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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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名故。
然此師意。
非第七識中有不共貪等。
無明為主故。
今此據彼六識作論。
若此師意。
即六識中獨行貪等名不共貪。
通見.修斷等。
唯此俱貪不與六識慢等俱者方名相應。
不為主故。
是主無明餘識亦有 又如無明故。
總是難文。
許亦無失。
是答前難文 又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者。
是破前師。
前師見等亦名不共。
今言非主應名相應。
總是第二說之文也。
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
初師難文。
若以為主名為不共。
此俱見等不為主非不共者。
餘六識中見等為主時。
亦應名不共如無明故。
論答許亦無失 又如無明以下。
總是答此前師難文 并得合為四解。
論。
有義此癡至唯此識有故。
述曰。
下文有三。
一釋不共。
二問答辨。
三顯差别。
此初也。
即攝論無性。
其論本意亦同于此。
頌言俱行一切分故。
故此無明唯此識有。
餘識所無。
如不共法非二乘共。
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
不與餘法共也。
論。
若爾餘識至應名不共。
述曰。
下問答辨有四。
一問。
二答。
三難。
四通。
此問也 前師難言。
餘識相應一切煩惱如見取等。
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論。
依勝義立至皆名不共。
述曰。
此答也。
謂此無明勝遍三性位。
餘識無此遍三性心之無明故名為不共。
非在自有餘識所無名不共等。
論。
謂第七識至故名不共。
述曰。
重顯前義。
其文可解。
論。
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
述曰。
此外人難。
此識相應三見.慢.愛應名不共。
亦非餘識有。
遍三性心故。
論。
無明是主獨得此名。
述曰。
此論主通。
無明主義。
如前已解。
此一答文也。
不許見等名為不共。
彼非主故。
論。
或許餘三至且說無明。
述曰。
此第二釋。
許此俱三亦名不共 若爾何故唯說無明 對餘識中無明惑故。
且說此識不共無明。
非此餘三不名不共。
謂餘部計餘識無明是不共攝。
不遍三性心。
今此勝用能遍諸心。
故偏對彼說。
餘三名不共。
論師理準未見正文。
論。
不共無明至此識非有。
述曰。
下顯差别有三。
一彰二别明識有.無。
二引證。
三大小異。
此初也。
此總凡解。
不共無明顯此識者。
一恒行不共。
此七俱是。
今此所诤。
餘識無也 其第二獨行不共。
則與忿等相應起故名為獨行。
或不與餘俱起無明獨迷谛理。
此識非有。
為成此後所說無明。
論。
故瑜伽說至名獨行無明。
述曰。
下引證有二。
初引教。
後釋别。
此引教 五十八言無明有二等。
但言非貪等俱。
即令知與第六識俱無明。
非謂第七。
不障與忿等二十俱起。
故知唯在第六識也。
論。
是主獨行至不造新業。
述曰。
下釋别。
此第二無明中有二。
一主獨行。
迷谛理起。
唯分别起。
唯見道斷。
不與忿等十種相應。
若在欲界。
與後五随.無慚。
無愧七随俱轉。
或八.或十二.或十。
如前四說諸随煩惱遍染相應。
此何以知。
如契經說等。
唯是分别。
緣起初勝法門經第二卷說。
即知彼文唯據此一無明為論。
非謂一切。
論。
非主獨行至見所斷故。
述曰。
第二不共是見道斷。
亦通修道斷。
所以者何。
忿等十皆通見所斷故。
彼言通見。
明知亦修。
以極成故。
所以不說。
以忿等十各别頭生故。
與相應名非主獨行。
此十亦增上是主。
故無此十時唯無明增。
此随小乘名為不共。
然此忿等無别有體。
即根本故。
從輕相說名不共也。
此雖二别。
仍是不遍三性心起無明所攝。
論。
恒行不共至此彼俱有。
述曰。
大小異也。
然第七識恒行不共。
餘部所無。
唯大乘有。
今以聖教逼之令信。
獨行.不共。
大乘小教。
此彼俱有。
論。
又契經說至彼意非有。
述曰。
自下第二證六二緣經。
文中有二。
初引經證。
後破諸部。
初文可解 世親攝論證六二緣與此有異。
謂眼等五.本識二故。
無性.及此據共許緣。
世親唯說不共許緣。
謂如眼識。
以本識.及眼為二。
乃至意識應有二緣。
若無第七。
六識唯一。
彼文似難大乘異師有八無七。
然對所依以辨從二。
非謂二緣。
二緣即是根.境法故。
故阿賴耶是不共許。
論。
謂如五識至俱有所依。
述曰。
破中有四。
初總破薩婆多等。
初句是喻。
下簡次第滅意.反現本識.因緣所依。
逆次第配。
此為宗法。
論。
意識既是至如是所依。
述曰。
此舉有法及舉因成。
意識者。
是有法。
因雲六識中攝。
言在中攝。
不言六識攝。
是一識攝故。
喻如五識。
此皆舉之。
論。
此識若無彼依甯有。
述曰。
結上明非。
此第七識無。
第六依甯有。
論。
不可說色至二分别故。
述曰。
第二上座部救。
胸中色物為其意根非第七者。
不然 意非色故。
說七心界皆是心故 意識應無二分别故。
如五識等依色根故。
不言自性分别者合有二解。
一雲五識實有自性。
二雲三種皆無。
此随彼語。
如瑜伽第一抄。
對法第二抄會。
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論。
亦不可說至如芽影故。
述曰。
第三經部師救雲五識無俱依。
前念五根生後五識。
意識亦爾。
所難同喻不成者 謂不許有同時因果故 此計不然 以世現見極成法難 彼五識與五根。
如芽與影必同時故。
影由芽發既必同時。
五識.五根當知亦爾。
論。
又識與根至決定俱時。
述曰。
若說芽.影必異時有非同喻者。
心.心所法同緣一境。
應計異時心.心所法同緣一境。
如思受等與所依心說是因果。
既許同時故。
五識.根同取一境。
亦許同時。
因果義立。
然彼愛等心所之法。
雖前後起。
今以為宗。
以思等為難令同時已。
方為同喻例于根.識。
不爾便有他不定過。
量思可解。
由此同時五根生識。
自下第四為總破前.後說量雲。
論。
由此理趣至随一攝故。
述曰。
極成意識。
是有法。
言極成者。
簡諸部計最後身菩薩有漏不善意識。
及他簡自他方佛意。
若俱立此一切意。
宗便有他.自所别不成過。
故今簡之 次論複言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是法。
不共者簡現第八識。
以是共依故。
非親生故。
非相近故。
今對五轉識生所依說故。
但言不共。
若不簡之。
便成有共依。
所立不成過。
又無同喻。
他不許五依第八故。
設許五喻。
所立不成 顯自名處者。
此即顯是十二處中意處所攝。
簡上座部胸中色物以為意根。
彼是法處。
非意處故。
唯第六識得微細之色。
法處所收。
此理不爾應外處攝。
為簡外處故置。
顯自名處所攝。
意言顯是意處所攝。
恐無同喻但可總說顯自名處。
彼非所立。
違自宗故。
對上座師立已成故 等無間不攝。
簡次第滅意等無間緣。
今成俱有依。
若不簡者便非所立。
立已成過。
過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許有故。
增上者簡因緣即種子依。
若對餘宗便非所立。
若對經部便立已成。
若舉五識以為同喻。
所立不成 生所依者。
簡第七識與八.五識為依。
是八染淨依。
非親生故。
非相近故。
是五染淨依。
非生依攝。
今顯第七為六生依。
以近勝故。
又簡俱時心所亦第六識依故。
前無同喻過。
後立已成過。
又所依言。
簡餘依法。
彼但是依非所依故。
立已成過。
此中一一互相簡略然思可知。
故不可說 因雲極成六識随一攝故。
此簡如前。
如極成眼等識喻。
此上宗中極成之言通下喻故 此中問曰。
五根别有體。
意别立第七。
五塵體實有。
法亦實有耶 答經雲從六二緣。
不言有體無體故 問法雖無體亦意得生。
為例不成者。
亦應從二緣生。
根現無體亦得成。
以過去意而為意故 答不然。
根能順生。
同世一處有力故現。
無體故即不成。
法但為境即生心故。
法無時不例五。
此如五十二中說。
問難大好。
論。
又契經說至彼應非有。
述曰。
自下第三意名不成經。
文中有三。
初文可解。
論。
謂若意識至已滅非有。
述曰。
第二破薩婆多等。
彼小乘言。
思量名意。
過去心是。
今破不然。
識現生時意已謝滅。
現無思量之用。
過去之心如何名意。
論。
過去未來至說名為意。
述曰。
彼言去.來有者。
不然。
去.來理無故。
如薩婆多等前已破訖 經部等義。
去.來無體。
若過.未無體。
如何言思量 雙問二家。
如何思量 設前有體亦已無用。
後無體故其用理無。
用體既無。
如何名意。
論。
若謂假說至假依何立。
述曰。
經部宗言過去無體假說用者。
難雲。
汝之現在無正思量。
假法何立。
假法必有法可似故。
無有現在實正思量。
假依何立。
大乘前破衛世外道假依真事。
如此理難乖前義者不然。
據理而說。
不依于真方有似轉。
經部所計。
現在正思。
過去似此。
假名為意。
就彼宗難。
無違教失。
故前所說存自就他難。
今者廢已從他難 又前約勝義難。
真實義中不依于真而辨假故。
今依世俗難。
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論。
若謂現在至甯說為意。
述曰。
彼經部救。
或薩婆多雲。
彼過去意于現在時曾有思量。
故過去名意者。
難雲。
爾時名識甯說為意。
了别名識。
現在名識。
汝義定然。
如何過去法。
曾思量名意。
設彼似現意故名意。
應似現了别故名識。
識不得名。
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論。
故知别有至假立意名。
述曰。
第三總結。
第七末那一切時思量。
現在起故。
不似他故。
正名為意。
過去之心不問何識。
依此現起意。
假立意名。
其實過去亦非是意。
以無體故。
若爾彼應似現識名識。
如何似現意名意也。
意有二義。
一思量義。
二依止義。
第七通有二名。
過去但唯依止。
體雖現無。
與現依止。
思量之意相似。
故但名意。
不名為識。
論。
又契經說至彼應無别。
述曰。
自下第四二定無差經。
文亦有三。
其文易解。
初二句是經文。
下二句論意。
論。
謂彼二定至彼二何别。
述曰。
第二正破。
彼二定中俱滅六識。
六識滅同。
說無第七彼宗義故 體數無别者。
謂二定所滅者。
各二十二心。
心所法。
即此能滅二十二數以為定體故。
無别也。
若小乘唯二十一。
善大地唯十故。
無染第七意。
于無想定中有。
于滅定中無。
彼二何别。
若有第七。
即滅定中無。
無想定有。
所滅體數多少不同。
無想滅一識。
滅定滅二識。
遂各有異。
既無第七故無别也。
今滅第七但滅染也。
攝論難雲俱滅何異。
未辨大乘定體多少。
今因辨之。
準所滅數并第七識二定多少。
種上總假立一。
并所滅數多少别也。
論。
若謂加行至由此有故。
述曰。
而彼救言加行等别二定别者。
謂攝論雲出離想.靜住想。
即是此中所說加行 界謂三界 地謂九地。
依謂依身。
聖者.異生依各别故 等者二得.二名.内道.外道.五蘊.四蘊果等種種别故。
二定别者。
不然彼加行差别因。
由此第七識方有故。
此第七識無者。
彼加行差别亦無。
謂第七識在凡不滅。
故一切聖厭無想定而不欣入。
在聖滅故一切聖欣。
由此可言加行等别。
若無第七。
無凡可厭。
無聖可欣。
故加行等無因可别。
論。
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述曰。
設言但因六識無漏凡聖别者。
此六識無漏複如何成。
成凡.聖者亦由第七。
論。
是故定應别有此意。
述曰。
第三總結。
論。
又契經說至彼應無染。
述曰。
自下第五說無想無漏失經。
亦有三文。
此中一期無心之義。
二說如後。
論。
謂彼長時至我執便無。
述曰。
下第二文。
于中有四。
一總破諸部。
二破一切有部三破大衆部等。
四破經部。
其文可解。
無六識者亦有二解。
一一生長時。
二除初後。
故言長時。
論。
非于餘處至同所诃厭。
述曰。
以餘具縛者為例喻 量雲。
無想有情位。
應起我執。
異生攝故。
如餘異生趣位 又無想定都無我執心.心所者。
應如涅槃非是聖賢之所诃厭 量雲。
無想聖人應不诃厭。
無我執故。
如涅槃等。
論。
初後有故無如是失。
述曰。
第二薩婆多等小乘救言。
初生之位。
後命終時。
皆有心起。
有我執故。
故無失也。
難雲。
論。
中間長時無故有過。
述曰。
中間長時無我執故。
有大失也。
如餘具縛有情。
非長時無我執故。
除經部師餘部救言。
論。
去來有故無如是失。
述曰。
長時雖不起。
亦名有我執。
故無失也。
論。
彼非現常無故有過。
述曰。
汝去。
來世非現在有無為常故。
無故有過不成我執。
論。
所得無故能得亦無。
述曰。
小乘救言去.來二世雖現在無。
有得現在名成我執。
難雲。
所得之世既無。
能得之得非有。
能得無故不成我執。
次大衆部.一說等四部.及化地等。
雲别有随眠是不相應行。
此位成就故名成我執。
論。
不相應行前已遮故。
述曰。
上已破故。
此正破大衆等部。
及破正量部等得類即不失增長。
并在此中。
經部救言雖無彼現行。
此位有種子在。
名有我執。
論。
藏識無故熏習亦無。
述曰。
何有種子。
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
彼有色根故有種子者。
論。
餘法受熏已辨非理。
述曰。
唯除藏識餘法受熏。
上來已辨彼非理故。
論。
故應别有至同诃厭彼。
述曰。
第三總結。
故有第七于彼起我執。
是異生故。
出定已後。
複沉生死起諸煩惱。
聖賢所诃。
若無第七。
不應诃彼。
無過失定。
論。
又契經說至彼不應有。
述曰。
自下第六我執不有失。
于中有三。
初引經。
雲異生者不言有學等。
以彼無漏善心無我執故。
此據全分者故。
論。
謂異生類至而内恒執我。
述曰。
下第二文。
于中有三。
一顯自我執。
二破他宗。
三成已有漏 初中又三。
一立宗。
二引證。
三釋教。
此即初也。
其文易了。
何以知然。
論。
由執我故至不能亡相。
述曰。
亡由無也 相謂相狀。
雜染相狀。
通三性也 由我執故起施等善法。
由有第七内執我故。
外行施等分别相生。
若有漏三性俱心無我執者。
如無漏心便能亡相應成無漏。
故攝論雲謂我能行施等。
今有二解 一雲我者即是第七内緣行相。
非必外緣 二雲此我外緣。
行相粗猛非第七起。
由第七故第六起此。
舉由七生增明為論。
非實顯之。
彼是第六識中我執體有間斷。
遍三性心間雜生故。
此解為勝。
是根本故。
第七不緣外境生故。
為證此義。
論。
故瑜伽說至相縛解脫。
述曰。
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
同雲染污末那為依止等。
由第七故餘諸識中相縛不脫。
此中通言六識相縛。
瑜伽等說第六相縛。
彼據親生識語。
此約實由為論 既爾二乘染末那滅。
何故五識相縛猶在 答由七中法執。
雖非縛體執有相故。
是先我執所引生故。
令六識等相縛不脫。
若斷法執已相縛便脫 或由因類相縛猶在。
不爾生空智應亦有相縛 了别者心行相。
境相能縛心。
名相了别縛。
論。
言縛者至故名相縛。
述曰。
下釋教也。
何謂相縛。
謂于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緣生如幻事.陽焰等。
能緣見分諸心.心所。
為境相分之所拘礙不得自在。
體便粗重無所明覺。
起時硬澀有分别相。
相分縛心名相縛也 問相分為見緣縛見名相縛。
見分自證緣縛體名見縛。
縛證自證例亦應然。
何故不名為見縛等 答以相縛見體狀易彰。
或所縛見有非.比量。
或能縛相通于内外。
從此勝義且名相縛 非見分等體非能縛。
自證分等說非所縛。
如前第二展轉相望。
互為能所二種縛也。
問有漏有相即名相縛。
後得有相應為相縛 答此亦不然。
作證解故 既爾自證應非見縛 此亦不然體是惑故 若爾善心見應非縛 此有漏故。
煩惱增故。
有漏第八之所生故。
有漏末那之所增故。
後得無漏時能斷此故。
有粗重故。
不可為例。
即通三性皆有相縛。
如下第九自當解釋。
粗重縛體亦通有漏。
至後當知。
論。
依如是義至識縛終不脫。
述曰。
無性攝論彼亦言如說。
不知何處論文 然有解雲何毗達磨經。
五十一中有此義同。
文有少異。
以上攝論但言施等有于我執。
此中通論三性心有。
彼據勝顯說故。
此頌即彼文也。
論。
又善無覆至不俱起故。
述曰。
第二破他有三。
一破一切有等。
二破大衆部等。
三破經部。
重成有我執。
諸法成有漏。
皆由第七故。
所以者何。
要與自身煩惱俱者方成有漏故。
善心.無覆。
既與煩惱不俱。
應不成有漏。
以彼說無第七識故。
若彼薩婆多等。
言由前及後去.來煩惱發故。
緣故。
此善等成有漏者。
不然。
論。
去來緣縛理非有故。
述曰。
其世體無猶如兔角。
故縛無也。
論。
非由他或至成無漏故。
述曰。
彼若救言如無學身雖非己身現有煩惱。
然由現在他緣縛故。
成有漏者。
此亦不然。
非由他惑成已有漏 若彼救言何為不得。
故應難雲。
勿由他解成己無漏。
如何有漏由他漏成。
此薩婆多等死訖。
論。
又不可說至已極成故。
述曰。
第二大衆等救。
今破之言。
不相應假随眠非實。
正量部等不失增長破。
極成故。
論。
亦不可說至可成有漏故。
述曰。
第三經部師等言。
如無學身諸有漏識法。
雖不由他惑緣。
及過去緣縛是煩惱引。
然自身中有有漏種在生此有漏法故。
此善等例亦然者。
不然。
論主難雲。
彼善等種成有漏者。
先無因故可成有漏。
謂此善種能熏熏時。
無始已來先皆不與煩惱俱有。
有何所以得成有漏。
論。
非由漏種至亦成有漏故。
述曰。
彼若救言。
雖無先時善等之位有煩惱俱生。
由漏種子随遂善等種故。
善等種成有漏者不然。
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
無漏種子俱亦有漏種逐。
無漏之法不成有漏。
有漏善等種如何成有漏。
我大乘宗。
無漏不與現行煩惱我執俱故。
雖有種逐。
無漏之法不成有漏。
有漏
然此師意。
非第七識中有不共貪等。
無明為主故。
今此據彼六識作論。
若此師意。
即六識中獨行貪等名不共貪。
通見.修斷等。
唯此俱貪不與六識慢等俱者方名相應。
不為主故。
是主無明餘識亦有 又如無明故。
總是難文。
許亦無失。
是答前難文 又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者。
是破前師。
前師見等亦名不共。
今言非主應名相應。
總是第二說之文也。
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
初師難文。
若以為主名為不共。
此俱見等不為主非不共者。
餘六識中見等為主時。
亦應名不共如無明故。
論答許亦無失 又如無明以下。
總是答此前師難文 并得合為四解。
論。
有義此癡至唯此識有故。
述曰。
下文有三。
一釋不共。
二問答辨。
三顯差别。
此初也。
即攝論無性。
其論本意亦同于此。
頌言俱行一切分故。
故此無明唯此識有。
餘識所無。
如不共法非二乘共。
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
不與餘法共也。
論。
若爾餘識至應名不共。
述曰。
下問答辨有四。
一問。
二答。
三難。
四通。
此問也 前師難言。
餘識相應一切煩惱如見取等。
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論。
依勝義立至皆名不共。
述曰。
此答也。
謂此無明勝遍三性位。
餘識無此遍三性心之無明故名為不共。
非在自有餘識所無名不共等。
論。
謂第七識至故名不共。
述曰。
重顯前義。
其文可解。
論。
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
述曰。
此外人難。
此識相應三見.慢.愛應名不共。
亦非餘識有。
遍三性心故。
論。
無明是主獨得此名。
述曰。
此論主通。
無明主義。
如前已解。
此一答文也。
不許見等名為不共。
彼非主故。
論。
或許餘三至且說無明。
述曰。
此第二釋。
許此俱三亦名不共 若爾何故唯說無明 對餘識中無明惑故。
且說此識不共無明。
非此餘三不名不共。
謂餘部計餘識無明是不共攝。
不遍三性心。
今此勝用能遍諸心。
故偏對彼說。
餘三名不共。
論師理準未見正文。
論。
不共無明至此識非有。
述曰。
下顯差别有三。
一彰二别明識有.無。
二引證。
三大小異。
此初也。
此總凡解。
不共無明顯此識者。
一恒行不共。
此七俱是。
今此所诤。
餘識無也 其第二獨行不共。
則與忿等相應起故名為獨行。
或不與餘俱起無明獨迷谛理。
此識非有。
為成此後所說無明。
論。
故瑜伽說至名獨行無明。
述曰。
下引證有二。
初引教。
後釋别。
此引教 五十八言無明有二等。
但言非貪等俱。
即令知與第六識俱無明。
非謂第七。
不障與忿等二十俱起。
故知唯在第六識也。
論。
是主獨行至不造新業。
述曰。
下釋别。
此第二無明中有二。
一主獨行。
迷谛理起。
唯分别起。
唯見道斷。
不與忿等十種相應。
若在欲界。
與後五随.無慚。
無愧七随俱轉。
或八.或十二.或十。
如前四說諸随煩惱遍染相應。
此何以知。
如契經說等。
唯是分别。
緣起初勝法門經第二卷說。
即知彼文唯據此一無明為論。
非謂一切。
論。
非主獨行至見所斷故。
述曰。
第二不共是見道斷。
亦通修道斷。
所以者何。
忿等十皆通見所斷故。
彼言通見。
明知亦修。
以極成故。
所以不說。
以忿等十各别頭生故。
與相應名非主獨行。
此十亦增上是主。
故無此十時唯無明增。
此随小乘名為不共。
然此忿等無别有體。
即根本故。
從輕相說名不共也。
此雖二别。
仍是不遍三性心起無明所攝。
論。
恒行不共至此彼俱有。
述曰。
大小異也。
然第七識恒行不共。
餘部所無。
唯大乘有。
今以聖教逼之令信。
獨行.不共。
大乘小教。
此彼俱有。
論。
又契經說至彼意非有。
述曰。
自下第二證六二緣經。
文中有二。
初引經證。
後破諸部。
初文可解 世親攝論證六二緣與此有異。
謂眼等五.本識二故。
無性.及此據共許緣。
世親唯說不共許緣。
謂如眼識。
以本識.及眼為二。
乃至意識應有二緣。
若無第七。
六識唯一。
彼文似難大乘異師有八無七。
然對所依以辨從二。
非謂二緣。
二緣即是根.境法故。
故阿賴耶是不共許。
論。
謂如五識至俱有所依。
述曰。
破中有四。
初總破薩婆多等。
初句是喻。
下簡次第滅意.反現本識.因緣所依。
逆次第配。
此為宗法。
論。
意識既是至如是所依。
述曰。
此舉有法及舉因成。
意識者。
是有法。
因雲六識中攝。
言在中攝。
不言六識攝。
是一識攝故。
喻如五識。
此皆舉之。
論。
此識若無彼依甯有。
述曰。
結上明非。
此第七識無。
第六依甯有。
論。
不可說色至二分别故。
述曰。
第二上座部救。
胸中色物為其意根非第七者。
不然 意非色故。
說七心界皆是心故 意識應無二分别故。
如五識等依色根故。
不言自性分别者合有二解。
一雲五識實有自性。
二雲三種皆無。
此随彼語。
如瑜伽第一抄。
對法第二抄會。
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論。
亦不可說至如芽影故。
述曰。
第三經部師救雲五識無俱依。
前念五根生後五識。
意識亦爾。
所難同喻不成者 謂不許有同時因果故 此計不然 以世現見極成法難 彼五識與五根。
如芽與影必同時故。
影由芽發既必同時。
五識.五根當知亦爾。
論。
又識與根至決定俱時。
述曰。
若說芽.影必異時有非同喻者。
心.心所法同緣一境。
應計異時心.心所法同緣一境。
如思受等與所依心說是因果。
既許同時故。
五識.根同取一境。
亦許同時。
因果義立。
然彼愛等心所之法。
雖前後起。
今以為宗。
以思等為難令同時已。
方為同喻例于根.識。
不爾便有他不定過。
量思可解。
由此同時五根生識。
自下第四為總破前.後說量雲。
論。
由此理趣至随一攝故。
述曰。
極成意識。
是有法。
言極成者。
簡諸部計最後身菩薩有漏不善意識。
及他簡自他方佛意。
若俱立此一切意。
宗便有他.自所别不成過。
故今簡之 次論複言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是法。
不共者簡現第八識。
以是共依故。
非親生故。
非相近故。
今對五轉識生所依說故。
但言不共。
若不簡之。
便成有共依。
所立不成過。
又無同喻。
他不許五依第八故。
設許五喻。
所立不成 顯自名處者。
此即顯是十二處中意處所攝。
簡上座部胸中色物以為意根。
彼是法處。
非意處故。
唯第六識得微細之色。
法處所收。
此理不爾應外處攝。
為簡外處故置。
顯自名處所攝。
意言顯是意處所攝。
恐無同喻但可總說顯自名處。
彼非所立。
違自宗故。
對上座師立已成故 等無間不攝。
簡次第滅意等無間緣。
今成俱有依。
若不簡者便非所立。
立已成過。
過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許有故。
增上者簡因緣即種子依。
若對餘宗便非所立。
若對經部便立已成。
若舉五識以為同喻。
所立不成 生所依者。
簡第七識與八.五識為依。
是八染淨依。
非親生故。
非相近故。
是五染淨依。
非生依攝。
今顯第七為六生依。
以近勝故。
又簡俱時心所亦第六識依故。
前無同喻過。
後立已成過。
又所依言。
簡餘依法。
彼但是依非所依故。
立已成過。
此中一一互相簡略然思可知。
故不可說 因雲極成六識随一攝故。
此簡如前。
如極成眼等識喻。
此上宗中極成之言通下喻故 此中問曰。
五根别有體。
意别立第七。
五塵體實有。
法亦實有耶 答經雲從六二緣。
不言有體無體故 問法雖無體亦意得生。
為例不成者。
亦應從二緣生。
根現無體亦得成。
以過去意而為意故 答不然。
根能順生。
同世一處有力故現。
無體故即不成。
法但為境即生心故。
法無時不例五。
此如五十二中說。
問難大好。
論。
又契經說至彼應非有。
述曰。
自下第三意名不成經。
文中有三。
初文可解。
論。
謂若意識至已滅非有。
述曰。
第二破薩婆多等。
彼小乘言。
思量名意。
過去心是。
今破不然。
識現生時意已謝滅。
現無思量之用。
過去之心如何名意。
論。
過去未來至說名為意。
述曰。
彼言去.來有者。
不然。
去.來理無故。
如薩婆多等前已破訖 經部等義。
去.來無體。
若過.未無體。
如何言思量 雙問二家。
如何思量 設前有體亦已無用。
後無體故其用理無。
用體既無。
如何名意。
論。
若謂假說至假依何立。
述曰。
經部宗言過去無體假說用者。
難雲。
汝之現在無正思量。
假法何立。
假法必有法可似故。
無有現在實正思量。
假依何立。
大乘前破衛世外道假依真事。
如此理難乖前義者不然。
據理而說。
不依于真方有似轉。
經部所計。
現在正思。
過去似此。
假名為意。
就彼宗難。
無違教失。
故前所說存自就他難。
今者廢已從他難 又前約勝義難。
真實義中不依于真而辨假故。
今依世俗難。
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論。
若謂現在至甯說為意。
述曰。
彼經部救。
或薩婆多雲。
彼過去意于現在時曾有思量。
故過去名意者。
難雲。
爾時名識甯說為意。
了别名識。
現在名識。
汝義定然。
如何過去法。
曾思量名意。
設彼似現意故名意。
應似現了别故名識。
識不得名。
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論。
故知别有至假立意名。
述曰。
第三總結。
第七末那一切時思量。
現在起故。
不似他故。
正名為意。
過去之心不問何識。
依此現起意。
假立意名。
其實過去亦非是意。
以無體故。
若爾彼應似現識名識。
如何似現意名意也。
意有二義。
一思量義。
二依止義。
第七通有二名。
過去但唯依止。
體雖現無。
與現依止。
思量之意相似。
故但名意。
不名為識。
論。
又契經說至彼應無别。
述曰。
自下第四二定無差經。
文亦有三。
其文易解。
初二句是經文。
下二句論意。
論。
謂彼二定至彼二何别。
述曰。
第二正破。
彼二定中俱滅六識。
六識滅同。
說無第七彼宗義故 體數無别者。
謂二定所滅者。
各二十二心。
心所法。
即此能滅二十二數以為定體故。
無别也。
若小乘唯二十一。
善大地唯十故。
無染第七意。
于無想定中有。
于滅定中無。
彼二何别。
若有第七。
即滅定中無。
無想定有。
所滅體數多少不同。
無想滅一識。
滅定滅二識。
遂各有異。
既無第七故無别也。
今滅第七但滅染也。
攝論難雲俱滅何異。
未辨大乘定體多少。
今因辨之。
準所滅數并第七識二定多少。
種上總假立一。
并所滅數多少别也。
論。
若謂加行至由此有故。
述曰。
而彼救言加行等别二定别者。
謂攝論雲出離想.靜住想。
即是此中所說加行 界謂三界 地謂九地。
依謂依身。
聖者.異生依各别故 等者二得.二名.内道.外道.五蘊.四蘊果等種種别故。
二定别者。
不然彼加行差别因。
由此第七識方有故。
此第七識無者。
彼加行差别亦無。
謂第七識在凡不滅。
故一切聖厭無想定而不欣入。
在聖滅故一切聖欣。
由此可言加行等别。
若無第七。
無凡可厭。
無聖可欣。
故加行等無因可别。
論。
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述曰。
設言但因六識無漏凡聖别者。
此六識無漏複如何成。
成凡.聖者亦由第七。
論。
是故定應别有此意。
述曰。
第三總結。
論。
又契經說至彼應無染。
述曰。
自下第五說無想無漏失經。
亦有三文。
此中一期無心之義。
二說如後。
論。
謂彼長時至我執便無。
述曰。
下第二文。
于中有四。
一總破諸部。
二破一切有部三破大衆部等。
四破經部。
其文可解。
無六識者亦有二解。
一一生長時。
二除初後。
故言長時。
論。
非于餘處至同所诃厭。
述曰。
以餘具縛者為例喻 量雲。
無想有情位。
應起我執。
異生攝故。
如餘異生趣位 又無想定都無我執心.心所者。
應如涅槃非是聖賢之所诃厭 量雲。
無想聖人應不诃厭。
無我執故。
如涅槃等。
論。
初後有故無如是失。
述曰。
第二薩婆多等小乘救言。
初生之位。
後命終時。
皆有心起。
有我執故。
故無失也。
難雲。
論。
中間長時無故有過。
述曰。
中間長時無我執故。
有大失也。
如餘具縛有情。
非長時無我執故。
除經部師餘部救言。
論。
去來有故無如是失。
述曰。
長時雖不起。
亦名有我執。
故無失也。
論。
彼非現常無故有過。
述曰。
汝去。
來世非現在有無為常故。
無故有過不成我執。
論。
所得無故能得亦無。
述曰。
小乘救言去.來二世雖現在無。
有得現在名成我執。
難雲。
所得之世既無。
能得之得非有。
能得無故不成我執。
次大衆部.一說等四部.及化地等。
雲别有随眠是不相應行。
此位成就故名成我執。
論。
不相應行前已遮故。
述曰。
上已破故。
此正破大衆等部。
及破正量部等得類即不失增長。
并在此中。
經部救言雖無彼現行。
此位有種子在。
名有我執。
論。
藏識無故熏習亦無。
述曰。
何有種子。
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
彼有色根故有種子者。
論。
餘法受熏已辨非理。
述曰。
唯除藏識餘法受熏。
上來已辨彼非理故。
論。
故應别有至同诃厭彼。
述曰。
第三總結。
故有第七于彼起我執。
是異生故。
出定已後。
複沉生死起諸煩惱。
聖賢所诃。
若無第七。
不應诃彼。
無過失定。
論。
又契經說至彼不應有。
述曰。
自下第六我執不有失。
于中有三。
初引經。
雲異生者不言有學等。
以彼無漏善心無我執故。
此據全分者故。
論。
謂異生類至而内恒執我。
述曰。
下第二文。
于中有三。
一顯自我執。
二破他宗。
三成已有漏 初中又三。
一立宗。
二引證。
三釋教。
此即初也。
其文易了。
何以知然。
論。
由執我故至不能亡相。
述曰。
亡由無也 相謂相狀。
雜染相狀。
通三性也 由我執故起施等善法。
由有第七内執我故。
外行施等分别相生。
若有漏三性俱心無我執者。
如無漏心便能亡相應成無漏。
故攝論雲謂我能行施等。
今有二解 一雲我者即是第七内緣行相。
非必外緣 二雲此我外緣。
行相粗猛非第七起。
由第七故第六起此。
舉由七生增明為論。
非實顯之。
彼是第六識中我執體有間斷。
遍三性心間雜生故。
此解為勝。
是根本故。
第七不緣外境生故。
為證此義。
論。
故瑜伽說至相縛解脫。
述曰。
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
同雲染污末那為依止等。
由第七故餘諸識中相縛不脫。
此中通言六識相縛。
瑜伽等說第六相縛。
彼據親生識語。
此約實由為論 既爾二乘染末那滅。
何故五識相縛猶在 答由七中法執。
雖非縛體執有相故。
是先我執所引生故。
令六識等相縛不脫。
若斷法執已相縛便脫 或由因類相縛猶在。
不爾生空智應亦有相縛 了别者心行相。
境相能縛心。
名相了别縛。
論。
言縛者至故名相縛。
述曰。
下釋教也。
何謂相縛。
謂于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緣生如幻事.陽焰等。
能緣見分諸心.心所。
為境相分之所拘礙不得自在。
體便粗重無所明覺。
起時硬澀有分别相。
相分縛心名相縛也 問相分為見緣縛見名相縛。
見分自證緣縛體名見縛。
縛證自證例亦應然。
何故不名為見縛等 答以相縛見體狀易彰。
或所縛見有非.比量。
或能縛相通于内外。
從此勝義且名相縛 非見分等體非能縛。
自證分等說非所縛。
如前第二展轉相望。
互為能所二種縛也。
問有漏有相即名相縛。
後得有相應為相縛 答此亦不然。
作證解故 既爾自證應非見縛 此亦不然體是惑故 若爾善心見應非縛 此有漏故。
煩惱增故。
有漏第八之所生故。
有漏末那之所增故。
後得無漏時能斷此故。
有粗重故。
不可為例。
即通三性皆有相縛。
如下第九自當解釋。
粗重縛體亦通有漏。
至後當知。
論。
依如是義至識縛終不脫。
述曰。
無性攝論彼亦言如說。
不知何處論文 然有解雲何毗達磨經。
五十一中有此義同。
文有少異。
以上攝論但言施等有于我執。
此中通論三性心有。
彼據勝顯說故。
此頌即彼文也。
論。
又善無覆至不俱起故。
述曰。
第二破他有三。
一破一切有等。
二破大衆部等。
三破經部。
重成有我執。
諸法成有漏。
皆由第七故。
所以者何。
要與自身煩惱俱者方成有漏故。
善心.無覆。
既與煩惱不俱。
應不成有漏。
以彼說無第七識故。
若彼薩婆多等。
言由前及後去.來煩惱發故。
緣故。
此善等成有漏者。
不然。
論。
去來緣縛理非有故。
述曰。
其世體無猶如兔角。
故縛無也。
論。
非由他或至成無漏故。
述曰。
彼若救言如無學身雖非己身現有煩惱。
然由現在他緣縛故。
成有漏者。
此亦不然。
非由他惑成已有漏 若彼救言何為不得。
故應難雲。
勿由他解成己無漏。
如何有漏由他漏成。
此薩婆多等死訖。
論。
又不可說至已極成故。
述曰。
第二大衆等救。
今破之言。
不相應假随眠非實。
正量部等不失增長破。
極成故。
論。
亦不可說至可成有漏故。
述曰。
第三經部師等言。
如無學身諸有漏識法。
雖不由他惑緣。
及過去緣縛是煩惱引。
然自身中有有漏種在生此有漏法故。
此善等例亦然者。
不然。
論主難雲。
彼善等種成有漏者。
先無因故可成有漏。
謂此善種能熏熏時。
無始已來先皆不與煩惱俱有。
有何所以得成有漏。
論。
非由漏種至亦成有漏故。
述曰。
彼若救言。
雖無先時善等之位有煩惱俱生。
由漏種子随遂善等種故。
善等種成有漏者不然。
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
無漏種子俱亦有漏種逐。
無漏之法不成有漏。
有漏善等種如何成有漏。
我大乘宗。
無漏不與現行煩惱我執俱故。
雖有種逐。
無漏之法不成有漏。
有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