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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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
不亂體即正定。
雖散亂别有體或無體。
即定少分。
皆翻彼名正定。
性對治故。
根本中染見随中不正知。
今翻皆入善惠所攝。
不正知.或别境惠分。
或癡分皆爾。
性對治也。
不忘失念。
是正念。
設别境念分。
或是癡分。
亦爾。
此三設是翻癡分者。
以有别境分故。
别境通三性。
不翻為善。
欲.勝解亦爾。
然此唯說是癡分者。
所以不說。
前忿等即翻入善。
以無别體不通三性故。
論。
悔眠尋伺至無别翻對。
述曰。
不定四法。
通染不染三種性故。
如遍行觸等。
等餘四法。
别境中欲等。
亦等四法。
無别翻對。
唯惡不通三性法者。
方翻之也。
此前或有行相相翻。
如舍治掉舉。
掉舉相高。
舍相靜故。
亦得通治。
以掉舉是貪.癡分故。
又說性對治即忘念等三癡分者。
是不忘念等正翻是。
或有行相體性皆相翻。
不忿等是無嗔一分等。
如理應思。
然八十九大有諸煩惱名字。
一一應翻對之數彼多少何分所攝。
第二問答廢立。
論。
何緣諸染至有不爾者。
述曰。
外人問曰。
何緣前說除别境等體外。
合根本二十六随煩惱中。
十一别翻為善。
餘者此中及諸論中不别翻之。
有何所以。
論。
相用别者至故不應責。
述曰。
論主答曰。
相用别者别立為善。
餘所翻善相用不别。
故不立之。
汝何須責。
問若爾此何别。
自餘何無用。
論。
又諸染法至别立善法。
述曰。
論主答曰。
此諸染法遍六識者。
勝故翻之。
以能染體遍多識故。
過失流滿多識中故。
論。
慢等忿等唯意識俱。
述曰。
根本中慢等七。
随惑之中忿等九法。
唯意識起流滿識少。
所以不翻别立善法。
不約一一功能增勝。
不嫉即是喜無量故。
亦應别翻。
但以流滿識非多故。
無此妨也。
然不障餘翻為善法。
問若爾者害唯在意。
應不翻之。
論。
害雖亦然至翻立不害。
述曰。
論主答曰。
害雖亦爾唯在意地。
有三義故所以别翻。
不同忿等。
一數現起。
即簡餘煩惱。
嫉.悭雖亦然。
二此則損自.他。
嫉等不然故。
三障無上乘勝因之悲故。
無上之乘要須悲救。
悲因既阙。
難以濟生。
害之功能增障于此。
故雖在意與餘亦同。
三義勝餘故須翻善。
令知此失故翻立善。
生得善位随此而說。
若爾癡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論。
失念散亂至善中不說。
述曰。
失念.散亂.不正知等。
雖有癡分及别境分性相相翻。
翻入别境善少分故。
善中不說。
餘慢等七.忿等九如前。
論。
染淨相翻淨甯少染。
述曰。
第三征責多少。
問從染翻淨。
從淨翻染。
何為染多淨少。
對治不同。
論。
淨勝染劣少敵多故。
述曰。
論主答曰。
淨體勝法。
染體劣法。
勝少敵劣多。
故染多而淨少。
其實體相相翻頭數亦等。
而此所違多少不同故有此答問。
此義雖爾。
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論。
又解理通至不應齊責。
述曰。
此第二解。
淨法是解順于正理。
故雖翻染有不慢等多名。
總即與此十一同體。
以解理通。
相通融故。
可少攝多法同體也。
迷情隔于物理事體既局。
随染增相故分多種。
故染望淨不應令齊。
又染順情。
令知厭惡故須廣說。
善法多說。
恐起難修之心。
故略不說。
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攝事分八十九中有衆多法。
何故此中但言二十 答以用增勝遍染故。
說但有二十。
謂忿等十法。
及無慚.無愧。
增勝猛利故說之也。
下之八法。
或複十法。
遍染心故所以說之。
餘法或非增猛。
或不遍染。
故此不說。
此如下随煩惱中說 問何故所治唯在欲。
能治通上界。
如嗔.忿等。
或所治通三界。
能治唯上二。
如輕安治惛沈。
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識。
能治善法即通六識。
如害翻為不害是。
或有所治通六。
能治唯在意。
如惛沈翻作輕安 答性相相當辨能.所治。
不以通識及通界故。
說能.所治。
第四假實。
論。
此十一法至相用别故。
述曰。
對法等同。
五十五亦爾。
彼言世俗有。
世俗有言通假實故。
如前已引。
無癡善根無别體家。
雲如五見定世俗非體即假。
以即别境之中惠故。
無癡亦爾。
雖言實有即惠善性。
非如舍等用四法成體非别性 若爾不害例亦如惠 故今述正曰。
與對法等同。
三假八實。
所以如文。
第五俱起。
論。
有義十一至餘七不定。
述曰。
此第一師。
有三。
一标宗。
二立理。
三引證。
此初也。
十一中四法遍善。
定地.不定地。
漏.無漏皆遍。
功力遍故。
餘七不然。
下立理也。
論。
推尋事理至第二無故。
述曰。
解七不遍。
善心披讀推理未決。
無信生故。
信緣定境故信非遍。
慚.愧如前依自他力别。
俱以羞恥為其自相。
以同類故。
如二受等定不俱生。
起一之時無第二故。
故亦非遍。
決未決時不障互起一。
論。
要世間道至乃有不害故。
述曰。
世道離欲方有輕安。
除煩惱粗重故。
不障有信.及慚愧一。
不放逸.舍無漏道時乃方建立。
四法功能彼方勝故。
不障有前法。
除緣無相等悲愍有情時有不害故。
以正對治害損惱故。
不障起前法。
然散心位.或無漏位都無輕安。
有漏善時無不放逸.舍。
無相善心無不害故。
故餘七法非遍善心。
然說十遍者。
據容有時有時起故。
非謂皆遍一切善心。
以何為證。
論。
論說十一至有不害故。
述曰。
下引證也。
瑜伽論五十五說六位中起十一善。
泛起善心不深心止染。
無慚.愧起。
不顧自他故。
餘如文可知。
然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語。
不遮有時皆得相應。
由此決定于其六位起十一善。
雖慚.與愧起則别時。
以俱止惡合一位攝。
然又此位說有如是之時。
非必一切不許有時或得俱起。
此意總顯未必俱時。
非必不俱。
後别但破說不俱時。
許俱之時不是破限。
論。
有義彼說至無淨信故。
述曰。
下文有五。
一破前。
二釋難。
三顯正。
四引證。
五解疑。
此初也。
前義不然。
汝言推事未決有三性心。
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
應非是善。
無淨信故。
如染無記心。
染等者等取無記也。
又雲。
善心定有信起。
善心攝故。
如定時善心。
論。
慚愧異類至前已說故。
述曰。
此之二法各有别相。
體是異類。
崇善拒惡故。
依于自他增上雖别。
而境是同。
一時俱起遍善心有。
前自體中已成立訖。
論。
若出世道至非無漏故。
述曰。
無漏之位若無輕安。
應輕安覺支非無漏攝。
前師若言散心無此輕安非遍。
誰謂無漏輕安不俱。
深為錯難。
然以前師輕安覺支。
非在無漏觀。
有無漏觀後有漏觀時生。
然亦名覺支。
體非無漏說為無漏者。
無漏定遠引故。
如苦根無漏。
若爾佛應無此覺支。
論。
若世間道至應有二故。
述曰。
若舍.不放逸唯出世道有。
世間道心應非寂靜。
以無舍故。
如染等心。
亦應不能防惡修善。
無不放逸故。
亦如染等心。
既有寂靜等故。
有舍.不放逸 又世間善心。
應不伏掉舉。
及伏放逸。
無能治故。
如染心等。
既知世間道。
準散善亦有。
然有比量。
散善等中應有此二。
是善心故。
具四法故。
如出世道。
論。
善心起時至有不害故。
述曰。
不害之數善心皆有。
不損自他違害損故。
如大悲心。
但說大悲不害為體。
豈餘善位遂亦無也。
理必應俱。
精進等四以義同故所以不說。
若爾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論。
論說六位至定非應理。
述曰。
此釋難也。
彼五十五依決定時信增。
止染時慚.愧增等。
非無餘法。
即是依彼彼增。
緣有六非一故。
說彼彼增言。
作此此說者。
依決定時等信增故。
遂言決定時有信等。
六類非一。
作此此說也。
非無十法恒遍善心。
若爾如何。
論。
應說信等至餘位無故。
述曰。
下顯正也。
此中十法遍一切善。
輕安不遍。
何以知者。
初以理證。
輕安調暢要除粗重。
散位粗重體不無故。
無輕安也。
以文證者。
論。
決擇分說至增輕安故。
述曰。
下引證。
六十九末說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
定地之中增輕安故。
十恒遍善。
有時增十一。
問此言定地增輕安。
何者是定地。
論。
有義定加行至通一切地。
述曰。
上來是總。
下子段異說解疑。
如聞.思位修定之時。
未得上定。
定前近加行。
亦名定地。
此時微有調暢義故。
除遠加行餘散善位。
今坐禅者。
雖不得定亦有調暢故。
即是欲界亦有輕安。
若欲無者。
便違本地分第三卷說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
若言從多地說言通。
一切非實通者。
應從多分說彼俱起。
十恒俱故。
既不許爾。
故知欲界亦有輕安。
其五十六.六十三卷.顯揚第六皆雲不定地者。
謂無輕安地。
欲界者。
謂除輕安俱定等。
彼雲謂若根本上界勝妙輕安無故。
作如此說。
非說無欲界輕安。
如說無色界無色。
彼非無定色故。
論。
有義輕安至名不定地。
述曰。
不然。
輕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
所以者何。
由定滋潤所長養故。
有調暢故。
欲界斂心決非實定。
故無滋潤名調暢也。
何以得知。
六十三等說欲界諸心.心所阙輕安故名不定地。
不爾應言阙上界輕安故。
名不定地。
若爾如何說通一切地。
論。
說一切地至三地皆有故。
述曰。
此等皆通有尋伺等三地。
有何失也。
初禅.中間.上地之定有輕安故。
但諸心所無不皆然。
然自于有尋伺等有長短也。
然返覆文理。
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輕安故。
後師為勝。
此中餘義同故。
更無異說。
論。
此十一種至唯阙輕安。
述曰。
此等可知。
即第六門。
皆說正義。
論。
有義五識至無輕安故。
述曰。
五無輕安。
體散動故。
此師即說。
十五界有漏。
佛無無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論。
有義五識至必有輕安故。
述曰。
此有三解。
一雲此唯在佛。
由意引故五有輕安。
又此五識成事智俱有輕安故。
初約他引立宗。
後論自俱引證。
總約佛位。
此解破前佛無無漏五識身解。
即順三界分别之中。
欲無輕安 第二又解。
定所引善有輕安者。
此在因位有漏五識。
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識之中。
非無調暢。
即如通果天眼.天耳。
善者有輕安。
無記者即無。
破前所說因位五無。
在果許有。
此據因位。
若在佛果此為正義。
或初地時。
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若作此解。
違前所說欲無輕安中第二正義。
鼻.舌二識欲界所系。
有輕安故。
彼前但據一切異生。
及下意識。
說之為無。
據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
不相違也。
前文但對彼初師說。
非為盡理 第三又解。
此中五識在色者。
彼無鼻舌。
文中言總。
理實三識。
不違前文。
論。
此善十一何受相應。
述曰。
第七五受俱問也。
論。
十五相應至無調暢故。
述曰。
十一中除輕安餘得五受俱。
遍通三界故。
輕安唯除憂.苦二受。
唯下界有。
逼迫二受無調暢輕安故 若爾雖定所引五識。
應無輕安 此理不然。
所引善者。
舍.樂俱故。
然菩薩後得智。
雖起苦根可名無漏。
然無輕安。
名迫受故。
餘受可有。
即通果心 若爾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 苦根雖名無漏。
不言輕安俱。
輕安俱時怡悅五識。
苦受逼迫五識不俱。
然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
有輕安俱無失。
但除苦受。
定滋潤故。
然上界三識。
下界五識。
論。
此與别境至不相違故。
述曰。
自下第八與前别境相應。
以遍行通所以不說。
不定四者彼中自說。
所以不論。
故唯言别境。
皆不違彼故。
有漏位無漏位皆得相應。
然欲界十俱除輕安。
上界具十一。
如前理說。
此據别境五俱起時。
可得為語。
然彼有時一二等生故。
論。
十一唯善至皆學等三。
述曰。
第九三性。
唯善。
第十三界。
輕安非欲。
餘通三界。
如前可知 問何故所治有唯在欲。
如嗔害等。
能治通三界。
煩惱隔情多不遍界。
善順于理即通三界 彼無所治豈有能治。
欲有惛沈。
輕安豈有。
但以性相相治。
不以界系相望治之 第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
一切皆通。
然學.無學身中皆通有漏.無漏。
順學等故。
如對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爾。
論。
非見所斷至非所斷故。
述曰。
十二三斷。
并非見斷。
非障見故。
非邪生故。
以何為證。
五十七二十二根中。
說十四法一分見所斷。
一分修所斷。
謂七色.命.五受.及意。
十二一分修所斷。
一分非所斷。
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
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知。
彼說二六五受.及意。
通見除故。
以為前六。
其信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為後六二非所斷。
謂後二無漏根。
今舉唯善後六為論。
唯是修斷及與不斷 問此論下言無想定等是見斷故。
又對法第四。
一切往惡趣業果皆見斷。
何妨善業見斷也 答彼不言善法斷緣縛名為見斷。
若不爾者。
下修道煩惱亦招惡趣等。
豈見所斷。
故以此為證。
善非見斷。
若言見斷。
以此證非。
略有四門。
如下緣生中說 問分别業報可言見斷。
修道業惑之果見道斷不。
不斷違文。
斷便違理。
因未斷彼果豈斷也 答如無想天果.北郁單越果。
雖亦斷彼。
善豈斷耶。
故知但果先亡因于後斷。
何所以者。
果粗障聖。
入見斷果。
因細不障見。
入見不斷因。
于善.染二因。
三惡趣等皆名斷也。
又無想定果見惑所引。
見惑因亡果亦随喪。
如無想定。
入聖亦不斷。
但斷彼果。
善法随順可入聖故。
若成彼果不得入聖。
如下緣生中不生名斷。
其因亦斷。
斷緣縛斷。
唯修所斷等。
既爾惡趣善業亦見所斷。
今據斷縛。
故不相違。
論。
餘門分别如理應思。
述曰。
謂有報。
無報。
何地緣何地。
他皆于此。
如理思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
不亂體即正定。
雖散亂别有體或無體。
即定少分。
皆翻彼名正定。
性對治故。
根本中染見随中不正知。
今翻皆入善惠所攝。
不正知.或别境惠分。
或癡分皆爾。
性對治也。
不忘失念。
是正念。
設别境念分。
或是癡分。
亦爾。
此三設是翻癡分者。
以有别境分故。
别境通三性。
不翻為善。
欲.勝解亦爾。
然此唯說是癡分者。
所以不說。
前忿等即翻入善。
以無别體不通三性故。
論。
悔眠尋伺至無别翻對。
述曰。
不定四法。
通染不染三種性故。
如遍行觸等。
等餘四法。
别境中欲等。
亦等四法。
無别翻對。
唯惡不通三性法者。
方翻之也。
此前或有行相相翻。
如舍治掉舉。
掉舉相高。
舍相靜故。
亦得通治。
以掉舉是貪.癡分故。
又說性對治即忘念等三癡分者。
是不忘念等正翻是。
或有行相體性皆相翻。
不忿等是無嗔一分等。
如理應思。
然八十九大有諸煩惱名字。
一一應翻對之數彼多少何分所攝。
第二問答廢立。
論。
何緣諸染至有不爾者。
述曰。
外人問曰。
何緣前說除别境等體外。
合根本二十六随煩惱中。
十一别翻為善。
餘者此中及諸論中不别翻之。
有何所以。
論。
相用别者至故不應責。
述曰。
論主答曰。
相用别者别立為善。
餘所翻善相用不别。
故不立之。
汝何須責。
問若爾此何别。
自餘何無用。
論。
又諸染法至别立善法。
述曰。
論主答曰。
此諸染法遍六識者。
勝故翻之。
以能染體遍多識故。
過失流滿多識中故。
論。
慢等忿等唯意識俱。
述曰。
根本中慢等七。
随惑之中忿等九法。
唯意識起流滿識少。
所以不翻别立善法。
不約一一功能增勝。
不嫉即是喜無量故。
亦應别翻。
但以流滿識非多故。
無此妨也。
然不障餘翻為善法。
問若爾者害唯在意。
應不翻之。
論。
害雖亦然至翻立不害。
述曰。
論主答曰。
害雖亦爾唯在意地。
有三義故所以别翻。
不同忿等。
一數現起。
即簡餘煩惱。
嫉.悭雖亦然。
二此則損自.他。
嫉等不然故。
三障無上乘勝因之悲故。
無上之乘要須悲救。
悲因既阙。
難以濟生。
害之功能增障于此。
故雖在意與餘亦同。
三義勝餘故須翻善。
令知此失故翻立善。
生得善位随此而說。
若爾癡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論。
失念散亂至善中不說。
述曰。
失念.散亂.不正知等。
雖有癡分及别境分性相相翻。
翻入别境善少分故。
善中不說。
餘慢等七.忿等九如前。
論。
染淨相翻淨甯少染。
述曰。
第三征責多少。
問從染翻淨。
從淨翻染。
何為染多淨少。
對治不同。
論。
淨勝染劣少敵多故。
述曰。
論主答曰。
淨體勝法。
染體劣法。
勝少敵劣多。
故染多而淨少。
其實體相相翻頭數亦等。
而此所違多少不同故有此答問。
此義雖爾。
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論。
又解理通至不應齊責。
述曰。
此第二解。
淨法是解順于正理。
故雖翻染有不慢等多名。
總即與此十一同體。
以解理通。
相通融故。
可少攝多法同體也。
迷情隔于物理事體既局。
随染增相故分多種。
故染望淨不應令齊。
又染順情。
令知厭惡故須廣說。
善法多說。
恐起難修之心。
故略不說。
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攝事分八十九中有衆多法。
何故此中但言二十 答以用增勝遍染故。
說但有二十。
謂忿等十法。
及無慚.無愧。
增勝猛利故說之也。
下之八法。
或複十法。
遍染心故所以說之。
餘法或非增猛。
或不遍染。
故此不說。
此如下随煩惱中說 問何故所治唯在欲。
能治通上界。
如嗔.忿等。
或所治通三界。
能治唯上二。
如輕安治惛沈。
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識。
能治善法即通六識。
如害翻為不害是。
或有所治通六。
能治唯在意。
如惛沈翻作輕安 答性相相當辨能.所治。
不以通識及通界故。
說能.所治。
第四假實。
論。
此十一法至相用别故。
述曰。
對法等同。
五十五亦爾。
彼言世俗有。
世俗有言通假實故。
如前已引。
無癡善根無别體家。
雲如五見定世俗非體即假。
以即别境之中惠故。
無癡亦爾。
雖言實有即惠善性。
非如舍等用四法成體非别性 若爾不害例亦如惠 故今述正曰。
與對法等同。
三假八實。
所以如文。
第五俱起。
論。
有義十一至餘七不定。
述曰。
此第一師。
有三。
一标宗。
二立理。
三引證。
此初也。
十一中四法遍善。
定地.不定地。
漏.無漏皆遍。
功力遍故。
餘七不然。
下立理也。
論。
推尋事理至第二無故。
述曰。
解七不遍。
善心披讀推理未決。
無信生故。
信緣定境故信非遍。
慚.愧如前依自他力别。
俱以羞恥為其自相。
以同類故。
如二受等定不俱生。
起一之時無第二故。
故亦非遍。
決未決時不障互起一。
論。
要世間道至乃有不害故。
述曰。
世道離欲方有輕安。
除煩惱粗重故。
不障有信.及慚愧一。
不放逸.舍無漏道時乃方建立。
四法功能彼方勝故。
不障有前法。
除緣無相等悲愍有情時有不害故。
以正對治害損惱故。
不障起前法。
然散心位.或無漏位都無輕安。
有漏善時無不放逸.舍。
無相善心無不害故。
故餘七法非遍善心。
然說十遍者。
據容有時有時起故。
非謂皆遍一切善心。
以何為證。
論。
論說十一至有不害故。
述曰。
下引證也。
瑜伽論五十五說六位中起十一善。
泛起善心不深心止染。
無慚.愧起。
不顧自他故。
餘如文可知。
然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語。
不遮有時皆得相應。
由此決定于其六位起十一善。
雖慚.與愧起則别時。
以俱止惡合一位攝。
然又此位說有如是之時。
非必一切不許有時或得俱起。
此意總顯未必俱時。
非必不俱。
後别但破說不俱時。
許俱之時不是破限。
論。
有義彼說至無淨信故。
述曰。
下文有五。
一破前。
二釋難。
三顯正。
四引證。
五解疑。
此初也。
前義不然。
汝言推事未決有三性心。
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
應非是善。
無淨信故。
如染無記心。
染等者等取無記也。
又雲。
善心定有信起。
善心攝故。
如定時善心。
論。
慚愧異類至前已說故。
述曰。
此之二法各有别相。
體是異類。
崇善拒惡故。
依于自他增上雖别。
而境是同。
一時俱起遍善心有。
前自體中已成立訖。
論。
若出世道至非無漏故。
述曰。
無漏之位若無輕安。
應輕安覺支非無漏攝。
前師若言散心無此輕安非遍。
誰謂無漏輕安不俱。
深為錯難。
然以前師輕安覺支。
非在無漏觀。
有無漏觀後有漏觀時生。
然亦名覺支。
體非無漏說為無漏者。
無漏定遠引故。
如苦根無漏。
若爾佛應無此覺支。
論。
若世間道至應有二故。
述曰。
若舍.不放逸唯出世道有。
世間道心應非寂靜。
以無舍故。
如染等心。
亦應不能防惡修善。
無不放逸故。
亦如染等心。
既有寂靜等故。
有舍.不放逸 又世間善心。
應不伏掉舉。
及伏放逸。
無能治故。
如染心等。
既知世間道。
準散善亦有。
然有比量。
散善等中應有此二。
是善心故。
具四法故。
如出世道。
論。
善心起時至有不害故。
述曰。
不害之數善心皆有。
不損自他違害損故。
如大悲心。
但說大悲不害為體。
豈餘善位遂亦無也。
理必應俱。
精進等四以義同故所以不說。
若爾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論。
論說六位至定非應理。
述曰。
此釋難也。
彼五十五依決定時信增。
止染時慚.愧增等。
非無餘法。
即是依彼彼增。
緣有六非一故。
說彼彼增言。
作此此說者。
依決定時等信增故。
遂言決定時有信等。
六類非一。
作此此說也。
非無十法恒遍善心。
若爾如何。
論。
應說信等至餘位無故。
述曰。
下顯正也。
此中十法遍一切善。
輕安不遍。
何以知者。
初以理證。
輕安調暢要除粗重。
散位粗重體不無故。
無輕安也。
以文證者。
論。
決擇分說至增輕安故。
述曰。
下引證。
六十九末說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
定地之中增輕安故。
十恒遍善。
有時增十一。
問此言定地增輕安。
何者是定地。
論。
有義定加行至通一切地。
述曰。
上來是總。
下子段異說解疑。
如聞.思位修定之時。
未得上定。
定前近加行。
亦名定地。
此時微有調暢義故。
除遠加行餘散善位。
今坐禅者。
雖不得定亦有調暢故。
即是欲界亦有輕安。
若欲無者。
便違本地分第三卷說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
若言從多地說言通。
一切非實通者。
應從多分說彼俱起。
十恒俱故。
既不許爾。
故知欲界亦有輕安。
其五十六.六十三卷.顯揚第六皆雲不定地者。
謂無輕安地。
欲界者。
謂除輕安俱定等。
彼雲謂若根本上界勝妙輕安無故。
作如此說。
非說無欲界輕安。
如說無色界無色。
彼非無定色故。
論。
有義輕安至名不定地。
述曰。
不然。
輕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
所以者何。
由定滋潤所長養故。
有調暢故。
欲界斂心決非實定。
故無滋潤名調暢也。
何以得知。
六十三等說欲界諸心.心所阙輕安故名不定地。
不爾應言阙上界輕安故。
名不定地。
若爾如何說通一切地。
論。
說一切地至三地皆有故。
述曰。
此等皆通有尋伺等三地。
有何失也。
初禅.中間.上地之定有輕安故。
但諸心所無不皆然。
然自于有尋伺等有長短也。
然返覆文理。
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輕安故。
後師為勝。
此中餘義同故。
更無異說。
論。
此十一種至唯阙輕安。
述曰。
此等可知。
即第六門。
皆說正義。
論。
有義五識至無輕安故。
述曰。
五無輕安。
體散動故。
此師即說。
十五界有漏。
佛無無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論。
有義五識至必有輕安故。
述曰。
此有三解。
一雲此唯在佛。
由意引故五有輕安。
又此五識成事智俱有輕安故。
初約他引立宗。
後論自俱引證。
總約佛位。
此解破前佛無無漏五識身解。
即順三界分别之中。
欲無輕安 第二又解。
定所引善有輕安者。
此在因位有漏五識。
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識之中。
非無調暢。
即如通果天眼.天耳。
善者有輕安。
無記者即無。
破前所說因位五無。
在果許有。
此據因位。
若在佛果此為正義。
或初地時。
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若作此解。
違前所說欲無輕安中第二正義。
鼻.舌二識欲界所系。
有輕安故。
彼前但據一切異生。
及下意識。
說之為無。
據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
不相違也。
前文但對彼初師說。
非為盡理 第三又解。
此中五識在色者。
彼無鼻舌。
文中言總。
理實三識。
不違前文。
論。
此善十一何受相應。
述曰。
第七五受俱問也。
論。
十五相應至無調暢故。
述曰。
十一中除輕安餘得五受俱。
遍通三界故。
輕安唯除憂.苦二受。
唯下界有。
逼迫二受無調暢輕安故 若爾雖定所引五識。
應無輕安 此理不然。
所引善者。
舍.樂俱故。
然菩薩後得智。
雖起苦根可名無漏。
然無輕安。
名迫受故。
餘受可有。
即通果心 若爾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 苦根雖名無漏。
不言輕安俱。
輕安俱時怡悅五識。
苦受逼迫五識不俱。
然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
有輕安俱無失。
但除苦受。
定滋潤故。
然上界三識。
下界五識。
論。
此與别境至不相違故。
述曰。
自下第八與前别境相應。
以遍行通所以不說。
不定四者彼中自說。
所以不論。
故唯言别境。
皆不違彼故。
有漏位無漏位皆得相應。
然欲界十俱除輕安。
上界具十一。
如前理說。
此據别境五俱起時。
可得為語。
然彼有時一二等生故。
論。
十一唯善至皆學等三。
述曰。
第九三性。
唯善。
第十三界。
輕安非欲。
餘通三界。
如前可知 問何故所治有唯在欲。
如嗔害等。
能治通三界。
煩惱隔情多不遍界。
善順于理即通三界 彼無所治豈有能治。
欲有惛沈。
輕安豈有。
但以性相相治。
不以界系相望治之 第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
一切皆通。
然學.無學身中皆通有漏.無漏。
順學等故。
如對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爾。
論。
非見所斷至非所斷故。
述曰。
十二三斷。
并非見斷。
非障見故。
非邪生故。
以何為證。
五十七二十二根中。
說十四法一分見所斷。
一分修所斷。
謂七色.命.五受.及意。
十二一分修所斷。
一分非所斷。
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
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知。
彼說二六五受.及意。
通見除故。
以為前六。
其信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為後六二非所斷。
謂後二無漏根。
今舉唯善後六為論。
唯是修斷及與不斷 問此論下言無想定等是見斷故。
又對法第四。
一切往惡趣業果皆見斷。
何妨善業見斷也 答彼不言善法斷緣縛名為見斷。
若不爾者。
下修道煩惱亦招惡趣等。
豈見所斷。
故以此為證。
善非見斷。
若言見斷。
以此證非。
略有四門。
如下緣生中說 問分别業報可言見斷。
修道業惑之果見道斷不。
不斷違文。
斷便違理。
因未斷彼果豈斷也 答如無想天果.北郁單越果。
雖亦斷彼。
善豈斷耶。
故知但果先亡因于後斷。
何所以者。
果粗障聖。
入見斷果。
因細不障見。
入見不斷因。
于善.染二因。
三惡趣等皆名斷也。
又無想定果見惑所引。
見惑因亡果亦随喪。
如無想定。
入聖亦不斷。
但斷彼果。
善法随順可入聖故。
若成彼果不得入聖。
如下緣生中不生名斷。
其因亦斷。
斷緣縛斷。
唯修所斷等。
既爾惡趣善業亦見所斷。
今據斷縛。
故不相違。
論。
餘門分别如理應思。
述曰。
謂有報。
無報。
何地緣何地。
他皆于此。
如理思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