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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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門基撰
次下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
于中有三。
初問。
次答。
第三至第四卷雲别有此識教理顯然下。
總結勸信。
論。
雲何應知至有别自體。
述曰。
此即外問。
不言阿賴耶言第八識者。
此言通故。
不退菩薩。
三乘無學。
皆得有故。
彼名既局。
無學等無故。
舉第八不言賴耶。
如是諸處準此應知。
如斷.常中言阿賴耶者。
此從因為名 複言至轉位。
即通二乘.菩薩十地為論。
故非一向依此例說。
此顯依初舍為名。
彼意顯通諸位為文。
故有二别 何故言離眼等識有别自體者。
小乘等計。
阿賴耶名我教亦有。
如下别辨。
然即六識更無别體。
故今問言。
雲何得知離眼等識有别自體。
若言識等。
舉識等取餘色等法。
今言等識。
唯取餘識不取色等 又準下說一切有中。
破五取蘊非愛著處。
計離色等無别自體。
不唯在色。
今者應言眼等識者。
等取心所.及色法等。
不離識故略不言色。
舉王取臣不言心所。
舉實取假不言得等。
涅槃非愛境故此不論。
是雖共許五取蘊外無别有體。
此離識蘊不共許故。
今總答之。
論。
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
答中有二。
初總。
次别。
此即第一初舉教.理言識有體。
此非世間現量境故。
唯信聖言。
及比知有。
以此二量為決定證。
故言定量。
量謂量度揩定之義。
如常應知。
次下初引教别答。
後為理别答 就教中。
初引不共大乘教。
小乘不信故。
次引共許小乘教。
二宗皆信故 就不共教中有二。
初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
後立大乘至教量攝 初引經中有二。
初别引經。
後總指例。
然二經攝論等同。
一經諸論不有。
初之二頌阿毗達磨經。
後之二經文自彰顯。
此之初經即攝論第一。
彼無此等解。
應勘彼文。
論。
謂有大乘至契經中說。
述曰。
此簡小乘阿毗達磨。
是大乘故。
阿毗達磨及契經言。
如常分别。
不言對有法言對法者。
具軌.持義非有法故。
義準因明。
法與有法不定故不應為難。
已下經中皆有三。
初引經頌。
二長行别解。
三末後總結。
更于下文不繁指迷。
論。
無始時來界至及涅槃證得。
述曰。
此後釋中總有三解。
初一廣。
後二略。
初廣中上半解為因.緣。
如世親攝論第一.及瑜伽五十一。
後半解流轉.還滅亦然。
論。
此第八識至而顯示之。
述曰。
下釋有二。
初解外伏難。
後别解頌。
此即初也 謂有難雲。
欲顯其識當須顯體。
何故約義以解識耶 故今答雲。
此識體性微細難顯。
故以作用而顯其體。
今言自性體異名也 自下釋中初判。
後标釋。
論。
頌中初半至作依持用。
述曰。
此初判也。
下半可知。
上半頌文義有異故其句亦别。
其第一句解為因用。
次第二句解為緣用。
然第一句無始時來四字。
通第二句依用。
第二句一切法三字。
該上因用。
互相顯故。
故初二句各緻一言。
所以者何。
論。
界是因義至故名為因。
述曰。
下别釋有二。
初解上半。
後解下半 解上半中。
初别解二句。
後結所明。
解第一句為因用。
言界者即是因義。
故成因用。
種.現識中是種子識。
雖複現行亦名因相。
能生諸法種子親故 無始時來展轉相續。
刹那不斷 親生諸法。
親生之言。
顯為因義。
非為助緣。
親能生故 言諸法者。
即第二句一切法言。
此以諸言牒下一切。
此識無始時來。
與一切法為因。
故經言界是為因用。
論。
依是緣義至故名為緣。
述曰。
下解第二句有二。
初總解頌。
後别解依。
此總解頌。
即現執持諸法識也 無始時來。
牒上四字 與一切法。
牒下三字 平等為依止故。
言為緣。
此為略解。
下廣緣義。
論。
謂能執持至及為彼依。
述曰。
下别解依。
于中複二。
初總。
後别。
此總也。
現所執持。
牒前因義顯與為依。
謂現行識能執持種。
由此因義故。
與一切現行諸法為所依故。
即變為彼現行諸法。
及能與彼現行諸法為所依止。
與諸現法為依雖同。
變.不變異。
故置别說。
論。
變為彼者至及有根身。
述曰。
下别釋依。
即是所緣變之境界。
不說變種者。
相沉隐故略而不說。
又種識故略而不說。
又種識故即前執持。
論。
為彼依者至作所依止。
述曰。
即總七轉識不緣變之果。
如何為依。
先釋五識。
論。
以能執受至依之而轉。
述曰。
由此執受五色根故五識得轉。
即顯此識展轉為依。
若不執持其五根者。
識不得依。
如死人等。
故說為緣。
亦有種依。
然是因緣。
今約五根增上共許顯處說故。
釋意識者。
論。
又與末那至依之而轉。
述曰。
雖第八識能與末那。
為俱有依.種子依根。
及為所緣。
今者但取俱有之依。
言與末那為所依止。
第六意識依之得轉。
又第八識能與諸法為本依止故。
末那為依第六識轉。
如眼根等增上緣根。
六别依七。
七依第八。
諸宗不許。
故應立量。
論。
末那意識至依俱有根。
述曰。
七.六二識。
亦依俱有依。
轉識攝故。
如眼等五識 第六識因言轉識攝。
即以第七末那為依。
許第六識轉識攝故。
末那之因亦轉識攝而為因者。
此所随一。
今應先成第六有根即是末那。
末那成已許是轉識故得為因。
此中宗.因準文取理。
上來已辨本識為依訖。
恐他外難第八識性應亦有依。
下顯第八識亦以七為依。
七不斷故。
餘六斷故。
論。
第八理應至為俱有依。
述曰。
量雲。
八應以七為俱有依。
是識性故。
如第六識 此有五識為不定過。
應雲許是識性非五識故 此亦不爾。
其第七識許非五識是識性故 應總雲。
第八理應有俱有依。
是識性故。
如眼等識。
此法不言以第七為依故。
無不定過。
如是雖言與轉識為依。
而因顯八以第七為依 或若不爾。
前言末那以第八識為俱有依有不定過。
以第八無俱有依故。
故說第八亦有俱依 此中不诤等無間依.種子之因。
種子之因前句。
是故俱诤俱有。
論。
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述曰。
第二總結上二句頌。
次釋下二句。
于中有二。
初解有諸趣。
後解有涅槃等 解有趣中有三。
初總解頌。
次别解。
後總結。
此等初也。
論。
由此有者由有此識。
述曰。
謂由有前第二句說。
能與現行一切法等為所依識。
頌中有字貫通二處。
謂在此識能有之中。
及下諸趣.涅槃證得所有之中 又由有此識言。
貫通下染.淨所有之中。
論。
有諸趣者有善惡趣。
述曰。
以善.惡言攝五趣故。
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論。
謂由有此至流轉生死。
述曰。
此下第二廣前有義 于中有二。
初正釋。
後料簡。
此正釋也 謂由有此第二句所說現所依識故。
執持第一句雜染種子故。
雲界者因。
則種子識。
此染種子順流轉法能生現行。
令諸有情流轉生死。
現行染法名為流轉。
種子染法名順流轉。
成有漏法皆名流轉。
對法第四雲。
何者是流轉。
謂一切生死。
即前順後其體順用。
若爾即應有漏苦.集皆名流轉。
何故頌中偏言諸趣。
論。
雖惑業生至勝故偏說。
述曰。
下正料簡有二義解。
此初義也。
解此難雲。
雖惑.業.生有漏集.苦。
皆是流轉。
皆生死法。
然五趣是生死苦果勝故偏說。
果正生死。
是所順法。
業.惑能順生死果性。
故偏舉果 此中所解執持一切順流轉法。
既生死果為流轉體 執持順者。
即執業.惑能順之法。
非如色等名為執持。
此即執持依持名執。
識為現惑業依執持故。
識不執彼現行惑.業以為境故。
此解與前别。
與前解同者。
論。
惑諸趣言通能所趣。
述曰。
此第二義。
業.惑.中有。
亦是頌中所說諸趣。
業.惑.中有。
是能趣故。
何故能趣亦名為趣。
趣是所趣。
業.惑.中有。
相從名趣。
論。
諸趣資具亦得趣名。
述曰。
謂器世間是趣所須。
趣之資具。
相從所趣故亦名趣 或資具言。
釋惑.業二名趣所由。
唯說内故 總而言者。
生死流轉通諸有漏。
今此頌中獨言趣者。
能所.資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
如喜.及順喜法名喜覺支等。
論。
諸惑業生至作依持用。
述曰。
第三總結。
由有此識煩惱雜染成。
業雜染成。
生雜染成。
世間淨成。
攝諸有漏故。
此等成者如上所言。
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與還滅等作依持用。
其義如何。
論。
及涅槃證得者至有涅槃證得。
述曰。
自下第二解下句頌。
于中有三。
初總釋頌。
次别解。
後總結。
此初也。
謂上由此有言。
亦通于此。
牒上能有此識已。
顯下所有涅槃證得。
論。
謂由有此至證得涅槃。
述曰。
此廣别解。
于中有二。
初總說也。
下自料簡 身中無漏種。
名順還滅法。
言還滅者。
五十一解。
還即道谛。
滅即滅谛。
即種順現行。
道能證滅也。
或與現行道為依持令證得涅槃。
前順于後。
體順于用。
還順于滅。
準前應釋 此解順下第一但說證得師解。
即出世淨若無此識皆不得成。
或攝世間淨。
遠證涅槃故 或但涅槃是識執持。
亦是依執。
雖言執持無漏法種。
而意證涅槃但取涅槃。
是所依執故。
攝論第四三性中言依他起性為遍計所執依。
亦圓成實之所依也。
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說。
順下第二但取涅槃解 第三雙取。
執持無漏種。
及涅槃依故。
釋頌中言涅槃證得。
為取證得。
為取涅槃。
論。
此中但說至此識有故。
述曰。
下料簡有三義。
此初也。
謂此但說能證得道。
執無漏種非執涅槃。
涅槃不親依此識故。
疏則可依。
今說親故。
此第一師。
論。
或此但說至正所求故。
述曰。
此第二說。
如前引教。
唯親執無漏種。
涅槃是所求故。
論。
或此雙說至品類攝故。
述曰。
此第三義。
二法俱是還滅品類之所攝故。
謂此意說。
非唯道是還。
涅槃是滅。
道為能還。
涅槃所還故。
涅槃亦是還品類攝。
滅是滅體。
道亦順彼斷滅染法。
以能順滅故。
亦說是滅品類攝。
道與涅槃俱可言還。
俱可言滅故。
言俱是還滅品攝。
是彼品攝。
非是彼體。
何以得知此中雙說。
論。
謂涅槃言至顯能得道。
述曰。
即頌涅槃言。
顯涅槃等故。
即總指上。
故知雙說。
論。
由能斷道至證得涅槃。
述曰。
謂由還故斷前流轉證得涅槃。
故雙取也。
論。
能所斷證至作依持用。
述曰。
第三總結。
能斷道。
所斷惑。
能證道。
所證滅。
皆依此識。
故與還滅為依持用。
一斷言通能.所也。
一所言通斷.證也。
此中三說應準解頌。
次第二解。
論。
又此頌中至為所依止。
述曰。
于中有三。
初總科頌。
次别解之。
後總結也。
此初總科。
即第一句顯此識體非今始有無始有故。
出識自體即種子識。
後之三句顯此識與染.淨二法總别為依。
謂一切法等所依句。
是染及淨二法總依。
即現行識。
或俱現行 界性.因義故 何者為染.淨。
由此有諸趣。
是能依染法 及涅槃證得。
是淨法能依。
此是染.淨二法别依。
第二句依。
屬總之依。
由此有言。
屬二别依。
通染.淨故。
或屬能.所依。
以通能有.及所有故。
何者染法。
論。
雜染法者至生及業惑。
述曰。
下别解也。
謂苦.集二谛一切有漏法。
所趣苦谛。
能趣集谛。
生.及業.惑是也。
此别相解。
然生.業.惑皆通苦.集 又大乘中有苦非集。
謂諸異熟無記法等生唯苦谛。
解染别中雖唯言趣。
亦通能趣。
故取集谛。
何者淨法。
論。
清淨法者至涅槃及道。
述曰。
謂滅.道二谛。
即一切無漏有為.無為。
滅谛所證。
道谛能證。
此中唯取諸無漏者為道谛體。
不取加行.資糧道中諸有漏者。
不證滅故。
前言聞熏通有.無漏。
對法同故。
論。
彼二皆依至理不成故。
述曰。
第三總結。
染.淨二法皆依此有。
轉識不能無始恒有為染.淨法總.别依故。
總結上也。
論。
或複初句至為所依止。
述曰。
第三解。
中有二。
初科。
後配。
此初也 或複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
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
此總科已。
下别屬當。
論。
謂依他起至如次應知。
述曰。
謂依他起。
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
有漏無漏有為法也。
即此含藏諸法種故說為所依。
遍計所執。
即第三句由此有諸趣。
謂起執故諸趣遂有生彼趣也 或緣諸趣而起于執。
此由彼起故是彼性 或趣是見趣。
起二執故 圓成實性。
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
即無漏法有為.無為。
四清淨法為圓成實性也。
涅槃.證得各别說故。
攝論等說阿賴耶識是染.淨依。
言依他性亦為遍計.圓成.依他依也。
依他性本即此識故。
次配三句如此應知 然以義準。
頌中四句。
集.苦.滅.道四谛别釋于理無違。
以趣即是三乘所趣滅谛理故。
釋第一經訖。
然攝論中解此同異。
随勘此文。
然此三解彼論未有。
論。
今此頌中至皆不得者。
述曰。
此總結也。
論。
即彼經中至勝者我開示。
述曰。
達磨經中第二頌也。
下自廣解。
故不釋之。
論。
由此本識至諸雜染法。
述曰。
下釋有三。
初合解上二句。
次解第三句。
後解第四句。
此初也 取初句由字.次句識.及一切種言。
加此本具三字故。
言由此本識具諸種子 然始卻。
取第一句中攝藏之上加故能二字。
諸法二字中加雜染字。
故能攝藏諸雜染法。
論。
依斯建立阿賴耶名。
述曰。
下第二總取第三句結。
依斯建立阿賴耶名。
是故名阿賴耶也。
即是能藏以解藏識。
非唯能藏以解阿賴耶。
八地等後不名藏識故。
此中以對勝性等論。
但舉能藏以解藏義。
此正述阿賴耶名義。
次簡外執。
外執雲。
三德冥性将起轉變名為勝性。
轉為大等二十三谛。
具如前叙。
彼雖計有因果。
而體定一。
是常。
今阿賴耶識。
論。
非如勝性至體非一故。
述曰。
此遮僧佉計為勝性。
即自性體起用名勝性。
非如彼一。
此阿賴耶與諸法果不一.不異。
且對彼說體性異故。
論。
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述曰。
諸法及識。
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非如彼常。
故與僧佉所計異也。
然攝論文更難于是。
義意極同 然卻結故名阿賴耶言。
論。
與雜染法至名阿賴耶。
述曰。
頌中但破勝性為因。
唯據能藏以解阿賴耶。
非為我者。
今互攝藏攝論文同。
然今有情執為我者。
頌中所無。
義意增說。
以執為我正名藏故。
具此義故名阿賴耶 或故名阿賴耶言。
别顯藏義。
即與染法為互攝藏等是 前解結上二句。
此更别顯賴耶義。
故與前别。
勝者我開示者。
論。
已入見道至正為開示。
述曰。
下第四句。
入地菩薩名為勝者。
彼契唯識故能證解阿賴耶識。
不生诽謗分别我執。
故我世尊正為開示。
自位已得令其重明淨今更示之。
後地未得令其進修今為開也。
問曰若爾地前不為說者。
何以得聞。
何所造修。
後入地時得真唯識。
論。
或諸菩薩至故亦為說。
述曰。
不問地上.地前菩薩皆名勝者。
佛皆為說。
地前雖猶未能證解。
而能信解不生诽謗。
希求此識轉依之果。
故亦為說 我即世尊自指稱也 開示對于若我.若法。
皆準前解。
不說地上已前同故。
攝論第二但有初解更無後解。
與此稍别。
論。
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述曰。
此總結也。
唯第八識攝藏諸法。
是種子識。
名阿賴耶。
世尊為勝者方解說故。
六識不然翻此可解。
第三頌者。
是解深密經中之頌。
瑜伽五十一等與此文同。
論。
解深密經至恐彼分别執為我。
述曰。
長行自解。
論。
以能執持至名阿陀那。
述曰。
此三義釋。
攝論有二無初種子。
若望種子即名執持。
令種子不失。
無覺受故。
色根.依處名為執受。
令根不壞。
生覺受故。
若初結生後生相續名為執取。
取諸有故。
或為種依持領以為境名曰執持。
執色根等令生覺受名為執受。
攝初結生名為執取。
若望外依處不名阿陀那。
無執持等義。
此解執持義。
識義如常故。
前中後頌俱不解識。
具此三義此識名阿陀那。
結第一句上四字也。
卻取第四識字。
而結上三字故也。
論。
無性有情至故名甚細。
述曰。
五種姓中無性有情。
不能窮解其源底故說為甚深。
此唯凡夫。
餘二乘種姓決定者。
若凡若聖不能通達。
謂不能證故名甚細。
通達者。
謂無漏道真證得之。
彼不證故。
非不為說名不通達。
不愚法聲聞亦信聞故。
然不造修。
由此有生無色入滅定等。
非有大乘種姓若聖若凡。
及二乘中若凡若聖不定姓者。
佛不為說。
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為說。
即誰造修真唯識觀。
我等如何得聞此識。
二乘回心若凡若聖。
皆不為說。
應不名回心
于中有三。
初問。
次答。
第三至第四卷雲别有此識教理顯然下。
總結勸信。
論。
雲何應知至有别自體。
述曰。
此即外問。
不言阿賴耶言第八識者。
此言通故。
不退菩薩。
三乘無學。
皆得有故。
彼名既局。
無學等無故。
舉第八不言賴耶。
如是諸處準此應知。
如斷.常中言阿賴耶者。
此從因為名 複言至轉位。
即通二乘.菩薩十地為論。
故非一向依此例說。
此顯依初舍為名。
彼意顯通諸位為文。
故有二别 何故言離眼等識有别自體者。
小乘等計。
阿賴耶名我教亦有。
如下别辨。
然即六識更無别體。
故今問言。
雲何得知離眼等識有别自體。
若言識等。
舉識等取餘色等法。
今言等識。
唯取餘識不取色等 又準下說一切有中。
破五取蘊非愛著處。
計離色等無别自體。
不唯在色。
今者應言眼等識者。
等取心所.及色法等。
不離識故略不言色。
舉王取臣不言心所。
舉實取假不言得等。
涅槃非愛境故此不論。
是雖共許五取蘊外無别有體。
此離識蘊不共許故。
今總答之。
論。
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
答中有二。
初總。
次别。
此即第一初舉教.理言識有體。
此非世間現量境故。
唯信聖言。
及比知有。
以此二量為決定證。
故言定量。
量謂量度揩定之義。
如常應知。
次下初引教别答。
後為理别答 就教中。
初引不共大乘教。
小乘不信故。
次引共許小乘教。
二宗皆信故 就不共教中有二。
初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
後立大乘至教量攝 初引經中有二。
初别引經。
後總指例。
然二經攝論等同。
一經諸論不有。
初之二頌阿毗達磨經。
後之二經文自彰顯。
此之初經即攝論第一。
彼無此等解。
應勘彼文。
論。
謂有大乘至契經中說。
述曰。
此簡小乘阿毗達磨。
是大乘故。
阿毗達磨及契經言。
如常分别。
不言對有法言對法者。
具軌.持義非有法故。
義準因明。
法與有法不定故不應為難。
已下經中皆有三。
初引經頌。
二長行别解。
三末後總結。
更于下文不繁指迷。
論。
無始時來界至及涅槃證得。
述曰。
此後釋中總有三解。
初一廣。
後二略。
初廣中上半解為因.緣。
如世親攝論第一.及瑜伽五十一。
後半解流轉.還滅亦然。
論。
此第八識至而顯示之。
述曰。
下釋有二。
初解外伏難。
後别解頌。
此即初也 謂有難雲。
欲顯其識當須顯體。
何故約義以解識耶 故今答雲。
此識體性微細難顯。
故以作用而顯其體。
今言自性體異名也 自下釋中初判。
後标釋。
論。
頌中初半至作依持用。
述曰。
此初判也。
下半可知。
上半頌文義有異故其句亦别。
其第一句解為因用。
次第二句解為緣用。
然第一句無始時來四字。
通第二句依用。
第二句一切法三字。
該上因用。
互相顯故。
故初二句各緻一言。
所以者何。
論。
界是因義至故名為因。
述曰。
下别釋有二。
初解上半。
後解下半 解上半中。
初别解二句。
後結所明。
解第一句為因用。
言界者即是因義。
故成因用。
種.現識中是種子識。
雖複現行亦名因相。
能生諸法種子親故 無始時來展轉相續。
刹那不斷 親生諸法。
親生之言。
顯為因義。
非為助緣。
親能生故 言諸法者。
即第二句一切法言。
此以諸言牒下一切。
此識無始時來。
與一切法為因。
故經言界是為因用。
論。
依是緣義至故名為緣。
述曰。
下解第二句有二。
初總解頌。
後别解依。
此總解頌。
即現執持諸法識也 無始時來。
牒上四字 與一切法。
牒下三字 平等為依止故。
言為緣。
此為略解。
下廣緣義。
論。
謂能執持至及為彼依。
述曰。
下别解依。
于中複二。
初總。
後别。
此總也。
現所執持。
牒前因義顯與為依。
謂現行識能執持種。
由此因義故。
與一切現行諸法為所依故。
即變為彼現行諸法。
及能與彼現行諸法為所依止。
與諸現法為依雖同。
變.不變異。
故置别說。
論。
變為彼者至及有根身。
述曰。
下别釋依。
即是所緣變之境界。
不說變種者。
相沉隐故略而不說。
又種識故略而不說。
又種識故即前執持。
論。
為彼依者至作所依止。
述曰。
即總七轉識不緣變之果。
如何為依。
先釋五識。
論。
以能執受至依之而轉。
述曰。
由此執受五色根故五識得轉。
即顯此識展轉為依。
若不執持其五根者。
識不得依。
如死人等。
故說為緣。
亦有種依。
然是因緣。
今約五根增上共許顯處說故。
釋意識者。
論。
又與末那至依之而轉。
述曰。
雖第八識能與末那。
為俱有依.種子依根。
及為所緣。
今者但取俱有之依。
言與末那為所依止。
第六意識依之得轉。
又第八識能與諸法為本依止故。
末那為依第六識轉。
如眼根等增上緣根。
六别依七。
七依第八。
諸宗不許。
故應立量。
論。
末那意識至依俱有根。
述曰。
七.六二識。
亦依俱有依。
轉識攝故。
如眼等五識 第六識因言轉識攝。
即以第七末那為依。
許第六識轉識攝故。
末那之因亦轉識攝而為因者。
此所随一。
今應先成第六有根即是末那。
末那成已許是轉識故得為因。
此中宗.因準文取理。
上來已辨本識為依訖。
恐他外難第八識性應亦有依。
下顯第八識亦以七為依。
七不斷故。
餘六斷故。
論。
第八理應至為俱有依。
述曰。
量雲。
八應以七為俱有依。
是識性故。
如第六識 此有五識為不定過。
應雲許是識性非五識故 此亦不爾。
其第七識許非五識是識性故 應總雲。
第八理應有俱有依。
是識性故。
如眼等識。
此法不言以第七為依故。
無不定過。
如是雖言與轉識為依。
而因顯八以第七為依 或若不爾。
前言末那以第八識為俱有依有不定過。
以第八無俱有依故。
故說第八亦有俱依 此中不诤等無間依.種子之因。
種子之因前句。
是故俱诤俱有。
論。
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述曰。
第二總結上二句頌。
次釋下二句。
于中有二。
初解有諸趣。
後解有涅槃等 解有趣中有三。
初總解頌。
次别解。
後總結。
此等初也。
論。
由此有者由有此識。
述曰。
謂由有前第二句說。
能與現行一切法等為所依識。
頌中有字貫通二處。
謂在此識能有之中。
及下諸趣.涅槃證得所有之中 又由有此識言。
貫通下染.淨所有之中。
論。
有諸趣者有善惡趣。
述曰。
以善.惡言攝五趣故。
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論。
謂由有此至流轉生死。
述曰。
此下第二廣前有義 于中有二。
初正釋。
後料簡。
此正釋也 謂由有此第二句所說現所依識故。
執持第一句雜染種子故。
雲界者因。
則種子識。
此染種子順流轉法能生現行。
令諸有情流轉生死。
現行染法名為流轉。
種子染法名順流轉。
成有漏法皆名流轉。
對法第四雲。
何者是流轉。
謂一切生死。
即前順後其體順用。
若爾即應有漏苦.集皆名流轉。
何故頌中偏言諸趣。
論。
雖惑業生至勝故偏說。
述曰。
下正料簡有二義解。
此初義也。
解此難雲。
雖惑.業.生有漏集.苦。
皆是流轉。
皆生死法。
然五趣是生死苦果勝故偏說。
果正生死。
是所順法。
業.惑能順生死果性。
故偏舉果 此中所解執持一切順流轉法。
既生死果為流轉體 執持順者。
即執業.惑能順之法。
非如色等名為執持。
此即執持依持名執。
識為現惑業依執持故。
識不執彼現行惑.業以為境故。
此解與前别。
與前解同者。
論。
惑諸趣言通能所趣。
述曰。
此第二義。
業.惑.中有。
亦是頌中所說諸趣。
業.惑.中有。
是能趣故。
何故能趣亦名為趣。
趣是所趣。
業.惑.中有。
相從名趣。
論。
諸趣資具亦得趣名。
述曰。
謂器世間是趣所須。
趣之資具。
相從所趣故亦名趣 或資具言。
釋惑.業二名趣所由。
唯說内故 總而言者。
生死流轉通諸有漏。
今此頌中獨言趣者。
能所.資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
如喜.及順喜法名喜覺支等。
論。
諸惑業生至作依持用。
述曰。
第三總結。
由有此識煩惱雜染成。
業雜染成。
生雜染成。
世間淨成。
攝諸有漏故。
此等成者如上所言。
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與還滅等作依持用。
其義如何。
論。
及涅槃證得者至有涅槃證得。
述曰。
自下第二解下句頌。
于中有三。
初總釋頌。
次别解。
後總結。
此初也。
謂上由此有言。
亦通于此。
牒上能有此識已。
顯下所有涅槃證得。
論。
謂由有此至證得涅槃。
述曰。
此廣别解。
于中有二。
初總說也。
下自料簡 身中無漏種。
名順還滅法。
言還滅者。
五十一解。
還即道谛。
滅即滅谛。
即種順現行。
道能證滅也。
或與現行道為依持令證得涅槃。
前順于後。
體順于用。
還順于滅。
準前應釋 此解順下第一但說證得師解。
即出世淨若無此識皆不得成。
或攝世間淨。
遠證涅槃故 或但涅槃是識執持。
亦是依執。
雖言執持無漏法種。
而意證涅槃但取涅槃。
是所依執故。
攝論第四三性中言依他起性為遍計所執依。
亦圓成實之所依也。
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說。
順下第二但取涅槃解 第三雙取。
執持無漏種。
及涅槃依故。
釋頌中言涅槃證得。
為取證得。
為取涅槃。
論。
此中但說至此識有故。
述曰。
下料簡有三義。
此初也。
謂此但說能證得道。
執無漏種非執涅槃。
涅槃不親依此識故。
疏則可依。
今說親故。
此第一師。
論。
或此但說至正所求故。
述曰。
此第二說。
如前引教。
唯親執無漏種。
涅槃是所求故。
論。
或此雙說至品類攝故。
述曰。
此第三義。
二法俱是還滅品類之所攝故。
謂此意說。
非唯道是還。
涅槃是滅。
道為能還。
涅槃所還故。
涅槃亦是還品類攝。
滅是滅體。
道亦順彼斷滅染法。
以能順滅故。
亦說是滅品類攝。
道與涅槃俱可言還。
俱可言滅故。
言俱是還滅品攝。
是彼品攝。
非是彼體。
何以得知此中雙說。
論。
謂涅槃言至顯能得道。
述曰。
即頌涅槃言。
顯涅槃等故。
即總指上。
故知雙說。
論。
由能斷道至證得涅槃。
述曰。
謂由還故斷前流轉證得涅槃。
故雙取也。
論。
能所斷證至作依持用。
述曰。
第三總結。
能斷道。
所斷惑。
能證道。
所證滅。
皆依此識。
故與還滅為依持用。
一斷言通能.所也。
一所言通斷.證也。
此中三說應準解頌。
次第二解。
論。
又此頌中至為所依止。
述曰。
于中有三。
初總科頌。
次别解之。
後總結也。
此初總科。
即第一句顯此識體非今始有無始有故。
出識自體即種子識。
後之三句顯此識與染.淨二法總别為依。
謂一切法等所依句。
是染及淨二法總依。
即現行識。
或俱現行 界性.因義故 何者為染.淨。
由此有諸趣。
是能依染法 及涅槃證得。
是淨法能依。
此是染.淨二法别依。
第二句依。
屬總之依。
由此有言。
屬二别依。
通染.淨故。
或屬能.所依。
以通能有.及所有故。
何者染法。
論。
雜染法者至生及業惑。
述曰。
下别解也。
謂苦.集二谛一切有漏法。
所趣苦谛。
能趣集谛。
生.及業.惑是也。
此别相解。
然生.業.惑皆通苦.集 又大乘中有苦非集。
謂諸異熟無記法等生唯苦谛。
解染别中雖唯言趣。
亦通能趣。
故取集谛。
何者淨法。
論。
清淨法者至涅槃及道。
述曰。
謂滅.道二谛。
即一切無漏有為.無為。
滅谛所證。
道谛能證。
此中唯取諸無漏者為道谛體。
不取加行.資糧道中諸有漏者。
不證滅故。
前言聞熏通有.無漏。
對法同故。
論。
彼二皆依至理不成故。
述曰。
第三總結。
染.淨二法皆依此有。
轉識不能無始恒有為染.淨法總.别依故。
總結上也。
論。
或複初句至為所依止。
述曰。
第三解。
中有二。
初科。
後配。
此初也 或複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
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
此總科已。
下别屬當。
論。
謂依他起至如次應知。
述曰。
謂依他起。
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
有漏無漏有為法也。
即此含藏諸法種故說為所依。
遍計所執。
即第三句由此有諸趣。
謂起執故諸趣遂有生彼趣也 或緣諸趣而起于執。
此由彼起故是彼性 或趣是見趣。
起二執故 圓成實性。
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
即無漏法有為.無為。
四清淨法為圓成實性也。
涅槃.證得各别說故。
攝論等說阿賴耶識是染.淨依。
言依他性亦為遍計.圓成.依他依也。
依他性本即此識故。
次配三句如此應知 然以義準。
頌中四句。
集.苦.滅.道四谛别釋于理無違。
以趣即是三乘所趣滅谛理故。
釋第一經訖。
然攝論中解此同異。
随勘此文。
然此三解彼論未有。
論。
今此頌中至皆不得者。
述曰。
此總結也。
論。
即彼經中至勝者我開示。
述曰。
達磨經中第二頌也。
下自廣解。
故不釋之。
論。
由此本識至諸雜染法。
述曰。
下釋有三。
初合解上二句。
次解第三句。
後解第四句。
此初也 取初句由字.次句識.及一切種言。
加此本具三字故。
言由此本識具諸種子 然始卻。
取第一句中攝藏之上加故能二字。
諸法二字中加雜染字。
故能攝藏諸雜染法。
論。
依斯建立阿賴耶名。
述曰。
下第二總取第三句結。
依斯建立阿賴耶名。
是故名阿賴耶也。
即是能藏以解藏識。
非唯能藏以解阿賴耶。
八地等後不名藏識故。
此中以對勝性等論。
但舉能藏以解藏義。
此正述阿賴耶名義。
次簡外執。
外執雲。
三德冥性将起轉變名為勝性。
轉為大等二十三谛。
具如前叙。
彼雖計有因果。
而體定一。
是常。
今阿賴耶識。
論。
非如勝性至體非一故。
述曰。
此遮僧佉計為勝性。
即自性體起用名勝性。
非如彼一。
此阿賴耶與諸法果不一.不異。
且對彼說體性異故。
論。
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述曰。
諸法及識。
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非如彼常。
故與僧佉所計異也。
然攝論文更難于是。
義意極同 然卻結故名阿賴耶言。
論。
與雜染法至名阿賴耶。
述曰。
頌中但破勝性為因。
唯據能藏以解阿賴耶。
非為我者。
今互攝藏攝論文同。
然今有情執為我者。
頌中所無。
義意增說。
以執為我正名藏故。
具此義故名阿賴耶 或故名阿賴耶言。
别顯藏義。
即與染法為互攝藏等是 前解結上二句。
此更别顯賴耶義。
故與前别。
勝者我開示者。
論。
已入見道至正為開示。
述曰。
下第四句。
入地菩薩名為勝者。
彼契唯識故能證解阿賴耶識。
不生诽謗分别我執。
故我世尊正為開示。
自位已得令其重明淨今更示之。
後地未得令其進修今為開也。
問曰若爾地前不為說者。
何以得聞。
何所造修。
後入地時得真唯識。
論。
或諸菩薩至故亦為說。
述曰。
不問地上.地前菩薩皆名勝者。
佛皆為說。
地前雖猶未能證解。
而能信解不生诽謗。
希求此識轉依之果。
故亦為說 我即世尊自指稱也 開示對于若我.若法。
皆準前解。
不說地上已前同故。
攝論第二但有初解更無後解。
與此稍别。
論。
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述曰。
此總結也。
唯第八識攝藏諸法。
是種子識。
名阿賴耶。
世尊為勝者方解說故。
六識不然翻此可解。
第三頌者。
是解深密經中之頌。
瑜伽五十一等與此文同。
論。
解深密經至恐彼分别執為我。
述曰。
長行自解。
論。
以能執持至名阿陀那。
述曰。
此三義釋。
攝論有二無初種子。
若望種子即名執持。
令種子不失。
無覺受故。
色根.依處名為執受。
令根不壞。
生覺受故。
若初結生後生相續名為執取。
取諸有故。
或為種依持領以為境名曰執持。
執色根等令生覺受名為執受。
攝初結生名為執取。
若望外依處不名阿陀那。
無執持等義。
此解執持義。
識義如常故。
前中後頌俱不解識。
具此三義此識名阿陀那。
結第一句上四字也。
卻取第四識字。
而結上三字故也。
論。
無性有情至故名甚細。
述曰。
五種姓中無性有情。
不能窮解其源底故說為甚深。
此唯凡夫。
餘二乘種姓決定者。
若凡若聖不能通達。
謂不能證故名甚細。
通達者。
謂無漏道真證得之。
彼不證故。
非不為說名不通達。
不愚法聲聞亦信聞故。
然不造修。
由此有生無色入滅定等。
非有大乘種姓若聖若凡。
及二乘中若凡若聖不定姓者。
佛不為說。
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為說。
即誰造修真唯識觀。
我等如何得聞此識。
二乘回心若凡若聖。
皆不為說。
應不名回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