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關燈
小
中
大
彼計心等不能自緣。
故說自緣便違自失。
故次第九彼複救曰。
言自領者。
非謂自緣。
不拾受自相。
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論主複非。
論。
若不舍自性名自性受。
述曰。
此牒彼計。
論。
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述曰。
正破彼執。
由一切法皆不舍離自體相故。
應皆名受。
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舍自性方名為受。
餘思.想等應立受名。
若言要有所緣。
領觸所生受之自體。
名自性受。
一一過難皆同前破。
次第十一彼設難言受領于因不得名受。
觸似三和應不名觸 十二答曰。
此難不然。
觸似三和複能令心等同觸于境故别名為觸。
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
不依境界以立受名。
如何以受令觸義同。
論。
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述曰。
此結非也。
理既非勝。
但誘嬰兒。
非關智者。
此總結破。
次第十三彼複問曰。
言自性受汝已廣非。
境界既共餘。
如何說受别 十四論主答。
論。
然境界受至不共餘故。
述曰。
此義如何。
能領順.違.俱非境相。
定屬已者名境界受。
謂餘心等但取所緣。
不謂定令境攝屬己。
于順.違等行相淺近。
不攝為己有故。
皆不名受。
如多人共處。
傍有人言汝面是奴。
中有奴者攝為罵己。
餘非奴者不攝屬己。
故受亦然。
領于境界定屬己故。
領境界名不通餘法。
何勞虛構取自性受 問受領于觸應名分别。
設爾無失 如是所明前三心所。
樂大乘者。
應對餘宗.及餘論文知其勝劣。
論。
想謂于境至名言為業。
述曰。
體性可知。
業言施設者安立之異名。
建立發起者亦名施設。
論。
謂要安立至種種名言。
述曰。
此中安立。
取像異名。
謂此是青。
非非青等。
作此分齊而取共相名為安立。
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
性類衆多故名種種。
諸論說名為其想者。
從因而說。
說想為名。
從果而說。
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
此業但是意俱之想。
餘識俱想不起名故。
設疏起名亦無失者。
第八識想如何起名。
由此故知此業不遍。
論。
思謂令心至役心為業。
述曰。
其義可知。
論。
謂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
謂瑜伽論第三卷。
說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
由思了别 謂邪.正等行即身.語業。
此行之因即善.惡境。
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諸業。
起善.惡等事故。
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 問思令心作。
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
若亦令心所法作。
何故不說。
若唯令心作。
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 行相實同作意。
亦令心所造作。
以心勝故但說作心。
此别解已次下總釋俱。
論。
此五既是至決定相應。
述曰。
釋與五俱無心起時無随一故。
論。
其遍行相後當廣釋。
述曰。
指遍行義.及心所等緣總别相。
如第五卷自當廣說。
上來第四已解五所。
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應二字。
此或通五數。
或通舍受。
二處皆得 準此初答文。
相應屬五數。
論。
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
述曰。
五十五說。
由四等故說名相應。
謂事等.處等.時等.所依等 事.處相似名之為等。
時.依定一名之為等。
正與此同。
今約見分為行相。
影像相分為所緣。
自體名事 等者相似義。
體各唯一境相相似。
故所緣.事皆名為等。
以觸等五相。
托本識相生。
所緣既相似。
故名為等。
唯識為宗。
不約本質名為所緣。
亦非影像名為行相 時謂刹那。
定同一世 依謂依根俱有。
無間。
如下當辨。
不取種子。
以各别故。
即以四義解頌相應。
謂除行相。
或雖不同亦兼取彼。
瑜伽論等第一卷。
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
以境相似故說名為同。
其實各别 此約實義名所緣等 彼約相同名同一所緣 又此約影像說為相分名所緣等。
相各别故 彼約本質說為所緣故名為同。
亦不違也。
下此論文許有二故。
如樞要中釋此疑難 此中五義各有所簡 時簡前後 依簡别識 行簡依同其境各别 緣簡别見 事簡體多。
雖具上義。
若事不等不名相應。
如五與意唯依.事簡 或但四義。
唯除行相。
以各别故。
一一應思非無所以。
上來已解相應門訖。
自下解頌唯舍受言。
此第四段。
即是第七五受分别。
論。
此識行相至舍受相應。
述曰。
此有二文。
初三複次等釋唯舍俱。
後簡不與餘所相應之所以也 初中第一三複次釋。
後解外難 三複次中。
一一有多所以 且初釋中複有五義。
一極不明了是舍受相。
若苦.樂受必明了故。
此中憂.喜入苦.樂中。
依三受門不言憂.喜 二不能分别違.順境相取中容境。
是舍受相。
若是餘受取順.違境故 三由微細。
若是餘受行相必粗 四由一類。
若是餘受必是易脫。
此行相定。
故成一類。
五相續而轉。
若是餘受必有間斷。
此恒相續故唯舍受 若許明了行相可知。
便應不能攝益相續 若能分别違.順境相。
非真異熟。
真異熟者取境定故 若粗動者。
應如餘心非異熟主。
顯行相難知異餘識也 若許易脫。
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種。
許是善識能持惡種。
與理相違。
攝論第三亦有此解 若有間斷。
便非彼生。
亦不受熏。
已舍壽故。
性非堅故。
如餘心等 由此五義必具有故。
便能受熏持種相續 又解。
此識極不明了。
簡無惠.念。
惠.念行相極明了故 不能分别違.順境相。
顯唯.舍受非苦.樂俱。
及簡不與善.染等并 微細之緣。
簡定及非異熟。
非異熟法相粗動故。
定深取所緣。
此任運細不深取故 一類之義。
簡勝解數。
先不定境今印定時有勝解故 相續而轉。
顯無有欲。
今有希望方有欲起。
此相續故無有欲也 由此五義。
第二正顯唯舍所由。
所餘四緣。
因簡别境等故唯與舍俱 雖有二解前解為勝。
顯舍受俱。
不應于中簡其别境等。
論。
又此相應至唯是舍受。
述曰。
此第二複次。
顯是異熟總業所招故唯舍并。
論。
苦樂二受至非此相應。
述曰。
顯此不與苦.樂二受相應所由。
如八證中最初執受五因之内。
任運生解。
如五十一.對法第二說 異熟生等。
并如前釋。
由六識中異熟生受。
待緣方起。
故今簡之。
論。
又由此識至為自内我。
述曰。
常者。
相續義 無轉者。
一類義 我是一.常。
故此似我。
顯第七識恒緣執我。
論。
若與苦樂至舍受相應。
述曰。
顯我不緣苦.樂二受。
非一類故。
故唯舍俱。
生善.惡趣餘受轉故。
第三複次也 由前三義故唯舍俱 勘諸經論。
唯初複次五義之中第四義解。
上來依理解頌文訖。
自下依義釋外妨難。
論。
若爾如何至惡業異熟。
述曰。
薩婆多等為此難也。
彼部難雲。
舍受寂靜。
善業調順可能招之。
如何逼迫業。
亦招寂靜果。
此依彼宗故以為難。
論。
既許善業至此亦應然。
述曰。
即返質答。
既許善業能招舍受。
此不善業類亦應然。
能招舍受。
論。
舍受不違至善惡俱招。
述曰。
此顯所由.及同法喻。
舍受行相不違苦.樂二種品故。
此質解也 舍受不違苦。
惡業不得招 舍受不違樂。
善業應不感 苦.樂自相違。
善.惡之業不招于苦.樂 舍受不違二。
何妨善.惡并能招。
如無記法二業俱感不違二故。
不以寂靜解舍。
亦通惡業感。
中容之行名為舍故通不善招 問返诘雖然理猶未曉。
如何寂靜果。
逼迫因所招 答曰無記既寂靜。
何為惡業果。
舍雖寂靜。
不違二故得為惡果。
下同禅定禅之寂靜。
此無所能為故通惡業感。
餘七轉識設起苦.樂。
此識皆俱。
以舍不違苦.樂品故 若或苦.樂俱于人.天中應不受苦果。
以相違故。
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
亦相違故 此中苦.樂皆是别報。
故舍不違。
若随所生受便轉變。
即易脫故。
過失如前。
外人複難。
論。
如何此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
解受俱中。
自下第二釋不與餘心所相應。
既知唯舍已便難唯五俱。
論。
互相違故。
述曰。
此論主答。
别境.善等行相。
與識既互相違。
故不俱也。
此總答之。
論。
謂欲希望至無所希望。
述曰。
下别答也。
随何世境樂便有欲。
任運之識不樂觀境。
故無有欲。
論。
勝解印持至無所印持。
述曰。
勝解印持曾為猶預境今得決定事 此識行相[夢-夕+登]瞢闇昧 境非先不定今可須印之。
故無勝解。
論。
念唯明記至不能明記。
述曰。
念相明記曾習事轉 此識昧而且劣。
恒緣任運現在之境 不能明記曾所受境故無有念。
論。
定能令心至刹那别緣。
述曰。
定雖影像相分刹那新起。
其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續。
恒專注緣 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本質。
恒緣現在影像所緣。
但新新起 且定行相。
一.一刹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緣。
此識浮疏行相不爾。
故非定俱 言任運者。
是随業轉。
論。
惠唯簡擇至不能簡擇。
述曰。
德等事者。
等失.俱非。
餘文可解 此之别簡。
行相周通。
于佛起别境。
于理亦無失。
論。
故此不與别境相應。
述曰。
此總結也。
已說别境非此識俱 次簡善等不俱所以。
論。
此識唯是至亦不相應。
述曰。
異熟必非通善.染故。
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應 等者。
等取餘善等法。
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
然有難曰。
善.染非異熟。
可說不相應。
不定中無記。
何非此識并 為答此問故次說雲。
論。
惡作等四至定非異熟。
述曰。
非異熟者。
非真異熟。
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
下不定中自當分别。
非一切時常相續故非此相應。
上來第七唯舍門訖 下第五段。
即是第八何性俱門。
論。
法有四種至何法攝耶。
述曰。
此最初問 法有四種。
何法所攝 大乘亦有自性善等。
如本.釋中。
此三種性。
或各分二。
一世俗。
二勝義。
有為善法名世俗善。
招世.出世可愛果故。
粗重.生滅.非安隐故。
無為善法名勝義善。
最極寂靜性安隐故 諸極惡法名世俗不善。
能招粗顯非愛果故。
諸有漏法名勝義不善。
自性粗重不安隐故 有為無記法名世俗無記。
不能招愛.非愛果故。
自性粗重濫不善故 虛空.非擇滅。
名勝義無記。
不招二果。
無所濫故 或各分三。
善有三者 一感愛果善。
謂有漏善法 二性巧便善。
謂有為善法 三性安隐善。
謂無為善法 不善三者 一感非愛果不善。
謂極惡法 二性非巧便不善。
謂染污法 三性不安隐不善。
謂有漏法 無記三者 一相應無記。
謂諸無記心.心所法 二不相應無記。
謂無記色.不相應行 三真實無記。
謂虛空。
非擇滅 或各分四。
善有四者 一自性善。
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 二相應善。
謂信等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善。
謂諸善色.不相應行。
種子善者準義亦爾 四勝義善。
謂善無為 不善四者 一自性不善。
謂無慚等十唯不善心所 二相應不善。
謂無慚等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不善。
謂不善色。
不相應行。
種子亦爾 四勝義不善。
謂有漏法 無記四者 一能變無記。
謂諸無記心.心所法 二所變無記。
謂無記色法。
種子亦爾 三分位無記。
謂無記不相應法 四勝義無記。
謂虛空.非擇滅 如對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諸門解善等。
皆以此義通釋于彼。
此中一一如理應知。
論。
此識唯是至異熟性故。
述曰。
下答有三。
初總答。
次别答。
後釋無記名。
此總答也。
若善.惡性必非異熟。
下别答之。
論。
異熟若是至應不得成。
述曰。
别有三釋。
此為一因證唯無記。
攝論第三卷未自解。
善趣既是善。
應不生不善。
恒生善故即無流轉。
由集故生死流。
由苦故生死轉。
惡趣翻亦然。
既恒生惡應無還滅。
由道故還。
由滅故滅。
第二因雲。
論。
又此識是至俱作所依。
述曰。
此識既是果報之主。
為善.染法之所依止。
既恒是善。
應不為惡依。
是惡。
亦應不為善依。
互相違故。
何得與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雲。
論。
又此識是至應不受熏。
述曰。
如前已說唯無記性可受熏習。
薩婆多等若複難言無熏習識亦有何過。
論。
無熏習故至俱不成立。
述曰。
此論主答。
得等如前破 若無熏習者。
染淨因果俱不成立。
既無熏習即無種子。
種子若無即是無因。
因既無故其果亦無。
論。
故此唯是無覆無記。
述曰。
此總結也。
自下第三釋無記等義。
論。
覆謂染法障聖道故。
述曰。
何名無覆。
覆謂覆障。
體即染法 覆義如何 障聖道故。
論。
又能蔽心令不淨故。
述曰。
合以二義解其覆字 即覆者。
覆蔽也。
蔽心令不淨故名為覆。
論。
此識非染故名無覆。
述曰。
總結釋也。
論。
記謂善惡至可記别故。
述曰。
何名無記。
記謂善.惡。
此有二義可名為記。
一善有可愛果。
不善有不可愛果。
可記别故。
二善.惡法體勝無記法。
可調和故。
或[怡-台+龍]戾故。
可記别也 世尊記此當得此果。
體性如是可記别故。
說名為記。
論。
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述曰。
此結釋名 總是第八何性俱門。
自下第六段諸心所法例同于心。
非是分别識自體門。
論。
觸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
此四說中第一。
第二。
第四說同護法等一師多複次。
義不違也 義雖有四。
文段有三牒前頌第八句也 初師唯以五心所法。
例同心王無記性矣。
次無記性後有亦如是故。
如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師說。
論。
又觸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
此師意說。
例于識體五種義同。
一異熟。
二所緣行相俱不可知。
三緣三種境。
四五法相應。
五無覆無記。
前雖已有本識八門。
随其所應故但有五。
于十義中此别開不可知為一門 然但有四。
除自相.一切種.及行相.并舍受俱。
因果不斷。
轉舍時位。
在例後明。
此例以前。
如其所應亦如是故 問本識五法俱。
觸等亦如是。
觸雖不與觸自相應。
五法是同随應相例。
本識行相即是了别。
觸随所應應例行相。
令心.心所同觸前境。
是觸行相故。
餘例難亦然 答餘門通故可鹹相例。
行相既言了别。
何得觸等例同 此不成救。
與識相應既言觸等。
觸等亦應與自俱故 此理不然。
随所應有觸.非觸俱。
相應有五法。
五法相應例得同。
了别在識不通餘。
何得觸等例行相。
了别行相在于識。
亦令觸等例皆同。
與舍相應不在受。
亦應受等例成失。
此上二說義雖未周。
以理而言亦無妨難。
論。
有義觸等至無簡别故。
述曰。
此難陀論師等多人為此解。
初許觸等受熏。
後被難已轉計。
方言緣種名一切種 此第三說例上五門.并不可知。
即有其六。
謂從異熟乃至無記。
除識自相.行相.受俱。
頌言觸等。
即是自相。
故不須例 此論體例。
若正義無違或合為一。
若邪宗謬義假作别師。
非必異說今此别師。
第四師破。
論。
彼說非理。
述曰。
第一非也。
論。
所以者何。
述曰。
第二彼問有何所以。
論。
觸等依識不自在故。
述曰。
三論主答。
既非心王故不自在。
前第二卷于可熏中有自在義 世親攝論四外别立有自在義方能受熏。
論。
如貪信等至能持種子。
述曰。
染中舉貪等取嗔等。
善中舉信等精進等。
既如貪等故。
不可說觸等同識能持種子。
此乃不例一切種門 問所熏有心.及心所。
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
能熏之中有心所。
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減義具可能熏。
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 問何故受熏則遮心所。
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為因據有力。
心所亦能熏。
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 問心所為因能熏言
故說自緣便違自失。
故次第九彼複救曰。
言自領者。
非謂自緣。
不拾受自相。
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論主複非。
論。
若不舍自性名自性受。
述曰。
此牒彼計。
論。
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述曰。
正破彼執。
由一切法皆不舍離自體相故。
應皆名受。
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舍自性方名為受。
餘思.想等應立受名。
若言要有所緣。
領觸所生受之自體。
名自性受。
一一過難皆同前破。
次第十一彼設難言受領于因不得名受。
觸似三和應不名觸 十二答曰。
此難不然。
觸似三和複能令心等同觸于境故别名為觸。
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
不依境界以立受名。
如何以受令觸義同。
論。
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述曰。
此結非也。
理既非勝。
但誘嬰兒。
非關智者。
此總結破。
次第十三彼複問曰。
言自性受汝已廣非。
境界既共餘。
如何說受别 十四論主答。
論。
然境界受至不共餘故。
述曰。
此義如何。
能領順.違.俱非境相。
定屬已者名境界受。
謂餘心等但取所緣。
不謂定令境攝屬己。
于順.違等行相淺近。
不攝為己有故。
皆不名受。
如多人共處。
傍有人言汝面是奴。
中有奴者攝為罵己。
餘非奴者不攝屬己。
故受亦然。
領于境界定屬己故。
領境界名不通餘法。
何勞虛構取自性受 問受領于觸應名分别。
設爾無失 如是所明前三心所。
樂大乘者。
應對餘宗.及餘論文知其勝劣。
論。
想謂于境至名言為業。
述曰。
體性可知。
業言施設者安立之異名。
建立發起者亦名施設。
論。
謂要安立至種種名言。
述曰。
此中安立。
取像異名。
謂此是青。
非非青等。
作此分齊而取共相名為安立。
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
性類衆多故名種種。
諸論說名為其想者。
從因而說。
說想為名。
從果而說。
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
此業但是意俱之想。
餘識俱想不起名故。
設疏起名亦無失者。
第八識想如何起名。
由此故知此業不遍。
論。
思謂令心至役心為業。
述曰。
其義可知。
論。
謂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
謂瑜伽論第三卷。
說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
由思了别 謂邪.正等行即身.語業。
此行之因即善.惡境。
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諸業。
起善.惡等事故。
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 問思令心作。
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
若亦令心所法作。
何故不說。
若唯令心作。
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 行相實同作意。
亦令心所造作。
以心勝故但說作心。
此别解已次下總釋俱。
論。
此五既是至決定相應。
述曰。
釋與五俱無心起時無随一故。
論。
其遍行相後當廣釋。
述曰。
指遍行義.及心所等緣總别相。
如第五卷自當廣說。
上來第四已解五所。
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應二字。
此或通五數。
或通舍受。
二處皆得 準此初答文。
相應屬五數。
論。
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
述曰。
五十五說。
由四等故說名相應。
謂事等.處等.時等.所依等 事.處相似名之為等。
時.依定一名之為等。
正與此同。
今約見分為行相。
影像相分為所緣。
自體名事 等者相似義。
體各唯一境相相似。
故所緣.事皆名為等。
以觸等五相。
托本識相生。
所緣既相似。
故名為等。
唯識為宗。
不約本質名為所緣。
亦非影像名為行相 時謂刹那。
定同一世 依謂依根俱有。
無間。
如下當辨。
不取種子。
以各别故。
即以四義解頌相應。
謂除行相。
或雖不同亦兼取彼。
瑜伽論等第一卷。
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
以境相似故說名為同。
其實各别 此約實義名所緣等 彼約相同名同一所緣 又此約影像說為相分名所緣等。
相各别故 彼約本質說為所緣故名為同。
亦不違也。
下此論文許有二故。
如樞要中釋此疑難 此中五義各有所簡 時簡前後 依簡别識 行簡依同其境各别 緣簡别見 事簡體多。
雖具上義。
若事不等不名相應。
如五與意唯依.事簡 或但四義。
唯除行相。
以各别故。
一一應思非無所以。
上來已解相應門訖。
自下解頌唯舍受言。
此第四段。
即是第七五受分别。
論。
此識行相至舍受相應。
述曰。
此有二文。
初三複次等釋唯舍俱。
後簡不與餘所相應之所以也 初中第一三複次釋。
後解外難 三複次中。
一一有多所以 且初釋中複有五義。
一極不明了是舍受相。
若苦.樂受必明了故。
此中憂.喜入苦.樂中。
依三受門不言憂.喜 二不能分别違.順境相取中容境。
是舍受相。
若是餘受取順.違境故 三由微細。
若是餘受行相必粗 四由一類。
若是餘受必是易脫。
此行相定。
故成一類。
五相續而轉。
若是餘受必有間斷。
此恒相續故唯舍受 若許明了行相可知。
便應不能攝益相續 若能分别違.順境相。
非真異熟。
真異熟者取境定故 若粗動者。
應如餘心非異熟主。
顯行相難知異餘識也 若許易脫。
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種。
許是善識能持惡種。
與理相違。
攝論第三亦有此解 若有間斷。
便非彼生。
亦不受熏。
已舍壽故。
性非堅故。
如餘心等 由此五義必具有故。
便能受熏持種相續 又解。
此識極不明了。
簡無惠.念。
惠.念行相極明了故 不能分别違.順境相。
顯唯.舍受非苦.樂俱。
及簡不與善.染等并 微細之緣。
簡定及非異熟。
非異熟法相粗動故。
定深取所緣。
此任運細不深取故 一類之義。
簡勝解數。
先不定境今印定時有勝解故 相續而轉。
顯無有欲。
今有希望方有欲起。
此相續故無有欲也 由此五義。
第二正顯唯舍所由。
所餘四緣。
因簡别境等故唯與舍俱 雖有二解前解為勝。
顯舍受俱。
不應于中簡其别境等。
論。
又此相應至唯是舍受。
述曰。
此第二複次。
顯是異熟總業所招故唯舍并。
論。
苦樂二受至非此相應。
述曰。
顯此不與苦.樂二受相應所由。
如八證中最初執受五因之内。
任運生解。
如五十一.對法第二說 異熟生等。
并如前釋。
由六識中異熟生受。
待緣方起。
故今簡之。
論。
又由此識至為自内我。
述曰。
常者。
相續義 無轉者。
一類義 我是一.常。
故此似我。
顯第七識恒緣執我。
論。
若與苦樂至舍受相應。
述曰。
顯我不緣苦.樂二受。
非一類故。
故唯舍俱。
生善.惡趣餘受轉故。
第三複次也 由前三義故唯舍俱 勘諸經論。
唯初複次五義之中第四義解。
上來依理解頌文訖。
自下依義釋外妨難。
論。
若爾如何至惡業異熟。
述曰。
薩婆多等為此難也。
彼部難雲。
舍受寂靜。
善業調順可能招之。
如何逼迫業。
亦招寂靜果。
此依彼宗故以為難。
論。
既許善業至此亦應然。
述曰。
即返質答。
既許善業能招舍受。
此不善業類亦應然。
能招舍受。
論。
舍受不違至善惡俱招。
述曰。
此顯所由.及同法喻。
舍受行相不違苦.樂二種品故。
此質解也 舍受不違苦。
惡業不得招 舍受不違樂。
善業應不感 苦.樂自相違。
善.惡之業不招于苦.樂 舍受不違二。
何妨善.惡并能招。
如無記法二業俱感不違二故。
不以寂靜解舍。
亦通惡業感。
中容之行名為舍故通不善招 問返诘雖然理猶未曉。
如何寂靜果。
逼迫因所招 答曰無記既寂靜。
何為惡業果。
舍雖寂靜。
不違二故得為惡果。
下同禅定禅之寂靜。
此無所能為故通惡業感。
餘七轉識設起苦.樂。
此識皆俱。
以舍不違苦.樂品故 若或苦.樂俱于人.天中應不受苦果。
以相違故。
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
亦相違故 此中苦.樂皆是别報。
故舍不違。
若随所生受便轉變。
即易脫故。
過失如前。
外人複難。
論。
如何此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
解受俱中。
自下第二釋不與餘心所相應。
既知唯舍已便難唯五俱。
論。
互相違故。
述曰。
此論主答。
别境.善等行相。
與識既互相違。
故不俱也。
此總答之。
論。
謂欲希望至無所希望。
述曰。
下别答也。
随何世境樂便有欲。
任運之識不樂觀境。
故無有欲。
論。
勝解印持至無所印持。
述曰。
勝解印持曾為猶預境今得決定事 此識行相[夢-夕+登]瞢闇昧 境非先不定今可須印之。
故無勝解。
論。
念唯明記至不能明記。
述曰。
念相明記曾習事轉 此識昧而且劣。
恒緣任運現在之境 不能明記曾所受境故無有念。
論。
定能令心至刹那别緣。
述曰。
定雖影像相分刹那新起。
其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續。
恒專注緣 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本質。
恒緣現在影像所緣。
但新新起 且定行相。
一.一刹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緣。
此識浮疏行相不爾。
故非定俱 言任運者。
是随業轉。
論。
惠唯簡擇至不能簡擇。
述曰。
德等事者。
等失.俱非。
餘文可解 此之别簡。
行相周通。
于佛起别境。
于理亦無失。
論。
故此不與别境相應。
述曰。
此總結也。
已說别境非此識俱 次簡善等不俱所以。
論。
此識唯是至亦不相應。
述曰。
異熟必非通善.染故。
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應 等者。
等取餘善等法。
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
然有難曰。
善.染非異熟。
可說不相應。
不定中無記。
何非此識并 為答此問故次說雲。
論。
惡作等四至定非異熟。
述曰。
非異熟者。
非真異熟。
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
下不定中自當分别。
非一切時常相續故非此相應。
上來第七唯舍門訖 下第五段。
即是第八何性俱門。
論。
法有四種至何法攝耶。
述曰。
此最初問 法有四種。
何法所攝 大乘亦有自性善等。
如本.釋中。
此三種性。
或各分二。
一世俗。
二勝義。
有為善法名世俗善。
招世.出世可愛果故。
粗重.生滅.非安隐故。
無為善法名勝義善。
最極寂靜性安隐故 諸極惡法名世俗不善。
能招粗顯非愛果故。
諸有漏法名勝義不善。
自性粗重不安隐故 有為無記法名世俗無記。
不能招愛.非愛果故。
自性粗重濫不善故 虛空.非擇滅。
名勝義無記。
不招二果。
無所濫故 或各分三。
善有三者 一感愛果善。
謂有漏善法 二性巧便善。
謂有為善法 三性安隐善。
謂無為善法 不善三者 一感非愛果不善。
謂極惡法 二性非巧便不善。
謂染污法 三性不安隐不善。
謂有漏法 無記三者 一相應無記。
謂諸無記心.心所法 二不相應無記。
謂無記色.不相應行 三真實無記。
謂虛空。
非擇滅 或各分四。
善有四者 一自性善。
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 二相應善。
謂信等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善。
謂諸善色.不相應行。
種子善者準義亦爾 四勝義善。
謂善無為 不善四者 一自性不善。
謂無慚等十唯不善心所 二相應不善。
謂無慚等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不善。
謂不善色。
不相應行。
種子亦爾 四勝義不善。
謂有漏法 無記四者 一能變無記。
謂諸無記心.心所法 二所變無記。
謂無記色法。
種子亦爾 三分位無記。
謂無記不相應法 四勝義無記。
謂虛空.非擇滅 如對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諸門解善等。
皆以此義通釋于彼。
此中一一如理應知。
論。
此識唯是至異熟性故。
述曰。
下答有三。
初總答。
次别答。
後釋無記名。
此總答也。
若善.惡性必非異熟。
下别答之。
論。
異熟若是至應不得成。
述曰。
别有三釋。
此為一因證唯無記。
攝論第三卷未自解。
善趣既是善。
應不生不善。
恒生善故即無流轉。
由集故生死流。
由苦故生死轉。
惡趣翻亦然。
既恒生惡應無還滅。
由道故還。
由滅故滅。
第二因雲。
論。
又此識是至俱作所依。
述曰。
此識既是果報之主。
為善.染法之所依止。
既恒是善。
應不為惡依。
是惡。
亦應不為善依。
互相違故。
何得與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雲。
論。
又此識是至應不受熏。
述曰。
如前已說唯無記性可受熏習。
薩婆多等若複難言無熏習識亦有何過。
論。
無熏習故至俱不成立。
述曰。
此論主答。
得等如前破 若無熏習者。
染淨因果俱不成立。
既無熏習即無種子。
種子若無即是無因。
因既無故其果亦無。
論。
故此唯是無覆無記。
述曰。
此總結也。
自下第三釋無記等義。
論。
覆謂染法障聖道故。
述曰。
何名無覆。
覆謂覆障。
體即染法 覆義如何 障聖道故。
論。
又能蔽心令不淨故。
述曰。
合以二義解其覆字 即覆者。
覆蔽也。
蔽心令不淨故名為覆。
論。
此識非染故名無覆。
述曰。
總結釋也。
論。
記謂善惡至可記别故。
述曰。
何名無記。
記謂善.惡。
此有二義可名為記。
一善有可愛果。
不善有不可愛果。
可記别故。
二善.惡法體勝無記法。
可調和故。
或[怡-台+龍]戾故。
可記别也 世尊記此當得此果。
體性如是可記别故。
說名為記。
論。
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述曰。
此結釋名 總是第八何性俱門。
自下第六段諸心所法例同于心。
非是分别識自體門。
論。
觸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
此四說中第一。
第二。
第四說同護法等一師多複次。
義不違也 義雖有四。
文段有三牒前頌第八句也 初師唯以五心所法。
例同心王無記性矣。
次無記性後有亦如是故。
如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師說。
論。
又觸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
此師意說。
例于識體五種義同。
一異熟。
二所緣行相俱不可知。
三緣三種境。
四五法相應。
五無覆無記。
前雖已有本識八門。
随其所應故但有五。
于十義中此别開不可知為一門 然但有四。
除自相.一切種.及行相.并舍受俱。
因果不斷。
轉舍時位。
在例後明。
此例以前。
如其所應亦如是故 問本識五法俱。
觸等亦如是。
觸雖不與觸自相應。
五法是同随應相例。
本識行相即是了别。
觸随所應應例行相。
令心.心所同觸前境。
是觸行相故。
餘例難亦然 答餘門通故可鹹相例。
行相既言了别。
何得觸等例同 此不成救。
與識相應既言觸等。
觸等亦應與自俱故 此理不然。
随所應有觸.非觸俱。
相應有五法。
五法相應例得同。
了别在識不通餘。
何得觸等例行相。
了别行相在于識。
亦令觸等例皆同。
與舍相應不在受。
亦應受等例成失。
此上二說義雖未周。
以理而言亦無妨難。
論。
有義觸等至無簡别故。
述曰。
此難陀論師等多人為此解。
初許觸等受熏。
後被難已轉計。
方言緣種名一切種 此第三說例上五門.并不可知。
即有其六。
謂從異熟乃至無記。
除識自相.行相.受俱。
頌言觸等。
即是自相。
故不須例 此論體例。
若正義無違或合為一。
若邪宗謬義假作别師。
非必異說今此别師。
第四師破。
論。
彼說非理。
述曰。
第一非也。
論。
所以者何。
述曰。
第二彼問有何所以。
論。
觸等依識不自在故。
述曰。
三論主答。
既非心王故不自在。
前第二卷于可熏中有自在義 世親攝論四外别立有自在義方能受熏。
論。
如貪信等至能持種子。
述曰。
染中舉貪等取嗔等。
善中舉信等精進等。
既如貪等故。
不可說觸等同識能持種子。
此乃不例一切種門 問所熏有心.及心所。
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
能熏之中有心所。
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減義具可能熏。
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 問何故受熏則遮心所。
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為因據有力。
心所亦能熏。
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 問心所為因能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