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
關燈
小
中
大
。
文正證故。
亦有理故。
有人欲明初二果伏得此定者。
不然。
論不說故。
又粗定障尚未斷盡。
如何能入。
亦應于彼建立身證。
證九定故。
如對法第二抄解熏禅難等。
論。
若伏下惑至卻斷下失。
述曰。
此第二問答分别。
薩婆多者。
問前二師。
若伏随應何地之惑。
後得此定者。
将命終之時。
不以無漏道斷其種子。
而複不退起其煩惱。
當既命終生非想上地。
卻斷随應所伏之惑種也。
論。
斷亦無失至俱生惑故。
述曰。
論主初且理抑橫生異義。
卻斷亦無失。
如何等。
如生上二界。
卻斷下第七中惑。
以必金剛心方斷故。
後正義解。
論。
然不還者至卻斷下失。
述曰。
此第三果對治道強。
以欲界治道皆圓滿故。
非初二果。
正潤生位。
不起現行煩惱潤生。
此第三果但由惑種潤生上地。
此意即是所已伏種雖退不退。
但必唯以随眠潤生。
而無伏下生上地義。
即雖已伏猶有種故。
未無漏道斷處受生故。
五十九說。
以随眠潤生。
謂見谛者。
大論第一。
對法第五說。
初二果亦以現行潤生。
唯不還者以種子潤。
顯五十九說見谛者唯第三果也。
若爾異生應唯種子潤。
如對法第三抄。
然異生現行潤。
六行不伏愛等現有。
既得生上聖者種子潤。
雖有其種應生上界。
以異生潤藉伴。
雖有愛等。
無餘惑伴得生上。
聖潤不藉伴。
有種不上生。
以聖者善業必決定故唯種子生。
異生不然。
故通現潤。
不爾聖種應強異生。
然不還者如處不還。
一地之中有三天處等。
下處死生上處亦以現行潤。
以此生地治道未滿。
如初二果。
瑜伽但生他地為論。
今此若約生他地者必唯種潤。
然應四句分别。
有在上斷下惑。
如二乘者上界得無學斷下第七惑。
有在下斷上惑。
下地得初果斷上見惑等。
餘二句可知 然不動無為。
想受滅無為。
依斷受建立。
擇滅一分。
若伏下八地或五地得此定。
即不得二無為。
非是擇滅故。
前來已說二乘定性學無學訖。
論。
若諸菩薩至能起此定。
述曰。
下文第二明菩薩修惑。
随何者先二乘已得此定。
後回心即得定者。
非非身證惠解脫等。
即一切地三大劫中能入此定。
論。
若不爾者至滅盡定故。
述曰。
若頓悟菩薩義即不定。
或有一類七地究竟滿心。
方伏一切三界六識中煩惱盡已能入。
前入住心等猶未能故。
雖未永斷欲界修惑。
而如已斷者能起此定。
即攝論說菩薩後得智中起煩惱者不為過失。
如已斷者。
論說已入遠地菩薩方起此定。
六十二卷說。
遠地者即第七遠行地故。
論。
有從初地至滅盡定故。
述曰。
複有頓悟決定性人。
有從初地即能伏一切煩惱。
如前第三卷。
引即對法第十四卷說。
此菩薩十地中皆能起此定。
十卷入楞伽第七入道品初。
及十地經第八卷。
第九地中。
說前六地中亦能入此定故。
即十地菩薩。
有起煩惱。
謂悲增上者。
有不起煩惱。
謂智增上者 又解或雖悲.智等。
而所樂行不同。
一怖故伏惑恐為失。
一不怖故起利生故。
或伏或不伏有此差别 如地前回心入大乘位。
有先得此定者。
有不得者。
有聖者者。
有凡夫者故。
即成佛者。
先已成就故。
至佛時由先無始成就滅定種子故。
今初成佛即名為得。
圓滿成故 若随二師三乘分别。
約地根性或九品定不定者。
得定人數皆如理思 又解瑜伽第十二說。
入此定有二。
一依非想處相。
二依無想界相。
成業論雲。
有二因緣能入滅定。
謂如前引。
楞伽第七雲。
謂前六地中共聲聞等緣有為行等。
乃至廣說能入此定。
于七地中能念念入此定。
能離諸法有無想故。
瑜伽四十八同楞伽說。
對法第十三等亦說。
無想行菩薩。
謂住遠行地菩薩。
能令諸相不現行故。
今準此等經論文。
若決定性決定已得。
通論位次即十地皆得。
如楞伽說。
初地等能入此定。
共聲聞等緣有為行。
即是大論.成業。
依非想處相入此定。
但厭非想處心故。
名緣有為行。
若入七地滿心。
能念念入此定。
行無相行緣無相界入此定故。
不共前六地。
聲聞等行相故。
即大論六十二。
據念念能入緣無相涅槃相。
不共聲聞等。
即說遠行地方能入此定。
楞伽據定得。
即十地皆得。
無相違故。
雖瑜伽八十說入無餘依緣無相界入此滅定。
此之相分亦有為相。
似無相界非真得彼。
任運起無違。
故大論第十二說。
問入此定不分别我當入等。
乃至廣說。
既無作意雲何能入出此定。
答先于心善修故。
乃至任運能入出。
随其自在未自在者何心皆出。
又說出定時觸三種觸。
謂不動觸.無所有觸.無相觸。
緣三種境。
一有境.二境境.三滅境等。
如樞要說。
此無心二定顯數滅心所多少。
唯二十二。
一是心王故 問非有漏心别境五皆起。
如何唯二十二 答有漏此不俱行相别故。
無漏可然。
一曾得.未曾得。
佛于何時得。
謂餘分别如對法抄。
即楞伽第八.大論十二.五十三.五十六.六十二.八十.對法第二.第五.第十.第十三.顯揚第一.十地論第八卷.五蘊.成業。
出定由先期願。
共為此證。
自下第三解重睡.悶。
論。
無心睡眠至皆不現行。
述曰。
謂有極重睡眠。
極重悶絕。
即睡是心數。
今無此數數不行故名極重睡。
有疲極等緣。
令睡得有有心之時名為睡眠。
此令無心故名極重睡。
大論第一說。
悶絕是意不共業。
即由悶時唯有意識。
非悶即心所法。
以觸末摩有悶生故。
悶即觸處悶也。
然由此觸引身分位。
或唯有意名意不共業。
或引無心即此中極重悶攝。
為簡有心故名極重悶 何故無别悶心所也 答若無風熱等緣而起悶絕。
可是心所。
既由風熱等緣引身分位故。
無悶心所法也。
不如睡心所能引分位生。
不可為例。
論。
疲極等緣至名極重睡眠。
述曰。
對法第一雲。
謂羸瘦.疲倦.身分沉重.思惟闇相。
舍諸所作。
串習睡眠。
或他咒術.神力所引。
動扇涼風吹等故起。
顯揚.五蘊各說有因緣。
此如顯揚第一。
故以疲極為首等取餘者。
以六識俱不行故名為極重。
所引身位者。
謂睡無心時。
即不自在相.沉重相.無心相。
餘位不然。
名身分位 問此既無心所眠。
何名為眠。
而此中。
及大論無心地等說為眠也。
論。
此睡眠時至故假說彼名。
述曰。
此有二解。
一由。
二似。
雖此眠時無彼心所眠體。
而由彼加行眠引。
或沉重不自在。
似有彼眠心所時。
以二義故假說無心身之分位。
名眠。
實非眠也。
論。
風熱等緣至名極重悶絕。
述曰。
大論第一雲。
由風熱淡等。
他咒術神力所引。
寫過量。
出血故。
故今言等。
然此無别數法。
不可言由彼似彼。
此即悶故。
論。
或此俱是觸處少分。
述曰。
然悶有身覺.不覺時。
謂若有心之時由悶觸故。
引生無心時身之分位。
即是悶觸之果體亦悶攝。
是觸處少分 或有心之時。
疲極等緣引眠起故。
無心時身之分位眠。
即是觸處疲之果故。
體亦是疲。
似眠位故名眠。
又至無心位。
雖有悶.疲二觸。
唯第八境。
微細不覺。
故以為體。
即總二言觸處少分。
前别解二。
即取無心分位随所應現有色蘊為此二體。
第二解以觸處少分為體。
由觸引故。
此即别解六識起不起時訖。
第三總結。
論。
除斯五位意識恒起。
述曰。
二無心定.無想天.及睡.悶二。
除此五時。
第六意恒起。
緣恒具故。
論。
正死生時至五位不行。
述曰。
上來第二答五位訖。
自下第三料簡五位有三。
一問死生。
二釋不說入無餘位。
三解誰具。
今此第一寄問寬狹攝法不盡。
後約凡聖辨五有無。
初中先問。
後答。
此即問也。
一切正死生時亦無第六。
何故但說五位無第六。
應言七位故。
論。
有義死生及與言顯。
述曰。
第一師雲。
死生頌中别說。
即有七種也。
謂及字.與字二字中顯。
及.與二言各顯一故。
論。
彼說非理至悶絕位故。
述曰。
第二師雲。
不然。
以大論第十三但說六時名無心故。
謂前五位。
及二乘無餘依位。
何以不爾。
應說八位名無心。
故應說死生二位。
此五位中即悶絕中攝。
以生死苦逼極悶絕故 若爾頌何故說及與二言。
論。
說及與言顯五無雜。
述曰。
即一相違釋。
間隔義故。
論。
此顯六識至入無餘依。
述曰。
雖六位說是無心。
入無餘依頌中不說。
此頌但說斷後複生故。
不說彼第六識等入無餘位後永不生。
此說生故。
下依凡聖以辨五位。
論。
此五位中至無睡悶故。
述曰。
異生四具。
如文可知。
聖唯有後三。
除無想定.及天。
唯異生得故。
此則總說。
其聖三中。
佛.及第八地以去菩薩。
唯得有一定。
無睡眠.悶絕二。
以惡法故。
粗淺法故。
現似有睡。
實無有故。
即二乘無學亦有悶絕也。
此中三乘學無學.三界等分别皆如理思。
三界皆有死.生悶絕。
生.死皆無心故。
不爾彼生.死有無心五攝不盡。
論。
是故八識至識俱轉義。
述曰。
如五十一.七十六說。
上來已解三能變本頌訖。
自下第二總為分别。
于中有三。
一明俱轉。
二問答分别。
三一異分别。
此即初也。
因辨六俱說八俱轉。
文易可知。
論。
若一有情至是一有情。
述曰。
自下第二問答分别。
于中有五問答大意。
若别則六。
此第一問也 情者識故。
既有多識應是多情。
即薩婆多等發智本師難。
發智論說。
雲何不現在多識俱轉。
答識是情。
依識立情。
不可一時有二識起故。
此論文發智根本薩婆多義。
論主質曰。
論。
若立有情至應非有情。
述曰。
汝立有情依識多少。
入無心定等位應非有情。
以無識故。
論。
又他分心至自分有情。
述曰。
卻難外曰。
如欲界有情。
若上他界分。
他無漏分心現在前位。
如何可說自分欲界有情。
乃至無色界亦爾。
既雙質已。
今為正通。
論。
然立有情至唯有一故。
述曰。
依命根數順正理師義。
情者是識。
命根能有識名為有情。
設無心時命根尚在能有前後識故。
今則不然。
能有現在第八情故。
如前第一卷解。
此共小乘所許為論。
或有第八異熟識義。
此不共所許。
前第三雲。
唯依第八立有情故。
初是種子假立。
後是現行實法。
依二多少立為有情。
俱不違理。
以一切時唯有一故。
次第二外難曰。
論。
一身唯一至有多識轉。
述曰。
一有情身一無間緣。
如何俱時有多識轉。
不爾一念多無間緣。
論。
既許此一至能引多心。
述曰。
下答有二。
初質。
後解。
論主卻難雲。
如汝且許一眼識為緣。
能引多心所果生。
甯不許此一識為緣。
引多異類後心俱起。
非大乘中一引多識為無間緣。
如前第五卷說。
今且抑語。
或此是前六識相望為緣師義。
正義解雲。
論。
又誰定言至許此緣多故。
述曰。
下解有五。
如文可知。
我不定說此無間緣唯有一識現相續生。
以我許多識俱者。
許現在中此緣多故。
自各相望多緣。
能引多識果起義。
論。
又欲一時至不應理故。
述曰。
此返難彼顯多識俱轉相。
是五十一等八證中最初生起證。
量雲。
諸緣具眼識起時。
餘諸緣具耳等識亦應現起。
諸緣具故。
如現起眼識 此顯六識多境現前甯不頓取。
諸根.境等等取空.明等。
此和合力齊大勢。
六識緣合相似。
汝但言識前後生不應理故。
論。
又心所性至異類俱起。
述曰。
舉心所以例心王。
總名心所雖無差别即同心所類。
其受.想等功能體類别者。
即共許多心所得一念俱生。
汝甯不許我心王眼.耳等異類一念俱起。
論。
又如浪像至多識俱轉。
述曰。
以外喻識。
如多波浪.鏡像。
以一大海.一鏡為依。
起多浪.多像。
故依一本識心多識俱起。
此并五十一.七十六.解深密文。
然有此文此八證中業用證也。
一念之中有四業故。
而今有人雲。
八識不異如浪.像故。
今說不然。
彼依少分相依道理為喻。
非盡理故。
論。
又若不許至緣久滅故。
述曰。
又難外曰。
若不許意與五識俱。
第六意識取彼五識所緣之境應不明了。
彼計五識後方生意識故。
今雲。
緣過去故。
如散意識緣久滅事。
此簡宿命智非散意識。
緣久滅故彼是明了。
為不定過故。
此阙有法餘并具足。
即八證中第三明了也。
論。
如何五俱至取一或多。
述曰。
第三問答。
外人難曰。
五俱意唯一。
如何取色等多境。
此外人難。
不許一念意識五識俱生者分明取五境。
非彼不許一心所取多境。
又除大衆部等諸識俱者。
餘諸識不許并生者。
說五識後一念意識。
不得一切時緣五種明了境。
獨頭者得。
雖為此難令大乘者五俱意識緣五境意亦不明了。
論。
如眼等識至種種相故。
述曰。
論主喻曰。
如眼等識各于色等取一或二十種等。
既無失者。
此意亦然。
了一切法是其作用故。
以諸識見相二分各有種種相故。
見有分明多用。
境有為多識所取作用相故。
論。
何故諸識同類不俱。
述曰。
第四問答。
外人難曰。
何故諸識中以眼識等自同類識不俱起也。
此難即令一念之時有二眼等識義。
由許八識俱起故。
論。
于自所緣至餘無用故。
述曰。
論主答曰。
如眼識等于自所緣色等。
一已能了。
餘眼識更生便無用故。
所以不生。
論。
若爾五識至意識了為。
述曰。
此用前義為問更不别開。
外人問曰。
若爾五識已了。
何用俱意為。
論。
五俱意識至五識所緣。
述曰。
此論主答。
五識俱意助五識令起。
由意引五方得生故。
非專為了五所緣故與五同緣者。
不同緣者。
便不能引眼等識中三性等生故。
論。
又于彼所緣至故非無用。
述曰。
此第二解。
又意識于色等能明了取即雖現量。
異于眼等識。
彼不能明了分别深取境之相故。
故意助五非無用也 既爾即是五取不明假意明取。
何故無二眼識俱明取也 答不然。
此中意起言有二義。
一明了。
二助五。
設意有明了。
如定心等取。
不能引五故。
不可為例。
以意識能明了取複助五生。
論。
由此聖教至五識不爾。
述曰。
此總結。
意與五相異。
解深密說第六識。
為眼等識俱一分别意識。
不說五識為分别故。
雖俱現量作用有異。
論。
多識俱轉何不相應。
述曰。
第五外人問。
次論主答。
論。
非同境故至互不相應。
述曰。
謂六.七.八識有寬狹境不同故。
設少分同者。
眼識等彼此所依根體.數異故。
謂五識依四。
意識依三等。
如前第四說。
雖複想應由四義等。
合以一義便簡之盡。
謂所依根體.數異。
此所依根有二異。
一體異。
眼等根體各别故。
二數異。
四.三依别故。
如依眼等五根之識依體。
各異互不相應。
以共許不相應為例。
此即第二别問答訖。
第三總解能變一異。
論。
八識自性至相各異故。
述曰。
此三義釋不可定一 行相。
謂見分 所依。
謂根 緣者。
謂所緣。
一所字通二處故 相應異故者。
即多少别也。
如眼識見色為行相。
乃至第八變色等為行相等。
廣說如前第二卷 第二又若一識滅。
餘七等不必滅故 第三又七能熏。
八是所熏。
如楞伽第七有此言故。
七是因。
八是果。
又三性.異熟生.真異熟等種種相各異故。
攝論世親第四。
叙唯有一意識菩薩。
今不同彼故不可定一。
即諸聖教亦說有八識故。
論。
亦非定異至無定性故。
述曰。
若八識定異者。
十卷楞伽第十卷頌。
說八識如大海水.波無有差别相。
及前所引五十一等。
雲依一大海.鏡面起多浪.像。
無差别故 第二定異應非因果。
更互為因果故。
法爾因果非定異。
如麻不生豆等芽故 第三又一切法如幻事.陽炎.夢影等。
故知無定異性。
此非一異依四勝義對四世俗皆得。
如理應思。
論。
如前所說至心言絕故。
述曰。
若爾前來所說三能變相是何。
此依四俗谛中第二道理世俗。
說有八等随事差别。
非四重真谛中第四真勝義谛。
勝義谛中窮八識理。
分别心與言皆絕故。
非一非異。
離四句等。
前之心所望心一.異。
以第二俗谛第二.第三.第四真谛相對。
今以第二俗谛。
對第四真谛為論。
然前言不可言一.異。
已是明第二真谛因果等理訖。
此中義顯八識相望如前心所。
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二真。
心所與心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三真.第四真說。
理實俗.真。
第一俗俗非真唯粗故。
第二俗窮其至實乃有四重。
第三俗有三重。
第四俗有二重。
展轉皆有至絕言故。
如别章解。
論。
如伽他說至相所相無故。
述曰。
即十卷楞伽第十卷頌也。
心意識等以理。
俗谛随事差别相故。
可說有别。
約勝義勝義真故。
相無别也。
第四勝義理忘言慮。
今遮有别但說無别。
既曰離言何别不别。
以識自性能相無故。
能相無故所相亦無。
能所二性即依識立。
求不可得。
識上何者為能相.所相。
謂用為能相。
體為所相。
若俗谛事中有此用.體真勝義理中。
即離心言俱不可說。
若以初俗執有别。
對四真皆有無别理。
第一真門如幻事故。
第二真門因果性故。
第三真門并無我故。
第四真門心言絕故。
俱無别相。
以四真中如計所執實用等為能相。
實體等為所相無故。
若以第二俗事八識有别。
對三真亦爾。
依他作用能相。
及依他法體所相無故。
或以見分為能相。
相分為所相。
以七識為能相。
第八為所相等亦爾。
一切應思。
以第三俗八與餘七互熏習為因果可别。
對二真亦無。
以第四俗對第四真亦爾。
推入真門理皆無别。
真門但是遮别言無别。
無别亦無别無不别。
一切應思。
無所相故能相雲何。
能相無故所相.亦無。
故無八識定不定别。
此長行中但對第四勝義為論。
頌中理通舊頌雲。
心意及意識。
分别外相義。
八無分别相。
非能見可見。
此頌無有别俗之相。
唯說有無差别相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
文正證故。
亦有理故。
有人欲明初二果伏得此定者。
不然。
論不說故。
又粗定障尚未斷盡。
如何能入。
亦應于彼建立身證。
證九定故。
如對法第二抄解熏禅難等。
論。
若伏下惑至卻斷下失。
述曰。
此第二問答分别。
薩婆多者。
問前二師。
若伏随應何地之惑。
後得此定者。
将命終之時。
不以無漏道斷其種子。
而複不退起其煩惱。
當既命終生非想上地。
卻斷随應所伏之惑種也。
論。
斷亦無失至俱生惑故。
述曰。
論主初且理抑橫生異義。
卻斷亦無失。
如何等。
如生上二界。
卻斷下第七中惑。
以必金剛心方斷故。
後正義解。
論。
然不還者至卻斷下失。
述曰。
此第三果對治道強。
以欲界治道皆圓滿故。
非初二果。
正潤生位。
不起現行煩惱潤生。
此第三果但由惑種潤生上地。
此意即是所已伏種雖退不退。
但必唯以随眠潤生。
而無伏下生上地義。
即雖已伏猶有種故。
未無漏道斷處受生故。
五十九說。
以随眠潤生。
謂見谛者。
大論第一。
對法第五說。
初二果亦以現行潤生。
唯不還者以種子潤。
顯五十九說見谛者唯第三果也。
若爾異生應唯種子潤。
如對法第三抄。
然異生現行潤。
六行不伏愛等現有。
既得生上聖者種子潤。
雖有其種應生上界。
以異生潤藉伴。
雖有愛等。
無餘惑伴得生上。
聖潤不藉伴。
有種不上生。
以聖者善業必決定故唯種子生。
異生不然。
故通現潤。
不爾聖種應強異生。
然不還者如處不還。
一地之中有三天處等。
下處死生上處亦以現行潤。
以此生地治道未滿。
如初二果。
瑜伽但生他地為論。
今此若約生他地者必唯種潤。
然應四句分别。
有在上斷下惑。
如二乘者上界得無學斷下第七惑。
有在下斷上惑。
下地得初果斷上見惑等。
餘二句可知 然不動無為。
想受滅無為。
依斷受建立。
擇滅一分。
若伏下八地或五地得此定。
即不得二無為。
非是擇滅故。
前來已說二乘定性學無學訖。
論。
若諸菩薩至能起此定。
述曰。
下文第二明菩薩修惑。
随何者先二乘已得此定。
後回心即得定者。
非非身證惠解脫等。
即一切地三大劫中能入此定。
論。
若不爾者至滅盡定故。
述曰。
若頓悟菩薩義即不定。
或有一類七地究竟滿心。
方伏一切三界六識中煩惱盡已能入。
前入住心等猶未能故。
雖未永斷欲界修惑。
而如已斷者能起此定。
即攝論說菩薩後得智中起煩惱者不為過失。
如已斷者。
論說已入遠地菩薩方起此定。
六十二卷說。
遠地者即第七遠行地故。
論。
有從初地至滅盡定故。
述曰。
複有頓悟決定性人。
有從初地即能伏一切煩惱。
如前第三卷。
引即對法第十四卷說。
此菩薩十地中皆能起此定。
十卷入楞伽第七入道品初。
及十地經第八卷。
第九地中。
說前六地中亦能入此定故。
即十地菩薩。
有起煩惱。
謂悲增上者。
有不起煩惱。
謂智增上者 又解或雖悲.智等。
而所樂行不同。
一怖故伏惑恐為失。
一不怖故起利生故。
或伏或不伏有此差别 如地前回心入大乘位。
有先得此定者。
有不得者。
有聖者者。
有凡夫者故。
即成佛者。
先已成就故。
至佛時由先無始成就滅定種子故。
今初成佛即名為得。
圓滿成故 若随二師三乘分别。
約地根性或九品定不定者。
得定人數皆如理思 又解瑜伽第十二說。
入此定有二。
一依非想處相。
二依無想界相。
成業論雲。
有二因緣能入滅定。
謂如前引。
楞伽第七雲。
謂前六地中共聲聞等緣有為行等。
乃至廣說能入此定。
于七地中能念念入此定。
能離諸法有無想故。
瑜伽四十八同楞伽說。
對法第十三等亦說。
無想行菩薩。
謂住遠行地菩薩。
能令諸相不現行故。
今準此等經論文。
若決定性決定已得。
通論位次即十地皆得。
如楞伽說。
初地等能入此定。
共聲聞等緣有為行。
即是大論.成業。
依非想處相入此定。
但厭非想處心故。
名緣有為行。
若入七地滿心。
能念念入此定。
行無相行緣無相界入此定故。
不共前六地。
聲聞等行相故。
即大論六十二。
據念念能入緣無相涅槃相。
不共聲聞等。
即說遠行地方能入此定。
楞伽據定得。
即十地皆得。
無相違故。
雖瑜伽八十說入無餘依緣無相界入此滅定。
此之相分亦有為相。
似無相界非真得彼。
任運起無違。
故大論第十二說。
問入此定不分别我當入等。
乃至廣說。
既無作意雲何能入出此定。
答先于心善修故。
乃至任運能入出。
随其自在未自在者何心皆出。
又說出定時觸三種觸。
謂不動觸.無所有觸.無相觸。
緣三種境。
一有境.二境境.三滅境等。
如樞要說。
此無心二定顯數滅心所多少。
唯二十二。
一是心王故 問非有漏心别境五皆起。
如何唯二十二 答有漏此不俱行相别故。
無漏可然。
一曾得.未曾得。
佛于何時得。
謂餘分别如對法抄。
即楞伽第八.大論十二.五十三.五十六.六十二.八十.對法第二.第五.第十.第十三.顯揚第一.十地論第八卷.五蘊.成業。
出定由先期願。
共為此證。
自下第三解重睡.悶。
論。
無心睡眠至皆不現行。
述曰。
謂有極重睡眠。
極重悶絕。
即睡是心數。
今無此數數不行故名極重睡。
有疲極等緣。
令睡得有有心之時名為睡眠。
此令無心故名極重睡。
大論第一說。
悶絕是意不共業。
即由悶時唯有意識。
非悶即心所法。
以觸末摩有悶生故。
悶即觸處悶也。
然由此觸引身分位。
或唯有意名意不共業。
或引無心即此中極重悶攝。
為簡有心故名極重悶 何故無别悶心所也 答若無風熱等緣而起悶絕。
可是心所。
既由風熱等緣引身分位故。
無悶心所法也。
不如睡心所能引分位生。
不可為例。
論。
疲極等緣至名極重睡眠。
述曰。
對法第一雲。
謂羸瘦.疲倦.身分沉重.思惟闇相。
舍諸所作。
串習睡眠。
或他咒術.神力所引。
動扇涼風吹等故起。
顯揚.五蘊各說有因緣。
此如顯揚第一。
故以疲極為首等取餘者。
以六識俱不行故名為極重。
所引身位者。
謂睡無心時。
即不自在相.沉重相.無心相。
餘位不然。
名身分位 問此既無心所眠。
何名為眠。
而此中。
及大論無心地等說為眠也。
論。
此睡眠時至故假說彼名。
述曰。
此有二解。
一由。
二似。
雖此眠時無彼心所眠體。
而由彼加行眠引。
或沉重不自在。
似有彼眠心所時。
以二義故假說無心身之分位。
名眠。
實非眠也。
論。
風熱等緣至名極重悶絕。
述曰。
大論第一雲。
由風熱淡等。
他咒術神力所引。
寫過量。
出血故。
故今言等。
然此無别數法。
不可言由彼似彼。
此即悶故。
論。
或此俱是觸處少分。
述曰。
然悶有身覺.不覺時。
謂若有心之時由悶觸故。
引生無心時身之分位。
即是悶觸之果體亦悶攝。
是觸處少分 或有心之時。
疲極等緣引眠起故。
無心時身之分位眠。
即是觸處疲之果故。
體亦是疲。
似眠位故名眠。
又至無心位。
雖有悶.疲二觸。
唯第八境。
微細不覺。
故以為體。
即總二言觸處少分。
前别解二。
即取無心分位随所應現有色蘊為此二體。
第二解以觸處少分為體。
由觸引故。
此即别解六識起不起時訖。
第三總結。
論。
除斯五位意識恒起。
述曰。
二無心定.無想天.及睡.悶二。
除此五時。
第六意恒起。
緣恒具故。
論。
正死生時至五位不行。
述曰。
上來第二答五位訖。
自下第三料簡五位有三。
一問死生。
二釋不說入無餘位。
三解誰具。
今此第一寄問寬狹攝法不盡。
後約凡聖辨五有無。
初中先問。
後答。
此即問也。
一切正死生時亦無第六。
何故但說五位無第六。
應言七位故。
論。
有義死生及與言顯。
述曰。
第一師雲。
死生頌中别說。
即有七種也。
謂及字.與字二字中顯。
及.與二言各顯一故。
論。
彼說非理至悶絕位故。
述曰。
第二師雲。
不然。
以大論第十三但說六時名無心故。
謂前五位。
及二乘無餘依位。
何以不爾。
應說八位名無心。
故應說死生二位。
此五位中即悶絕中攝。
以生死苦逼極悶絕故 若爾頌何故說及與二言。
論。
說及與言顯五無雜。
述曰。
即一相違釋。
間隔義故。
論。
此顯六識至入無餘依。
述曰。
雖六位說是無心。
入無餘依頌中不說。
此頌但說斷後複生故。
不說彼第六識等入無餘位後永不生。
此說生故。
下依凡聖以辨五位。
論。
此五位中至無睡悶故。
述曰。
異生四具。
如文可知。
聖唯有後三。
除無想定.及天。
唯異生得故。
此則總說。
其聖三中。
佛.及第八地以去菩薩。
唯得有一定。
無睡眠.悶絕二。
以惡法故。
粗淺法故。
現似有睡。
實無有故。
即二乘無學亦有悶絕也。
此中三乘學無學.三界等分别皆如理思。
三界皆有死.生悶絕。
生.死皆無心故。
不爾彼生.死有無心五攝不盡。
論。
是故八識至識俱轉義。
述曰。
如五十一.七十六說。
上來已解三能變本頌訖。
自下第二總為分别。
于中有三。
一明俱轉。
二問答分别。
三一異分别。
此即初也。
因辨六俱說八俱轉。
文易可知。
論。
若一有情至是一有情。
述曰。
自下第二問答分别。
于中有五問答大意。
若别則六。
此第一問也 情者識故。
既有多識應是多情。
即薩婆多等發智本師難。
發智論說。
雲何不現在多識俱轉。
答識是情。
依識立情。
不可一時有二識起故。
此論文發智根本薩婆多義。
論主質曰。
論。
若立有情至應非有情。
述曰。
汝立有情依識多少。
入無心定等位應非有情。
以無識故。
論。
又他分心至自分有情。
述曰。
卻難外曰。
如欲界有情。
若上他界分。
他無漏分心現在前位。
如何可說自分欲界有情。
乃至無色界亦爾。
既雙質已。
今為正通。
論。
然立有情至唯有一故。
述曰。
依命根數順正理師義。
情者是識。
命根能有識名為有情。
設無心時命根尚在能有前後識故。
今則不然。
能有現在第八情故。
如前第一卷解。
此共小乘所許為論。
或有第八異熟識義。
此不共所許。
前第三雲。
唯依第八立有情故。
初是種子假立。
後是現行實法。
依二多少立為有情。
俱不違理。
以一切時唯有一故。
次第二外難曰。
論。
一身唯一至有多識轉。
述曰。
一有情身一無間緣。
如何俱時有多識轉。
不爾一念多無間緣。
論。
既許此一至能引多心。
述曰。
下答有二。
初質。
後解。
論主卻難雲。
如汝且許一眼識為緣。
能引多心所果生。
甯不許此一識為緣。
引多異類後心俱起。
非大乘中一引多識為無間緣。
如前第五卷說。
今且抑語。
或此是前六識相望為緣師義。
正義解雲。
論。
又誰定言至許此緣多故。
述曰。
下解有五。
如文可知。
我不定說此無間緣唯有一識現相續生。
以我許多識俱者。
許現在中此緣多故。
自各相望多緣。
能引多識果起義。
論。
又欲一時至不應理故。
述曰。
此返難彼顯多識俱轉相。
是五十一等八證中最初生起證。
量雲。
諸緣具眼識起時。
餘諸緣具耳等識亦應現起。
諸緣具故。
如現起眼識 此顯六識多境現前甯不頓取。
諸根.境等等取空.明等。
此和合力齊大勢。
六識緣合相似。
汝但言識前後生不應理故。
論。
又心所性至異類俱起。
述曰。
舉心所以例心王。
總名心所雖無差别即同心所類。
其受.想等功能體類别者。
即共許多心所得一念俱生。
汝甯不許我心王眼.耳等異類一念俱起。
論。
又如浪像至多識俱轉。
述曰。
以外喻識。
如多波浪.鏡像。
以一大海.一鏡為依。
起多浪.多像。
故依一本識心多識俱起。
此并五十一.七十六.解深密文。
然有此文此八證中業用證也。
一念之中有四業故。
而今有人雲。
八識不異如浪.像故。
今說不然。
彼依少分相依道理為喻。
非盡理故。
論。
又若不許至緣久滅故。
述曰。
又難外曰。
若不許意與五識俱。
第六意識取彼五識所緣之境應不明了。
彼計五識後方生意識故。
今雲。
緣過去故。
如散意識緣久滅事。
此簡宿命智非散意識。
緣久滅故彼是明了。
為不定過故。
此阙有法餘并具足。
即八證中第三明了也。
論。
如何五俱至取一或多。
述曰。
第三問答。
外人難曰。
五俱意唯一。
如何取色等多境。
此外人難。
不許一念意識五識俱生者分明取五境。
非彼不許一心所取多境。
又除大衆部等諸識俱者。
餘諸識不許并生者。
說五識後一念意識。
不得一切時緣五種明了境。
獨頭者得。
雖為此難令大乘者五俱意識緣五境意亦不明了。
論。
如眼等識至種種相故。
述曰。
論主喻曰。
如眼等識各于色等取一或二十種等。
既無失者。
此意亦然。
了一切法是其作用故。
以諸識見相二分各有種種相故。
見有分明多用。
境有為多識所取作用相故。
論。
何故諸識同類不俱。
述曰。
第四問答。
外人難曰。
何故諸識中以眼識等自同類識不俱起也。
此難即令一念之時有二眼等識義。
由許八識俱起故。
論。
于自所緣至餘無用故。
述曰。
論主答曰。
如眼識等于自所緣色等。
一已能了。
餘眼識更生便無用故。
所以不生。
論。
若爾五識至意識了為。
述曰。
此用前義為問更不别開。
外人問曰。
若爾五識已了。
何用俱意為。
論。
五俱意識至五識所緣。
述曰。
此論主答。
五識俱意助五識令起。
由意引五方得生故。
非專為了五所緣故與五同緣者。
不同緣者。
便不能引眼等識中三性等生故。
論。
又于彼所緣至故非無用。
述曰。
此第二解。
又意識于色等能明了取即雖現量。
異于眼等識。
彼不能明了分别深取境之相故。
故意助五非無用也 既爾即是五取不明假意明取。
何故無二眼識俱明取也 答不然。
此中意起言有二義。
一明了。
二助五。
設意有明了。
如定心等取。
不能引五故。
不可為例。
以意識能明了取複助五生。
論。
由此聖教至五識不爾。
述曰。
此總結。
意與五相異。
解深密說第六識。
為眼等識俱一分别意識。
不說五識為分别故。
雖俱現量作用有異。
論。
多識俱轉何不相應。
述曰。
第五外人問。
次論主答。
論。
非同境故至互不相應。
述曰。
謂六.七.八識有寬狹境不同故。
設少分同者。
眼識等彼此所依根體.數異故。
謂五識依四。
意識依三等。
如前第四說。
雖複想應由四義等。
合以一義便簡之盡。
謂所依根體.數異。
此所依根有二異。
一體異。
眼等根體各别故。
二數異。
四.三依别故。
如依眼等五根之識依體。
各異互不相應。
以共許不相應為例。
此即第二别問答訖。
第三總解能變一異。
論。
八識自性至相各異故。
述曰。
此三義釋不可定一 行相。
謂見分 所依。
謂根 緣者。
謂所緣。
一所字通二處故 相應異故者。
即多少别也。
如眼識見色為行相。
乃至第八變色等為行相等。
廣說如前第二卷 第二又若一識滅。
餘七等不必滅故 第三又七能熏。
八是所熏。
如楞伽第七有此言故。
七是因。
八是果。
又三性.異熟生.真異熟等種種相各異故。
攝論世親第四。
叙唯有一意識菩薩。
今不同彼故不可定一。
即諸聖教亦說有八識故。
論。
亦非定異至無定性故。
述曰。
若八識定異者。
十卷楞伽第十卷頌。
說八識如大海水.波無有差别相。
及前所引五十一等。
雲依一大海.鏡面起多浪.像。
無差别故 第二定異應非因果。
更互為因果故。
法爾因果非定異。
如麻不生豆等芽故 第三又一切法如幻事.陽炎.夢影等。
故知無定異性。
此非一異依四勝義對四世俗皆得。
如理應思。
論。
如前所說至心言絕故。
述曰。
若爾前來所說三能變相是何。
此依四俗谛中第二道理世俗。
說有八等随事差别。
非四重真谛中第四真勝義谛。
勝義谛中窮八識理。
分别心與言皆絕故。
非一非異。
離四句等。
前之心所望心一.異。
以第二俗谛第二.第三.第四真谛相對。
今以第二俗谛。
對第四真谛為論。
然前言不可言一.異。
已是明第二真谛因果等理訖。
此中義顯八識相望如前心所。
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二真。
心所與心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三真.第四真說。
理實俗.真。
第一俗俗非真唯粗故。
第二俗窮其至實乃有四重。
第三俗有三重。
第四俗有二重。
展轉皆有至絕言故。
如别章解。
論。
如伽他說至相所相無故。
述曰。
即十卷楞伽第十卷頌也。
心意識等以理。
俗谛随事差别相故。
可說有别。
約勝義勝義真故。
相無别也。
第四勝義理忘言慮。
今遮有别但說無别。
既曰離言何别不别。
以識自性能相無故。
能相無故所相亦無。
能所二性即依識立。
求不可得。
識上何者為能相.所相。
謂用為能相。
體為所相。
若俗谛事中有此用.體真勝義理中。
即離心言俱不可說。
若以初俗執有别。
對四真皆有無别理。
第一真門如幻事故。
第二真門因果性故。
第三真門并無我故。
第四真門心言絕故。
俱無别相。
以四真中如計所執實用等為能相。
實體等為所相無故。
若以第二俗事八識有别。
對三真亦爾。
依他作用能相。
及依他法體所相無故。
或以見分為能相。
相分為所相。
以七識為能相。
第八為所相等亦爾。
一切應思。
以第三俗八與餘七互熏習為因果可别。
對二真亦無。
以第四俗對第四真亦爾。
推入真門理皆無别。
真門但是遮别言無别。
無别亦無别無不别。
一切應思。
無所相故能相雲何。
能相無故所相.亦無。
故無八識定不定别。
此長行中但對第四勝義為論。
頌中理通舊頌雲。
心意及意識。
分别外相義。
八無分别相。
非能見可見。
此頌無有别俗之相。
唯說有無差别相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