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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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苦雖然憂非無漏。
雖亦能為無漏加行。
仍為未知欲知根性。
非無漏引生。
不俱起故。
非無漏攝。
論。
或各分三至非所斷故。
述曰。
此準前說五受.三受作論可然。
五十七說十四一分見所斷。
一分修所斷。
謂除信等五.及三無漏。
其七色.及命由約不生斷故通見斷。
其餘可然。
信等善法。
依斷緣縛故不說見斷。
若互相顯。
随其所應。
十二一分修所斷。
一分通不斷。
謂前六及後六。
前六一分非所斷攝。
即是已前見道斷中六。
謂五受.意根。
憂.苦二根亦非斷故。
随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非斷。
體非不斷。
以此義準趣向無漏應名無漏。
無漏不引論不說之。
不可說六中是命根無學身有故。
五根亦應爾故不可也。
信等五.及初無漏。
有漏修斷。
無漏是不斷。
論。
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述曰。
非二。
謂非學.無學。
五十七說三受可通無學所攝。
彼說随彼所有根性。
随順彼者即是彼故。
憂.苦根并是學。
苦根亦無學。
一一如彼文。
又六十六有諸門。
分别學.斷等稍勝勘會。
此等諸門雖名同小。
法體全别。
論。
或總分四至二無記受。
述曰。
此長徒義。
文易可知。
言總分四故無異說。
論。
有義三受至是無記故。
述曰。
此說有四。
一标宗。
二指法。
三引證。
四總結。
此初二也 五識皆通有此四性。
且為理者。
五識俱貪.癡任運起者。
嗔不善故此中除之。
及第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不發業煩惱。
六十七.八等論雲謂不發業煩惱。
即貪等三。
謂癡.慢.愛。
修道煩惱一分。
及身.邊二見全是無記。
論。
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述曰。
欲界見道惑等定不善故。
此中容與苦受俱故。
憂唯二性。
故說苦根。
何以為證。
論。
瑜伽論說至一切根相應。
述曰。
下引證也。
五十九說任運生等。
如文所引。
既言任運即是修道一切煩惱。
三受可得。
即是三受門明義。
一切修道煩惱皆須通三受。
若貪.恚.癡三可然。
通六識故。
慢亦可然。
若不通五識身.邊二見。
唯在意地。
如何與意一切三根相應。
彼非憂受。
是無記故。
既雲與三受相應。
故惡趣中意有苦受。
如下自知。
論。
雜集論說至各容分四。
述曰。
雜集第四卷初。
此非集論是雜集文。
欲界煩惱任運起者。
能發惡行是不善。
所餘不發惡行是無記。
身.邊二見及此相應。
即修道不發惡行之惑。
五十八雲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等。
身.邊二見唯不發業與三受俱。
非憂是苦。
餘三通二性 此五識中如何相狀 今以義準。
依緣起經。
欲界系貪信所伏故有覆無記。
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癡二種。
可有此性。
如率爾等五心中意是染淨者。
意識爾時但起有覆。
不可等流五識乃是不善.無覆攝。
又非有覆意識不引五識生故。
故知五識定有有覆。
以此為正應理稍通。
故總結雲容分四等。
論。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舍。
述曰。
此門有三。
初列五名。
次釋開合。
後辨處位。
此列五名。
論。
三中苦樂至相各異故。
述曰。
下釋開合。
以苦.樂受于身.心各别故。
所以者何。
謂在五識即楚利逼切。
明利适悅。
名苦.樂。
在意稍.降逼切。
如可适悅。
名憂.喜受。
身.心異相也。
論。
由無分别至有差别故。
述曰。
又在五識逼迫.适悅俱無分别。
名為苦.樂。
意有分别逼迫.适悅故是憂.喜。
又在五識逼迫.适悅二俱粗重故名苦.樂。
在意輕微故名憂.喜。
又在意識動勇逼.悅故名憂.喜。
在五識中但動而不勇故名苦.樂。
是二别相 動者粗動。
勇者勇躍。
論。
不苦不樂至平等轉故。
述曰。
翻前三相其義可知。
故不分二。
以悅.迫受諸地不定故應分别。
論。
諸适悅受至恒名為樂。
述曰。
下辨處位。
初明悅受。
複明迫受。
欲界。
初定随應皆樂。
由前理故。
論。
意識相應至悅身心故。
述曰。
大乘初.二近分有喜。
瑜伽五十七。
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 顯揚第二亦然 何以無樂。
以彼适悅不遍五根故。
但适意識.及身處少分。
彼論自言不充遍悅故。
五十七中亦爾。
如下當知 根本初二名喜.樂者。
适悅五根故。
由動勇故。
複名為喜。
欲界可知。
五十七.對法第七.顯揚第二等皆同。
論。
若在第三至無分别故。
述曰。
第三禅中近分.根本二俱有樂。
如顯揚第二引經等廣解。
以安靜适悅故。
無分别适悅故名樂。
尤重故名樂。
即是在意名樂所以。
彼論自說。
以喜動勇。
第三定悅安靜故是樂。
然或有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雲。
根本.近分俱有離生喜樂言故。
五根雖無遍悅。
何不名樂。
五十七說初門顯未至亦有喜.樂等。
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
有樂之言非證有樂 顯揚論第二雲。
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雲有喜.樂故。
第三近分亦言有樂。
此說即有。
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樂。
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
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
少故不說。
相未明滿故不說之。
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
下文以此例解地獄有憂之義。
亦即苦故。
以悅根少但得喜名。
以迫心強亦得名苦受。
苦受中等。
若言樂受.苦受。
即通喜.憂。
文言寬故。
若言苦根者。
唯一受也。
論。
諸逼迫受至恒名為苦。
述曰。
上解悅受。
下解迫受。
此在五識極明利故。
論。
意識俱者至名憂根故。
述曰。
此中第一。
文有三。
一标。
二證。
三結。
此意唯有憂。
唯分别故。
下引證雲。
諸聖教說意識相應所有戚受皆名憂故。
此長徒義。
若言地獄意有苦者。
何故不說。
論。
瑜伽論說至苦憂相續。
述曰。
六十六等論有此文。
且舉重者。
意尚名憂。
例餘輕文。
彼約五趣辨是異熟。
非異熟文 異熟無間。
謂初生心。
是第八識 苦憂相續。
次此後生。
彼意唯苦。
何故言憂。
此師意說。
五十七言地獄成八根。
定約六識作論。
依客受說。
五十一等說六識中受名為客受。
謂五色根.意.命.或憂。
定成就故。
餘皆間斷。
或複取苦。
或一形.或二形說。
如下自知。
若餘三不成現。
即喜.樂.舍。
此約六識。
爾時必無舍受起故。
論。
又說地獄至傍生亦爾。
述曰。
瑜伽第五五趣分别尋.伺。
說地獄中尋.伺憂俱。
然彼唯說鬼趣同之不言傍生。
六十六有。
此中通論故言鬼.傍生也。
八十七說憂.苦逼者。
謂地獄故。
定依客受地獄有憂。
論。
故知意地至況餘輕者。
述曰。
此結也。
以意重處例餘輕處。
重逼尚然。
況餘輕逼。
第一師意 問第六識中舍受。
既亦不善業招。
何故地獄無舍根 答以苦重故。
不善業輕即有舍根。
以少靜故。
然不同總報。
總報相續故。
趣體故。
報主故。
若是苦者。
違善趣故。
論。
有義通二至有輕重故。
述曰。
下護法等第二師說。
文中有五。
一标宗。
二引證。
三立理。
四會違。
五總結 人.天逼迫輕非尤重故。
在意唯憂受。
鬼.畜處通。
若唯苦處。
地獄相似。
五十七說與地獄同。
純受重故。
若雜受處。
容有喜.樂。
況複無憂。
雜受輕故。
論。
捺落迦中至無分别故。
述曰。
其諸地獄一向苦故。
唯苦無憂。
以迫尤重為苦所逼。
亦無分别。
以憂分别方得生故 捺落迦者。
此雲苦器。
受罪處也 那落迦者。
受彼苦者。
故二别也 問無分别故無分别煩惱耶 答曰不然。
豈以第三定有樂無分别故。
亦無見道見等也。
憂即分别。
加行分别故。
逼迫既極不假分别。
又彼無此分别煩惱亦無妨難。
何以知爾。
論。
瑜伽論說至廣說如前。
述曰。
二引證也。
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已說。
此五十九文。
論。
又說俱生至應知亦爾。
述曰。
五十八雲俱生我見唯無記性。
彼文雖無邊見。
例必應爾。
論。
此俱苦受至非無記故。
述曰。
既言三受容皆相應。
故非憂受。
以非無記故。
五十七說一根善.不善。
以三性為境。
二十二根中。
又非餘法故。
論。
又瑜伽說至傍生亦爾。
述曰。
五十七說。
問生那落迦成就幾根。
答八現.種皆成。
除三所餘或成.不成。
三約現行不成。
種子或成謂般涅槃法。
或不成無涅槃法。
餘三現行故不成就。
種子故成就。
一向苦處鬼.畜亦爾。
若雜.受.處後三種.現亦成就。
現.種俱成八者。
五根.意.命為七。
三無漏現定不成。
種或成不成。
有性.無性别故。
三定成種。
現不成中。
喜.樂定不成現。
其信等五.男女二根。
或現不成。
斷善.不斷善。
有一.二形别故 前師意。
以憂根為第八定成。
苦根入.不定中。
舍根入三現行不成種定成中。
以客舍受彼定無故。
此師以舍根入第八。
七.八識相應故。
苦根入現不定中。
以彼苦根受生.命終等。
有成.不成時。
以憂根入三現不成中。
種必有故。
是故證此地獄餘三。
現行不成種定成就。
故知意有苦。
鬼.畜一分亦爾。
論。
餘三定是至現行舍故。
述曰。
三立理有四。
一申難。
二反诘。
三更征。
四總結。
此初也 餘三。
定是憂.喜等。
所以者何。
以彼定有七.八二識相續不斷。
定成現舍受。
又非無苦故。
論。
豈不客舍彼定不成。
述曰。
二返诘。
此前師問。
此辨六識故無客舍。
不約八識作法為論。
不爾餘三即無法故。
若言喜.樂更取一形。
以無二形故者。
豈鬼.畜中亦無二形者。
又地獄何故不許有二形也。
故彼三無兼取客舍。
論。
甯知彼文唯說客受。
述曰。
三更征有三。
一乘前征。
二别生征。
三舉例征。
下初也。
後師返問。
所說舍受現定不成。
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
前師雲。
五十一說地獄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
不苦樂受為純苦。
映奪略而不論。
是故知者。
論。
應不說彼至有時無故。
述曰。
汝以受依容受為論。
亦約容受所依識故。
如彼六識有時無故不成意根。
其六轉識生.死.悶絕諸位不行。
若彼救言意依主意。
受依容說。
論。
不應彼論至無異因故。
述曰。
不應瑜伽受中唯說容受。
意中通說主識。
主識即第八。
以第八識必受俱故。
無異所以别作論故。
論。
又若彼論至定成八根。
述曰。
下别生征。
且縱汝言依容受說。
如何說地獄定成八根。
第八者何。
論。
若謂五識至甯有憂根。
述曰。
彼若救言五識間斷無苦定成。
但說憂根為其第八。
今難之雲。
若生.死.悶絕三時。
如何有憂根。
此時意識亦定無故。
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及與舍受。
若彼師言不雲生.死二位。
彼時無容識故。
今者據有容識已去憂必相續非謂生.死。
汝若爾者。
等活地獄亦有悶絕無心之時。
意識何處有。
設前師言彼即死位。
更不别有悶絕之時意識間斷。
至下當解。
論。
有執苦根至亦同此破。
述曰。
汝設若以身識等定相續。
以苦根為第八者。
如憂間斷何處定成。
又若爾者。
彼更憂根何須間斷。
更無别義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
又意無舍受。
非易起受故 今解此中有苦師意。
必定無憂。
以苦為不定。
意中苦受即約容受許亦間斷。
論。
設執一形至容無形故。
述曰。
随何男.女以為第八。
故定成者。
理亦不然。
形不定故。
今言生彼定則成就。
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
其鬼.畜等又惡業招。
容無形故。
無文遮故。
問化生如瑜伽論第二說或具諸根。
或複不具。
何故地獄定有五根。
不許男.女随一定有。
論。
彼由惡業至于彼何用。
述曰。
彼惡業故。
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
所以定成。
必令有男.女根于彼何用。
非男.女根處能受苦故。
論。
非于無間至淫欲事故。
述曰。
非于彼中可有淫事故。
或無根。
小地獄中可有此貪故。
又若以為緣故令其受苦須彼一形者。
即應一切定成二形。
或複應彼一有情身罪極重者。
有百千形令多。
為彼受苦緣故。
論。
由斯第八至舍相應故。
述曰。
故彼第八定是舍根。
以七.八識彼定有故。
若彼救言意識定恒有彼憂受無舍受故。
據起意已後必相續。
彼文無妨者。
難雲。
論。
如極樂地至無有憂根。
述曰。
下舉例征 意悅名樂無有喜根。
即第三定。
應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
故憂非有 問後師有第六識。
此俱舍受彼處有不 答有亦無妨。
對法等說真于末位與舍俱故。
或說無亦無妨。
論。
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述曰。
四總結彼三法種成現不成。
若彼唯苦。
何故世親攝論第三。
說純苦處有等流樂耶。
論。
餘處說彼至名純苦故。
述曰。
四會違有三。
此會攝論。
應知彼論随小乘中薩婆多等說。
若依大乘解彼文雲。
或彼通說餘二趣雜受處有等流樂。
非極苦地獄中有等流樂。
彼無異熟樂。
名純苦處故。
又彼無異熟有等流樂。
此名純苦一切皆無。
會通文。
論。
然諸聖教至無相違過。
述曰。
又對法第七等。
說真于意識與憂相應等 意戚名憂者。
依多分說。
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故。
或随小乘薩婆多等。
說在意識嗔憂俱故。
瑜伽五十九說。
彼五十八相應者。
依随轉門.或粗相說。
若細分别。
一切見道惑通在意。
一切俱生。
通三受故。
故不相違 若爾六十六說地獄亦有食。
唯長喜.樂名食。
何故言彼處無樂也 答假相故名食。
非實是食。
論。
瑜伽論說至亦依随轉門。
述曰。
下會六十六 有憂苦者。
第一解。
亦随轉。
謂大衆部等諸識并生苦.憂相續。
随彼部也。
或依上座部。
彼計由異熟果而生故。
此中言異熟無間也。
即是無性第二。
上座九心随彼說也 大論第五尋.伺憂俱者。
依經部師門。
謂經部尋.伺唯在意識。
然地獄中意唯憂受故。
亦随轉門 或依彌沙塞部。
彼亦有異熟意識生故。
問彼六十六說諸趣中。
何故不随他語。
唯地獄等耳也。
故今應解。
論。
又彼苦根至假說為憂。
述曰。
彼地獄等苦根。
意識俱者。
與餘雜受處.及人天中憂根相似。
亦在意識逼迫受故。
說彼苦根為憂。
實非憂受。
問若爾第三定樂。
似餘地意識中喜。
應名喜根。
為決此疑更今應解。
論。
或彼苦根至而亦名憂。
述曰。
彼地獄等苦根。
通能損身.心故。
雖苦根攝而亦名憂。
論。
如近分喜至具顯此義。
述曰。
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
雖喜根攝而亦名樂。
此說在何處。
顯揚第二論具說此義。
謂彼論雲。
如經說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
乃至廣說。
是謂初.二靜慮近分等。
五十七.對法第七皆與彼同。
故複言等。
豈為有樂言便近分有樂受。
有亦何爽。
論。
然未至地至十一根故。
述曰。
地法無故。
五十七說彼唯有十一根。
彼自言有喜無樂故。
十一根者。
謂信等五.二無漏.意.喜.舍。
即苦名憂。
義說為二。
即喜名樂二義說之也。
論。
由此應知至亦苦根攝。
述曰。
五總結也。
故知意戚受在純苦處亦名苦根。
亦餘時意戚受憂故。
若地獄中無樂等者。
如何彼得有段食耶。
以生喜.樂方成食故。
六十六等。
約餘趣處生喜.樂方名食。
如大論第四等說。
地獄中腑藏間風以為段食。
資養于身但令不壞相續名食。
生其舍受非謂要生喜.樂。
喜.樂者通雜受處語。
下第七卷更有異釋。
應引彼文。
論。
此等聖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
此下第二例餘門也。
此中聖教差别多門者。
即明三.五受多門。
謂有報.無報.界地系.何地斷等名曰多門。
恐有繁廣故略應止。
論。
有義六識至無相違過。
述曰。
于中有三。
一舉。
二證。
三會 第六識三受俱.不俱門。
初師所說同三性中初引文解。
如彼可知。
餘文可解。
第二師雲。
論。
有義六識至五受同故。
述曰。
此亦同前引六十三文證三性俱。
定中通喜.樂受。
率爾耳識但舍受故。
論。
于偏注境至三受容俱。
述曰。
此中所說一切義意。
餘二偏注。
不偏注等。
皆如前說。
由斯理故三受容俱。
即以五十一.顯揚第一.十七等證。
此亦有二師。
一五識一念。
二相續。
一一如前三性中叙 此約因位。
論。
得自在位至憂苦事故。
述曰。
此中果位。
謂成佛時。
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
唯樂.喜.舍。
如五十七苦通無漏。
以順無漏法無漏引生名為無漏。
非斷漏名無漏。
故佛無苦。
又佛六識三受并通。
第六識以第三定有無漏樂故。
五識唯有樂.舍無喜。
雖有漏三識唯二地。
然無漏五識。
即依色界四地有。
彼有所依五根故。
文易可知故不須釋 問無色界有無漏眼根耶 答有。
如淚下如雨。
即有定眼依處。
非實有根。
故知有也。
色界上三定有無漏五識。
以此為例 問八地皆有無漏八識耶 答有 若爾何故第七.八無漏唯舍相應耶 答常處第四靜慮故。
一類無變故。
非易脫故。
喜.樂受易脫。
非一類任運故。
餘地雖有而不現前。
如無色界見道傍修。
有種非彼現行。
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
以彼邊際功德勝故。
七.八二識功德依故。
大悲.天住等并多第四定故。
或唯五識在初定。
以有有漏三識故。
尋.伺上無故。
有漏既爾無漏翻之 三識可爾。
何得有鼻.舌二識。
彼無因故。
如不變為香。
香因阙故 不然。
小乘不變香。
色界無種故。
大乘具變境。
亦有香.味故。
鼻.舌識亦有 問初禅無鼻.舌。
無漏即言有。
以上無三識。
無漏應言有 答一雲。
初禅無二識。
有餘三識故。
類餘二識有。
上地五識本來無。
無彼種類。
如何有 又四靜慮皆有五識。
但佛多起第四定者。
以殊勝故 又解唯第四定有。
如七.八識。
此中三解任情取之 上來已解六識六門一差别.二體性.三行相.四三性.五相應.六三受說 無漏八識應束為義幾師所說。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
此苦雖然憂非無漏。
雖亦能為無漏加行。
仍為未知欲知根性。
非無漏引生。
不俱起故。
非無漏攝。
論。
或各分三至非所斷故。
述曰。
此準前說五受.三受作論可然。
五十七說十四一分見所斷。
一分修所斷。
謂除信等五.及三無漏。
其七色.及命由約不生斷故通見斷。
其餘可然。
信等善法。
依斷緣縛故不說見斷。
若互相顯。
随其所應。
十二一分修所斷。
一分通不斷。
謂前六及後六。
前六一分非所斷攝。
即是已前見道斷中六。
謂五受.意根。
憂.苦二根亦非斷故。
随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非斷。
體非不斷。
以此義準趣向無漏應名無漏。
無漏不引論不說之。
不可說六中是命根無學身有故。
五根亦應爾故不可也。
信等五.及初無漏。
有漏修斷。
無漏是不斷。
論。
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述曰。
非二。
謂非學.無學。
五十七說三受可通無學所攝。
彼說随彼所有根性。
随順彼者即是彼故。
憂.苦根并是學。
苦根亦無學。
一一如彼文。
又六十六有諸門。
分别學.斷等稍勝勘會。
此等諸門雖名同小。
法體全别。
論。
或總分四至二無記受。
述曰。
此長徒義。
文易可知。
言總分四故無異說。
論。
有義三受至是無記故。
述曰。
此說有四。
一标宗。
二指法。
三引證。
四總結。
此初二也 五識皆通有此四性。
且為理者。
五識俱貪.癡任運起者。
嗔不善故此中除之。
及第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不發業煩惱。
六十七.八等論雲謂不發業煩惱。
即貪等三。
謂癡.慢.愛。
修道煩惱一分。
及身.邊二見全是無記。
論。
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述曰。
欲界見道惑等定不善故。
此中容與苦受俱故。
憂唯二性。
故說苦根。
何以為證。
論。
瑜伽論說至一切根相應。
述曰。
下引證也。
五十九說任運生等。
如文所引。
既言任運即是修道一切煩惱。
三受可得。
即是三受門明義。
一切修道煩惱皆須通三受。
若貪.恚.癡三可然。
通六識故。
慢亦可然。
若不通五識身.邊二見。
唯在意地。
如何與意一切三根相應。
彼非憂受。
是無記故。
既雲與三受相應。
故惡趣中意有苦受。
如下自知。
論。
雜集論說至各容分四。
述曰。
雜集第四卷初。
此非集論是雜集文。
欲界煩惱任運起者。
能發惡行是不善。
所餘不發惡行是無記。
身.邊二見及此相應。
即修道不發惡行之惑。
五十八雲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等。
身.邊二見唯不發業與三受俱。
非憂是苦。
餘三通二性 此五識中如何相狀 今以義準。
依緣起經。
欲界系貪信所伏故有覆無記。
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癡二種。
可有此性。
如率爾等五心中意是染淨者。
意識爾時但起有覆。
不可等流五識乃是不善.無覆攝。
又非有覆意識不引五識生故。
故知五識定有有覆。
以此為正應理稍通。
故總結雲容分四等。
論。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舍。
述曰。
此門有三。
初列五名。
次釋開合。
後辨處位。
此列五名。
論。
三中苦樂至相各異故。
述曰。
下釋開合。
以苦.樂受于身.心各别故。
所以者何。
謂在五識即楚利逼切。
明利适悅。
名苦.樂。
在意稍.降逼切。
如可适悅。
名憂.喜受。
身.心異相也。
論。
由無分别至有差别故。
述曰。
又在五識逼迫.适悅俱無分别。
名為苦.樂。
意有分别逼迫.适悅故是憂.喜。
又在五識逼迫.适悅二俱粗重故名苦.樂。
在意輕微故名憂.喜。
又在意識動勇逼.悅故名憂.喜。
在五識中但動而不勇故名苦.樂。
是二别相 動者粗動。
勇者勇躍。
論。
不苦不樂至平等轉故。
述曰。
翻前三相其義可知。
故不分二。
以悅.迫受諸地不定故應分别。
論。
諸适悅受至恒名為樂。
述曰。
下辨處位。
初明悅受。
複明迫受。
欲界。
初定随應皆樂。
由前理故。
論。
意識相應至悅身心故。
述曰。
大乘初.二近分有喜。
瑜伽五十七。
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 顯揚第二亦然 何以無樂。
以彼适悅不遍五根故。
但适意識.及身處少分。
彼論自言不充遍悅故。
五十七中亦爾。
如下當知 根本初二名喜.樂者。
适悅五根故。
由動勇故。
複名為喜。
欲界可知。
五十七.對法第七.顯揚第二等皆同。
論。
若在第三至無分别故。
述曰。
第三禅中近分.根本二俱有樂。
如顯揚第二引經等廣解。
以安靜适悅故。
無分别适悅故名樂。
尤重故名樂。
即是在意名樂所以。
彼論自說。
以喜動勇。
第三定悅安靜故是樂。
然或有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雲。
根本.近分俱有離生喜樂言故。
五根雖無遍悅。
何不名樂。
五十七說初門顯未至亦有喜.樂等。
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
有樂之言非證有樂 顯揚論第二雲。
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雲有喜.樂故。
第三近分亦言有樂。
此說即有。
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樂。
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
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
少故不說。
相未明滿故不說之。
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
下文以此例解地獄有憂之義。
亦即苦故。
以悅根少但得喜名。
以迫心強亦得名苦受。
苦受中等。
若言樂受.苦受。
即通喜.憂。
文言寬故。
若言苦根者。
唯一受也。
論。
諸逼迫受至恒名為苦。
述曰。
上解悅受。
下解迫受。
此在五識極明利故。
論。
意識俱者至名憂根故。
述曰。
此中第一。
文有三。
一标。
二證。
三結。
此意唯有憂。
唯分别故。
下引證雲。
諸聖教說意識相應所有戚受皆名憂故。
此長徒義。
若言地獄意有苦者。
何故不說。
論。
瑜伽論說至苦憂相續。
述曰。
六十六等論有此文。
且舉重者。
意尚名憂。
例餘輕文。
彼約五趣辨是異熟。
非異熟文 異熟無間。
謂初生心。
是第八識 苦憂相續。
次此後生。
彼意唯苦。
何故言憂。
此師意說。
五十七言地獄成八根。
定約六識作論。
依客受說。
五十一等說六識中受名為客受。
謂五色根.意.命.或憂。
定成就故。
餘皆間斷。
或複取苦。
或一形.或二形說。
如下自知。
若餘三不成現。
即喜.樂.舍。
此約六識。
爾時必無舍受起故。
論。
又說地獄至傍生亦爾。
述曰。
瑜伽第五五趣分别尋.伺。
說地獄中尋.伺憂俱。
然彼唯說鬼趣同之不言傍生。
六十六有。
此中通論故言鬼.傍生也。
八十七說憂.苦逼者。
謂地獄故。
定依客受地獄有憂。
論。
故知意地至況餘輕者。
述曰。
此結也。
以意重處例餘輕處。
重逼尚然。
況餘輕逼。
第一師意 問第六識中舍受。
既亦不善業招。
何故地獄無舍根 答以苦重故。
不善業輕即有舍根。
以少靜故。
然不同總報。
總報相續故。
趣體故。
報主故。
若是苦者。
違善趣故。
論。
有義通二至有輕重故。
述曰。
下護法等第二師說。
文中有五。
一标宗。
二引證。
三立理。
四會違。
五總結 人.天逼迫輕非尤重故。
在意唯憂受。
鬼.畜處通。
若唯苦處。
地獄相似。
五十七說與地獄同。
純受重故。
若雜受處。
容有喜.樂。
況複無憂。
雜受輕故。
論。
捺落迦中至無分别故。
述曰。
其諸地獄一向苦故。
唯苦無憂。
以迫尤重為苦所逼。
亦無分别。
以憂分别方得生故 捺落迦者。
此雲苦器。
受罪處也 那落迦者。
受彼苦者。
故二别也 問無分别故無分别煩惱耶 答曰不然。
豈以第三定有樂無分别故。
亦無見道見等也。
憂即分别。
加行分别故。
逼迫既極不假分别。
又彼無此分别煩惱亦無妨難。
何以知爾。
論。
瑜伽論說至廣說如前。
述曰。
二引證也。
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已說。
此五十九文。
論。
又說俱生至應知亦爾。
述曰。
五十八雲俱生我見唯無記性。
彼文雖無邊見。
例必應爾。
論。
此俱苦受至非無記故。
述曰。
既言三受容皆相應。
故非憂受。
以非無記故。
五十七說一根善.不善。
以三性為境。
二十二根中。
又非餘法故。
論。
又瑜伽說至傍生亦爾。
述曰。
五十七說。
問生那落迦成就幾根。
答八現.種皆成。
除三所餘或成.不成。
三約現行不成。
種子或成謂般涅槃法。
或不成無涅槃法。
餘三現行故不成就。
種子故成就。
一向苦處鬼.畜亦爾。
若雜.受.處後三種.現亦成就。
現.種俱成八者。
五根.意.命為七。
三無漏現定不成。
種或成不成。
有性.無性别故。
三定成種。
現不成中。
喜.樂定不成現。
其信等五.男女二根。
或現不成。
斷善.不斷善。
有一.二形别故 前師意。
以憂根為第八定成。
苦根入.不定中。
舍根入三現行不成種定成中。
以客舍受彼定無故。
此師以舍根入第八。
七.八識相應故。
苦根入現不定中。
以彼苦根受生.命終等。
有成.不成時。
以憂根入三現不成中。
種必有故。
是故證此地獄餘三。
現行不成種定成就。
故知意有苦。
鬼.畜一分亦爾。
論。
餘三定是至現行舍故。
述曰。
三立理有四。
一申難。
二反诘。
三更征。
四總結。
此初也 餘三。
定是憂.喜等。
所以者何。
以彼定有七.八二識相續不斷。
定成現舍受。
又非無苦故。
論。
豈不客舍彼定不成。
述曰。
二返诘。
此前師問。
此辨六識故無客舍。
不約八識作法為論。
不爾餘三即無法故。
若言喜.樂更取一形。
以無二形故者。
豈鬼.畜中亦無二形者。
又地獄何故不許有二形也。
故彼三無兼取客舍。
論。
甯知彼文唯說客受。
述曰。
三更征有三。
一乘前征。
二别生征。
三舉例征。
下初也。
後師返問。
所說舍受現定不成。
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
前師雲。
五十一說地獄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
不苦樂受為純苦。
映奪略而不論。
是故知者。
論。
應不說彼至有時無故。
述曰。
汝以受依容受為論。
亦約容受所依識故。
如彼六識有時無故不成意根。
其六轉識生.死.悶絕諸位不行。
若彼救言意依主意。
受依容說。
論。
不應彼論至無異因故。
述曰。
不應瑜伽受中唯說容受。
意中通說主識。
主識即第八。
以第八識必受俱故。
無異所以别作論故。
論。
又若彼論至定成八根。
述曰。
下别生征。
且縱汝言依容受說。
如何說地獄定成八根。
第八者何。
論。
若謂五識至甯有憂根。
述曰。
彼若救言五識間斷無苦定成。
但說憂根為其第八。
今難之雲。
若生.死.悶絕三時。
如何有憂根。
此時意識亦定無故。
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及與舍受。
若彼師言不雲生.死二位。
彼時無容識故。
今者據有容識已去憂必相續非謂生.死。
汝若爾者。
等活地獄亦有悶絕無心之時。
意識何處有。
設前師言彼即死位。
更不别有悶絕之時意識間斷。
至下當解。
論。
有執苦根至亦同此破。
述曰。
汝設若以身識等定相續。
以苦根為第八者。
如憂間斷何處定成。
又若爾者。
彼更憂根何須間斷。
更無别義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
又意無舍受。
非易起受故 今解此中有苦師意。
必定無憂。
以苦為不定。
意中苦受即約容受許亦間斷。
論。
設執一形至容無形故。
述曰。
随何男.女以為第八。
故定成者。
理亦不然。
形不定故。
今言生彼定則成就。
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
其鬼.畜等又惡業招。
容無形故。
無文遮故。
問化生如瑜伽論第二說或具諸根。
或複不具。
何故地獄定有五根。
不許男.女随一定有。
論。
彼由惡業至于彼何用。
述曰。
彼惡業故。
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
所以定成。
必令有男.女根于彼何用。
非男.女根處能受苦故。
論。
非于無間至淫欲事故。
述曰。
非于彼中可有淫事故。
或無根。
小地獄中可有此貪故。
又若以為緣故令其受苦須彼一形者。
即應一切定成二形。
或複應彼一有情身罪極重者。
有百千形令多。
為彼受苦緣故。
論。
由斯第八至舍相應故。
述曰。
故彼第八定是舍根。
以七.八識彼定有故。
若彼救言意識定恒有彼憂受無舍受故。
據起意已後必相續。
彼文無妨者。
難雲。
論。
如極樂地至無有憂根。
述曰。
下舉例征 意悅名樂無有喜根。
即第三定。
應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
故憂非有 問後師有第六識。
此俱舍受彼處有不 答有亦無妨。
對法等說真于末位與舍俱故。
或說無亦無妨。
論。
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述曰。
四總結彼三法種成現不成。
若彼唯苦。
何故世親攝論第三。
說純苦處有等流樂耶。
論。
餘處說彼至名純苦故。
述曰。
四會違有三。
此會攝論。
應知彼論随小乘中薩婆多等說。
若依大乘解彼文雲。
或彼通說餘二趣雜受處有等流樂。
非極苦地獄中有等流樂。
彼無異熟樂。
名純苦處故。
又彼無異熟有等流樂。
此名純苦一切皆無。
會通文。
論。
然諸聖教至無相違過。
述曰。
又對法第七等。
說真于意識與憂相應等 意戚名憂者。
依多分說。
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故。
或随小乘薩婆多等。
說在意識嗔憂俱故。
瑜伽五十九說。
彼五十八相應者。
依随轉門.或粗相說。
若細分别。
一切見道惑通在意。
一切俱生。
通三受故。
故不相違 若爾六十六說地獄亦有食。
唯長喜.樂名食。
何故言彼處無樂也 答假相故名食。
非實是食。
論。
瑜伽論說至亦依随轉門。
述曰。
下會六十六 有憂苦者。
第一解。
亦随轉。
謂大衆部等諸識并生苦.憂相續。
随彼部也。
或依上座部。
彼計由異熟果而生故。
此中言異熟無間也。
即是無性第二。
上座九心随彼說也 大論第五尋.伺憂俱者。
依經部師門。
謂經部尋.伺唯在意識。
然地獄中意唯憂受故。
亦随轉門 或依彌沙塞部。
彼亦有異熟意識生故。
問彼六十六說諸趣中。
何故不随他語。
唯地獄等耳也。
故今應解。
論。
又彼苦根至假說為憂。
述曰。
彼地獄等苦根。
意識俱者。
與餘雜受處.及人天中憂根相似。
亦在意識逼迫受故。
說彼苦根為憂。
實非憂受。
問若爾第三定樂。
似餘地意識中喜。
應名喜根。
為決此疑更今應解。
論。
或彼苦根至而亦名憂。
述曰。
彼地獄等苦根。
通能損身.心故。
雖苦根攝而亦名憂。
論。
如近分喜至具顯此義。
述曰。
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
雖喜根攝而亦名樂。
此說在何處。
顯揚第二論具說此義。
謂彼論雲。
如經說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
乃至廣說。
是謂初.二靜慮近分等。
五十七.對法第七皆與彼同。
故複言等。
豈為有樂言便近分有樂受。
有亦何爽。
論。
然未至地至十一根故。
述曰。
地法無故。
五十七說彼唯有十一根。
彼自言有喜無樂故。
十一根者。
謂信等五.二無漏.意.喜.舍。
即苦名憂。
義說為二。
即喜名樂二義說之也。
論。
由此應知至亦苦根攝。
述曰。
五總結也。
故知意戚受在純苦處亦名苦根。
亦餘時意戚受憂故。
若地獄中無樂等者。
如何彼得有段食耶。
以生喜.樂方成食故。
六十六等。
約餘趣處生喜.樂方名食。
如大論第四等說。
地獄中腑藏間風以為段食。
資養于身但令不壞相續名食。
生其舍受非謂要生喜.樂。
喜.樂者通雜受處語。
下第七卷更有異釋。
應引彼文。
論。
此等聖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
此下第二例餘門也。
此中聖教差别多門者。
即明三.五受多門。
謂有報.無報.界地系.何地斷等名曰多門。
恐有繁廣故略應止。
論。
有義六識至無相違過。
述曰。
于中有三。
一舉。
二證。
三會 第六識三受俱.不俱門。
初師所說同三性中初引文解。
如彼可知。
餘文可解。
第二師雲。
論。
有義六識至五受同故。
述曰。
此亦同前引六十三文證三性俱。
定中通喜.樂受。
率爾耳識但舍受故。
論。
于偏注境至三受容俱。
述曰。
此中所說一切義意。
餘二偏注。
不偏注等。
皆如前說。
由斯理故三受容俱。
即以五十一.顯揚第一.十七等證。
此亦有二師。
一五識一念。
二相續。
一一如前三性中叙 此約因位。
論。
得自在位至憂苦事故。
述曰。
此中果位。
謂成佛時。
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
唯樂.喜.舍。
如五十七苦通無漏。
以順無漏法無漏引生名為無漏。
非斷漏名無漏。
故佛無苦。
又佛六識三受并通。
第六識以第三定有無漏樂故。
五識唯有樂.舍無喜。
雖有漏三識唯二地。
然無漏五識。
即依色界四地有。
彼有所依五根故。
文易可知故不須釋 問無色界有無漏眼根耶 答有。
如淚下如雨。
即有定眼依處。
非實有根。
故知有也。
色界上三定有無漏五識。
以此為例 問八地皆有無漏八識耶 答有 若爾何故第七.八無漏唯舍相應耶 答常處第四靜慮故。
一類無變故。
非易脫故。
喜.樂受易脫。
非一類任運故。
餘地雖有而不現前。
如無色界見道傍修。
有種非彼現行。
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
以彼邊際功德勝故。
七.八二識功德依故。
大悲.天住等并多第四定故。
或唯五識在初定。
以有有漏三識故。
尋.伺上無故。
有漏既爾無漏翻之 三識可爾。
何得有鼻.舌二識。
彼無因故。
如不變為香。
香因阙故 不然。
小乘不變香。
色界無種故。
大乘具變境。
亦有香.味故。
鼻.舌識亦有 問初禅無鼻.舌。
無漏即言有。
以上無三識。
無漏應言有 答一雲。
初禅無二識。
有餘三識故。
類餘二識有。
上地五識本來無。
無彼種類。
如何有 又四靜慮皆有五識。
但佛多起第四定者。
以殊勝故 又解唯第四定有。
如七.八識。
此中三解任情取之 上來已解六識六門一差别.二體性.三行相.四三性.五相應.六三受說 無漏八識應束為義幾師所說。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