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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惑。
除正感後世行。
餘别報等行.并别報體。
苦聖者身行。
及苦等。
非十二支故 就解十二支中有三。
初以惑.業.苦總攝十二支。
即此文是。
二廣明十二有支。
即論雲此十二支略攝為四謂能引支等以下文是。
三總結支歸惑.業.苦。
即下論雲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
此能令生死相續也 今此惑.業.苦總攝十二支中。
指如餘論廣釋。
即瑜伽第九.第十.第九十三。
對法第四。
十地論第八。
及天親所造十二因緣論等。
此為論也。
然緣起經中亦甚廣明。
至下論中此所無者附文解出 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門解釋。
一列支名辨總别體。
二明支總别名義得名。
三次第所由。
四總.别業用。
五因果差别。
六支互為緣四句料簡。
七能.所引生諸論對釋。
八廢立增減釋諸妨難。
九定世破邪。
十諸門辨釋。
論文有四。
一能.所引生。
二釋妨。
三定世。
四諸門辨 一列支名辨總.别體者。
列名可知。
總五事中相及分别。
三性之中唯依他性。
取蘊.處.界一分為體 别體性者。
一無明支者。
以行蘊中無明為體。
不取餘法。
何以知者。
緣起經雲。
初無明有十一殊勝非餘法故。
大論第九雲。
以七無知等為無明支。
故唯取無用不取餘法 問若爾何故對法第四雲。
無明與行得為因緣。
無明俱思種名無明支故 答曰不爾。
彼非因緣故。
此論解雲。
無明俱思假說為無明。
實非此支攝。
由假說彼為行因緣。
實非取餘為此支體。
大論第十。
及此論下。
說為一事故不取餘法。
又諸論.此論皆言。
正發業唯是無明。
餘者是助故不取也。
非如小乘約分位辨。
此有十九.七.五.六種諸無知等。
如大論第九等說。
此無明支别有實性。
何以知者。
下十二支假實之中說為實故。
大論第十。
乃至五十六緣起善巧中皆言實故。
又五十五明諸煩惱假實之中。
言五見假。
此為實故。
又緣起經下卷。
五十六中。
皆廣問答簡諸餘法故名無明。
俱舍第十文勢同也。
此通現行.及種為體。
十地經雲。
無明有二。
謂子時.果時。
緣起下卷雲。
無明有四。
謂随眠等。
又唯發業性。
通不善.無記。
然發福.非福.不動三無明别。
如對法第七 二行支者以身.語.意三行為體。
心.心所法為體。
謂行體是思。
此身.語.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
身.語在色界。
意亦通無色。
名為不動。
大論第九等同此解。
此支亦通現行.種子。
十地經說行有二種。
謂如無明有子.果時行亦爾故。
唯善.不善性 三識支者唯取阿賴耶識親因緣為體。
九十三雲。
于母胎中因識為緣。
續生果識随轉不絕。
任持所有羯剌藍等。
非餘七識随轉不絕能任持故。
彼下文雲。
又即此識當來後有名色等種之所随逐。
非餘七識諸種所随故。
此論又雲。
所引支者。
謂本識内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
此中識種謂本識因。
故知識支不取餘七 問曰若爾何故大論第九卷末。
以六識為識支廣解已。
雲此于欲界具足六種。
色界唯四。
無色唯一 答曰。
九十三中自有會。
雲行為緣故令識轉變。
此識現法但是因性。
攝受當生諸識果故。
約就一切相續為名說六識身。
既有此解故言六識者。
是就二乘一切身語。
彼不立有第八識故。
又一身中約一切識相續為名說言六識。
其實唯取阿賴耶也。
果報主故。
說與名色互為緣故。
乃至命終恒随轉故 此唯種子不取現行。
何以知者。
大論第十.此論等雲胎藏苦故 問若爾何故大論第九雲三行所熏發種子六識。
及種子所生果時六識名為識支。
處處又說行熏于識。
識與名色得互為緣識入母胎。
非種子時有是義故。
十地論雲如無明有子時.果時。
乃至于生.老死亦爾 答此論下雲。
此五種子在于因時無有前後。
約當生果位中說故有前後也。
或于現在是過去世。
此生.老死位說識支故。
有現行識其實唯種。
不爾便違五十六說。
彼說五種胎藏苦故。
此論所引支中。
又言識等五是種故。
識既如此說名色入母胎。
乃至說受亦有二種。
謂境界受為愛緣等。
皆準此知。
此五體皆唯種子故約當生位。
及于生.老死位說故。
言有現行實皆無也。
此唯無覆無記性攝 四名色支者。
有二種體。
一者一切有漏五蘊皆是此體。
通異熟.非異熟。
如九十三說。
又五色根。
根依大種。
根處大種。
所生諸色。
及餘諸名。
皆名色攝。
大論第九雲。
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十有色處.法處色等。
皆名色支。
此論下雲。
或名色種總攝五因。
于中随勝立餘四種。
通取三性以為體也。
若準此論及諸論等。
通取異熟。
及餘性故。
若約名色不相雜亂說此支者。
即除六根.觸.受法種皆名色攝。
謂色蘊中除根餘色。
除受蘊全。
除行蘊觸。
除識蘊中本識.意根。
餘想蘊全。
三蘊少分。
為名色支體。
此論下雲。
此中識種謂本識因。
除後三因餘因。
皆是名色種攝。
故此二體寬狹不同。
前體即是四蘊名名。
色蘊名色。
泛爾通釋。
即體相濫。
後解名色五種各别可有差别稍似分明。
不爾如何名五種子。
五體即是一名色故。
此唯異熟無記性故。
第八相應中除觸.及受。
六識俱中又除一切異熟觸.受。
所餘現在異熟六識。
及過.未世所餘異熟心所法種。
皆是此體。
又九十三雲。
俱生五根名之為色。
無間滅意名之為名。
即與六處無别體也。
然說六識為識支故。
由說與彼互為緣故。
偏說六根。
非實此支之體唯爾。
前解為勝。
此約六處與名色支無别體性一義解釋。
非謂盡理。
無覆無記性 五六處支。
唯内六處。
此唯取彼異熟種故。
即五色根。
及前六識若有異熟居過去世說為意也。
此約一意二世分别。
即義說别。
若不爾者名中無識。
此約一時俱有五種而為論也。
若約當生分位說者。
即名色支具足五蘊。
初生之位在過去識名為意者亦名中攝。
未名六處故。
此唯種子。
有處亦說為現行者。
如名色中說。
下至觸.受皆準此知 六觸支者。
除第七識取餘第八相應觸全。
六識之中若異熟觸一切皆是。
此約五種同時為論。
若分位為言。
六處位後所有觸數方是此體。
大論第九說六觸身名為觸故 七受支。
此亦同前觸應知也。
作用分位義皆同故。
然論說受為愛緣者。
約當來生。
及于現在生老位中現起受說。
然即彼體是生支攝。
今此受支唯在種位。
以識等五論皆名為胎藏苦故。
九十三雲。
此五皆是唯種子故 八愛支。
唯取愛數一法為體。
大論第十初雲。
愛謂三界愛。
亦通現.種。
十地論說故。
此論下文雲。
愛支與取得為因緣。
非現望現體是因緣故。
愛種.現為此支體 九取支。
通取一切煩惱。
瑜伽論說一切煩惱令生續故。
即通見.修所有煩惱令生相續。
又下文說。
正唯修斷。
助潤通見。
論文多據四取為體。
在家.出家二诤本故。
四取以三見。
及貪為體。
大論第十.及九十三等雲。
欲取雲何謂欲貪。
見取.戒禁取.我語取即三見故也。
諸在家者以欲貪為先而興诤故。
諸出家者依三見為先而興诤故瑜伽上下四取體三文不同。
一唯取四取是四取體。
二緣四取貪為四取體。
三若能取。
若所取。
若所為取。
皆四取體。
今此合取。
所說義别故無妨難。
勘别抄也 問若爾何故十地經等雲愛增名取。
答下自會言。
雖取支中攝諸煩惱。
而愛潤勝說是愛增。
非無餘惑。
此通種.現。
十地經說故。
如愛引證 十有支。
即取前行。
及五果種為愛.取潤已轉名為有。
九十三等雲。
愛.取和合潤先引因轉名為有。
是當生起因所攝故。
此有或唯說業等者下文自會。
今上來解此唯種子。
由前六法種子轉名有故 十一生者。
即五果現行。
以異熟五蘊為體 十二老死亦然。
然老死即前五蘊變滅。
然生.老死二名。
是于五蘊假立名。
即不相應行蘊。
今取實體亦前五蘊。
此不取種。
唯引果故。
種即是前五種支故。
若約分位未潤已前名識等五種。
被潤已去有果起已名生.老死。
亦通種子無妨。
緣起經說生.引同時。
即雖被潤總轉名為有。
生果之識等仍名引故。
唯取現行至下當悉。
薩婆多師一一皆以五蘊為性。
如俱舍第九.婆沙第二十二三等解 第二辨支總别名義得名者。
初解總名。
此名緣起。
亦名緣生。
五十六雲。
無有主宰.作者.受者。
無自作用不得自在。
從因而生托衆緣轉。
本無而有。
有已散滅。
唯法所顯能潤所潤堕相續法名為緣生。
大論第十釋雲。
由煩惱系縛。
往諸趣中數數生起。
故名緣起。
此依字釋名 又解即依緣字.起字解此名也。
唯有漏十二支得此名矣。
又依托衆緣速謝滅等。
依刹那釋通一切法。
又衆緣過去而不舍等。
此依義釋名。
今依此解。
又乃至。
于過去世覺緣性已等相續起等。
如世尊言我已覺悟正起宣說。
展轉傳說故名緣起。
此解亦得。
合有五釋不能煩引。
五十六說。
因名緣起。
果名緣生。
謂此無明随眠不斷有故彼無明纏有。
此纏生故彼諸行轉。
如是乃至老死亦爾。
然五種果中以前後相望為因緣。
為因時非果。
為果時非因。
據義别故。
世親俱舍自意同此。
亦得别名。
緣起經雲。
如是諸分各由自緣和合無阙相續而起名緣起義。
釋總名已。
次辨别名 名義得名者。
言無明者非六釋攝。
以無别體義可為六釋故。
初離無與明别解。
後合之總釋。
故名離合。
舊雲六釋者是。
謂此六釋依二法簡别。
離合方可為解。
非如眼等雖有二字名曰斫刍。
而體一法無可簡别用此六釋。
六釋不遍諸法釋故。
如别抄解 行者當體彰名。
造作是行義。
亦功能得稱 了别名識 觸境名觸 領納名受 耽染名愛。
追欲名取 有果名有 蘊起名生義。
勝鬘經及緣起經等。
瑜伽等亦有别釋。
皆同于行。
不能别引 言名色者是相違釋。
名之與色體各别故。
如雲能立與能破言。
五十六雲。
何故四無色蘊名名。
答順趣種種所緣境義。
或依言說名分别種種所緣境義故說為名。
何故色蘊名色答于彼彼方所種殖增長義。
及變礙義故說為色。
變礙有二乃至廣說。
既各彰别體。
故是相違釋。
非名體即色。
非是依名之色。
名所有色故 六處者帶數釋。
處者生長門義。
體類不同有其六種。
此帶六言故帶數釋 老死者變異義是老義。
滅無義是死義。
前是異相。
後是滅相。
各有所表既如名色。
故相違釋。
不說異相而言老者毀責名也。
亦相違釋。
老死别故。
第三次第所由者。
大論第十有三複次解。
初雲。
諸癡者要先愚于所應知事方起邪行。
起邪行。
故令心颠倒。
心颠倒故結生相續。
生相續故諸根圓滿。
根圓滿故受用境。
受用境故耽著.希求。
耽著.希求故煩惱滋長。
煩惱滋長故發後有業。
業滋長故五趣果生。
生已變壞老死生起。
故十二支如是次第。
此約當生五果為因次第 第二約二緣建立十二有支。
前六支内身緣立。
後六支境界緣立 第三約由有三有情聚立。
一樂出世有情減緣起增白法。
二樂世間有情立前六支。
三樂著境界有情立後六支。
如彼廣解。
故十二支次第如是 此二亦約當生果位說因次第。
以識等五因支熏時無次第故。
緣起經雲。
一時而起次第宣說 問若爾何故淨緣起中先觀老死逆觀緣起 答依谛先後道理立故。
如餘處說。
此中染者依鄰次第二世因果說。
隔越多身說即不定。
思準可知。
下亦略辨 第四總别業用者。
謂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轉。
生死體者謂生.老死。
前十能令生等轉故。
此總業用。
别業用者。
對法雲。
無明有二業。
一令有情于有愚癡。
謂由彼覆故于三際不如實了起過.未疑等。
二與行為緣。
謂由彼力令後有業得增長故。
十地經雲。
無明有二。
一緣中癡令衆生惑。
即前于有所知境等不了疑也。
二與行作因。
同前對法餘乃至老死對法二業雲。
一數令有情時分變異壞少盛故。
二數令有情壽命變異壞壽命故。
十地雲。
老有二。
一令諸根熟。
二與死為因。
死有二。
一壞五陰身。
二以不見知故而令相續不斷。
然對法合作法。
十地開之。
又對法約老死無果終義。
十地約死有果為論。
故言以不知見故相續不斷等。
又以前十二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論。
文雖稍别義意大同。
不能繁引 問且如行中福.不動。
以正簡擇力而起。
何故仍說以無明為緣也 答瑜伽第十雲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福行。
由不了達勝義苦故起福.不動行。
緣起亦雲。
又無知故于非對治起對治想。
造諸福行。
或不動行。
故以無明為因生福.不動。
世俗勝義苦。
非謂苦苦.壞苦名世俗。
行苦名勝義。
若爾即色.無色無壞苦故。
若亦迷彼豈唯發非福也。
但可總言。
世俗易了知者名世俗苦。
即三塗等苦。
彼不了故造非福行。
難了知者名勝義苦。
即人.天善趣。
勝義道理體皆是苦。
世俗難了謂為善勝。
迷之故造福.不動也。
是亦有壞苦。
名勝義苦也。
不可定判三苦分之。
如對法第七。
大論第十。
顯揚破苦品等。
别抄說 問如經說諸業以貪.嗔.癡為緣。
何故唯說癡 答此中通說福.非福.不動故。
貪.嗔.癡緣唯生非福故 問身。
語二業思所發起。
而行亦緣行。
何故唯說無明為緣 答依發一切行緣而說。
及依生善.染思緣說故。
此行如是既問答已。
乃至老死問答皆爾。
如大論第十一一廣說。
不能繁引。
此中且說鄰近。
無明與行為緣。
若隔越為緣。
乃至老死亦爾。
然後支非前緣。
非為斷前支修後支。
但為斷後修前支生故 第五因果差别。
此有五種。
一等起因果。
謂前前支為因。
後後支為果。
十二支中無明唯因。
老死唯果。
餘亦因亦果。
無明無所從。
老死無所起故。
此約十二支内分别也。
故第十雲。
初一唯因。
後一唯果。
餘通因果 二本末因果。
無明.愛.取三體是煩惱。
業苦本故唯是因也。
生.老死二唯是于果體唯是苦。
惑業之果。
五種之果故。
餘亦因亦果。
是煩惱之果。
生老之因故。
第十雲。
三唯是因。
二唯是果。
餘通因果。
又生.老死唯果。
末故。
前六.及愛.取.有三是因。
本故。
受通因.果。
通本.末等。
第十雲。
前六.愛.取.有三是因分。
後二為果分。
受通二種。
此有二等。
廣如彼說 三異熟非異熟因果。
即識等五.及生.老死七法是果。
識等五種望生.老死雖是苦因。
于現亦說五為現行。
即在生老位中而說故。
七是果異熟法故亦正果體。
餘五是因非異熟故。
五十六雲。
又現世果所攝五支。
及未來果所攝二支。
總名果所攝緣起。
當知餘支因所攝緣起。
故中邊上卷雲。
有因雜染.果雜染。
因雜染者謂煩惱業分。
果雜染者謂所餘分 四熟未熟因果。
前七支是因。
猶未熟故。
後五支是果。
名已熟故。
謂無明熟成于愛.取。
愛.取是前無明增長故。
有是行等六法熟故。
生老死二正是熟時。
熟謂熟變故也。
對法雲。
于因時有能引所引。
于果時有能生.所生。
有作是釋。
愛.取.有三鄰近果故名之為果。
若爾正生果故。
即識等五應亦名果。
前解為勝 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
二支是果。
生.老二支是正熟故。
大論第九.第十等皆雲。
能引.所引俱是引因。
引生.老死二種果故。
能生是生因。
近生生等故。
生.老死二二因果故正熟果體。
即此論下文等雲。
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
若約五果當生位說雖亦是果。
然今明時分定體不取也。
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無增減。
其無明望自種雖成因果。
非此所明。
自支攝故。
略此五門攝諸經論為因果義。
更無增減 第六支互為緣問答料簡 問若法無明緣彼是行耶。
設是行無明為緣耶 應作四句。
初句謂無漏。
無覆無記行。
第二句謂除行所餘支。
第三句即行支。
第四句謂無漏識等 如是乃至受望愛為四句。
第一句者。
謂希求解脫。
依于善愛而舍餘愛。
第二句者。
謂無明觸所生受為緣。
生除愛所餘有支。
第三句者即愛支。
第四句可知 愛望取作順後句答。
謂取皆愛為緣。
有愛為緣非取。
謂除取餘支 如是乃至生望老死。
皆順後句答。
或生為緣非老死者。
謂疾病。
怨憎會苦等。
餘可知。
如是一一皆如大論第十廣解 以上六門此論雖有初體性門。
然以能引等四義攝故。
文勢長遠義理散廣。
恐學者難曉。
故今此中别束出體。
論所明處名能引等。
至彼料簡。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
除正感後世行。
餘别報等行.并别報體。
苦聖者身行。
及苦等。
非十二支故 就解十二支中有三。
初以惑.業.苦總攝十二支。
即此文是。
二廣明十二有支。
即論雲此十二支略攝為四謂能引支等以下文是。
三總結支歸惑.業.苦。
即下論雲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
此能令生死相續也 今此惑.業.苦總攝十二支中。
指如餘論廣釋。
即瑜伽第九.第十.第九十三。
對法第四。
十地論第八。
及天親所造十二因緣論等。
此為論也。
然緣起經中亦甚廣明。
至下論中此所無者附文解出 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門解釋。
一列支名辨總别體。
二明支總别名義得名。
三次第所由。
四總.别業用。
五因果差别。
六支互為緣四句料簡。
七能.所引生諸論對釋。
八廢立增減釋諸妨難。
九定世破邪。
十諸門辨釋。
論文有四。
一能.所引生。
二釋妨。
三定世。
四諸門辨 一列支名辨總.别體者。
列名可知。
總五事中相及分别。
三性之中唯依他性。
取蘊.處.界一分為體 别體性者。
一無明支者。
以行蘊中無明為體。
不取餘法。
何以知者。
緣起經雲。
初無明有十一殊勝非餘法故。
大論第九雲。
以七無知等為無明支。
故唯取無用不取餘法 問若爾何故對法第四雲。
無明與行得為因緣。
無明俱思種名無明支故 答曰不爾。
彼非因緣故。
此論解雲。
無明俱思假說為無明。
實非此支攝。
由假說彼為行因緣。
實非取餘為此支體。
大論第十。
及此論下。
說為一事故不取餘法。
又諸論.此論皆言。
正發業唯是無明。
餘者是助故不取也。
非如小乘約分位辨。
此有十九.七.五.六種諸無知等。
如大論第九等說。
此無明支别有實性。
何以知者。
下十二支假實之中說為實故。
大論第十。
乃至五十六緣起善巧中皆言實故。
又五十五明諸煩惱假實之中。
言五見假。
此為實故。
又緣起經下卷。
五十六中。
皆廣問答簡諸餘法故名無明。
俱舍第十文勢同也。
此通現行.及種為體。
十地經雲。
無明有二。
謂子時.果時。
緣起下卷雲。
無明有四。
謂随眠等。
又唯發業性。
通不善.無記。
然發福.非福.不動三無明别。
如對法第七 二行支者以身.語.意三行為體。
心.心所法為體。
謂行體是思。
此身.語.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
身.語在色界。
意亦通無色。
名為不動。
大論第九等同此解。
此支亦通現行.種子。
十地經說行有二種。
謂如無明有子.果時行亦爾故。
唯善.不善性 三識支者唯取阿賴耶識親因緣為體。
九十三雲。
于母胎中因識為緣。
續生果識随轉不絕。
任持所有羯剌藍等。
非餘七識随轉不絕能任持故。
彼下文雲。
又即此識當來後有名色等種之所随逐。
非餘七識諸種所随故。
此論又雲。
所引支者。
謂本識内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
此中識種謂本識因。
故知識支不取餘七 問曰若爾何故大論第九卷末。
以六識為識支廣解已。
雲此于欲界具足六種。
色界唯四。
無色唯一 答曰。
九十三中自有會。
雲行為緣故令識轉變。
此識現法但是因性。
攝受當生諸識果故。
約就一切相續為名說六識身。
既有此解故言六識者。
是就二乘一切身語。
彼不立有第八識故。
又一身中約一切識相續為名說言六識。
其實唯取阿賴耶也。
果報主故。
說與名色互為緣故。
乃至命終恒随轉故 此唯種子不取現行。
何以知者。
大論第十.此論等雲胎藏苦故 問若爾何故大論第九雲三行所熏發種子六識。
及種子所生果時六識名為識支。
處處又說行熏于識。
識與名色得互為緣識入母胎。
非種子時有是義故。
十地論雲如無明有子時.果時。
乃至于生.老死亦爾 答此論下雲。
此五種子在于因時無有前後。
約當生果位中說故有前後也。
或于現在是過去世。
此生.老死位說識支故。
有現行識其實唯種。
不爾便違五十六說。
彼說五種胎藏苦故。
此論所引支中。
又言識等五是種故。
識既如此說名色入母胎。
乃至說受亦有二種。
謂境界受為愛緣等。
皆準此知。
此五體皆唯種子故約當生位。
及于生.老死位說故。
言有現行實皆無也。
此唯無覆無記性攝 四名色支者。
有二種體。
一者一切有漏五蘊皆是此體。
通異熟.非異熟。
如九十三說。
又五色根。
根依大種。
根處大種。
所生諸色。
及餘諸名。
皆名色攝。
大論第九雲。
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十有色處.法處色等。
皆名色支。
此論下雲。
或名色種總攝五因。
于中随勝立餘四種。
通取三性以為體也。
若準此論及諸論等。
通取異熟。
及餘性故。
若約名色不相雜亂說此支者。
即除六根.觸.受法種皆名色攝。
謂色蘊中除根餘色。
除受蘊全。
除行蘊觸。
除識蘊中本識.意根。
餘想蘊全。
三蘊少分。
為名色支體。
此論下雲。
此中識種謂本識因。
除後三因餘因。
皆是名色種攝。
故此二體寬狹不同。
前體即是四蘊名名。
色蘊名色。
泛爾通釋。
即體相濫。
後解名色五種各别可有差别稍似分明。
不爾如何名五種子。
五體即是一名色故。
此唯異熟無記性故。
第八相應中除觸.及受。
六識俱中又除一切異熟觸.受。
所餘現在異熟六識。
及過.未世所餘異熟心所法種。
皆是此體。
又九十三雲。
俱生五根名之為色。
無間滅意名之為名。
即與六處無别體也。
然說六識為識支故。
由說與彼互為緣故。
偏說六根。
非實此支之體唯爾。
前解為勝。
此約六處與名色支無别體性一義解釋。
非謂盡理。
無覆無記性 五六處支。
唯内六處。
此唯取彼異熟種故。
即五色根。
及前六識若有異熟居過去世說為意也。
此約一意二世分别。
即義說别。
若不爾者名中無識。
此約一時俱有五種而為論也。
若約當生分位說者。
即名色支具足五蘊。
初生之位在過去識名為意者亦名中攝。
未名六處故。
此唯種子。
有處亦說為現行者。
如名色中說。
下至觸.受皆準此知 六觸支者。
除第七識取餘第八相應觸全。
六識之中若異熟觸一切皆是。
此約五種同時為論。
若分位為言。
六處位後所有觸數方是此體。
大論第九說六觸身名為觸故 七受支。
此亦同前觸應知也。
作用分位義皆同故。
然論說受為愛緣者。
約當來生。
及于現在生老位中現起受說。
然即彼體是生支攝。
今此受支唯在種位。
以識等五論皆名為胎藏苦故。
九十三雲。
此五皆是唯種子故 八愛支。
唯取愛數一法為體。
大論第十初雲。
愛謂三界愛。
亦通現.種。
十地論說故。
此論下文雲。
愛支與取得為因緣。
非現望現體是因緣故。
愛種.現為此支體 九取支。
通取一切煩惱。
瑜伽論說一切煩惱令生續故。
即通見.修所有煩惱令生相續。
又下文說。
正唯修斷。
助潤通見。
論文多據四取為體。
在家.出家二诤本故。
四取以三見。
及貪為體。
大論第十.及九十三等雲。
欲取雲何謂欲貪。
見取.戒禁取.我語取即三見故也。
諸在家者以欲貪為先而興诤故。
諸出家者依三見為先而興诤故瑜伽上下四取體三文不同。
一唯取四取是四取體。
二緣四取貪為四取體。
三若能取。
若所取。
若所為取。
皆四取體。
今此合取。
所說義别故無妨難。
勘别抄也 問若爾何故十地經等雲愛增名取。
答下自會言。
雖取支中攝諸煩惱。
而愛潤勝說是愛增。
非無餘惑。
此通種.現。
十地經說故。
如愛引證 十有支。
即取前行。
及五果種為愛.取潤已轉名為有。
九十三等雲。
愛.取和合潤先引因轉名為有。
是當生起因所攝故。
此有或唯說業等者下文自會。
今上來解此唯種子。
由前六法種子轉名有故 十一生者。
即五果現行。
以異熟五蘊為體 十二老死亦然。
然老死即前五蘊變滅。
然生.老死二名。
是于五蘊假立名。
即不相應行蘊。
今取實體亦前五蘊。
此不取種。
唯引果故。
種即是前五種支故。
若約分位未潤已前名識等五種。
被潤已去有果起已名生.老死。
亦通種子無妨。
緣起經說生.引同時。
即雖被潤總轉名為有。
生果之識等仍名引故。
唯取現行至下當悉。
薩婆多師一一皆以五蘊為性。
如俱舍第九.婆沙第二十二三等解 第二辨支總别名義得名者。
初解總名。
此名緣起。
亦名緣生。
五十六雲。
無有主宰.作者.受者。
無自作用不得自在。
從因而生托衆緣轉。
本無而有。
有已散滅。
唯法所顯能潤所潤堕相續法名為緣生。
大論第十釋雲。
由煩惱系縛。
往諸趣中數數生起。
故名緣起。
此依字釋名 又解即依緣字.起字解此名也。
唯有漏十二支得此名矣。
又依托衆緣速謝滅等。
依刹那釋通一切法。
又衆緣過去而不舍等。
此依義釋名。
今依此解。
又乃至。
于過去世覺緣性已等相續起等。
如世尊言我已覺悟正起宣說。
展轉傳說故名緣起。
此解亦得。
合有五釋不能煩引。
五十六說。
因名緣起。
果名緣生。
謂此無明随眠不斷有故彼無明纏有。
此纏生故彼諸行轉。
如是乃至老死亦爾。
然五種果中以前後相望為因緣。
為因時非果。
為果時非因。
據義别故。
世親俱舍自意同此。
亦得别名。
緣起經雲。
如是諸分各由自緣和合無阙相續而起名緣起義。
釋總名已。
次辨别名 名義得名者。
言無明者非六釋攝。
以無别體義可為六釋故。
初離無與明别解。
後合之總釋。
故名離合。
舊雲六釋者是。
謂此六釋依二法簡别。
離合方可為解。
非如眼等雖有二字名曰斫刍。
而體一法無可簡别用此六釋。
六釋不遍諸法釋故。
如别抄解 行者當體彰名。
造作是行義。
亦功能得稱 了别名識 觸境名觸 領納名受 耽染名愛。
追欲名取 有果名有 蘊起名生義。
勝鬘經及緣起經等。
瑜伽等亦有别釋。
皆同于行。
不能别引 言名色者是相違釋。
名之與色體各别故。
如雲能立與能破言。
五十六雲。
何故四無色蘊名名。
答順趣種種所緣境義。
或依言說名分别種種所緣境義故說為名。
何故色蘊名色答于彼彼方所種殖增長義。
及變礙義故說為色。
變礙有二乃至廣說。
既各彰别體。
故是相違釋。
非名體即色。
非是依名之色。
名所有色故 六處者帶數釋。
處者生長門義。
體類不同有其六種。
此帶六言故帶數釋 老死者變異義是老義。
滅無義是死義。
前是異相。
後是滅相。
各有所表既如名色。
故相違釋。
不說異相而言老者毀責名也。
亦相違釋。
老死别故。
第三次第所由者。
大論第十有三複次解。
初雲。
諸癡者要先愚于所應知事方起邪行。
起邪行。
故令心颠倒。
心颠倒故結生相續。
生相續故諸根圓滿。
根圓滿故受用境。
受用境故耽著.希求。
耽著.希求故煩惱滋長。
煩惱滋長故發後有業。
業滋長故五趣果生。
生已變壞老死生起。
故十二支如是次第。
此約當生五果為因次第 第二約二緣建立十二有支。
前六支内身緣立。
後六支境界緣立 第三約由有三有情聚立。
一樂出世有情減緣起增白法。
二樂世間有情立前六支。
三樂著境界有情立後六支。
如彼廣解。
故十二支次第如是 此二亦約當生果位說因次第。
以識等五因支熏時無次第故。
緣起經雲。
一時而起次第宣說 問若爾何故淨緣起中先觀老死逆觀緣起 答依谛先後道理立故。
如餘處說。
此中染者依鄰次第二世因果說。
隔越多身說即不定。
思準可知。
下亦略辨 第四總别業用者。
謂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轉。
生死體者謂生.老死。
前十能令生等轉故。
此總業用。
别業用者。
對法雲。
無明有二業。
一令有情于有愚癡。
謂由彼覆故于三際不如實了起過.未疑等。
二與行為緣。
謂由彼力令後有業得增長故。
十地經雲。
無明有二。
一緣中癡令衆生惑。
即前于有所知境等不了疑也。
二與行作因。
同前對法餘乃至老死對法二業雲。
一數令有情時分變異壞少盛故。
二數令有情壽命變異壞壽命故。
十地雲。
老有二。
一令諸根熟。
二與死為因。
死有二。
一壞五陰身。
二以不見知故而令相續不斷。
然對法合作法。
十地開之。
又對法約老死無果終義。
十地約死有果為論。
故言以不知見故相續不斷等。
又以前十二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論。
文雖稍别義意大同。
不能繁引 問且如行中福.不動。
以正簡擇力而起。
何故仍說以無明為緣也 答瑜伽第十雲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福行。
由不了達勝義苦故起福.不動行。
緣起亦雲。
又無知故于非對治起對治想。
造諸福行。
或不動行。
故以無明為因生福.不動。
世俗勝義苦。
非謂苦苦.壞苦名世俗。
行苦名勝義。
若爾即色.無色無壞苦故。
若亦迷彼豈唯發非福也。
但可總言。
世俗易了知者名世俗苦。
即三塗等苦。
彼不了故造非福行。
難了知者名勝義苦。
即人.天善趣。
勝義道理體皆是苦。
世俗難了謂為善勝。
迷之故造福.不動也。
是亦有壞苦。
名勝義苦也。
不可定判三苦分之。
如對法第七。
大論第十。
顯揚破苦品等。
别抄說 問如經說諸業以貪.嗔.癡為緣。
何故唯說癡 答此中通說福.非福.不動故。
貪.嗔.癡緣唯生非福故 問身。
語二業思所發起。
而行亦緣行。
何故唯說無明為緣 答依發一切行緣而說。
及依生善.染思緣說故。
此行如是既問答已。
乃至老死問答皆爾。
如大論第十一一廣說。
不能繁引。
此中且說鄰近。
無明與行為緣。
若隔越為緣。
乃至老死亦爾。
然後支非前緣。
非為斷前支修後支。
但為斷後修前支生故 第五因果差别。
此有五種。
一等起因果。
謂前前支為因。
後後支為果。
十二支中無明唯因。
老死唯果。
餘亦因亦果。
無明無所從。
老死無所起故。
此約十二支内分别也。
故第十雲。
初一唯因。
後一唯果。
餘通因果 二本末因果。
無明.愛.取三體是煩惱。
業苦本故唯是因也。
生.老死二唯是于果體唯是苦。
惑業之果。
五種之果故。
餘亦因亦果。
是煩惱之果。
生老之因故。
第十雲。
三唯是因。
二唯是果。
餘通因果。
又生.老死唯果。
末故。
前六.及愛.取.有三是因。
本故。
受通因.果。
通本.末等。
第十雲。
前六.愛.取.有三是因分。
後二為果分。
受通二種。
此有二等。
廣如彼說 三異熟非異熟因果。
即識等五.及生.老死七法是果。
識等五種望生.老死雖是苦因。
于現亦說五為現行。
即在生老位中而說故。
七是果異熟法故亦正果體。
餘五是因非異熟故。
五十六雲。
又現世果所攝五支。
及未來果所攝二支。
總名果所攝緣起。
當知餘支因所攝緣起。
故中邊上卷雲。
有因雜染.果雜染。
因雜染者謂煩惱業分。
果雜染者謂所餘分 四熟未熟因果。
前七支是因。
猶未熟故。
後五支是果。
名已熟故。
謂無明熟成于愛.取。
愛.取是前無明增長故。
有是行等六法熟故。
生老死二正是熟時。
熟謂熟變故也。
對法雲。
于因時有能引所引。
于果時有能生.所生。
有作是釋。
愛.取.有三鄰近果故名之為果。
若爾正生果故。
即識等五應亦名果。
前解為勝 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
二支是果。
生.老二支是正熟故。
大論第九.第十等皆雲。
能引.所引俱是引因。
引生.老死二種果故。
能生是生因。
近生生等故。
生.老死二二因果故正熟果體。
即此論下文等雲。
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
若約五果當生位說雖亦是果。
然今明時分定體不取也。
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無增減。
其無明望自種雖成因果。
非此所明。
自支攝故。
略此五門攝諸經論為因果義。
更無增減 第六支互為緣問答料簡 問若法無明緣彼是行耶。
設是行無明為緣耶 應作四句。
初句謂無漏。
無覆無記行。
第二句謂除行所餘支。
第三句即行支。
第四句謂無漏識等 如是乃至受望愛為四句。
第一句者。
謂希求解脫。
依于善愛而舍餘愛。
第二句者。
謂無明觸所生受為緣。
生除愛所餘有支。
第三句者即愛支。
第四句可知 愛望取作順後句答。
謂取皆愛為緣。
有愛為緣非取。
謂除取餘支 如是乃至生望老死。
皆順後句答。
或生為緣非老死者。
謂疾病。
怨憎會苦等。
餘可知。
如是一一皆如大論第十廣解 以上六門此論雖有初體性門。
然以能引等四義攝故。
文勢長遠義理散廣。
恐學者難曉。
故今此中别束出體。
論所明處名能引等。
至彼料簡。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