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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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
由此法辭至亦各有異。
述曰。
外人問言。
若名等即聲。
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别。
答曰。
即此緣故二境有異。
法無礙解緣假名等。
辭無礙解緣實聲等。
故說境差别。
非二俱緣實。
雖二自性互不相離。
法對所诠故但取名。
辭多對機故但說聲。
耳聞聲已意了義故。
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
非體有異也。
又此二境.及名等三。
與聲别者。
蘊.處.界攝亦有異故。
色蘊行蘊。
聲處法處。
聲界法界。
如其次第攝聲.名等 問曰。
聲上屈曲假。
即言不相應。
色上屈曲假。
應非色處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
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
問曰。
聲上屈曲即以為教。
色上屈曲應亦為教。
論。
且依此土至非謂一切。
述曰。
四會相違。
名等依聲者依此土說。
諸餘佛土名等依餘故。
論。
諸餘佛土至假立三故。
述曰。
餘佛土者。
何者是耶。
如無垢稱經說。
或以光明。
妙香。
及味。
等者等取觸.思數等。
此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種。
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 問曰。
小乘不信有他方佛。
何故以此為證。
又如何知有他方佛。
證此量雲。
除此三千界外他方。
亦應時有佛出教化衆生。
有人天衆生故。
猶如此土。
證光明等為佛教。
量雲。
光明等上。
亦得有名等。
衆生機欲待故。
如此聲上有名等。
由依多法立名故。
非聲處攝。
依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
依多法立。
命根等與六處為根。
長等不同。
有義無表.命根但依一立。
然非教性。
故同所依法處所攝。
梵雲便善那此有四義。
一者扇。
二相好。
三根形。
四味。
此即是鹽。
能顯諸物中味故。
味即文是。
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為便繕那。
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
古德說名為味。
對法雲。
此又名顯。
能顯彼義故。
為名句所依能顯義故。
惡察那是字。
無改轉義。
如對法說缽陀是迹。
如尋象迹以覓象等。
此名為句。
理應名迹。
義之迹故。
尋此知義也。
順古所翻稱之為句。
播陀是足 上來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應訖。
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四六等.及顯揚.五蘊.對法第二等說。
大乘雖依色.心上立。
然與色.心不一不異。
如名與聲。
無别體.及别種故言不異。
假實蘊等攝别故言不一。
餘十種法皆應知也。
又約界地.漏無漏.現行種子.凡夫内外等諸義。
如别抄說。
八十一卷亦有說也。
論。
有執随眠至行蘊所攝。
述曰。
此是大衆彌沙塞計。
一說等同。
此如俱舍随眠品說。
論。
彼亦非理至非不相應。
述曰。
論主破之。
此中量雲。
貪等随眠。
非不相應攝。
名貪等故。
如現行貪等。
此中貪.嗔.癡一一為之。
薩婆多随眠是纏現行法。
諸部之中此義最心粗也。
我今大乘随眠即是心.心所法。
第八識中諸染污種。
故以破之。
非遮彼不相應。
我即是相應。
此非一.異故。
論。
執别有餘至皆應遮止。
述曰。
有餘部執不失.增長。
為不相應。
是得異名。
皆準此破。
此如成業論正量部。
舊雲不失法如券是也。
并破正理師和合性等。
及破成實論無表戒等。
次下第三破無為法。
于中有三。
初破外計。
次顯正理。
第三結非。
就破外中。
初總非。
後别破。
總非中有三。
初總非無實。
次顯法定無。
後為量遮破。
論。
諸無為法至理不可得。
述曰。
此即最初總非無實。
薩婆多等實有無為。
此中皆破。
然不相應即色.心等。
故初遮中皆言不異。
此諸無為非即色等。
不可言不異。
但可言離色等實有。
定無。
大乘真如望有為法。
非即非離不異不一。
既殊彼計。
故破無失。
論。
且定有法略有三種。
述曰。
此即第二顯法定無。
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論。
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述曰。
即是五識身。
他心智境。
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
此約總聚。
不别分别此何識境。
現量所知名現所知。
論。
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述曰。
此雖現見受用。
而非現量所得。
是假法故。
但是世現所受用物。
論。
如是二法至不得因成。
述曰。
一切世間皆共知有。
更不須待比量成立。
問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
答非量收。
不親緣得法自體故。
非比度故。
非量所收。
非量不要唯堅執故。
論。
三有作用法至證知是有。
述曰。
此五色根非現量得。
亦非現世人所共知。
此眼.耳等。
各由彼彼有發識用。
比知是有 言證知者。
證成道理也。
以現見果比有因故。
果謂所生心.心所法。
比量知有清淨色根。
此非現量.他心智知。
然今大乘第八識境。
亦現量得。
佛智緣時亦現量緣。
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許為論。
非世共悉。
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論。
無為非世至如眼耳等。
述曰。
且三無為。
非如前二。
世共知有。
不同第三。
比作用了如眼.耳等。
故知定無。
量雲。
汝宗所立三種無為。
應離色等無别實性。
前三法不攝故。
或非世共知及無用故。
如龜毛等。
然我真如。
非全離于色.心等有。
無不定過。
又應簡别。
汝等無為。
非真實有。
以無用故。
如兔角等。
論。
設許有用至無為定有。
述曰。
汝宗無為。
應非無為是無常法。
許有用故。
如眼.耳等。
下結句文許通于上。
此非彼宗。
設義破也。
故不可執無為實有。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論。
然諸無為至所顯性故。
述曰。
此舉有法及二種因。
色心等所顯性者。
謂色亦能顯色心等。
如燈.日.月照色等法。
以色顯色。
以聲诠色.心。
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
心顯色.心其理可解。
論。
如色心等至實無為性。
述曰。
此舉同喻.及與宗法。
謂立量雲。
汝諸無為。
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所知性故。
或色.心等所顯性故。
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離色等實無為性。
故以色等為其同喻。
此中宗等尋文可知。
今此比量破歸唯識。
以下别破空等一多。
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為者計。
第二例破餘部。
第三總破。
言無為者。
此非六釋。
無二義故。
如雲鹘路波雖有三字共目一色。
無别體義不可别釋。
以無合故。
由擇所得滅名為擇滅。
由第三啭上依士釋。
不唯第六啭有依士釋。
非由擇力所得亦爾。
苦樂想受之滅。
依士釋也。
其虛空.不動。
既無别體義。
不可别解。
善法之真如。
亦依士釋。
真即如者。
持業釋也。
論。
又虛空等為一為多。
述曰。
下文有二。
初審。
後破。
此問定宗。
三無為法為體是一。
為體是多。
薩婆多師此有二說。
一雲是一。
一雲是多。
故今俱破。
如婆沙第十。
虛空有二說。
論。
若體是一遍一切處。
述曰。
此定外人三體各一。
論。
虛空容受至體應成多。
述曰。
且彼虛空容色等故。
随其一.一色等法合。
虛空體應成多。
此舉宗已。
論。
一所合處餘不合故。
述曰。
更舉一因。
宗如前。
一處色合處。
餘處色不合。
故如餘處色。
餘處色合處。
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
虛空亦應爾。
比量應思。
下破設救。
謂此合處餘色亦合。
論。
不爾諸法應互相遍。
述曰。
比量可知。
若非此處色合時。
餘處色不合。
即色等法應互相遍。
以此處色合時。
餘處色亦合。
此處色即餘處色故。
一.一色等應互相遍。
随彼虛空其量遍故。
論。
若謂虛空至如餘無為。
述曰。
彼言虛空不與法合破雲。
虛空應不能容受。
不與法合故。
如餘二無為。
今言合者謂容受義。
故初标宗。
虛空容受色等法故。
本計容受。
今設不容受。
故有此過。
更非餘意。
論。
又色等中有虛空不。
述曰。
更審外人。
論。
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述曰。
有.無并難。
色中有空。
色體與空體應相雜。
量雲。
色中虛空。
體應即色。
處無别故。
如此處色體。
相雜者。
是一義。
若此色體中無有虛空。
虛空應不遍一切法。
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為。
如地.水别。
論。
一部一品至餘品擇滅。
述曰。
破空一已。
又若擇滅體是一者。
且如五部。
一部九品。
一品結斷時。
應得餘未斷四部。
八品擇滅無為。
以體是一故。
如彼已得一部。
一品所得擇滅。
論。
一法緣阙至得非擇滅。
述曰。
非擇無為體是一者。
一法緣阙得不生時。
應于一切法得非擇滅。
以非擇體唯是一故。
如已所得非擇之法。
問。
何故難空令色中有空。
次難令亦得餘部品擇滅。
後難令亦得餘法非擇滅。
論。
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述曰。
汝執此三各體唯一。
故理應有如是過失。
論。
若體是多至非實無為。
述曰。
此等比量義準可知。
此三無為體各多者。
應是有為。
便有品類。
此處三品類。
非彼品類故。
如色等法。
非實無為。
此即總破三體多訖。
論。
虛空又應非遍容受。
述曰。
别破空多。
汝今既說虛空體多。
應非遍。
非容受。
色等中無故非是遍。
無色處有故非容受。
此即别破薩婆多等執有實無為者。
此三無為雖複各有破其一.多。
毗婆沙師取空體一。
餘二各多。
此難雙關一.多并破。
論。
餘部所執至準前應破。
述曰。
大衆等四部立九無為。
化地部亦執有九。
各各不同。
此下方破。
此等無為。
離心.心所體非實有。
許無為故。
如三無為。
如是一切準前應破。
下重總破以上諸部。
論。
又諸無為至非異心等有。
述曰。
諸無為法。
非定實有。
無因果故。
如兔角等。
他部無為無有因果。
體是因果。
而無因果也。
因果即是六因.五果。
為離系果時。
非六因所得。
為能作因等時。
不得五果故。
自宗無為非異心等。
故無過失。
論。
然契經說至略有二種。
述曰。
下申正義也。
若諸無為非實是有。
何故經中。
及此宗内。
說虛空等以為無為。
答此所說略有二種。
論。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述曰。
此無本質唯心所變。
如極微等。
依何得生。
論。
謂曾聞說至虛空等相。
述曰。
聞佛.菩薩說有虛空名。
随此名後起分别心。
有虛空等相以為緣力。
論。
數習力故至無為相現。
述曰。
由曾聞說。
今時複聞。
數習力故。
心等生起緣空等時。
便似虛空等無為相現。
謂變空作無色等礙相。
乃至非擇作法阙緣而不生相。
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
緣名起分别相。
入地入果聖人無漏後得智。
緣前無分别智中法性之空等。
及遠緣加行智等中。
及親聞佛說虛空等故。
變似空等相現。
此皆變境而緣故也。
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智。
或說八識。
問曰。
此心之相體是有為。
何故乃說虛空無為。
論。
此所現相至假說為常。
述曰。
所現空相前後相似無有改易。
唯為一類豁虛空等相。
故假說為無為。
而理定無實有本質。
此如顯揚第十八說。
若有漏心所緣現相。
多分苦谛所攝。
若善.不善心等。
亦集谛攝。
論據多分但說苦谛。
無漏心者道谛所攝。
實非是常。
即是生滅非生滅門依他性攝。
下三性中自有誠證。
論。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述曰。
此顯空等依真如立。
何者是法性。
論。
謂空無我至非一異等。
述曰。
此空無我所顯真如。
離有。
離無。
離俱有無。
離俱非有無。
心行處滅。
言語道斷。
與一切法非一非異 等者等取非即離等。
此前總顯法性之體。
論。
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述曰。
釋法性名。
性者體也。
諸法真理。
故名法性。
如何依此假說空等。
論。
離諸障礙至故名擇滅。
述曰。
即此真如離諸障礙。
故名虛空。
由無漏惠簡擇力故。
滅諸雜染。
雜染之言通有漏法。
究竟證會。
即此真如名為擇滅。
即由惠力方證會故。
論。
不由擇力至名非擇滅。
述曰。
而此本性不由惠能而性清淨。
名非擇滅。
或有為法緣阙不生。
不生之滅顯真理故。
名非擇滅。
離無漏惠而自滅故。
論。
苦樂受滅至名想受滅。
述曰。
若離第三靜慮欲時。
得于一切苦樂受滅。
即此真如說名不動。
乃至若離無所有處欲想受不行。
即此真如名想受滅。
對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顯揚第一.第十八等說。
然顯揚亦說。
苦樂等無為。
是暫時離系。
此說二性無為。
下三性中通計所執有.無合說。
論。
此五皆依至假施設名。
述曰。
善等真如約诠而論。
體唯是一。
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
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
故真如名亦是假立。
如食油蟲等。
不稱彼體。
唯言顯故。
若真如名所诠非如體。
何故說如為有。
論。
遮撥為無故說為有。
述曰。
遮惡取空.及邪見者撥體全無。
故說為有。
體實非有非不有。
若爾何故經說為空。
論。
遮執為有故說為空。
述曰。
遮化地部說。
定有執故說為空。
非言為空而體即空。
非空非不空故。
何故論中說實物有。
即瑜伽論五法中說。
論。
勿謂虛幻故說為實。
述曰。
遮一說部一切皆假。
謂如為虛。
同依他法。
故說為實。
又虛簡所執。
幻簡依他。
此真如體非實。
非不實。
若爾何故名為真如。
論。
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述曰。
真以簡妄。
如以别倒。
初簡所執。
後簡依他。
或真以簡有漏。
非虛妄故。
如以别無漏。
非有為故。
真是實義。
如是常義。
故名真如。
若爾此與化地部計實有善等真如。
有何差别。
論。
不同餘宗至名曰真如。
述曰。
我部所言。
與色等法非一異故。
亦非是實。
非不實故。
不同于餘化地部。
離色.心等定實有法。
論。
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述曰。
此即第三總結非也。
然此無為四門分别。
一諸部增減。
二出體性。
三釋名。
四釋妨難。
第一諸部增減者。
大衆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立有九種。
一釋滅。
二非擇滅。
三虛空。
四空無邊處。
五識無邊處。
六無所有處。
七非想非非想處。
八緣起支性。
九聖道支性。
化地部舊雲正地部。
亦立有九。
一擇滅。
二非擇滅。
三虛空。
四不動。
舊雲無我謬也。
五善法真如。
六不善法真如。
七無記法真如。
八道支真如。
九緣起真如。
正量.及譬喻師立三無為。
無有體性。
毗婆阇婆提。
說三滅中立無常滅。
亦是無為。
薩婆多部亦立三種。
然是實有。
乃至虛空。
或說唯一或說為多。
然大乘中。
此.及百法但唯說六。
瑜伽五十三說二。
謂空.非擇。
五蘊論說有四。
不說不動等二。
即擇滅故。
又瑜伽論.對法.顯揚等論說有八種。
于此六中真如為三。
約诠約理所望别故。
第二出體性者。
一實體。
八無為體皆是真如。
由此論中依于真如立虛空等。
二假體。
即随有漏.無漏心中所現空等無為之相名虛空等。
或依障斷所得滅處。
假立擇滅.不動.想受無色之處假說虛空。
法緣阙時義名非擇。
約诠為論名善等如。
即依假體皆可說假。
實亦可然。
皆可說實。
若通三性。
體遍有無 三釋名者。
無别釋名。
虛空之體即是無為乃至真如此即無為。
皆持業釋 四釋妨難者。
何故擇滅外别立不動.及想受滅。
唯于二受滅立不動無為。
舍受滅時立想受滅。
非餘受滅亦立無為。
且依勝定障說。
據實。
一切染污等法無不障定。
今約别行障定者說。
不障一法得多無為故。
又斷所知障得無為不。
及釋諸論相違等妨。
皆如此論第十卷說。
于中複有内外。
善等三性。
依他等攝。
安立非安立。
世俗勝義。
苦集滅道。
及七真如體相攝等。
得非得等體性一多。
五果。
凡聖得之多少。
其擇非擇滅随有漏事。
為随煩惱類數多少等諸門分别。
如别章說。
大般若經.辨中邊論。
說真如名有十二種。
謂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實際.不思議界。
對法第二.佛地論等。
雖釋此名然少于彼。
上來三别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訖。
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
論。
外道餘乘至如心心所。
述曰。
言餘乘者。
顯非此乘。
所執諸法通三聚法。
除心.心所。
為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諸法。
法性真如與心等法不一異等。
不同彼執一向異。
故無過失也。
謂立量雲。
外道.餘乘所執三聚如前諸法。
是有法也。
異心.心所非實有性。
即是法也。
合名為宗。
因雲。
是所取故。
喻雲。
如心.心所。
若心.心所亦是所立。
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過。
故今除之。
此成所取無。
次成能取亦不緣彼。
論。
能取彼覺至如緣此覺。
述曰。
薩婆多等言。
若境無實。
雲何緣時生心心所 今立量雲。
汝言能取彼色等覺。
亦不緣彼色等諸法。
是能取故。
如緣此覺之所有覺。
覺者是心.心所總名。
此者即是心.心所也。
緣心等心。
即他心智等。
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執法能緣之覺。
不緣于彼故。
無自言相違。
又無違自宗等。
我不許緣彼心外實法生心故。
前我執下亦有此結。
上來難破心外境無。
仍恐許心等同外計實有故今應破。
論。
諸心心所至非真實有。
述曰。
謂立量雲。
諸心.心所。
非實有性。
依他起故。
如幻事等。
諸部皆許幻事非實。
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别。
何故乃說唯有識耶。
論。
為遣妄執至說唯有識。
述曰。
為外道等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
假說唯有識。
非唯識言便有實識。
論。
若執唯識至亦是法執。
述曰。
由是理故但應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無。
能緣彼心如幻事有。
故别不同。
非謂即心亦名實有量雲。
執心所取真實唯識。
體非實有。
執所取故。
如所執色等。
執實唯識心等。
亦是法執。
執實有法故。
如執色心等。
論。
然諸法執至二者分别。
述曰。
自下第五解上法執分别.俱生伏.斷位次。
二障三住通。
十地斷位諸門分别。
如第九卷。
文中有二。
初解二執行相.斷位。
如是所說下。
顯執所緣或無。
或有。
初中有三。
初牒執舉數。
次依執别烈。
後依烈别釋。
準義可知。
護法雲。
法執寬故。
人執俱時必有法執。
有法執時可無人執。
與前人執不同性起。
體寬廣故。
有唯法執種子生故。
無有唯從人執種起。
又俱所變似我法亦爾。
故無妨難 問曰何故人執必帶法執。
法執亦有不帶人 答能持自體說名為法。
即一切法皆持自體。
有常一用方名為我。
故非一切法皆是我。
如計外境為法非我。
即顯内法有非一常。
論。
俱生法執至恒與身俱。
述曰。
下随别釋。
此中顯彼俱生法執。
由自種子内因力生。
釋其俱義。
論。
不待邪教至故名俱生。
述曰。
顯非外緣方始得起。
釋其生義。
論。
此複二種至執為實法。
述曰。
此顯相續唯第七識。
未得無漏聖道已來。
恒相續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
中間亦有間轉位次。
未入聖時恒無轉故。
名為相續。
然第七識亦唯有說。
唯我無法。
法執亦通第八識有。
今此但舉正義所取。
此中解釋準我執說。
此識執相如下當知。
論。
二有間斷至執為實法。
述曰。
識既不能取心外法。
唯緣所變蘊.界相等。
或總緣蘊。
或别緣蘊。
界.處亦然。
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五等。
見道斷故。
如我見說此執。
有說。
通五識起。
今舉正義故不相違。
然我本相即唯言蘊。
其法本相言界.處者。
我作用義。
故說言蘊。
無為無用計為我少。
故不說處.界。
然說我為一.及常者亦說有。
于作.受之用其法不然。
但計有體即計為法。
故計于法亦依處.界。
處.界即是真如.擇滅等。
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
下準此知。
又緣識所變諸蘊.處.界。
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同前我中二解。
然涅槃經。
外道以佛性為我。
此不相似。
非我相故。
無作用故。
但名緣蘊。
法可與同。
佛性不失法自體故。
故于我中唯言緣蘊。
雖無作用緣有少功能故。
法體不然。
故通界.處。
又依于本質與相分。
相似不相似合說。
我中應言處.界。
故計佛性為我。
若但依相似法為論。
法中應但言蘊。
以親所取。
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
以前準後前加處界。
以後準前應除界.處。
以親相分唯有漏故。
我執加取字。
後依本質有無漏故。
故減取字。
又我唯總執故緣五蘊。
法通總.别故說三科。
論。
此二法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
第六識中俱生法執。
于其十地道數數備。
地地别斷。
以障地故。
第七識者。
于十地中道數數備。
要至金剛方能除斷。
此中合說若道.若斷。
故言數數方能除斷。
此唯菩薩。
非二乘者。
若數數斷。
習.種俱然。
又除滅有二。
一伏。
二斷。
六識伏亦斷。
第七伏不斷故。
皆言數數。
此中言細以品而論。
說為難斷約道而說。
勝道方除。
非劣道故。
若以見道。
三心之中。
中中名中。
第三名上。
彼約難易易斷名細。
粗品亦名細。
下道能除。
以品從道初名為細。
道下品故。
今以道從品難斷名細。
亦不相違。
準我執說。
又我執難斷言修道除。
通三乘故。
此言十地唯菩薩故。
然初地中入.住.出别。
故十地中皆有修道。
言勝法空。
顯法空觀簡遊觀心。
唯取無間斷法執道。
此中說執不言五識。
若所知障五識亦通十地中斷。
論。
分别法執至非與身俱。
述曰。
顯由外緣。
及自内種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論。
要待邪教至故名分别。
述曰。
正顯外緣釋分别義。
論。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
顯執所在。
強思計度。
間斷非恒。
唯第六有。
故非餘識。
下二障中五識所知障亦初地斷。
以無分别籌度惠性。
不能起執。
故此中無。
論。
此亦二種至執為實法。
述曰。
此文可知。
即小乘等并名邪故。
不稱正理故。
論。
二緣邪教至執為實法。
述曰。
自性即是數論勝性。
等取勝論實句義等。
如是非一。
其數論師本若未變為大等時但名自性故。
古名冥性。
初小乘等所執。
後外道等所執。
心相二重準我中解。
此二亦有總.别緣者。
二十句見.六十二等。
許皆有故。
論。
此二法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
分别相粗。
粗觀能斷。
行相猛故。
下道能除。
故入初地即斷除之。
一心而論準我中說。
若三心者。
二心斷名初。
第三道除望修道為初故。
如樞要說。
或頓.或漸。
至下當知。
論。
如是所說至或有或無。
述曰。
下顯所依或有.或無。
第七本法
論。
由此法辭至亦各有異。
述曰。
外人問言。
若名等即聲。
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别。
答曰。
即此緣故二境有異。
法無礙解緣假名等。
辭無礙解緣實聲等。
故說境差别。
非二俱緣實。
雖二自性互不相離。
法對所诠故但取名。
辭多對機故但說聲。
耳聞聲已意了義故。
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
非體有異也。
又此二境.及名等三。
與聲别者。
蘊.處.界攝亦有異故。
色蘊行蘊。
聲處法處。
聲界法界。
如其次第攝聲.名等 問曰。
聲上屈曲假。
即言不相應。
色上屈曲假。
應非色處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
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
問曰。
聲上屈曲即以為教。
色上屈曲應亦為教。
論。
且依此土至非謂一切。
述曰。
四會相違。
名等依聲者依此土說。
諸餘佛土名等依餘故。
論。
諸餘佛土至假立三故。
述曰。
餘佛土者。
何者是耶。
如無垢稱經說。
或以光明。
妙香。
及味。
等者等取觸.思數等。
此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種。
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 問曰。
小乘不信有他方佛。
何故以此為證。
又如何知有他方佛。
證此量雲。
除此三千界外他方。
亦應時有佛出教化衆生。
有人天衆生故。
猶如此土。
證光明等為佛教。
量雲。
光明等上。
亦得有名等。
衆生機欲待故。
如此聲上有名等。
由依多法立名故。
非聲處攝。
依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
依多法立。
命根等與六處為根。
長等不同。
有義無表.命根但依一立。
然非教性。
故同所依法處所攝。
梵雲便善那此有四義。
一者扇。
二相好。
三根形。
四味。
此即是鹽。
能顯諸物中味故。
味即文是。
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為便繕那。
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
古德說名為味。
對法雲。
此又名顯。
能顯彼義故。
為名句所依能顯義故。
惡察那是字。
無改轉義。
如對法說缽陀是迹。
如尋象迹以覓象等。
此名為句。
理應名迹。
義之迹故。
尋此知義也。
順古所翻稱之為句。
播陀是足 上來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應訖。
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四六等.及顯揚.五蘊.對法第二等說。
大乘雖依色.心上立。
然與色.心不一不異。
如名與聲。
無别體.及别種故言不異。
假實蘊等攝别故言不一。
餘十種法皆應知也。
又約界地.漏無漏.現行種子.凡夫内外等諸義。
如别抄說。
八十一卷亦有說也。
論。
有執随眠至行蘊所攝。
述曰。
此是大衆彌沙塞計。
一說等同。
此如俱舍随眠品說。
論。
彼亦非理至非不相應。
述曰。
論主破之。
此中量雲。
貪等随眠。
非不相應攝。
名貪等故。
如現行貪等。
此中貪.嗔.癡一一為之。
薩婆多随眠是纏現行法。
諸部之中此義最心粗也。
我今大乘随眠即是心.心所法。
第八識中諸染污種。
故以破之。
非遮彼不相應。
我即是相應。
此非一.異故。
論。
執别有餘至皆應遮止。
述曰。
有餘部執不失.增長。
為不相應。
是得異名。
皆準此破。
此如成業論正量部。
舊雲不失法如券是也。
并破正理師和合性等。
及破成實論無表戒等。
次下第三破無為法。
于中有三。
初破外計。
次顯正理。
第三結非。
就破外中。
初總非。
後别破。
總非中有三。
初總非無實。
次顯法定無。
後為量遮破。
論。
諸無為法至理不可得。
述曰。
此即最初總非無實。
薩婆多等實有無為。
此中皆破。
然不相應即色.心等。
故初遮中皆言不異。
此諸無為非即色等。
不可言不異。
但可言離色等實有。
定無。
大乘真如望有為法。
非即非離不異不一。
既殊彼計。
故破無失。
論。
且定有法略有三種。
述曰。
此即第二顯法定無。
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論。
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述曰。
即是五識身。
他心智境。
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
此約總聚。
不别分别此何識境。
現量所知名現所知。
論。
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述曰。
此雖現見受用。
而非現量所得。
是假法故。
但是世現所受用物。
論。
如是二法至不得因成。
述曰。
一切世間皆共知有。
更不須待比量成立。
問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
答非量收。
不親緣得法自體故。
非比度故。
非量所收。
非量不要唯堅執故。
論。
三有作用法至證知是有。
述曰。
此五色根非現量得。
亦非現世人所共知。
此眼.耳等。
各由彼彼有發識用。
比知是有 言證知者。
證成道理也。
以現見果比有因故。
果謂所生心.心所法。
比量知有清淨色根。
此非現量.他心智知。
然今大乘第八識境。
亦現量得。
佛智緣時亦現量緣。
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許為論。
非世共悉。
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論。
無為非世至如眼耳等。
述曰。
且三無為。
非如前二。
世共知有。
不同第三。
比作用了如眼.耳等。
故知定無。
量雲。
汝宗所立三種無為。
應離色等無别實性。
前三法不攝故。
或非世共知及無用故。
如龜毛等。
然我真如。
非全離于色.心等有。
無不定過。
又應簡别。
汝等無為。
非真實有。
以無用故。
如兔角等。
論。
設許有用至無為定有。
述曰。
汝宗無為。
應非無為是無常法。
許有用故。
如眼.耳等。
下結句文許通于上。
此非彼宗。
設義破也。
故不可執無為實有。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論。
然諸無為至所顯性故。
述曰。
此舉有法及二種因。
色心等所顯性者。
謂色亦能顯色心等。
如燈.日.月照色等法。
以色顯色。
以聲诠色.心。
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
心顯色.心其理可解。
論。
如色心等至實無為性。
述曰。
此舉同喻.及與宗法。
謂立量雲。
汝諸無為。
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所知性故。
或色.心等所顯性故。
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離色等實無為性。
故以色等為其同喻。
此中宗等尋文可知。
今此比量破歸唯識。
以下别破空等一多。
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為者計。
第二例破餘部。
第三總破。
言無為者。
此非六釋。
無二義故。
如雲鹘路波雖有三字共目一色。
無别體義不可别釋。
以無合故。
由擇所得滅名為擇滅。
由第三啭上依士釋。
不唯第六啭有依士釋。
非由擇力所得亦爾。
苦樂想受之滅。
依士釋也。
其虛空.不動。
既無别體義。
不可别解。
善法之真如。
亦依士釋。
真即如者。
持業釋也。
論。
又虛空等為一為多。
述曰。
下文有二。
初審。
後破。
此問定宗。
三無為法為體是一。
為體是多。
薩婆多師此有二說。
一雲是一。
一雲是多。
故今俱破。
如婆沙第十。
虛空有二說。
論。
若體是一遍一切處。
述曰。
此定外人三體各一。
論。
虛空容受至體應成多。
述曰。
且彼虛空容色等故。
随其一.一色等法合。
虛空體應成多。
此舉宗已。
論。
一所合處餘不合故。
述曰。
更舉一因。
宗如前。
一處色合處。
餘處色不合。
故如餘處色。
餘處色合處。
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
虛空亦應爾。
比量應思。
下破設救。
謂此合處餘色亦合。
論。
不爾諸法應互相遍。
述曰。
比量可知。
若非此處色合時。
餘處色不合。
即色等法應互相遍。
以此處色合時。
餘處色亦合。
此處色即餘處色故。
一.一色等應互相遍。
随彼虛空其量遍故。
論。
若謂虛空至如餘無為。
述曰。
彼言虛空不與法合破雲。
虛空應不能容受。
不與法合故。
如餘二無為。
今言合者謂容受義。
故初标宗。
虛空容受色等法故。
本計容受。
今設不容受。
故有此過。
更非餘意。
論。
又色等中有虛空不。
述曰。
更審外人。
論。
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述曰。
有.無并難。
色中有空。
色體與空體應相雜。
量雲。
色中虛空。
體應即色。
處無别故。
如此處色體。
相雜者。
是一義。
若此色體中無有虛空。
虛空應不遍一切法。
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為。
如地.水别。
論。
一部一品至餘品擇滅。
述曰。
破空一已。
又若擇滅體是一者。
且如五部。
一部九品。
一品結斷時。
應得餘未斷四部。
八品擇滅無為。
以體是一故。
如彼已得一部。
一品所得擇滅。
論。
一法緣阙至得非擇滅。
述曰。
非擇無為體是一者。
一法緣阙得不生時。
應于一切法得非擇滅。
以非擇體唯是一故。
如已所得非擇之法。
問。
何故難空令色中有空。
次難令亦得餘部品擇滅。
後難令亦得餘法非擇滅。
論。
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述曰。
汝執此三各體唯一。
故理應有如是過失。
論。
若體是多至非實無為。
述曰。
此等比量義準可知。
此三無為體各多者。
應是有為。
便有品類。
此處三品類。
非彼品類故。
如色等法。
非實無為。
此即總破三體多訖。
論。
虛空又應非遍容受。
述曰。
别破空多。
汝今既說虛空體多。
應非遍。
非容受。
色等中無故非是遍。
無色處有故非容受。
此即别破薩婆多等執有實無為者。
此三無為雖複各有破其一.多。
毗婆沙師取空體一。
餘二各多。
此難雙關一.多并破。
論。
餘部所執至準前應破。
述曰。
大衆等四部立九無為。
化地部亦執有九。
各各不同。
此下方破。
此等無為。
離心.心所體非實有。
許無為故。
如三無為。
如是一切準前應破。
下重總破以上諸部。
論。
又諸無為至非異心等有。
述曰。
諸無為法。
非定實有。
無因果故。
如兔角等。
他部無為無有因果。
體是因果。
而無因果也。
因果即是六因.五果。
為離系果時。
非六因所得。
為能作因等時。
不得五果故。
自宗無為非異心等。
故無過失。
論。
然契經說至略有二種。
述曰。
下申正義也。
若諸無為非實是有。
何故經中。
及此宗内。
說虛空等以為無為。
答此所說略有二種。
論。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述曰。
此無本質唯心所變。
如極微等。
依何得生。
論。
謂曾聞說至虛空等相。
述曰。
聞佛.菩薩說有虛空名。
随此名後起分别心。
有虛空等相以為緣力。
論。
數習力故至無為相現。
述曰。
由曾聞說。
今時複聞。
數習力故。
心等生起緣空等時。
便似虛空等無為相現。
謂變空作無色等礙相。
乃至非擇作法阙緣而不生相。
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
緣名起分别相。
入地入果聖人無漏後得智。
緣前無分别智中法性之空等。
及遠緣加行智等中。
及親聞佛說虛空等故。
變似空等相現。
此皆變境而緣故也。
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智。
或說八識。
問曰。
此心之相體是有為。
何故乃說虛空無為。
論。
此所現相至假說為常。
述曰。
所現空相前後相似無有改易。
唯為一類豁虛空等相。
故假說為無為。
而理定無實有本質。
此如顯揚第十八說。
若有漏心所緣現相。
多分苦谛所攝。
若善.不善心等。
亦集谛攝。
論據多分但說苦谛。
無漏心者道谛所攝。
實非是常。
即是生滅非生滅門依他性攝。
下三性中自有誠證。
論。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述曰。
此顯空等依真如立。
何者是法性。
論。
謂空無我至非一異等。
述曰。
此空無我所顯真如。
離有。
離無。
離俱有無。
離俱非有無。
心行處滅。
言語道斷。
與一切法非一非異 等者等取非即離等。
此前總顯法性之體。
論。
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述曰。
釋法性名。
性者體也。
諸法真理。
故名法性。
如何依此假說空等。
論。
離諸障礙至故名擇滅。
述曰。
即此真如離諸障礙。
故名虛空。
由無漏惠簡擇力故。
滅諸雜染。
雜染之言通有漏法。
究竟證會。
即此真如名為擇滅。
即由惠力方證會故。
論。
不由擇力至名非擇滅。
述曰。
而此本性不由惠能而性清淨。
名非擇滅。
或有為法緣阙不生。
不生之滅顯真理故。
名非擇滅。
離無漏惠而自滅故。
論。
苦樂受滅至名想受滅。
述曰。
若離第三靜慮欲時。
得于一切苦樂受滅。
即此真如說名不動。
乃至若離無所有處欲想受不行。
即此真如名想受滅。
對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顯揚第一.第十八等說。
然顯揚亦說。
苦樂等無為。
是暫時離系。
此說二性無為。
下三性中通計所執有.無合說。
論。
此五皆依至假施設名。
述曰。
善等真如約诠而論。
體唯是一。
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
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
故真如名亦是假立。
如食油蟲等。
不稱彼體。
唯言顯故。
若真如名所诠非如體。
何故說如為有。
論。
遮撥為無故說為有。
述曰。
遮惡取空.及邪見者撥體全無。
故說為有。
體實非有非不有。
若爾何故經說為空。
論。
遮執為有故說為空。
述曰。
遮化地部說。
定有執故說為空。
非言為空而體即空。
非空非不空故。
何故論中說實物有。
即瑜伽論五法中說。
論。
勿謂虛幻故說為實。
述曰。
遮一說部一切皆假。
謂如為虛。
同依他法。
故說為實。
又虛簡所執。
幻簡依他。
此真如體非實。
非不實。
若爾何故名為真如。
論。
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述曰。
真以簡妄。
如以别倒。
初簡所執。
後簡依他。
或真以簡有漏。
非虛妄故。
如以别無漏。
非有為故。
真是實義。
如是常義。
故名真如。
若爾此與化地部計實有善等真如。
有何差别。
論。
不同餘宗至名曰真如。
述曰。
我部所言。
與色等法非一異故。
亦非是實。
非不實故。
不同于餘化地部。
離色.心等定實有法。
論。
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述曰。
此即第三總結非也。
然此無為四門分别。
一諸部增減。
二出體性。
三釋名。
四釋妨難。
第一諸部增減者。
大衆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立有九種。
一釋滅。
二非擇滅。
三虛空。
四空無邊處。
五識無邊處。
六無所有處。
七非想非非想處。
八緣起支性。
九聖道支性。
化地部舊雲正地部。
亦立有九。
一擇滅。
二非擇滅。
三虛空。
四不動。
舊雲無我謬也。
五善法真如。
六不善法真如。
七無記法真如。
八道支真如。
九緣起真如。
正量.及譬喻師立三無為。
無有體性。
毗婆阇婆提。
說三滅中立無常滅。
亦是無為。
薩婆多部亦立三種。
然是實有。
乃至虛空。
或說唯一或說為多。
然大乘中。
此.及百法但唯說六。
瑜伽五十三說二。
謂空.非擇。
五蘊論說有四。
不說不動等二。
即擇滅故。
又瑜伽論.對法.顯揚等論說有八種。
于此六中真如為三。
約诠約理所望别故。
第二出體性者。
一實體。
八無為體皆是真如。
由此論中依于真如立虛空等。
二假體。
即随有漏.無漏心中所現空等無為之相名虛空等。
或依障斷所得滅處。
假立擇滅.不動.想受無色之處假說虛空。
法緣阙時義名非擇。
約诠為論名善等如。
即依假體皆可說假。
實亦可然。
皆可說實。
若通三性。
體遍有無 三釋名者。
無别釋名。
虛空之體即是無為乃至真如此即無為。
皆持業釋 四釋妨難者。
何故擇滅外别立不動.及想受滅。
唯于二受滅立不動無為。
舍受滅時立想受滅。
非餘受滅亦立無為。
且依勝定障說。
據實。
一切染污等法無不障定。
今約别行障定者說。
不障一法得多無為故。
又斷所知障得無為不。
及釋諸論相違等妨。
皆如此論第十卷說。
于中複有内外。
善等三性。
依他等攝。
安立非安立。
世俗勝義。
苦集滅道。
及七真如體相攝等。
得非得等體性一多。
五果。
凡聖得之多少。
其擇非擇滅随有漏事。
為随煩惱類數多少等諸門分别。
如别章說。
大般若經.辨中邊論。
說真如名有十二種。
謂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實際.不思議界。
對法第二.佛地論等。
雖釋此名然少于彼。
上來三别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訖。
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
論。
外道餘乘至如心心所。
述曰。
言餘乘者。
顯非此乘。
所執諸法通三聚法。
除心.心所。
為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諸法。
法性真如與心等法不一異等。
不同彼執一向異。
故無過失也。
謂立量雲。
外道.餘乘所執三聚如前諸法。
是有法也。
異心.心所非實有性。
即是法也。
合名為宗。
因雲。
是所取故。
喻雲。
如心.心所。
若心.心所亦是所立。
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過。
故今除之。
此成所取無。
次成能取亦不緣彼。
論。
能取彼覺至如緣此覺。
述曰。
薩婆多等言。
若境無實。
雲何緣時生心心所 今立量雲。
汝言能取彼色等覺。
亦不緣彼色等諸法。
是能取故。
如緣此覺之所有覺。
覺者是心.心所總名。
此者即是心.心所也。
緣心等心。
即他心智等。
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執法能緣之覺。
不緣于彼故。
無自言相違。
又無違自宗等。
我不許緣彼心外實法生心故。
前我執下亦有此結。
上來難破心外境無。
仍恐許心等同外計實有故今應破。
論。
諸心心所至非真實有。
述曰。
謂立量雲。
諸心.心所。
非實有性。
依他起故。
如幻事等。
諸部皆許幻事非實。
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别。
何故乃說唯有識耶。
論。
為遣妄執至說唯有識。
述曰。
為外道等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
假說唯有識。
非唯識言便有實識。
論。
若執唯識至亦是法執。
述曰。
由是理故但應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無。
能緣彼心如幻事有。
故别不同。
非謂即心亦名實有量雲。
執心所取真實唯識。
體非實有。
執所取故。
如所執色等。
執實唯識心等。
亦是法執。
執實有法故。
如執色心等。
論。
然諸法執至二者分别。
述曰。
自下第五解上法執分别.俱生伏.斷位次。
二障三住通。
十地斷位諸門分别。
如第九卷。
文中有二。
初解二執行相.斷位。
如是所說下。
顯執所緣或無。
或有。
初中有三。
初牒執舉數。
次依執别烈。
後依烈别釋。
準義可知。
護法雲。
法執寬故。
人執俱時必有法執。
有法執時可無人執。
與前人執不同性起。
體寬廣故。
有唯法執種子生故。
無有唯從人執種起。
又俱所變似我法亦爾。
故無妨難 問曰何故人執必帶法執。
法執亦有不帶人 答能持自體說名為法。
即一切法皆持自體。
有常一用方名為我。
故非一切法皆是我。
如計外境為法非我。
即顯内法有非一常。
論。
俱生法執至恒與身俱。
述曰。
下随别釋。
此中顯彼俱生法執。
由自種子内因力生。
釋其俱義。
論。
不待邪教至故名俱生。
述曰。
顯非外緣方始得起。
釋其生義。
論。
此複二種至執為實法。
述曰。
此顯相續唯第七識。
未得無漏聖道已來。
恒相續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
中間亦有間轉位次。
未入聖時恒無轉故。
名為相續。
然第七識亦唯有說。
唯我無法。
法執亦通第八識有。
今此但舉正義所取。
此中解釋準我執說。
此識執相如下當知。
論。
二有間斷至執為實法。
述曰。
識既不能取心外法。
唯緣所變蘊.界相等。
或總緣蘊。
或别緣蘊。
界.處亦然。
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五等。
見道斷故。
如我見說此執。
有說。
通五識起。
今舉正義故不相違。
然我本相即唯言蘊。
其法本相言界.處者。
我作用義。
故說言蘊。
無為無用計為我少。
故不說處.界。
然說我為一.及常者亦說有。
于作.受之用其法不然。
但計有體即計為法。
故計于法亦依處.界。
處.界即是真如.擇滅等。
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
下準此知。
又緣識所變諸蘊.處.界。
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同前我中二解。
然涅槃經。
外道以佛性為我。
此不相似。
非我相故。
無作用故。
但名緣蘊。
法可與同。
佛性不失法自體故。
故于我中唯言緣蘊。
雖無作用緣有少功能故。
法體不然。
故通界.處。
又依于本質與相分。
相似不相似合說。
我中應言處.界。
故計佛性為我。
若但依相似法為論。
法中應但言蘊。
以親所取。
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
以前準後前加處界。
以後準前應除界.處。
以親相分唯有漏故。
我執加取字。
後依本質有無漏故。
故減取字。
又我唯總執故緣五蘊。
法通總.别故說三科。
論。
此二法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
第六識中俱生法執。
于其十地道數數備。
地地别斷。
以障地故。
第七識者。
于十地中道數數備。
要至金剛方能除斷。
此中合說若道.若斷。
故言數數方能除斷。
此唯菩薩。
非二乘者。
若數數斷。
習.種俱然。
又除滅有二。
一伏。
二斷。
六識伏亦斷。
第七伏不斷故。
皆言數數。
此中言細以品而論。
說為難斷約道而說。
勝道方除。
非劣道故。
若以見道。
三心之中。
中中名中。
第三名上。
彼約難易易斷名細。
粗品亦名細。
下道能除。
以品從道初名為細。
道下品故。
今以道從品難斷名細。
亦不相違。
準我執說。
又我執難斷言修道除。
通三乘故。
此言十地唯菩薩故。
然初地中入.住.出别。
故十地中皆有修道。
言勝法空。
顯法空觀簡遊觀心。
唯取無間斷法執道。
此中說執不言五識。
若所知障五識亦通十地中斷。
論。
分别法執至非與身俱。
述曰。
顯由外緣。
及自内種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論。
要待邪教至故名分别。
述曰。
正顯外緣釋分别義。
論。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
顯執所在。
強思計度。
間斷非恒。
唯第六有。
故非餘識。
下二障中五識所知障亦初地斷。
以無分别籌度惠性。
不能起執。
故此中無。
論。
此亦二種至執為實法。
述曰。
此文可知。
即小乘等并名邪故。
不稱正理故。
論。
二緣邪教至執為實法。
述曰。
自性即是數論勝性。
等取勝論實句義等。
如是非一。
其數論師本若未變為大等時但名自性故。
古名冥性。
初小乘等所執。
後外道等所執。
心相二重準我中解。
此二亦有總.别緣者。
二十句見.六十二等。
許皆有故。
論。
此二法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
分别相粗。
粗觀能斷。
行相猛故。
下道能除。
故入初地即斷除之。
一心而論準我中說。
若三心者。
二心斷名初。
第三道除望修道為初故。
如樞要說。
或頓.或漸。
至下當知。
論。
如是所說至或有或無。
述曰。
下顯所依或有.或無。
第七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