
如其無異。
則無别象從手。
無手标象。
既有從标則知異也。
頭足等亦異者。
此是論主次破之也。
象與手既異。
與頭足亦異也。
如是則無别象者。
正明無象也。
若分中有分具者。
此釋過故。
即是縱關。
若離諸分外别有一象故以象從手以手标象。
則有一全象在于頭中。
故頭中有足。
頭内既有全象則頭内具有七枝。
但據颠倒過甚故偏言有足。
如破異品中說者。
第三指後品。
所以指後品者。
後明分在具在二門。
今但破具在餘有分在故指後品說。
若象與手不異。
第二就僧佉釋無象過故亦三。
初明無象次辨過故三指後品。
若象即手亦即餘分。
則但見諸分無别總象也。
若有分與分不異者。
第二縱關次釋過故。
若言總攬手足諸分以為象者。
頭足二分既與象一。
則頭足亦一。
前明以總即别。
得别失總。
今明以别即總。
得總失别。
失别無手标象。
失總無象從手。
雲何引于象手救以多從少耶。
如破一品中說者。
第三指後。
此中略破未盡指後廣說。
大師于此文廣破由來。
五陰成人四微為柱。
得文意者可例破之。
如犢子計四大和合有眼法。
五陰和合有人法。
則别有總眼總人。
莊嚴假有體有用有名。
此二師既别有總象。
則堕無象與過故。
以除别不見有總故堕無象。
必言别外有總則堕頭中有足。
開善無假體有假用。
此不成義。
既以實法作體無假體。
假用附何物耶。
無有假家之用将實作體。
若以實為體還是實用。
既實法和合别有假用起。
則實法和合别有假體起。
光宅無假體假用但有實法體。
亦不然。
無假雲何有實。
無總雲何有别耶。
今恐于文意為煩故直釋而已。
如是吉事下第二總結。
外曰惡止止妙下自上已來傍破吉竟。
今是第三伏流辨宗。
邪教覆正經其義不明照。
在邪已破故二善義成。
故伏流說也。
若答難明者。
自上已來答兩不吉難竟。
今第二次酬兩颠倒難及兩煩重難即成二别。
就答兩颠倒為二章。
第一答其止善颠倒。
次酬其行善颠倒。
即顯如來說于二善其義深遠其言巧妙無颠倒失。
外人前與颠倒難者。
自上已來立外破内。
從此已後就内難内。
惡止者牒二字也。
止妙者明粗妙也。
惡是所止之粗。
止是能止妙戒也。
何不在初者。
止既妙止于惡。
何不前言止惡而言惡止。
故知颠倒。
内曰行者要前知惡然後能止。
明惡止粗妙。
實如所言。
但行者要前知惡過患然然受戒止之。
如來制戒亦得如是。
故經雲。
見衣有孔然後乃補。
是故前惡後止。
問一切制戒皆先犯然後以制耶。
答就釋迦聲聞戒如此耳。
菩薩戒皆是在華台上舍那佛說。
爾時無起惡緣。
此是頓制也。
外曰善行應在初。
第二合說就二善作颠倒難。
難有二意。
一并決難。
若要前知惡過故前惡後止。
亦應要前知善有妙果然後方能止惡。
則應前說善行後明惡止。
二者汝之二善言巧理深。
今應前為衆生說善行有于妙果。
衆生為貪妙果然後受戒止惡故。
前應明善行後說惡止。
内曰次第法故前除粗垢次除細垢。
此是偈本。
但為脫落故無修妒路。
就文為二。
前法次譬。
法門有二。
一修行次第門。
二說法次第門。
前示妙果此就說門。
修行次第要前離過然後受戒息于粗垢。
次行善法除于細垢。
内外清淨方可受聖道染也。
若行者不止惡下第二注釋。
前釋法說。
譬如下釋譬說。
外曰已說惡止下。
就答難者明此二善體相不同無二煩重過。
初明止不攝行行非煩重。
次明行不攝止故止非煩重。
外難雲。
無惡即是善。
如無癡即是慧。
既已說惡止。
不應複言善行。
惡止者不言無惡而已。
乃明惡止有戒善。
既其有善即是善行。
何煩重說善行。
又從上生者。
垢雖粗細止義無殊。
但言惡止已攝善行。
而複說者豈非煩重。
内曰布施是善行者。
惡止任運無作而生。
善行修習方有。
故止不攝行。
如不盜他物名為止善。
以物施他秤為行善。
故止行不同。
故非重說。
複次如大菩薩下。
前就身口明止行異。
今約意地辨止行異。
諸大菩薩無惡可止而行于善。
當知善行非是止惡。
故不得惡止而攝善行。
又前就凡夫辨止行異。
以凡夫有惡可止複有施善可行。
今就聖無惡可止有善可行。
故二文異也。
外曰布施是止悭法者。
布施破悭法。
故當知行善屬止攝。
内曰下答有五。
一返并答。
二無悭可止答。
三有悭不能止答。
四本末答。
五總結答。
今是初。
若言布施是止悭者。
凡聖之人不行施時應有悭罪。
複次諸漏盡下無悭可止答。
若言布施是止悭者。
無悭人施何所止耶。
或有雖行布施下第三有悭不能止答。
現有人雖行布施悭心不止。
故知布施非是止悭。
縱複能止下第四本末答。
夫布施者必前起慧與之心後為求世出世果。
雖複因此止悭。
非其本意故以善行為本。
是故布施第五總結。
外曰已說善行第二明行不攝止。
故說止非是煩重。
外意惡止善行同皆是善。
則應但說善行不須說于惡止。
而今說于善行複說惡止。
即是煩重。
内曰止相息行相作者。
外人明善義既通說一則得于二。
内辨二善體性恒别。
故說一不得兼二。
故止善冥伏任運而生。
體是靜義。
行善是興起修習其相是動。
既動靜不同不得說一攝二。
外曰是事實爾。
我不言動靜體一。
但善義無異故應相攝。
内曰應說惡止善行者。
答中為三。
謂标釋結。
二善凡有兩異。
一者通局異。
止善三性心中皆有。
是故止通。
行善唯善心有二性則無。
所以為局。
二者止善常生。
行善修習方有。
不作則無。
何以故下第二釋也。
釋中為三。
一明二善達心各異。
止善達心為欲息惡。
行善達心為欲修善。
域心既異故二善不同也。
若但說下第二反難答。
但說行善不說止善。
行善唯善心中有餘二心中無。
止善亦應爾餘二心中無。
若無止善應非比丘道。
以無戒故。
是時惡止故下第三順釋。
亦有福者。
三性心中有無作福。
問何以故知止惡别有善耶。
答從善心生必有善果。
又持此戒者必得樂果。
故應有善因。
又得此戒故則改卑成貴。
故知有也。
是故下第三總結。
是惡止善行法下。
自上已來明舍罪竟。
今第二次明舍福。
然通而為言皆是舍罪。
以悉乖道故皆是罪。
宜并舍之。
但今就
次答無難。
答有難者。
汝言我經初有惡者。
以惡先出故前明于惡。
所言惡者。
謂阿漚在初則吉。
無不吉。
此是邪見。
以佛未出世諸外道等前有此邪見惡。
是故如來出世止于此惡。
故言惡止。
佛之正教宜須奉行故雲善行。
今欲斷汝邪見惡故說惡止善行經。
此是反擲答也。
外聞論主經初明惡。
雲是論主内經之惡。
今明經初乃說外道之惡。
是故惡屬外經内教無過。
故名反擲答也。
問此是何等邪見。
答非是撥無因果故雲邪見。
乃是無而謂有乖于正理故稱邪見也。
然數論律師不得辄用百論明二善義。
此乃是一往破邪。
為欲舍罪故說之耳。
罪去福則不留。
邪去不存于正。
不應定謂有二善也。
注雲是吉是不吉是邪見氣者。
内懷邪見外宣之于口故稱為氣。
又初起此計為邪見體。
遂至于今枝流不絕秤之為氣。
又撥無善惡名邪見正體。
謂吉不吉是邪見餘勢。
故秤為氣。
是故無過下自免。
複次無吉故下第二酬其無難。
汝言無有阿漚則是不吉者。
若道理有之而我不安。
是則為過。
以道理實無無故無所安。
所以無咎。
又道理實無而汝謂有。
無而謂有則是邪見。
故過在于外。
内經無咎。
又斷邪見謂标二章門。
謂邪見及斷章門。
從此下釋二章門。
以求之不得無而謂有故名邪見。
而釋邪見章門。
求之不得邪見便壞。
故是釋斷章門。
又開二别。
初理奪破次縱關。
破理奪者。
妄情謂有道理實無故雲無吉。
故莊周一色從三情。
欲明無有定性色。
攝論明一境從四人。
亦明無有定境。
又一色從二情。
凡謂色為有。
聖知色為空。
色未曾空有。
注文為四。
一縱二奪三釋四呵。
若少有吉者此縱關也。
若少有吉。
我經應安亦許汝立。
此實無吉者奪也。
以道理實無故我無所安汝不應立。
何以故下第三釋。
愚人無方便下第四呵。
以外道求樂不達樂因。
妄作此執言是樂因也。
複次下第二縱破。
前明道理實無。
今縱有之。
故開三門檢也。
又恐外人言有一物從于三情。
故複以三門責之。
又雲。
約一人故說之為吉。
如女色從愛者說之為好。
又如破方中雲。
于一天下說有定方。
故開三門以責之也。
問何故破吉乃破生耶。
答吉是有為必是生法故破生也。
又寄破吉生顯一切法都無有生。
令諸外道悟無生忍。
注釋為二。
初别釋三門次總結。
前釋不自中前奪後縱。
明無有吉法還從吉自體生。
若從吉自體生者。
不假梵王及筆墨等而生阿漚。
亦二相過故下第二縱關。
若言還從自體生者。
則有體所從有物能從生。
便成因果不同。
不名為自也。
破他有三。
一相待破二無窮破三重生破。
相待易知。
無窮者。
吉望一法為他。
望一切法并皆是他。
既從一他而生。
便應遍從一切他生。
故雲無窮。
又此是逆推無窮。
吉既從他他複從他。
是則無窮。
無窮則無因。
無因則非他。
故得他堕無窮。
免無窮則失他重生破者。
他中無一既得生一。
亦無百千應生百千。
問破他中有無窮。
破自中亦有以不。
答二體之中有二種無窮。
一者能生同所生。
所生既有從能生亦應有從。
若有從則無窮。
若窮堕無因。
又若能不更從能則所亦不從能也。
次以所生同能生。
能生既有所生。
所生亦應更有能生他。
是則無窮。
若不能生他亦應不從他生。
破共有二義。
一者理奪既無自他合何為共。
二縱合自他以為共者則合二過以為一過。
凡生法有三種下第二總結凡二義。
一者結上三門明無生義以示外人。
二明此三門攝一切法遮其異計。
問若就情有三。
理無阿漚兩字。
又就理自他共求無三。
理實無者佛經初既标如是等六事亦同此責。
若爾亦無如是之字亦同皆破不。
答二義。
一者阿漚實非吉。
外道橫謂故被破。
如是六事實是吉。
故不被破。
二者佛經明如是字即具二谛。
以字是因緣因緣常寂即第一義。
第一義常寂因緣字即世谛。
外道決定執性有不知二谛。
是故被破也。
外曰是吉自生故如鹽下自上已來破其自吉。
從此已後雙破自他。
上有五難。
今并救之。
言五難者。
初明邪見。
二者理奪。
後自他共三門。
外救初雲。
若定有吉不吉是邪見者。
亦應有鹹不鹹應為邪見。
而世谛之中有鹹不鹹。
既是正見。
吉亦如是。
通第二雲。
從情有三理實無吉者。
亦應從情有鹹理實無鹹。
然于一切情皆鹹者。
吉亦然矣。
通第三三門難者。
他共二關本非我義。
何所難耶。
前雖破自。
今正救雲鹽體自鹹非是外物堿鹽令鹹。
吉義亦爾故無前過。
内曰前已破故者。
偈本為二。
一指前破其自鹹。
二正破其鹹他。
破自即破其體。
破能鹹他謂破其用。
又指前即是奪破。
謂奪無有自。
次縱其有自。
不能鹹他。
言指前破者凡有二義。
一者我前破自遍破天下之自。
汝立鹽自已漏我破中。
但外道心粗不覺已破更複救之。
則是堕負。
問上雲何破鹽自耶。
答自則非鹹。
鹹别非自。
如指自則非觸觸則非自。
故漏前破也。
亦鹽相鹽中住者。
此第二縱自破他。
鹽守鹹自性則不能鹹他。
既失鹹他亦無自性。
問現見鹽與食合。
是故食鹹。
豈非鹹他。
答食中之鹹為是鹽鹹為是食鹹。
若是食鹹則失自鹹。
若是鹽鹹則失鹹他。
考而言之。
食中之鹹終是鹽鹹。
故守自性失于鹹他。
考而言之。
世間粗心言食中鹽此是食鹹。
然共終是鹽鹹耳。
則食不鹹也。
注文前釋奪破。
複次下第二縱破解此雲三。
今正意者開文為二。
一取外人意。
二正破之。
汝意謂鹽從因緣出者。
外人立鹹凡有二義。
一者鹽不假餘物故鹹是自性鹹。
二食中之鹹假鹽故鹹名因緣鹹。
故體鹹是自鹹。
用鹹為因緣鹹。
故自是自鹹。
他是因緣鹹。
是故鹽不自性鹹者。
此是食中之鹹是因緣鹹。
故無自性。
非外人改自性鹹立因緣。
此句是外人本宗亦非是論主破也。
故舊之二釋于文并謬。
我不受汝語下第二明論主破。
不受汝語者。
外人鹽鹹能使他物鹹是因緣鹹。
此二語相違是故不受。
今當還以汝語破汝所說者。
二語既其相違。
故還捉自性鹹語破其他物鹹語。
如鉾楯相違。
鹽雖他物合物不為鹽。
此正破。
以鹽守鹽性食則不鹹。
如牛守牛性雖與馬合牛終非馬。
此文正爾也。
不須異釋。
若破舊義者。
數人謂淡物有堿性假緣發之。
成論淡物有鹹理緣會則鹹。
今問。
理之與性為是淡為異淡耶。
若是淡者畢竟無鹹。
雖與鹹合但是鹽鹹則非物鹹也。
又破外道者。
鹹有堿性亦淡有淡性。
今淡遂反成鹹則失淡性。
若無淡性雲何有鹹。
又若汝淡性可反成鹹。
亦堿性可反為淡。
如少鹽投于多水則失堿性。
亦應少吉入多不吉失于吉性。
又如色心雖合不可相反。
鹹淡亦爾不可相反。
若可相反即無自性。
無性則空。
不應執有。
外曰如燈。
破燈為二。
一破明能見闇故破于闇。
二破明不見闇而能破闇。
破此二義則明破闇理盡。
初四。
一立二破三救四破救。
前一番破已成明不能見闇故不破闇。
次一問答破初生燈不能破闇。
夫論明能破闇不出此二。
此二不成則明破闇理盡。
問何故舍鹽立燈耶。
答鹽守自性則他物不鹹。
他物若鹹則失自性。
燈守自照不失照他。
雖能照他不失自性。
是以舍鹽而立燈也。
問佛法誰立燈自照照他。
答婆沙雲。
僧祇人明。
智自知知他。
如燈自照照他。
評家破之雲。
此喻非三藏中。
世俗法與賢聖法異故不應引。
又破雲。
燈若自照複何所照。
燈若非照則是暗。
複何能照。
内曰燈自他無暗者。
上鹽得自失他得他失自。
今引燈自他俱失。
炎内無暗故無自照。
炎外亦無故無照他。
自他無闇則無所照。
既無所照亦無能照。
故堕不闇不明不能不所一切都失。
又若言自照則自體有闇。
若言照他則他處有闇。
若兩處有闇唯有所照竟無能照。
既無能照亦無所照亦堕一切都失。
又若言自照。
則自體有闇複自體有明。
則一燈之中具明闇兩質。
若有具兩質則應相害。
既其相害則無明闇亦一切都失。
又若言有自照之明複有所照之闇。
則一燈内具有明闇。
亦應即自吉體應有不吉。
而吉體無有不吉。
則燈體有明而無有暗還堕無自他之失。
注為三。
初釋自無暗。
次釋他無暗。
三總結無照。
釋自二破。
夫論照義不出二種。
一者照暗。
二者照明。
初辨炎内無暗故不名照暗也。
燈亦無能照下第二辨不能照明。
前辨無暗可照。
今辨有明不能照。
故無有明暗一切不照。
此有二破。
初奪次縱。
燈無能照者。
亦炎無有自照之能也。
不能照故者。
此句釋上所以。
無自照己體之能者。
以其自體不能還照自體故。
如指如刀。
無有自斫自觸故。
亦二相過故者第二縱也。
有自照己體之能。
則應有受照之體。
便成二炎兩燈。
故前得自失照。
今得照失自。
進退堕負。
餘文易知。
外曰初生時二俱照故。
自上已來破已成燈無照暗義。
今破初生燈不能破暗。
救意雲。
已成之燈暗體已滅故無兩暗可照。
今初生燈二俱有暗故有所照。
以有所照便有能照。
故照義得成。
如燈未生時暗體未滅。
一豪明生則一豪暗滅。
明體漸成暗便漸滅。
明若都成暗便都滅。
當知破闇是初明之功。
初生之燈照體未足故有自照。
住處亦昧故有照他。
然外人立初生明凡二義。
一者明暗并。
二明除暗。
初生之燈猶有細暗。
故明闇并已破于粗。
故有除暗。
内曰不然一法有無相不可得者。
已成之明無暗可破。
如前說之。
初生之明不離已未。
已生則是有。
未生為無。
有無相乖。
何名一體。
故雲不可得也。
注中為二。
一奪二縱。
奪中又二。
一奪初燈二奪兩照。
奪初燈者。
外謂有初生燈異于已未。
今奪雲。
初生名半生半未生。
還堕已未故無初生燈也。
生不能照下次奪兩照。
半生是已則無闇可照。
又不能自照半明。
故雲生不能照也。
何況未生。
未生是闇有所照無能照。
雲何名照。
複次下第二縱。
有初燈若不受兩半而言是一體者。
則應明闇共體生死一命。
何得然乎。
複次不到闇故。
自上已來破其明到闇能破闇義。
此下次破明不到闇而能破闇。
此一偈本亦是結前發後。
結前者。
莫問已成初生。
凡厥有明悉不到暗。
若不到暗悉不破暗。
所以然者。
明暗相乖。
暗若現在明在未來。
明若現在暗便過去。
不相見理故不相破。
發後者。
今外人引咒星譬立不到闇而能破闇而能破闇義。
外曰如咒星者。
論主上雲明不到闇則不破闇。
外受不到不受不破。
故引咒星不到于物而有功用。
内曰太過實者。
明所引之喻過彼燈實。
故雲太過實也。
又以燈例咒。
咒能及遠。
燈亦應爾。
則燈壞。
以咒例燈。
燈不及遠。
咒亦應爾。
則咒壞。
又俱相類并是神靈同為頑礙。
又吉應懸吉。
不煩貫初。
又我經亦應是吉。
則一切是吉便無有不吉。
不吉無故亦無有吉也。
又就此凡有四并。
一近遠俱不到則近遠俱破。
二遠近俱不到遠近俱不破。
三破近不破遠。
應到近不到遠。
則有到有不到。
四若俱不到破近不破遠。
亦應破遠不破近。
注中雲振旦者。
此雲漢國也。
複次若初吉餘不吉。
自下已來破其初吉及中後皆吉。
從此已下偏破中後吉。
以上來破譬既窮。
今還歸法說也。
又從此文去至衆手皆[雨/隻]開起。
若初吉者促自吉。
餘不吉者破他吉也。
汝言阿漚在初以為吉者。
中後既無。
雲何名吉。
故言餘應不吉。
注中開二種妄語以破外人。
若吉性通三。
汝言初吉則隐于中後。
有而言無故名妄語。
若言吉唯在初中後無吉。
汝言以初吉故餘亦吉。
即是無而言有故為妄語。
外曰初吉故餘亦吉者通二妄語也。
吉唯在初中後無吉。
故無無而言有過。
以初吉力潤益中後相與皆吉。
則無有而言無過。
内曰不吉多故吉為不吉。
此有二難。
一者少多相敵。
以少吉力令多不吉皆吉。
亦應以多不吉不吉于吉皆成不吉。
二者就二力難。
汝義吉與不吉各有自性不應移改。
今不吉不能自守為吉所吉遂成吉者。
吉亦應不能自守吉性為不吉所不吉皆成不吉。
外曰如象手。
此救上以少從多難也。
象有七枝。
以手勝故從勝受名為有手。
故外國人呼象以為有手。
婆沙雲。
佛經說信是象手。
如象手能取衆生數非衆生數物。
信能取善法。
故知外國道俗通詺象為有手。
雖有多分不以少從多。
問譬喻無窮。
何故破象手耶。
答傍破吉義。
大有二門。
自上已來破其外法。
即是外空。
今破内法明其内空。
欲使外道悟内外法畢竟皆空故也。
所以明内外空者。
以見有内外法故生凡失二乘有所得煩惱。
今悟本性空故不起煩惱便得解脫。
若言外道見有提婆明空。
則各一是見耳。
内曰無象過故。
有百論師釋雲。
諸法實相畢竟空寂故雲無象。
又雲。
此是标無象章門。
下自解釋故雲無象。
所言過故者。
外人引于象手堕無象之過故雲無象過也。
今明。
都非釋不足彈之。
今開為二。
無象者奪破也。
過故者縱關也。
所言奪者。
外人引于象手。
以手标象。
以象從手。
若爾即堕無象。
所以然者。
外道既名象為有手。
則象與手異。
如人有手人與手異。
母有子母與子異。
若象與手異亦與頭異。
四支百體一一皆然。
故除諸分外則無有象。
問四外道中是何人過。
答俱有此失。
異于手外無有總象。
故衛世師堕于無象。
若象即手但見于手則無總象。
是故僧佉堕于無象也。
勒沙婆亦一亦異俱堕二無。
亦異則别外無總。
亦一則唯别無總。
若提子非一非異。
非一還堕異無。
非異還堕一無。
又四處無象。
一者具在中無。
二者分在中無。
三者總即别無。
四者别則有總無。
所言過故者第二縱有也。
縱有别象則四師俱堕過。
故衛世則有頭中有足之過。
僧佉則有頭是足過。
勒沙婆亦一則頭足一過。
亦異則頭有足過。
非一非異還招兩失也。
注中為二。
一釋偈本破其譬說。
二結無吉明無法義。
釋偈為二。
初就衛世釋無象過故。
次就僧佉釋無象過故。
問此論皆前破一後破于異。
今何故前異後一。
答外人立于象手以象從手。
則手外有象。
以手标象。
則象外有手。
正堕異義。
故前就異破。
一一門中開為三别。
異門三者。
一無象二釋過故三指後品。
若象與手異者。
此牒外義也。
外道明。
手外有象故以象從手。
象外有手故以手标象。
如其無異。
則無别象從手。
無手标象。
既有從标則知異也。
頭足等亦異者。
此是論主次破之也。
象與手既異。
與頭足亦異也。
如是則無别象者。
正明無象也。
若分中有分具者。
此釋過故。
即是縱關。
若離諸分外别有一象故以象從手以手标象。
則有一全象在于頭中。
故頭中有足。
頭内既有全象則頭内具有七枝。
但據颠倒過甚故偏言有足。
如破異品中說者。
第三指後品。
所以指後品者。
後明分在具在二門。
今但破具在餘有分在故指後品說。
若象與手不異。
第二就僧佉釋無象過故亦三。
初明無象次辨過故三指後品。
若象即手亦即餘分。
則但見諸分無别總象也。
若有分與分不異者。
第二縱關次釋過故。
若言總攬手足諸分以為象者。
頭足二分既與象一。
則頭足亦一。
前明以總即别。
得别失總。
今明以别即總。
得總失别。
失别無手标象。
失總無象從手。
雲何引于象手救以多從少耶。
如破一品中說者。
第三指後。
此中略破未盡指後廣說。
大師于此文廣破由來。
五陰成人四微為柱。
得文意者可例破之。
如犢子計四大和合有眼法。
五陰和合有人法。
則别有總眼總人。
莊嚴假有體有用有名。
此二師既别有總象。
則堕無象與過故。
以除别不見有總故堕無象。
必言别外有總則堕頭中有足。
開善無假體有假用。
此不成義。
既以實法作體無假體。
假用附何物耶。
無有假家之用将實作體。
若以實為體還是實用。
既實法和合别有假用起。
則實法和合别有假體起。
光宅無假體假用但有實法體。
亦不然。
無假雲何有實。
無總雲何有别耶。
今恐于文意為煩故直釋而已。
如是吉事下第二總結。
外曰惡止止妙下自上已來傍破吉竟。
今是第三伏流辨宗。
邪教覆正經其義不明照。
在邪已破故二善義成。
故伏流說也。
若答難明者。
自上已來答兩不吉難竟。
今第二次酬兩颠倒難及兩煩重難即成二别。
就答兩颠倒為二章。
第一答其止善颠倒。
次酬其行善颠倒。
即顯如來說于二善其義深遠其言巧妙無颠倒失。
外人前與颠倒難者。
自上已來立外破内。
從此已後就内難内。
惡止者牒二字也。
止妙者明粗妙也。
惡是所止之粗。
止是能止妙戒也。
何不在初者。
止既妙止于惡。
何不前言止惡而言惡止。
故知颠倒。
内曰行者要前知惡然後能止。
明惡止粗妙。
實如所言。
但行者要前知惡過患然然受戒止之。
如來制戒亦得如是。
故經雲。
見衣有孔然後乃補。
是故前惡後止。
問一切制戒皆先犯然後以制耶。
答就釋迦聲聞戒如此耳。
菩薩戒皆是在華台上舍那佛說。
爾時無起惡緣。
此是頓制也。
外曰善行應在初。
第二合說就二善作颠倒難。
難有二意。
一并決難。
若要前知惡過故前惡後止。
亦應要前知善有妙果然後方能止惡。
則應前說善行後明惡止。
二者汝之二善言巧理深。
今應前為衆生說善行有于妙果。
衆生為貪妙果然後受戒止惡故。
前應明善行後說惡止。
内曰次第法故前除粗垢次除細垢。
此是偈本。
但為脫落故無修妒路。
就文為二。
前法次譬。
法門有二。
一修行次第門。
二說法次第門。
前示妙果此就說門。
修行次第要前離過然後受戒息于粗垢。
次行善法除于細垢。
内外清淨方可受聖道染也。
若行者不止惡下第二注釋。
前釋法說。
譬如下釋譬說。
外曰已說惡止下。
就答難者明此二善體相不同無二煩重過。
初明止不攝行行非煩重。
次明行不攝止故止非煩重。
外難雲。
無惡即是善。
如無癡即是慧。
既已說惡止。
不應複言善行。
惡止者不言無惡而已。
乃明惡止有戒善。
既其有善即是善行。
何煩重說善行。
又從上生者。
垢雖粗細止義無殊。
但言惡止已攝善行。
而複說者豈非煩重。
内曰布施是善行者。
惡止任運無作而生。
善行修習方有。
故止不攝行。
如不盜他物名為止善。
以物施他秤為行善。
故止行不同。
故非重說。
複次如大菩薩下。
前就身口明止行異。
今約意地辨止行異。
諸大菩薩無惡可止而行于善。
當知善行非是止惡。
故不得惡止而攝善行。
又前就凡夫辨止行異。
以凡夫有惡可止複有施善可行。
今就聖無惡可止有善可行。
故二文異也。
外曰布施是止悭法者。
布施破悭法。
故當知行善屬止攝。
内曰下答有五。
一返并答。
二無悭可止答。
三有悭不能止答。
四本末答。
五總結答。
今是初。
若言布施是止悭者。
凡聖之人不行施時應有悭罪。
複次諸漏盡下無悭可止答。
若言布施是止悭者。
無悭人施何所止耶。
或有雖行布施下第三有悭不能止答。
現有人雖行布施悭心不止。
故知布施非是止悭。
縱複能止下第四本末答。
夫布施者必前起慧與之心後為求世出世果。
雖複因此止悭。
非其本意故以善行為本。
是故布施第五總結。
外曰已說善行第二明行不攝止。
故說止非是煩重。
外意惡止善行同皆是善。
則應但說善行不須說于惡止。
而今說于善行複說惡止。
即是煩重。
内曰止相息行相作者。
外人明善義既通說一則得于二。
内辨二善體性恒别。
故說一不得兼二。
故止善冥伏任運而生。
體是靜義。
行善是興起修習其相是動。
既動靜不同不得說一攝二。
外曰是事實爾。
我不言動靜體一。
但善義無異故應相攝。
内曰應說惡止善行者。
答中為三。
謂标釋結。
二善凡有兩異。
一者通局異。
止善三性心中皆有。
是故止通。
行善唯善心有二性則無。
所以為局。
二者止善常生。
行善修習方有。
不作則無。
何以故下第二釋也。
釋中為三。
一明二善達心各異。
止善達心為欲息惡。
行善達心為欲修善。
域心既異故二善不同也。
若但說下第二反難答。
但說行善不說止善。
行善唯善心中有餘二心中無。
止善亦應爾餘二心中無。
若無止善應非比丘道。
以無戒故。
是時惡止故下第三順釋。
亦有福者。
三性心中有無作福。
問何以故知止惡别有善耶。
答從善心生必有善果。
又持此戒者必得樂果。
故應有善因。
又得此戒故則改卑成貴。
故知有也。
是故下第三總結。
是惡止善行法下。
自上已來明舍罪竟。
今第二次明舍福。
然通而為言皆是舍罪。
以悉乖道故皆是罪。
宜并舍之。
但今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