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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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例應然。
亦有别根故。
此如對法第二卷說眼識依眼中。
屬眼之識處說。
第三結雲。
由此彼非是。
論。
是故應言至同時意識。
述曰。
二總結正。
其前五識各定有二依。
謂五色根。
增上緣攝。
非如種子。
及用第六。
同時意依。
瑜伽第三.七十六.五十五雲必俱故。
七.八疏故。
非與此力。
故不名依。
論。
第六轉識至為俱有依。
述曰。
意識與七同緣.不緣皆定依故。
若與五同緣。
亦依五識。
如前教證。
論。
第七轉識至謂第八識。
述曰。
以七有轉易。
如六有俱有依。
論。
唯第八識至無俱有依。
述曰。
以于因中不轉易故。
不假俱依不違聖教。
就廣第二俱有依中。
上來二師别說為理引教如前 自下第三淨月等師複非前義。
論。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
述曰。
于中有三。
初立理。
次結正。
後指前 立理有三 此說者。
指次前 言猶未者。
明理未足。
即是可止之辭。
于次前說有所述可。
有所阙少差别之義。
其述可者下自指之。
餘如前說更不别叙。
所差别者今正叙之。
論。
第八類餘至有俱有依。
述曰。
總例餘識令八有根 量雲。
第八之識。
有但有根。
與餘七識同識性故。
如餘七識 此即對前。
次前師故得為因也 若對初師即第七識為不定過。
以彼不許有此依故。
前師問曰。
前七别依已如前辨。
前第八所依謂以何法。
論。
第七.八識至斯有何失。
述曰。
謂此二識恒俱轉故令互相依 量雲。
其第八識。
應依于他恒轉之識。
以恒起故。
如第七識 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過。
不能自依故。
若不言恒轉雲第七識。
即無同喻過。
第七不依第七識故 若言識性為因。
令依第七。
即第七前五為不定失 又此恒轉言便無用 今但言依他恒轉識。
明令依第七。
以七恒轉餘皆間斷故。
即此總出依第七也。
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令有所依。
論。
許現起識至許依現識。
述曰。
謂共許現行識以種為依。
故今令種應依現識。
若謂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為因緣依者。
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喻過。
俱有依故 問曰種望現。
現望種。
皆是因緣如前已解。
何故今言亦應為依等 今助解雲。
雖許種望于現。
現望種。
為因緣依。
然不名種子依現非種子故。
既現行與種子非種子依。
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
又現行望種雖是因緣。
然異熟現行不能熏成種。
于種無力非因緣依。
故此不言餘心現行望自種子。
但言異熟現行望之。
餘皆能熏故 又諸識現行異熟心皆有俱有依。
已如前解。
而種望彼現非因緣亦同于此。
今略不述。
今不說依于種無力故。
但今說彼第八識故。
唯第八種望現是依。
現行有二。
一是異熟識。
二是能熏識。
此種望彼彼皆是依不。
論。
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
述曰。
皆是依義。
謂彼能熏六.七現行。
是新所熏種子生依。
是本有種子長依。
前彼本無故。
後此令增故。
以能熏現行為生長依。
以異熟識為住依。
第八現行雖不生種。
種依彼住故。
以異熟識現行為住依。
問若言初生及增長。
唯可說能熏。
若言相續住。
唯可說異熟。
何須雙說。
論。
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述曰。
以是義故二皆是依。
始末為論故。
此令異熟種以現行為依。
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為例。
此并新舊合用之義。
自下第三令第八識亦依色根。
論。
又異熟識至依色根轉。
述曰。
此初總出令依色根。
後引經論。
文易可知。
第二引經。
論。
如勢經說至恒相續轉。
述曰。
楞伽經文。
勘彼文同 遍依根者。
異五識故。
随所有根皆能依故。
餘文可解。
論。
瑜伽亦說至有色根身。
述曰。
瑜伽八證中。
五十一。
顯揚.對法等皆同此。
眼等六識各别依故。
不能執受有色諸根。
謂八證中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
量如前卷已解說。
以六識為各别依故。
不能執受五種色根。
明第八識遍依諸根故能執受。
論。
若異熟識至非能執受。
述曰。
量斥前師。
若第八識不遍依諸根。
而能執受者。
六識應然。
并非遍依故。
全分不依能執受者。
第六應然。
亦全不依五色根故 量雲。
汝異熟識。
非能執受。
不遍依止有色根故。
如前六識 以無過量令非執受故 或前六識亦能執受有色根身。
以性是識不遍依止有色根故。
如汝所許第八識性 若但第六為量。
因雲無有少分依色根故。
如汝許第八。
此為大失。
故依色根。
論。
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述曰。
謂彼論以各别依故。
六種轉識非能執受。
五識不成。
然第六識不别依色根。
何得以此因為比量。
如前十證第四有證。
彼論雖言各别依故不能執受。
即是顯彼非遍依故不能執受。
若不爾者各别依故。
即無同喻 應雲。
六種轉識。
非能執受。
非遍依故。
如電光等 今取言非遍依因故與此為不定。
為如電等非遍依故。
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色根身。
為如所許第八識性非遍依故。
我此六識而能遍執有色根身。
因既無不定。
故知第八亦依色根。
第二總結歸申正義。
論。
是故藏識至亦依色根。
述曰。
第八現起定恒依一依。
常與一識俱轉故。
即第七識。
此通三界。
在有色界亦依色根。
即現行識。
此不定故。
有此二俱有依。
論。
若識種子至亦依能熏。
述曰。
第八現行是住依故。
又随新熏.本有種子。
初熏習位或生或長。
亦依能熏。
則有二依後不定故。
此顯第八現.種所依與前有别。
論。
餘如前說。
述曰。
第三指前。
義無别故。
餘指如前。
自下第四護法菩薩解 于中有三。
一總斥前師。
二申義指。
三總結正。
論。
有義前說至與依别故。
述曰。
此總非前。
而本未了何謂依義。
從下而征。
解亦應爾。
論。
依謂一切至而得生住。
述曰。
下申正義指 文複有二。
初解依.所依别。
後解具依多少 初中又有二。
先解二别。
後解違文。
此出依體。
即攝有為 何者依義 以有為法杖因托緣而得生.住。
不問因緣.及餘三緣。
望此有力皆是依故。
諸法新起名為得生。
本來無故。
如新熏種等 若法本有名而得住。
非新生故。
如本有種等 新熏因者即現行法 緣者即本識等餘之三緣 本有因者前自類法 緣者即現行有漏法等。
論。
諸所杖托至互相依等。
述曰。
其喻可知。
此即所依亦名為依。
依義通故。
諸無為法與有為法能為緣故。
亦是有為諸法之依。
可托彼生故。
諸有為法非無為依。
不托此等而生.住故。
論。
若法決定至即内六處。
述曰。
此解所依.及所依義 所以者何 具此四義乃名所依 一決定義。
有法若依此生。
無時不依此生。
故言決定。
簡第六識以五識為依。
彼不定故。
第六生時五不定有。
不以五為依 及簡第八以五根為依。
設無五根亦得生故 又簡七.八以五.六為依。
七.八恒轉。
五.六間斷故 即一切種子望能熏現行彼非所依。
後無現行自相續故非決定義。
并别境善.染等非但阙自在亦阙決定。
唯除遍行.及色行蘊少分 若爾四大種.及五根扶塵.四大。
應與五識而為所依。
命根.種子.及無為等。
應與諸法亦為所依。
并決定故 不爾。
即五蘊中除識蘊少分相望 二有境義。
雖是決定體須有境。
即簡四大.五有色塵.及諸種子.與現行法.一切無為為所依義。
并非有境故。
及不相應體雖是假如命根等亦是決定。
是非有境故此簡之。
即色蘊中唯除五根。
所餘色蘊.及不相應行蘊.五蘊種子。
故前所難彼非所依 若爾遍行五應是識所依。
亦是決定。
有境法故 不爾三為主故。
雖體決定.亦是有境。
謂要是主有自在力令餘法生。
即簡遍行.及餘心所為餘所依 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緣。
即顯種子不以本識而為所依。
種子不能取所緣故。
此簡受.想蘊全.行蘊少分 總而言之。
合除色.識蘊少分。
受.想.行三蘊.五蘊種子。
及無為法全。
即唯五根.及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
四義具足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故。
一一簡中皆須置此言。
所簡之法不具四義令心.心所生故 今釋所依雖具四義。
而以義準由少義理。
謂自身識為依。
非後為前前為後依。
及他為自依故此所依義。
他為自不決定。
前後相望入後依攝非此所依。
五識皆應以身根為所依。
無所阙故。
此亦不然。
略有二解。
如樞要說。
其體是何。
謂内六處。
即是五根.及意根也。
論。
餘非有境定為主故。
述曰。
謂前所除六處之餘。
皆非有境。
非定。
非主。
故前除蘊。
除界除處應盡。
當知以非有境.定.為主故 何以簡餘先言有境。
次有定言 顯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說故 何以知然依.所依别。
五十五雲。
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 答由一種類托衆所依差别轉故。
雖有為法無無依者。
然非此中所說依義。
唯恒所依為此量故 此中唯一種類托衆所依者。
顯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
唯心.心所有此所依。
非所餘法有所依故。
餘法但名有依非所依義。
乃至唯恒所依為此量故。
即是此中決定之義。
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
體是所依心所即非。
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
此如何等。
論。
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述曰。
如世間王為臣所依。
非如臣等為王所依。
以非主故。
此喻但據少分為論。
體不相似。
臣與王非六處。
定等四義不具故。
非所依據一邊說。
不得更互為因依故。
此所說喻非具正合。
論。
故諸聖教至無所緣故。
述曰。
即前有境眼等為果。
無所緣境故非有所依。
此解所有.能依。
翻出能有所依。
以顯所有所依之義。
四義不具色等非依。
即第二義非有境簡。
論。
但說心所至彼非主故。
述曰。
但說心所心為所依。
依于心故心為所主 不說心所為心所依。
以彼心所體非主故。
即第三義。
此是依外别簡之法。
故重言之。
然諸識相望有不得者。
此第一義。
略而不論。
下出依中正簡之故。
問如前第三本識五數。
解五平等義中。
言而時依同所緣事等。
即以所依說為依等。
如瑜伽第一。
五識所依有三。
一種子依。
乃至第三等無間依。
前此論言諸心.心所皆有所依。
然所依有三。
即以種子.等無間依皆名所依。
何故此中定以六内處為所依。
餘但是依。
論。
然有處說至皆随宜假說。
述曰。
此解相違。
如次前引所依為依。
皆是随宜假說。
一随情宜。
二随文宜假說。
所依為依。
依為所依。
非謂依.所依互得相因。
今思審者所依可說依。
依義通故。
有依非所依。
所依義局故。
既爾幾識有此俱有所依。
論。
由此五識至六七八識。
述曰。
下解具依多少 于中有二。
初解識依。
後解心所 初中複四。
一解五識。
二解第六。
三解第七。
四解第八。
此即初也 眼等五識有四所依。
謂五色根.六.七.八識。
以五根為依。
如大論.對法第一等非一 以六.七.八為所依出何典記。
亦有誠證。
如解深密七十六等。
說五識起時必有一分别意識。
如前數引。
雖或不同境。
由六有方生。
如定中聞聲等。
此亦同緣故。
不見無意識時。
五識獨起聞文。
故世親攝論第四雲五識以意為依。
意散亂時五不生故。
準彼明五以六為依 何故得知以七為依 如無性攝論第一證有第七中言。
謂若不說有染污意。
義不符順等。
此中意言。
由有第七識染故。
施等有漏善法不成無漏。
為彼染識之所漏故。
如彼引頌言。
如是染污意。
是識之所依。
此未滅識縛。
終不得解脫等 世親攝論第一雲。
非是異生一期身中。
離此我執應正道理。
故知五識成有漏中。
其第七識乃至彼未究竟滅。
終不成無漏。
如後卷說。
故五識有漏 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 世親攝論第一五同法中。
彼五識身有五根.阿賴耶識為俱有依。
此亦如是。
有染污意.阿賴耶識為俱有依等。
不能煩引 無性五同法雲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
然不應立為此别依。
是共依故。
因緣性故。
現行是共依。
種子是因緣 瑜伽.顯揚亦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色根。
五種識身依之而轉等 又顯揚第一解阿賴耶識。
雲與轉識等作所依因。
此文亦證與六.七為依。
下一一引此等非一。
故知五識以本識為共所依。
文雖有四與諸論同。
何故五識要須具四。
論。
随阙一種至所依别故。
述曰。
望彼五識并有力故具前四義。
故于此四中。
若随阙一種。
五識必不轉故 此四何别。
五根與五識為同境依共取現境故。
餘則不定。
獨得此名。
第六意識與前五識為分别依。
與依同緣分别境故。
五雖無分别。
意是分别為無分别依。
如五十五說有分别心.無分别心。
當言同緣現在境。
乃至由三因故等。
雖有不同緣如定中聞聲等。
從多分.及長時為論。
故言分别依。
此據散位非謂定心 或分别言非謂散心。
後得智中緣事之智亦名分别。
是彼類故。
無不遍失。
定中之心亦名分别。
故第六識唯得此名。
第七與五識為染淨依。
五識由此根本染故成有漏。
根本淨故成無漏。
全成淨已不漏五識。
名根本淨 因中第六起善心時不漏五識。
但由七故一切時漏。
乃至意識善心亦為彼漏故 其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
如前說故。
故此四依其義差别 若爾何故如對法第一等。
言眼識者依眼緣色似色了别。
乃至廣說。
論。
聖教唯說至近相順故。
述曰。
言五根者。
以不共故。
餘識不依故。
一也 又此必與五識同境。
二也 此又相近。
餘依遠故。
三也 又此相順。
餘境别故。
四也 所以不說餘之三依。
下第二段也。
論。
第六意識至必不轉故。
述曰。
此第六識唯二所依。
引證如前。
其文可解。
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
雲由有阿賴耶識故有末那。
末那為依意得轉等。
如前攝論共依文等是。
問五俱必有意五以意為依。
意了五不無。
五應為意依。
為釋此難。
論。
雖五識俱至故非所依。
述曰。
雖五識俱意識明了。
而不定有。
無五識時意識亦有。
故此不說。
不取為所依。
可是依義。
何故餘處如對法第二等。
又意依有二。
一無間滅意。
是後世依。
二俱有依。
謂第七不言第八。
論。
聖教唯說至近相順故。
述曰。
以染淨依故。
所以如前。
一也 同轉識攝。
二也 近三也 相順者。
多引意識起染污執等由第七識。
故言相順俱計度故。
非如第八。
四也。
所以第八有處不說。
下第三段也。
論。
第七意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
此依第八。
如六十三說第七為意識。
正與此同。
八若無時七亦無故。
瑜伽論說由有本識故有末那等。
又無性言本識是共依。
故知此所依。
論。
如伽他說至餘轉識得生。
述曰。
楞伽經第九卷總品中頌。
舊偈雲依止阿梨耶。
能轉生意識。
依止依心意。
能生于轉識。
稍與此别。
準此前依足為好證。
今文可解。
論。
阿賴耶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
下第四段有四。
一标宗。
二引證。
三會違。
四解種。
第八所依唯亦一種。
謂第七識。
第七若無八不轉故。
何以知然。
論。
論說藏識至此即末那。
述曰。
下引證也。
六十三說恒與末那一俱轉故 又說藏識恒依染污。
即如無性第三卷雲或有說言。
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污依。
同世親說。
由此既言恒依染污。
故知第八以七為依 前第三師初以七為八依 量雲。
是識性故。
有俱有依。
或應依無間斷識。
識體無間斷故。
如第七 故此第八有俱有依。
如前師成立。
此等諸說第三及第四說第八有依謂第七者。
皆是三位有第七識。
前第一師難言無者與七為例。
言恒相續。
故無有依亦是此流。
第二師說唯獨不許第八有依。
即是三位無第七家。
亦作此義無相違故。
前第二師等問。
第八既有依謂第七。
何故說三位無第七。
即依義不定故。
論。
而說三位至此亦應爾。
述曰。
下會違也。
論主答曰。
依有覆說謂三位無。
随何乘障有覆性說。
無有覆故言無末那非謂無體。
不障彼乘之識。
或無漏識。
亦得有故。
如五十一言四位無阿賴耶。
非無第八之體。
此類應然。
非無第七之體。
既不間斷故得為依 言三位者。
六十三等說。
謂滅盡定.無學位.聖道現前 四位無阿賴耶者。
即五十一.及顯揚十七等四句中。
成就轉識非阿賴耶。
謂聲聞.獨覺.不退菩薩.如來。
不入無心位 問六七為依。
非七轉時六不轉。
八七為依。
七既轉時八應轉。
又八為七依。
依轉七亦轉。
八七為依。
依轉八亦轉。
于此義中應設功力。
此中轉者。
謂轉無漏。
又各别依故因。
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
是遍依故。
何故不說。
論。
雖有色界至非所依攝。
述曰。
阙一義故但可為依。
而非所依。
亦不違論。
第三師雲。
諸識種子應有所依。
七.八現行識具三義。
如前理說。
論。
識種不能至而無所依。
述曰。
下解種子。
其種子識不能現緣自親現行所緣之境。
前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是所依義。
種非心.心所故。
由阙一義故。
可有依非有所依攝 又解此文現行不以種為所依。
阙有境義非現所依 此中二解。
一簡現行第八非種所依。
二簡種子非現所依 此等諸解雖文不同理切論成。
妙符中者其第四說。
論。
心所所依至相應之心。
述曰。
第二段解心所也。
心所之法随識應說。
始但有四乃至有一。
複各加自相應之心即相應依。
初五識心所有五所依。
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依。
此前三師皆随自所立識所依說其多少。
複各加自相應之依。
論。
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述曰。
三總結正。
第四說者妙符理教。
如前所引。
此等義理諸論雖有。
由文散隐諸賢勿究。
今類夜光顯彼義矣。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
亦有别根故。
此如對法第二卷說眼識依眼中。
屬眼之識處說。
第三結雲。
由此彼非是。
論。
是故應言至同時意識。
述曰。
二總結正。
其前五識各定有二依。
謂五色根。
增上緣攝。
非如種子。
及用第六。
同時意依。
瑜伽第三.七十六.五十五雲必俱故。
七.八疏故。
非與此力。
故不名依。
論。
第六轉識至為俱有依。
述曰。
意識與七同緣.不緣皆定依故。
若與五同緣。
亦依五識。
如前教證。
論。
第七轉識至謂第八識。
述曰。
以七有轉易。
如六有俱有依。
論。
唯第八識至無俱有依。
述曰。
以于因中不轉易故。
不假俱依不違聖教。
就廣第二俱有依中。
上來二師别說為理引教如前 自下第三淨月等師複非前義。
論。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
述曰。
于中有三。
初立理。
次結正。
後指前 立理有三 此說者。
指次前 言猶未者。
明理未足。
即是可止之辭。
于次前說有所述可。
有所阙少差别之義。
其述可者下自指之。
餘如前說更不别叙。
所差别者今正叙之。
論。
第八類餘至有俱有依。
述曰。
總例餘識令八有根 量雲。
第八之識。
有但有根。
與餘七識同識性故。
如餘七識 此即對前。
次前師故得為因也 若對初師即第七識為不定過。
以彼不許有此依故。
前師問曰。
前七别依已如前辨。
前第八所依謂以何法。
論。
第七.八識至斯有何失。
述曰。
謂此二識恒俱轉故令互相依 量雲。
其第八識。
應依于他恒轉之識。
以恒起故。
如第七識 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過。
不能自依故。
若不言恒轉雲第七識。
即無同喻過。
第七不依第七識故 若言識性為因。
令依第七。
即第七前五為不定失 又此恒轉言便無用 今但言依他恒轉識。
明令依第七。
以七恒轉餘皆間斷故。
即此總出依第七也。
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令有所依。
論。
許現起識至許依現識。
述曰。
謂共許現行識以種為依。
故今令種應依現識。
若謂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為因緣依者。
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喻過。
俱有依故 問曰種望現。
現望種。
皆是因緣如前已解。
何故今言亦應為依等 今助解雲。
雖許種望于現。
現望種。
為因緣依。
然不名種子依現非種子故。
既現行與種子非種子依。
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
又現行望種雖是因緣。
然異熟現行不能熏成種。
于種無力非因緣依。
故此不言餘心現行望自種子。
但言異熟現行望之。
餘皆能熏故 又諸識現行異熟心皆有俱有依。
已如前解。
而種望彼現非因緣亦同于此。
今略不述。
今不說依于種無力故。
但今說彼第八識故。
唯第八種望現是依。
現行有二。
一是異熟識。
二是能熏識。
此種望彼彼皆是依不。
論。
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
述曰。
皆是依義。
謂彼能熏六.七現行。
是新所熏種子生依。
是本有種子長依。
前彼本無故。
後此令增故。
以能熏現行為生長依。
以異熟識為住依。
第八現行雖不生種。
種依彼住故。
以異熟識現行為住依。
問若言初生及增長。
唯可說能熏。
若言相續住。
唯可說異熟。
何須雙說。
論。
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述曰。
以是義故二皆是依。
始末為論故。
此令異熟種以現行為依。
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為例。
此并新舊合用之義。
自下第三令第八識亦依色根。
論。
又異熟識至依色根轉。
述曰。
此初總出令依色根。
後引經論。
文易可知。
第二引經。
論。
如勢經說至恒相續轉。
述曰。
楞伽經文。
勘彼文同 遍依根者。
異五識故。
随所有根皆能依故。
餘文可解。
論。
瑜伽亦說至有色根身。
述曰。
瑜伽八證中。
五十一。
顯揚.對法等皆同此。
眼等六識各别依故。
不能執受有色諸根。
謂八證中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
量如前卷已解說。
以六識為各别依故。
不能執受五種色根。
明第八識遍依諸根故能執受。
論。
若異熟識至非能執受。
述曰。
量斥前師。
若第八識不遍依諸根。
而能執受者。
六識應然。
并非遍依故。
全分不依能執受者。
第六應然。
亦全不依五色根故 量雲。
汝異熟識。
非能執受。
不遍依止有色根故。
如前六識 以無過量令非執受故 或前六識亦能執受有色根身。
以性是識不遍依止有色根故。
如汝所許第八識性 若但第六為量。
因雲無有少分依色根故。
如汝許第八。
此為大失。
故依色根。
論。
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述曰。
謂彼論以各别依故。
六種轉識非能執受。
五識不成。
然第六識不别依色根。
何得以此因為比量。
如前十證第四有證。
彼論雖言各别依故不能執受。
即是顯彼非遍依故不能執受。
若不爾者各别依故。
即無同喻 應雲。
六種轉識。
非能執受。
非遍依故。
如電光等 今取言非遍依因故與此為不定。
為如電等非遍依故。
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色根身。
為如所許第八識性非遍依故。
我此六識而能遍執有色根身。
因既無不定。
故知第八亦依色根。
第二總結歸申正義。
論。
是故藏識至亦依色根。
述曰。
第八現起定恒依一依。
常與一識俱轉故。
即第七識。
此通三界。
在有色界亦依色根。
即現行識。
此不定故。
有此二俱有依。
論。
若識種子至亦依能熏。
述曰。
第八現行是住依故。
又随新熏.本有種子。
初熏習位或生或長。
亦依能熏。
則有二依後不定故。
此顯第八現.種所依與前有别。
論。
餘如前說。
述曰。
第三指前。
義無别故。
餘指如前。
自下第四護法菩薩解 于中有三。
一總斥前師。
二申義指。
三總結正。
論。
有義前說至與依别故。
述曰。
此總非前。
而本未了何謂依義。
從下而征。
解亦應爾。
論。
依謂一切至而得生住。
述曰。
下申正義指 文複有二。
初解依.所依别。
後解具依多少 初中又有二。
先解二别。
後解違文。
此出依體。
即攝有為 何者依義 以有為法杖因托緣而得生.住。
不問因緣.及餘三緣。
望此有力皆是依故。
諸法新起名為得生。
本來無故。
如新熏種等 若法本有名而得住。
非新生故。
如本有種等 新熏因者即現行法 緣者即本識等餘之三緣 本有因者前自類法 緣者即現行有漏法等。
論。
諸所杖托至互相依等。
述曰。
其喻可知。
此即所依亦名為依。
依義通故。
諸無為法與有為法能為緣故。
亦是有為諸法之依。
可托彼生故。
諸有為法非無為依。
不托此等而生.住故。
論。
若法決定至即内六處。
述曰。
此解所依.及所依義 所以者何 具此四義乃名所依 一決定義。
有法若依此生。
無時不依此生。
故言決定。
簡第六識以五識為依。
彼不定故。
第六生時五不定有。
不以五為依 及簡第八以五根為依。
設無五根亦得生故 又簡七.八以五.六為依。
七.八恒轉。
五.六間斷故 即一切種子望能熏現行彼非所依。
後無現行自相續故非決定義。
并别境善.染等非但阙自在亦阙決定。
唯除遍行.及色行蘊少分 若爾四大種.及五根扶塵.四大。
應與五識而為所依。
命根.種子.及無為等。
應與諸法亦為所依。
并決定故 不爾。
即五蘊中除識蘊少分相望 二有境義。
雖是決定體須有境。
即簡四大.五有色塵.及諸種子.與現行法.一切無為為所依義。
并非有境故。
及不相應體雖是假如命根等亦是決定。
是非有境故此簡之。
即色蘊中唯除五根。
所餘色蘊.及不相應行蘊.五蘊種子。
故前所難彼非所依 若爾遍行五應是識所依。
亦是決定。
有境法故 不爾三為主故。
雖體決定.亦是有境。
謂要是主有自在力令餘法生。
即簡遍行.及餘心所為餘所依 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緣。
即顯種子不以本識而為所依。
種子不能取所緣故。
此簡受.想蘊全.行蘊少分 總而言之。
合除色.識蘊少分。
受.想.行三蘊.五蘊種子。
及無為法全。
即唯五根.及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
四義具足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故。
一一簡中皆須置此言。
所簡之法不具四義令心.心所生故 今釋所依雖具四義。
而以義準由少義理。
謂自身識為依。
非後為前前為後依。
及他為自依故此所依義。
他為自不決定。
前後相望入後依攝非此所依。
五識皆應以身根為所依。
無所阙故。
此亦不然。
略有二解。
如樞要說。
其體是何。
謂内六處。
即是五根.及意根也。
論。
餘非有境定為主故。
述曰。
謂前所除六處之餘。
皆非有境。
非定。
非主。
故前除蘊。
除界除處應盡。
當知以非有境.定.為主故 何以簡餘先言有境。
次有定言 顯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說故 何以知然依.所依别。
五十五雲。
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 答由一種類托衆所依差别轉故。
雖有為法無無依者。
然非此中所說依義。
唯恒所依為此量故 此中唯一種類托衆所依者。
顯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
唯心.心所有此所依。
非所餘法有所依故。
餘法但名有依非所依義。
乃至唯恒所依為此量故。
即是此中決定之義。
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
體是所依心所即非。
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
此如何等。
論。
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述曰。
如世間王為臣所依。
非如臣等為王所依。
以非主故。
此喻但據少分為論。
體不相似。
臣與王非六處。
定等四義不具故。
非所依據一邊說。
不得更互為因依故。
此所說喻非具正合。
論。
故諸聖教至無所緣故。
述曰。
即前有境眼等為果。
無所緣境故非有所依。
此解所有.能依。
翻出能有所依。
以顯所有所依之義。
四義不具色等非依。
即第二義非有境簡。
論。
但說心所至彼非主故。
述曰。
但說心所心為所依。
依于心故心為所主 不說心所為心所依。
以彼心所體非主故。
即第三義。
此是依外别簡之法。
故重言之。
然諸識相望有不得者。
此第一義。
略而不論。
下出依中正簡之故。
問如前第三本識五數。
解五平等義中。
言而時依同所緣事等。
即以所依說為依等。
如瑜伽第一。
五識所依有三。
一種子依。
乃至第三等無間依。
前此論言諸心.心所皆有所依。
然所依有三。
即以種子.等無間依皆名所依。
何故此中定以六内處為所依。
餘但是依。
論。
然有處說至皆随宜假說。
述曰。
此解相違。
如次前引所依為依。
皆是随宜假說。
一随情宜。
二随文宜假說。
所依為依。
依為所依。
非謂依.所依互得相因。
今思審者所依可說依。
依義通故。
有依非所依。
所依義局故。
既爾幾識有此俱有所依。
論。
由此五識至六七八識。
述曰。
下解具依多少 于中有二。
初解識依。
後解心所 初中複四。
一解五識。
二解第六。
三解第七。
四解第八。
此即初也 眼等五識有四所依。
謂五色根.六.七.八識。
以五根為依。
如大論.對法第一等非一 以六.七.八為所依出何典記。
亦有誠證。
如解深密七十六等。
說五識起時必有一分别意識。
如前數引。
雖或不同境。
由六有方生。
如定中聞聲等。
此亦同緣故。
不見無意識時。
五識獨起聞文。
故世親攝論第四雲五識以意為依。
意散亂時五不生故。
準彼明五以六為依 何故得知以七為依 如無性攝論第一證有第七中言。
謂若不說有染污意。
義不符順等。
此中意言。
由有第七識染故。
施等有漏善法不成無漏。
為彼染識之所漏故。
如彼引頌言。
如是染污意。
是識之所依。
此未滅識縛。
終不得解脫等 世親攝論第一雲。
非是異生一期身中。
離此我執應正道理。
故知五識成有漏中。
其第七識乃至彼未究竟滅。
終不成無漏。
如後卷說。
故五識有漏 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 世親攝論第一五同法中。
彼五識身有五根.阿賴耶識為俱有依。
此亦如是。
有染污意.阿賴耶識為俱有依等。
不能煩引 無性五同法雲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
然不應立為此别依。
是共依故。
因緣性故。
現行是共依。
種子是因緣 瑜伽.顯揚亦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色根。
五種識身依之而轉等 又顯揚第一解阿賴耶識。
雲與轉識等作所依因。
此文亦證與六.七為依。
下一一引此等非一。
故知五識以本識為共所依。
文雖有四與諸論同。
何故五識要須具四。
論。
随阙一種至所依别故。
述曰。
望彼五識并有力故具前四義。
故于此四中。
若随阙一種。
五識必不轉故 此四何别。
五根與五識為同境依共取現境故。
餘則不定。
獨得此名。
第六意識與前五識為分别依。
與依同緣分别境故。
五雖無分别。
意是分别為無分别依。
如五十五說有分别心.無分别心。
當言同緣現在境。
乃至由三因故等。
雖有不同緣如定中聞聲等。
從多分.及長時為論。
故言分别依。
此據散位非謂定心 或分别言非謂散心。
後得智中緣事之智亦名分别。
是彼類故。
無不遍失。
定中之心亦名分别。
故第六識唯得此名。
第七與五識為染淨依。
五識由此根本染故成有漏。
根本淨故成無漏。
全成淨已不漏五識。
名根本淨 因中第六起善心時不漏五識。
但由七故一切時漏。
乃至意識善心亦為彼漏故 其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
如前說故。
故此四依其義差别 若爾何故如對法第一等。
言眼識者依眼緣色似色了别。
乃至廣說。
論。
聖教唯說至近相順故。
述曰。
言五根者。
以不共故。
餘識不依故。
一也 又此必與五識同境。
二也 此又相近。
餘依遠故。
三也 又此相順。
餘境别故。
四也 所以不說餘之三依。
下第二段也。
論。
第六意識至必不轉故。
述曰。
此第六識唯二所依。
引證如前。
其文可解。
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
雲由有阿賴耶識故有末那。
末那為依意得轉等。
如前攝論共依文等是。
問五俱必有意五以意為依。
意了五不無。
五應為意依。
為釋此難。
論。
雖五識俱至故非所依。
述曰。
雖五識俱意識明了。
而不定有。
無五識時意識亦有。
故此不說。
不取為所依。
可是依義。
何故餘處如對法第二等。
又意依有二。
一無間滅意。
是後世依。
二俱有依。
謂第七不言第八。
論。
聖教唯說至近相順故。
述曰。
以染淨依故。
所以如前。
一也 同轉識攝。
二也 近三也 相順者。
多引意識起染污執等由第七識。
故言相順俱計度故。
非如第八。
四也。
所以第八有處不說。
下第三段也。
論。
第七意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
此依第八。
如六十三說第七為意識。
正與此同。
八若無時七亦無故。
瑜伽論說由有本識故有末那等。
又無性言本識是共依。
故知此所依。
論。
如伽他說至餘轉識得生。
述曰。
楞伽經第九卷總品中頌。
舊偈雲依止阿梨耶。
能轉生意識。
依止依心意。
能生于轉識。
稍與此别。
準此前依足為好證。
今文可解。
論。
阿賴耶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
下第四段有四。
一标宗。
二引證。
三會違。
四解種。
第八所依唯亦一種。
謂第七識。
第七若無八不轉故。
何以知然。
論。
論說藏識至此即末那。
述曰。
下引證也。
六十三說恒與末那一俱轉故 又說藏識恒依染污。
即如無性第三卷雲或有說言。
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污依。
同世親說。
由此既言恒依染污。
故知第八以七為依 前第三師初以七為八依 量雲。
是識性故。
有俱有依。
或應依無間斷識。
識體無間斷故。
如第七 故此第八有俱有依。
如前師成立。
此等諸說第三及第四說第八有依謂第七者。
皆是三位有第七識。
前第一師難言無者與七為例。
言恒相續。
故無有依亦是此流。
第二師說唯獨不許第八有依。
即是三位無第七家。
亦作此義無相違故。
前第二師等問。
第八既有依謂第七。
何故說三位無第七。
即依義不定故。
論。
而說三位至此亦應爾。
述曰。
下會違也。
論主答曰。
依有覆說謂三位無。
随何乘障有覆性說。
無有覆故言無末那非謂無體。
不障彼乘之識。
或無漏識。
亦得有故。
如五十一言四位無阿賴耶。
非無第八之體。
此類應然。
非無第七之體。
既不間斷故得為依 言三位者。
六十三等說。
謂滅盡定.無學位.聖道現前 四位無阿賴耶者。
即五十一.及顯揚十七等四句中。
成就轉識非阿賴耶。
謂聲聞.獨覺.不退菩薩.如來。
不入無心位 問六七為依。
非七轉時六不轉。
八七為依。
七既轉時八應轉。
又八為七依。
依轉七亦轉。
八七為依。
依轉八亦轉。
于此義中應設功力。
此中轉者。
謂轉無漏。
又各别依故因。
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
是遍依故。
何故不說。
論。
雖有色界至非所依攝。
述曰。
阙一義故但可為依。
而非所依。
亦不違論。
第三師雲。
諸識種子應有所依。
七.八現行識具三義。
如前理說。
論。
識種不能至而無所依。
述曰。
下解種子。
其種子識不能現緣自親現行所緣之境。
前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是所依義。
種非心.心所故。
由阙一義故。
可有依非有所依攝 又解此文現行不以種為所依。
阙有境義非現所依 此中二解。
一簡現行第八非種所依。
二簡種子非現所依 此等諸解雖文不同理切論成。
妙符中者其第四說。
論。
心所所依至相應之心。
述曰。
第二段解心所也。
心所之法随識應說。
始但有四乃至有一。
複各加自相應之心即相應依。
初五識心所有五所依。
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依。
此前三師皆随自所立識所依說其多少。
複各加自相應之依。
論。
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述曰。
三總結正。
第四說者妙符理教。
如前所引。
此等義理諸論雖有。
由文散隐諸賢勿究。
今類夜光顯彼義矣。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