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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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門基撰
論。
若唯有識至說有三性。
述曰。
雖有七頌釋外難中而分為二。
初二頌答唯有識便違理難。
後五頌答唯有識便違經難。
後中有二。
初三頌釋無境三自性不成難。
後二頌釋有識三無性不成難 于此初中有四。
初總問。
二略答。
三征。
四釋。
此即初也 今難意雲。
若離内識外法無者。
但有一性不應說三。
經既說三故非唯識。
論。
應知三性亦不離識。
述曰。
此略答也。
非說性有三便非唯有識。
即不離識而說三故。
論。
所以者何。
述曰。
外人诘也。
三不離識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論。
頌曰至非不見此彼。
述曰。
下廣答也。
頌中有三。
初二頌辨三性。
後一頌初三句明性一.異。
第四句明内證時圓成.依他先後證見。
初二頌中。
初一頌解初性。
次半頌解依他。
次半頌解圓成。
餘文可解。
下釋之中文分為二。
初釋頌文。
後諸門解釋。
解本頌中文複分二。
初别解頌文。
後此中意說以下。
總釋頌意結答所問。
别釋頌中文又分三。
初辨三性。
次辨不異一義。
後辨證見先後 别解三性文分為三。
或分為二。
初釋第一頌遍計所執性。
及解次半頌依他起性。
相對明故合為一也。
後解餘半頌圓成實性。
初中分二。
初但解遍計所執。
後合與依他對明。
論。
周遍計度故名遍計。
述曰。
解所執中二說。
此即是前難陀等解。
釋初句頌遍計二字。
周義釋遍。
度義釋計。
唯第六識能周遍計度。
第七識等是此類故亦名遍計。
但可名計而非遍故。
今依正義。
由此應作四句分别。
有遍而非計。
謂無漏諸識。
有漏善識等能遍廣緣。
而不計執者。
有計而非遍。
謂第七有漏識。
有亦遍亦計。
謂有漏染污我.法執第六識等。
有非遍非計。
謂有漏五識。
及第八識等。
問此遍計何名彼彼。
論。
品類衆多至虛妄分别。
述曰。
以此計心品類衆多或二三等。
至下當知。
說為彼彼。
此體是何。
謂能遍計虛妄分别。
即是一切能起遍計依他性心。
将釋第二句卻解上句。
并釋由字。
論。
即由彼彼至所遍計物。
述曰。
妄分别故遍計種種所遍計物。
物者體也。
即能計心起所執也。
此體是何。
論。
謂所妄執至自性差别。
述曰。
此性即是所虛妄執。
蘊.處.界等一切義理。
若法若我此二種中自之體性及差别義。
此即心外非有法也。
即是由有能計心體計有物也。
上句遍計之言。
出能計心等體。
以遍計行相顯其法體。
第二句中遍計之言。
即能遍計心之行相。
前以行相出彼法體。
後以行相明起計失 問此所計法自性非有。
何故名物及名種種 答随能計心。
故說為物。
心多品故說為種種體非種種也。
又所計無法亦可名物。
有.無二法皆名物故。
言種種者。
随能遍計妄分别心計此無物。
當情亦有種種相故。
論。
此所妄執至所執自性。
述曰。
解第三句。
此第二句所妄執心外法.我.自性.差别體性非有。
如龜毛等體定無故。
總名遍計所執自性。
論。
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述曰。
次第四句。
如是第三句遍計所執。
自性都無所有。
非少可有故名都無。
依他性法少可有故。
何以知無。
理.教二法子細推征不可得故。
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
此即一翻但解初性。
下第二師釋。
初略但釋初頌。
後廣對依他。
兼釋次半頌。
論。
或初句顯能遍計識。
述曰。
義與前同。
論。
第二句示所遍計境。
述曰。
所依執處。
與前師異。
此以理言。
通彼依他.圓成二性。
下自當知。
然攝大乘等但說依他。
安足處故。
稍相近故。
凡夫境故。
易可知故。
理通成實。
論。
後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述曰。
後半頌即下二句。
方申遍計所執性義非有。
前第七卷中已廣顯非有故。
然如攝論第四.五卷說能遍計。
即此初句。
所遍計即此第二句。
遍計所執自性乃成。
即此中下半頌。
上但重解初頌所執。
自下廣解初頌。
及依他起。
下廣解三種為三。
然第三句中與依他合解。
既言初句是能遍計。
故論次問。
論。
初能遍計自性雲何。
述曰。
此問辭也。
下先廣遍計。
後廣彼彼。
論。
有義八識至皆能遍計。
述曰。
此安惠等。
執即通三性。
有漏之心無非執者。
五.八識唯有法執。
七唯有人。
六通二種。
論。
虛妄分别為自性故。
述曰。
若有漏心有如無漏不起執者。
即不應言虛妄分别。
若不執心名妄分别。
即無漏心應名虛妄分别之心。
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計。
楞伽.中邊等文。
皆言八識是妄分别。
論。
皆似所取能取現故。
述曰。
聖教中說二取名執。
有漏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現故皆有執。
非有取心不名取故。
非無執心似二取故。
一切經論皆有此文。
攝大乘論第四卷中。
及辨中邊皆作是說。
論。
說阿賴耶至為所緣故。
述曰。
所執自性之妄執習氣。
即能執心等種子。
瑜伽第五十一.及顯揚等。
說阿賴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
若有漏心有不執者。
有有漏種第八不緣。
何故論說第八緣妄種。
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經。
說第八緣相.名.分别習氣。
五十一說緣遍計種。
故遍計種通有漏一切心。
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安惠等師義。
下第二護法等師。
論。
有義第六至是能遍計。
述曰。
下文有三。
一标宗。
二立證。
三會違。
此初也。
全非五.八識。
亦非一切心。
執我法者方能計故。
所以者何。
論。
唯說意識能遍計故。
述曰。
下證有十。
十故字是。
若能計心通八識者。
如何攝論第四但說意耶。
問如第七識亦能遍計。
而彼論中唯說意識不言第七。
豈七不能。
七識既能而不說者。
明五.八識亦能不說。
論。
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述曰。
第七名意。
其第六識合而言之。
總名意識即是已說。
誰言不說。
如小乘中業.業道。
思但是業而非是道。
貪等三法是道非業。
身.語二法亦業亦道。
總合為言但名業道。
第七名意。
第六名意識。
總合名意識。
故無前難 安惠等雲。
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
餘之七識雖亦能計。
不能遍計攝論不說。
非餘不計。
攝論第四本.釋二論皆作此解。
雲第六識能周遍計度。
體順彼名。
餘不然故彼論不說。
又汝如業.業道合說者我亦爾。
第七名意。
五.八名識。
第六名意識。
彼論總合為言名意識。
亦有何過。
故知八識皆能遍計。
論。
計度分别能遍計故。
述曰。
五.八既無計度。
明無分别而不起執。
攝論本第四雲。
當知意識是能遍計。
有分别故。
乃至是故意識無邊行相而轉。
普于一切分别計度故名遍計。
非五.八識能普計故。
若爾第七不能普計。
應非此收。
此言不爾。
三分别中計度分别。
能為七中有相分别乃至不染。
非五.八識有此能故。
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是此收。
五.八不爾。
無性雲。
意識有分别者。
由能顯示.随念分别所雜糅故。
顯示者即計度。
非是自性。
餘亦有故。
此為正解 前師雲。
計度分别計相粗高五.八即無。
自性.任運.有相分别此等細者五.八說有。
理亦何爽。
雖攝論約粗計度分别為言不言五.八。
五.八二識實能遍計。
又一切八識簡無漏心故言意識能有分别。
非謂唯言第六.七識。
世親攝論唯言由此品類能遍計度。
不簡何者。
無性偏解本論。
故以顯示等言簡别。
此有何妨。
後難之雲。
論。
執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曰。
非五.八識恒與惠俱甯容有執。
前師雲若計度惠粗五.八無細者亦有。
若爾何故惠數非是遍行。
論。
二執必與無明俱故。
述曰。
我.法二執必無明俱。
非善心中有無明故。
彼無癡善根性相違故。
彼前師言此有何失。
我如汝小乘尋.伺俱起。
尋.伺性順可許俱起。
善心.無明性便相返。
論。
不說無明有善性故。
述曰。
瑜伽等論皆不說故。
下二障中當引彼文。
如何善心内而說有無明。
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
說名為善行相輕故者。
論。
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述曰。
相違之法不相應故。
如無慚與慚不得俱起。
癡.無癡等例亦應然。
若言有漏皆是不善。
無癡與癡非謂相應。
癡相輕微名無癡者。
論。
不見有執導空智故。
述曰。
若無漏心必二空觀随一現起。
若有漏心必有法執。
即加行智既有法執。
如何能導空智現前。
非由于水引火生故。
非闇為先導明生故。
論。
執有達無不俱起故。
述曰。
又加行心随順聖教作我法空觀名曰達無。
既有法執名為執有。
如何執有心。
與達無之智而俱起也。
彼既不俱起。
明加行心非有法執。
論。
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述曰。
又若有漏心皆有法執。
法執之心必有勢力。
應異熟生心亦是能熏。
有漏之心有勢用故。
如善.惡等。
然汝執第八亦非能熏。
是異熟心無勢用故。
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熏者。
應第八識亦是能熏。
不爾便與比量相違。
若爾何故楞伽。
中邊上卷等。
言三界八識皆妄分别。
顯揚十六說亦同此。
論。
有漏心等至虛妄分别。
述曰。
下文會違有三。
此初會也。
為會彼雲。
雖前位等作二空觀而是假相。
不如無漏證實理故。
一切八識名妄分别。
非妄分别皆是執心。
若有漏心有非執者。
如何說有二取相現。
中邊第一。
說虛妄心.心所似二相現故。
皆有執也。
論。
雖似所取至亦有執故。
述曰。
此會第二違有二。
一會。
二難。
此會.及初難。
諸有漏心。
雖似所取.能取相現。
而非一切能遍計心。
由依他起善.無記心。
雖有二取現非皆起執。
非以似二便計一切皆能遍計。
有計度分别二取相現之心能遍計故。
彼中邊論唯據六.七二識為論。
若似二取皆是執者。
勿無漏心亦有執故。
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之智。
有二取.相應皆有執。
佛地第七。
但說二乘無漏有執。
準二十釋。
菩薩後得亦有法執。
與佛地不同。
彼但說二乘無漏有執。
此但言佛無顯餘亦有。
論。
如來後得應有執故。
述曰。
難前師言。
佛應有執。
有二取相故。
如諸菩薩現二相故。
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
違聖教失。
且無相分違佛地經。
論。
經說佛智至如鏡等故。
述曰。
第八俗智名大圓鏡也。
謂現法樂.聲聞.八部莊嚴道場。
即變化聲聞等是。
第七識平等。
乃至成所作智皆有現能。
故佛四智皆有二相。
故論說言現身.土等如鏡等故。
勿謂餘智皆此譬喻。
但可現相義可同故。
此證無漏有相分也。
論。
若無緣用應非智等。
述曰。
若如來智無見分者。
即無緣用應非智等。
此即違理。
等者等取餘心.心所。
難雲。
如來.菩薩無漏四智品。
應非是智品。
無見分等故。
如虛空等。
既成此已翻向上成。
謂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無記智品并無漏心品。
應無法執。
非染污心有二相故。
如佛無漏智品。
彼計如來無漏智品非有執故。
本業璎珞經下卷。
雲明.闇一相善.惡一心等者。
是洴沙王國安陀偈師義。
故知前師所說非也。
前師難雲。
若有漏心非皆有執。
說藏識緣種何獨遍計。
論。
雖說藏識至故非成證。
述曰。
此會第三違。
更有别釋如第二卷。
此中且據有漏強者謂遍計種。
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
既爾複不言第八唯緣遍計種子。
既無唯言。
明第八所緣之種更有多也。
次護法論師總結上也。
論。
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計。
述曰。
由此如上所說理趣。
唯于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計。
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
故非五.八能遍計也。
此等征逐佛地第七二障中征。
下二障中自當對辨。
此則廣前遍計二字。
自下廣前彼彼之言。
論。
識品雖二至故言彼彼。
述曰。
識品雖二者。
第六.七二識也。
總名遍計以是一故。
更不須論。
但言二等 攝大乘第四說。
遍計有二。
一自性計。
二差别計。
世親釋雲。
如于眼等計自性。
于此計為常無常等之差别 七十三說一無差别.二有差别。
複有二。
一名加行。
二名施設 顯揚十六說。
一文字。
二非文字。
又有二。
一分别自體。
二分别所依緣事。
攝八分别者是。
七十四說。
一随覺。
二随眠 三者謂一我。
二法。
三用。
或自性.随念.計度分别。
如對法第二說 四者攝論說。
一自性計。
二差别計。
三有覺計謂善名言者。
四無覺計謂不善名言者。
七十三說。
一計自相。
二計差别。
三計所取。
四計能取 五者攝論說。
一依名計義。
二依義計名。
三依名計名。
四
若唯有識至說有三性。
述曰。
雖有七頌釋外難中而分為二。
初二頌答唯有識便違理難。
後五頌答唯有識便違經難。
後中有二。
初三頌釋無境三自性不成難。
後二頌釋有識三無性不成難 于此初中有四。
初總問。
二略答。
三征。
四釋。
此即初也 今難意雲。
若離内識外法無者。
但有一性不應說三。
經既說三故非唯識。
論。
應知三性亦不離識。
述曰。
此略答也。
非說性有三便非唯有識。
即不離識而說三故。
論。
所以者何。
述曰。
外人诘也。
三不離識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論。
頌曰至非不見此彼。
述曰。
下廣答也。
頌中有三。
初二頌辨三性。
後一頌初三句明性一.異。
第四句明内證時圓成.依他先後證見。
初二頌中。
初一頌解初性。
次半頌解依他。
次半頌解圓成。
餘文可解。
下釋之中文分為二。
初釋頌文。
後諸門解釋。
解本頌中文複分二。
初别解頌文。
後此中意說以下。
總釋頌意結答所問。
别釋頌中文又分三。
初辨三性。
次辨不異一義。
後辨證見先後 别解三性文分為三。
或分為二。
初釋第一頌遍計所執性。
及解次半頌依他起性。
相對明故合為一也。
後解餘半頌圓成實性。
初中分二。
初但解遍計所執。
後合與依他對明。
論。
周遍計度故名遍計。
述曰。
解所執中二說。
此即是前難陀等解。
釋初句頌遍計二字。
周義釋遍。
度義釋計。
唯第六識能周遍計度。
第七識等是此類故亦名遍計。
但可名計而非遍故。
今依正義。
由此應作四句分别。
有遍而非計。
謂無漏諸識。
有漏善識等能遍廣緣。
而不計執者。
有計而非遍。
謂第七有漏識。
有亦遍亦計。
謂有漏染污我.法執第六識等。
有非遍非計。
謂有漏五識。
及第八識等。
問此遍計何名彼彼。
論。
品類衆多至虛妄分别。
述曰。
以此計心品類衆多或二三等。
至下當知。
說為彼彼。
此體是何。
謂能遍計虛妄分别。
即是一切能起遍計依他性心。
将釋第二句卻解上句。
并釋由字。
論。
即由彼彼至所遍計物。
述曰。
妄分别故遍計種種所遍計物。
物者體也。
即能計心起所執也。
此體是何。
論。
謂所妄執至自性差别。
述曰。
此性即是所虛妄執。
蘊.處.界等一切義理。
若法若我此二種中自之體性及差别義。
此即心外非有法也。
即是由有能計心體計有物也。
上句遍計之言。
出能計心等體。
以遍計行相顯其法體。
第二句中遍計之言。
即能遍計心之行相。
前以行相出彼法體。
後以行相明起計失 問此所計法自性非有。
何故名物及名種種 答随能計心。
故說為物。
心多品故說為種種體非種種也。
又所計無法亦可名物。
有.無二法皆名物故。
言種種者。
随能遍計妄分别心計此無物。
當情亦有種種相故。
論。
此所妄執至所執自性。
述曰。
解第三句。
此第二句所妄執心外法.我.自性.差别體性非有。
如龜毛等體定無故。
總名遍計所執自性。
論。
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述曰。
次第四句。
如是第三句遍計所執。
自性都無所有。
非少可有故名都無。
依他性法少可有故。
何以知無。
理.教二法子細推征不可得故。
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
此即一翻但解初性。
下第二師釋。
初略但釋初頌。
後廣對依他。
兼釋次半頌。
論。
或初句顯能遍計識。
述曰。
義與前同。
論。
第二句示所遍計境。
述曰。
所依執處。
與前師異。
此以理言。
通彼依他.圓成二性。
下自當知。
然攝大乘等但說依他。
安足處故。
稍相近故。
凡夫境故。
易可知故。
理通成實。
論。
後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述曰。
後半頌即下二句。
方申遍計所執性義非有。
前第七卷中已廣顯非有故。
然如攝論第四.五卷說能遍計。
即此初句。
所遍計即此第二句。
遍計所執自性乃成。
即此中下半頌。
上但重解初頌所執。
自下廣解初頌。
及依他起。
下廣解三種為三。
然第三句中與依他合解。
既言初句是能遍計。
故論次問。
論。
初能遍計自性雲何。
述曰。
此問辭也。
下先廣遍計。
後廣彼彼。
論。
有義八識至皆能遍計。
述曰。
此安惠等。
執即通三性。
有漏之心無非執者。
五.八識唯有法執。
七唯有人。
六通二種。
論。
虛妄分别為自性故。
述曰。
若有漏心有如無漏不起執者。
即不應言虛妄分别。
若不執心名妄分别。
即無漏心應名虛妄分别之心。
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計。
楞伽.中邊等文。
皆言八識是妄分别。
論。
皆似所取能取現故。
述曰。
聖教中說二取名執。
有漏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現故皆有執。
非有取心不名取故。
非無執心似二取故。
一切經論皆有此文。
攝大乘論第四卷中。
及辨中邊皆作是說。
論。
說阿賴耶至為所緣故。
述曰。
所執自性之妄執習氣。
即能執心等種子。
瑜伽第五十一.及顯揚等。
說阿賴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
若有漏心有不執者。
有有漏種第八不緣。
何故論說第八緣妄種。
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經。
說第八緣相.名.分别習氣。
五十一說緣遍計種。
故遍計種通有漏一切心。
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安惠等師義。
下第二護法等師。
論。
有義第六至是能遍計。
述曰。
下文有三。
一标宗。
二立證。
三會違。
此初也。
全非五.八識。
亦非一切心。
執我法者方能計故。
所以者何。
論。
唯說意識能遍計故。
述曰。
下證有十。
十故字是。
若能計心通八識者。
如何攝論第四但說意耶。
問如第七識亦能遍計。
而彼論中唯說意識不言第七。
豈七不能。
七識既能而不說者。
明五.八識亦能不說。
論。
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述曰。
第七名意。
其第六識合而言之。
總名意識即是已說。
誰言不說。
如小乘中業.業道。
思但是業而非是道。
貪等三法是道非業。
身.語二法亦業亦道。
總合為言但名業道。
第七名意。
第六名意識。
總合名意識。
故無前難 安惠等雲。
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
餘之七識雖亦能計。
不能遍計攝論不說。
非餘不計。
攝論第四本.釋二論皆作此解。
雲第六識能周遍計度。
體順彼名。
餘不然故彼論不說。
又汝如業.業道合說者我亦爾。
第七名意。
五.八名識。
第六名意識。
彼論總合為言名意識。
亦有何過。
故知八識皆能遍計。
論。
計度分别能遍計故。
述曰。
五.八既無計度。
明無分别而不起執。
攝論本第四雲。
當知意識是能遍計。
有分别故。
乃至是故意識無邊行相而轉。
普于一切分别計度故名遍計。
非五.八識能普計故。
若爾第七不能普計。
應非此收。
此言不爾。
三分别中計度分别。
能為七中有相分别乃至不染。
非五.八識有此能故。
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是此收。
五.八不爾。
無性雲。
意識有分别者。
由能顯示.随念分别所雜糅故。
顯示者即計度。
非是自性。
餘亦有故。
此為正解 前師雲。
計度分别計相粗高五.八即無。
自性.任運.有相分别此等細者五.八說有。
理亦何爽。
雖攝論約粗計度分别為言不言五.八。
五.八二識實能遍計。
又一切八識簡無漏心故言意識能有分别。
非謂唯言第六.七識。
世親攝論唯言由此品類能遍計度。
不簡何者。
無性偏解本論。
故以顯示等言簡别。
此有何妨。
後難之雲。
論。
執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曰。
非五.八識恒與惠俱甯容有執。
前師雲若計度惠粗五.八無細者亦有。
若爾何故惠數非是遍行。
論。
二執必與無明俱故。
述曰。
我.法二執必無明俱。
非善心中有無明故。
彼無癡善根性相違故。
彼前師言此有何失。
我如汝小乘尋.伺俱起。
尋.伺性順可許俱起。
善心.無明性便相返。
論。
不說無明有善性故。
述曰。
瑜伽等論皆不說故。
下二障中當引彼文。
如何善心内而說有無明。
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
說名為善行相輕故者。
論。
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述曰。
相違之法不相應故。
如無慚與慚不得俱起。
癡.無癡等例亦應然。
若言有漏皆是不善。
無癡與癡非謂相應。
癡相輕微名無癡者。
論。
不見有執導空智故。
述曰。
若無漏心必二空觀随一現起。
若有漏心必有法執。
即加行智既有法執。
如何能導空智現前。
非由于水引火生故。
非闇為先導明生故。
論。
執有達無不俱起故。
述曰。
又加行心随順聖教作我法空觀名曰達無。
既有法執名為執有。
如何執有心。
與達無之智而俱起也。
彼既不俱起。
明加行心非有法執。
論。
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述曰。
又若有漏心皆有法執。
法執之心必有勢力。
應異熟生心亦是能熏。
有漏之心有勢用故。
如善.惡等。
然汝執第八亦非能熏。
是異熟心無勢用故。
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熏者。
應第八識亦是能熏。
不爾便與比量相違。
若爾何故楞伽。
中邊上卷等。
言三界八識皆妄分别。
顯揚十六說亦同此。
論。
有漏心等至虛妄分别。
述曰。
下文會違有三。
此初會也。
為會彼雲。
雖前位等作二空觀而是假相。
不如無漏證實理故。
一切八識名妄分别。
非妄分别皆是執心。
若有漏心有非執者。
如何說有二取相現。
中邊第一。
說虛妄心.心所似二相現故。
皆有執也。
論。
雖似所取至亦有執故。
述曰。
此會第二違有二。
一會。
二難。
此會.及初難。
諸有漏心。
雖似所取.能取相現。
而非一切能遍計心。
由依他起善.無記心。
雖有二取現非皆起執。
非以似二便計一切皆能遍計。
有計度分别二取相現之心能遍計故。
彼中邊論唯據六.七二識為論。
若似二取皆是執者。
勿無漏心亦有執故。
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之智。
有二取.相應皆有執。
佛地第七。
但說二乘無漏有執。
準二十釋。
菩薩後得亦有法執。
與佛地不同。
彼但說二乘無漏有執。
此但言佛無顯餘亦有。
論。
如來後得應有執故。
述曰。
難前師言。
佛應有執。
有二取相故。
如諸菩薩現二相故。
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
違聖教失。
且無相分違佛地經。
論。
經說佛智至如鏡等故。
述曰。
第八俗智名大圓鏡也。
謂現法樂.聲聞.八部莊嚴道場。
即變化聲聞等是。
第七識平等。
乃至成所作智皆有現能。
故佛四智皆有二相。
故論說言現身.土等如鏡等故。
勿謂餘智皆此譬喻。
但可現相義可同故。
此證無漏有相分也。
論。
若無緣用應非智等。
述曰。
若如來智無見分者。
即無緣用應非智等。
此即違理。
等者等取餘心.心所。
難雲。
如來.菩薩無漏四智品。
應非是智品。
無見分等故。
如虛空等。
既成此已翻向上成。
謂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無記智品并無漏心品。
應無法執。
非染污心有二相故。
如佛無漏智品。
彼計如來無漏智品非有執故。
本業璎珞經下卷。
雲明.闇一相善.惡一心等者。
是洴沙王國安陀偈師義。
故知前師所說非也。
前師難雲。
若有漏心非皆有執。
說藏識緣種何獨遍計。
論。
雖說藏識至故非成證。
述曰。
此會第三違。
更有别釋如第二卷。
此中且據有漏強者謂遍計種。
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
既爾複不言第八唯緣遍計種子。
既無唯言。
明第八所緣之種更有多也。
次護法論師總結上也。
論。
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計。
述曰。
由此如上所說理趣。
唯于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計。
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
故非五.八能遍計也。
此等征逐佛地第七二障中征。
下二障中自當對辨。
此則廣前遍計二字。
自下廣前彼彼之言。
論。
識品雖二至故言彼彼。
述曰。
識品雖二者。
第六.七二識也。
總名遍計以是一故。
更不須論。
但言二等 攝大乘第四說。
遍計有二。
一自性計。
二差别計。
世親釋雲。
如于眼等計自性。
于此計為常無常等之差别 七十三說一無差别.二有差别。
複有二。
一名加行。
二名施設 顯揚十六說。
一文字。
二非文字。
又有二。
一分别自體。
二分别所依緣事。
攝八分别者是。
七十四說。
一随覺。
二随眠 三者謂一我。
二法。
三用。
或自性.随念.計度分别。
如對法第二說 四者攝論說。
一自性計。
二差别計。
三有覺計謂善名言者。
四無覺計謂不善名言者。
七十三說。
一計自相。
二計差别。
三計所取。
四計能取 五者攝論說。
一依名計義。
二依義計名。
三依名計名。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