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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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撰
論。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述曰。
十義廣種子中。
自下第八具義多小。
種有六義遮餘非種。
于中有三。
初總标六義。
次随六别釋。
後總結簡餘非實種子。
此即初也。
瑜伽第五說有七種子。
今此言六故雲略也 法有五聚第一遮無為。
第三遮心.心所等。
即簡别盡。
然簡自處更立餘門。
第二遮等自處分别更不叙之。
不遮色者。
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
假名種子 若爾如何與果俱有。
複如何言常恒随轉 無性攝論不簡差别唯言内種有。
世親即通。
然彼一一皆自釋。
言内法如此.外法如此。
至果俱有唯言内種。
即不論外。
勘彼一一次第明之。
今釋外種亦有果俱。
如蓮華根生蓮華等。
非因滅位其果方生。
根.莖同時世極成故。
此解稍好。
可細尋之。
論。
一刹那滅至方成種子。
述曰。
顯種子義。
謂有為法有生滅故。
于轉變位能取與果。
有勝功能方成種子。
論。
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
述曰。
此簡略也。
無為不然。
無轉變故。
無取.與用非能生也。
亦顯大衆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緣起非是 無為無取無與.無轉變故。
即遮正量部長時四相。
非刹那滅故 若謂後時有勝功力。
初位無者。
初亦應有。
體一故。
如後時 後應無。
體一故。
如前位。
故體才生無間即滅名為種子。
有勝功力。
才生即有非要後時 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為因。
無轉變故。
瑜伽第五雲。
唯無常法為因。
非常法也 舊人雲真如是諸法種子者。
非也 若爾前種應與後念現行為種。
或雖同念他身相望應為種子。
論。
二果俱有至方成種子。
述曰。
謂此種子要望所生現行果法。
俱時現有 現者。
顯現.現在.現有三義名現。
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名種子。
果不顯現故。
即顯現言簡彼第七。
現在簡前後。
現有簡假法。
體是實有成種子故。
顯現唯在果。
現有唯在因。
現在通因.果 和合簡相離。
即簡前法為後法種。
有說。
種生現行之時。
必前後念非此刹那。
如何解此。
彼師意說。
如上座部心有二時。
即因在生果在滅故同在現在。
亦不相違。
此即勝軍假明上座。
非實用之。
第三卷中自當廣述 若爾種望種亦應然。
何為料簡 瑜伽雲。
法與自性為因。
非即此刹那 此必異時非果俱有 若因在滅果在生相仍名俱有。
即有二趣并生之妨。
由此故知。
種生現時定必同世。
種生于種世不必同。
雖必同世。
若與現行和合之位方成種子。
簡與他身現行為因。
不和合故。
論。
此遮前後及定相離。
述曰。
此遮經部等因果異時。
上座部等亦爾。
種望現行定俱。
一身不相離故得為因也。
外道說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
有情因緣者。
皆不成也。
問何故種望種因果。
即言異時生。
望現為因果。
乃許同時起。
論。
現種異類至有能生用。
述曰。
現行與種各異類故互不相違。
于一身俱時現在。
有能生用故。
且如色法。
現行有礙。
種子無礙。
心緣慮等準此應知。
因.果體性不相似故名為異類。
不相違故得同時有。
論。
非如種子至必不俱有。
述曰。
種子望種。
體性相似名為同類 以相違故不得俱時一身和合。
即第五卷瑜伽論雲。
與他性為因 即種望現 亦與後念自性為因。
非即此刹那 此即是種 前後相生 種相生時何故不許有同時義 難曰。
見分緣于見自體同時緣。
種子生于種自體同時。
有解雲。
種望于種為因果。
若許同時非因緣。
見分望見雖同時因果。
即非因緣攝 若爾種望現起類亦應然 故應更解。
種望于種許同時生。
體便無窮。
自類許有同時生故。
即一刹那有多種生。
都無因緣。
不許後種更生果故。
現行望種名為異類。
雖亦熏種。
後種未生果故非無窮。
于一刹那無二現行自體并故。
所生之種由此不可更生現行。
種望于種類亦應爾 問若爾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
體相違故 此不同時。
如世第一法無漏。
緣增本有種子。
牽生後念任運自類法爾之種。
複能為因生于後念一新熏種。
本.新二種緣力既齊同生一現。
故無同念種生種失 此亦難解。
若本有種更生種子。
便一念中有四法也。
謂一本有。
二本有所生。
三新現行所熏。
四是現行。
如何可說三法展轉 今釋。
不然。
即本有種.及現行為因緣。
生一新熏種故但三法 又解。
本有種望新熏種非其因緣。
現行能熏為因緣故。
即是本有唯望現行。
現行唯望新熏。
為因緣故。
由此别脫戒。
體不增。
而用增。
與道定戒相似。
定.道二戒既是現思。
故唯念念是用增非體 前解即與别脫戒體用俱增義。
此中雖顯與果俱有望現行說。
可現在時說為因義。
種望于種既許異時。
若入過去何者因義。
論。
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
述曰。
其因與果有俱者。
謂生現。
不俱者。
生自類。
雖俱.不俱而要現在可有因用。
以有體故。
若入過去即無因用。
體已滅故。
未來亦爾。
因用未生體無有故。
問為因既通種與有種。
何故此言與果俱有。
論。
依生現果至與果俱有。
述曰。
依生現行果之種子名為俱有。
不依引生自類名種 何故爾耶 能熏生故。
望異類故。
果現起故。
相易知故 種望于種非能熏生。
非異類故。
非現起故。
非易知也。
此中不說 故攝論第二雲。
不生現行名為種類。
生現行時名為種子 勝軍如何釋非即此刹那。
以彼計執因果同世故 雲何複釋無種已生文 如彼抄會。
如瑜伽論第五十六。
别抄有文。
及下第四可披解也。
現行能熏轉識等應名種子。
論。
三恒随轉至方成種子。
述曰。
謂要長時其性一類相續無斷。
至得對治道。
名至究竟位。
各各究竟故。
論。
此遮轉識至不相應故。
述曰。
遮七轉識.及色等法。
不得為種子。
此但言心。
實亦遮色 經部六識等能持種子。
亦此中破。
以三受轉變。
緣境易脫故。
論。
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述曰。
即顯前種生後之義。
此非俱有。
俱種攝故。
攝論無此 問第七識亦至金剛心方斷。
何不名種 答十地等中以轉變故。
緣境易脫故。
未對治已即轉變故。
種子不然 若爾如何名有受盡相種子.無受盡相種子。
名言無記種生果無量無盡。
可恒随轉。
善.不善等種生果有限。
如何恒轉 答曰。
彼據生果有分限。
名有受盡相。
非種子體未得對治。
即滅無餘 又有分熏習名有受盡相。
名言熏習名恒随轉。
此等種唯有自類生果恒随轉。
即是與果不俱有名種。
此阙恒與果俱一義 若阙一義得名種子。
其第七識阙恒随轉。
應名種子 此不應爾。
今于此中。
正以生滅.恒轉二理顯種子義。
餘但别遮。
非正顯故。
其第七識為種不成 又說種子具有六義。
非顯具六即是種子 又此自類亦非種子。
不與果俱故。
無性攝論說非種子然名種類 此顯自類至對治位非得種名。
生果之時可名種子。
但若生果必俱時故。
若論其體。
自類之時亦名種子。
非現行故。
此但任運牽生後果。
若緣具勝種子勢增。
有勝與果用起之時。
方名種子 無性顯此二位差别。
果俱名種。
不爾名為種類 今此約非現行談其體說總名種子。
亦不相違 又顯種子具斯六義。
非說念念皆具六義故皆名種 然應分别。
若具六義方名種子阙一不成。
無性有情第七。
阙與現果俱故非是種子 若爾即未生果時恒随轉種。
應不名種 由此應釋。
對治道起。
謂令不生現行等位。
如見道中無想定等。
據其體有。
修道方除。
據果不生種見道斷。
以盡已來無與果俱義故。
今言與果俱者。
至對治道起已來。
有與現行果法。
俱現和合之義名為種子。
非要此念與現和合方名種子。
不爾便于一界不成三界諸種子。
種子成就義便不成。
故知不約刹那而說。
約後能有與果俱義以顯自性 無性所言不生果時名種類者。
約畢竟不生當果為論。
如見道中無想定等。
若恒随轉得名種子。
應善種等生不善等。
論。
四性決定至方成種子。
述曰。
謂随前熏時現行因力故生善.惡等。
功能決定非雜亂生。
論。
此遮餘部至有因緣義。
述曰。
遮薩婆多等。
善法等與惡.無記等。
為同類因。
有因緣義 夫因緣者。
辨自體生。
性相随順。
以善等不辨惡法等自體。
又不相随順。
何義是因緣 又異熟因通善.惡性生無記果。
遍行因等是異性果。
俱有因取異熟.無間士用等果為因亦然。
若要善等種方為善等因。
種既恒有。
應頓生果。
論。
五待衆緣至方成種子。
述曰。
謂自種子要待衆緣和合。
種子轉變起取現行等諸果作用。
功能殊勝方成種子。
故種自類非因緣合。
不名種子。
論。
此遮外道至恒頓生果。
述曰。
謂外道執。
别有一法名曰自然。
不待衆緣恒頓生果。
此方外道為計亦然。
大梵.時.方等計亦爾。
同此所遣。
此中且舉一自然義。
論。
或遮餘部至非恒頓生。
述曰。
三世有執。
緣體一切時有。
即恒非無。
今言待緣種方生果故遮彼執 若緣恒有應恒生果。
種既不許恒時生果。
故緣恒無。
問若設有緣善等性定。
應善色等種生善心等果。
論。
六引自果至方成種子。
述曰。
謂于别色.别心等果。
各自引生方名種子。
非善等色種。
生善等心果可名種子。
不相應故。
論。
此遮外道至生一切果。
述曰。
即大自在為因生一切果等。
皆是此計。
果應無别。
以因一故。
果既有異因亦應殊。
故非一因生一切果。
論。
或遮餘部至互為因緣。
述曰。
薩婆多等以善色望四蘊為因。
四望色蘊亦得為因 此即不然。
唯引自果因果随順。
功能同故名為因緣。
若增上緣等。
義則可爾。
如何色等與心為因。
不相随順功能異故。
問言恒随轉名為種子。
第八識現行既恒随轉。
為名種不 有說亦得。
以名一切種子識故 若謂然者。
此現行望自種既非因緣。
非能熏故如何名種 有說不得。
言一切種子識。
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切種。
非彼現行能生自種。
種雖依識現行自體。
是識所緣。
不同于識。
故識現行非名種子 此阙何義也 與果不俱故 其無性人第七識亦具六義。
應名種子 此亦不然。
論自解言與現行果俱現和合方成種子。
種子之法其相沉隐。
所生果法其相粗顯。
故與現俱方成種子。
第七相顯。
設所熏種。
果乃沉隐。
不與現行果法和合。
不名種子。
第八現識亦然。
無所生果故。
第八門中以上明種。
自下第三總結聊簡。
論。
唯本識中至成種非餘。
述曰。
簡上轉識等非名種義。
此中别解上六義中。
言唯内種具有六義。
然世親攝論亦通外種。
此中引之解。
外谷麥種既能生果。
名種子不。
論。
外谷麥等至非實種子。
述曰。
雖識所變假名種子。
非實種子。
現行法故 攝大乘雲。
作.不作失.得過。
故成相違。
外種内為緣。
由依彼熏習。
又引頌雲。
天.地.風.虛空。
波.池.方.大海。
皆真内所作。
分别不在外 故由内種。
外谷等熟彼非實種 問種亦識所變。
應非實種子 答曰不然。
内種識變已複生麥等。
麥等複識變。
以重變故。
故非種子。
如眼根等。
故下文雲。
外麥等克體。
非因緣生果。
故因緣唯内種。
非外種故 此等已上并攝論有。
自下第九雙辨内外生.引二因。
此内外種皆有生.引二因體不。
答有。
何者。
論。
此種勢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
其内外種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
引遠果引殘果名引因 無性雲。
如内識種生現識等名近果。
是生因。
望名色等是遠果。
是引因。
外種望芽是近果。
是生因。
望莖等是遠果。
是引因 天親雲。
如内種子生正果名生因。
生殘果名引因。
即現在種生現在身名生因。
生六處等皆名生因。
引餘枯喪屍骸等名引因 雖生他界等。
勢分力故餘骸尚有。
如下自解。
外種生芽莖等為生因。
是正因。
生枯死時草等。
是引因。
勢分力故。
然至此位時。
内外種皆無。
或生他界等。
或種已久滅。
然由前生勢分力故引彼猶有。
即義說彼生因之種名引因 然今兩說生.引二因俱無别體。
一體望别故說二也。
若無引因勢分力者。
一切死後皆應頓絕如化生死。
若遍四生具二因者。
無性理勝。
以化生死無屍骸故。
然世親論意。
無著大師為成引因說枯喪等。
故說頌言。
枯喪由能引。
如任運後滅。
天親解雲。
若無引因。
應無枯喪果如任運後滅。
但是天親解略。
無性釋廣。
亦不相違。
此雖攝論文。
然對法第四卷說能引.所引能生.所生。
瑜伽第九說能引.所引俱是引因。
能生名生因。
瑜伽第十雲。
從無明乃至受是引因。
愛.取.有是生因 此意欲顯未潤七支去果猶遠名為引因。
引遠果故。
能潤二支.及所潤有。
去果近故名曰生因。
近生果故。
亦即此中近.遠所攝。
無性但約已潤種中果去因為近.遠。
瑜伽約潤.未潤位去果近.遠。
亦不相違。
次第十四緣分别辨内外種因.非因緣。
熏.不熏别。
論。
内種必由至是因緣性。
述曰。
内種是因緣。
必由熏習方能生果。
法爾種子必由熏長方能生果故。
新熏熏生方能生果。
有情法故。
論。
外種熏習至辨所生果。
述曰。
無性攝大乘第二卷說。
如從其炭.牛糞.毛等。
如次生巨勝.青蓮根.及蒲。
非巨勝等與炭等。
俱生俱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
名無熏習。
如巨勝等與華等。
俱生俱滅由熏習故生香氣等。
名有熏習。
外種不定。
内則定熏 故外種子既唯現行。
為增上緣辨所生果。
論。
必以内種至所生果故。
述曰。
此顯外種非無因緣。
從内共相種子生故。
如攝大乘自廣分别。
自下第二解熏習義。
于中有三。
初總問。
次略答。
後廣辨。
論。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述曰。
初問起也。
論。
所熏能熏至故名熏習。
述曰。
此标具義。
釋熏習名。
略答所問 熏者發也。
或由緻也 習者。
生也。
近也。
數也。
即發緻果于本識内。
令種子生近。
令生長故。
此略标有三。
一所熏四。
二能熏四。
三令種生長名熏習故。
論。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述曰。
此廣辨也。
于中有三。
初辨所熏具緣多.少。
二辨能熏具緣少.多。
三釋熏習義等 初中有三。
初問。
次答。
後結。
此即初也 攝論第二亦有此文。
然少不同。
随處應辨 然五聚法。
第一簡色法.及七識俱心所法等。
第二簡佛果善等法。
第三簡無為.及不相應。
俱時心所。
第四簡别異身同時許可熏義 攝論無者。
一一披對方知差别。
論。
一堅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
此第二答也。
從無始之始。
至究竟之終。
一類之性相續不斷。
能持習氣乃是所熏。
論。
此遮轉識至故非所熏。
述曰。
遮七轉識。
及彼心所 此中識言攝心所故。
即末那等皆名轉識。
若許持種。
初地見道無漏心時。
應失一切有漏種子 聲風等者。
即遮根.塵.法處色等。
生無色界。
色即無故。
入滅定等。
心亦無故。
名性不堅。
此中何故但言風.及聲。
簡斷相顯故。
非謂色等此中不說。
此攝論無。
若堅故可熏。
佛本識既堅。
應是善等性許亦可熏。
此簡經部色心可熏。
不堅住故。
論。
二無記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
若法平等無所違拒善惡習氣。
乃可受熏。
無記不違善.惡品故。
論。
此遮善染至故非所熏。
述曰。
如沉麝等。
及如蒜薤等皆不受熏。
亦如舍行之人體性寬容即能納事。
若聰明.惡性皆不能容。
且如善性非直唯違不善。
亦自違善。
如沈不受檀等香故。
惡等亦爾。
故不可熏。
而無記性不違善.惡。
如舍行人不違事故 亦遮識類善等受熏。
第七識内并非所熏。
此同于後唯是無覆無記中釋。
論。
由此如來至非新受熏。
述曰。
由此無記方受熏故。
如來第八無漏淨識。
唯在因中曾所熏習帶此舊種。
非新受熏。
以唯善故。
違于善等如沉香等故。
此攝論無 簡與佛地同 說為不熏。
熏時何過 違拒法故。
有增減故。
善圓滿故。
有優劣故。
不可受熏。
若無記性。
及唯堅故。
即是所熏。
本識同時想等五數.及虛空等。
應是所熏。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述曰。
十義廣種子中。
自下第八具義多小。
種有六義遮餘非種。
于中有三。
初總标六義。
次随六别釋。
後總結簡餘非實種子。
此即初也。
瑜伽第五說有七種子。
今此言六故雲略也 法有五聚第一遮無為。
第三遮心.心所等。
即簡别盡。
然簡自處更立餘門。
第二遮等自處分别更不叙之。
不遮色者。
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
假名種子 若爾如何與果俱有。
複如何言常恒随轉 無性攝論不簡差别唯言内種有。
世親即通。
然彼一一皆自釋。
言内法如此.外法如此。
至果俱有唯言内種。
即不論外。
勘彼一一次第明之。
今釋外種亦有果俱。
如蓮華根生蓮華等。
非因滅位其果方生。
根.莖同時世極成故。
此解稍好。
可細尋之。
論。
一刹那滅至方成種子。
述曰。
顯種子義。
謂有為法有生滅故。
于轉變位能取與果。
有勝功能方成種子。
論。
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
述曰。
此簡略也。
無為不然。
無轉變故。
無取.與用非能生也。
亦顯大衆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緣起非是 無為無取無與.無轉變故。
即遮正量部長時四相。
非刹那滅故 若謂後時有勝功力。
初位無者。
初亦應有。
體一故。
如後時 後應無。
體一故。
如前位。
故體才生無間即滅名為種子。
有勝功力。
才生即有非要後時 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為因。
無轉變故。
瑜伽第五雲。
唯無常法為因。
非常法也 舊人雲真如是諸法種子者。
非也 若爾前種應與後念現行為種。
或雖同念他身相望應為種子。
論。
二果俱有至方成種子。
述曰。
謂此種子要望所生現行果法。
俱時現有 現者。
顯現.現在.現有三義名現。
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名種子。
果不顯現故。
即顯現言簡彼第七。
現在簡前後。
現有簡假法。
體是實有成種子故。
顯現唯在果。
現有唯在因。
現在通因.果 和合簡相離。
即簡前法為後法種。
有說。
種生現行之時。
必前後念非此刹那。
如何解此。
彼師意說。
如上座部心有二時。
即因在生果在滅故同在現在。
亦不相違。
此即勝軍假明上座。
非實用之。
第三卷中自當廣述 若爾種望種亦應然。
何為料簡 瑜伽雲。
法與自性為因。
非即此刹那 此必異時非果俱有 若因在滅果在生相仍名俱有。
即有二趣并生之妨。
由此故知。
種生現時定必同世。
種生于種世不必同。
雖必同世。
若與現行和合之位方成種子。
簡與他身現行為因。
不和合故。
論。
此遮前後及定相離。
述曰。
此遮經部等因果異時。
上座部等亦爾。
種望現行定俱。
一身不相離故得為因也。
外道說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
有情因緣者。
皆不成也。
問何故種望種因果。
即言異時生。
望現為因果。
乃許同時起。
論。
現種異類至有能生用。
述曰。
現行與種各異類故互不相違。
于一身俱時現在。
有能生用故。
且如色法。
現行有礙。
種子無礙。
心緣慮等準此應知。
因.果體性不相似故名為異類。
不相違故得同時有。
論。
非如種子至必不俱有。
述曰。
種子望種。
體性相似名為同類 以相違故不得俱時一身和合。
即第五卷瑜伽論雲。
與他性為因 即種望現 亦與後念自性為因。
非即此刹那 此即是種 前後相生 種相生時何故不許有同時義 難曰。
見分緣于見自體同時緣。
種子生于種自體同時。
有解雲。
種望于種為因果。
若許同時非因緣。
見分望見雖同時因果。
即非因緣攝 若爾種望現起類亦應然 故應更解。
種望于種許同時生。
體便無窮。
自類許有同時生故。
即一刹那有多種生。
都無因緣。
不許後種更生果故。
現行望種名為異類。
雖亦熏種。
後種未生果故非無窮。
于一刹那無二現行自體并故。
所生之種由此不可更生現行。
種望于種類亦應爾 問若爾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
體相違故 此不同時。
如世第一法無漏。
緣增本有種子。
牽生後念任運自類法爾之種。
複能為因生于後念一新熏種。
本.新二種緣力既齊同生一現。
故無同念種生種失 此亦難解。
若本有種更生種子。
便一念中有四法也。
謂一本有。
二本有所生。
三新現行所熏。
四是現行。
如何可說三法展轉 今釋。
不然。
即本有種.及現行為因緣。
生一新熏種故但三法 又解。
本有種望新熏種非其因緣。
現行能熏為因緣故。
即是本有唯望現行。
現行唯望新熏。
為因緣故。
由此别脫戒。
體不增。
而用增。
與道定戒相似。
定.道二戒既是現思。
故唯念念是用增非體 前解即與别脫戒體用俱增義。
此中雖顯與果俱有望現行說。
可現在時說為因義。
種望于種既許異時。
若入過去何者因義。
論。
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
述曰。
其因與果有俱者。
謂生現。
不俱者。
生自類。
雖俱.不俱而要現在可有因用。
以有體故。
若入過去即無因用。
體已滅故。
未來亦爾。
因用未生體無有故。
問為因既通種與有種。
何故此言與果俱有。
論。
依生現果至與果俱有。
述曰。
依生現行果之種子名為俱有。
不依引生自類名種 何故爾耶 能熏生故。
望異類故。
果現起故。
相易知故 種望于種非能熏生。
非異類故。
非現起故。
非易知也。
此中不說 故攝論第二雲。
不生現行名為種類。
生現行時名為種子 勝軍如何釋非即此刹那。
以彼計執因果同世故 雲何複釋無種已生文 如彼抄會。
如瑜伽論第五十六。
别抄有文。
及下第四可披解也。
現行能熏轉識等應名種子。
論。
三恒随轉至方成種子。
述曰。
謂要長時其性一類相續無斷。
至得對治道。
名至究竟位。
各各究竟故。
論。
此遮轉識至不相應故。
述曰。
遮七轉識.及色等法。
不得為種子。
此但言心。
實亦遮色 經部六識等能持種子。
亦此中破。
以三受轉變。
緣境易脫故。
論。
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述曰。
即顯前種生後之義。
此非俱有。
俱種攝故。
攝論無此 問第七識亦至金剛心方斷。
何不名種 答十地等中以轉變故。
緣境易脫故。
未對治已即轉變故。
種子不然 若爾如何名有受盡相種子.無受盡相種子。
名言無記種生果無量無盡。
可恒随轉。
善.不善等種生果有限。
如何恒轉 答曰。
彼據生果有分限。
名有受盡相。
非種子體未得對治。
即滅無餘 又有分熏習名有受盡相。
名言熏習名恒随轉。
此等種唯有自類生果恒随轉。
即是與果不俱有名種。
此阙恒與果俱一義 若阙一義得名種子。
其第七識阙恒随轉。
應名種子 此不應爾。
今于此中。
正以生滅.恒轉二理顯種子義。
餘但别遮。
非正顯故。
其第七識為種不成 又說種子具有六義。
非顯具六即是種子 又此自類亦非種子。
不與果俱故。
無性攝論說非種子然名種類 此顯自類至對治位非得種名。
生果之時可名種子。
但若生果必俱時故。
若論其體。
自類之時亦名種子。
非現行故。
此但任運牽生後果。
若緣具勝種子勢增。
有勝與果用起之時。
方名種子 無性顯此二位差别。
果俱名種。
不爾名為種類 今此約非現行談其體說總名種子。
亦不相違 又顯種子具斯六義。
非說念念皆具六義故皆名種 然應分别。
若具六義方名種子阙一不成。
無性有情第七。
阙與現果俱故非是種子 若爾即未生果時恒随轉種。
應不名種 由此應釋。
對治道起。
謂令不生現行等位。
如見道中無想定等。
據其體有。
修道方除。
據果不生種見道斷。
以盡已來無與果俱義故。
今言與果俱者。
至對治道起已來。
有與現行果法。
俱現和合之義名為種子。
非要此念與現和合方名種子。
不爾便于一界不成三界諸種子。
種子成就義便不成。
故知不約刹那而說。
約後能有與果俱義以顯自性 無性所言不生果時名種類者。
約畢竟不生當果為論。
如見道中無想定等。
若恒随轉得名種子。
應善種等生不善等。
論。
四性決定至方成種子。
述曰。
謂随前熏時現行因力故生善.惡等。
功能決定非雜亂生。
論。
此遮餘部至有因緣義。
述曰。
遮薩婆多等。
善法等與惡.無記等。
為同類因。
有因緣義 夫因緣者。
辨自體生。
性相随順。
以善等不辨惡法等自體。
又不相随順。
何義是因緣 又異熟因通善.惡性生無記果。
遍行因等是異性果。
俱有因取異熟.無間士用等果為因亦然。
若要善等種方為善等因。
種既恒有。
應頓生果。
論。
五待衆緣至方成種子。
述曰。
謂自種子要待衆緣和合。
種子轉變起取現行等諸果作用。
功能殊勝方成種子。
故種自類非因緣合。
不名種子。
論。
此遮外道至恒頓生果。
述曰。
謂外道執。
别有一法名曰自然。
不待衆緣恒頓生果。
此方外道為計亦然。
大梵.時.方等計亦爾。
同此所遣。
此中且舉一自然義。
論。
或遮餘部至非恒頓生。
述曰。
三世有執。
緣體一切時有。
即恒非無。
今言待緣種方生果故遮彼執 若緣恒有應恒生果。
種既不許恒時生果。
故緣恒無。
問若設有緣善等性定。
應善色等種生善心等果。
論。
六引自果至方成種子。
述曰。
謂于别色.别心等果。
各自引生方名種子。
非善等色種。
生善等心果可名種子。
不相應故。
論。
此遮外道至生一切果。
述曰。
即大自在為因生一切果等。
皆是此計。
果應無别。
以因一故。
果既有異因亦應殊。
故非一因生一切果。
論。
或遮餘部至互為因緣。
述曰。
薩婆多等以善色望四蘊為因。
四望色蘊亦得為因 此即不然。
唯引自果因果随順。
功能同故名為因緣。
若增上緣等。
義則可爾。
如何色等與心為因。
不相随順功能異故。
問言恒随轉名為種子。
第八識現行既恒随轉。
為名種不 有說亦得。
以名一切種子識故 若謂然者。
此現行望自種既非因緣。
非能熏故如何名種 有說不得。
言一切種子識。
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切種。
非彼現行能生自種。
種雖依識現行自體。
是識所緣。
不同于識。
故識現行非名種子 此阙何義也 與果不俱故 其無性人第七識亦具六義。
應名種子 此亦不然。
論自解言與現行果俱現和合方成種子。
種子之法其相沉隐。
所生果法其相粗顯。
故與現俱方成種子。
第七相顯。
設所熏種。
果乃沉隐。
不與現行果法和合。
不名種子。
第八現識亦然。
無所生果故。
第八門中以上明種。
自下第三總結聊簡。
論。
唯本識中至成種非餘。
述曰。
簡上轉識等非名種義。
此中别解上六義中。
言唯内種具有六義。
然世親攝論亦通外種。
此中引之解。
外谷麥種既能生果。
名種子不。
論。
外谷麥等至非實種子。
述曰。
雖識所變假名種子。
非實種子。
現行法故 攝大乘雲。
作.不作失.得過。
故成相違。
外種内為緣。
由依彼熏習。
又引頌雲。
天.地.風.虛空。
波.池.方.大海。
皆真内所作。
分别不在外 故由内種。
外谷等熟彼非實種 問種亦識所變。
應非實種子 答曰不然。
内種識變已複生麥等。
麥等複識變。
以重變故。
故非種子。
如眼根等。
故下文雲。
外麥等克體。
非因緣生果。
故因緣唯内種。
非外種故 此等已上并攝論有。
自下第九雙辨内外生.引二因。
此内外種皆有生.引二因體不。
答有。
何者。
論。
此種勢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
其内外種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
引遠果引殘果名引因 無性雲。
如内識種生現識等名近果。
是生因。
望名色等是遠果。
是引因。
外種望芽是近果。
是生因。
望莖等是遠果。
是引因 天親雲。
如内種子生正果名生因。
生殘果名引因。
即現在種生現在身名生因。
生六處等皆名生因。
引餘枯喪屍骸等名引因 雖生他界等。
勢分力故餘骸尚有。
如下自解。
外種生芽莖等為生因。
是正因。
生枯死時草等。
是引因。
勢分力故。
然至此位時。
内外種皆無。
或生他界等。
或種已久滅。
然由前生勢分力故引彼猶有。
即義說彼生因之種名引因 然今兩說生.引二因俱無别體。
一體望别故說二也。
若無引因勢分力者。
一切死後皆應頓絕如化生死。
若遍四生具二因者。
無性理勝。
以化生死無屍骸故。
然世親論意。
無著大師為成引因說枯喪等。
故說頌言。
枯喪由能引。
如任運後滅。
天親解雲。
若無引因。
應無枯喪果如任運後滅。
但是天親解略。
無性釋廣。
亦不相違。
此雖攝論文。
然對法第四卷說能引.所引能生.所生。
瑜伽第九說能引.所引俱是引因。
能生名生因。
瑜伽第十雲。
從無明乃至受是引因。
愛.取.有是生因 此意欲顯未潤七支去果猶遠名為引因。
引遠果故。
能潤二支.及所潤有。
去果近故名曰生因。
近生果故。
亦即此中近.遠所攝。
無性但約已潤種中果去因為近.遠。
瑜伽約潤.未潤位去果近.遠。
亦不相違。
次第十四緣分别辨内外種因.非因緣。
熏.不熏别。
論。
内種必由至是因緣性。
述曰。
内種是因緣。
必由熏習方能生果。
法爾種子必由熏長方能生果故。
新熏熏生方能生果。
有情法故。
論。
外種熏習至辨所生果。
述曰。
無性攝大乘第二卷說。
如從其炭.牛糞.毛等。
如次生巨勝.青蓮根.及蒲。
非巨勝等與炭等。
俱生俱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
名無熏習。
如巨勝等與華等。
俱生俱滅由熏習故生香氣等。
名有熏習。
外種不定。
内則定熏 故外種子既唯現行。
為增上緣辨所生果。
論。
必以内種至所生果故。
述曰。
此顯外種非無因緣。
從内共相種子生故。
如攝大乘自廣分别。
自下第二解熏習義。
于中有三。
初總問。
次略答。
後廣辨。
論。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述曰。
初問起也。
論。
所熏能熏至故名熏習。
述曰。
此标具義。
釋熏習名。
略答所問 熏者發也。
或由緻也 習者。
生也。
近也。
數也。
即發緻果于本識内。
令種子生近。
令生長故。
此略标有三。
一所熏四。
二能熏四。
三令種生長名熏習故。
論。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述曰。
此廣辨也。
于中有三。
初辨所熏具緣多.少。
二辨能熏具緣少.多。
三釋熏習義等 初中有三。
初問。
次答。
後結。
此即初也 攝論第二亦有此文。
然少不同。
随處應辨 然五聚法。
第一簡色法.及七識俱心所法等。
第二簡佛果善等法。
第三簡無為.及不相應。
俱時心所。
第四簡别異身同時許可熏義 攝論無者。
一一披對方知差别。
論。
一堅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
此第二答也。
從無始之始。
至究竟之終。
一類之性相續不斷。
能持習氣乃是所熏。
論。
此遮轉識至故非所熏。
述曰。
遮七轉識。
及彼心所 此中識言攝心所故。
即末那等皆名轉識。
若許持種。
初地見道無漏心時。
應失一切有漏種子 聲風等者。
即遮根.塵.法處色等。
生無色界。
色即無故。
入滅定等。
心亦無故。
名性不堅。
此中何故但言風.及聲。
簡斷相顯故。
非謂色等此中不說。
此攝論無。
若堅故可熏。
佛本識既堅。
應是善等性許亦可熏。
此簡經部色心可熏。
不堅住故。
論。
二無記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
若法平等無所違拒善惡習氣。
乃可受熏。
無記不違善.惡品故。
論。
此遮善染至故非所熏。
述曰。
如沉麝等。
及如蒜薤等皆不受熏。
亦如舍行之人體性寬容即能納事。
若聰明.惡性皆不能容。
且如善性非直唯違不善。
亦自違善。
如沈不受檀等香故。
惡等亦爾。
故不可熏。
而無記性不違善.惡。
如舍行人不違事故 亦遮識類善等受熏。
第七識内并非所熏。
此同于後唯是無覆無記中釋。
論。
由此如來至非新受熏。
述曰。
由此無記方受熏故。
如來第八無漏淨識。
唯在因中曾所熏習帶此舊種。
非新受熏。
以唯善故。
違于善等如沉香等故。
此攝論無 簡與佛地同 說為不熏。
熏時何過 違拒法故。
有增減故。
善圓滿故。
有優劣故。
不可受熏。
若無記性。
及唯堅故。
即是所熏。
本識同時想等五數.及虛空等。
應是所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