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
關燈
小
中
大
。
五十五說。
此據多分相應道理。
行相相順故。
如文可知。
論。
貪癡俱樂至欲唯憂舍。
述曰。
下明俱地。
如對法第七。
初二定意有樂故。
貪等亦樂俱。
或初定三識與樂俱也。
彼廣引證。
舍受下三定。
于一切相續末位起故。
此據六識。
若第七恒相續故。
下逐難配諸地論。
貪.癡與樂俱。
通下四地。
通六識故。
除第四禅以上。
除嗔餘七俱樂除欲界。
欲界意識無樂受故。
通次上三地。
唯意識俱故。
下逐難釋。
疑雖許四受俱。
無明雖許五受俱。
疑在欲界唯憂.舍俱。
不與喜俱者。
對法第七雲。
于欲界不決定心未息。
喜不生故。
色界中疑疑上靜慮。
由喜樂定力所引持故。
亦得随轉故。
彼喜樂俱。
獨行無明如疑理說。
故唯憂.舍俱。
粗相苦.樂及欲界之中。
不在意故。
論。
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述曰。
貪等與喜.舍相應在何地。
五見.及疑。
與餘喜受等相應在何地等。
皆令如理知。
故言餘受俱等。
逐難解已義之餘也。
論。
此與别境幾互相應。
述曰。
此問起也。
第五别境相應門。
論。
貪嗔癡慢至得有定故。
述曰。
貪等四法得五數俱。
逐難解之。
此四專住一境得有定故。
論。
疑及五見至不異慧故。
述曰。
此之六法各容四俱。
疑除勝解境.行相違故。
見非惠俱。
自體不并故。
然疑行深。
故定俱轉。
此中不問俱生.分别說皆同也 又問上來雖有容得或五.或四俱。
定得五.四一時俱不 如理應思。
此中且問别境。
問識。
問受。
不問遍行。
問五受别。
非遍行故。
故為問也。
不問與善等性相應。
以後必問前故。
前不問後。
此應準知。
論。
此十煩惱何性所攝。
述曰。
此問起也。
第六性門。
論。
嗔唯不善至餘九通二。
述曰。
嗔唯不善一性所攝。
不起即已。
起必損自.他。
現世.他世皆名損故。
餘九通二。
此總言也。
論。
上二界者至定所伏故。
述曰。
在上二界定唯無記。
不問俱生.分别皆爾。
論。
若欲界系至損自他故。
述曰。
欲界應分别。
分别起者唯不善。
一向發惡行故。
對法第四初同此說故。
俱生者有二。
發惡業亦不善。
嗔性定然。
餘三少分損自.他故。
論。
餘無記攝至自他處故。
述曰。
即唯除嗔。
二見定唯無記性攝。
餘三一分。
一由微細。
二不障善。
善位亦起故。
如第七識俱者。
三非極損自.他。
五十八說。
數現行故。
并此四因。
論。
當知俱生至不障善故。
述曰。
重顯二見唯無記性不發惡業。
所以同前 問此二見中。
亦有九品等也 答或言無。
唯第九品故。
或言有。
如别抄會。
前解為勝。
若如後解。
如色界無記法體有九品故。
論。
此十煩惱至餘通三界。
述曰。
此下第七界分别門。
嗔唯不善。
故但在欲。
論。
生在下地至容現在前故。
述曰。
子段第二。
上下相起門。
得上未至定。
未得起上煩惱。
即未至定不通有染。
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
方起彼地煩惱等故 若爾有不入根本而命終者若為 必無此者。
必得根本定。
或退。
方命終故 又解當于此時。
欲界煩惱未究竟伏。
若皆斷盡方得起上。
非未至定無有染污。
第九品時入根本定已斷欲九品盡。
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
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
亦不能起。
凡.聖皆爾。
未自在故。
如求王位未自在時不作惡故。
若得已去自在即起。
亦同婆沙二說。
一未至定無染。
二有染。
此無正文。
顯揚第二淨染無漏定等中。
細勘無之 此中說起。
唯定煩惱非生煩惱。
或亦通生。
如遍常等。
論。
諸有漏道至上根本定。
述曰。
此顯伏修。
于中粗者除身.邊見。
及此相應。
言漸次者。
故顯非頓伏。
論。
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
述曰。
何以世間道伏修不伏見。
修道所伏之惑。
一但迷事生。
二依外門轉。
簡見道貪等唯緣内見等生故。
三此所伏煩惱體散亂故。
四粗動正障于定。
定是事觀。
事障障故 有義此身見等既不能伏。
後越入聖得第三果。
如第七識欲界系者。
亦不能斷。
要至金剛方能頓斷。
唯障無學故。
不同見惑正障見道。
及見理故。
此違第七卷滅定中文。
不許聖者伏下生上。
有種子故 今解亦斷。
不可說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斷。
見惑不伏。
入見斷故。
但有漏道既是事觀。
不伏理惑。
入現觀時理實亦斷。
雖無正文任意取舍 于中複有二說。
一雲見道起二無間。
一斷見惑。
起解脫道已複起無間。
斷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方起相見道。
二雲由加行時先已伏故。
一無間道與分别俱斷。
此為正義。
論。
得彼定已至皆容現前。
述曰。
下分别惑雖不能伏。
得彼定。
已得起上地分别起者。
其修道我見等。
前雖不伏。
今得彼定如命終心得起上者。
緣未來生故。
非計他地法為我。
未離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
以相違故。
恐相雜故 若爾見惑得彼定已。
下地系者為起不起。
五十八言不伏見等。
對法第五成就品言。
若生欲界三界煩惱随煩惱種子成就故成就。
離此地染成彼地等。
五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煩惱。
不言未離染起上煩惱。
正與此同(如樞要說)。
論。
生在上地至皆容俱起。
述曰。
此總立宗。
論。
生第四定至俱生愛故。
述曰。
對法第六。
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
謂是第四果既受中有已。
即色界身起下邪見。
便謗釋種無有涅槃。
以于今時後有起故。
此有邪見。
及俱無明。
或許有嗔。
嗔涅槃故。
既生地獄由邪見力。
非色界邪見。
不招下苦故。
非于欲界身起此邪見。
彼言中有生時起故。
色界中有。
欲界本有如何見之。
非定通力住散心故。
非由起上邪見為緣。
欲界後報業熟生那落迦。
無别文證。
古師多作此解非也。
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見。
勢力遠故。
無文說故。
即起下不善分别惑也 若爾應下界行上無明發。
此中邪見俱行思即是。
又可為難。
以上行下無明發。
以下例上亦然 如下緣生中自當分别。
起潤生愛生下亦是。
即是俱生無記煩惱也。
此中應言我見.我愛.及慢.無明。
無明.愛定有。
我見.慢不定。
未必俱故所以不說。
又例起故。
此舉方隅。
無違理失。
下會五十八等文。
論。
而言生上至或随轉門。
述曰。
謂餘三見。
疑等。
不起下故。
唯此二時起此等故。
或随轉門。
順薩婆多故。
起餘疑等無正文說。
然應如理思所餘分别.俱生之惑亦得起不。
見斷嗔.癡可有。
修斷慢等亦有。
餘不得起。
唯潤生時起修斷惑。
餘時不起。
故不可起修斷之嗔.及邊見二。
無起相故。
中有謗涅槃便堕地獄。
但可起嗔與邪見并。
時節極短。
不可起餘疑.見取等。
無起相故。
若總說起。
雖無正文遮。
無行相故不可說起。
唯得起下六。
謂邪見.嗔.癡.愛.慢.我見。
餘四不可起。
分别.俱生随其所應。
下之起上得起幾法。
若唯定煩惱非生煩惱。
即唯有五。
見.慢.愛.疑.無明。
見即見取。
若并生煩惱。
我見潤生起亦無失。
其戒取.邪見.邊見。
未見正文。
以理準者。
亦得二取可起。
執上地法為見.戒可有起理。
得宿住通計梵王為常是邪見。
亦有此理。
邊見可得。
得宿住計全常等是。
上九煩惱下皆可起。
未見起斷見文。
然約九地三界得起上幾許。
八地二界何者。
今說色界。
若無色界互起上下。
如樞要說。
此中幾是分别.俱生。
亦應如理思。
論。
下地煩惱至味上定故。
述曰。
第三子門上下緣别。
貪緣上者。
一由味勝定。
二由求生。
此通見.修。
六十二卷說五種愛緣上。
此但舉一。
但得緣故。
顯揚等同。
論。
既說嗔恚至離欲地故。
述曰。
此唯見斷。
嗔恚緣滅.道五十八文。
此中為例。
嗔親迷滅.道。
亦應緣上地。
以嗔緣事例于理故。
深理尚然。
何況淺事。
論。
總緣諸行至得緣上故。
述曰。
總緣諸行起我.我所。
斷.常.慢得上緣者。
八十八說。
世間道不伏身見。
由此見故于下上地所有俱行和雜自體。
不觀差别總計為我.及我所等。
五十八雲其世間道得離修道貪欲.嗔恚。
及彼随法鄰近憍.慢等。
故知與我見俱慢.貪.及邊見亦不伏。
此與我見相鄰近故。
八十八以我見為本略不說餘。
此論中說總緣行中。
不言貪者略也。
以别有論文貪上緣故。
和雜計為我。
即上界種子等法也。
不計現行故。
此第六識。
唯修所斷 或有異釋。
見斷我見。
如四全常亦得緣上。
乃以三界合緣為我。
除此不得緣别生故。
論。
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述曰。
謂癡.疑.邪見.二取。
對法第六與此同故。
此中我見.邊見.及慢唯舉總緣。
嗔唯别緣。
貪.癡通總.别 有義我見.邊見。
準六十二見一分常等亦通别緣。
而緣上者。
慢雖無文。
陵他所得勝法。
何妨見道所斷之慢亦得緣上。
又緣梵王一分常者。
是上地我見後生常見。
得宿住智緣。
起上界身.邊見故。
正義唯是上地所系。
得宿住智後方起故。
論。
而有處言至或依别緣。
述曰。
對法第六。
五十八.九等。
貪.嗔.慢.及我見不緣上。
此言等者等取我見。
彼依粗相說。
粗相說即小乘也 或粗顯行相非巨細。
巨細即得。
除此所說 或依别緣自身為我我見等不緣上故。
或彼對法第六。
見緣上中。
唯除我見不除邊見略也。
邊見随我見後生。
身見不緣。
邊見應爾。
故五十八迷苦谛等中。
雲緣大梵等為有情常是迷苦邪見。
即下界邪見緣上界起。
彼卷初雲六十二見全常等是常見。
即依薩迦耶見後生故。
如前已說。
是他地邊見。
随計他地我見後生故。
分别我見得定已去起上法故。
此中例邊同于我見必依起故。
此解為勝。
論。
不見世間至身見起故。
述曰。
一解雲。
無有見道别緣我見有計他地現行為我。
以别緣者見所斷故。
邊見亦爾。
依彼起故。
今此所解一分常等。
随于色界系我後而生。
此極有理。
然此正是得彼定者。
依宿住通執為彼常。
故如所說。
依尋.伺者未得上定。
不起上我見。
如何起常。
故如先說。
今此又解。
應言但是欲界所系自身之我。
不許别緣計他地法為自内我。
計他之我理亦不遮。
故于此後起常見等。
是邊見攝。
不爾此義道理難思。
文中但舉修道總緣我見為他界緣。
理準亦有見道所斷别緣我見。
計他地法為他之我。
文中但遮計為自我故 又解别緣者是多分義。
謂非總緣。
及六十二見所依我見以外。
無任運.分别二種我見。
别緣他地為我者故。
其此總緣。
六十二見時。
理不應遮。
緣者所以。
依别所以說彼不緣 又解依小乘别緣者。
不執他地法為我等。
大乘無遮。
論。
上地煩惱至而陵彼故。
述曰。
上地之惑得緣下地。
分别.俱生理俱無失。
五十九說于下有情恃己勝德。
而陵下地亦起慢故。
論。
總緣諸行至得緣下地。
述曰。
如前已說此但修道。
有文證故總緣起我.邊見.愛故。
此亦有慢。
别有相故略而不說。
許起見道理亦無失。
此決定然。
論。
疑後三見如理應思。
述曰。
癡已極成所以不說。
疑及邪見.見取.戒取是後三見。
如理應思。
此中有義亦得緣下。
疑于欲界佛世尊故。
或複邪執得有邪見。
撥疑下地苦.集理故。
得上定已起彼二取執欲界聞.思。
昔所起者為勝因故。
有義不得。
無文證故。
又二見得行相如前。
除邪見.疑。
論。
而說上惑至或依别緣。
述曰。
五十八等雲上不緣下。
彼依多分餘一切時一切異生故。
依别行相緣計為我。
邊見。
及愛。
不緣下故。
總緣者得。
論。
此十煩惱至彼唯善故。
述曰。
第八大門中。
學者有學.無學.非.學無學。
然唯第三。
非前二種。
瑜伽五十七。
二十二根中有學.無學。
通漏.無漏。
然彼唯善。
此染故非。
論。
此十煩惱何所斷耶。
述曰。
此問第九三斷門。
論。
非非所斷彼非染故。
述曰。
此即總答。
諸染皆斷。
然通見.修故非非斷。
非所斷法非是染故。
論。
分别起者至細難斷故。
述曰。
分别皆見斷。
以粗易斷故。
如對法第三.第四卷初說。
俱生唯修斷。
如前已說。
分别.俱生之數各有品類。
然見所斷。
為同小乘見四谛斷。
為九品斷耶。
論。
見所斷十至總緣谛故。
述曰。
下别解斷。
于中有二。
初分别。
後俱生 分别中初總。
後别。
此初也。
此中十種皆俱頓斷。
以真見道總緣谛故。
總緣四谛之真如。
真如雖自相觀望谛而說。
并皆緣之。
名總緣谛。
至下第九斷惑中解。
五十九說與壞緣谛作意相應故。
煩惱雖九品。
違一或三品智故。
非如俱生九品諸惑違九品智故。
數數修道方能斷之。
然除利根由先聞.思力加行。
以三界九地煩惱上下地九品。
各各為類修道一時總斷。
得第四果。
論。
然迷谛相至怖畏處故。
述曰。
下别解分别。
第二迷谛總别。
然于見道迷谛煩惱。
有總有别。
總者謂十皆通迷四谛。
即一一煩惱皆起之時。
迷四谛理。
又諸煩惱有别行相。
如何者是迷苦谛等。
此一谛下别行相。
謂随此谛下見.疑後生。
即名迷此。
若唯爾者。
邪見.疑.癡總迷撥疑四谛。
及随此起貪等。
此是何谛攝。
是故須說此總行相。
即此總迷見.疑等。
名通迷四谛見.疑。
随此見等起貪等。
皆名通迷四谛貪等。
貪等行相如見等總迷可爾。
若别迷行相。
是何谛下貪等。
貪等不能獨頭别迷谛故。
無随總行相見等之貪等。
是别迷谛下惑。
由見道貪等緣見.疑生故 今此總有二種。
一數總。
谛各具十故。
二行相總。
有通迷四谛故。
由此二二迷有六。
三三迷有四。
總迷有一。
如壞緣念住 别亦有二。
一數别。
三谛有八。
一谛有十故。
二行相别。
各各别迷故 何以十種皆能迷四谛。
苦.集是十因.依處故。
一是因。
二是依處。
對法第七。
苦.集是十因緣。
增長此十。
又為依處。
性能随順生此十故。
此等與大論第八同。
滅.道是彼怖畏處所。
性不随順增長十種。
但起迷撥猶豫等事。
緣此二谛起十惑故。
又外道于此二谛。
起種種分别故。
皆迷滅.道。
其煩惱起皆具此二緣。
然總迷者。
行相總故說具二緣。
其别行相不說有也。
據實俱有。
以行相迷有總.别故。
總謂十種皆迷四谛。
是數總也。
因.依處等。
是行相總 問如何于集.滅.道下起身.邊二見 答此二見行相深執取。
不了三谛故 若爾即一切我見皆迷四谛 應雲。
此執三谛下煩惱.蘊等。
為二見故。
論。
别謂别迷至屬苦谛故。
述曰。
集.滅.道三谛有别行相。
不共無明迷三谛者。
故得成八。
身.邊二見多計諸有漏果法為二見故唯迷苦。
唯于苦谛不了行相增故。
非是能了餘之三谛。
此同小乘唯果處起。
然實緣迷三谛。
亦有二見緣三谛下所起諸惑為我等故。
然以别緣谛十六行中空.非我二。
唯屬苦谛故。
不說三谛有此之二見。
謂總空.非我通四谛。
為總緣谛行方斷惑故。
十六行非總行故。
言别空.非我。
屬言屬著。
或言攝屬。
二言皆得。
初解是本後解無違 問若爾于集.滅谛如何起戒取 答執彼下見眷屬.戒等為戒取故。
如五十八除二見一一别說。
然對法第七.大論第八。
約總迷谛故。
十皆迷四谛。
五十八。
約别迷四谛故。
二唯迷苦八通迷四。
二論實不相違。
總中有行相總者。
緣迷多谛。
至迷三.四名行相總。
若迷少谛但迷一谛名行相别。
然立一百二十八煩惱。
唯依數總.别緣者說。
若唯依總行相.數别說。
便無一百二十八故。
如相應無明随不共說。
此總行相随别者說。
理亦無失。
問此十迷四谛。
為皆是親迷。
亦有疏迷者。
為答此問。
及顯别行相故次論文。
論。
謂疑三見親迷苦理。
述曰。
以上總解迷谛數别。
此下即是迷谛行别。
且舉苦谛。
謂疑.三見等。
三見者謂邪.我.邊 親迷苦理。
此四行相深取所緣。
親從不了苦谛理起。
論。
二取執彼至為勝能淨。
述曰。
見.戒二取執前三見。
及俱時蘊為勝能淨是見取。
執彼俱戒.及蘊。
為勝.能淨是戒取。
然無執獨起貪欲.癡.慢為見.戒取。
非見.戒故。
非此二眷屬故。
此之二取。
雖複行解能深執取是迷理煩惱。
然不親迷無我理等。
論。
于自他見至起貪恚慢。
述曰。
于自見起貪。
他見起嗔。
于自.他二見起慢。
恃己陵他見故名随應。
皆亦疏迷。
論。
相應無智至親迷苦理。
述曰。
若此九相應無智。
與前九惑随所應同親疏迷理。
不共無明不了苦理故親迷苦理。
即十中五别起親迷苦理。
五别起不然。
然二取見法行相深遠。
能深迷執故可言迷理。
别起貪等行相淺近。
不深迷執故。
何言迷苦理。
此但迷事不迷于理 若爾何故前言十皆迷谛 谛有事.理無相違失。
又相應貪等。
如次下說亦迷苦理。
故複前言十皆迷谛。
此苦谛已。
論。
疑及邪見至準苦應知。
述曰。
于集.滅.道三唯有八中除二見故。
疑.及邪見.不共無明。
親迷集等三谛。
然實有身.邊别迷三谛。
以說八故略而不論。
二取.貪等準前苦說。
以二見無故不唯親迷。
論。
然嗔亦能至生憎嫉故。
述曰。
嗔亦親迷滅.道。
此意顯嗔無漏緣故。
迷理生故。
無嗔.苦.集理故此不說。
但迷無漏之谛理也。
由彼親迷二谛起故。
此上皆與五十八同 又解雖親緣理非迷理惑。
不深取故。
又以不緣理故。
便非迷理。
但以行相深遠。
取者能迷于理。
故見戒取名迷理惑 此解不爾。
何處煩惱親緣理生不名迷理。
五十八說嗔迷滅谛等故。
言迷谛者。
必是理故。
前解為勝。
如下忿等。
迷谛同故。
論。
迷谛親疏粗相如是。
述曰。
未盡理故。
五十八說亦粗相也。
論。
委細說者至随應如彼。
述曰。
疑.三見.無明五法。
親迷谛理。
二取疏遠如前定說。
且苦谛下貪.嗔.慢三。
若獨頭起緣見生者。
疏遠如前說。
若此貪.慢與三法俱。
嗔與疑等四俱起者。
随應如彼亦名親迷谛。
慢.貪與我見俱生。
于滅.道下煩惱後起亦名迷無漏。
嗔與疑俱起或獨起。
此約數總。
若數别者。
除集.滅.道下二見準前應說 若餘獨頭起貪.嗔.慢。
名迷四谛事。
若三見.疑俱者。
亦名迷四谛理。
又嗔.慢可成無漏緣惑。
若滅.道下無漏别緣貪。
如何說成無漏緣惑。
由此不說貪無漏緣。
迷則可爾。
是故言随應。
此即大論等所無也。
明見道已修道雲何。
論。
俱生二見至修道方斷。
述曰。
身.邊二見。
及此俱愛.慢.無明三。
雖親迷苦谛理。
以行相細難斷故。
修道方斷。
與苦谛下二見等别。
彼粗行相故。
論。
嗔餘愛等至故修所斷。
述曰。
嗔及除前二見相應。
之外餘獨行愛慢。
及此相應無明。
迷别有情或境事生不迷于理。
不違四谛觀故修所
五十五說。
此據多分相應道理。
行相相順故。
如文可知。
論。
貪癡俱樂至欲唯憂舍。
述曰。
下明俱地。
如對法第七。
初二定意有樂故。
貪等亦樂俱。
或初定三識與樂俱也。
彼廣引證。
舍受下三定。
于一切相續末位起故。
此據六識。
若第七恒相續故。
下逐難配諸地論。
貪.癡與樂俱。
通下四地。
通六識故。
除第四禅以上。
除嗔餘七俱樂除欲界。
欲界意識無樂受故。
通次上三地。
唯意識俱故。
下逐難釋。
疑雖許四受俱。
無明雖許五受俱。
疑在欲界唯憂.舍俱。
不與喜俱者。
對法第七雲。
于欲界不決定心未息。
喜不生故。
色界中疑疑上靜慮。
由喜樂定力所引持故。
亦得随轉故。
彼喜樂俱。
獨行無明如疑理說。
故唯憂.舍俱。
粗相苦.樂及欲界之中。
不在意故。
論。
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述曰。
貪等與喜.舍相應在何地。
五見.及疑。
與餘喜受等相應在何地等。
皆令如理知。
故言餘受俱等。
逐難解已義之餘也。
論。
此與别境幾互相應。
述曰。
此問起也。
第五别境相應門。
論。
貪嗔癡慢至得有定故。
述曰。
貪等四法得五數俱。
逐難解之。
此四專住一境得有定故。
論。
疑及五見至不異慧故。
述曰。
此之六法各容四俱。
疑除勝解境.行相違故。
見非惠俱。
自體不并故。
然疑行深。
故定俱轉。
此中不問俱生.分别說皆同也 又問上來雖有容得或五.或四俱。
定得五.四一時俱不 如理應思。
此中且問别境。
問識。
問受。
不問遍行。
問五受别。
非遍行故。
故為問也。
不問與善等性相應。
以後必問前故。
前不問後。
此應準知。
論。
此十煩惱何性所攝。
述曰。
此問起也。
第六性門。
論。
嗔唯不善至餘九通二。
述曰。
嗔唯不善一性所攝。
不起即已。
起必損自.他。
現世.他世皆名損故。
餘九通二。
此總言也。
論。
上二界者至定所伏故。
述曰。
在上二界定唯無記。
不問俱生.分别皆爾。
論。
若欲界系至損自他故。
述曰。
欲界應分别。
分别起者唯不善。
一向發惡行故。
對法第四初同此說故。
俱生者有二。
發惡業亦不善。
嗔性定然。
餘三少分損自.他故。
論。
餘無記攝至自他處故。
述曰。
即唯除嗔。
二見定唯無記性攝。
餘三一分。
一由微細。
二不障善。
善位亦起故。
如第七識俱者。
三非極損自.他。
五十八說。
數現行故。
并此四因。
論。
當知俱生至不障善故。
述曰。
重顯二見唯無記性不發惡業。
所以同前 問此二見中。
亦有九品等也 答或言無。
唯第九品故。
或言有。
如别抄會。
前解為勝。
若如後解。
如色界無記法體有九品故。
論。
此十煩惱至餘通三界。
述曰。
此下第七界分别門。
嗔唯不善。
故但在欲。
論。
生在下地至容現在前故。
述曰。
子段第二。
上下相起門。
得上未至定。
未得起上煩惱。
即未至定不通有染。
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
方起彼地煩惱等故 若爾有不入根本而命終者若為 必無此者。
必得根本定。
或退。
方命終故 又解當于此時。
欲界煩惱未究竟伏。
若皆斷盡方得起上。
非未至定無有染污。
第九品時入根本定已斷欲九品盡。
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
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
亦不能起。
凡.聖皆爾。
未自在故。
如求王位未自在時不作惡故。
若得已去自在即起。
亦同婆沙二說。
一未至定無染。
二有染。
此無正文。
顯揚第二淨染無漏定等中。
細勘無之 此中說起。
唯定煩惱非生煩惱。
或亦通生。
如遍常等。
論。
諸有漏道至上根本定。
述曰。
此顯伏修。
于中粗者除身.邊見。
及此相應。
言漸次者。
故顯非頓伏。
論。
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
述曰。
何以世間道伏修不伏見。
修道所伏之惑。
一但迷事生。
二依外門轉。
簡見道貪等唯緣内見等生故。
三此所伏煩惱體散亂故。
四粗動正障于定。
定是事觀。
事障障故 有義此身見等既不能伏。
後越入聖得第三果。
如第七識欲界系者。
亦不能斷。
要至金剛方能頓斷。
唯障無學故。
不同見惑正障見道。
及見理故。
此違第七卷滅定中文。
不許聖者伏下生上。
有種子故 今解亦斷。
不可說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斷。
見惑不伏。
入見斷故。
但有漏道既是事觀。
不伏理惑。
入現觀時理實亦斷。
雖無正文任意取舍 于中複有二說。
一雲見道起二無間。
一斷見惑。
起解脫道已複起無間。
斷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方起相見道。
二雲由加行時先已伏故。
一無間道與分别俱斷。
此為正義。
論。
得彼定已至皆容現前。
述曰。
下分别惑雖不能伏。
得彼定。
已得起上地分别起者。
其修道我見等。
前雖不伏。
今得彼定如命終心得起上者。
緣未來生故。
非計他地法為我。
未離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
以相違故。
恐相雜故 若爾見惑得彼定已。
下地系者為起不起。
五十八言不伏見等。
對法第五成就品言。
若生欲界三界煩惱随煩惱種子成就故成就。
離此地染成彼地等。
五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煩惱。
不言未離染起上煩惱。
正與此同(如樞要說)。
論。
生在上地至皆容俱起。
述曰。
此總立宗。
論。
生第四定至俱生愛故。
述曰。
對法第六。
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
謂是第四果既受中有已。
即色界身起下邪見。
便謗釋種無有涅槃。
以于今時後有起故。
此有邪見。
及俱無明。
或許有嗔。
嗔涅槃故。
既生地獄由邪見力。
非色界邪見。
不招下苦故。
非于欲界身起此邪見。
彼言中有生時起故。
色界中有。
欲界本有如何見之。
非定通力住散心故。
非由起上邪見為緣。
欲界後報業熟生那落迦。
無别文證。
古師多作此解非也。
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見。
勢力遠故。
無文說故。
即起下不善分别惑也 若爾應下界行上無明發。
此中邪見俱行思即是。
又可為難。
以上行下無明發。
以下例上亦然 如下緣生中自當分别。
起潤生愛生下亦是。
即是俱生無記煩惱也。
此中應言我見.我愛.及慢.無明。
無明.愛定有。
我見.慢不定。
未必俱故所以不說。
又例起故。
此舉方隅。
無違理失。
下會五十八等文。
論。
而言生上至或随轉門。
述曰。
謂餘三見。
疑等。
不起下故。
唯此二時起此等故。
或随轉門。
順薩婆多故。
起餘疑等無正文說。
然應如理思所餘分别.俱生之惑亦得起不。
見斷嗔.癡可有。
修斷慢等亦有。
餘不得起。
唯潤生時起修斷惑。
餘時不起。
故不可起修斷之嗔.及邊見二。
無起相故。
中有謗涅槃便堕地獄。
但可起嗔與邪見并。
時節極短。
不可起餘疑.見取等。
無起相故。
若總說起。
雖無正文遮。
無行相故不可說起。
唯得起下六。
謂邪見.嗔.癡.愛.慢.我見。
餘四不可起。
分别.俱生随其所應。
下之起上得起幾法。
若唯定煩惱非生煩惱。
即唯有五。
見.慢.愛.疑.無明。
見即見取。
若并生煩惱。
我見潤生起亦無失。
其戒取.邪見.邊見。
未見正文。
以理準者。
亦得二取可起。
執上地法為見.戒可有起理。
得宿住通計梵王為常是邪見。
亦有此理。
邊見可得。
得宿住計全常等是。
上九煩惱下皆可起。
未見起斷見文。
然約九地三界得起上幾許。
八地二界何者。
今說色界。
若無色界互起上下。
如樞要說。
此中幾是分别.俱生。
亦應如理思。
論。
下地煩惱至味上定故。
述曰。
第三子門上下緣别。
貪緣上者。
一由味勝定。
二由求生。
此通見.修。
六十二卷說五種愛緣上。
此但舉一。
但得緣故。
顯揚等同。
論。
既說嗔恚至離欲地故。
述曰。
此唯見斷。
嗔恚緣滅.道五十八文。
此中為例。
嗔親迷滅.道。
亦應緣上地。
以嗔緣事例于理故。
深理尚然。
何況淺事。
論。
總緣諸行至得緣上故。
述曰。
總緣諸行起我.我所。
斷.常.慢得上緣者。
八十八說。
世間道不伏身見。
由此見故于下上地所有俱行和雜自體。
不觀差别總計為我.及我所等。
五十八雲其世間道得離修道貪欲.嗔恚。
及彼随法鄰近憍.慢等。
故知與我見俱慢.貪.及邊見亦不伏。
此與我見相鄰近故。
八十八以我見為本略不說餘。
此論中說總緣行中。
不言貪者略也。
以别有論文貪上緣故。
和雜計為我。
即上界種子等法也。
不計現行故。
此第六識。
唯修所斷 或有異釋。
見斷我見。
如四全常亦得緣上。
乃以三界合緣為我。
除此不得緣别生故。
論。
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述曰。
謂癡.疑.邪見.二取。
對法第六與此同故。
此中我見.邊見.及慢唯舉總緣。
嗔唯别緣。
貪.癡通總.别 有義我見.邊見。
準六十二見一分常等亦通别緣。
而緣上者。
慢雖無文。
陵他所得勝法。
何妨見道所斷之慢亦得緣上。
又緣梵王一分常者。
是上地我見後生常見。
得宿住智緣。
起上界身.邊見故。
正義唯是上地所系。
得宿住智後方起故。
論。
而有處言至或依别緣。
述曰。
對法第六。
五十八.九等。
貪.嗔.慢.及我見不緣上。
此言等者等取我見。
彼依粗相說。
粗相說即小乘也 或粗顯行相非巨細。
巨細即得。
除此所說 或依别緣自身為我我見等不緣上故。
或彼對法第六。
見緣上中。
唯除我見不除邊見略也。
邊見随我見後生。
身見不緣。
邊見應爾。
故五十八迷苦谛等中。
雲緣大梵等為有情常是迷苦邪見。
即下界邪見緣上界起。
彼卷初雲六十二見全常等是常見。
即依薩迦耶見後生故。
如前已說。
是他地邊見。
随計他地我見後生故。
分别我見得定已去起上法故。
此中例邊同于我見必依起故。
此解為勝。
論。
不見世間至身見起故。
述曰。
一解雲。
無有見道别緣我見有計他地現行為我。
以别緣者見所斷故。
邊見亦爾。
依彼起故。
今此所解一分常等。
随于色界系我後而生。
此極有理。
然此正是得彼定者。
依宿住通執為彼常。
故如所說。
依尋.伺者未得上定。
不起上我見。
如何起常。
故如先說。
今此又解。
應言但是欲界所系自身之我。
不許别緣計他地法為自内我。
計他之我理亦不遮。
故于此後起常見等。
是邊見攝。
不爾此義道理難思。
文中但舉修道總緣我見為他界緣。
理準亦有見道所斷别緣我見。
計他地法為他之我。
文中但遮計為自我故 又解别緣者是多分義。
謂非總緣。
及六十二見所依我見以外。
無任運.分别二種我見。
别緣他地為我者故。
其此總緣。
六十二見時。
理不應遮。
緣者所以。
依别所以說彼不緣 又解依小乘别緣者。
不執他地法為我等。
大乘無遮。
論。
上地煩惱至而陵彼故。
述曰。
上地之惑得緣下地。
分别.俱生理俱無失。
五十九說于下有情恃己勝德。
而陵下地亦起慢故。
論。
總緣諸行至得緣下地。
述曰。
如前已說此但修道。
有文證故總緣起我.邊見.愛故。
此亦有慢。
别有相故略而不說。
許起見道理亦無失。
此決定然。
論。
疑後三見如理應思。
述曰。
癡已極成所以不說。
疑及邪見.見取.戒取是後三見。
如理應思。
此中有義亦得緣下。
疑于欲界佛世尊故。
或複邪執得有邪見。
撥疑下地苦.集理故。
得上定已起彼二取執欲界聞.思。
昔所起者為勝因故。
有義不得。
無文證故。
又二見得行相如前。
除邪見.疑。
論。
而說上惑至或依别緣。
述曰。
五十八等雲上不緣下。
彼依多分餘一切時一切異生故。
依别行相緣計為我。
邊見。
及愛。
不緣下故。
總緣者得。
論。
此十煩惱至彼唯善故。
述曰。
第八大門中。
學者有學.無學.非.學無學。
然唯第三。
非前二種。
瑜伽五十七。
二十二根中有學.無學。
通漏.無漏。
然彼唯善。
此染故非。
論。
此十煩惱何所斷耶。
述曰。
此問第九三斷門。
論。
非非所斷彼非染故。
述曰。
此即總答。
諸染皆斷。
然通見.修故非非斷。
非所斷法非是染故。
論。
分别起者至細難斷故。
述曰。
分别皆見斷。
以粗易斷故。
如對法第三.第四卷初說。
俱生唯修斷。
如前已說。
分别.俱生之數各有品類。
然見所斷。
為同小乘見四谛斷。
為九品斷耶。
論。
見所斷十至總緣谛故。
述曰。
下别解斷。
于中有二。
初分别。
後俱生 分别中初總。
後别。
此初也。
此中十種皆俱頓斷。
以真見道總緣谛故。
總緣四谛之真如。
真如雖自相觀望谛而說。
并皆緣之。
名總緣谛。
至下第九斷惑中解。
五十九說與壞緣谛作意相應故。
煩惱雖九品。
違一或三品智故。
非如俱生九品諸惑違九品智故。
數數修道方能斷之。
然除利根由先聞.思力加行。
以三界九地煩惱上下地九品。
各各為類修道一時總斷。
得第四果。
論。
然迷谛相至怖畏處故。
述曰。
下别解分别。
第二迷谛總别。
然于見道迷谛煩惱。
有總有别。
總者謂十皆通迷四谛。
即一一煩惱皆起之時。
迷四谛理。
又諸煩惱有别行相。
如何者是迷苦谛等。
此一谛下别行相。
謂随此谛下見.疑後生。
即名迷此。
若唯爾者。
邪見.疑.癡總迷撥疑四谛。
及随此起貪等。
此是何谛攝。
是故須說此總行相。
即此總迷見.疑等。
名通迷四谛見.疑。
随此見等起貪等。
皆名通迷四谛貪等。
貪等行相如見等總迷可爾。
若别迷行相。
是何谛下貪等。
貪等不能獨頭别迷谛故。
無随總行相見等之貪等。
是别迷谛下惑。
由見道貪等緣見.疑生故 今此總有二種。
一數總。
谛各具十故。
二行相總。
有通迷四谛故。
由此二二迷有六。
三三迷有四。
總迷有一。
如壞緣念住 别亦有二。
一數别。
三谛有八。
一谛有十故。
二行相别。
各各别迷故 何以十種皆能迷四谛。
苦.集是十因.依處故。
一是因。
二是依處。
對法第七。
苦.集是十因緣。
增長此十。
又為依處。
性能随順生此十故。
此等與大論第八同。
滅.道是彼怖畏處所。
性不随順增長十種。
但起迷撥猶豫等事。
緣此二谛起十惑故。
又外道于此二谛。
起種種分别故。
皆迷滅.道。
其煩惱起皆具此二緣。
然總迷者。
行相總故說具二緣。
其别行相不說有也。
據實俱有。
以行相迷有總.别故。
總謂十種皆迷四谛。
是數總也。
因.依處等。
是行相總 問如何于集.滅.道下起身.邊二見 答此二見行相深執取。
不了三谛故 若爾即一切我見皆迷四谛 應雲。
此執三谛下煩惱.蘊等。
為二見故。
論。
别謂别迷至屬苦谛故。
述曰。
集.滅.道三谛有别行相。
不共無明迷三谛者。
故得成八。
身.邊二見多計諸有漏果法為二見故唯迷苦。
唯于苦谛不了行相增故。
非是能了餘之三谛。
此同小乘唯果處起。
然實緣迷三谛。
亦有二見緣三谛下所起諸惑為我等故。
然以别緣谛十六行中空.非我二。
唯屬苦谛故。
不說三谛有此之二見。
謂總空.非我通四谛。
為總緣谛行方斷惑故。
十六行非總行故。
言别空.非我。
屬言屬著。
或言攝屬。
二言皆得。
初解是本後解無違 問若爾于集.滅谛如何起戒取 答執彼下見眷屬.戒等為戒取故。
如五十八除二見一一别說。
然對法第七.大論第八。
約總迷谛故。
十皆迷四谛。
五十八。
約别迷四谛故。
二唯迷苦八通迷四。
二論實不相違。
總中有行相總者。
緣迷多谛。
至迷三.四名行相總。
若迷少谛但迷一谛名行相别。
然立一百二十八煩惱。
唯依數總.别緣者說。
若唯依總行相.數别說。
便無一百二十八故。
如相應無明随不共說。
此總行相随别者說。
理亦無失。
問此十迷四谛。
為皆是親迷。
亦有疏迷者。
為答此問。
及顯别行相故次論文。
論。
謂疑三見親迷苦理。
述曰。
以上總解迷谛數别。
此下即是迷谛行别。
且舉苦谛。
謂疑.三見等。
三見者謂邪.我.邊 親迷苦理。
此四行相深取所緣。
親從不了苦谛理起。
論。
二取執彼至為勝能淨。
述曰。
見.戒二取執前三見。
及俱時蘊為勝能淨是見取。
執彼俱戒.及蘊。
為勝.能淨是戒取。
然無執獨起貪欲.癡.慢為見.戒取。
非見.戒故。
非此二眷屬故。
此之二取。
雖複行解能深執取是迷理煩惱。
然不親迷無我理等。
論。
于自他見至起貪恚慢。
述曰。
于自見起貪。
他見起嗔。
于自.他二見起慢。
恃己陵他見故名随應。
皆亦疏迷。
論。
相應無智至親迷苦理。
述曰。
若此九相應無智。
與前九惑随所應同親疏迷理。
不共無明不了苦理故親迷苦理。
即十中五别起親迷苦理。
五别起不然。
然二取見法行相深遠。
能深迷執故可言迷理。
别起貪等行相淺近。
不深迷執故。
何言迷苦理。
此但迷事不迷于理 若爾何故前言十皆迷谛 谛有事.理無相違失。
又相應貪等。
如次下說亦迷苦理。
故複前言十皆迷谛。
此苦谛已。
論。
疑及邪見至準苦應知。
述曰。
于集.滅.道三唯有八中除二見故。
疑.及邪見.不共無明。
親迷集等三谛。
然實有身.邊别迷三谛。
以說八故略而不論。
二取.貪等準前苦說。
以二見無故不唯親迷。
論。
然嗔亦能至生憎嫉故。
述曰。
嗔亦親迷滅.道。
此意顯嗔無漏緣故。
迷理生故。
無嗔.苦.集理故此不說。
但迷無漏之谛理也。
由彼親迷二谛起故。
此上皆與五十八同 又解雖親緣理非迷理惑。
不深取故。
又以不緣理故。
便非迷理。
但以行相深遠。
取者能迷于理。
故見戒取名迷理惑 此解不爾。
何處煩惱親緣理生不名迷理。
五十八說嗔迷滅谛等故。
言迷谛者。
必是理故。
前解為勝。
如下忿等。
迷谛同故。
論。
迷谛親疏粗相如是。
述曰。
未盡理故。
五十八說亦粗相也。
論。
委細說者至随應如彼。
述曰。
疑.三見.無明五法。
親迷谛理。
二取疏遠如前定說。
且苦谛下貪.嗔.慢三。
若獨頭起緣見生者。
疏遠如前說。
若此貪.慢與三法俱。
嗔與疑等四俱起者。
随應如彼亦名親迷谛。
慢.貪與我見俱生。
于滅.道下煩惱後起亦名迷無漏。
嗔與疑俱起或獨起。
此約數總。
若數别者。
除集.滅.道下二見準前應說 若餘獨頭起貪.嗔.慢。
名迷四谛事。
若三見.疑俱者。
亦名迷四谛理。
又嗔.慢可成無漏緣惑。
若滅.道下無漏别緣貪。
如何說成無漏緣惑。
由此不說貪無漏緣。
迷則可爾。
是故言随應。
此即大論等所無也。
明見道已修道雲何。
論。
俱生二見至修道方斷。
述曰。
身.邊二見。
及此俱愛.慢.無明三。
雖親迷苦谛理。
以行相細難斷故。
修道方斷。
與苦谛下二見等别。
彼粗行相故。
論。
嗔餘愛等至故修所斷。
述曰。
嗔及除前二見相應。
之外餘獨行愛慢。
及此相應無明。
迷别有情或境事生不迷于理。
不違四谛觀故修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