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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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頌訖 自下第二釋諸有情續生死難。
前頌所明雖無外境。
而諸分别皆緣所生不離内識。
外人問曰。
論。
雖有内識至生死相續。
述曰。
此初寄問以發論端。
雖知論主唯有内識。
而既無有心外實緣。
假說我法一切有情由何法故生死相續。
若無心外緣生死不續難。
論。
頌曰至複生餘異熟。
述曰。
上二句答相續所由。
下二句正答相續。
長行答中有四複次。
至文當知。
論。
諸業謂福至不善思業。
述曰。
初釋中有二。
初别解頌文。
後總結頌意。
别解頌中文分為四。
上二句别解為二。
下二句合解為一。
第四總牒第一句由字。
第三句既盡字。
第四句複生等字。
合解其頌。
解第一句中。
先解諸業。
次解習氣。
後總解之 以業有三故言諸業。
此解業義如第一卷解。
福等三業如對法第七.第八.及大論第九.五十三等解。
福者勝義。
自體及果俱可愛樂相殊勝故。
非福者不可愛樂。
自體及果俱不可樂。
相鄙劣故。
不動者不可改轉義。
其業多少住一境界不移動故。
又複移轉境如生得散善。
亦從于定總名不動。
對法論說。
欲界系善業名福。
瑜伽論言。
謂感善趣異熟。
及順五趣受善業名福。
前是人.天總業。
後是五趣别業。
然說地獄亦有别善業者受等流果。
如涼風觸身等。
别相似業名為善也。
又令地獄諸苦輕微名為善業。
如不斷善等。
又約六趣為論。
除地獄取非天。
五趣有善業果也 非福業者。
瑜伽論雲。
謂感惡趣異熟。
及順五趣異熟。
初是三惡趣總業。
後是五趣别業 不動者謂感色.無色界異熟。
及順色.無色界受業前是總業。
後是别業。
對法論說。
何故色.無色業名為不動。
答如欲界餘趣業。
遇緣轉得餘趣處受。
彼業不爾。
定于自處受故。
問曰何故爾也。
定所攝故。
非同散業。
若爾如何熏禅資下故業生五淨居。
故此解非 又定地攝名為不動。
以定能住于一境故。
且福之名應通三界滿業。
以上善業别有勝能名為不動。
欲界善業别得總名也。
然不動中順受别業瑜伽論少别。
如彼抄解。
然此三業通身.語.意。
意業通三界。
身.語唯二地。
有尋.伺故。
此體性者。
即有漏善.不善二思為此業體。
遊履身.語身.語動作故名為業。
身.語唯無記。
非善.惡性故。
唯以思為體。
此中為唯以思為業。
為複有餘。
論。
業之眷屬亦立業名。
述曰。
即五蘊性。
善.不善律儀實業眷屬故。
餘則可知。
何意眷屬亦說名業。
論。
同招引滿異熟果故。
述曰。
以皆與業同招引.滿異熟果故。
不同小乘具十随轉。
無過.未世實四相故。
此總.别果如第二卷已廣具解。
上來所說謂初作時即現起法。
若異熟因非即受果。
現既久滅如何感果。
非過.未有故。
為答此問故次論文。
論。
此雖才起至當異熟果。
述曰。
下解習氣。
現行此業雖才起已更無異問而便即滅。
無别義理可如薩婆多雖現用無有過.去體能招當來真異熟果。
若爾如何。
論。
而熏本識至說為習氣。
述曰。
現行之業當造之時。
熏于本識起自業之功能。
功能即是頌中所說為習氣者。
何以名習氣。
論。
是業氣分至故名習氣。
述曰。
是業氣分。
解氣 由現熏習所成。
解習 此業熏成不同無慚計業皆宿作。
并是曾有。
化地部等業入過去現皆有體。
又此習氣簡薩婆多等過去有體之曾業也。
及簡順世外道說一切果唯現業所得作時即受。
今此習氣理則不然。
由過去無間滅現行熏習故。
種子念念前滅後生恒現在有。
故簡彼曾世有用于過去世現有業體。
即此種子非作時即受果。
後時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故。
故簡現作業時即受果。
由此義故有诠有遮。
故名習氣。
即解頌中習氣二字。
總合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訖。
論。
如是習氣至勝增上緣。
述曰。
此善.不善業能感當來若别若總異熟之果勝增上緣。
非同性故。
非親能辨果體生故。
次解二取。
此有八解。
論。
相見名色至皆二取攝。
述曰。
一相.見。
謂即取彼實能取.實所取名二取。
二者取名.色。
色者色蘊。
名者四蘊。
即是執取五蘊為義。
前言相中亦通取無為。
以為本質故。
今此唯顯取親所緣。
不能緣得心外法故。
又變無為之影相分亦名所攝。
不離心等故。
三者取心.及心所。
一切五蘊法。
不離此二故。
四者本.末。
謂取現果。
第八識是諸異熟之根本故名之為本。
餘識中異熟名之為末。
是第八識之末果故。
即取二異熟也。
謂愛樂執取緣取也。
或第八識總報品名本。
餘識别報品名末。
攝一切法盡。
唯簡異熟。
以極狹故。
第五彼取者。
即彼上四取也。
即一取言。
通上四處。
是單取。
及通彼上。
是重取。
謂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
如重緣心。
取下三取亦然。
故有八解。
此八皆是二取所攝。
即是現行之取也。
或前四是境。
彼取能取。
但有四也。
何以名習氣。
論。
彼所熏發至名二取習氣。
述曰。
即彼八所熏發。
親能生彼八。
居在第八識上功能名二取習氣。
即前八中皆具二義。
名為習氣。
皆有所生.能生義故。
本末若為異熟解者。
取為所取故亦具二義。
即名言種由取二而生故能生本識。
此非善.不善。
但是無記親生之種。
此中二取通七識所熏。
随其所應生第八識相.見分等。
此二取言欲顯何義。
論。
此顯來世至諸因緣種。
述曰。
顯當來世異熟果心。
及心相應法。
各望自果為因緣種子親能生果故。
簡前業種。
即顯名言種子生果無盡。
随所欲生便能生故。
以心為主但言生心。
實通五蘊。
此當來世言。
或一分位三世。
或生死三世等可知。
解第二句頌上四字訖。
論。
俱謂業種至互相助義。
述曰。
頌言俱者。
謂前諸業。
及後二取之種子俱。
即是同時感生果也。
非如小乘異熟因果必不同世也。
作時受時雖世不同。
種正受果時。
必與果同世。
以過.未世無體性故。
問于生果位親者因緣。
若論感果力能勝者唯是業種。
或二種既俱。
何故頌中先說業種。
後說因緣。
論。
業招生顯故頌先說。
述曰。
業招生顯。
由業感生勝故。
顯故。
故頌先說非因緣也。
解第二句五個字訖。
論。
前異熟者至業異熟果。
述曰。
頌中所言前異熟者。
謂前前生業異熟果。
異熟果者。
顯通總别。
頌文狹故但言異熟。
意亦通也。
以過去世多生之業。
同于一身得受果。
謂前前生業異熟果也。
又前前生業之異熟。
非唯一生名前前也。
又前前異熟體非一故。
後亦當爾。
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
解第四句先解下三字。
謂餘異熟等。
将欲解頌既盡等言故。
先發言雲。
論。
雖二取種至性同易感。
述曰。
二取種子受果無窮。
攝大乘第三說無受盡相。
業習氣有盡。
彼論說為有受盡相故。
所以者何。
由異熟果一者性别。
與業性殊不多相順。
二者難招業雖招得。
謂必異世果方熟也。
故業習氣有盡。
如沉麝穢草有萎歇故。
其等流果.及增上果。
一者性同。
體性相順。
二者易感。
同時生故。
此念熏已即能生果。
故二取種易感果也。
何者為等流。
何者為增上。
增上寬。
但等流必增上。
等流者謂種子與現行及自種。
為俱生同類因故也。
增上更無别體。
即等流性故 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
是增上果故易感。
以具二果故具二義也。
又種望現行是增上。
望自類種是等流。
業種望彼現及種皆異性故但是異熟。
上來已别解頌文。
下欲解意。
并解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盡二字。
第四句複生字故。
論。
由感餘生至餘異熟果。
述曰。
由感當來餘生業等種子熟故。
于今身中前異熟果受用盡時。
即是此身臨終之位。
彼所熟業複别能生後餘果起。
即先果盡時。
後果業種熟。
其異熟果而複得生。
所以生死不斷絕也 由感餘生者。
解由字。
由者緣由也。
前果盡時者。
解既盡 複别生果等者。
解餘異熟複生也。
下結答難。
論。
由斯生死至方得相續。
述曰。
由此所說業果無斷。
生死相續輪轉無窮。
何假藉心外之緣。
方得生死相續。
此結答也。
論。
此頌意說至為彼性故。
述曰。
總此頌意。
由業及二取為緣為因故生死輪回皆不離識。
非心外法令生死續。
以業.二取不離心.心所而得相續。
為生死因果之體性故也。
論。
複次生死相續至總有三種。
述曰。
第二複次。
解頌答問。
于中有三。
一總标。
二别解。
三指例。
此初也。
今三習氣即攝論第三.第四三種熏習。
論。
一名言習氣至各别親種。
述曰。
别解有二。
初别解三。
後配屬頌。
但此名言分為二種攝一切法習氣盡也。
此是三性諸法因緣。
彼論但有言說熏習。
論。
名言有二至音聲差别。
述曰。
唯第六識能緣其名能發其名。
餘皆不緣亦不能發。
即唯诠義音聲之差别。
簡非诠表聲。
彼非名故。
名唯無記。
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說故。
聲自性唯無記。
然聲有表是業性攝。
以能表思名為三性。
體唯無記。
名非業性。
故從聲本說為無記。
然名是聲屈曲差别。
唯無記性。
不能熏成色.心等種。
然因名故心随其名變似五蘊三性法等而熏成種。
因名起種名名言種。
一切熏種皆由心.心所。
心.心所熏種。
有因外緣。
有不依外。
不依外者名顯境名。
若依外者名表義名。
以分二别。
然名自體不能熏種 問曰如緣五境而熏種等亦依外緣。
何不别說因義熏習 答境非勝緣。
因境而心熏。
但是顯境所攝。
有能诠之法。
令因起執流轉生死。
帶此勝用為緣而熏故。
立表義名言熏習。
又一切法名為先故想。
名在于内發诠召法勝。
但說依名不說依境。
若依無漏名熏種。
此唯無漏善。
内名為緣熏五蘊種心變似故。
雖亦依句等而成熏習。
總說為名诠召諸法名最勝故。
從勝為目但說名言熏習。
名言進退攝句字故。
論。
二顯境名言至心心所法。
述曰。
即能了境心.心所法。
即是一切七識見分等心。
非相分心。
不能顯境故。
此見分等實非名言。
如言說名顯所诠法。
此心.心所能顯所了境如彼故名之為名。
體非名也。
名體是彼不相應行故。
又如四蘊名名體即是名。
能顯義故。
瑜伽論中第五十六說。
順趣種種所緣境義。
依言說名分别種種所緣境義。
四蘊名名。
是通三性見.相分種。
境從見說亦名名也。
了境心等之所了也。
即通三界有漏無漏。
即攝一切有為法盡。
攝論唯據言說名。
唯有漏也。
論。
随二名言至各别因緣。
述曰。
随二為緣相分等中熏五蘊種親辨體故。
論。
二我執習氣至我我所種。
述曰。
此令自他成其差别通六.七識。
非如攝論唯說第七。
論。
一俱生我執至自他差别。
述曰。
因我執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蘊種。
即名言熏習。
由熏我執種令自他别故别立之也。
初通六.七。
後唯第六。
其文易解。
無勞更釋。
論。
三有支習氣至善惡趣别。
述曰。
有謂三有。
支者因義。
分義。
即三有因生善.惡趣差别因也。
通六識皆有此熏。
餘文可知。
然不善中所言諸者。
顯惡多于善。
令生厭故。
令五趣别由業力也。
論。
應知我執至是增上緣。
述曰。
此後二種望異熟果是增上緣。
以異性故。
我執相分所熏成種。
雖作因緣親生本識。
見分種子令彼自他差别故成增上。
此中名言種。
與異熟果為因緣親生故。
有支為增上緣異性故。
我執種子為增上緣。
令自他别故。
此是見分執種。
若相分種亦得親生。
文意如此也 第一言說名。
唯欲界。
及初定。
有尋.伺故。
此熏習至第四定皆得。
依名起熏習故。
或通無色。
無色諸天佛處聽故 顯境名言通三界九地熏習。
有支.我執亦皆通三界。
第二名言熏習通三性。
有分熏習唯善.不善。
我執熏習通有覆.不善。
俱生唯有覆。
分别通不善 第三表義名言唯第六識緣之熏習。
顯境名言通前七識。
第八不熏故。
有支通前六識。
有善惡性故。
我執唯第六.七。
七唯俱生。
六通分别 第四後二熏習唯有漏。
名言熏習通無漏。
無漏亦依表義.顯境名言熏成種故。
攝論但約有漏表義名說。
此說盡理 第五位次。
名言熏習唯除佛位。
第六識有漏至八地。
餘六識。
及諸無漏通十地。
有支非聖者。
聖不造業故。
設造别業不名有支。
非行支故名言所攝。
或類相從亦有支攝。
分别我執唯異生資糧位起。
聖說不共無明内異生亦無故。
俱生我執除二乘無學。
八地以去菩薩。
及如來。
此即别解三習氣已下配屬頌。
論。
此頌所言至有支習氣。
述曰。
以三熏習即頌習氣。
頌中所言業習氣者。
即此三中有支習氣也。
論。
二取習氣至皆說名取。
述曰。
即取我執。
及取名言以為境界。
而熏所成二種習氣皆名為取。
取此二故名之為取。
非此二種體自能熏可名取也。
此即解頌上二句中三習氣也。
論。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述曰。
此餘俱義。
及習氣義果。
有前盡而後生義。
如前師解。
此中同者不别出之。
若有異者皆别解也。
下準此知。
然此熏習。
十一識等相攝分齊皆如理知。
第三複次以十二支解頌。
論。
複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
述曰。
于中有二。
初泛解惑.業.苦屬釋論文。
後以有支釋惑.業.苦。
初中有三。
初總舉生死由惑.業.苦。
次别解惑.業.苦。
後指例餘文。
此則初也。
業.惑.苦者。
此應第二方解其惑。
以随發業次第而說故此非倒。
論。
發業潤生至衆苦名苦。
述曰。
次别解也。
能感後有諸業名業。
即通一切總報.别報現.後等業。
除無記業。
及無漏業。
皆名為業。
能感異熟生故 惑者即是發業潤生煩惱。
對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别煩惱。
皆能發業皆是不善。
任運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
即修道我見.邊見。
及此相應貪.慢.無明皆非不善上來數明。
然緣起經上卷雲。
若由欲愛造諸福行。
彼信為依乃造斯行。
由于生死起定信故。
此愛.及取由信攝伏。
我施設為有覆無記。
若法欲界有覆無記。
于發諸行無勝功能。
以此文證。
故離我見等俱起法。
亦有獨頭愛等無記。
即緣後有起愛潤生愛等。
或餘本有位起。
此愛等亦是不發業者。
及除上界無明等發業者。
外餘一切不發業惑。
餘者皆是此中發業惑攝。
餘随起有覆等是潤生攝。
若助發潤即通一切。
苦中即攝三苦.八苦。
文易可知。
論。
惑業苦種皆名習氣。
述曰。
前說現行此種。
即現之習氣也。
論。
前二習氣至親生苦故。
述曰。
以三種望果談其親疏。
今此三中惑.業二種非異熟性。
與果異性。
但增上緣。
助生苦故。
但為勢引。
非正親生。
若苦種子與生死苦為正因緣。
以能辨體親生苦故。
論。
頌三習氣如應當知。
述曰。
惑.苦種子名為二取。
業種可知。
故言随應。
問何故此中惑.苦名取。
業不名取。
論。
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述曰。
釋彼得名。
惑是能取。
染著性故。
苦是所取。
染所著故。
論。
取是著義業不得名。
述曰。
此釋唯業不名為取。
世間有情多于現果起執著言。
今此是我.我所攝故。
即能.所執著名為取。
世間有情不多于業起執著故。
如有執我而為作者我物等故。
前說以取是著義故。
不多于業而起于著也。
論。
俱等餘文義如前解。
述曰。
一準于前義可知也。
然于此中惑.業.苦攝一切惑.業.苦盡。
即總門也。
論。
此惑業苦至如論廣釋。
述曰。
第二别攝十二有支。
此中以總複攝于别十二支故 問何以知十二支是别。
攝總惑.業.苦不盡耶 答若除此中無明.愛.取餘一切
前頌所明雖無外境。
而諸分别皆緣所生不離内識。
外人問曰。
論。
雖有内識至生死相續。
述曰。
此初寄問以發論端。
雖知論主唯有内識。
而既無有心外實緣。
假說我法一切有情由何法故生死相續。
若無心外緣生死不續難。
論。
頌曰至複生餘異熟。
述曰。
上二句答相續所由。
下二句正答相續。
長行答中有四複次。
至文當知。
論。
諸業謂福至不善思業。
述曰。
初釋中有二。
初别解頌文。
後總結頌意。
别解頌中文分為四。
上二句别解為二。
下二句合解為一。
第四總牒第一句由字。
第三句既盡字。
第四句複生等字。
合解其頌。
解第一句中。
先解諸業。
次解習氣。
後總解之 以業有三故言諸業。
此解業義如第一卷解。
福等三業如對法第七.第八.及大論第九.五十三等解。
福者勝義。
自體及果俱可愛樂相殊勝故。
非福者不可愛樂。
自體及果俱不可樂。
相鄙劣故。
不動者不可改轉義。
其業多少住一境界不移動故。
又複移轉境如生得散善。
亦從于定總名不動。
對法論說。
欲界系善業名福。
瑜伽論言。
謂感善趣異熟。
及順五趣受善業名福。
前是人.天總業。
後是五趣别業。
然說地獄亦有别善業者受等流果。
如涼風觸身等。
别相似業名為善也。
又令地獄諸苦輕微名為善業。
如不斷善等。
又約六趣為論。
除地獄取非天。
五趣有善業果也 非福業者。
瑜伽論雲。
謂感惡趣異熟。
及順五趣異熟。
初是三惡趣總業。
後是五趣别業 不動者謂感色.無色界異熟。
及順色.無色界受業前是總業。
後是别業。
對法論說。
何故色.無色業名為不動。
答如欲界餘趣業。
遇緣轉得餘趣處受。
彼業不爾。
定于自處受故。
問曰何故爾也。
定所攝故。
非同散業。
若爾如何熏禅資下故業生五淨居。
故此解非 又定地攝名為不動。
以定能住于一境故。
且福之名應通三界滿業。
以上善業别有勝能名為不動。
欲界善業别得總名也。
然不動中順受别業瑜伽論少别。
如彼抄解。
然此三業通身.語.意。
意業通三界。
身.語唯二地。
有尋.伺故。
此體性者。
即有漏善.不善二思為此業體。
遊履身.語身.語動作故名為業。
身.語唯無記。
非善.惡性故。
唯以思為體。
此中為唯以思為業。
為複有餘。
論。
業之眷屬亦立業名。
述曰。
即五蘊性。
善.不善律儀實業眷屬故。
餘則可知。
何意眷屬亦說名業。
論。
同招引滿異熟果故。
述曰。
以皆與業同招引.滿異熟果故。
不同小乘具十随轉。
無過.未世實四相故。
此總.别果如第二卷已廣具解。
上來所說謂初作時即現起法。
若異熟因非即受果。
現既久滅如何感果。
非過.未有故。
為答此問故次論文。
論。
此雖才起至當異熟果。
述曰。
下解習氣。
現行此業雖才起已更無異問而便即滅。
無别義理可如薩婆多雖現用無有過.去體能招當來真異熟果。
若爾如何。
論。
而熏本識至說為習氣。
述曰。
現行之業當造之時。
熏于本識起自業之功能。
功能即是頌中所說為習氣者。
何以名習氣。
論。
是業氣分至故名習氣。
述曰。
是業氣分。
解氣 由現熏習所成。
解習 此業熏成不同無慚計業皆宿作。
并是曾有。
化地部等業入過去現皆有體。
又此習氣簡薩婆多等過去有體之曾業也。
及簡順世外道說一切果唯現業所得作時即受。
今此習氣理則不然。
由過去無間滅現行熏習故。
種子念念前滅後生恒現在有。
故簡彼曾世有用于過去世現有業體。
即此種子非作時即受果。
後時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故。
故簡現作業時即受果。
由此義故有诠有遮。
故名習氣。
即解頌中習氣二字。
總合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訖。
論。
如是習氣至勝增上緣。
述曰。
此善.不善業能感當來若别若總異熟之果勝增上緣。
非同性故。
非親能辨果體生故。
次解二取。
此有八解。
論。
相見名色至皆二取攝。
述曰。
一相.見。
謂即取彼實能取.實所取名二取。
二者取名.色。
色者色蘊。
名者四蘊。
即是執取五蘊為義。
前言相中亦通取無為。
以為本質故。
今此唯顯取親所緣。
不能緣得心外法故。
又變無為之影相分亦名所攝。
不離心等故。
三者取心.及心所。
一切五蘊法。
不離此二故。
四者本.末。
謂取現果。
第八識是諸異熟之根本故名之為本。
餘識中異熟名之為末。
是第八識之末果故。
即取二異熟也。
謂愛樂執取緣取也。
或第八識總報品名本。
餘識别報品名末。
攝一切法盡。
唯簡異熟。
以極狹故。
第五彼取者。
即彼上四取也。
即一取言。
通上四處。
是單取。
及通彼上。
是重取。
謂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
如重緣心。
取下三取亦然。
故有八解。
此八皆是二取所攝。
即是現行之取也。
或前四是境。
彼取能取。
但有四也。
何以名習氣。
論。
彼所熏發至名二取習氣。
述曰。
即彼八所熏發。
親能生彼八。
居在第八識上功能名二取習氣。
即前八中皆具二義。
名為習氣。
皆有所生.能生義故。
本末若為異熟解者。
取為所取故亦具二義。
即名言種由取二而生故能生本識。
此非善.不善。
但是無記親生之種。
此中二取通七識所熏。
随其所應生第八識相.見分等。
此二取言欲顯何義。
論。
此顯來世至諸因緣種。
述曰。
顯當來世異熟果心。
及心相應法。
各望自果為因緣種子親能生果故。
簡前業種。
即顯名言種子生果無盡。
随所欲生便能生故。
以心為主但言生心。
實通五蘊。
此當來世言。
或一分位三世。
或生死三世等可知。
解第二句頌上四字訖。
論。
俱謂業種至互相助義。
述曰。
頌言俱者。
謂前諸業。
及後二取之種子俱。
即是同時感生果也。
非如小乘異熟因果必不同世也。
作時受時雖世不同。
種正受果時。
必與果同世。
以過.未世無體性故。
問于生果位親者因緣。
若論感果力能勝者唯是業種。
或二種既俱。
何故頌中先說業種。
後說因緣。
論。
業招生顯故頌先說。
述曰。
業招生顯。
由業感生勝故。
顯故。
故頌先說非因緣也。
解第二句五個字訖。
論。
前異熟者至業異熟果。
述曰。
頌中所言前異熟者。
謂前前生業異熟果。
異熟果者。
顯通總别。
頌文狹故但言異熟。
意亦通也。
以過去世多生之業。
同于一身得受果。
謂前前生業異熟果也。
又前前生業之異熟。
非唯一生名前前也。
又前前異熟體非一故。
後亦當爾。
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
解第四句先解下三字。
謂餘異熟等。
将欲解頌既盡等言故。
先發言雲。
論。
雖二取種至性同易感。
述曰。
二取種子受果無窮。
攝大乘第三說無受盡相。
業習氣有盡。
彼論說為有受盡相故。
所以者何。
由異熟果一者性别。
與業性殊不多相順。
二者難招業雖招得。
謂必異世果方熟也。
故業習氣有盡。
如沉麝穢草有萎歇故。
其等流果.及增上果。
一者性同。
體性相順。
二者易感。
同時生故。
此念熏已即能生果。
故二取種易感果也。
何者為等流。
何者為增上。
增上寬。
但等流必增上。
等流者謂種子與現行及自種。
為俱生同類因故也。
增上更無别體。
即等流性故 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
是增上果故易感。
以具二果故具二義也。
又種望現行是增上。
望自類種是等流。
業種望彼現及種皆異性故但是異熟。
上來已别解頌文。
下欲解意。
并解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盡二字。
第四句複生字故。
論。
由感餘生至餘異熟果。
述曰。
由感當來餘生業等種子熟故。
于今身中前異熟果受用盡時。
即是此身臨終之位。
彼所熟業複别能生後餘果起。
即先果盡時。
後果業種熟。
其異熟果而複得生。
所以生死不斷絕也 由感餘生者。
解由字。
由者緣由也。
前果盡時者。
解既盡 複别生果等者。
解餘異熟複生也。
下結答難。
論。
由斯生死至方得相續。
述曰。
由此所說業果無斷。
生死相續輪轉無窮。
何假藉心外之緣。
方得生死相續。
此結答也。
論。
此頌意說至為彼性故。
述曰。
總此頌意。
由業及二取為緣為因故生死輪回皆不離識。
非心外法令生死續。
以業.二取不離心.心所而得相續。
為生死因果之體性故也。
論。
複次生死相續至總有三種。
述曰。
第二複次。
解頌答問。
于中有三。
一總标。
二别解。
三指例。
此初也。
今三習氣即攝論第三.第四三種熏習。
論。
一名言習氣至各别親種。
述曰。
别解有二。
初别解三。
後配屬頌。
但此名言分為二種攝一切法習氣盡也。
此是三性諸法因緣。
彼論但有言說熏習。
論。
名言有二至音聲差别。
述曰。
唯第六識能緣其名能發其名。
餘皆不緣亦不能發。
即唯诠義音聲之差别。
簡非诠表聲。
彼非名故。
名唯無記。
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說故。
聲自性唯無記。
然聲有表是業性攝。
以能表思名為三性。
體唯無記。
名非業性。
故從聲本說為無記。
然名是聲屈曲差别。
唯無記性。
不能熏成色.心等種。
然因名故心随其名變似五蘊三性法等而熏成種。
因名起種名名言種。
一切熏種皆由心.心所。
心.心所熏種。
有因外緣。
有不依外。
不依外者名顯境名。
若依外者名表義名。
以分二别。
然名自體不能熏種 問曰如緣五境而熏種等亦依外緣。
何不别說因義熏習 答境非勝緣。
因境而心熏。
但是顯境所攝。
有能诠之法。
令因起執流轉生死。
帶此勝用為緣而熏故。
立表義名言熏習。
又一切法名為先故想。
名在于内發诠召法勝。
但說依名不說依境。
若依無漏名熏種。
此唯無漏善。
内名為緣熏五蘊種心變似故。
雖亦依句等而成熏習。
總說為名诠召諸法名最勝故。
從勝為目但說名言熏習。
名言進退攝句字故。
論。
二顯境名言至心心所法。
述曰。
即能了境心.心所法。
即是一切七識見分等心。
非相分心。
不能顯境故。
此見分等實非名言。
如言說名顯所诠法。
此心.心所能顯所了境如彼故名之為名。
體非名也。
名體是彼不相應行故。
又如四蘊名名體即是名。
能顯義故。
瑜伽論中第五十六說。
順趣種種所緣境義。
依言說名分别種種所緣境義。
四蘊名名。
是通三性見.相分種。
境從見說亦名名也。
了境心等之所了也。
即通三界有漏無漏。
即攝一切有為法盡。
攝論唯據言說名。
唯有漏也。
論。
随二名言至各别因緣。
述曰。
随二為緣相分等中熏五蘊種親辨體故。
論。
二我執習氣至我我所種。
述曰。
此令自他成其差别通六.七識。
非如攝論唯說第七。
論。
一俱生我執至自他差别。
述曰。
因我執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蘊種。
即名言熏習。
由熏我執種令自他别故别立之也。
初通六.七。
後唯第六。
其文易解。
無勞更釋。
論。
三有支習氣至善惡趣别。
述曰。
有謂三有。
支者因義。
分義。
即三有因生善.惡趣差别因也。
通六識皆有此熏。
餘文可知。
然不善中所言諸者。
顯惡多于善。
令生厭故。
令五趣别由業力也。
論。
應知我執至是增上緣。
述曰。
此後二種望異熟果是增上緣。
以異性故。
我執相分所熏成種。
雖作因緣親生本識。
見分種子令彼自他差别故成增上。
此中名言種。
與異熟果為因緣親生故。
有支為增上緣異性故。
我執種子為增上緣。
令自他别故。
此是見分執種。
若相分種亦得親生。
文意如此也 第一言說名。
唯欲界。
及初定。
有尋.伺故。
此熏習至第四定皆得。
依名起熏習故。
或通無色。
無色諸天佛處聽故 顯境名言通三界九地熏習。
有支.我執亦皆通三界。
第二名言熏習通三性。
有分熏習唯善.不善。
我執熏習通有覆.不善。
俱生唯有覆。
分别通不善 第三表義名言唯第六識緣之熏習。
顯境名言通前七識。
第八不熏故。
有支通前六識。
有善惡性故。
我執唯第六.七。
七唯俱生。
六通分别 第四後二熏習唯有漏。
名言熏習通無漏。
無漏亦依表義.顯境名言熏成種故。
攝論但約有漏表義名說。
此說盡理 第五位次。
名言熏習唯除佛位。
第六識有漏至八地。
餘六識。
及諸無漏通十地。
有支非聖者。
聖不造業故。
設造别業不名有支。
非行支故名言所攝。
或類相從亦有支攝。
分别我執唯異生資糧位起。
聖說不共無明内異生亦無故。
俱生我執除二乘無學。
八地以去菩薩。
及如來。
此即别解三習氣已下配屬頌。
論。
此頌所言至有支習氣。
述曰。
以三熏習即頌習氣。
頌中所言業習氣者。
即此三中有支習氣也。
論。
二取習氣至皆說名取。
述曰。
即取我執。
及取名言以為境界。
而熏所成二種習氣皆名為取。
取此二故名之為取。
非此二種體自能熏可名取也。
此即解頌上二句中三習氣也。
論。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述曰。
此餘俱義。
及習氣義果。
有前盡而後生義。
如前師解。
此中同者不别出之。
若有異者皆别解也。
下準此知。
然此熏習。
十一識等相攝分齊皆如理知。
第三複次以十二支解頌。
論。
複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
述曰。
于中有二。
初泛解惑.業.苦屬釋論文。
後以有支釋惑.業.苦。
初中有三。
初總舉生死由惑.業.苦。
次别解惑.業.苦。
後指例餘文。
此則初也。
業.惑.苦者。
此應第二方解其惑。
以随發業次第而說故此非倒。
論。
發業潤生至衆苦名苦。
述曰。
次别解也。
能感後有諸業名業。
即通一切總報.别報現.後等業。
除無記業。
及無漏業。
皆名為業。
能感異熟生故 惑者即是發業潤生煩惱。
對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别煩惱。
皆能發業皆是不善。
任運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
即修道我見.邊見。
及此相應貪.慢.無明皆非不善上來數明。
然緣起經上卷雲。
若由欲愛造諸福行。
彼信為依乃造斯行。
由于生死起定信故。
此愛.及取由信攝伏。
我施設為有覆無記。
若法欲界有覆無記。
于發諸行無勝功能。
以此文證。
故離我見等俱起法。
亦有獨頭愛等無記。
即緣後有起愛潤生愛等。
或餘本有位起。
此愛等亦是不發業者。
及除上界無明等發業者。
外餘一切不發業惑。
餘者皆是此中發業惑攝。
餘随起有覆等是潤生攝。
若助發潤即通一切。
苦中即攝三苦.八苦。
文易可知。
論。
惑業苦種皆名習氣。
述曰。
前說現行此種。
即現之習氣也。
論。
前二習氣至親生苦故。
述曰。
以三種望果談其親疏。
今此三中惑.業二種非異熟性。
與果異性。
但增上緣。
助生苦故。
但為勢引。
非正親生。
若苦種子與生死苦為正因緣。
以能辨體親生苦故。
論。
頌三習氣如應當知。
述曰。
惑.苦種子名為二取。
業種可知。
故言随應。
問何故此中惑.苦名取。
業不名取。
論。
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述曰。
釋彼得名。
惑是能取。
染著性故。
苦是所取。
染所著故。
論。
取是著義業不得名。
述曰。
此釋唯業不名為取。
世間有情多于現果起執著言。
今此是我.我所攝故。
即能.所執著名為取。
世間有情不多于業起執著故。
如有執我而為作者我物等故。
前說以取是著義故。
不多于業而起于著也。
論。
俱等餘文義如前解。
述曰。
一準于前義可知也。
然于此中惑.業.苦攝一切惑.業.苦盡。
即總門也。
論。
此惑業苦至如論廣釋。
述曰。
第二别攝十二有支。
此中以總複攝于别十二支故 問何以知十二支是别。
攝總惑.業.苦不盡耶 答若除此中無明.愛.取餘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