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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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門基撰
論。
複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
自下第五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 于中有四。
初問外人。
次外人答。
第三廣破。
第四述正。
至下當知。
此即初也。
論。
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
此即第二外人引經證有實相。
此中應言有三有為之相。
有為。
是所相法。
有三之相者。
即顯有為有三能相也。
重言之有為者。
此屬能相。
顯法有此。
體是有為。
是緣生性。
非如白鹭。
表水非無。
亦非如童女相。
表法是善.不善。
不重言有為。
疑表有為有。
或表有為通善.惡性。
今為簡此重言有為。
又此之言即第六轉。
是依士釋。
故知離法别有相體。
非無異法可說之言 問既有四相。
何故此經但說三種 俱舍二說。
初雲除住。
若法令行三世遷流。
經說為相。
生遷未來法。
令流入現在。
異.滅遷現法。
令流入過去。
令其衰異.及壞滅故。
如三怨敵見怨處林。
牽出.衰力。
損壞其命。
住于彼法攝受.安立。
樂不相離。
不說相中。
又無為法有自相住。
住相濫彼故經不說。
然經說住異。
是此異别名。
如生名起。
滅名為盡 第二師說。
即此經中住.異合說名住異相。
住是有情所愛著處。
為令生厭與異合說。
如示黑耳與吉祥俱 乃至廣說者。
謂有為之起亦可了知。
如樞要說 然今大乘。
釋經說者文各不同。
或說一相。
謂四嗢柁南中取諸行無常。
或說二相。
謂玺弟子應觀諸法生滅而住。
或八不中不生不滅。
或說三相。
如此經說三有為相。
或說四相。
處處皆同有何密意作此說 此說一相者。
謂說生滅等總名無常。
非常相故。
八十一雲有起盡故是無常也。
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
如瑜伽論五十二說。
若由此相起厭思惟。
但說為相。
能起厭患離欲。
解脫。
本無今有生。
有已還無滅。
名無常相。
故經說一謂即無常 何故生.滅等合名無常 以有非恒有。
無非恒無故。
無非恒無所以言生。
有非恒有所以言滅。
無為有而恒有。
無法無而恒無。
以二常相 今此有為。
有不恒有不同無為。
無不恒無不同兔角。
故合名無常。
無彼有.無之常相故。
此非即是四中滅相。
亦兼生故 住異與生。
同一世有故合說 說二相者。
瑜伽論說。
生及住異俱生所顯。
故住異二合為一分。
建立生品。
于第二分建立滅品。
此法有時名為生品。
若後無常名為滅品。
令諸弟子應随觀住。
八不翻此。
為除執著故但說二更不說餘。
又無常相起厭思惟。
即是此中說二所以 說三相者。
謂一生。
二滅。
三住異性。
瑜伽論說。
由一切行三世所顯。
由未來世本無而生。
彼既生已落謝過去。
現在世法二相所顯。
謂住及異唯現在法有住可得。
前後變異亦唯現在。
總說住異而為一相。
似同俱舍第二師說。
然世不同 說四相者。
義用四故 然今此引三相之經。
共許經也。
論。
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
此即總非。
大乘四相。
與色.心等。
非一非異。
遮外定異有實自體。
故言此經不說異等。
此下别破有七。
論。
非第六聲至即色心故。
述曰。
第一六轉無差難。
破所引第六轉言 彼立量雲。
之有為相言。
别有體。
有第六轉言故。
如天授之衣。
祠授之缽等。
今為作不定過。
又如世言色.心之體。
非離色.心而别有體。
返成生等非離于法有體亦然。
謂立量言。
第六轉言所目諸法。
非定别體。
第六轉故。
如色.心之體。
識之了别等。
不遮諸法有别體者。
然遮生等定别有法決定相違。
外人救雲。
其能相體。
非即所相。
說能所相故。
如煙表火等。
大士相等為例亦爾。
即能.所相定各有異。
故知生等與法定别 論主破雲。
論。
非能相體至異地等故。
述曰。
第二能所不異難。
表火之相能所别。
例生等相能所殊。
地等堅等能所一。
例生等相無别體。
地堅為相。
乃至風動為相。
雖有之言。
及能所義。
然非體别。
生等應然 然就極成便無實大士。
以衆同分大乘經部皆不許故。
若就他義。
大士亦成。
薩婆多等。
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體為例。
若依共許。
彼例不成。
故俱舍中返以為難。
雲非大士相異于大士等。
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然為他因作不定過 此中遮定第六轉言有别自性。
非遮一切。
外人複曰。
若能所相體是一者。
何故經言有為之相。
論。
若有為相至應異所相。
述曰。
第三二相應齊難。
此論主征。
經言無為寂靜為相。
又經說言無為之相。
故離能相無别所相 量雲。
汝無為相。
應離體有。
說之相言故。
如有為相。
返為有為比量可知 然今論主理亦應然。
經說有為相。
别立其假相。
經說無為相。
應别立假相。
假相有立.不立。
實相亦然。
亦有有者。
有無者故 有為有變異差别可立假。
無為體不異。
何須立假相 無為無生。
無老。
無滅。
亦應立此三種能相 體無起盡。
又非多法顯分位殊。
故無為法不假立相。
此義應思 外人複雲。
無為不堕世。
不與能相合。
有為既堕世。
故與能相合 此亦不然。
有為堕世。
堕世相合。
無為非世。
非世相合。
大乘應爾。
無為非世。
非世無假相。
有為堕世。
堕世無假相 此難不然。
為顯差别堕世立相。
無為自法無差别。
何得立假相。
更重難雲。
論。
又生等相至齊興作用。
述曰。
第四四相齊興難。
有三子段。
第一例體應俱難 量雲。
汝生用時。
住等三用亦應即起。
體現有故。
猶如生相 住等三法若起用時。
生用應起。
以現有體故。
如住等三用。
住等三用比量亦然。
彼宗計為前後起故。
論。
若相違故用不頓興。
述曰。
子段第二例用相違難。
即此古昔薩婆多。
救用前後起。
今論主牒用相違故用不頓起。
論。
體亦相違如何俱有。
述曰。
此論主難。
彼若救言體不相違故得俱起。
用相違故不得并者。
即應難雲 以體同用亦應相違。
體不離用故。
如用 以用從體用應不違。
不離體故。
如體。
此上。
古薩婆多師四相用違。
前後别起故為此難。
正理論師為救此義。
複别解雲。
三相用俱一時。
所望别故。
住引等流果。
異衰其力令後果弱不及前法。
其滅可知 子段第三新宗背古難。
論主非之。
論。
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述曰。
以相違故。
如苦.樂受 彼若救言。
誰謂相違。
若爾滅相應不滅。
住不相違故。
如生相等。
又難此師。
論。
能相所相至無别性故。
述曰。
第五段有三 第一如體本有難。
彼部計用離體外無。
故為此難。
令用同體亦本來有。
彼若救言。
以待因.緣用不頓起。
因謂同類因等。
緣謂餘三緣 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難。
論主答破。
論。
若謂彼用至應非本有。
述曰。
此既本有何不頓生。
所待因緣若先無者。
便違自執。
論主亦然。
種子體本有。
何不用恒生種子體本無。
理應無種子。
若以假故要待緣。
合方生。
我亦實故要待實緣方起。
汝實緣現有。
何不恒合。
汝假緣恒有。
何不頓生。
解雲。
虛疏之法。
緣雖現有種。
更無外緣。
即不能起。
以劣弱故。
汝之實法何得例然。
此義應思。
正理論師複救之曰。
法待因.緣故不頓起。
因有親疏。
緣法亦爾。
親因雖有。
無疏緣用。
亦不得生。
如雖有種。
水不合時。
芽不生故。
次子段第三生等無能難。
論主破。
論。
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述曰。
既有同類親因緣體。
餘緣亦合。
即已得生。
故執生等便為無用。
既有水.種複待餘生。
如是橫執實為無用。
論。
所相恒有至亦有生等。
述曰。
第六體等相同難。
又所相法三世恒有。
而言有生等來與法合。
汝之無為體恒有。
應有生等合。
以此返成無為無生等。
有為亦應然。
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論。
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述曰。
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為故。
與生等合。
無為體常住。
何得有生等。
難雲。
三世之法體有為。
即有有為之相合。
無為體常住。
應有無為之相合。
又彼救言有為有起可待相合。
無為無生不須相合。
難雲。
無為無起不須相合。
有為體起何須相合。
由如是理征難不窮。
故次論雲。
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因者所以。
論。
又去來世至非實有性。
述曰。
第七有.無乖角難。
有二。
初難後結。
難中有四子段。
第一定世有無難。
欲破生滅無。
先破世非有。
量雲。
去.來二世。
非實有體。
非現在故。
及非常故。
如空華等。
非常之言簡無為法。
此定去.來無。
次子段第二生.滅非依難。
論。
生名為有至應非現在。
述曰。
生法名有。
未來既無。
如何有生在彼無世。
現在既是有。
過去名為無。
滅體令法無。
應非是現在故。
應滅相在過去世。
薩婆多說在現在故。
彼複救言。
誰言滅相其體是無令成過去。
論。
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
子段第三滅.生相翻難。
此論主難。
生.滅體相違。
生法體是有。
滅.生相返故。
滅法體成無。
滅體若非無。
生應非是有。
然正理師。
未來之世生有功能。
及過去有與果功能而非作用。
作用唯現在。
即是取果用。
此亦不然。
何不去.來法皆令有功能。
生非作用。
與果亦非是作用故。
即未來一切法應恒時生。
過去一切法應恒與果。
若言作用說現在。
過.未說功能。
即現在有功能。
應名為過.未。
唯住相取果可名作用。
異.滅不能取果。
即是功能。
便非現在。
若謂作用不要取果。
即顯生相亦非功能。
此義應審。
諸論無有。
婆沙第三說未來三法有作用者。
複如何通。
論。
又滅違住至何容異世。
述曰。
子段第四違同須異難。
又滅能滅法。
住能住法。
體是相違。
甯執同世。
住既不違生。
一種令法有。
何容返異世。
故應生.住同在現時。
滅相體無令成過去。
滅應與住世定不同。
論。
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述曰。
第二總結非也。
進為相違。
體不得俱有。
退不相返。
用何不齊生。
又進非理。
應滅與住不同時。
退非理。
生.住例應同世。
又進住.滅異世。
便違自宗。
退住.滅世同。
複乖正理。
别破異相如俱舍說。
即前異不成。
異前非一法。
廣說如彼。
今略不破。
論。
然有為法至假立四相。
述曰。
下述自義 文有其二。
初申自義。
後結成假 初述正義。
文複有五。
初簡他宗說立相意。
文意可知。
論。
本無今有至無時名滅。
述曰。
自下第二說相相狀 言四相者。
即本無今有等法。
暫停名住。
與前後念法别名異。
生.滅可知。
此并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說。
論。
前三有故至故在過去。
述曰。
第三約世辨相。
論。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
述曰。
第四釋難。
此外人問 滅若是無。
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為相。
論。
表此後無為相何失。
述曰。
此論主答。
不表法現在。
但表法後無。
因明者。
說無得為無因故亦無過 若爾即龜毛等應立為相 答此不同彼。
非後無故。
本無今無故非是相。
即現在法于後無時。
名之為滅。
假言過去。
過去體無。
實非彼世。
論。
生表有法乃至暫有用。
述曰。
此文正述說相所由。
及相所表。
意義可知。
論。
故此四相至而表有異。
述曰。
雖于一法義别說四。
所望既異故表不同。
論。
此依刹那至亦得假立。
述曰。
第五立一期。
此中四表但約刹那。
然一期生十時分位。
亦得假立。
一刹那立同薩婆多。
一期等立同正量部。
合二立者同經部師。
論。
初有名生至轉變名異。
述曰。
此則正叙一期四相。
菩薩地說刹那四相。
餘論等處但約一期。
此中通說。
彼皆互舉。
同顯揚.及瑜伽八十八說。
諸論皆說刹那之異。
唯望于前。
此說于異亦望于後。
諸論通說一切有情。
無學末心無後法故唯望前作。
此論亦說除彼末心。
餘有情類可有為語。
亦不相違。
既一期生自望為相。
故立異相依轉變立。
不同刹那望前後法。
論。
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述曰。
總結相假遮外實法。
言四相者。
帶數釋名。
相者相狀。
标印名相。
由此标法知是有為。
諸門分别如餘處說。
論。
複如何知至名句文身。
述曰。
自下第六破名.句等身。
此則論主初問外人。
論。
契經說故至名句文身。
述曰。
外人第二舉經答有。
謂成佛時。
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論。
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
論主第三總非外人引經說有。
論。
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诠。
述曰。
此下别破中有五。
第一論主别出理非。
如色非诠難。
色等異聲體是實有非實能诠。
名等應爾。
量雲。
如汝所說實名.句等。
非實能诠。
汝許異聲有實體故。
如色.香等。
我宗所許名等。
異聲實體無故。
聲為能诠。
汝許異聲有。
如色非能诠。
論。
謂聲能生至何用名等。
述曰。
下第二名等無用難。
更責外非。
汝計生名等聲定有屈曲。
此屈曲聲足能诠義。
何用計離聲外别有名等。
薩婆多雖有名由聲顯。
生二義。
今取生破。
顯類破之。
正理師救雲。
聲上屈曲是名.句.文。
體異于聲而定實有。
論。
若謂聲上至異聲實有。
述曰。
此下第三聲.色無差難。
論主牒雲若謂如此者。
次下正難。
論。
所見色上至别有實體。
述曰。
色等法上形量屈曲。
即是長.短.方.圓.表等。
或即書上文字。
亦是色之屈曲。
然色之屈曲。
不異于色即色處攝。
聲上屈曲。
應不異聲聲處所收。
量雲。
聲之屈曲。
應非離所依别有實體法處所收。
色蘊上屈曲故。
或色.聲二色之上随一屈曲故。
如色處長等。
若不言法處所收。
同喻便有所立不成。
又汝色上屈曲。
應别有體法處所收。
色蘊上屈曲故。
如聲上屈曲等。
此中外例亦複如是。
汝大乘師聲上屈曲。
雖體非實。
仍法處收。
色上屈曲。
應體非實法處所攝。
若以聲能顯義。
有教性故。
意識所得故法處收。
假立名等我宗亦爾。
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此義不然。
不唯依聲立名等故。
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
既依多法唯意所緣。
故法處收。
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應别處攝。
現同處故。
自下第四例聲生語诠難。
論。
若謂聲上至非能诠者。
述曰。
下第四段。
子段有四。
第一随他不诠難。
牒彼救言。
語聲上屈曲。
非能诠表。
聲上屈曲故。
如弦管聲。
又此屈曲是聲體性故。
如色上屈曲。
即色體性。
此不能诠。
由此故知别有名等。
論。
此應如彼聲不别生名等。
述曰。
此正難雲。
如彼弦管聲雖有屈曲。
不能生名等。
此語聲上屈曲。
例亦應爾。
量雲。
汝内屈曲聲。
不能生實名。
聲屈曲故。
如弦管聲。
又若語聲上屈曲。
即能生名。
弦管屈曲。
不能生名。
我亦如是。
語聲上屈曲能诠表義。
弦上屈曲不能诠表。
如生名相似故。
言此應如彼聲不别生名等。
他宗許弦上屈曲不别生名。
此即且就他宗為論且例令齊。
此下複出己之正義。
論。
又誰說彼定不能诠。
述曰。
第二子段。
正義诠同難。
我亦不說弦上屈曲非不能诠。
但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
今大乘因俱故。
如林聲說法。
亦得有善等。
離質化不廢通善。
汝若以聲上屈曲。
例同于色。
不能诠表。
我亦以色上屈曲。
例同于聲。
不生名等。
既以生名不等。
明知诠表亦異。
色屈曲不能诠。
聲屈曲許能诠。
此有何過。
論。
聲若能诠至應有诠用。
述曰。
子段第三。
例生非诠難。
彼複救言若一切聲皆有诠表。
如弦管等者。
即風鈴等聲應有诠用。
我許内聲能生名等故有诠表。
非一切聲皆生名等。
風鈴等聲故無诠用。
汝既以聲即能诠表。
風鈴等聲應有诠用。
論。
此應如彼至名句文身。
述曰。
論主質雲。
此風鈴等聲。
如彼所執不能别生實名.句.文。
我宗亦說風鈴等聲亦無诠表。
彼計語聲能生名等。
風鈴等聲不能生。
我許聲體能诠表。
何妨風鈴等聲不能诠。
以内語聲。
有屈曲音韻故能诠表。
風鈴等聲則不如是。
不别生實名.句等者。
顯二家義。
彼此風鈴并不能生實.假名等。
内聲即能生實.假名等故。
論。
若唯語聲至唯語能诠。
述曰。
子段第四。
例生能诠難。
更成語诠。
彼複救言風鈴等聲是外法。
不能生名等。
語聲是内法。
何妨即能别生名者 且就彼計申自義雲。
語聲是内聲。
聲體即能诠。
風鈴聲是外。
即不能诠表。
汝雖内聲能生名。
非一切内聲皆能生名。
我雖内聲能诠表。
非一切内聲皆能诠。
正義應言。
汝許語聲方能生名。
非風鈴等。
我許屈曲之聲有诠表。
如弦管等。
即風鈴等既無屈曲。
不能诠表。
無能诠用故。
内聲生名有能诠定量。
内聲诠表何妨亦是能诠定量。
外法聲不然。
生名之聲有能诠。
彼無能诠故。
論。
何理定知能诠即語。
述曰。
此下第五段。
征機調難有三。
一問。
二诘。
三調。
此初。
外人問言。
何理定知能诠法者。
非名身等。
體即是語。
若聲能生名。
名可能诠。
聲非能诠。
能诠離聲既無别體。
初發聲時應即能诠。
何為初不能诠後方能诠。
故知後時名等生也。
由此故知能诠即語。
論。
甯知異語别有能诠。
述曰。
論主诘雲。
汝亦甯知異語聲體别有名能诠。
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诠故異語者。
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漸生。
又諸念聲非聚集起如何名生。
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
彼若救言如無表發待前表等最後生故。
既爾。
即應末聲生名。
汝應但聞末後之聲。
便能解義。
理既不爾。
故知但由無始串習。
前前諸聲分位力故。
後生解時謂聞名等。
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刹那便滅。
意識于中诠解究竟名為名等。
非别實有。
是故汝等甯知異語别有能诠。
論。
語不異能诠至天愛非餘。
述曰。
下論主調。
語即能诠。
若人.若天皆共了達。
共知聲語即能诠故。
執能诠是名。
體異于語。
唯汝天愛。
非餘智者。
以語與名不即不離。
然但可言離語無體 言天愛者。
以其愚癡無可錄念。
唯天所愛方得自存。
如言此人天矜故爾故名天愛。
又名癡人即是天也。
如說奴為郎君等。
此調之言。
咄天汝甚可矜。
故言天愛。
天即是愛。
如樞要中說此義也。
外人問。
既聲體即能诠。
如何有名等三種差别。
論。
然依語聲至名句文身。
述曰。
下申正義有四。
一顯假差别也。
此論主解。
依聲假立名.句.文身。
如梵音斫刍。
但言斫。
唯言刍。
未有所目。
說為字分位。
若二連合能诠法體。
诠于眼體說為名分位。
然未有句位。
更添言阿薩和縛。
名為眼有漏。
說為句位。
故依分位以立名等。
依一切位。
非自在者 外人問。
雖言分位差别。
何者是也。
論。
名诠自性至為二所依。
述曰。
二顯三用殊。
名诠法自性。
句诠法差别。
文體是字。
為名.句之所依。
不能诠自性.及差别故。
文者彰義。
與二為依彰表二故。
又名為顯。
與二為依能顯義故。
而體非顯。
字者無改轉義。
是其字體。
文是功能。
功能即體故言文即是字等。
或字為初首。
即多刹那聲集成一字。
集多字為所依。
次能成名诠諸法體。
集多名已後成句身诠法差别。
即雜集雲自性。
差别。
及此二言。
總攝一切。
彼二言者。
即是字也。
字即語故說之為言。
名.句二種所依止之言也。
瑜伽言名于自性施設。
句于差别施設。
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為字。
又顯揚言句必有名。
名不必有句。
名必有字。
字不必有名。
如樞要說 問曰如此卷。
言名诠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
何故今言名诠自性。
答曰。
此有密意。
謂諸法中自相.共相。
體非是遍。
有是自相非共相。
如青色等相。
有是共相非自相。
如空.無我等。
其自性。
差别。
體即遍通。
自相.共相皆有自性。
自相.共相皆有差别。
何以知者。
如因明雲有法言自性。
法是差别。
如五蘊中思數。
體是自性。
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别。
數論師立我是思。
即以我為自性。
以是有法故。
思為差别。
以是法故。
是我.非我之共相。
亦有自性。
思之自相亦有差别。
今此中言不同于彼。
諸法自相非名等诠。
唯現量證。
名唯诠共相。
今言诠自性者。
即是共相之自性。
自性者體義。
差别者體上差别義。
即自相.共相。
皆有體性.及差别義故 問曰。
何故名自相.共相。
答曰。
法自體唯證智知。
言說不及是自相。
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 問曰。
如一切法皆言不及。
而複乃雲言說及者是為共相。
一何乖返。
答曰共相是法自體上義。
更無别體。
且如名诠火等法時。
遮非火等。
此義即通一切火上。
故言共相得其義也。
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爾即一切法不可言。
不可言言亦不稱理。
遮可言故言不可言。
非不可言即稱法體。
法體亦非不可言故。
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
共相為自性。
故今應解。
此非法體其義可然。
言名等诠共相。
非謂即得共相體。
但遮得自相故。
言名诠共相 問曰。
若爾即名不诠自性。
不得共相之自性故。
又準五根.五塵。
心.心法得。
此義應思。
然不得共相之别義名得自性。
非诠稱共相之自體也 問曰。
如色蘊是自相。
漏.無漏是共相。
色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
色蘊是共相。
色處中青等是自相。
色處是共相。
又青等是共相。
随一樹等是自相。
樹等是共相。
枝等是自相。
枝等是共相。
極微為自相。
今言不得自相。
為是不得色蘊色總自相。
為不得青等色别自相。
答曰。
俱不得色及青等。
皆诠不及故 問曰。
若爾即漏.無漏等豈诠得及。
如佛言有漏。
佛言非有漏。
凡夫言無漏。
凡夫言非無漏。
如诠火時亦不燒口。
豈得漏.無漏耶。
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
此義但遮得自相非謂名即得共相。
然法體不可說自相共相。
以假言诠也。
謂有定量且名共相。
非謂自.共相者。
名言所及。
何故不立頌為不相應。
以離名.句.文無别用故。
诠法體義名.句以周。
為二所依文用已足。
故頌不立。
進不及名等。
退不如文故。
此雖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昙章等。
有多字名未了有句。
如雜心雲。
眼.耳及與鼻等。
雖有名字無句。
顯義未圓故。
若般若燈。
集法滿足即說為句。
今是名攝故不别說頌。
問曰。
上來雖言名等即聲。
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
色上屈曲非不相應。
聲何故爾。
論。
此三離聲至亦不即聲。
述曰。
三明不即離。
論主答雲。
此三離聲雖無别體。
名等是假。
聲是實有。
假.實異故。
故名等三非即是聲。
非聲處攝。
但是差别之聲義說名等。
以诠義故是不相應。
無别種子生故言即聲
複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
自下第五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 于中有四。
初問外人。
次外人答。
第三廣破。
第四述正。
至下當知。
此即初也。
論。
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
此即第二外人引經證有實相。
此中應言有三有為之相。
有為。
是所相法。
有三之相者。
即顯有為有三能相也。
重言之有為者。
此屬能相。
顯法有此。
體是有為。
是緣生性。
非如白鹭。
表水非無。
亦非如童女相。
表法是善.不善。
不重言有為。
疑表有為有。
或表有為通善.惡性。
今為簡此重言有為。
又此之言即第六轉。
是依士釋。
故知離法别有相體。
非無異法可說之言 問既有四相。
何故此經但說三種 俱舍二說。
初雲除住。
若法令行三世遷流。
經說為相。
生遷未來法。
令流入現在。
異.滅遷現法。
令流入過去。
令其衰異.及壞滅故。
如三怨敵見怨處林。
牽出.衰力。
損壞其命。
住于彼法攝受.安立。
樂不相離。
不說相中。
又無為法有自相住。
住相濫彼故經不說。
然經說住異。
是此異别名。
如生名起。
滅名為盡 第二師說。
即此經中住.異合說名住異相。
住是有情所愛著處。
為令生厭與異合說。
如示黑耳與吉祥俱 乃至廣說者。
謂有為之起亦可了知。
如樞要說 然今大乘。
釋經說者文各不同。
或說一相。
謂四嗢柁南中取諸行無常。
或說二相。
謂玺弟子應觀諸法生滅而住。
或八不中不生不滅。
或說三相。
如此經說三有為相。
或說四相。
處處皆同有何密意作此說 此說一相者。
謂說生滅等總名無常。
非常相故。
八十一雲有起盡故是無常也。
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
如瑜伽論五十二說。
若由此相起厭思惟。
但說為相。
能起厭患離欲。
解脫。
本無今有生。
有已還無滅。
名無常相。
故經說一謂即無常 何故生.滅等合名無常 以有非恒有。
無非恒無故。
無非恒無所以言生。
有非恒有所以言滅。
無為有而恒有。
無法無而恒無。
以二常相 今此有為。
有不恒有不同無為。
無不恒無不同兔角。
故合名無常。
無彼有.無之常相故。
此非即是四中滅相。
亦兼生故 住異與生。
同一世有故合說 說二相者。
瑜伽論說。
生及住異俱生所顯。
故住異二合為一分。
建立生品。
于第二分建立滅品。
此法有時名為生品。
若後無常名為滅品。
令諸弟子應随觀住。
八不翻此。
為除執著故但說二更不說餘。
又無常相起厭思惟。
即是此中說二所以 說三相者。
謂一生。
二滅。
三住異性。
瑜伽論說。
由一切行三世所顯。
由未來世本無而生。
彼既生已落謝過去。
現在世法二相所顯。
謂住及異唯現在法有住可得。
前後變異亦唯現在。
總說住異而為一相。
似同俱舍第二師說。
然世不同 說四相者。
義用四故 然今此引三相之經。
共許經也。
論。
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
此即總非。
大乘四相。
與色.心等。
非一非異。
遮外定異有實自體。
故言此經不說異等。
此下别破有七。
論。
非第六聲至即色心故。
述曰。
第一六轉無差難。
破所引第六轉言 彼立量雲。
之有為相言。
别有體。
有第六轉言故。
如天授之衣。
祠授之缽等。
今為作不定過。
又如世言色.心之體。
非離色.心而别有體。
返成生等非離于法有體亦然。
謂立量言。
第六轉言所目諸法。
非定别體。
第六轉故。
如色.心之體。
識之了别等。
不遮諸法有别體者。
然遮生等定别有法決定相違。
外人救雲。
其能相體。
非即所相。
說能所相故。
如煙表火等。
大士相等為例亦爾。
即能.所相定各有異。
故知生等與法定别 論主破雲。
論。
非能相體至異地等故。
述曰。
第二能所不異難。
表火之相能所别。
例生等相能所殊。
地等堅等能所一。
例生等相無别體。
地堅為相。
乃至風動為相。
雖有之言。
及能所義。
然非體别。
生等應然 然就極成便無實大士。
以衆同分大乘經部皆不許故。
若就他義。
大士亦成。
薩婆多等。
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體為例。
若依共許。
彼例不成。
故俱舍中返以為難。
雲非大士相異于大士等。
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然為他因作不定過 此中遮定第六轉言有别自性。
非遮一切。
外人複曰。
若能所相體是一者。
何故經言有為之相。
論。
若有為相至應異所相。
述曰。
第三二相應齊難。
此論主征。
經言無為寂靜為相。
又經說言無為之相。
故離能相無别所相 量雲。
汝無為相。
應離體有。
說之相言故。
如有為相。
返為有為比量可知 然今論主理亦應然。
經說有為相。
别立其假相。
經說無為相。
應别立假相。
假相有立.不立。
實相亦然。
亦有有者。
有無者故 有為有變異差别可立假。
無為體不異。
何須立假相 無為無生。
無老。
無滅。
亦應立此三種能相 體無起盡。
又非多法顯分位殊。
故無為法不假立相。
此義應思 外人複雲。
無為不堕世。
不與能相合。
有為既堕世。
故與能相合 此亦不然。
有為堕世。
堕世相合。
無為非世。
非世相合。
大乘應爾。
無為非世。
非世無假相。
有為堕世。
堕世無假相 此難不然。
為顯差别堕世立相。
無為自法無差别。
何得立假相。
更重難雲。
論。
又生等相至齊興作用。
述曰。
第四四相齊興難。
有三子段。
第一例體應俱難 量雲。
汝生用時。
住等三用亦應即起。
體現有故。
猶如生相 住等三法若起用時。
生用應起。
以現有體故。
如住等三用。
住等三用比量亦然。
彼宗計為前後起故。
論。
若相違故用不頓興。
述曰。
子段第二例用相違難。
即此古昔薩婆多。
救用前後起。
今論主牒用相違故用不頓起。
論。
體亦相違如何俱有。
述曰。
此論主難。
彼若救言體不相違故得俱起。
用相違故不得并者。
即應難雲 以體同用亦應相違。
體不離用故。
如用 以用從體用應不違。
不離體故。
如體。
此上。
古薩婆多師四相用違。
前後别起故為此難。
正理論師為救此義。
複别解雲。
三相用俱一時。
所望别故。
住引等流果。
異衰其力令後果弱不及前法。
其滅可知 子段第三新宗背古難。
論主非之。
論。
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述曰。
以相違故。
如苦.樂受 彼若救言。
誰謂相違。
若爾滅相應不滅。
住不相違故。
如生相等。
又難此師。
論。
能相所相至無别性故。
述曰。
第五段有三 第一如體本有難。
彼部計用離體外無。
故為此難。
令用同體亦本來有。
彼若救言。
以待因.緣用不頓起。
因謂同類因等。
緣謂餘三緣 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難。
論主答破。
論。
若謂彼用至應非本有。
述曰。
此既本有何不頓生。
所待因緣若先無者。
便違自執。
論主亦然。
種子體本有。
何不用恒生種子體本無。
理應無種子。
若以假故要待緣。
合方生。
我亦實故要待實緣方起。
汝實緣現有。
何不恒合。
汝假緣恒有。
何不頓生。
解雲。
虛疏之法。
緣雖現有種。
更無外緣。
即不能起。
以劣弱故。
汝之實法何得例然。
此義應思。
正理論師複救之曰。
法待因.緣故不頓起。
因有親疏。
緣法亦爾。
親因雖有。
無疏緣用。
亦不得生。
如雖有種。
水不合時。
芽不生故。
次子段第三生等無能難。
論主破。
論。
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述曰。
既有同類親因緣體。
餘緣亦合。
即已得生。
故執生等便為無用。
既有水.種複待餘生。
如是橫執實為無用。
論。
所相恒有至亦有生等。
述曰。
第六體等相同難。
又所相法三世恒有。
而言有生等來與法合。
汝之無為體恒有。
應有生等合。
以此返成無為無生等。
有為亦應然。
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論。
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述曰。
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為故。
與生等合。
無為體常住。
何得有生等。
難雲。
三世之法體有為。
即有有為之相合。
無為體常住。
應有無為之相合。
又彼救言有為有起可待相合。
無為無生不須相合。
難雲。
無為無起不須相合。
有為體起何須相合。
由如是理征難不窮。
故次論雲。
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因者所以。
論。
又去來世至非實有性。
述曰。
第七有.無乖角難。
有二。
初難後結。
難中有四子段。
第一定世有無難。
欲破生滅無。
先破世非有。
量雲。
去.來二世。
非實有體。
非現在故。
及非常故。
如空華等。
非常之言簡無為法。
此定去.來無。
次子段第二生.滅非依難。
論。
生名為有至應非現在。
述曰。
生法名有。
未來既無。
如何有生在彼無世。
現在既是有。
過去名為無。
滅體令法無。
應非是現在故。
應滅相在過去世。
薩婆多說在現在故。
彼複救言。
誰言滅相其體是無令成過去。
論。
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
子段第三滅.生相翻難。
此論主難。
生.滅體相違。
生法體是有。
滅.生相返故。
滅法體成無。
滅體若非無。
生應非是有。
然正理師。
未來之世生有功能。
及過去有與果功能而非作用。
作用唯現在。
即是取果用。
此亦不然。
何不去.來法皆令有功能。
生非作用。
與果亦非是作用故。
即未來一切法應恒時生。
過去一切法應恒與果。
若言作用說現在。
過.未說功能。
即現在有功能。
應名為過.未。
唯住相取果可名作用。
異.滅不能取果。
即是功能。
便非現在。
若謂作用不要取果。
即顯生相亦非功能。
此義應審。
諸論無有。
婆沙第三說未來三法有作用者。
複如何通。
論。
又滅違住至何容異世。
述曰。
子段第四違同須異難。
又滅能滅法。
住能住法。
體是相違。
甯執同世。
住既不違生。
一種令法有。
何容返異世。
故應生.住同在現時。
滅相體無令成過去。
滅應與住世定不同。
論。
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述曰。
第二總結非也。
進為相違。
體不得俱有。
退不相返。
用何不齊生。
又進非理。
應滅與住不同時。
退非理。
生.住例應同世。
又進住.滅異世。
便違自宗。
退住.滅世同。
複乖正理。
别破異相如俱舍說。
即前異不成。
異前非一法。
廣說如彼。
今略不破。
論。
然有為法至假立四相。
述曰。
下述自義 文有其二。
初申自義。
後結成假 初述正義。
文複有五。
初簡他宗說立相意。
文意可知。
論。
本無今有至無時名滅。
述曰。
自下第二說相相狀 言四相者。
即本無今有等法。
暫停名住。
與前後念法别名異。
生.滅可知。
此并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說。
論。
前三有故至故在過去。
述曰。
第三約世辨相。
論。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
述曰。
第四釋難。
此外人問 滅若是無。
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為相。
論。
表此後無為相何失。
述曰。
此論主答。
不表法現在。
但表法後無。
因明者。
說無得為無因故亦無過 若爾即龜毛等應立為相 答此不同彼。
非後無故。
本無今無故非是相。
即現在法于後無時。
名之為滅。
假言過去。
過去體無。
實非彼世。
論。
生表有法乃至暫有用。
述曰。
此文正述說相所由。
及相所表。
意義可知。
論。
故此四相至而表有異。
述曰。
雖于一法義别說四。
所望既異故表不同。
論。
此依刹那至亦得假立。
述曰。
第五立一期。
此中四表但約刹那。
然一期生十時分位。
亦得假立。
一刹那立同薩婆多。
一期等立同正量部。
合二立者同經部師。
論。
初有名生至轉變名異。
述曰。
此則正叙一期四相。
菩薩地說刹那四相。
餘論等處但約一期。
此中通說。
彼皆互舉。
同顯揚.及瑜伽八十八說。
諸論皆說刹那之異。
唯望于前。
此說于異亦望于後。
諸論通說一切有情。
無學末心無後法故唯望前作。
此論亦說除彼末心。
餘有情類可有為語。
亦不相違。
既一期生自望為相。
故立異相依轉變立。
不同刹那望前後法。
論。
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述曰。
總結相假遮外實法。
言四相者。
帶數釋名。
相者相狀。
标印名相。
由此标法知是有為。
諸門分别如餘處說。
論。
複如何知至名句文身。
述曰。
自下第六破名.句等身。
此則論主初問外人。
論。
契經說故至名句文身。
述曰。
外人第二舉經答有。
謂成佛時。
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論。
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
論主第三總非外人引經說有。
論。
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诠。
述曰。
此下别破中有五。
第一論主别出理非。
如色非诠難。
色等異聲體是實有非實能诠。
名等應爾。
量雲。
如汝所說實名.句等。
非實能诠。
汝許異聲有實體故。
如色.香等。
我宗所許名等。
異聲實體無故。
聲為能诠。
汝許異聲有。
如色非能诠。
論。
謂聲能生至何用名等。
述曰。
下第二名等無用難。
更責外非。
汝計生名等聲定有屈曲。
此屈曲聲足能诠義。
何用計離聲外别有名等。
薩婆多雖有名由聲顯。
生二義。
今取生破。
顯類破之。
正理師救雲。
聲上屈曲是名.句.文。
體異于聲而定實有。
論。
若謂聲上至異聲實有。
述曰。
此下第三聲.色無差難。
論主牒雲若謂如此者。
次下正難。
論。
所見色上至别有實體。
述曰。
色等法上形量屈曲。
即是長.短.方.圓.表等。
或即書上文字。
亦是色之屈曲。
然色之屈曲。
不異于色即色處攝。
聲上屈曲。
應不異聲聲處所收。
量雲。
聲之屈曲。
應非離所依别有實體法處所收。
色蘊上屈曲故。
或色.聲二色之上随一屈曲故。
如色處長等。
若不言法處所收。
同喻便有所立不成。
又汝色上屈曲。
應别有體法處所收。
色蘊上屈曲故。
如聲上屈曲等。
此中外例亦複如是。
汝大乘師聲上屈曲。
雖體非實。
仍法處收。
色上屈曲。
應體非實法處所攝。
若以聲能顯義。
有教性故。
意識所得故法處收。
假立名等我宗亦爾。
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此義不然。
不唯依聲立名等故。
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
既依多法唯意所緣。
故法處收。
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應别處攝。
現同處故。
自下第四例聲生語诠難。
論。
若謂聲上至非能诠者。
述曰。
下第四段。
子段有四。
第一随他不诠難。
牒彼救言。
語聲上屈曲。
非能诠表。
聲上屈曲故。
如弦管聲。
又此屈曲是聲體性故。
如色上屈曲。
即色體性。
此不能诠。
由此故知别有名等。
論。
此應如彼聲不别生名等。
述曰。
此正難雲。
如彼弦管聲雖有屈曲。
不能生名等。
此語聲上屈曲。
例亦應爾。
量雲。
汝内屈曲聲。
不能生實名。
聲屈曲故。
如弦管聲。
又若語聲上屈曲。
即能生名。
弦管屈曲。
不能生名。
我亦如是。
語聲上屈曲能诠表義。
弦上屈曲不能诠表。
如生名相似故。
言此應如彼聲不别生名等。
他宗許弦上屈曲不别生名。
此即且就他宗為論且例令齊。
此下複出己之正義。
論。
又誰說彼定不能诠。
述曰。
第二子段。
正義诠同難。
我亦不說弦上屈曲非不能诠。
但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
今大乘因俱故。
如林聲說法。
亦得有善等。
離質化不廢通善。
汝若以聲上屈曲。
例同于色。
不能诠表。
我亦以色上屈曲。
例同于聲。
不生名等。
既以生名不等。
明知诠表亦異。
色屈曲不能诠。
聲屈曲許能诠。
此有何過。
論。
聲若能诠至應有诠用。
述曰。
子段第三。
例生非诠難。
彼複救言若一切聲皆有诠表。
如弦管等者。
即風鈴等聲應有诠用。
我許内聲能生名等故有诠表。
非一切聲皆生名等。
風鈴等聲故無诠用。
汝既以聲即能诠表。
風鈴等聲應有诠用。
論。
此應如彼至名句文身。
述曰。
論主質雲。
此風鈴等聲。
如彼所執不能别生實名.句.文。
我宗亦說風鈴等聲亦無诠表。
彼計語聲能生名等。
風鈴等聲不能生。
我許聲體能诠表。
何妨風鈴等聲不能诠。
以内語聲。
有屈曲音韻故能诠表。
風鈴等聲則不如是。
不别生實名.句等者。
顯二家義。
彼此風鈴并不能生實.假名等。
内聲即能生實.假名等故。
論。
若唯語聲至唯語能诠。
述曰。
子段第四。
例生能诠難。
更成語诠。
彼複救言風鈴等聲是外法。
不能生名等。
語聲是内法。
何妨即能别生名者 且就彼計申自義雲。
語聲是内聲。
聲體即能诠。
風鈴聲是外。
即不能诠表。
汝雖内聲能生名。
非一切内聲皆能生名。
我雖内聲能诠表。
非一切内聲皆能诠。
正義應言。
汝許語聲方能生名。
非風鈴等。
我許屈曲之聲有诠表。
如弦管等。
即風鈴等既無屈曲。
不能诠表。
無能诠用故。
内聲生名有能诠定量。
内聲诠表何妨亦是能诠定量。
外法聲不然。
生名之聲有能诠。
彼無能诠故。
論。
何理定知能诠即語。
述曰。
此下第五段。
征機調難有三。
一問。
二诘。
三調。
此初。
外人問言。
何理定知能诠法者。
非名身等。
體即是語。
若聲能生名。
名可能诠。
聲非能诠。
能诠離聲既無别體。
初發聲時應即能诠。
何為初不能诠後方能诠。
故知後時名等生也。
由此故知能诠即語。
論。
甯知異語别有能诠。
述曰。
論主诘雲。
汝亦甯知異語聲體别有名能诠。
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诠故異語者。
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漸生。
又諸念聲非聚集起如何名生。
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
彼若救言如無表發待前表等最後生故。
既爾。
即應末聲生名。
汝應但聞末後之聲。
便能解義。
理既不爾。
故知但由無始串習。
前前諸聲分位力故。
後生解時謂聞名等。
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刹那便滅。
意識于中诠解究竟名為名等。
非别實有。
是故汝等甯知異語别有能诠。
論。
語不異能诠至天愛非餘。
述曰。
下論主調。
語即能诠。
若人.若天皆共了達。
共知聲語即能诠故。
執能诠是名。
體異于語。
唯汝天愛。
非餘智者。
以語與名不即不離。
然但可言離語無體 言天愛者。
以其愚癡無可錄念。
唯天所愛方得自存。
如言此人天矜故爾故名天愛。
又名癡人即是天也。
如說奴為郎君等。
此調之言。
咄天汝甚可矜。
故言天愛。
天即是愛。
如樞要中說此義也。
外人問。
既聲體即能诠。
如何有名等三種差别。
論。
然依語聲至名句文身。
述曰。
下申正義有四。
一顯假差别也。
此論主解。
依聲假立名.句.文身。
如梵音斫刍。
但言斫。
唯言刍。
未有所目。
說為字分位。
若二連合能诠法體。
诠于眼體說為名分位。
然未有句位。
更添言阿薩和縛。
名為眼有漏。
說為句位。
故依分位以立名等。
依一切位。
非自在者 外人問。
雖言分位差别。
何者是也。
論。
名诠自性至為二所依。
述曰。
二顯三用殊。
名诠法自性。
句诠法差别。
文體是字。
為名.句之所依。
不能诠自性.及差别故。
文者彰義。
與二為依彰表二故。
又名為顯。
與二為依能顯義故。
而體非顯。
字者無改轉義。
是其字體。
文是功能。
功能即體故言文即是字等。
或字為初首。
即多刹那聲集成一字。
集多字為所依。
次能成名诠諸法體。
集多名已後成句身诠法差别。
即雜集雲自性。
差别。
及此二言。
總攝一切。
彼二言者。
即是字也。
字即語故說之為言。
名.句二種所依止之言也。
瑜伽言名于自性施設。
句于差别施設。
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為字。
又顯揚言句必有名。
名不必有句。
名必有字。
字不必有名。
如樞要說 問曰如此卷。
言名诠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
何故今言名诠自性。
答曰。
此有密意。
謂諸法中自相.共相。
體非是遍。
有是自相非共相。
如青色等相。
有是共相非自相。
如空.無我等。
其自性。
差别。
體即遍通。
自相.共相皆有自性。
自相.共相皆有差别。
何以知者。
如因明雲有法言自性。
法是差别。
如五蘊中思數。
體是自性。
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别。
數論師立我是思。
即以我為自性。
以是有法故。
思為差别。
以是法故。
是我.非我之共相。
亦有自性。
思之自相亦有差别。
今此中言不同于彼。
諸法自相非名等诠。
唯現量證。
名唯诠共相。
今言诠自性者。
即是共相之自性。
自性者體義。
差别者體上差别義。
即自相.共相。
皆有體性.及差别義故 問曰。
何故名自相.共相。
答曰。
法自體唯證智知。
言說不及是自相。
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 問曰。
如一切法皆言不及。
而複乃雲言說及者是為共相。
一何乖返。
答曰共相是法自體上義。
更無别體。
且如名诠火等法時。
遮非火等。
此義即通一切火上。
故言共相得其義也。
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爾即一切法不可言。
不可言言亦不稱理。
遮可言故言不可言。
非不可言即稱法體。
法體亦非不可言故。
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
共相為自性。
故今應解。
此非法體其義可然。
言名等诠共相。
非謂即得共相體。
但遮得自相故。
言名诠共相 問曰。
若爾即名不诠自性。
不得共相之自性故。
又準五根.五塵。
心.心法得。
此義應思。
然不得共相之别義名得自性。
非诠稱共相之自體也 問曰。
如色蘊是自相。
漏.無漏是共相。
色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
色蘊是共相。
色處中青等是自相。
色處是共相。
又青等是共相。
随一樹等是自相。
樹等是共相。
枝等是自相。
枝等是共相。
極微為自相。
今言不得自相。
為是不得色蘊色總自相。
為不得青等色别自相。
答曰。
俱不得色及青等。
皆诠不及故 問曰。
若爾即漏.無漏等豈诠得及。
如佛言有漏。
佛言非有漏。
凡夫言無漏。
凡夫言非無漏。
如诠火時亦不燒口。
豈得漏.無漏耶。
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
此義但遮得自相非謂名即得共相。
然法體不可說自相共相。
以假言诠也。
謂有定量且名共相。
非謂自.共相者。
名言所及。
何故不立頌為不相應。
以離名.句.文無别用故。
诠法體義名.句以周。
為二所依文用已足。
故頌不立。
進不及名等。
退不如文故。
此雖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昙章等。
有多字名未了有句。
如雜心雲。
眼.耳及與鼻等。
雖有名字無句。
顯義未圓故。
若般若燈。
集法滿足即說為句。
今是名攝故不别說頌。
問曰。
上來雖言名等即聲。
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
色上屈曲非不相應。
聲何故爾。
論。
此三離聲至亦不即聲。
述曰。
三明不即離。
論主答雲。
此三離聲雖無别體。
名等是假。
聲是實有。
假.實異故。
故名等三非即是聲。
非聲處攝。
但是差别之聲義說名等。
以诠義故是不相應。
無别種子生故言即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