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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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撰論第三卷
若解本識十門義中。
上來合二段已解五門訖 自下第三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 于中有五。
一問起論端。
二舉頌正答。
三釋常字顯五相應所在位次。
四别釋五所體性.作用。
五釋頌中相應之義 或分為二。
一問。
二答 答中有二。
初舉頌。
後廣釋 廣釋中有三。
初釋常字.五相應位。
二别解五所。
三解相應義。
論。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
此初問也。
論。
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述曰。
此舉頌答。
即第二句相應之言。
亦通五受。
下釋家解。
論。
阿賴耶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
此釋本頌相應位次。
即解常字。
第三段也 謂此本識三位名中。
舉初狹名釋識寬體。
故從無始來乃至未轉。
即除成佛餘一切位。
此說自體三位通二。
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論。
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述曰。
以此五種體是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
雖複不增亦不可減定俱生滅。
名遍行故 此在因位故亦不與餘法相應。
此下論中自當解釋。
雖複藏識二乘能斷。
斷已亦但五數相應。
故至轉位諸心所俱。
論。
觸謂三和至所依為業。
述曰。
自下第四别解五所。
于中有二。
初别解五體性.作業。
次總釋此得與識俱 别解各有二。
初總。
次别 總中體.業二種不同。
顯揚論等文并同此。
即出體顯業。
論。
謂根境識至故名三和。
述曰。
次下别解有二。
初廣前。
故破他 正三和體謂根.境.識。
體異名三。
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為随順。
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為乖返。
又如耳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
若相順者。
三必俱生。
既不相違故名随順。
根可為依。
境可為取。
識二所生。
可依于根而取于境。
如此交涉名三和體。
下解于觸由二義故亦名三和。
論。
觸依彼生至故說為彼。
述曰。
即由二義觸名三和 一依彼生 彼即根等。
是觸之因。
依三和故亦名三和。
故聖教言三和生觸。
對法亦雲依三和合 二令彼合 彼亦根等。
即觸之果。
謂觸能令根等三法合為依.取.所生了别。
此三和合由觸故然。
故說觸能和合三法。
由此二義觸名三和。
非一觸體可名三故。
從觸之因.及所和果。
說觸為彼三和合也 問境在未來根住過去。
識居現在。
觸如何和 答令相随順為依.為取.為二所生。
即名三和 豈是合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 或依增上根說三和。
非等無間觸名三和。
于理無失。
根.境.識三常現在世。
無一根境住于他世。
去.來二世非實有故 問境在未來。
觸在現在。
如何說觸是彼果耶 答誰言所生即是彼果。
未來諸法為現取時。
但能為境順生心等。
故現識.觸名境所生。
非要所生即是彼果 又彼境界體唯現在。
似于去.來觸雖所生。
亦名為果。
上來解總觸謂三和 自下釋前分别變異。
論。
三和合位至說名變異。
述曰。
初解變異。
後釋分别 謂根.境.識三和合位。
除未合時故言和位。
此三之上。
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為變異。
謂此三法居種子時。
及未合前。
皆無順生心所作用。
于三合位功能乃生。
既與前。
珠說名變異。
變異即是三體上用。
正解變異體即三法。
次解分别。
論。
觸似彼起故名分别。
述曰。
分别之用是觸功能。
謂觸之上。
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異用功能說名分别 分别即是領似異名。
如子似父名分别父 此意總顯根等三法。
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為變異。
此觸亦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
是故名為分别變異 問三和之上有功能順生于觸名變異。
觸既似彼有功能。
亦自順生名分别 設爾何失 若自順生名分别。
應說觸觸以為緣。
如順生受有功能。
說觸用名分别故。
若自不順名為分别。
何故似生受等。
非似生于觸耶 答觸不似彼生觸功能。
不自生故。
如受等法不能生餘。
即無領似。
例觸應爾。
又分限故。
謂根.及境能生于識。
亦能生餘。
二種功能。
識但生餘無自生用。
例觸應爾。
觸不似彼生識.及觸二種功能。
無勢分故。
若約見.自證分相生。
亦有似義。
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 問若似三功能。
名分别變異。
何故集論第一等。
雲于根變異分别為體。
為答此問故次說雲。
論。
根變異力至根之變異。
述曰。
下會相違。
謂三和位引觸起時。
根變異力勝餘二種。
故集論等。
但說分别根之變異。
不說分别識.境變異 今言等者。
等取雜集 複言根之第六轉者。
顯變異是根體之用。
對法論中以根用勝但分别根。
仍不分别根功能盡。
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
以受是觸近所生故。
辨中邊論第一卷雲。
觸能分别根.境.識三順三受故 分别生三受同對法文。
分别根.境.識稍寬對法。
皆有順生三受相故。
此中通取似一切能。
最為盡理 又彼論中言分别者。
是分别義。
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
觸能分别令三位珠。
分三位别故名分别。
今此解好 問何故三和唯根獨勝 答一由主故。
有珠勝能名之為主。
二由近故。
能近生心.及心所也。
三由遍故。
不唯生心所。
亦能生心故。
四由續故。
常相續有。
境.識不爾。
故境體雖能生心.心所。
以非主故。
又非近故。
偏阙二義不名為勝。
心雖是主近生心所。
不能生心。
不自生故非遍也。
阙遍一義故非勝。
境.識皆不續。
識有境生故俱阙續義。
非得勝名。
唯根獨勝。
問觸之功能如前可解。
豈不能與心等同緣。
唯此分量名為觸耶。
論。
和合一切至是觸自性。
述曰。
更有餘能非觸爾所。
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
心所法。
不令離散各别行相。
同趣一境。
是觸自性。
設無觸者。
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
今不散時皆觸功力。
說自性已。
觸業如何。
前解功能雖即是業。
舉業顯體故非業門。
論。
既似順起至所依為業。
述曰。
即此觸數。
既似三和有能順生心所作用。
即能生起餘心所法。
故以受等所依為業。
受等心所皆依此生。
若無生能非所依故。
何以知者。
論。
起盡經說至觸為緣故。
述曰。
經明生滅名起盡經。
從彼所明以立經号。
若觸但能生受非餘者。
應餘二蘊不以觸為依。
無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為依。
論。
由斯故說至和合而生。
述曰。
由前理教契經複說。
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如經所說眼.色為緣能生眼識。
說識依根.境二法和合生。
經雖複言作意力故識乃得生。
此辨所依故今不說。
彼能警心依心而有。
非心依故此不說之 問觸依三和生。
名分别變異。
識依二合生名分别根.境 答準于觸理亦可然。
又是主故不同于觸。
二解并得。
契經複說三和故觸。
說觸依根.境.識三和合生。
起盡經說受等皆以觸為緣故。
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法和合生 問若無自證。
可說心是二和合生。
既有自證。
心亦依心。
心體亦是三和合生 答今依見分别體者說。
同體為依非此所說。
若亦說者。
如次複以三.四.五和合生。
心.心所法各自依故。
此說親.現依。
不說疏.種子。
若說疏依.及種子者。
法則有多 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
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
說以受.想.思所依為業。
不說所餘心所法也。
論。
瑜伽但說至舉此攝餘。
述曰。
由此思體為主勝故 一者思是行蘊主。
故集論初說雲何行蘊。
謂六思身 彼自釋言為導首故 二者思能造諸業勝。
舉思攝餘法。
非但獨取思。
故諸心所皆依觸生。
問曰若爾何故集論.顯揚第一.五蘊等。
雲受依為業。
論。
集論等說至近而勝故。
述曰。
此即總舉唯受所由。
何者為近。
複是勝耶。
論。
謂觸所取至引發勝故。
述曰。
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
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鄰近。
相鄰近者是相似義。
即可意等相。
與順益等相。
行相極相似。
故名為相鄰。
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
相似.相鄰體一名異。
此解即是約境相近 又觸引發受勝餘心所。
故觸觸苦等觸時。
受受于苦等受。
三受分位觸.受相同。
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為勝。
餘不領此可意等相。
及苦等位。
故集論等不說作依 問。
觸似三和名分别變異。
受似于觸名分别觸耶 答釋此難至受當知。
然今大乘。
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
唯經部一師三和成觸者。
難大乘曰。
說觸是三和。
何得有實體。
為破彼計故次說雲。
論。
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述曰。
此立宗也。
論。
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
自下三因。
此即初也。
俱舍第十.正理等雲。
謂六内處。
六外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
今取界身足論六六。
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 經部計愛亦是實有。
思分位故不同假觸 破之量雲。
觸别有體。
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如受.愛等 若依俱舍六六法者。
彼計根.境假非實故。
言心所意簡前二。
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
論。
是食性故。
述曰。
此第二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
四食性故。
如餘三食 段食香.味.觸既許是實。
故以為喻。
四大觸實故。
于理無違。
或應心所亦通于下。
簡略便盡。
論。
能為緣故。
述曰。
此第三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
緣起支中心所攝故。
如愛緣取。
思分位故彼亦許實。
諸心所支皆是實有。
若就他宗。
十二支中設但少實。
即得為喻彼全不許觸少分實。
許少分實餘假不成。
無異因故。
論。
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
言受等者。
等二因之喻。
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
或受可通初後二喻。
但等中喻。
即以三因破彼經部 非即三和。
亦得說為第二宗法。
此為宗法即無妨也 此中大乘。
觸别有體非即三和 經部一師說三和成觸。
觸即三和。
是假非實 又一師說三和生觸觸非三和 一切有部觸雖别有。
不能分别變異而生心.心所等。
但以受等所依為業 三部不同。
論。
作意謂能至引心為業。
述曰。
解第二數。
文可知也 初略明體.業。
次廣。
後破。
顯揚等同 何名警心 如何警心 何位警心 起已方警。
更何須警。
先已起故 未起即警。
應警一切心。
能警作意亦未生故。
如何能警。
論。
謂此警覺至故名作意。
述曰。
謂作意等并未生位。
其作意種。
義警應生心之種曰可起趣境。
非警一切心之種子。
彼未逢緣不定生故 作意警心有二功力。
一者令心未起正起。
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
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
正理師說。
作意之用在未來起。
此在種子義勢亦同。
由作動意立作意名。
作意種子能警心種。
此解依文 或現作意與識同時。
義說警彼應生心種令起趣境。
理亦無違。
起已方警。
警理難見。
故論不許 問作意警于心。
種位言能警。
觸等生心所。
現位不能生 于此難中應設功力。
種子之位未有三種不和之義。
亦無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
觸唯說現行有用 問心種能生現。
作意警方生。
心所無能警。
種應不生現 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與心齊。
何得為難。
問既爾應說。
論。
雖此亦能至俱說引心。
述曰。
即是作意遍能警覺。
但說心者為是主故 問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
作意無能警。
應種不能生 答曰。
受等三和生。
更說由觸起。
觸不由觸起。
自體應不生 問此質不定。
為如觸數無能生觸。
為如生等複有能生 于此難中複應思擇。
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雲。
謂能令心回趣異境。
但住此境行相微隐。
故今叙雲。
論。
有說令心回趣異境。
述曰。
此叙彼計。
下破之雲。
此應非遍行。
住此境無故。
彼名大地法。
亦遍行義故。
若相微隐由何知有。
瑜伽第三謂心回轉。
然約顯相處說。
非為盡理。
不同彼執得為盡理。
集論初說于所緣境持心令住。
故論叙言。
論。
或于一境持心令住。
述曰。
此叙彼計。
集論文意亦非盡理。
下破之雲不異定故。
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
此師亦可應非遍行。
若散亂心行相無故。
論。
彼俱非理至不異定故。
述曰。
應非遍行故。
破正理師 應不異定故。
破雜集論師 已如前說。
由雜集師不解集論。
約此行相以為真理故今破之 然救初雲。
且約新起異緣勝說。
非非遍行。
救第二雲。
據修中行定勝作意說。
故與定别 此亦不然。
義不具故。
既說行相應盡理明。
理既不周故如論破。
與薩婆多别。
如俱舍第四 問何故百法等。
作意為初。
此論中所明觸為先說 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令同取境。
是觸勝能。
警心.心所令皆能起。
作意勝力。
此約和合。
觸乃先明。
彼論約警。
作意初說。
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論。
受謂領納至起愛為業。
述曰。
解第三數。
初辨自義。
後破外執。
體.業可知。
論。
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述曰。
解起愛為業。
謂于樂受未得希合。
已得複有不乖離欲。
于苦未得有不合欲。
已得之中有乖離欲。
欲者欣求。
即通三性。
此業可通有漏.無漏。
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故。
此唯是愛。
依染分說。
如緣起中受緣愛故。
有漏受能為愛之緣故 此釋一切染愛作業。
非第八識。
不生愛故 又第八俱受。
疏起六識中愛。
義亦無妨。
受善.惡境起諸愛故。
如想起言疏亦起故 欲非遍行不決定起。
故受業用非是遍理。
此五數中。
唯受.想業約勝能說。
餘之三業乃是遍能。
然大乘中雖領于觸。
約領境勝以立受體 故薩婆多。
亦領于境。
及同時觸。
故俱舍說受領随觸 正理論師。
有二種受評取領觸。
是受自性 故論破之。
論。
有作是說至謂領俱觸。
述曰。
初叙彼計。
領所緣境名境界受。
領同時觸名領自性。
觸有苦.樂.舍。
受皆能領故。
彼師評雲。
論。
唯自性受至共餘相故。
述曰。
唯自性受是受自相。
餘心所法不能領觸。
無是相故。
若境界受通餘心.心所。
以彼皆能領境界相故。
初叙計訖。
二論主破雲。
論。
彼說非理至俱生觸故。
述曰。
今應問彼。
如何說受能領俱觸。
受定不緣俱生觸。
故不可說緣而受名領觸。
緣相應法如前已破。
又違汝宗。
若觸前受後。
後受領前觸。
既不緣前觸。
如何名為領。
或應觸.受一念不俱。
三彼複救言受領觸者。
似俱時觸說名為領非緣名領。
四論主難。
論。
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述曰。
此牒彼計。
論。
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述曰。
正難于彼。
如果谷子。
似因粟故。
等流果等應皆受性。
以似因故。
猶如于受。
謂有果法不似于因。
如粟莖等。
言果似因為簡于彼。
或即因是果。
或似因之果。
複為簡彼論說之言。
第六轉攝。
此難體破。
彼返質雲。
受領于觸即緣俱生。
觸領根等應緣根等 此不為例。
觸不唯以領根為自相。
令心.心所同觸于境是觸之用。
汝宗唯以領觸為受自相。
何得不緣。
不說緣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俱因觸說名為受。
粟等似因體非心所。
等流果法。
及餘心所。
不似俱觸。
互阙一義故皆非受。
何得以餘例難同受。
故次第六論主複難。
論。
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述曰。
觸能生受即是受因。
既領于因可名因受。
名自性受于理豈成。
此難名破。
次下第七彼複救言。
如王食邑非食土田。
土田所生諸禾稼等。
是王所食。
言食邑者從所依說。
以邑之體即土田故 受例亦然。
觸如土田。
受如禾稼。
受是觸果。
觸是受因。
受能領觸所生受體。
即自領義。
名自性受。
言領觸者從所依說。
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論。
若謂如王至名自性受。
述曰。
此牒彼計。
次下第八論主複非。
論。
理亦不然至不自證故。
述曰。
若言自緣名領自性。
違汝自執。
不自證故。
上來合二段已解五門訖 自下第三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 于中有五。
一問起論端。
二舉頌正答。
三釋常字顯五相應所在位次。
四别釋五所體性.作用。
五釋頌中相應之義 或分為二。
一問。
二答 答中有二。
初舉頌。
後廣釋 廣釋中有三。
初釋常字.五相應位。
二别解五所。
三解相應義。
論。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
此初問也。
論。
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述曰。
此舉頌答。
即第二句相應之言。
亦通五受。
下釋家解。
論。
阿賴耶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
此釋本頌相應位次。
即解常字。
第三段也 謂此本識三位名中。
舉初狹名釋識寬體。
故從無始來乃至未轉。
即除成佛餘一切位。
此說自體三位通二。
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論。
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述曰。
以此五種體是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
雖複不增亦不可減定俱生滅。
名遍行故 此在因位故亦不與餘法相應。
此下論中自當解釋。
雖複藏識二乘能斷。
斷已亦但五數相應。
故至轉位諸心所俱。
論。
觸謂三和至所依為業。
述曰。
自下第四别解五所。
于中有二。
初别解五體性.作業。
次總釋此得與識俱 别解各有二。
初總。
次别 總中體.業二種不同。
顯揚論等文并同此。
即出體顯業。
論。
謂根境識至故名三和。
述曰。
次下别解有二。
初廣前。
故破他 正三和體謂根.境.識。
體異名三。
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為随順。
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為乖返。
又如耳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
若相順者。
三必俱生。
既不相違故名随順。
根可為依。
境可為取。
識二所生。
可依于根而取于境。
如此交涉名三和體。
下解于觸由二義故亦名三和。
論。
觸依彼生至故說為彼。
述曰。
即由二義觸名三和 一依彼生 彼即根等。
是觸之因。
依三和故亦名三和。
故聖教言三和生觸。
對法亦雲依三和合 二令彼合 彼亦根等。
即觸之果。
謂觸能令根等三法合為依.取.所生了别。
此三和合由觸故然。
故說觸能和合三法。
由此二義觸名三和。
非一觸體可名三故。
從觸之因.及所和果。
說觸為彼三和合也 問境在未來根住過去。
識居現在。
觸如何和 答令相随順為依.為取.為二所生。
即名三和 豈是合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 或依增上根說三和。
非等無間觸名三和。
于理無失。
根.境.識三常現在世。
無一根境住于他世。
去.來二世非實有故 問境在未來。
觸在現在。
如何說觸是彼果耶 答誰言所生即是彼果。
未來諸法為現取時。
但能為境順生心等。
故現識.觸名境所生。
非要所生即是彼果 又彼境界體唯現在。
似于去.來觸雖所生。
亦名為果。
上來解總觸謂三和 自下釋前分别變異。
論。
三和合位至說名變異。
述曰。
初解變異。
後釋分别 謂根.境.識三和合位。
除未合時故言和位。
此三之上。
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為變異。
謂此三法居種子時。
及未合前。
皆無順生心所作用。
于三合位功能乃生。
既與前。
珠說名變異。
變異即是三體上用。
正解變異體即三法。
次解分别。
論。
觸似彼起故名分别。
述曰。
分别之用是觸功能。
謂觸之上。
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異用功能說名分别 分别即是領似異名。
如子似父名分别父 此意總顯根等三法。
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為變異。
此觸亦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
是故名為分别變異 問三和之上有功能順生于觸名變異。
觸既似彼有功能。
亦自順生名分别 設爾何失 若自順生名分别。
應說觸觸以為緣。
如順生受有功能。
說觸用名分别故。
若自不順名為分别。
何故似生受等。
非似生于觸耶 答觸不似彼生觸功能。
不自生故。
如受等法不能生餘。
即無領似。
例觸應爾。
又分限故。
謂根.及境能生于識。
亦能生餘。
二種功能。
識但生餘無自生用。
例觸應爾。
觸不似彼生識.及觸二種功能。
無勢分故。
若約見.自證分相生。
亦有似義。
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 問若似三功能。
名分别變異。
何故集論第一等。
雲于根變異分别為體。
為答此問故次說雲。
論。
根變異力至根之變異。
述曰。
下會相違。
謂三和位引觸起時。
根變異力勝餘二種。
故集論等。
但說分别根之變異。
不說分别識.境變異 今言等者。
等取雜集 複言根之第六轉者。
顯變異是根體之用。
對法論中以根用勝但分别根。
仍不分别根功能盡。
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
以受是觸近所生故。
辨中邊論第一卷雲。
觸能分别根.境.識三順三受故 分别生三受同對法文。
分别根.境.識稍寬對法。
皆有順生三受相故。
此中通取似一切能。
最為盡理 又彼論中言分别者。
是分别義。
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
觸能分别令三位珠。
分三位别故名分别。
今此解好 問何故三和唯根獨勝 答一由主故。
有珠勝能名之為主。
二由近故。
能近生心.及心所也。
三由遍故。
不唯生心所。
亦能生心故。
四由續故。
常相續有。
境.識不爾。
故境體雖能生心.心所。
以非主故。
又非近故。
偏阙二義不名為勝。
心雖是主近生心所。
不能生心。
不自生故非遍也。
阙遍一義故非勝。
境.識皆不續。
識有境生故俱阙續義。
非得勝名。
唯根獨勝。
問觸之功能如前可解。
豈不能與心等同緣。
唯此分量名為觸耶。
論。
和合一切至是觸自性。
述曰。
更有餘能非觸爾所。
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
心所法。
不令離散各别行相。
同趣一境。
是觸自性。
設無觸者。
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
今不散時皆觸功力。
說自性已。
觸業如何。
前解功能雖即是業。
舉業顯體故非業門。
論。
既似順起至所依為業。
述曰。
即此觸數。
既似三和有能順生心所作用。
即能生起餘心所法。
故以受等所依為業。
受等心所皆依此生。
若無生能非所依故。
何以知者。
論。
起盡經說至觸為緣故。
述曰。
經明生滅名起盡經。
從彼所明以立經号。
若觸但能生受非餘者。
應餘二蘊不以觸為依。
無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為依。
論。
由斯故說至和合而生。
述曰。
由前理教契經複說。
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如經所說眼.色為緣能生眼識。
說識依根.境二法和合生。
經雖複言作意力故識乃得生。
此辨所依故今不說。
彼能警心依心而有。
非心依故此不說之 問觸依三和生。
名分别變異。
識依二合生名分别根.境 答準于觸理亦可然。
又是主故不同于觸。
二解并得。
契經複說三和故觸。
說觸依根.境.識三和合生。
起盡經說受等皆以觸為緣故。
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法和合生 問若無自證。
可說心是二和合生。
既有自證。
心亦依心。
心體亦是三和合生 答今依見分别體者說。
同體為依非此所說。
若亦說者。
如次複以三.四.五和合生。
心.心所法各自依故。
此說親.現依。
不說疏.種子。
若說疏依.及種子者。
法則有多 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
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
說以受.想.思所依為業。
不說所餘心所法也。
論。
瑜伽但說至舉此攝餘。
述曰。
由此思體為主勝故 一者思是行蘊主。
故集論初說雲何行蘊。
謂六思身 彼自釋言為導首故 二者思能造諸業勝。
舉思攝餘法。
非但獨取思。
故諸心所皆依觸生。
問曰若爾何故集論.顯揚第一.五蘊等。
雲受依為業。
論。
集論等說至近而勝故。
述曰。
此即總舉唯受所由。
何者為近。
複是勝耶。
論。
謂觸所取至引發勝故。
述曰。
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
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鄰近。
相鄰近者是相似義。
即可意等相。
與順益等相。
行相極相似。
故名為相鄰。
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
相似.相鄰體一名異。
此解即是約境相近 又觸引發受勝餘心所。
故觸觸苦等觸時。
受受于苦等受。
三受分位觸.受相同。
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為勝。
餘不領此可意等相。
及苦等位。
故集論等不說作依 問。
觸似三和名分别變異。
受似于觸名分别觸耶 答釋此難至受當知。
然今大乘。
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
唯經部一師三和成觸者。
難大乘曰。
說觸是三和。
何得有實體。
為破彼計故次說雲。
論。
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述曰。
此立宗也。
論。
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
自下三因。
此即初也。
俱舍第十.正理等雲。
謂六内處。
六外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
今取界身足論六六。
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 經部計愛亦是實有。
思分位故不同假觸 破之量雲。
觸别有體。
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如受.愛等 若依俱舍六六法者。
彼計根.境假非實故。
言心所意簡前二。
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
論。
是食性故。
述曰。
此第二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
四食性故。
如餘三食 段食香.味.觸既許是實。
故以為喻。
四大觸實故。
于理無違。
或應心所亦通于下。
簡略便盡。
論。
能為緣故。
述曰。
此第三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
緣起支中心所攝故。
如愛緣取。
思分位故彼亦許實。
諸心所支皆是實有。
若就他宗。
十二支中設但少實。
即得為喻彼全不許觸少分實。
許少分實餘假不成。
無異因故。
論。
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
言受等者。
等二因之喻。
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
或受可通初後二喻。
但等中喻。
即以三因破彼經部 非即三和。
亦得說為第二宗法。
此為宗法即無妨也 此中大乘。
觸别有體非即三和 經部一師說三和成觸。
觸即三和。
是假非實 又一師說三和生觸觸非三和 一切有部觸雖别有。
不能分别變異而生心.心所等。
但以受等所依為業 三部不同。
論。
作意謂能至引心為業。
述曰。
解第二數。
文可知也 初略明體.業。
次廣。
後破。
顯揚等同 何名警心 如何警心 何位警心 起已方警。
更何須警。
先已起故 未起即警。
應警一切心。
能警作意亦未生故。
如何能警。
論。
謂此警覺至故名作意。
述曰。
謂作意等并未生位。
其作意種。
義警應生心之種曰可起趣境。
非警一切心之種子。
彼未逢緣不定生故 作意警心有二功力。
一者令心未起正起。
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
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
正理師說。
作意之用在未來起。
此在種子義勢亦同。
由作動意立作意名。
作意種子能警心種。
此解依文 或現作意與識同時。
義說警彼應生心種令起趣境。
理亦無違。
起已方警。
警理難見。
故論不許 問作意警于心。
種位言能警。
觸等生心所。
現位不能生 于此難中應設功力。
種子之位未有三種不和之義。
亦無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
觸唯說現行有用 問心種能生現。
作意警方生。
心所無能警。
種應不生現 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與心齊。
何得為難。
問既爾應說。
論。
雖此亦能至俱說引心。
述曰。
即是作意遍能警覺。
但說心者為是主故 問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
作意無能警。
應種不能生 答曰。
受等三和生。
更說由觸起。
觸不由觸起。
自體應不生 問此質不定。
為如觸數無能生觸。
為如生等複有能生 于此難中複應思擇。
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雲。
謂能令心回趣異境。
但住此境行相微隐。
故今叙雲。
論。
有說令心回趣異境。
述曰。
此叙彼計。
下破之雲。
此應非遍行。
住此境無故。
彼名大地法。
亦遍行義故。
若相微隐由何知有。
瑜伽第三謂心回轉。
然約顯相處說。
非為盡理。
不同彼執得為盡理。
集論初說于所緣境持心令住。
故論叙言。
論。
或于一境持心令住。
述曰。
此叙彼計。
集論文意亦非盡理。
下破之雲不異定故。
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
此師亦可應非遍行。
若散亂心行相無故。
論。
彼俱非理至不異定故。
述曰。
應非遍行故。
破正理師 應不異定故。
破雜集論師 已如前說。
由雜集師不解集論。
約此行相以為真理故今破之 然救初雲。
且約新起異緣勝說。
非非遍行。
救第二雲。
據修中行定勝作意說。
故與定别 此亦不然。
義不具故。
既說行相應盡理明。
理既不周故如論破。
與薩婆多别。
如俱舍第四 問何故百法等。
作意為初。
此論中所明觸為先說 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令同取境。
是觸勝能。
警心.心所令皆能起。
作意勝力。
此約和合。
觸乃先明。
彼論約警。
作意初說。
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論。
受謂領納至起愛為業。
述曰。
解第三數。
初辨自義。
後破外執。
體.業可知。
論。
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述曰。
解起愛為業。
謂于樂受未得希合。
已得複有不乖離欲。
于苦未得有不合欲。
已得之中有乖離欲。
欲者欣求。
即通三性。
此業可通有漏.無漏。
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故。
此唯是愛。
依染分說。
如緣起中受緣愛故。
有漏受能為愛之緣故 此釋一切染愛作業。
非第八識。
不生愛故 又第八俱受。
疏起六識中愛。
義亦無妨。
受善.惡境起諸愛故。
如想起言疏亦起故 欲非遍行不決定起。
故受業用非是遍理。
此五數中。
唯受.想業約勝能說。
餘之三業乃是遍能。
然大乘中雖領于觸。
約領境勝以立受體 故薩婆多。
亦領于境。
及同時觸。
故俱舍說受領随觸 正理論師。
有二種受評取領觸。
是受自性 故論破之。
論。
有作是說至謂領俱觸。
述曰。
初叙彼計。
領所緣境名境界受。
領同時觸名領自性。
觸有苦.樂.舍。
受皆能領故。
彼師評雲。
論。
唯自性受至共餘相故。
述曰。
唯自性受是受自相。
餘心所法不能領觸。
無是相故。
若境界受通餘心.心所。
以彼皆能領境界相故。
初叙計訖。
二論主破雲。
論。
彼說非理至俱生觸故。
述曰。
今應問彼。
如何說受能領俱觸。
受定不緣俱生觸。
故不可說緣而受名領觸。
緣相應法如前已破。
又違汝宗。
若觸前受後。
後受領前觸。
既不緣前觸。
如何名為領。
或應觸.受一念不俱。
三彼複救言受領觸者。
似俱時觸說名為領非緣名領。
四論主難。
論。
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述曰。
此牒彼計。
論。
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述曰。
正難于彼。
如果谷子。
似因粟故。
等流果等應皆受性。
以似因故。
猶如于受。
謂有果法不似于因。
如粟莖等。
言果似因為簡于彼。
或即因是果。
或似因之果。
複為簡彼論說之言。
第六轉攝。
此難體破。
彼返質雲。
受領于觸即緣俱生。
觸領根等應緣根等 此不為例。
觸不唯以領根為自相。
令心.心所同觸于境是觸之用。
汝宗唯以領觸為受自相。
何得不緣。
不說緣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俱因觸說名為受。
粟等似因體非心所。
等流果法。
及餘心所。
不似俱觸。
互阙一義故皆非受。
何得以餘例難同受。
故次第六論主複難。
論。
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述曰。
觸能生受即是受因。
既領于因可名因受。
名自性受于理豈成。
此難名破。
次下第七彼複救言。
如王食邑非食土田。
土田所生諸禾稼等。
是王所食。
言食邑者從所依說。
以邑之體即土田故 受例亦然。
觸如土田。
受如禾稼。
受是觸果。
觸是受因。
受能領觸所生受體。
即自領義。
名自性受。
言領觸者從所依說。
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論。
若謂如王至名自性受。
述曰。
此牒彼計。
次下第八論主複非。
論。
理亦不然至不自證故。
述曰。
若言自緣名領自性。
違汝自執。
不自證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