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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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門基撰
論。
如是已說至其相雲何。
述曰。
别解六位諸心所中辨三門訖。
此當第四。
初結前問後。
如文可知。
次舉頌等。
論。
頌曰至癡慢疑惡見。
述曰。
百法等說癡居慢後。
顯通利.鈍。
遍上下故。
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上。
下長行釋。
釋中有三。
第一辨煩惱得名。
解頌上二字。
第二出體.業釋頌謂以下文。
第三諸門廣辨明此六義。
論。
曰至得煩惱名。
述曰。
此釋總名。
謂貪等六是随煩惱之根本故。
雖複亦得名随煩惱而根本攝。
非唯等流性。
得煩惱名不名随煩惱。
雜集第七說。
諸煩惱皆随煩惱。
有随煩惱而非煩惱。
由此即顯根本名煩惱。
亦得名随。
亦随他生故。
忿等但名随不名煩惱。
非根本故。
論。
雲何為貪至生苦為業。
述曰。
自下第二門也。
釋六為六。
于中各二。
初出體.業。
後逐難辨 雲何等者。
雙問體.業 于有有具等。
即皆雙答。
然有難處論覆成之 于有者。
謂後有。
即唯異熟三有果也 有具者。
即中有。
并煩惱業。
及器世等。
三有具故 或無漏法。
論下文說與見等俱緣無漏起。
緣生貪者皆名有具。
薩婆多師緣無漏。
貪是善法欲。
今大乘說。
愛佛貪滅皆染污收。
與見俱生緣無漏起故。
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
五十八等不說此貪緣無漏者。
下文自會。
論。
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述曰。
若發業。
若潤生。
皆令取蘊生。
非謂唯潤惑。
上二界中。
由愛靜慮等故。
彼諸煩惱因此增長亦取蘊生。
大論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顯揚.五蘊.對法皆廣說貪相。
然大論第八同此。
論。
雲何為嗔至所依為業。
述曰。
于苦苦具者。
苦即三苦。
皆生于嗔。
增唯苦受。
樂受乖離嗔亦依之生故。
苦具者。
一切有漏。
及無漏法但能生苦者。
皆是苦具。
依之嗔生 問有漏順苦法。
可名為苦具。
無漏不順苦。
如何名苦具 答随順苦具。
無漏即非。
緣生于苦。
無漏亦是。
故邪見等謗無漏無。
招惡趣苦。
又五十八迷滅道谛。
嗔亦親憎嫉滅.道故。
亦說無漏為苦具也。
對法等論但言苦具。
不知是何。
惑者雲之唯有漏法。
此不然矣大論第八同也。
五十八雲。
有四。
謂他見.有情.于所愛不饒益。
于非愛作饒益。
上但緣取生。
然彼尚局據重處語。
顯揚亦說但緣有情。
據業道重語。
非于餘無嗔。
論。
謂嗔必令至不善性故。
述曰。
嗔必起業不善性攝。
發惡業者必不善故。
意識為轉。
五識為随轉。
如大論第一說 不安者。
不安靜也。
對法雲心懷憎恚多住苦故。
此嗔與惡行.不安為所依也。
論。
雲何為癡至所依為業。
述曰。
于理事者。
謂獨頭無明迷理。
相應等亦迷事也。
論。
謂由無明至雜染法故。
述曰。
此釋前業。
謂由無明于谛等猶豫。
邪見撥無。
後餘貪等次第生起。
造諸惡業。
乃複招後生諸雜染也。
此中所謂見道無明生起次第。
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
謂由無明起貪等故。
造人.天業招後生染。
然對法中。
以邪見者無明增故。
說邪定為先後方有疑。
然生次第此文為正。
五十八雲。
有四種愚。
乃至相應.不共。
然第五卷第七識中已分别訖。
此略不說。
然諸論貪.嗔之後即次說慢。
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說無明。
瑜伽第五十八。
及第八。
皆見為首。
以利惑故。
複七種無知等相攝。
如大論第九。
緣起經等說。
論。
雲何為慢至生苦為業。
述曰。
能障不慢。
不慢者何。
如善中說。
論。
謂若有慢至受諸苦故。
述曰。
于勝德法。
及有德者。
心不謙下故受衆苦。
顯令厭舍勿複輪回。
然對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舉。
此中所謂我見相應。
及等流生。
或遠從根本說。
論。
此慢差别至我德處生。
述曰。
有七.九種。
不過于五法上生。
謂上中下三品。
及我。
并勝德處生。
此義雲何。
如五蘊論說 謂七慢中。
于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
謂于劣計己勝。
于等計己等。
于中品于上品起過慢。
謂于等計己勝。
于勝計己等。
于上品起慢過慢。
謂于勝計己勝。
于我蘊起我慢。
自恃高舉。
于未證勝德。
起增上慢。
雖得少分。
于所未得謂己已得。
于上品起卑慢。
謂他多分勝己。
謂己少分不及。
己于無德。
謂己有德起邪慢。
此邪慢者全無謂有。
其增上慢己得少勝。
謂多殊勝。
此即二别也。
然于三品起四。
滅起一。
于德起二。
于五處起七慢也 九慢者。
大乘中不見文。
顯揚第一雲。
如經說三慢類。
我勝。
我等。
我劣慢類。
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
及俱舍第十九說有九慢。
前三為三。
有勝.有等.有劣為三。
無勝.無等.無劣為三。
過慢.慢.卑慢如次初三。
卑慢.慢.過慢如次中三。
慢.過慢.卑慢如次後三。
依本論及品類足兩說大廣。
然九依我見後生。
三品處起。
此與諸見相應無失。
論。
一切皆通至起亦無失。
述曰。
彼小乘中通見.修斷。
聖有而不行。
無修道我慢故。
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
是故聖者現行。
顯揚。
及八十八等。
雲七慢或俱生或分别。
故知九慢修起無失 五十八稍廣作差别說。
論。
雲何為疑至善不生故。
述曰。
此中說疑迷于谛理猶豫。
五十八中依五相别。
謂他世.作用.因果.谛.寶。
此中言谛亦攝彼盡。
如理應思。
即緣理.事俱是疑也。
然疑杌為人。
非此疑惑。
或異熟心等。
論。
有義此疑至說為疑故。
述曰。
疑以慧為體。
何以故。
大論五十八說猶豫簡擇說為疑也。
大論第八異覺為體。
覺即是慧。
決斷名慧。
然簡擇猶豫異。
決斷覺說為疑故。
此以文證。
又訓釋中。
論。
毗助末底至義無異故。
述曰。
所謂末底是慧異名。
與般若無别體。
于慧上加毗字助之。
毗是種種義。
即種種慧也。
大論言異慧疑。
異者是種種義。
故知疑體即慧。
以末底.般若俱慧異名。
以毗助之。
豈别有體。
此是大乘異師。
非是别部。
論。
有義此疑至非即慧故。
述曰。
别有自體。
然說猶豫.簡擇者。
由同時疑。
或異時疑令慧不決。
故非是慧。
論。
瑜伽論說至别有性故。
述曰。
五十五說六煩惱中。
見是世俗有。
又彼自釋言即慧分故。
餘五實有。
彼亦自釋别有性故。
故知疑體非即是慧。
若即慧者。
應同五見說世俗有。
應立量雲。
疑體非即慧。
六煩惱中不說世俗有故如貪等四。
論。
毗助末底至智應為識。
述曰。
訓釋辭中。
汝以末底是慧毗助之故說慧體為疑。
亦應若南是智。
毗助之故說智為識。
毗是種種義。
由助智故變名為識。
體非即智。
何以助末底疑體即慧。
又如職吉蹉是治療義。
毗職吉蹉是疑義。
豈以毗言助之。
疑體即治療。
論。
界由助力至非慧為體。
述曰。
又且末底等是字界。
界是性義。
由毗字是緣。
緣助界力義便轉變。
何為緣助界已體尚是舊。
故此疑非即慧。
此師說疑。
與顯揚對法同也。
論。
雲何惡見至招苦為業。
述曰。
文中有二。
初總。
次别。
若善.惡相翻。
惡唯不善。
若毀責名惡。
惡通有覆。
今此五見名為惡者。
毀訾名故。
于諸谛理颠倒推度者。
即唯迷理。
雖緣有親疏。
迷理義等故。
論。
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述曰。
此釋前業。
謂于欲界。
唯除俱生。
發招苦處業。
是分别惑故。
故惡見者多生于苦。
此乃總釋。
然别說者。
論。
此見行相差别有五。
述曰。
此總标舉。
論。
一薩迦耶見至所依為業。
述曰。
下别釋有四。
合二取故。
梵雲薩迦耶達利瑟緻。
經部師雲。
薩是僞義。
迦耶是身。
達利瑟緻是見。
身是聚義。
即聚集假。
應言緣聚身起見。
名僞身見。
佛遮當來薩婆多等執為有身見者故。
說薩僞言。
雖一薩言亦目于有。
然今說是思誕提底薩義。
故薩言表僞 薩婆多雲。
薩是有義。
迦耶等如前。
雖是聚身而是實有。
身者自體之異名。
應言自體見。
佛遮當來經部師等說為僞身見者故。
說薩有言。
雖一薩言亦目于僞。
今者應言阿悉提底薩義故。
薩言表有 大乘應言僧吃爛底薩。
便成移轉。
由此薩迦耶見大少别說。
薩婆多名有身見。
經部名虛僞身見。
今大乘意。
心上所現似我之相。
體非實有是假法故也。
又體非全無。
依他起性成所緣緣故。
既非實有。
亦非虛僞。
唯是依他移轉之法。
我之所依。
又依所執可言虛僞。
依所變相可言為有。
非如餘宗定實定僞。
故名移轉。
此兼我所。
不唯我見。
或總緣蘊。
或别緣蘊。
分别.俱生或許總.别緣。
如顯揚第一說。
然俱生中如第七識唯計心為我。
故雖不如分别起者簡擇别緣蘊。
亦任運别緣故。
然以此我見為所依本。
諸見得生。
故名一切見趣所依。
趣者況也。
或所歸處也。
論。
此見差别至分别起攝。
述曰。
謂二十句者。
對法第一雲。
謂如計色是我。
我有色。
色屬我。
我在色中。
一蘊有四。
五蘊二十句也。
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見。
十五是我所見。
何以五我見。
十五我所者。
以相應我所。
随遂我所。
不離我所故。
十五種是我所也。
如對法第一自有問答廣解。
分别行緣蘊。
不分别所起處。
故有二十句。
分别行緣蘊。
行謂行相。
是我.我所之行相也。
所者我所。
如但于色蘊分别其我.我所行相。
不分别此所說我所之所起處。
我所必依我見後起。
此于色蘊所說三所不分别言此之我所依計何蘊為我此從彼起。
但總分别我.我所行 問亦不分别計色之我。
是何我所之所從起。
何但說言不分别所 答我為根本。
不從他起。
言色是我。
已分别訖。
不是不分别其所起處。
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故不.同也 其六十二見等準此應知 六十五者。
婆沙雜蘊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十卷。
約蘊約界.處等分别。
此言等者。
等處。
等界也。
謂如以色為我。
于餘四蘊各有三所。
謂是我璎珞。
我僮仆。
我器。
即有十二。
色為一我。
即總十三也。
如是五蘊有六十我所。
五我見也。
此皆分别行緣蘊。
亦分别所起處。
又此是分别所起。
非是俱生。
俱生之我不别計故。
以何為證。
五十八說。
二十句薩迦耶見皆見苦斷。
唯依分别不依俱生。
六十五見雖無正文。
準二十句亦唯分别。
此皆作意分别行。
緣蘊等方始生故。
然總緣蘊為我。
亦通分别者。
如顯揚說。
此依一切異生為論。
非依一人有此諸見。
論。
二邊執見至出離為業。
述曰。
謂由于前我見執我已。
随此我見後執為斷.常。
謂緣前所緣為境。
障非斷.常說有因果。
處中行道谛。
及出離滅谛。
然此是總。
論。
此見差别至分别起攝。
述曰。
此下别說。
然此邊見攝六十二見中四十七見。
謂四遍常。
乃至無想。
及非有想非無想論此見俱非已來四十見。
是常見。
七斷滅論是斷見。
皆意緣我有常斷故。
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記事中。
四常等中常等是常見。
無常等是斷見 除邊等四。
彼是邪見 如來死後四中亦有等是常。
非有等是斷。
命與身一等。
是我見 又遍常一分常等。
有緣他界為斷等。
是他界緣中廣說 此六十二見唯分别起。
五十八說故。
彼文又說。
緣梵王常是邪見。
非我見後生。
今此我見後生是邊見攝。
又此邊見。
此論下文除總緣蘊餘非他界緣。
設從我見後生。
如何緣梵王常等是邊見。
邊見根本亦分别我見。
如何别緣我見。
亦緣他界生。
如下他界緣中。
及别抄等會。
應審推度 六十二見。
如梵網六十二見經.長阿含第十四梵動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廣解。
今言見趣者。
趣謂意趣。
或是所趣。
或謂趣況 言前際者。
此依過去起分别見名為前際。
依未來起分别見名為後際。
若依現在起分别見此即不定。
或名前際。
未來前故。
未來因故。
或名後際。
過去後故。
過去果故 四遍常論者。
一由能憶二十成壞劫。
彼便執我.世間俱常。
由隐顯故。
二由能憶四十成壞劫。
彼便執我.世間俱常。
三由能憶八十成壞劫。
便執為常。
四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
彼便執我.世間俱常。
四中前三由依靜慮起。
宿住通有上中下。
第四由依天眼所見。
此見道斷。
即有見道常見亦他界緣。
緣三界法并是常故。
然依定後起。
可通上界系。
雖三界合緣。
仍随所應界地所系。
以獨影故唯從見說 四一分常論。
一從梵天沒來生此間。
得宿住通作如是執。
我等皆是梵王所化。
梵王是常。
我等無常。
二聞梵王有如是見等。
大種常。
心無常。
或翻此說。
同彼忍者或住梵世。
乃至或是展轉聞如是道理。
我以梵王為量。
信其所言。
是故世間一分常住 三有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
得通起執。
在彼諸天不極戲等。
在彼常住。
我等無常 四有從意憤天沒。
乃至如前。
此天住處文如前已說 此四由執大梵.大種或心戲忘.憤恚四事而起。
此之八見依前際起。
以色界之我緣自地為我。
或以下界我見計梵王為他我故。
計一分常常見所攝。
不爾應非邊見所攝。
但不得緣他地諸法為其自我。
他我計故。
其全常等理不相違 設自身我亦在中故。
如何全常一個邊見緣上下生。
一分常者是常見。
無常者是何見 此雖非斷。
然堅執發。
亦是染污。
非五見攝。
但是染惠 又解邪見所攝。
此不同于不可記事是斷見攝。
彼言無常意說斷故。
前解為勝。
不說一分通邪見故 及計後際有想十六者。
初四見依三見立。
一命者即身。
二命者異身。
三此總是我。
遍滿無二。
無異無缺 依第一見立第一我。
有色死後有想。
以執色為我故名我有色。
取諸法想說名有想。
在欲界全.色界一分。
除無想天。
許無色界亦有色者。
此亦在彼前三無色。
此有想故。
不在後一 依第二見。
故立第二我。
無色死後有想。
執無色蘊為我等。
其釋名等如論應知。
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
除無想天。
依第三見立第三我。
亦有色我亦無色。
死後有想。
執五蘊為我。
乃至廣說。
在欲界全乃至廣說 第四我非有色非無色。
死後有想。
即遮第三。
無别依見。
如是四種或依尋伺。
或依等至。
皆容得起 次四見一執我有邊死後有想。
若執色為我。
體有分限。
或在身中。
如指節量等。
乃至廣說。
非色為我。
亦有分限。
所依所緣有分限故。
此在欲界全。
色界一分。
無色有色等如前說 二執我無邊死後有想。
若執色為我。
遍一切處。
此所不知皆謂為有非其所見。
能知無邊。
三千界等有分限故。
下準此解。
以其智慮不知邊際名為無邊。
非遠知也。
餘如前說 三執我亦有邊。
亦無邊。
死後有想。
瑜伽第六雲。
執我随身或舒或卷其量不定。
身無量等。
我亦無量等。
餘義準上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
即遮第三。
此四依尋伺。
等至皆起 次四依想異。
一我有一想。
二我有種種想。
三我有小想。
四我有無量想 次四依受一我純有樂死後有想。
二我純有苦死後有想。
三我純有苦有樂死後有想。
四我純無苦無樂死後有想。
一想者在前三無色。
種種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
少想者執少色為我等。
想為我所等。
我與彼合名為小想。
在欲.色界除無想天。
無色界如前說。
無量想者。
執無量色為我等。
想為我所等如前說。
乃至廣如彼論 如是四種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純有樂有想者。
在前三靜慮乃至廣說。
純有苦有想者。
在地獄中。
有苦有樂有想者。
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
無苦無樂有想者。
在第四定以上。
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無想八論者。
有色等四。
有邊等四。
有色等四者。
一我有色死後無想。
執色為我得無想定。
見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計等。
二我無色死後無想。
執命根為我得無想定等。
乃至廣說。
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
執色.命根為我。
于此二中起一我想。
乃至廣說。
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無想。
即遮第三無别有物。
等至.尋伺皆容有起 有邊等四者。
一執我有邊死後無想。
執色為我。
其量狹少等。
得無想定等。
乃至廣說。
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
執色為我。
遍一切處等。
乃至廣說。
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
執色為我。
或卷或舒。
乃至廣說。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
遮第三說。
等至.尋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者。
有色等四。
有邊等四。
一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
執色為我見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
作如是執。
唯尋.伺非得定。
乃至廣說。
二執我無色死後如前。
執無色蘊為我等。
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
作如是執。
乃至廣說。
非等至唯尋.伺起。
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如前。
執色.無色為我。
見諸有情想不明了。
作如是執。
唯尋.伺者乃至廣說。
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為我死後如前。
遮第三是 有邊等四者。
一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
乃至第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
如是一切皆執無色為我。
已得非想非非想處定。
容有此執。
一由彼定時分促故。
以一一蘊為所緣執我有邊。
二由彼定時分長故。
總以四蘊為所緣執我無邊。
三由彼定時分或短或長。
或一一蘊或總為我故成第三句。
第四即遮說故。
以上常見攝 七斷滅論者。
一我有色。
粗四大種所造為性。
死後斷滅畢竟無有。
見身死後有而無故。
若自若他之我。
皆以粗大種所造死後斷滅。
現在此身亦得。
後生他身亦得。
後皆準此。
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
三我色界天死後斷滅。
四我空無邊處死後斷滅。
五我識處死後斷滅。
六我無所有處死後斷滅。
七我非想非非想處死後斷滅。
此中後四執彼彼地為生死頂。
故有想已下見皆依死後故名後際 問何故不說色界别地。
乃說欲界為二。
無色為四耶 答據實而言。
依一一地處。
各有斷滅論。
然彼本計無色。
無形修定加行難可得成。
彼定若起必是加行。
以更不見有上地法乃别計斷滅。
色界有形加行易起。
可見後地法。
不别計為斷滅。
但約總界說為斷滅。
其實地地皆有。
欲界之中。
人.天趣異。
故别别開。
論實處處皆别起斷。
若廣分别如毗婆沙。
其等等十四不可記事中無常斷見。
如前已說。
論。
三邪見至名義遍故。
述曰。
謗因者。
謂對法雲。
謂無施與。
無愛樂。
無祠祀。
無妙行。
無惡行等。
謗果者。
謂無妙行.及惡行業所招異熟。
謗作用者。
無此世間。
無彼世間無母.無父.無化生有情等。
謗實事者。
謂無世間真阿羅漢等。
及四見外餘邪分别。
即對法說言。
謂餘一切分别倒見。
五十八說。
此有二種。
一增益。
謂餘四見。
二損減。
此謗因等名損減。
故對法雲。
一多分是損減見。
即有邊等是增益見。
即無因論等是損減等。
謗因果等。
對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并相違。
如别抄會。
然此見寬如增上緣。
餘所不攝皆此攝故。
一者名寬不正名邪。
一切不正見皆此所攝。
二者義遍諸邪解者皆入此攝。
論。
此見差别至不死矯亂。
述曰。
二無因者。
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
不能憶彼出心已前所有諸位。
便執諸法本
如是已說至其相雲何。
述曰。
别解六位諸心所中辨三門訖。
此當第四。
初結前問後。
如文可知。
次舉頌等。
論。
頌曰至癡慢疑惡見。
述曰。
百法等說癡居慢後。
顯通利.鈍。
遍上下故。
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上。
下長行釋。
釋中有三。
第一辨煩惱得名。
解頌上二字。
第二出體.業釋頌謂以下文。
第三諸門廣辨明此六義。
論。
曰至得煩惱名。
述曰。
此釋總名。
謂貪等六是随煩惱之根本故。
雖複亦得名随煩惱而根本攝。
非唯等流性。
得煩惱名不名随煩惱。
雜集第七說。
諸煩惱皆随煩惱。
有随煩惱而非煩惱。
由此即顯根本名煩惱。
亦得名随。
亦随他生故。
忿等但名随不名煩惱。
非根本故。
論。
雲何為貪至生苦為業。
述曰。
自下第二門也。
釋六為六。
于中各二。
初出體.業。
後逐難辨 雲何等者。
雙問體.業 于有有具等。
即皆雙答。
然有難處論覆成之 于有者。
謂後有。
即唯異熟三有果也 有具者。
即中有。
并煩惱業。
及器世等。
三有具故 或無漏法。
論下文說與見等俱緣無漏起。
緣生貪者皆名有具。
薩婆多師緣無漏。
貪是善法欲。
今大乘說。
愛佛貪滅皆染污收。
與見俱生緣無漏起故。
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
五十八等不說此貪緣無漏者。
下文自會。
論。
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述曰。
若發業。
若潤生。
皆令取蘊生。
非謂唯潤惑。
上二界中。
由愛靜慮等故。
彼諸煩惱因此增長亦取蘊生。
大論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顯揚.五蘊.對法皆廣說貪相。
然大論第八同此。
論。
雲何為嗔至所依為業。
述曰。
于苦苦具者。
苦即三苦。
皆生于嗔。
增唯苦受。
樂受乖離嗔亦依之生故。
苦具者。
一切有漏。
及無漏法但能生苦者。
皆是苦具。
依之嗔生 問有漏順苦法。
可名為苦具。
無漏不順苦。
如何名苦具 答随順苦具。
無漏即非。
緣生于苦。
無漏亦是。
故邪見等謗無漏無。
招惡趣苦。
又五十八迷滅道谛。
嗔亦親憎嫉滅.道故。
亦說無漏為苦具也。
對法等論但言苦具。
不知是何。
惑者雲之唯有漏法。
此不然矣大論第八同也。
五十八雲。
有四。
謂他見.有情.于所愛不饒益。
于非愛作饒益。
上但緣取生。
然彼尚局據重處語。
顯揚亦說但緣有情。
據業道重語。
非于餘無嗔。
論。
謂嗔必令至不善性故。
述曰。
嗔必起業不善性攝。
發惡業者必不善故。
意識為轉。
五識為随轉。
如大論第一說 不安者。
不安靜也。
對法雲心懷憎恚多住苦故。
此嗔與惡行.不安為所依也。
論。
雲何為癡至所依為業。
述曰。
于理事者。
謂獨頭無明迷理。
相應等亦迷事也。
論。
謂由無明至雜染法故。
述曰。
此釋前業。
謂由無明于谛等猶豫。
邪見撥無。
後餘貪等次第生起。
造諸惡業。
乃複招後生諸雜染也。
此中所謂見道無明生起次第。
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
謂由無明起貪等故。
造人.天業招後生染。
然對法中。
以邪見者無明增故。
說邪定為先後方有疑。
然生次第此文為正。
五十八雲。
有四種愚。
乃至相應.不共。
然第五卷第七識中已分别訖。
此略不說。
然諸論貪.嗔之後即次說慢。
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說無明。
瑜伽第五十八。
及第八。
皆見為首。
以利惑故。
複七種無知等相攝。
如大論第九。
緣起經等說。
論。
雲何為慢至生苦為業。
述曰。
能障不慢。
不慢者何。
如善中說。
論。
謂若有慢至受諸苦故。
述曰。
于勝德法。
及有德者。
心不謙下故受衆苦。
顯令厭舍勿複輪回。
然對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舉。
此中所謂我見相應。
及等流生。
或遠從根本說。
論。
此慢差别至我德處生。
述曰。
有七.九種。
不過于五法上生。
謂上中下三品。
及我。
并勝德處生。
此義雲何。
如五蘊論說 謂七慢中。
于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
謂于劣計己勝。
于等計己等。
于中品于上品起過慢。
謂于等計己勝。
于勝計己等。
于上品起慢過慢。
謂于勝計己勝。
于我蘊起我慢。
自恃高舉。
于未證勝德。
起增上慢。
雖得少分。
于所未得謂己已得。
于上品起卑慢。
謂他多分勝己。
謂己少分不及。
己于無德。
謂己有德起邪慢。
此邪慢者全無謂有。
其增上慢己得少勝。
謂多殊勝。
此即二别也。
然于三品起四。
滅起一。
于德起二。
于五處起七慢也 九慢者。
大乘中不見文。
顯揚第一雲。
如經說三慢類。
我勝。
我等。
我劣慢類。
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
及俱舍第十九說有九慢。
前三為三。
有勝.有等.有劣為三。
無勝.無等.無劣為三。
過慢.慢.卑慢如次初三。
卑慢.慢.過慢如次中三。
慢.過慢.卑慢如次後三。
依本論及品類足兩說大廣。
然九依我見後生。
三品處起。
此與諸見相應無失。
論。
一切皆通至起亦無失。
述曰。
彼小乘中通見.修斷。
聖有而不行。
無修道我慢故。
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
是故聖者現行。
顯揚。
及八十八等。
雲七慢或俱生或分别。
故知九慢修起無失 五十八稍廣作差别說。
論。
雲何為疑至善不生故。
述曰。
此中說疑迷于谛理猶豫。
五十八中依五相别。
謂他世.作用.因果.谛.寶。
此中言谛亦攝彼盡。
如理應思。
即緣理.事俱是疑也。
然疑杌為人。
非此疑惑。
或異熟心等。
論。
有義此疑至說為疑故。
述曰。
疑以慧為體。
何以故。
大論五十八說猶豫簡擇說為疑也。
大論第八異覺為體。
覺即是慧。
決斷名慧。
然簡擇猶豫異。
決斷覺說為疑故。
此以文證。
又訓釋中。
論。
毗助末底至義無異故。
述曰。
所謂末底是慧異名。
與般若無别體。
于慧上加毗字助之。
毗是種種義。
即種種慧也。
大論言異慧疑。
異者是種種義。
故知疑體即慧。
以末底.般若俱慧異名。
以毗助之。
豈别有體。
此是大乘異師。
非是别部。
論。
有義此疑至非即慧故。
述曰。
别有自體。
然說猶豫.簡擇者。
由同時疑。
或異時疑令慧不決。
故非是慧。
論。
瑜伽論說至别有性故。
述曰。
五十五說六煩惱中。
見是世俗有。
又彼自釋言即慧分故。
餘五實有。
彼亦自釋别有性故。
故知疑體非即是慧。
若即慧者。
應同五見說世俗有。
應立量雲。
疑體非即慧。
六煩惱中不說世俗有故如貪等四。
論。
毗助末底至智應為識。
述曰。
訓釋辭中。
汝以末底是慧毗助之故說慧體為疑。
亦應若南是智。
毗助之故說智為識。
毗是種種義。
由助智故變名為識。
體非即智。
何以助末底疑體即慧。
又如職吉蹉是治療義。
毗職吉蹉是疑義。
豈以毗言助之。
疑體即治療。
論。
界由助力至非慧為體。
述曰。
又且末底等是字界。
界是性義。
由毗字是緣。
緣助界力義便轉變。
何為緣助界已體尚是舊。
故此疑非即慧。
此師說疑。
與顯揚對法同也。
論。
雲何惡見至招苦為業。
述曰。
文中有二。
初總。
次别。
若善.惡相翻。
惡唯不善。
若毀責名惡。
惡通有覆。
今此五見名為惡者。
毀訾名故。
于諸谛理颠倒推度者。
即唯迷理。
雖緣有親疏。
迷理義等故。
論。
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述曰。
此釋前業。
謂于欲界。
唯除俱生。
發招苦處業。
是分别惑故。
故惡見者多生于苦。
此乃總釋。
然别說者。
論。
此見行相差别有五。
述曰。
此總标舉。
論。
一薩迦耶見至所依為業。
述曰。
下别釋有四。
合二取故。
梵雲薩迦耶達利瑟緻。
經部師雲。
薩是僞義。
迦耶是身。
達利瑟緻是見。
身是聚義。
即聚集假。
應言緣聚身起見。
名僞身見。
佛遮當來薩婆多等執為有身見者故。
說薩僞言。
雖一薩言亦目于有。
然今說是思誕提底薩義。
故薩言表僞 薩婆多雲。
薩是有義。
迦耶等如前。
雖是聚身而是實有。
身者自體之異名。
應言自體見。
佛遮當來經部師等說為僞身見者故。
說薩有言。
雖一薩言亦目于僞。
今者應言阿悉提底薩義故。
薩言表有 大乘應言僧吃爛底薩。
便成移轉。
由此薩迦耶見大少别說。
薩婆多名有身見。
經部名虛僞身見。
今大乘意。
心上所現似我之相。
體非實有是假法故也。
又體非全無。
依他起性成所緣緣故。
既非實有。
亦非虛僞。
唯是依他移轉之法。
我之所依。
又依所執可言虛僞。
依所變相可言為有。
非如餘宗定實定僞。
故名移轉。
此兼我所。
不唯我見。
或總緣蘊。
或别緣蘊。
分别.俱生或許總.别緣。
如顯揚第一說。
然俱生中如第七識唯計心為我。
故雖不如分别起者簡擇别緣蘊。
亦任運别緣故。
然以此我見為所依本。
諸見得生。
故名一切見趣所依。
趣者況也。
或所歸處也。
論。
此見差别至分别起攝。
述曰。
謂二十句者。
對法第一雲。
謂如計色是我。
我有色。
色屬我。
我在色中。
一蘊有四。
五蘊二十句也。
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見。
十五是我所見。
何以五我見。
十五我所者。
以相應我所。
随遂我所。
不離我所故。
十五種是我所也。
如對法第一自有問答廣解。
分别行緣蘊。
不分别所起處。
故有二十句。
分别行緣蘊。
行謂行相。
是我.我所之行相也。
所者我所。
如但于色蘊分别其我.我所行相。
不分别此所說我所之所起處。
我所必依我見後起。
此于色蘊所說三所不分别言此之我所依計何蘊為我此從彼起。
但總分别我.我所行 問亦不分别計色之我。
是何我所之所從起。
何但說言不分别所 答我為根本。
不從他起。
言色是我。
已分别訖。
不是不分别其所起處。
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故不.同也 其六十二見等準此應知 六十五者。
婆沙雜蘊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十卷。
約蘊約界.處等分别。
此言等者。
等處。
等界也。
謂如以色為我。
于餘四蘊各有三所。
謂是我璎珞。
我僮仆。
我器。
即有十二。
色為一我。
即總十三也。
如是五蘊有六十我所。
五我見也。
此皆分别行緣蘊。
亦分别所起處。
又此是分别所起。
非是俱生。
俱生之我不别計故。
以何為證。
五十八說。
二十句薩迦耶見皆見苦斷。
唯依分别不依俱生。
六十五見雖無正文。
準二十句亦唯分别。
此皆作意分别行。
緣蘊等方始生故。
然總緣蘊為我。
亦通分别者。
如顯揚說。
此依一切異生為論。
非依一人有此諸見。
論。
二邊執見至出離為業。
述曰。
謂由于前我見執我已。
随此我見後執為斷.常。
謂緣前所緣為境。
障非斷.常說有因果。
處中行道谛。
及出離滅谛。
然此是總。
論。
此見差别至分别起攝。
述曰。
此下别說。
然此邊見攝六十二見中四十七見。
謂四遍常。
乃至無想。
及非有想非無想論此見俱非已來四十見。
是常見。
七斷滅論是斷見。
皆意緣我有常斷故。
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記事中。
四常等中常等是常見。
無常等是斷見 除邊等四。
彼是邪見 如來死後四中亦有等是常。
非有等是斷。
命與身一等。
是我見 又遍常一分常等。
有緣他界為斷等。
是他界緣中廣說 此六十二見唯分别起。
五十八說故。
彼文又說。
緣梵王常是邪見。
非我見後生。
今此我見後生是邊見攝。
又此邊見。
此論下文除總緣蘊餘非他界緣。
設從我見後生。
如何緣梵王常等是邊見。
邊見根本亦分别我見。
如何别緣我見。
亦緣他界生。
如下他界緣中。
及别抄等會。
應審推度 六十二見。
如梵網六十二見經.長阿含第十四梵動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廣解。
今言見趣者。
趣謂意趣。
或是所趣。
或謂趣況 言前際者。
此依過去起分别見名為前際。
依未來起分别見名為後際。
若依現在起分别見此即不定。
或名前際。
未來前故。
未來因故。
或名後際。
過去後故。
過去果故 四遍常論者。
一由能憶二十成壞劫。
彼便執我.世間俱常。
由隐顯故。
二由能憶四十成壞劫。
彼便執我.世間俱常。
三由能憶八十成壞劫。
便執為常。
四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
彼便執我.世間俱常。
四中前三由依靜慮起。
宿住通有上中下。
第四由依天眼所見。
此見道斷。
即有見道常見亦他界緣。
緣三界法并是常故。
然依定後起。
可通上界系。
雖三界合緣。
仍随所應界地所系。
以獨影故唯從見說 四一分常論。
一從梵天沒來生此間。
得宿住通作如是執。
我等皆是梵王所化。
梵王是常。
我等無常。
二聞梵王有如是見等。
大種常。
心無常。
或翻此說。
同彼忍者或住梵世。
乃至或是展轉聞如是道理。
我以梵王為量。
信其所言。
是故世間一分常住 三有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
得通起執。
在彼諸天不極戲等。
在彼常住。
我等無常 四有從意憤天沒。
乃至如前。
此天住處文如前已說 此四由執大梵.大種或心戲忘.憤恚四事而起。
此之八見依前際起。
以色界之我緣自地為我。
或以下界我見計梵王為他我故。
計一分常常見所攝。
不爾應非邊見所攝。
但不得緣他地諸法為其自我。
他我計故。
其全常等理不相違 設自身我亦在中故。
如何全常一個邊見緣上下生。
一分常者是常見。
無常者是何見 此雖非斷。
然堅執發。
亦是染污。
非五見攝。
但是染惠 又解邪見所攝。
此不同于不可記事是斷見攝。
彼言無常意說斷故。
前解為勝。
不說一分通邪見故 及計後際有想十六者。
初四見依三見立。
一命者即身。
二命者異身。
三此總是我。
遍滿無二。
無異無缺 依第一見立第一我。
有色死後有想。
以執色為我故名我有色。
取諸法想說名有想。
在欲界全.色界一分。
除無想天。
許無色界亦有色者。
此亦在彼前三無色。
此有想故。
不在後一 依第二見。
故立第二我。
無色死後有想。
執無色蘊為我等。
其釋名等如論應知。
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
除無想天。
依第三見立第三我。
亦有色我亦無色。
死後有想。
執五蘊為我。
乃至廣說。
在欲界全乃至廣說 第四我非有色非無色。
死後有想。
即遮第三。
無别依見。
如是四種或依尋伺。
或依等至。
皆容得起 次四見一執我有邊死後有想。
若執色為我。
體有分限。
或在身中。
如指節量等。
乃至廣說。
非色為我。
亦有分限。
所依所緣有分限故。
此在欲界全。
色界一分。
無色有色等如前說 二執我無邊死後有想。
若執色為我。
遍一切處。
此所不知皆謂為有非其所見。
能知無邊。
三千界等有分限故。
下準此解。
以其智慮不知邊際名為無邊。
非遠知也。
餘如前說 三執我亦有邊。
亦無邊。
死後有想。
瑜伽第六雲。
執我随身或舒或卷其量不定。
身無量等。
我亦無量等。
餘義準上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
即遮第三。
此四依尋伺。
等至皆起 次四依想異。
一我有一想。
二我有種種想。
三我有小想。
四我有無量想 次四依受一我純有樂死後有想。
二我純有苦死後有想。
三我純有苦有樂死後有想。
四我純無苦無樂死後有想。
一想者在前三無色。
種種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
少想者執少色為我等。
想為我所等。
我與彼合名為小想。
在欲.色界除無想天。
無色界如前說。
無量想者。
執無量色為我等。
想為我所等如前說。
乃至廣如彼論 如是四種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純有樂有想者。
在前三靜慮乃至廣說。
純有苦有想者。
在地獄中。
有苦有樂有想者。
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
無苦無樂有想者。
在第四定以上。
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無想八論者。
有色等四。
有邊等四。
有色等四者。
一我有色死後無想。
執色為我得無想定。
見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計等。
二我無色死後無想。
執命根為我得無想定等。
乃至廣說。
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
執色.命根為我。
于此二中起一我想。
乃至廣說。
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無想。
即遮第三無别有物。
等至.尋伺皆容有起 有邊等四者。
一執我有邊死後無想。
執色為我。
其量狹少等。
得無想定等。
乃至廣說。
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
執色為我。
遍一切處等。
乃至廣說。
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
執色為我。
或卷或舒。
乃至廣說。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
遮第三說。
等至.尋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者。
有色等四。
有邊等四。
一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
執色為我見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
作如是執。
唯尋.伺非得定。
乃至廣說。
二執我無色死後如前。
執無色蘊為我等。
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
作如是執。
乃至廣說。
非等至唯尋.伺起。
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如前。
執色.無色為我。
見諸有情想不明了。
作如是執。
唯尋.伺者乃至廣說。
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為我死後如前。
遮第三是 有邊等四者。
一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
乃至第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
如是一切皆執無色為我。
已得非想非非想處定。
容有此執。
一由彼定時分促故。
以一一蘊為所緣執我有邊。
二由彼定時分長故。
總以四蘊為所緣執我無邊。
三由彼定時分或短或長。
或一一蘊或總為我故成第三句。
第四即遮說故。
以上常見攝 七斷滅論者。
一我有色。
粗四大種所造為性。
死後斷滅畢竟無有。
見身死後有而無故。
若自若他之我。
皆以粗大種所造死後斷滅。
現在此身亦得。
後生他身亦得。
後皆準此。
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
三我色界天死後斷滅。
四我空無邊處死後斷滅。
五我識處死後斷滅。
六我無所有處死後斷滅。
七我非想非非想處死後斷滅。
此中後四執彼彼地為生死頂。
故有想已下見皆依死後故名後際 問何故不說色界别地。
乃說欲界為二。
無色為四耶 答據實而言。
依一一地處。
各有斷滅論。
然彼本計無色。
無形修定加行難可得成。
彼定若起必是加行。
以更不見有上地法乃别計斷滅。
色界有形加行易起。
可見後地法。
不别計為斷滅。
但約總界說為斷滅。
其實地地皆有。
欲界之中。
人.天趣異。
故别别開。
論實處處皆别起斷。
若廣分别如毗婆沙。
其等等十四不可記事中無常斷見。
如前已說。
論。
三邪見至名義遍故。
述曰。
謗因者。
謂對法雲。
謂無施與。
無愛樂。
無祠祀。
無妙行。
無惡行等。
謗果者。
謂無妙行.及惡行業所招異熟。
謗作用者。
無此世間。
無彼世間無母.無父.無化生有情等。
謗實事者。
謂無世間真阿羅漢等。
及四見外餘邪分别。
即對法說言。
謂餘一切分别倒見。
五十八說。
此有二種。
一增益。
謂餘四見。
二損減。
此謗因等名損減。
故對法雲。
一多分是損減見。
即有邊等是增益見。
即無因論等是損減等。
謗因果等。
對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并相違。
如别抄會。
然此見寬如增上緣。
餘所不攝皆此攝故。
一者名寬不正名邪。
一切不正見皆此所攝。
二者義遍諸邪解者皆入此攝。
論。
此見差别至不死矯亂。
述曰。
二無因者。
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
不能憶彼出心已前所有諸位。
便執諸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