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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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
簡見道獨行貪等。
雖有迷于事。
然違谛觀故見所斷。
此第九大門中有二子門。
一三斷。
二總别迷谛。
迷谛親.疏。
兼明迷理.事。
次下第十緣有事無事門。
論。
雖諸煩惱至無事煩惱。
述曰。
煩惱心等上說所變。
皆有相分親所緣者。
今不取之。
但彼本質或有。
或無。
名緣有事.無事煩惱。
如下所引有多論文。
今取當對法第七。
身見等及此相應法等。
無本質我名緣無事。
餘不與此俱者名緣有事。
以不執我故。
此據人執為論。
不據法執。
法執通餘一切心故。
非唯我見。
若唯我見。
及俱法。
亦通攝法執盡。
即餘四見。
及疑無法執。
必與我見不俱故。
便為大失 此中煩惱。
何者與我見俱。
何者不共。
如前自俱有門說 問一切皆有本質。
乃至緣空亦有空名為本質故。
即極微教。
乃至龜毛等名若為本質。
何故今言無本質名緣無事煩惱 答若餘影外别有所托名本質。
即無無本質者。
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質。
即有體無之者。
如空華.兔角等。
故今言名緣無事煩惱。
亦不相違。
影像.本質雙言名緣有.無之煩惱。
或直據本質名此二緣煩惱。
今勘無漏緣中。
不得作此後解。
所引諸無事.有事論文。
應為門義勒之。
瑜伽論雲。
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曰無事。
彼所緣事非成實故。
所餘煩惱有事.無事彼相違故。
以見道惑以見為首。
所取本質都無有故。
重緣惑等相從而說名緣無事。
修道雖有見境無事。
多緣事故。
從多名緣有事煩惱。
下五十九雲。
諸見與慢是無事。
貪.恚是有事。
無明.疑通二種。
此以理論。
見.修諸見。
慢中我慢。
本質無故。
貪等少故。
略而不說。
即彼卷下文雲。
有事緣。
謂諸有事煩惱。
無事緣。
謂諸無事煩惱。
此文總說亦不相違。
亦雲。
無境緣謂緣分别所計滅道。
及廣大佛法等所有煩惱。
對法第五雲。
有事境所緣者。
謂除見.慢。
及此相應法。
餘所緣境界。
無事者。
謂前所除。
同五十九初文所說。
次下文雲。
非有所緣。
謂颠倒心.心所。
及緣過去.未來.夢.影.幻等所緣境界。
此不論煩惱但本境無。
有所緣。
謂餘所緣境界。
即本質有三性心.心所對法第七亦雲。
煩惱有二種。
謂緣有事.無事。
無事者謂見。
及見相應法。
見謂薩迦耶見.及邊執見。
所餘煩惱名緣有事者。
以通見.修此之二見為首。
本境實無。
相應亦爾。
此文盡理。
與此文同。
非嗔等惑可名無事故。
如說樞要。
論。
彼親所緣至無漏煩惱。
述曰。
此下第十一。
有漏緣.無漏緣分别。
如疑.邪見.無明及此相應嗔.慢等法無漏緣者。
親所緣雖皆有漏。
而所杖本質亦通無漏。
唯影像相是有漏故。
今此但取本.影二境。
名緣漏.無漏煩惱。
準有.無事不但取本質。
與有.無事緣别。
不可為例。
論。
緣自地者至所起名境。
述曰。
自下第十二大門。
緣自地煩惱依.緣俱增。
名緣分别所起事境。
此境本質。
亦由今時分别起故。
事者體也。
緣他地。
及無漏者。
名緣分别所起名境。
影像.本質不相似。
滅.道深遠。
地處遠故。
依.緣不增。
但尋彼名彼名可增。
故言分别所起名境。
或複名者。
即心.心所相分之名。
亦由能分别所起故。
此如五十八.五十九.對法第六.第七抄說。
有别所以。
論。
餘門分别如理應思。
述曰。
謂有.無異熟。
有漏.無漏。
七随眠攝。
八纏諸蓋攝。
乃至九品等分别。
皆如理思。
論。
已說根本至其相雲何。
述曰。
結前生後。
論。
頌曰至散亂不正知。
述曰。
下第四段明第五位。
此舉頌列名。
論。
曰至名随煩惱。
述曰。
長行為二。
初釋體.業等相。
後諸門釋。
初門有六。
初釋得名。
二束為三位。
三釋體.業。
四解頌中與.并.及字。
五解随名之通局。
六解廢立 釋頌之中随煩惱字。
謂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餘假染心所。
是貪等法根本粗行差别分位名随煩惱。
無慚.無愧.掉舉.惛沈.散亂.不信.懈怠七法。
雖别有體。
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随煩惱。
由根本為因此得有故。
此據正義。
又說唯四是實 言等流者。
謂同類義。
勢非強勝。
然非因故。
不名根本。
不能生餘染心所等。
或等流者是等流果 若爾即根本後方生非俱時義 此說同時為等流果。
六十二二解。
一雲随惱于心。
二随煩惱而生。
今同後義。
論。
此二十種至名小随煩惱。
述曰。
自下第二束為三位。
此忿等十。
自類相生。
各别起故。
非不共他中.大惑俱。
行位局故。
名之為小。
論。
無慚等二至名中随煩惱。
述曰。
自得俱生。
行通忿等。
唯遍不善位局後八。
論。
掉舉等八至名大随煩惱。
述曰。
自得俱生。
但染皆遍。
得俱生故不可名小。
染皆遍故不可名中。
二義既殊故八名大。
三位料簡諸論無也。
自下第三出其體.業。
礭解心所指陳分别。
當如下知。
論。
雲何為忿至憤發為性。
述曰。
今以時分.行相顯體 依對現前不饒益境者。
謂依現在可見聞事。
或是有情。
或是他見。
即緣事生。
五蘊論說現不饒益事故。
非無漏法是現違緣事。
忿行相淺不深取故。
若對現無漏。
此即是嗔。
如前已說。
論。
能障不忿至身表業故。
述曰。
此顯作用。
不忿即無嗔。
顯揚論雲。
忿障無嗔故。
此等如前善中已說。
下一一應知執仗即是身惡表業仗謂器仗。
從粗猛多分說。
唯言執仗亦有惡言故。
論。
此即嗔恚至忿相用故。
述曰。
此對外人辨其假實。
顯此所依若無诤義同。
但叙一解。
以皆義同故。
若體别義異。
即各叙之。
不可嫌繁。
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說同者。
抄中不說。
若異者。
一一别叙。
論。
雲何為恨至結怨為性。
述曰。
恨忿後起。
餘文可知。
論。
能障不恨至恨相用故。
述曰。
熱惱為業。
由恨故生惱。
非俱時也。
然忿亦生惱。
親對輕故 但說恨生。
此等顯揚各有五業。
彼論随所依之惑所翻實法。
即為彼障。
下一準知。
彼同此者下不述也。
異者當顯。
論。
雲何為覆至不安隐故。
述曰。
自作罪已恐失财利及名譽故。
隐藏為性。
對法雲。
法爾覆罪者心必憂悔。
由此不得安隐而住。
論。
有義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
皆由不懼當來之苦方覆罪故。
諸懼苦者必不覆罪故。
此以理顯 言論說者。
五十五.對法說故。
即以教成。
然五十八中。
是谄品類等流。
此據随惑之類。
谄亦癡分亦不相違。
言谄品者。
俱癡分故。
論。
有義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
諸覆罪者。
亦有恐失财利名譽故貪分。
論。
論據粗顯至是貪分故。
述曰。
論據無智俱為名譽而覆罪者。
此相粗顯故唯說癡分。
如諸論皆說掉舉是貪分。
實别有體亦癡分故。
不極成者理必不然。
論。
然說掉舉至唯是貪分。
述曰。
二論說掉舉遍染心。
故知亦癡分。
或别有體。
唯貪分者貪相增故。
嗔等俱時便應無故。
如前已說。
論。
雲何為惱至蛆螫為業。
述曰。
追先忿.恨之境。
觸現違緣心多佷戾者。
慠佷[怡-台+龍]戾。
尤蛆惱螫于他人等。
論。
謂追往惡至惱相用故。
述曰。
此釋前業。
緣過.現生。
對法.顯揚第一.五蘊。
皆言發兇險鄙惡粗弊之言者。
以多發故。
由惱起時亦發身業故。
如忿亦發語但說執仗。
嚣謂諠嚣。
暴謂卒暴。
兇謂兇儉.兇疏。
鄙謂鄙惡。
論。
雲何為嫉至嫉相用故。
述曰。
殉自名利。
殉者。
求也。
訪也 不耐他榮。
他榮者謂世間榮。
即富貴安樂。
出世之榮。
即是證說勝品功德。
通有.無為。
顯揚雲。
謂于他所有功德名譽恭敬利養。
心妒為嫉。
然實見聞覺知之後皆得起嫉。
此中據勝但言見聞 能障不嫉者。
顯揚第一雲能障慈仁為業。
顯揚第二四無量中雲喜是不嫉善根為體。
瑜伽皆雲嗔之等流一分。
故不嫉者即是無嗔。
非别有體。
論。
雲何為悭至悭相用故。
述曰。
财法者資具.妻子.榮位等事皆名為财。
理.教.行.果皆名為法。
至下當知 秘者藏也。
吝者惜也。
悭之異目。
鄙謂鄙惡。
畜謂畜積。
積集異名。
鄙吝悭澀名不能舍。
正出悭也。
文易可知。
對法唯約悭财。
五蘊雲謂施相違。
施既通法。
悭亦爾也。
論。
雲何為诳至诳相用故。
述曰。
矯謂不實之義。
詭詐虛僞之稱。
謂自無德詐僞有德。
貪利譽故邪命為依。
謂矯诳之者心懷非意同異謀計。
詐現精進之儀。
雖亦癡故行此诳事。
多現邪命事故。
故對法雲邪命依者據多現也。
五十五說但是癡分。
五十八說邪見等流。
諸诳者必癡。
唯據定體。
貪不定故。
諸邪見者癡增上故。
邪見之者多現于诳。
矯現有德故彼偏說。
此以貪.癡二法為體同于對法。
論。
雲何為謟至謟相用故。
述曰。
險者不實之名。
曲者不直之義 為網[怡-台+胃]他者。
顯揚雲為欺彼故謟。
或欺于彼而陵網于彼。
或掩舍之名。
謂雖事不合。
曲順時之所宜。
籠網矯詐設其方便入其所陵。
故作網羅之字。
此等為取他意。
望他看好。
或順己所求。
或為此方便。
欲藏己失謟為覆罪之因。
故不堪任師友教也。
貪名利故謟是貪分。
無智故謟即是癡分 五蘊雲。
謂覆藏自過方便所攝故。
謟後生覆。
以果顯因。
恐他說己之惡故行于谄望他說好。
谄覆因也。
不爾覆.谄俱覆罪故。
二相難别。
不爾應許覆.谄俱生。
故今說謟是覆之因。
五十八雲。
是邪見品類。
五十五是癡分。
如前诳中說。
論。
雲何為害至害相用故。
述曰。
于有情所無悲愍者。
五十八雲。
于滅道起損害。
彼亦緣無漏法起。
此據修道通小乘之害。
唯說有情。
至下當知。
對法等論同此損有情。
然有二解一雲彼言害者嗔之異名。
非此害也。
此唯緣有情故。
以此文為正。
二此害亦緣無漏。
如彼文為正。
前惱中亦然。
由彼論言起恚惱心也。
論。
嗔害别相準善應說。
述曰。
嗔障無嗔正障于慈。
害障不害正障于悲。
故準善說。
嗔能斷命。
害但損他。
故此别也。
如善中說。
論。
雲何為憍至憍相用故。
述曰。
憍中于自盛事者。
顯揚雲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心恃高舉。
對法雲。
随一榮利之事。
謂長壽相等。
即是此興盛事也 然已聞.思。
或已證得諸無漏法。
豈不恃耶 聖者不緣已證生恃。
生恃唯緣有漏事故。
異生于所聞.思無漏。
可恃生憍。
然此有義但恃知見。
即是有漏。
有義恃所知諸法。
亦通無漏。
後解為勝。
此中通言諸所知法亦名盛事。
顯揚雖複引經。
及對法唯據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
亦不違也。
于此等中。
深生染著耽醉遨逸為性。
而恃之也。
醉者。
惛迷異名也 生長一切染者。
對法雲一切煩惱等所依。
故不憍者即無貪也。
然對法中言一分者必彼體也檻彼成故。
分者是氣分。
等流品類義。
非即彼體。
如懈怠依四法。
非即唯貪以為依。
亦嗔等為依故。
上來已辨小随惑訖。
下辨中随惑有二。
初别解。
得總釋。
别釋為二。
皆有略廣。
如文可知。
論。
雲何無慚至諸惡行故。
述曰。
此返慚相。
應準前說。
論。
雲何無愧至諸惡行故。
述曰。
準返善中愧為其相。
然此中無慚言自法。
與顯揚同。
對法.五蘊雲自不恥為無慚。
法益于己亦名自故。
此中以情.非情别故。
雙舉不相違也。
論。
不恥過惡至假說為體。
述曰。
總解有四。
一通教。
二難古說。
三明行相。
四釋違文。
此通教也。
其諸經論解此二體謂以不恥。
今此會雲不恥是此二種通相。
諸教約自.他之緣别故。
假說通相為二别相。
非彼别相。
論。
若執不恥至體無差别。
述曰。
下難古有四。
一無别體難。
二不俱生難。
三非實有難。
四非遍惡難。
有人若執不恥是此二種别相。
此二應無别。
俱不恥故。
如二受等俱領納故 若爾苦樂體應無别。
俱領納故 此義不爾。
分别.不分别。
逼迫.适悅等。
種種行相别故。
不同不恥行相無别。
俱是不恥緣約自他。
論。
由斯二法至有此義故。
述曰。
此不俱生難。
既類同故應不俱生。
非可受.相等許有此二并生故。
論。
若待自他至俱遍惡心。
述曰。
次非實有難。
若待自.他立二故成體别。
應非實有。
如長.短等冷.暖亦然 若許此二至俱遍惡心下。
非遍惡難。
若此二體實許前後生者。
複違瑜伽五十五等說俱遍惡心。
有起.不起。
非遍惡故。
無此計者。
然設說之。
外人問曰。
别相如何。
論。
不善心時至無别起失。
述曰。
此解行相。
随緣何境皆有輕拒善等義故。
翻善應說。
論。
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
下釋違文。
于中二解會諸經違也。
世間之中亦攝世典.王法令等。
不益己故。
論。
而論說為至非即彼性。
述曰。
會相違也。
此别有體。
五十八說。
為癡等流以遍依故。
對法說為貪等三法分者。
是等流故名分。
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
然五十五說為實有不言他分。
此文為正。
論。
雲何掉舉至奢摩他為業。
述曰。
令心不靜。
體非唯不靜不靜乃是諸惑共相故 能障行舍。
善法相違 障奢摩他。
止品對治。
若别善法相對行相。
違于舍相。
若總善法相對行相。
違于止品。
以過失重說有障二。
對法顯揚皆言違于止品唯此論中違于舍善。
對法第七五蓋障中掉舉障止。
亦此同故。
舍于惡法掉障最增。
說之為障也。
論。
有義掉舉至樂事生故。
述曰。
初師謂唯貪分。
無别體性。
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皆唯說貪分故。
不言餘分故。
下以理成。
此複由憶昔樂事生故。
雖亦有貪現.未來故生。
然修止相。
策練其心。
緣先境增故言憶昔。
又五十五雲此非遍染故。
言遍染者有别義故。
如第五卷會。
論。
有義掉舉至遍染心故。
述曰。
第二師說。
文有其三。
一破前。
二申正。
三會違。
今初文也。
此非唯貪。
對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說遍染心故。
若唯貪分即不遍故。
說不遍者。
有别義故。
如前已會。
此舉教成。
論。
又掉舉相至無别相故。
述曰。
申正也。
諸論皆言此掉舉相謂不寂靜。
五蘊.對法此說皆同。
然對法第六作此說言。
不寂靜是共相故。
此掉舉離一切染無别體性。
此師意說。
即依一切煩惱上立。
若爾何意論唯說是貪分。
論。
雖依一切至說為貪分。
述曰。
會違也。
貪愛境界唯掉舉增。
掉舉增時依貪分故。
說為貪分。
非唯依貪說是假相。
此之二師以五十五雲是世俗有故皆說假。
論。
有義掉舉至亦假有故。
述曰。
第三師說。
文亦有四。
一破初師。
二會文。
三顯正。
四破第二師。
此初也 貪等之外别有自性。
由此故得遍諸染心。
若唯貪分者。
不遍一切染故。
如不信.懈怠對法說為癡分。
大論言是實有。
非說是他癡分。
不信.懈怠便非實有。
非說是貪他分。
掉舉之體便非實有。
勿不信等亦假有故。
遍染心言是一分證。
如不信等是實有故。
此因不定。
亦不遍故。
以放逸遍染許是假故。
論。
而論說為至随他相說。
述曰。
此會文也。
五十五說世俗有者。
如睡眠.惡作二法名世俗有體仍是實。
彼亦随他相說故。
謂掉舉位而貪分增。
從貪相說名世俗有。
世俗有者仍非是假。
睡眠有義不以為實。
此中喻雖不成。
以理逐之亦令實有。
至下當說。
故今為喻。
若爾别相雲何。
不靜是共相故。
前來難通第一師義。
下出其别相答第二師。
論。
掉舉别相至不家靜故。
述曰。
此申正也。
謂嚣掉舉動是此自性。
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靜故。
論。
若離煩惱至非此别相。
述曰。
破第二師也。
若離一切煩惱無别此體相者。
何故别說障于止也。
一切煩惱不皆障止故。
又諸煩惱能障一切善。
不應别障。
故知不寂靜非此别體相。
别體相者即嚣動故。
論。
雲何惛沉至毗缽舍那為業。
述曰。
此乃别障善中輕安。
通障觀品。
顯過失增說有二障。
論。
有義惛沉至是癡相故。
述曰。
此第一師。
據教立理以論為證。
諸論同故。
以理與癡無别相故。
論。
有義惛沉至惛沈相故。
述曰。
此第二師。
文有二。
一立義。
二會文。
此初也。
諸煩惱共相即是别相。
即依一切煩惱上立。
對法第六說無堪任是惑共相故。
論。
雖依一切至但說癡分。
述曰。
會論如前。
此依一切煩惱假立。
癡位增也。
論。
有義惛沉至非即癡攝。
述曰。
此第三師。
文有四。
一破初說。
二申正。
三破第二師。
四辨差别。
此初也。
别說有體。
會名癡分者。
是癡等流故。
同五十八說。
不信.懈怠二法為喻。
論。
随他相說至是實有性。
述曰。
此釋說名世俗所以。
以癡增故名世俗有。
如睡眠等是實有性。
此通第一師文。
通第二師難等。
準前應說。
論。
惛沈别相至無堪任故。
述曰。
此申正也。
謂即瞢重是此别相。
瞢謂[夢-夕+登]瞢。
即是惛義。
重謂沉重。
那是沈義。
此體别相非無堪任。
令俱生法無堪任故。
論。
若離煩惱至非此别相。
述曰。
難第二師。
若以煩惱共相為體。
不應别說障其觀品。
應一切名惛沈。
一切皆障觀故。
又能障一切善法。
何但障觀品。
如前已說。
與癡何别。
論。
此與癡相至而非迷闇。
述曰。
下辨差别。
謂癡于境輕而迷闇。
闇者不了義。
正障善中無癡。
别相于境不必[夢-夕+登]瞢沉重。
惛沈于境[夢-夕+登]瞢沉重。
障善輕安。
别相于境不必迷闇。
論。
雲何不信至多懈怠故。
述曰。
下文有二。
初略後廣。
以此等略也 惰依者。
惰即懈怠也 實德能者。
不信所依 不忍樂等。
是不信相。
論。
不信三相至心穢為性。
述曰。
下廣有三。
一辨境。
二辨心穢。
三釋不忍等差别。
此初二也。
所不信之三相等。
返前信說。
論。
由不信故至非别有故。
述曰。
下解不忍等差别也。
由不信故。
于實等中。
不忍.不樂.不欲者。
非别實有不忍等性。
前于善中忍.樂.欲。
體即是欲.解。
此于實等不忍.樂.欲。
但是不信。
由此信中于染法等不忍.不樂。
亦即是信。
無别有體。
論。
若于餘事至非此自性。
述曰。
若于染法起忍.樂等。
體是欲等。
非是不信。
不信因果故。
若于無記起忍.樂等。
但是欲.解。
非與餘法為因果故。
若于染法不忍.樂等。
體即是信。
亦非欲.解。
論。
雲何懈怠至滋長染故。
述曰。
業中增者。
是滋長義。
論。
于諸染事至非别有
簡見道獨行貪等。
雖有迷于事。
然違谛觀故見所斷。
此第九大門中有二子門。
一三斷。
二總别迷谛。
迷谛親.疏。
兼明迷理.事。
次下第十緣有事無事門。
論。
雖諸煩惱至無事煩惱。
述曰。
煩惱心等上說所變。
皆有相分親所緣者。
今不取之。
但彼本質或有。
或無。
名緣有事.無事煩惱。
如下所引有多論文。
今取當對法第七。
身見等及此相應法等。
無本質我名緣無事。
餘不與此俱者名緣有事。
以不執我故。
此據人執為論。
不據法執。
法執通餘一切心故。
非唯我見。
若唯我見。
及俱法。
亦通攝法執盡。
即餘四見。
及疑無法執。
必與我見不俱故。
便為大失 此中煩惱。
何者與我見俱。
何者不共。
如前自俱有門說 問一切皆有本質。
乃至緣空亦有空名為本質故。
即極微教。
乃至龜毛等名若為本質。
何故今言無本質名緣無事煩惱 答若餘影外别有所托名本質。
即無無本質者。
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質。
即有體無之者。
如空華.兔角等。
故今言名緣無事煩惱。
亦不相違。
影像.本質雙言名緣有.無之煩惱。
或直據本質名此二緣煩惱。
今勘無漏緣中。
不得作此後解。
所引諸無事.有事論文。
應為門義勒之。
瑜伽論雲。
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曰無事。
彼所緣事非成實故。
所餘煩惱有事.無事彼相違故。
以見道惑以見為首。
所取本質都無有故。
重緣惑等相從而說名緣無事。
修道雖有見境無事。
多緣事故。
從多名緣有事煩惱。
下五十九雲。
諸見與慢是無事。
貪.恚是有事。
無明.疑通二種。
此以理論。
見.修諸見。
慢中我慢。
本質無故。
貪等少故。
略而不說。
即彼卷下文雲。
有事緣。
謂諸有事煩惱。
無事緣。
謂諸無事煩惱。
此文總說亦不相違。
亦雲。
無境緣謂緣分别所計滅道。
及廣大佛法等所有煩惱。
對法第五雲。
有事境所緣者。
謂除見.慢。
及此相應法。
餘所緣境界。
無事者。
謂前所除。
同五十九初文所說。
次下文雲。
非有所緣。
謂颠倒心.心所。
及緣過去.未來.夢.影.幻等所緣境界。
此不論煩惱但本境無。
有所緣。
謂餘所緣境界。
即本質有三性心.心所對法第七亦雲。
煩惱有二種。
謂緣有事.無事。
無事者謂見。
及見相應法。
見謂薩迦耶見.及邊執見。
所餘煩惱名緣有事者。
以通見.修此之二見為首。
本境實無。
相應亦爾。
此文盡理。
與此文同。
非嗔等惑可名無事故。
如說樞要。
論。
彼親所緣至無漏煩惱。
述曰。
此下第十一。
有漏緣.無漏緣分别。
如疑.邪見.無明及此相應嗔.慢等法無漏緣者。
親所緣雖皆有漏。
而所杖本質亦通無漏。
唯影像相是有漏故。
今此但取本.影二境。
名緣漏.無漏煩惱。
準有.無事不但取本質。
與有.無事緣别。
不可為例。
論。
緣自地者至所起名境。
述曰。
自下第十二大門。
緣自地煩惱依.緣俱增。
名緣分别所起事境。
此境本質。
亦由今時分别起故。
事者體也。
緣他地。
及無漏者。
名緣分别所起名境。
影像.本質不相似。
滅.道深遠。
地處遠故。
依.緣不增。
但尋彼名彼名可增。
故言分别所起名境。
或複名者。
即心.心所相分之名。
亦由能分别所起故。
此如五十八.五十九.對法第六.第七抄說。
有别所以。
論。
餘門分别如理應思。
述曰。
謂有.無異熟。
有漏.無漏。
七随眠攝。
八纏諸蓋攝。
乃至九品等分别。
皆如理思。
論。
已說根本至其相雲何。
述曰。
結前生後。
論。
頌曰至散亂不正知。
述曰。
下第四段明第五位。
此舉頌列名。
論。
曰至名随煩惱。
述曰。
長行為二。
初釋體.業等相。
後諸門釋。
初門有六。
初釋得名。
二束為三位。
三釋體.業。
四解頌中與.并.及字。
五解随名之通局。
六解廢立 釋頌之中随煩惱字。
謂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餘假染心所。
是貪等法根本粗行差别分位名随煩惱。
無慚.無愧.掉舉.惛沈.散亂.不信.懈怠七法。
雖别有體。
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随煩惱。
由根本為因此得有故。
此據正義。
又說唯四是實 言等流者。
謂同類義。
勢非強勝。
然非因故。
不名根本。
不能生餘染心所等。
或等流者是等流果 若爾即根本後方生非俱時義 此說同時為等流果。
六十二二解。
一雲随惱于心。
二随煩惱而生。
今同後義。
論。
此二十種至名小随煩惱。
述曰。
自下第二束為三位。
此忿等十。
自類相生。
各别起故。
非不共他中.大惑俱。
行位局故。
名之為小。
論。
無慚等二至名中随煩惱。
述曰。
自得俱生。
行通忿等。
唯遍不善位局後八。
論。
掉舉等八至名大随煩惱。
述曰。
自得俱生。
但染皆遍。
得俱生故不可名小。
染皆遍故不可名中。
二義既殊故八名大。
三位料簡諸論無也。
自下第三出其體.業。
礭解心所指陳分别。
當如下知。
論。
雲何為忿至憤發為性。
述曰。
今以時分.行相顯體 依對現前不饒益境者。
謂依現在可見聞事。
或是有情。
或是他見。
即緣事生。
五蘊論說現不饒益事故。
非無漏法是現違緣事。
忿行相淺不深取故。
若對現無漏。
此即是嗔。
如前已說。
論。
能障不忿至身表業故。
述曰。
此顯作用。
不忿即無嗔。
顯揚論雲。
忿障無嗔故。
此等如前善中已說。
下一一應知執仗即是身惡表業仗謂器仗。
從粗猛多分說。
唯言執仗亦有惡言故。
論。
此即嗔恚至忿相用故。
述曰。
此對外人辨其假實。
顯此所依若無诤義同。
但叙一解。
以皆義同故。
若體别義異。
即各叙之。
不可嫌繁。
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說同者。
抄中不說。
若異者。
一一别叙。
論。
雲何為恨至結怨為性。
述曰。
恨忿後起。
餘文可知。
論。
能障不恨至恨相用故。
述曰。
熱惱為業。
由恨故生惱。
非俱時也。
然忿亦生惱。
親對輕故 但說恨生。
此等顯揚各有五業。
彼論随所依之惑所翻實法。
即為彼障。
下一準知。
彼同此者下不述也。
異者當顯。
論。
雲何為覆至不安隐故。
述曰。
自作罪已恐失财利及名譽故。
隐藏為性。
對法雲。
法爾覆罪者心必憂悔。
由此不得安隐而住。
論。
有義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
皆由不懼當來之苦方覆罪故。
諸懼苦者必不覆罪故。
此以理顯 言論說者。
五十五.對法說故。
即以教成。
然五十八中。
是谄品類等流。
此據随惑之類。
谄亦癡分亦不相違。
言谄品者。
俱癡分故。
論。
有義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
諸覆罪者。
亦有恐失财利名譽故貪分。
論。
論據粗顯至是貪分故。
述曰。
論據無智俱為名譽而覆罪者。
此相粗顯故唯說癡分。
如諸論皆說掉舉是貪分。
實别有體亦癡分故。
不極成者理必不然。
論。
然說掉舉至唯是貪分。
述曰。
二論說掉舉遍染心。
故知亦癡分。
或别有體。
唯貪分者貪相增故。
嗔等俱時便應無故。
如前已說。
論。
雲何為惱至蛆螫為業。
述曰。
追先忿.恨之境。
觸現違緣心多佷戾者。
慠佷[怡-台+龍]戾。
尤蛆惱螫于他人等。
論。
謂追往惡至惱相用故。
述曰。
此釋前業。
緣過.現生。
對法.顯揚第一.五蘊。
皆言發兇險鄙惡粗弊之言者。
以多發故。
由惱起時亦發身業故。
如忿亦發語但說執仗。
嚣謂諠嚣。
暴謂卒暴。
兇謂兇儉.兇疏。
鄙謂鄙惡。
論。
雲何為嫉至嫉相用故。
述曰。
殉自名利。
殉者。
求也。
訪也 不耐他榮。
他榮者謂世間榮。
即富貴安樂。
出世之榮。
即是證說勝品功德。
通有.無為。
顯揚雲。
謂于他所有功德名譽恭敬利養。
心妒為嫉。
然實見聞覺知之後皆得起嫉。
此中據勝但言見聞 能障不嫉者。
顯揚第一雲能障慈仁為業。
顯揚第二四無量中雲喜是不嫉善根為體。
瑜伽皆雲嗔之等流一分。
故不嫉者即是無嗔。
非别有體。
論。
雲何為悭至悭相用故。
述曰。
财法者資具.妻子.榮位等事皆名為财。
理.教.行.果皆名為法。
至下當知 秘者藏也。
吝者惜也。
悭之異目。
鄙謂鄙惡。
畜謂畜積。
積集異名。
鄙吝悭澀名不能舍。
正出悭也。
文易可知。
對法唯約悭财。
五蘊雲謂施相違。
施既通法。
悭亦爾也。
論。
雲何為诳至诳相用故。
述曰。
矯謂不實之義。
詭詐虛僞之稱。
謂自無德詐僞有德。
貪利譽故邪命為依。
謂矯诳之者心懷非意同異謀計。
詐現精進之儀。
雖亦癡故行此诳事。
多現邪命事故。
故對法雲邪命依者據多現也。
五十五說但是癡分。
五十八說邪見等流。
諸诳者必癡。
唯據定體。
貪不定故。
諸邪見者癡增上故。
邪見之者多現于诳。
矯現有德故彼偏說。
此以貪.癡二法為體同于對法。
論。
雲何為謟至謟相用故。
述曰。
險者不實之名。
曲者不直之義 為網[怡-台+胃]他者。
顯揚雲為欺彼故謟。
或欺于彼而陵網于彼。
或掩舍之名。
謂雖事不合。
曲順時之所宜。
籠網矯詐設其方便入其所陵。
故作網羅之字。
此等為取他意。
望他看好。
或順己所求。
或為此方便。
欲藏己失謟為覆罪之因。
故不堪任師友教也。
貪名利故謟是貪分。
無智故謟即是癡分 五蘊雲。
謂覆藏自過方便所攝故。
謟後生覆。
以果顯因。
恐他說己之惡故行于谄望他說好。
谄覆因也。
不爾覆.谄俱覆罪故。
二相難别。
不爾應許覆.谄俱生。
故今說謟是覆之因。
五十八雲。
是邪見品類。
五十五是癡分。
如前诳中說。
論。
雲何為害至害相用故。
述曰。
于有情所無悲愍者。
五十八雲。
于滅道起損害。
彼亦緣無漏法起。
此據修道通小乘之害。
唯說有情。
至下當知。
對法等論同此損有情。
然有二解一雲彼言害者嗔之異名。
非此害也。
此唯緣有情故。
以此文為正。
二此害亦緣無漏。
如彼文為正。
前惱中亦然。
由彼論言起恚惱心也。
論。
嗔害别相準善應說。
述曰。
嗔障無嗔正障于慈。
害障不害正障于悲。
故準善說。
嗔能斷命。
害但損他。
故此别也。
如善中說。
論。
雲何為憍至憍相用故。
述曰。
憍中于自盛事者。
顯揚雲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心恃高舉。
對法雲。
随一榮利之事。
謂長壽相等。
即是此興盛事也 然已聞.思。
或已證得諸無漏法。
豈不恃耶 聖者不緣已證生恃。
生恃唯緣有漏事故。
異生于所聞.思無漏。
可恃生憍。
然此有義但恃知見。
即是有漏。
有義恃所知諸法。
亦通無漏。
後解為勝。
此中通言諸所知法亦名盛事。
顯揚雖複引經。
及對法唯據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
亦不違也。
于此等中。
深生染著耽醉遨逸為性。
而恃之也。
醉者。
惛迷異名也 生長一切染者。
對法雲一切煩惱等所依。
故不憍者即無貪也。
然對法中言一分者必彼體也檻彼成故。
分者是氣分。
等流品類義。
非即彼體。
如懈怠依四法。
非即唯貪以為依。
亦嗔等為依故。
上來已辨小随惑訖。
下辨中随惑有二。
初别解。
得總釋。
别釋為二。
皆有略廣。
如文可知。
論。
雲何無慚至諸惡行故。
述曰。
此返慚相。
應準前說。
論。
雲何無愧至諸惡行故。
述曰。
準返善中愧為其相。
然此中無慚言自法。
與顯揚同。
對法.五蘊雲自不恥為無慚。
法益于己亦名自故。
此中以情.非情别故。
雙舉不相違也。
論。
不恥過惡至假說為體。
述曰。
總解有四。
一通教。
二難古說。
三明行相。
四釋違文。
此通教也。
其諸經論解此二體謂以不恥。
今此會雲不恥是此二種通相。
諸教約自.他之緣别故。
假說通相為二别相。
非彼别相。
論。
若執不恥至體無差别。
述曰。
下難古有四。
一無别體難。
二不俱生難。
三非實有難。
四非遍惡難。
有人若執不恥是此二種别相。
此二應無别。
俱不恥故。
如二受等俱領納故 若爾苦樂體應無别。
俱領納故 此義不爾。
分别.不分别。
逼迫.适悅等。
種種行相别故。
不同不恥行相無别。
俱是不恥緣約自他。
論。
由斯二法至有此義故。
述曰。
此不俱生難。
既類同故應不俱生。
非可受.相等許有此二并生故。
論。
若待自他至俱遍惡心。
述曰。
次非實有難。
若待自.他立二故成體别。
應非實有。
如長.短等冷.暖亦然 若許此二至俱遍惡心下。
非遍惡難。
若此二體實許前後生者。
複違瑜伽五十五等說俱遍惡心。
有起.不起。
非遍惡故。
無此計者。
然設說之。
外人問曰。
别相如何。
論。
不善心時至無别起失。
述曰。
此解行相。
随緣何境皆有輕拒善等義故。
翻善應說。
論。
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
下釋違文。
于中二解會諸經違也。
世間之中亦攝世典.王法令等。
不益己故。
論。
而論說為至非即彼性。
述曰。
會相違也。
此别有體。
五十八說。
為癡等流以遍依故。
對法說為貪等三法分者。
是等流故名分。
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
然五十五說為實有不言他分。
此文為正。
論。
雲何掉舉至奢摩他為業。
述曰。
令心不靜。
體非唯不靜不靜乃是諸惑共相故 能障行舍。
善法相違 障奢摩他。
止品對治。
若别善法相對行相。
違于舍相。
若總善法相對行相。
違于止品。
以過失重說有障二。
對法顯揚皆言違于止品唯此論中違于舍善。
對法第七五蓋障中掉舉障止。
亦此同故。
舍于惡法掉障最增。
說之為障也。
論。
有義掉舉至樂事生故。
述曰。
初師謂唯貪分。
無别體性。
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皆唯說貪分故。
不言餘分故。
下以理成。
此複由憶昔樂事生故。
雖亦有貪現.未來故生。
然修止相。
策練其心。
緣先境增故言憶昔。
又五十五雲此非遍染故。
言遍染者有别義故。
如第五卷會。
論。
有義掉舉至遍染心故。
述曰。
第二師說。
文有其三。
一破前。
二申正。
三會違。
今初文也。
此非唯貪。
對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說遍染心故。
若唯貪分即不遍故。
說不遍者。
有别義故。
如前已會。
此舉教成。
論。
又掉舉相至無别相故。
述曰。
申正也。
諸論皆言此掉舉相謂不寂靜。
五蘊.對法此說皆同。
然對法第六作此說言。
不寂靜是共相故。
此掉舉離一切染無别體性。
此師意說。
即依一切煩惱上立。
若爾何意論唯說是貪分。
論。
雖依一切至說為貪分。
述曰。
會違也。
貪愛境界唯掉舉增。
掉舉增時依貪分故。
說為貪分。
非唯依貪說是假相。
此之二師以五十五雲是世俗有故皆說假。
論。
有義掉舉至亦假有故。
述曰。
第三師說。
文亦有四。
一破初師。
二會文。
三顯正。
四破第二師。
此初也 貪等之外别有自性。
由此故得遍諸染心。
若唯貪分者。
不遍一切染故。
如不信.懈怠對法說為癡分。
大論言是實有。
非說是他癡分。
不信.懈怠便非實有。
非說是貪他分。
掉舉之體便非實有。
勿不信等亦假有故。
遍染心言是一分證。
如不信等是實有故。
此因不定。
亦不遍故。
以放逸遍染許是假故。
論。
而論說為至随他相說。
述曰。
此會文也。
五十五說世俗有者。
如睡眠.惡作二法名世俗有體仍是實。
彼亦随他相說故。
謂掉舉位而貪分增。
從貪相說名世俗有。
世俗有者仍非是假。
睡眠有義不以為實。
此中喻雖不成。
以理逐之亦令實有。
至下當說。
故今為喻。
若爾别相雲何。
不靜是共相故。
前來難通第一師義。
下出其别相答第二師。
論。
掉舉别相至不家靜故。
述曰。
此申正也。
謂嚣掉舉動是此自性。
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靜故。
論。
若離煩惱至非此别相。
述曰。
破第二師也。
若離一切煩惱無别此體相者。
何故别說障于止也。
一切煩惱不皆障止故。
又諸煩惱能障一切善。
不應别障。
故知不寂靜非此别體相。
别體相者即嚣動故。
論。
雲何惛沉至毗缽舍那為業。
述曰。
此乃别障善中輕安。
通障觀品。
顯過失增說有二障。
論。
有義惛沉至是癡相故。
述曰。
此第一師。
據教立理以論為證。
諸論同故。
以理與癡無别相故。
論。
有義惛沉至惛沈相故。
述曰。
此第二師。
文有二。
一立義。
二會文。
此初也。
諸煩惱共相即是别相。
即依一切煩惱上立。
對法第六說無堪任是惑共相故。
論。
雖依一切至但說癡分。
述曰。
會論如前。
此依一切煩惱假立。
癡位增也。
論。
有義惛沉至非即癡攝。
述曰。
此第三師。
文有四。
一破初說。
二申正。
三破第二師。
四辨差别。
此初也。
别說有體。
會名癡分者。
是癡等流故。
同五十八說。
不信.懈怠二法為喻。
論。
随他相說至是實有性。
述曰。
此釋說名世俗所以。
以癡增故名世俗有。
如睡眠等是實有性。
此通第一師文。
通第二師難等。
準前應說。
論。
惛沈别相至無堪任故。
述曰。
此申正也。
謂即瞢重是此别相。
瞢謂[夢-夕+登]瞢。
即是惛義。
重謂沉重。
那是沈義。
此體别相非無堪任。
令俱生法無堪任故。
論。
若離煩惱至非此别相。
述曰。
難第二師。
若以煩惱共相為體。
不應别說障其觀品。
應一切名惛沈。
一切皆障觀故。
又能障一切善法。
何但障觀品。
如前已說。
與癡何别。
論。
此與癡相至而非迷闇。
述曰。
下辨差别。
謂癡于境輕而迷闇。
闇者不了義。
正障善中無癡。
别相于境不必[夢-夕+登]瞢沉重。
惛沈于境[夢-夕+登]瞢沉重。
障善輕安。
别相于境不必迷闇。
論。
雲何不信至多懈怠故。
述曰。
下文有二。
初略後廣。
以此等略也 惰依者。
惰即懈怠也 實德能者。
不信所依 不忍樂等。
是不信相。
論。
不信三相至心穢為性。
述曰。
下廣有三。
一辨境。
二辨心穢。
三釋不忍等差别。
此初二也。
所不信之三相等。
返前信說。
論。
由不信故至非别有故。
述曰。
下解不忍等差别也。
由不信故。
于實等中。
不忍.不樂.不欲者。
非别實有不忍等性。
前于善中忍.樂.欲。
體即是欲.解。
此于實等不忍.樂.欲。
但是不信。
由此信中于染法等不忍.不樂。
亦即是信。
無别有體。
論。
若于餘事至非此自性。
述曰。
若于染法起忍.樂等。
體是欲等。
非是不信。
不信因果故。
若于無記起忍.樂等。
但是欲.解。
非與餘法為因果故。
若于染法不忍.樂等。
體即是信。
亦非欲.解。
論。
雲何懈怠至滋長染故。
述曰。
業中增者。
是滋長義。
論。
于諸染事至非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