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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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等與此相違。
故成有漏。
汝宗如何善等成有漏。
問如對法雲。
漏所縛者有漏善法。
漏所随者即餘地法。
漏随順者決擇分善等。
彼豈皆與漏俱起故名有漏耶。
為答此等疑。
論。
雖由煩惱至表漏俱故。
述曰。
此即牒前漏所縛雲。
雖知如此。
而第六識中漏。
與施等不俱起。
故非有漏正因。
雖亦由之發。
而傍因故成有漏。
非是正因。
正因之言要俱起故。
即他緣縛亦傍因也。
由此大乘不緣他境。
各各别變故。
若緣他縛他。
便非各各變境。
即應我作他受果失。
此甚新義。
以有漏言正表此法與漏俱故。
論。
又無記業至得成有漏。
述曰。
若以漏發名為有漏。
如無記業如何有漏。
彼非煩惱引故。
如無漏善。
若言由他緣縛。
亦如前破。
論。
然諸有漏至方成有漏。
述曰。
第三成有漏義。
諸有漏法。
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
互相增益方成有漏 自身者。
簡他身。
不縛己 現行。
簡種子。
唯種不縛。
故對法等雲漏所随謂逐他地者。
但言漏随不言縛他地。
複不相增益故 俱生俱滅。
簡前後發 相增益者。
遞為緣相生義。
正解漏義簡無漏法。
論。
由此熏成至有漏義成。
述曰。
有漏現行起故。
熏成有漏種。
後時善等起有漏義成。
亦非無始無因故成有漏。
亦非漏種逐故成有漏。
論。
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述曰。
異生三種既然。
有學亦爾。
有煩惱俱故第七未滅。
餘識之中必無煩惱與善俱故。
為會前疑。
論。
無學有漏至于理無違。
述曰。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
而猶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
對法第三雲。
漏種類者謂無學身諸有漏法。
以先有漏後名種類。
小乘等不然。
先無有漏種子故。
今亦非種類。
論。
由有末那至此第七識。
述曰。
第三總結。
若有第七恒起我執。
故善等法成有漏也。
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
望此極差。
論。
證此識有至應随信學。
述曰。
自下第三結會。
今且随攝大乘第一說有六證。
總結前也。
理第三文。
此說八識。
何故阿含經等中說有六識。
論。
然有經中至随轉理門。
述曰。
總第三文也。
此有二義。
一随轉理門。
依小根器未建立于第七.八者說故。
論。
或随所依至實有八種。
述曰。
此第二解。
依不共根.不共境故。
說有六種。
非謂盡理 而識類别實有八種 大乘之中于處門中不開識者。
以此理通。
第八卷中當廣證理。
上來已解第二能變。
自下次解第三能變。
論。
如是已說至其相雲何。
述曰。
于中有二。
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
第二舉頌依問正答 就此能變總有九頌。
以九門分别。
第一出能變差别。
第二自性。
第三行相。
第四三性。
第五心所相應。
第六三受俱起。
第七所依。
第八俱轉。
第九起滅。
唯有四頌所明。
可知 然中間有初遍行等五頌。
重明前相應法體。
非别分别六識之門 雖有九頌總束為三段 一明初四門。
即此一頌是 二心所相應.及三受俱。
次六頌是。
三依止.俱轉.起滅。
後二頌是。
論。
頌曰至善不善俱非。
述曰。
今初頌中有四門義。
如文可知。
論。
曰至能變識相。
述曰。
于此釋中。
初釋六名。
次解性.相。
後辨三性 初中有二。
二句别故 能變有三。
末那第二。
此居後故。
此即第三能變。
次第二能變之後也。
此謂解頌第一句也。
論。
此識差别總有六種。
述曰。
解第二句頌于中有三。
初釋六因。
次随别解。
後顯不說。
此即初也。
六種差别至下當知。
何以言六更不分别為多或少。
論。
随六根境種類異故。
述曰。
謂根與境各有六别識随彼異。
故非多少。
亦非定别。
又明此識既随根.境有六數定明得名時非唯據一。
即于根.境二處得名。
大論亦說随根名識。
随境名識。
乃至亦名青等識等。
何者依根名六根識。
論。
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述曰。
下随别釋。
文複有二。
初别解。
後料簡。
此依主釋。
根是主故。
對法等說依眼緣色似色了别。
初句即是此識得名。
依所依故。
此各有種。
如瑜伽說。
問辨識得名。
實通根.境。
何為諸論依根得名。
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論。
随根立名具五義故。
述曰。
勝于境故偏從根稱。
何謂五義。
論。
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述曰。
謂依于根。
根之所發。
屬于彼根。
助于彼根。
如于根故 對法第二卷說。
若了别色等故名為識。
何故但名眼等識。
不名色等識耶。
以于眼等五種解釋。
非于色等 此中第一依眼之識。
彼有二義。
且如眼識。
眼中之識故名眼識。
依眼處所識得有故。
此第七啭。
及由有眼識得有故。
此第三啭 且如意識。
如何意中 雖七無處所。
而意亦依彼。
同無色所依。
在無色所依中也。
及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識。
非是境色得識住中。
不由有色識定生故。
且據粗相。
以盲冥者不能見故。
雖知有色識不必生 第二根所發者。
彼雲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
由眼變異識必變異。
如迦末羅病損眼根故。
所見青色皆以為黃。
非壞色時而識名壞。
第七如何。
謂由有此第七識故。
第六相縛不得解脫。
即其事也。
後七若無漏。
六必無漏故 第三屬于根者。
彼雲屬眼之識故名眼識。
由識種子随逐于根而得生故。
此謂生依。
非染淨依.及根本依.引發依也。
由此故知。
七于六有勢力。
謂六種子随七種子。
七種子生現時六方得起與彼力故。
不爾不生。
非色種子識種随之 此如何等。
此色有時必識所變。
如有識時必根所生。
何得識種不随色起 色是外法。
根是内法。
根恒相續。
色即不然。
不可為例 第四助于根者。
彼雲助眼之識故名眼識。
由根合識有所領受。
令根損益非于境界故。
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
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
離識之色識雖無損.益。
色有損.益故。
如為他損色。
如第六識俱無漏故。
第七損有漏成無漏故 第五如于根者。
彼雲如眼之識故名眼識。
根.識二法俱有情數。
非彼色法定是有情。
六.七亦爾。
唯内攝故 随根五義勝。
多說依根名。
問前等無間中六識皆依意。
何故第六獨名意識。
意識不然眼等可爾。
論。
雖六識身至無相濫過。
述曰。
若如所問六皆依意。
然唯第六獨依第七不共意根餘五即無。
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獨名意識。
如五識身亦依于意。
依不共根以得稱故。
彼名眼識不名意識。
此亦如是。
五義具故 問如前說依五.八依七。
何故第六稱不共依 答若染淨依.及俱有依。
七望五.八俱是所依。
然近順生不共識者。
即唯第六。
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
以六種子必随七故。
餘五等不然。
故此得名無相濫失。
此為一解。
論。
或唯依意故名意識。
述曰。
謂眼等五亦依眼等五有色根。
此第六識若等無間。
若俱有依唯依意根。
依唯意故得意識名。
五通意.色二所依故。
若爾七.八二識亦唯依意。
或第八識唯依于意。
第七依心。
應名心識。
或名意識。
論。
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述曰。
謂識有六相望辨名。
第八名心。
第七名意。
非此所況故例非成。
不望彼故。
若望心.意六得名者。
彼三各據一義勝故。
心攝藏法集起法勝。
意思量境恒計度勝。
意識了境從所依勝 問何故七.八不從所依以得其名。
意識即爾 答七.八相續當體彰名。
六有間斷從依得稱。
七.八據依亦有此義。
諸論但依自勝立名。
六對七.八以得名識。
兼釋七.八得名意别。
此下六識從境得名。
論。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
述曰。
此亦依士釋。
能緣彼彼境之識故。
論。
随境立名至了别名識。
述曰。
謂了境名識。
即随境立名。
順通.别名識之義故。
謂于六境了别名識。
釋順義也。
問眼識所了色亦是法。
意識所了亦有色等。
何故眼識不名法識。
第六意識不名色識。
為答此問故次論雲。
論。
色等五識至了一切法。
述曰。
前之五識唯了色等。
境界狹故不名法識。
第六法識能了一切法。
了境寬故不名色等識。
又第六識更為别解。
論。
或能了别法獨得法識名。
述曰。
謂十二處中别名法者。
謂第六外處。
别名為法不與餘境共同名故。
此之别法第六能了。
從獨所了以得彼名。
故唯第六識若法識也。
亦從不共得法識名。
此能了言即是見分。
分别之言即是相分。
非謂别上有了字故遂言了别也 或彼法處六能了别獨名法識。
即了别言唯在見分。
亦有此義。
然不共名别。
是本義意。
論。
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述曰。
由斯理故六識得名互有所長。
無相濫失。
俱舍雲。
雖色等境通皆名法。
但法界名法。
餘不名法。
雖标總稱而即别名。
意能了此故名法識。
問六識得名依根依境。
為唯凡有。
通在三乘。
論。
此後随境至無相濫失。
述曰。
下料簡也。
随境立名。
意名可爾。
然前五識依五色根未自在說。
薩遮尼乾子經是此論證。
正法念經違此應會。
蛇眼聞聲是正量部。
非大乘義。
大乘不然。
故不違也。
若得自在根互用故何名自在。
如佛地論轉五識時。
總有二解。
或從初地即名自在。
無漏五識現在前故。
或成佛時成所作識彼方起故。
然有别義入地菩薩無漏五識雖不現前。
得後得智引生五識。
于淨土等中現神變事。
何妨五識一一通緣一切異境界。
不思議力所引生故 或有别義。
七地已前由有煩惱現行不絕。
未殊勝故不名自在。
入八地已去煩惱不行。
純無漏起。
引生五識可得互緣方名自在。
論。
莊嚴論說至同類境說。
述曰。
彼第二卷中菩薩品說。
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地。
或即初地。
或入八地。
此是本義。
彼論一依粗顯。
二依同類。
實緣一切皆無障礙。
為緣如不。
西方二說。
一雲許緣。
佛智通故。
二雲不緣。
名成所作緣事智故。
準下論文此解為勝。
然甚難知。
如何諸根說名互用證此識義。
一根發識緣一切境。
舉所依根顯能依識 如何互用。
了色名眼不至能取。
法相所談。
了觸名眼令至能取。
豈非雜亂 名字于法非即铨定。
是客名故。
了色名眼。
且依小聖.異生身說。
若據佛位了觸亦名眼。
此文為證。
二得名中。
但随第一依根受稱。
通在自在位無相濫失。
如樞要說。
論。
佛地經說至無此能故。
述曰。
佛地論第六廣解此義 三業化合有十種。
其四記等亦如彼說 決擇心行。
即八萬四千法門意業化也。
四記亦爾。
佛地經說。
身化有三。
一現神通化。
二現受生化。
三現業果化 語化亦三。
一慶慰語化。
二方便語化。
三辨揚語化 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
二造作意化。
三發起意化。
四領受意化 此中所說決擇有情心行差别。
初意化也 賢劫經第二卷說。
最初修習法波羅蜜多。
乃至最後分布佛體波羅蜜多。
三百五十。
一一皆具六到彼岸。
如是總有二千一百。
對治貪.嗔.癡。
及等分有情心行。
八千四百。
除四大種。
及六無義所生過失。
十轉合數八萬四千 領受化中作四記等。
謂一向記.分别記.返問記.應置記。
此中複有人法不同。
如别抄中當廣分别 其身化中。
佛地經說現業果化現根心等。
然瑜伽說四事不可化。
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
與彼相違準下第十說不化心。
依二乘等說。
業果等亦爾。
故知在佛通能化之。
又佛化之無實勝用故名不化。
似化亦得。
由智境遍故有此能。
問此本頌文雖明唯識但說見分。
然見依根起。
相猶見生。
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論。
然六轉識至故此不說。
述曰。
下顯不說。
共依下說。
且顯不共依 頌中不說。
一色粗而且顯。
二乃諸論皆有彼此極成。
故本頌文更不别說。
此即會本文無說根.境之頌。
謂本頌中初能變識。
唯明所緣不明所依。
第二能變俱明二種。
此之六識明其所依不明所緣。
以粗而且顯又複極成。
頌文略而不說。
論。
前随義便至義便當說。
述曰。
然所依少别前已廣論。
所緣别者義便當說。
謂次下引雲眼識雲何即是說也。
宗明唯識故不明境 又解前文非明頌無。
我長行中以粗顯故不别說也。
謂如瑜伽等說。
眼謂四大所造淨色為性有見有對。
各從自種生。
或是異熟。
或是長養。
通何界系。
漏.無漏等。
斷.不斷等。
有衆多門。
非此所明我亦不說。
此解第二句差别有六種訖。
即前言種類義是差别義。
謂随六根.境立六識名。
即義差别有六種也。
自下解第三句第二三門也。
論。
次言了境至為行相故。
述曰。
于中有二。
初釋頌。
後會經。
此初也。
如前第七性相中解。
論。
由斯兼釋至名為識故。
述曰。
釋心.意.識三種名中所名識别名也 能了别境名為識故。
謂了别行粗故。
非心.意名識。
論。
如契經說至了别諸法。
述曰。
下會經也。
此言可解。
謂有問言。
且如眼識。
亦依餘根。
緣境通能了一切法。
雲何但說依眼了色。
不言依六.及七.八識了聲等耶。
牒經問已。
為答此問故次論雲。
論。
彼經且說至見分所了。
述曰。
彼經且說諸所依中不共所依。
簡餘依也 未轉依位。
簡已轉依緣一切法。
但言緣色等 見分所了。
簡自證分。
其實五識亦了識等。
若依餘根.轉依位.自證分等。
義即不定。
亦了聲等。
乃至廣說今此且據少分位說。
非究竟言 有義此解非稱論文。
此中論雲如經說等。
但明六識之次。
引彼六識之經。
證成六識自性。
非為前伏難有此論也 即第三句了境為性相。
體.相二門 了者即通自性 自性即自證分 行相即是識之見分。
緣相為境。
自證為見之依緣見為境。
是故總言了境為性相 又解不須如是分别。
此中但解了境者。
是識自性。
亦是行相。
行相是用故。
論。
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述曰。
餘依者。
即分别依.染淨依.根本依。
如前第四卷解。
若依境立名。
如次前說 餘了者。
若自證分。
如第二卷解。
若自在五識見分境。
如次前說。
故此總言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雖後明四智。
今但指前。
今應義準因果十八界為緣不同 頌曰。
因見各随應。
五三六有二。
六一一不定。
自在.等分别。
所依之頌如前已說 準前文中。
且依不共依。
簡因.無間.及染.同境.共依等故。
未自在位非他所引。
若由他力定.通所引。
亦緣法故 又此應說三界系.不系之識。
異生.聖者三乘人等緣境分齊。
如對法第二末。
六十五等抄說。
次第三段。
将解第四三性之門。
初寄問起。
後依問答。
論。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
述曰。
此即問起。
然前第八識。
辨心.心所已。
方說言是無覆無記。
今者解識即辨其性。
前顯心.心所法其性必同。
所以解心所已方始解性。
今者識後明性。
顯此聚亦爾。
但是影顯二文令相互照。
又彼諸法不定通三性。
此定通故。
使後學之惠起異論端故。
下答之中。
初舉頌。
下别釋。
論。
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述曰。
此舉頌答。
即顯六識并通三性。
論。
俱非者至故名俱非。
述曰。
别釋有三。
初正解頌文。
次诤申同異。
後顯果位是何性攝 初中又二。
初解三性。
名字隐故先解。
是何謂無記性。
謂三性中無記性也。
何名俱非。
顯彼自性非善.不善二種自性故名俱非。
釋無記名下自别出。
且何名為善。
論。
能為此世至故不名善。
述曰。
謂一一法要令此.他二世順益方名為善。
謂有漏善前世益。
今世益後世益。
俱得樂果人.天所仰。
無漏有為.無為亦爾。
此世.他世違越生死。
有得有證。
及由涅槃。
獲二世益。
非生惡趣等。
故并名為善 人.天樂果唯順益一世。
非二世故不名為善。
是無記果法故。
體非是善。
于後世中作衰損故 不作此解便有問言若順益名善。
人.天樂果亦現益故應名為善。
為答此問故說彼非。
論。
能為此世至故非不善。
述曰。
此中不善。
翻善可知。
惡趣苦果。
今解彼文準前亦爾。
但是無記苦果。
令身苦故。
論。
于善不善至故名無記。
述曰。
此違順益.損。
其義易知。
體非殊勝不可記别。
即是第一解三性名已。
次顯識俱。
今依大乘。
亦得三性各有四種。
諸論總收亦有此義。
于理不違。
故别建立。
如前已說。
論。
此六轉識至是善性攝。
述曰。
此中未必要十一法俱。
如不定地唯十法俱故。
此舉一聚總有為言。
論。
與無慚等至不善性攝。
述曰。
義準不善返善亦爾。
非必十法俱故。
望聚為論。
不善中十唯不善故。
謂嗔.及忿等七。
除谄.诳.憍取無慚愧。
故成十也。
論。
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述曰。
通前二故。
如雜集論。
善有十三門。
不善有十二門。
無記十四門。
别應對相攝。
又此二.三.四門三性。
前本識中已略辨訖。
若有為有種子者。
種子随現行彼性中攝。
然此二.三.四門。
與對法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不同。
一一對别各據一義。
四無記如大論第一。
五識不能轉心發業。
但作随轉發業。
緣威儀等故名威儀。
是威儀等心攝。
四無記具三。
除變化。
頌中第四句善.不善.俱非。
雖六識皆通三性。
問諸識性總同時者。
唯是一性。
為許同時各别性攝。
論。
有義六識至互相違故。
述曰。
自下第二诤申同異。
初文有三。
一标宗。
二立理。
三釋難。
此初二也 所以者何 此六轉識同緣外境。
諸三性等互相違故。
瑜伽第三說又非五識有二刹那相随俱生。
亦無展轉無間更互而生。
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等。
五識既無俱生之義。
是故五識三性不俱。
此立宗義同外門轉。
第一因也。
定中聞聲非我所許。
三性俱起。
設縱許者定心可然。
散位無故。
非五識中三性俱轉。
論。
五識必由至成善染故。
述曰。
第二因雲。
故成有漏。
汝宗如何善等成有漏。
問如對法雲。
漏所縛者有漏善法。
漏所随者即餘地法。
漏随順者決擇分善等。
彼豈皆與漏俱起故名有漏耶。
為答此等疑。
論。
雖由煩惱至表漏俱故。
述曰。
此即牒前漏所縛雲。
雖知如此。
而第六識中漏。
與施等不俱起。
故非有漏正因。
雖亦由之發。
而傍因故成有漏。
非是正因。
正因之言要俱起故。
即他緣縛亦傍因也。
由此大乘不緣他境。
各各别變故。
若緣他縛他。
便非各各變境。
即應我作他受果失。
此甚新義。
以有漏言正表此法與漏俱故。
論。
又無記業至得成有漏。
述曰。
若以漏發名為有漏。
如無記業如何有漏。
彼非煩惱引故。
如無漏善。
若言由他緣縛。
亦如前破。
論。
然諸有漏至方成有漏。
述曰。
第三成有漏義。
諸有漏法。
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
互相增益方成有漏 自身者。
簡他身。
不縛己 現行。
簡種子。
唯種不縛。
故對法等雲漏所随謂逐他地者。
但言漏随不言縛他地。
複不相增益故 俱生俱滅。
簡前後發 相增益者。
遞為緣相生義。
正解漏義簡無漏法。
論。
由此熏成至有漏義成。
述曰。
有漏現行起故。
熏成有漏種。
後時善等起有漏義成。
亦非無始無因故成有漏。
亦非漏種逐故成有漏。
論。
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述曰。
異生三種既然。
有學亦爾。
有煩惱俱故第七未滅。
餘識之中必無煩惱與善俱故。
為會前疑。
論。
無學有漏至于理無違。
述曰。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
而猶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
對法第三雲。
漏種類者謂無學身諸有漏法。
以先有漏後名種類。
小乘等不然。
先無有漏種子故。
今亦非種類。
論。
由有末那至此第七識。
述曰。
第三總結。
若有第七恒起我執。
故善等法成有漏也。
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
望此極差。
論。
證此識有至應随信學。
述曰。
自下第三結會。
今且随攝大乘第一說有六證。
總結前也。
理第三文。
此說八識。
何故阿含經等中說有六識。
論。
然有經中至随轉理門。
述曰。
總第三文也。
此有二義。
一随轉理門。
依小根器未建立于第七.八者說故。
論。
或随所依至實有八種。
述曰。
此第二解。
依不共根.不共境故。
說有六種。
非謂盡理 而識類别實有八種 大乘之中于處門中不開識者。
以此理通。
第八卷中當廣證理。
上來已解第二能變。
自下次解第三能變。
論。
如是已說至其相雲何。
述曰。
于中有二。
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
第二舉頌依問正答 就此能變總有九頌。
以九門分别。
第一出能變差别。
第二自性。
第三行相。
第四三性。
第五心所相應。
第六三受俱起。
第七所依。
第八俱轉。
第九起滅。
唯有四頌所明。
可知 然中間有初遍行等五頌。
重明前相應法體。
非别分别六識之門 雖有九頌總束為三段 一明初四門。
即此一頌是 二心所相應.及三受俱。
次六頌是。
三依止.俱轉.起滅。
後二頌是。
論。
頌曰至善不善俱非。
述曰。
今初頌中有四門義。
如文可知。
論。
曰至能變識相。
述曰。
于此釋中。
初釋六名。
次解性.相。
後辨三性 初中有二。
二句别故 能變有三。
末那第二。
此居後故。
此即第三能變。
次第二能變之後也。
此謂解頌第一句也。
論。
此識差别總有六種。
述曰。
解第二句頌于中有三。
初釋六因。
次随别解。
後顯不說。
此即初也。
六種差别至下當知。
何以言六更不分别為多或少。
論。
随六根境種類異故。
述曰。
謂根與境各有六别識随彼異。
故非多少。
亦非定别。
又明此識既随根.境有六數定明得名時非唯據一。
即于根.境二處得名。
大論亦說随根名識。
随境名識。
乃至亦名青等識等。
何者依根名六根識。
論。
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述曰。
下随别釋。
文複有二。
初别解。
後料簡。
此依主釋。
根是主故。
對法等說依眼緣色似色了别。
初句即是此識得名。
依所依故。
此各有種。
如瑜伽說。
問辨識得名。
實通根.境。
何為諸論依根得名。
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論。
随根立名具五義故。
述曰。
勝于境故偏從根稱。
何謂五義。
論。
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述曰。
謂依于根。
根之所發。
屬于彼根。
助于彼根。
如于根故 對法第二卷說。
若了别色等故名為識。
何故但名眼等識。
不名色等識耶。
以于眼等五種解釋。
非于色等 此中第一依眼之識。
彼有二義。
且如眼識。
眼中之識故名眼識。
依眼處所識得有故。
此第七啭。
及由有眼識得有故。
此第三啭 且如意識。
如何意中 雖七無處所。
而意亦依彼。
同無色所依。
在無色所依中也。
及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識。
非是境色得識住中。
不由有色識定生故。
且據粗相。
以盲冥者不能見故。
雖知有色識不必生 第二根所發者。
彼雲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
由眼變異識必變異。
如迦末羅病損眼根故。
所見青色皆以為黃。
非壞色時而識名壞。
第七如何。
謂由有此第七識故。
第六相縛不得解脫。
即其事也。
後七若無漏。
六必無漏故 第三屬于根者。
彼雲屬眼之識故名眼識。
由識種子随逐于根而得生故。
此謂生依。
非染淨依.及根本依.引發依也。
由此故知。
七于六有勢力。
謂六種子随七種子。
七種子生現時六方得起與彼力故。
不爾不生。
非色種子識種随之 此如何等。
此色有時必識所變。
如有識時必根所生。
何得識種不随色起 色是外法。
根是内法。
根恒相續。
色即不然。
不可為例 第四助于根者。
彼雲助眼之識故名眼識。
由根合識有所領受。
令根損益非于境界故。
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
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
離識之色識雖無損.益。
色有損.益故。
如為他損色。
如第六識俱無漏故。
第七損有漏成無漏故 第五如于根者。
彼雲如眼之識故名眼識。
根.識二法俱有情數。
非彼色法定是有情。
六.七亦爾。
唯内攝故 随根五義勝。
多說依根名。
問前等無間中六識皆依意。
何故第六獨名意識。
意識不然眼等可爾。
論。
雖六識身至無相濫過。
述曰。
若如所問六皆依意。
然唯第六獨依第七不共意根餘五即無。
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獨名意識。
如五識身亦依于意。
依不共根以得稱故。
彼名眼識不名意識。
此亦如是。
五義具故 問如前說依五.八依七。
何故第六稱不共依 答若染淨依.及俱有依。
七望五.八俱是所依。
然近順生不共識者。
即唯第六。
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
以六種子必随七故。
餘五等不然。
故此得名無相濫失。
此為一解。
論。
或唯依意故名意識。
述曰。
謂眼等五亦依眼等五有色根。
此第六識若等無間。
若俱有依唯依意根。
依唯意故得意識名。
五通意.色二所依故。
若爾七.八二識亦唯依意。
或第八識唯依于意。
第七依心。
應名心識。
或名意識。
論。
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述曰。
謂識有六相望辨名。
第八名心。
第七名意。
非此所況故例非成。
不望彼故。
若望心.意六得名者。
彼三各據一義勝故。
心攝藏法集起法勝。
意思量境恒計度勝。
意識了境從所依勝 問何故七.八不從所依以得其名。
意識即爾 答七.八相續當體彰名。
六有間斷從依得稱。
七.八據依亦有此義。
諸論但依自勝立名。
六對七.八以得名識。
兼釋七.八得名意别。
此下六識從境得名。
論。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
述曰。
此亦依士釋。
能緣彼彼境之識故。
論。
随境立名至了别名識。
述曰。
謂了境名識。
即随境立名。
順通.别名識之義故。
謂于六境了别名識。
釋順義也。
問眼識所了色亦是法。
意識所了亦有色等。
何故眼識不名法識。
第六意識不名色識。
為答此問故次論雲。
論。
色等五識至了一切法。
述曰。
前之五識唯了色等。
境界狹故不名法識。
第六法識能了一切法。
了境寬故不名色等識。
又第六識更為别解。
論。
或能了别法獨得法識名。
述曰。
謂十二處中别名法者。
謂第六外處。
别名為法不與餘境共同名故。
此之别法第六能了。
從獨所了以得彼名。
故唯第六識若法識也。
亦從不共得法識名。
此能了言即是見分。
分别之言即是相分。
非謂别上有了字故遂言了别也 或彼法處六能了别獨名法識。
即了别言唯在見分。
亦有此義。
然不共名别。
是本義意。
論。
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述曰。
由斯理故六識得名互有所長。
無相濫失。
俱舍雲。
雖色等境通皆名法。
但法界名法。
餘不名法。
雖标總稱而即别名。
意能了此故名法識。
問六識得名依根依境。
為唯凡有。
通在三乘。
論。
此後随境至無相濫失。
述曰。
下料簡也。
随境立名。
意名可爾。
然前五識依五色根未自在說。
薩遮尼乾子經是此論證。
正法念經違此應會。
蛇眼聞聲是正量部。
非大乘義。
大乘不然。
故不違也。
若得自在根互用故何名自在。
如佛地論轉五識時。
總有二解。
或從初地即名自在。
無漏五識現在前故。
或成佛時成所作識彼方起故。
然有别義入地菩薩無漏五識雖不現前。
得後得智引生五識。
于淨土等中現神變事。
何妨五識一一通緣一切異境界。
不思議力所引生故 或有别義。
七地已前由有煩惱現行不絕。
未殊勝故不名自在。
入八地已去煩惱不行。
純無漏起。
引生五識可得互緣方名自在。
論。
莊嚴論說至同類境說。
述曰。
彼第二卷中菩薩品說。
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地。
或即初地。
或入八地。
此是本義。
彼論一依粗顯。
二依同類。
實緣一切皆無障礙。
為緣如不。
西方二說。
一雲許緣。
佛智通故。
二雲不緣。
名成所作緣事智故。
準下論文此解為勝。
然甚難知。
如何諸根說名互用證此識義。
一根發識緣一切境。
舉所依根顯能依識 如何互用。
了色名眼不至能取。
法相所談。
了觸名眼令至能取。
豈非雜亂 名字于法非即铨定。
是客名故。
了色名眼。
且依小聖.異生身說。
若據佛位了觸亦名眼。
此文為證。
二得名中。
但随第一依根受稱。
通在自在位無相濫失。
如樞要說。
論。
佛地經說至無此能故。
述曰。
佛地論第六廣解此義 三業化合有十種。
其四記等亦如彼說 決擇心行。
即八萬四千法門意業化也。
四記亦爾。
佛地經說。
身化有三。
一現神通化。
二現受生化。
三現業果化 語化亦三。
一慶慰語化。
二方便語化。
三辨揚語化 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
二造作意化。
三發起意化。
四領受意化 此中所說決擇有情心行差别。
初意化也 賢劫經第二卷說。
最初修習法波羅蜜多。
乃至最後分布佛體波羅蜜多。
三百五十。
一一皆具六到彼岸。
如是總有二千一百。
對治貪.嗔.癡。
及等分有情心行。
八千四百。
除四大種。
及六無義所生過失。
十轉合數八萬四千 領受化中作四記等。
謂一向記.分别記.返問記.應置記。
此中複有人法不同。
如别抄中當廣分别 其身化中。
佛地經說現業果化現根心等。
然瑜伽說四事不可化。
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
與彼相違準下第十說不化心。
依二乘等說。
業果等亦爾。
故知在佛通能化之。
又佛化之無實勝用故名不化。
似化亦得。
由智境遍故有此能。
問此本頌文雖明唯識但說見分。
然見依根起。
相猶見生。
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論。
然六轉識至故此不說。
述曰。
下顯不說。
共依下說。
且顯不共依 頌中不說。
一色粗而且顯。
二乃諸論皆有彼此極成。
故本頌文更不别說。
此即會本文無說根.境之頌。
謂本頌中初能變識。
唯明所緣不明所依。
第二能變俱明二種。
此之六識明其所依不明所緣。
以粗而且顯又複極成。
頌文略而不說。
論。
前随義便至義便當說。
述曰。
然所依少别前已廣論。
所緣别者義便當說。
謂次下引雲眼識雲何即是說也。
宗明唯識故不明境 又解前文非明頌無。
我長行中以粗顯故不别說也。
謂如瑜伽等說。
眼謂四大所造淨色為性有見有對。
各從自種生。
或是異熟。
或是長養。
通何界系。
漏.無漏等。
斷.不斷等。
有衆多門。
非此所明我亦不說。
此解第二句差别有六種訖。
即前言種類義是差别義。
謂随六根.境立六識名。
即義差别有六種也。
自下解第三句第二三門也。
論。
次言了境至為行相故。
述曰。
于中有二。
初釋頌。
後會經。
此初也。
如前第七性相中解。
論。
由斯兼釋至名為識故。
述曰。
釋心.意.識三種名中所名識别名也 能了别境名為識故。
謂了别行粗故。
非心.意名識。
論。
如契經說至了别諸法。
述曰。
下會經也。
此言可解。
謂有問言。
且如眼識。
亦依餘根。
緣境通能了一切法。
雲何但說依眼了色。
不言依六.及七.八識了聲等耶。
牒經問已。
為答此問故次論雲。
論。
彼經且說至見分所了。
述曰。
彼經且說諸所依中不共所依。
簡餘依也 未轉依位。
簡已轉依緣一切法。
但言緣色等 見分所了。
簡自證分。
其實五識亦了識等。
若依餘根.轉依位.自證分等。
義即不定。
亦了聲等。
乃至廣說今此且據少分位說。
非究竟言 有義此解非稱論文。
此中論雲如經說等。
但明六識之次。
引彼六識之經。
證成六識自性。
非為前伏難有此論也 即第三句了境為性相。
體.相二門 了者即通自性 自性即自證分 行相即是識之見分。
緣相為境。
自證為見之依緣見為境。
是故總言了境為性相 又解不須如是分别。
此中但解了境者。
是識自性。
亦是行相。
行相是用故。
論。
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述曰。
餘依者。
即分别依.染淨依.根本依。
如前第四卷解。
若依境立名。
如次前說 餘了者。
若自證分。
如第二卷解。
若自在五識見分境。
如次前說。
故此總言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雖後明四智。
今但指前。
今應義準因果十八界為緣不同 頌曰。
因見各随應。
五三六有二。
六一一不定。
自在.等分别。
所依之頌如前已說 準前文中。
且依不共依。
簡因.無間.及染.同境.共依等故。
未自在位非他所引。
若由他力定.通所引。
亦緣法故 又此應說三界系.不系之識。
異生.聖者三乘人等緣境分齊。
如對法第二末。
六十五等抄說。
次第三段。
将解第四三性之門。
初寄問起。
後依問答。
論。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
述曰。
此即問起。
然前第八識。
辨心.心所已。
方說言是無覆無記。
今者解識即辨其性。
前顯心.心所法其性必同。
所以解心所已方始解性。
今者識後明性。
顯此聚亦爾。
但是影顯二文令相互照。
又彼諸法不定通三性。
此定通故。
使後學之惠起異論端故。
下答之中。
初舉頌。
下别釋。
論。
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述曰。
此舉頌答。
即顯六識并通三性。
論。
俱非者至故名俱非。
述曰。
别釋有三。
初正解頌文。
次诤申同異。
後顯果位是何性攝 初中又二。
初解三性。
名字隐故先解。
是何謂無記性。
謂三性中無記性也。
何名俱非。
顯彼自性非善.不善二種自性故名俱非。
釋無記名下自别出。
且何名為善。
論。
能為此世至故不名善。
述曰。
謂一一法要令此.他二世順益方名為善。
謂有漏善前世益。
今世益後世益。
俱得樂果人.天所仰。
無漏有為.無為亦爾。
此世.他世違越生死。
有得有證。
及由涅槃。
獲二世益。
非生惡趣等。
故并名為善 人.天樂果唯順益一世。
非二世故不名為善。
是無記果法故。
體非是善。
于後世中作衰損故 不作此解便有問言若順益名善。
人.天樂果亦現益故應名為善。
為答此問故說彼非。
論。
能為此世至故非不善。
述曰。
此中不善。
翻善可知。
惡趣苦果。
今解彼文準前亦爾。
但是無記苦果。
令身苦故。
論。
于善不善至故名無記。
述曰。
此違順益.損。
其義易知。
體非殊勝不可記别。
即是第一解三性名已。
次顯識俱。
今依大乘。
亦得三性各有四種。
諸論總收亦有此義。
于理不違。
故别建立。
如前已說。
論。
此六轉識至是善性攝。
述曰。
此中未必要十一法俱。
如不定地唯十法俱故。
此舉一聚總有為言。
論。
與無慚等至不善性攝。
述曰。
義準不善返善亦爾。
非必十法俱故。
望聚為論。
不善中十唯不善故。
謂嗔.及忿等七。
除谄.诳.憍取無慚愧。
故成十也。
論。
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述曰。
通前二故。
如雜集論。
善有十三門。
不善有十二門。
無記十四門。
别應對相攝。
又此二.三.四門三性。
前本識中已略辨訖。
若有為有種子者。
種子随現行彼性中攝。
然此二.三.四門。
與對法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不同。
一一對别各據一義。
四無記如大論第一。
五識不能轉心發業。
但作随轉發業。
緣威儀等故名威儀。
是威儀等心攝。
四無記具三。
除變化。
頌中第四句善.不善.俱非。
雖六識皆通三性。
問諸識性總同時者。
唯是一性。
為許同時各别性攝。
論。
有義六識至互相違故。
述曰。
自下第二诤申同異。
初文有三。
一标宗。
二立理。
三釋難。
此初二也 所以者何 此六轉識同緣外境。
諸三性等互相違故。
瑜伽第三說又非五識有二刹那相随俱生。
亦無展轉無間更互而生。
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等。
五識既無俱生之義。
是故五識三性不俱。
此立宗義同外門轉。
第一因也。
定中聞聲非我所許。
三性俱起。
設縱許者定心可然。
散位無故。
非五識中三性俱轉。
論。
五識必由至成善染故。
述曰。
第二因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