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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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變。
即是種子轉變生果。
果通種子。
及與現行。
自類種子亦相生故。
瑜伽第五種子七義雲。
與他性為因。
亦與後念自性為因。
非即此刹那。
舉因能熏。
意顯七識等諸現行法。
亦名為因。
亦名能變。
故二習氣各舉能熏。
諸因緣體辨體生果者。
名因能變故。
轉變之義通現.種也。
種因變唯在第八。
現因變通餘七識。
不說我見熏習種子。
離此二外無别體故。
于名言中别離出故。
不能别招後果生故 言異熟者。
如前已釋。
異熟習氣。
唯依士釋。
果是異熟。
因名習氣。
故第八唯果變而非因。
種子因變而非果。
現七識亦因亦果能變。
前六識中異熟無記心等。
同第八識唯果能變。
非能熏故。
至下當知 問既說現行為因能變。
種子何故非果能變。
對誰名因。
答此中果變。
謂有緣法能變現義。
故種子非。
若體是果而能轉變。
種子亦是。
今論但說有八識生現種種相。
故知。
但說現行果法名果能變。
由以變現名能變故。
種子但以轉變名變。
三熏習等下自當說。
論。
二果能變至現種種相。
述曰。
即前二因所生現果。
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
非因所生皆名為果。
不爾種子應名果變。
自相生故。
此果能變即自證分能變現生見.相分果。
此言變者與前不同。
是有緣變。
變現為義。
識中種子果之所變。
識所緣故。
由前等流能變力故。
八識三性因緣果生。
由前異熟能變力故。
除第七識餘之七識無記果生。
舉因顯果。
無記之法體性羸劣。
要等流.異熟二因所生名果能變。
餘則不爾 種種相者。
顯相應等見.相分法。
五蘊非一言種種也。
若種子唯轉變名變。
若第八識唯變現名變。
若能熏七識得二變名。
此前所說并在因位有漏之心。
若在因位無漏之種。
唯第六.七種及現行。
唯有等流因果能變。
若佛果位八識現行。
唯有等流果能變攝。
以在果位不熏習故。
其諸種子名因能變。
生自類種。
及現行故。
三界具幾如理應思。
論。
等流習氣至差别而生。
述曰。
後總料簡。
前因能變等流習氣。
習氣者種子也。
必有其果。
未知生何。
如何生果。
能起何果。
即有三義。
今顯所生通于八識能為因緣生八識也。
體。
謂體性。
相。
謂相狀。
自證.見.相俱名為識。
論。
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述曰。
顯是何果。
釋等流義。
為因緣生。
因緣之法必同性故。
論。
異熟習氣至立異熟名。
述曰。
前因能變中言異熟習氣。
既是種子。
未知生何。
如何生果。
能起何果。
今顯增上緣生不親生故。
所生真異熟者唯第八識。
增上緣生性不同故。
唯第八識是總果故。
是果之主餘果方生。
主引生故。
由強勝業引總果故。
餘别弱業方能生果。
據其勝業名引。
引餘業生故。
報亦名引。
引餘果故。
業勝名引。
果無間故說恒相續。
由恒相續。
及是引果立果熟名。
餘法亦爾。
論。
感前六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
顯異熟因所生未盡。
即明亦感前之六識。
俱增上緣。
此是别果。
故業名滿。
引如作模。
滿如填彩。
以此六識從第八識真異熟起名異熟生。
以非是主。
有間斷故。
不名真異熟。
成圓果事。
具足果事。
名之為滿。
亦通因果皆有滿義。
業勝名滿。
論。
即前異熟至果異因故。
述曰。
釋生何果。
言異熟果。
及釋異熟。
因是善.惡果無記故。
别從總稱二種俱名為異熟果。
即由如前所說理故。
其第七識非異熟種之所引生。
因位唯染。
果無漏故 問六識報者非直異熟名異熟生者。
善等三性法應名異熟生。
并從真實異熟起故 答曰。
不然。
對法第五說。
若法是異熟。
從異熟起者名異熟生。
善等唯從彼起。
不是異熟故不名異熟生 若爾即真異熟從自前念.及種起故。
應名異熟生。
合具二義故。
答曰。
可然。
如瑜伽六十三有心地。
廣說如彼。
今應義釋。
若法異熟從異熟起。
無間斷遍者名為異熟。
名異熟生。
若法異熟從異熟起。
有間不遍者名異熟生。
不名異熟。
若法非異熟。
有間不遍。
雖從異熟起。
不名異熟。
不名異熟生。
若法有漏依異熟者。
可名異熟生。
不名異熟。
有漏種子皆名異熟生。
由是無漏種子不名異熟生。
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有為依異熟有。
不名異熟。
名異熟生。
因中無漏并名異熟生。
故五十七雲。
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
由是佛果諸無漏法非異熟生。
若法緣合與本性别變異。
而熟果始能生。
名異熟生。
即一切有為皆異熟生。
故具知根名異熟生。
佛果無漏諸有為法。
皆名異熟生。
今五義中取第一義。
唯第八識。
不取于餘。
論。
此中且說至非謂一切。
述曰。
雖異熟果通七識有。
今初能變唯真異熟。
我所藏故。
持染種故。
名真異熟。
非說一切業所感者皆初能變。
持雜染種。
即顯善.惡業果名識。
能變果識者。
顯此非是能變之中因能變也。
不能熏故。
我愛執藏。
顯初名也。
言異熟者。
或異時而熟。
或變易而熟。
或異類而熟。
或異熟因所招名異熟果。
前二無文解。
第三.第四依士釋。
或持業釋。
異熟即果故。
然下十因得五果處。
彼自料簡故今不述。
如第八卷。
此中所言異熟生者。
一切色法非第八品亦異熟生。
此但舉心。
心為勝故。
論。
雖已略說至其相雲何。
述曰。
初一三判本頌雲。
前二十四頌。
明唯識相。
于中有二。
初一頌半略釋外難。
略标識相。
如上說訖。
下有二十二行頌半。
廣明識相。
于中有三。
初有十四行頌半。
廣前下三句頌。
明三種能變識相。
次有一頌正辨唯識。
廣前彼依識所變。
下有七頌。
廣前上二句頌。
釋諸妨難。
問頌文何故如是次第 答曰。
宗明唯識。
若不了知能變識體。
何以能解法皆識變。
雖了能變.及法唯識。
義猶未盡。
理更須彰。
故為三段如是次第。
複于能變十四半頌中。
初有二行半頌。
解異熟識初能變相。
次有三行頌。
明思量識第二能變。
後有九頌。
釋了境識第三能變。
依境.行.果判文準此。
世俗谛中分判之故 又三釋雲。
論有三分。
上一頌半。
略标離心無别我法。
辨識相訖。
次有二十三行頌半。
廣明唯識若相.若性。
釋諸妨難。
此中有三。
初有十五頌半。
廣解唯識若相.若性等。
廣顯下四句。
次有七頌。
釋諸妨難。
廣顯上二句。
後有一頌。
明唯識性。
初一頌半。
所明是所執無。
依他有。
今明圓成性。
此廣之中然初二段。
宗明依他世俗谛理。
後之一段。
宗明圓成勝義谛理。
就初十五頌半廣明唯識中有二。
先以十四頌半辨三能變。
次有一頌正解唯識能變之義 辨三能變中。
初二頌半解初能變。
初中有二。
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
次依所問舉頌正答。
此即初也。
準下長行釋即分為二。
初釋頌文廣明三能變。
第二總為分别八識一.異等義。
論。
頌曰初阿賴耶識至阿羅漢位舍。
述曰。
三師俱雲。
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
本頌以十門解釋。
一自相。
謂初阿賴耶識。
二果相。
謂異熟。
三因相。
謂一切種。
四所緣。
謂執受處。
五行相。
謂了 不可知者。
即于所緣.行相之内差别之義。
既無别用。
故非别門。
若别開者。
束五受門相應中攝。
俱心所故。
六相應。
謂常與觸作意。
受想思相應。
七五受。
謂相應唯舍受。
一相應言通二處也。
八三性。
謂是無覆無記。
九因果譬喻。
謂恒轉如暴流。
十伏斷位次。
謂阿羅漢位舍 觸等亦如是者。
俱時心所例同于王。
非是分别第八識也 長行有二。
初八段.十義釋此頌文。
後以十理.五經證此識有。
八段十義者。
初之三相合為一門。
所緣.行相合一門明。
義相順故。
餘門各别。
七門正解十義。
一門别解觸等。
于初八段等中。
文複有二。
初以八段别解本識心王.心所。
後以有漏.無漏二位。
總明本識心王.心所。
其前八段若解本識唯七門也。
至下當知。
頌緻初字。
即是顯三能變之中第一能變。
或别釋頌文複分為三。
初别釋頌文。
次釋識異名。
後以十門對無漏辨。
至下當悉。
分為二者。
于理為勝。
論。
初能變識至名阿賴耶。
述曰。
第一合解頌上二句。
即是自相.因相.果相。
于中有二。
初略解三。
後廣分别。
就略解中有二。
初三相。
後總結之。
解三相中。
先解自相。
次解果相。
後解因相初中有三。
一顯藏義。
二即頌名。
三釋妨難。
此即初也。
此識總于大.小乘教名阿賴耶。
下第三卷。
大.小乘經自有證故。
非此阿賴耶名大乘獨有。
論。
此識具有至執藏義故。
述曰。
此釋藏義。
通含三種。
攝論第二雲。
謂與染法互為緣故。
為染末那所緣義故。
此即略标。
論。
謂與雜染至自内我故。
述曰。
能持染種種名所藏。
此識是能藏。
是雜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
此識為所藏。
攝論第二等雲。
非如大等藏最勝等中即能所藏。
彼論又言。
為染第七等之所執藏。
以為内我名執藏義。
即此論雲。
謂與雜染互為緣故。
解能.所藏。
諸有漏法皆名雜染。
非唯染法。
梵雲僧吉隸爍。
此名雜染。
若不言僧。
即唯染也。
有情執為自内我故。
解執藏義。
唯煩惱障義。
非所知障義。
不爾無學應有此名。
此不别執為其我所.及與他我。
名自内我。
此即正解阿賴耶義。
阿賴耶者。
此翻為藏。
藏具三義。
如論已說。
義雖具三。
正取唯以執藏為名。
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
三名阙一即不得名。
若爾七地已前。
二乘有學。
入無漏心。
我愛不執應舍此名。
至下當辨。
論。
此即顯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
此即頌名。
故今結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
自相者。
自體相也。
但言藏識即持業釋。
藏即識故。
問言與雜染互為緣者。
說為能藏即是因義。
言為所藏即是果義。
因果之外豈更無别自體相耶。
論。
攝持因果為自相故。
述曰。
自體是總。
因果是别。
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為自體故。
攝是包含義。
包二為一故。
持是依持義。
以總為别所依持故。
别為總所包。
總為别所依。
故名攝持。
又離二無總。
攝二為體。
二是總義。
總是義之體。
體與義為依名之為持。
攝二義為體名攝 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
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
自相可成假。
既離自相無别因.果相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别義說之。
故非假也。
問前言第八有三位名。
何故于三能變之中。
乃舉異熟果相之号。
于别釋中遂緻染分藏識之名。
論。
此識自相至是故偏說。
述曰。
此釋妨難。
三能變中舉異熟者。
如前已解。
今由二義說阿賴耶。
由此自相雖有三位。
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攝。
自從無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學最初舍故。
又以是名我執所執。
過失重故。
雖染分名亦通異熟。
異熟之名望此仍輕。
以此藏名通二種義。
過失之重。
故今偏說。
論。
此是能引至說名異熟。
述曰。
自下解果相。
即頌言異熟也。
于中有四。
一顯異熟義。
二簡他宗。
三即頌名。
四釋妨難。
此即初也。
謂此識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
總善.惡業之異熟果說名異熟。
此意說是總業之果。
明是總報故名異熟。
簡别報果。
别報果者。
但名異熟生。
不名異熟故。
論。
離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
此簡他宗。
顯離本識無别真異熟。
謂若離此第八異熟識。
有别命根。
及衆同分等 等者。
等取或執别有窮生死蘊等。
恒時不斷。
相續生滅。
殊勝真實異熟果體。
不可得也。
即破薩婆多命根.衆同分是真異熟。
破化地部等離此别有窮生死蘊。
大衆部别有根本識。
上座部分别論者。
别有有分識等。
為勝異熟果。
不可得也。
返顯不離本識恒時。
相續。
勝異熟果。
可得之義。
恒時之言。
已顯相續。
相續之言。
更何所顯。
恒時簡間斷。
相續簡常。
故無失也 勝異熟者。
顯真異熟。
異熟生法非真異熟故 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
然有量雲。
離我第八識汝命根.同分。
能執持身真異熟果定不可得。
非第八識故。
如外色等 然彼本計六種轉識能執持身。
今此亦簡謂真異熟。
彼非真異熟。
不極成故 破離第八有窮生死蘊等。
亦不成者。
如下第三卷中廣解 成第八識能執持身者。
如下十證。
攝論第三末等。
皆當解釋。
論。
此即顯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
此即頌名結上頌中異熟果相。
問阿賴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
獨言異熟有何意耶。
論。
此識果相至故偏說之。
述曰。
此釋妨難 此識果相雖多位者。
如前三位。
或複五位。
故言多位 言多種者。
即五果中。
有義具四果。
除離系果此可具有。
謂前望後為等流果。
同時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
種子生時亦名士用。
故論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
亦名增上果。
異熟果可知。
有義具三。
除士用果。
五蘊假者所得名士夫果。
由此本識具三.四果故言多種。
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
以異熟之名一寬.二不共故偏說之。
三位通二位。
五位通四位。
故說言寬有餘三果。
可通餘法。
唯異熟果不通餘法故言不共。
此诤真異熟故偏說之。
此明有漏第八心品。
除相分外取餘三分。
并自種子。
為果相體。
餘相分.及餘種。
非真業果。
以不恒相續故。
或此唯說現為果相。
種相隐故。
據實而言。
現.種俱通果.因二相。
然種果狹。
唯業果故。
因相亦通一切種子。
然今此文。
三相皆唯取現行識。
論。
此能執持至名一切種。
述曰。
此第三解因相。
頌言一切種也。
以現行識執持諸法自.他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
釋因相義。
此第八識所執諸法。
諸法之因。
今說亦是此識因相。
即種子識。
今望能持且說于現。
三相皆唯現行之識。
所望義别。
實無寬狹。
實通現.種。
故下論文。
一切種相應更分别。
即通一切三性種子。
其第八識若現.若種。
皆是因相。
現行為種等依持之因。
種子即是諸法因緣。
皆因相也 問何故果相唯異熟法。
因相通耶。
答餘法非異熟故。
餘非果相。
諸法皆為因。
因無别名。
故現.種皆因相。
此即通出因相之體。
由此三相寬狹有别。
自相.因相通一切法。
果唯異熟。
約互為緣果相亦通。
三相一種(如樞要說)。
論。
離此餘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
此簡他宗。
破經部譬喻師等。
如五十一說。
彼計。
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種種子。
心.心所中有色根種子等。
以于有色.無色界生時。
互能持種故。
及假類能持等如下十證自當廣破。
今量雲。
彼不能持一切種子。
非第八識故。
如外色等。
返顯第八能執持義。
然執持義。
下執受中自當廣說。
論。
此即顯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
即上頌名。
問曰。
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
此中何故但說持種唯有現行。
論。
此識因相至是故偏說。
述曰。
下釋妨難 因相多種者。
謂為同類因前後自生故。
亦為俱有因即是種子故。
如下自說。
現行雖望種非。
種望之是。
如四小相望本法等。
又亦為相應因望心所法故。
今于能作因中辨持種因。
是不共故。
于十因中随義可解故論說言因相雖多持種不共。
又不須于六因.十因為論。
但通說因相。
謂依持因.生起因等。
但持種之能不共餘法。
餘法不能有此功力。
非是共故。
是故偏說。
下第三結。
論。
初能變識至唯有三相。
述曰。
謂此識體變為見.相二分相狀。
又亦為清淨種依。
或為等流果等。
或為同類因等。
體上所有義相非一。
故言雖多。
以自證分但有三義。
略說三相。
論。
一切種相至名為種子。
述曰。
下第二廣上三相。
于中有三。
初發問。
次廣釋。
後總結之。
此即初也。
上來雖言能持法種與法為種。
仍未盡理分别種相。
故今應說先發論端。
自下廣釋。
初出體等。
以十門分别種子。
後第二辨熏習相。
論。
謂本識中至功能差别。
述曰。
此出體也 言本識者。
顯種所在。
簡經部師色.心等持種 親生自果。
簡異熟因。
望所生果非種子故。
要望自品能親生故 功能差别。
簡現行七轉識等。
望所生種雖是因緣亦親生果。
是現法故。
非名功能。
故以功能顯種子相。
第二一.異分别。
論。
此與本識至不一不異。
述曰。
種望所依及所生果為不一異。
此即立宗。
何所以然。
論。
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述曰。
本識是體。
種子是用。
種子是因。
所生是果。
此之二法理應如是。
不一不異。
本識望種。
四出體中攝相歸性故皆無記。
種從現行望于本識。
相用别論故通三性。
若即是一。
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用法。
若一向異。
應谷麥等能生豆等。
以許因果一向異故。
不爾法滅應方有用。
以許體.用一向異故。
用.體相似氣勢必同。
果.因相似。
功能.狀貌可相随順。
非一向異然瑜伽決擇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廣說。
而彼但言種望現法。
即是此中因望果義。
非唯種子望本識義。
彼約因.果門。
此亦體.用門。
清辨等宗.譬喻師等。
第三問答辨假.實門。
如生望法非一異。
即說生為假。
種望于法非是一異。
種子應非實。
論。
雖非一異至非因緣故。
述曰。
生等假法。
如龜毛等體是無法。
非因緣故。
種子望法即是因緣故體實有 問生等既如無。
應非行蘊攝。
答依法施設故。
故是行蘊收。
然法非果。
生非是因。
即于法上假施設故。
亦有唯于現行等法。
或種上立。
故例不同。
種子非現行。
因.果差别故。
論。
此與諸法至是假非實。
述曰。
此安惠等難 問生等與法非因果。
不可例同于種子者。
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有因果故。
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瓶為假果體。
色等為因故。
論。
若爾真如至真勝義谛。
述曰。
此論主質。
如與諸法既非一異。
應是假有。
如種子故。
真如是法性。
與法不一異如前已解。
故得為喻。
此難清辨.安惠等 設彼救言。
真如亦假。
不起故。
如空華。
許則便無真勝義谛。
真勝義谛若許無者。
約誰說有世俗谛耶。
何有涅槃。
而有造修求成佛等。
蘊.處.界等通真.俗谛。
真如唯真名真勝義。
自下第四二谛分别。
問真如非假是勝義有。
種亦應然。
實有體故。
論。
然諸種子至不同真如。
述曰。
謂此種子唯世俗谛說為實有。
不同真如。
真如唯是勝義勝義。
種子不然。
非唯勝義。
亦通世俗。
道理世俗故。
今顯異于勝義。
故說唯依世俗。
非不通勝義也。
又依瑜伽等勝義唯一非安立谛。
故種言唯。
真唯勝義。
據實種子亦通勝義。
又于俗谛中可名實有。
推入勝義虛妄假法。
真如随在二谛皆實。
依诠勝義亦是實故。
若非安立唯有一種。
此即谛唯。
不通真故。
若立四勝義。
此是實唯。
勝義谛中假故。
此助瑜伽會于此等。
瑜伽并有誠文同此。
此則通說一切有漏.無漏種子。
義皆同故。
第五有漏種子依本識何分。
即是四分分别門也。
論。
種子雖依至相分非餘。
述曰。
此種雖依異熟識體。
即是依于自體分也。
亦非見分。
見分一向緣前境故。
是自體分義用别故。
非受熏故。
此言種子依識自體。
自體即是所受熏處。
不可見分初受餘熏。
種後便依自體分住。
此論依附。
即依自體。
若據别攝。
即相分攝。
非見等攝。
即是見分緣自證分差别功能。
以為相分。
非是緣于自證分體。
若不爾。
即無證自證分。
又說見分但緣外故。
何故不是自體分攝。
論。
見分恒取此為境故。
述曰。
此護法釋。
見分恒緣故是相分。
即是識體功能義分。
故成相分。
真如亦是識之自證。
應為相分。
真如是識實性攝故。
既稱無相不同種子。
種子非是識實性故。
故為相分。
真如但是識之性攝。
體實無相。
見分唯不緣識自體 若護月師。
今解。
無色界以無内身色先厭色故。
且說緣種。
隐器色不論。
瑜伽文非盡理也。
若舊相傳。
護月師。
唯種依識見分而住。
自證分緣唯三分故。
瑜伽五十一說。
生無色者第八唯緣内種子者。
依自證分所緣境說。
既爾生無色不還聖者等第八見分。
緣何為境。
必不當生欲.色界故。
雖當不生。
許通緣故。
如下當辨。
自下第六三性分别。
論。
諸有漏種至無記性攝。
述曰。
此有漏種與本第八體無别故。
性類是同。
唯是無記。
論。
因果俱有至亦名善等。
述曰。
能所生法皆通善等。
故通三性。
謂此種子本能熏習現行之因。
及後所生現行之果。
皆通三性。
故言因果俱善等性。
即是功能差别門說。
非依體門性唯無記。
如前已說。
問何故爾 答不相違。
無記不違善.惡品故。
對法三末。
及第四初。
等起善等即是種子。
此三性同。
及瑜伽論九十六雲。
謂十八界各決定有差别種子。
廣解種子稍勝餘文。
此辨有漏種。
無漏種雲何。
論。
諸無漏種至唯名為善。
述曰。
此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
故非無記。
體性不順本識體故。
體既不同。
不可相即。
又性類别。
能治.所治漏.無漏殊。
不可相即。
故一性言。
義乃合通體.類二種。
既不從識名無記性。
此為何性。
因果俱是善性攝故。
唯名為善。
若法爾種。
前念同類因。
本性是善。
後念等流果。
是善亦然。
乃至後生現行果。
亦爾。
既法爾力非第八性之所攝故。
因是善性亦無有過。
此即種子未熏習位。
自類相望有如是義。
若後熏習。
由見道前聞.思等熏。
令其增長。
雖有漏因。
增上緣中為果增長。
然亦名善。
見道已去理顯可知。
故唯善性非惡.無記。
法爾一切無漏之法。
順理。
違生。
無惡.無記。
問曰。
無漏與識性類别。
不得随識名無記。
無漏與識體不同。
應非随識名異熟。
為有此義故次論問。
論。
若爾何故至皆異熟生。
述曰。
第五十七決擇分說。
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
又說一切皆異熟生。
此為二問。
一異熟種。
二異熟生。
論。
雖名異熟至名異熟種。
述曰。
此諸種子雖名異熟。
而非無記。
何故爾也。
體非異熟。
由所依識是異熟故名異熟種。
若爾此等體非無記。
依無記故應名無記。
論。
異性相依如眼等識。
述曰。
如眼等識異性相依。
從根為名但名眼識。
即依士釋。
依眼根識名眼識也。
不可說言識依眼故亦名無記。
應返質雲。
無漏依識名異熟。
亦令從識名無記。
識依于眼名眼識。
應亦從眼名無記。
此既不爾彼雲何然。
故無漏種不名無記。
此除佛無漏。
即齊義解。
又有不齊釋。
論。
或無漏種至所攝異熟。
述曰。
此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
與本種異立異熟名。
即轉變已而方成熟能生現行。
非如善.惡而為因故。
所招無記
即是種子轉變生果。
果通種子。
及與現行。
自類種子亦相生故。
瑜伽第五種子七義雲。
與他性為因。
亦與後念自性為因。
非即此刹那。
舉因能熏。
意顯七識等諸現行法。
亦名為因。
亦名能變。
故二習氣各舉能熏。
諸因緣體辨體生果者。
名因能變故。
轉變之義通現.種也。
種因變唯在第八。
現因變通餘七識。
不說我見熏習種子。
離此二外無别體故。
于名言中别離出故。
不能别招後果生故 言異熟者。
如前已釋。
異熟習氣。
唯依士釋。
果是異熟。
因名習氣。
故第八唯果變而非因。
種子因變而非果。
現七識亦因亦果能變。
前六識中異熟無記心等。
同第八識唯果能變。
非能熏故。
至下當知 問既說現行為因能變。
種子何故非果能變。
對誰名因。
答此中果變。
謂有緣法能變現義。
故種子非。
若體是果而能轉變。
種子亦是。
今論但說有八識生現種種相。
故知。
但說現行果法名果能變。
由以變現名能變故。
種子但以轉變名變。
三熏習等下自當說。
論。
二果能變至現種種相。
述曰。
即前二因所生現果。
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
非因所生皆名為果。
不爾種子應名果變。
自相生故。
此果能變即自證分能變現生見.相分果。
此言變者與前不同。
是有緣變。
變現為義。
識中種子果之所變。
識所緣故。
由前等流能變力故。
八識三性因緣果生。
由前異熟能變力故。
除第七識餘之七識無記果生。
舉因顯果。
無記之法體性羸劣。
要等流.異熟二因所生名果能變。
餘則不爾 種種相者。
顯相應等見.相分法。
五蘊非一言種種也。
若種子唯轉變名變。
若第八識唯變現名變。
若能熏七識得二變名。
此前所說并在因位有漏之心。
若在因位無漏之種。
唯第六.七種及現行。
唯有等流因果能變。
若佛果位八識現行。
唯有等流果能變攝。
以在果位不熏習故。
其諸種子名因能變。
生自類種。
及現行故。
三界具幾如理應思。
論。
等流習氣至差别而生。
述曰。
後總料簡。
前因能變等流習氣。
習氣者種子也。
必有其果。
未知生何。
如何生果。
能起何果。
即有三義。
今顯所生通于八識能為因緣生八識也。
體。
謂體性。
相。
謂相狀。
自證.見.相俱名為識。
論。
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述曰。
顯是何果。
釋等流義。
為因緣生。
因緣之法必同性故。
論。
異熟習氣至立異熟名。
述曰。
前因能變中言異熟習氣。
既是種子。
未知生何。
如何生果。
能起何果。
今顯增上緣生不親生故。
所生真異熟者唯第八識。
增上緣生性不同故。
唯第八識是總果故。
是果之主餘果方生。
主引生故。
由強勝業引總果故。
餘别弱業方能生果。
據其勝業名引。
引餘業生故。
報亦名引。
引餘果故。
業勝名引。
果無間故說恒相續。
由恒相續。
及是引果立果熟名。
餘法亦爾。
論。
感前六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
顯異熟因所生未盡。
即明亦感前之六識。
俱增上緣。
此是别果。
故業名滿。
引如作模。
滿如填彩。
以此六識從第八識真異熟起名異熟生。
以非是主。
有間斷故。
不名真異熟。
成圓果事。
具足果事。
名之為滿。
亦通因果皆有滿義。
業勝名滿。
論。
即前異熟至果異因故。
述曰。
釋生何果。
言異熟果。
及釋異熟。
因是善.惡果無記故。
别從總稱二種俱名為異熟果。
即由如前所說理故。
其第七識非異熟種之所引生。
因位唯染。
果無漏故 問六識報者非直異熟名異熟生者。
善等三性法應名異熟生。
并從真實異熟起故 答曰。
不然。
對法第五說。
若法是異熟。
從異熟起者名異熟生。
善等唯從彼起。
不是異熟故不名異熟生 若爾即真異熟從自前念.及種起故。
應名異熟生。
合具二義故。
答曰。
可然。
如瑜伽六十三有心地。
廣說如彼。
今應義釋。
若法異熟從異熟起。
無間斷遍者名為異熟。
名異熟生。
若法異熟從異熟起。
有間不遍者名異熟生。
不名異熟。
若法非異熟。
有間不遍。
雖從異熟起。
不名異熟。
不名異熟生。
若法有漏依異熟者。
可名異熟生。
不名異熟。
有漏種子皆名異熟生。
由是無漏種子不名異熟生。
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有為依異熟有。
不名異熟。
名異熟生。
因中無漏并名異熟生。
故五十七雲。
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
由是佛果諸無漏法非異熟生。
若法緣合與本性别變異。
而熟果始能生。
名異熟生。
即一切有為皆異熟生。
故具知根名異熟生。
佛果無漏諸有為法。
皆名異熟生。
今五義中取第一義。
唯第八識。
不取于餘。
論。
此中且說至非謂一切。
述曰。
雖異熟果通七識有。
今初能變唯真異熟。
我所藏故。
持染種故。
名真異熟。
非說一切業所感者皆初能變。
持雜染種。
即顯善.惡業果名識。
能變果識者。
顯此非是能變之中因能變也。
不能熏故。
我愛執藏。
顯初名也。
言異熟者。
或異時而熟。
或變易而熟。
或異類而熟。
或異熟因所招名異熟果。
前二無文解。
第三.第四依士釋。
或持業釋。
異熟即果故。
然下十因得五果處。
彼自料簡故今不述。
如第八卷。
此中所言異熟生者。
一切色法非第八品亦異熟生。
此但舉心。
心為勝故。
論。
雖已略說至其相雲何。
述曰。
初一三判本頌雲。
前二十四頌。
明唯識相。
于中有二。
初一頌半略釋外難。
略标識相。
如上說訖。
下有二十二行頌半。
廣明識相。
于中有三。
初有十四行頌半。
廣前下三句頌。
明三種能變識相。
次有一頌正辨唯識。
廣前彼依識所變。
下有七頌。
廣前上二句頌。
釋諸妨難。
問頌文何故如是次第 答曰。
宗明唯識。
若不了知能變識體。
何以能解法皆識變。
雖了能變.及法唯識。
義猶未盡。
理更須彰。
故為三段如是次第。
複于能變十四半頌中。
初有二行半頌。
解異熟識初能變相。
次有三行頌。
明思量識第二能變。
後有九頌。
釋了境識第三能變。
依境.行.果判文準此。
世俗谛中分判之故 又三釋雲。
論有三分。
上一頌半。
略标離心無别我法。
辨識相訖。
次有二十三行頌半。
廣明唯識若相.若性。
釋諸妨難。
此中有三。
初有十五頌半。
廣解唯識若相.若性等。
廣顯下四句。
次有七頌。
釋諸妨難。
廣顯上二句。
後有一頌。
明唯識性。
初一頌半。
所明是所執無。
依他有。
今明圓成性。
此廣之中然初二段。
宗明依他世俗谛理。
後之一段。
宗明圓成勝義谛理。
就初十五頌半廣明唯識中有二。
先以十四頌半辨三能變。
次有一頌正解唯識能變之義 辨三能變中。
初二頌半解初能變。
初中有二。
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
次依所問舉頌正答。
此即初也。
準下長行釋即分為二。
初釋頌文廣明三能變。
第二總為分别八識一.異等義。
論。
頌曰初阿賴耶識至阿羅漢位舍。
述曰。
三師俱雲。
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
本頌以十門解釋。
一自相。
謂初阿賴耶識。
二果相。
謂異熟。
三因相。
謂一切種。
四所緣。
謂執受處。
五行相。
謂了 不可知者。
即于所緣.行相之内差别之義。
既無别用。
故非别門。
若别開者。
束五受門相應中攝。
俱心所故。
六相應。
謂常與觸作意。
受想思相應。
七五受。
謂相應唯舍受。
一相應言通二處也。
八三性。
謂是無覆無記。
九因果譬喻。
謂恒轉如暴流。
十伏斷位次。
謂阿羅漢位舍 觸等亦如是者。
俱時心所例同于王。
非是分别第八識也 長行有二。
初八段.十義釋此頌文。
後以十理.五經證此識有。
八段十義者。
初之三相合為一門。
所緣.行相合一門明。
義相順故。
餘門各别。
七門正解十義。
一門别解觸等。
于初八段等中。
文複有二。
初以八段别解本識心王.心所。
後以有漏.無漏二位。
總明本識心王.心所。
其前八段若解本識唯七門也。
至下當知。
頌緻初字。
即是顯三能變之中第一能變。
或别釋頌文複分為三。
初别釋頌文。
次釋識異名。
後以十門對無漏辨。
至下當悉。
分為二者。
于理為勝。
論。
初能變識至名阿賴耶。
述曰。
第一合解頌上二句。
即是自相.因相.果相。
于中有二。
初略解三。
後廣分别。
就略解中有二。
初三相。
後總結之。
解三相中。
先解自相。
次解果相。
後解因相初中有三。
一顯藏義。
二即頌名。
三釋妨難。
此即初也。
此識總于大.小乘教名阿賴耶。
下第三卷。
大.小乘經自有證故。
非此阿賴耶名大乘獨有。
論。
此識具有至執藏義故。
述曰。
此釋藏義。
通含三種。
攝論第二雲。
謂與染法互為緣故。
為染末那所緣義故。
此即略标。
論。
謂與雜染至自内我故。
述曰。
能持染種種名所藏。
此識是能藏。
是雜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
此識為所藏。
攝論第二等雲。
非如大等藏最勝等中即能所藏。
彼論又言。
為染第七等之所執藏。
以為内我名執藏義。
即此論雲。
謂與雜染互為緣故。
解能.所藏。
諸有漏法皆名雜染。
非唯染法。
梵雲僧吉隸爍。
此名雜染。
若不言僧。
即唯染也。
有情執為自内我故。
解執藏義。
唯煩惱障義。
非所知障義。
不爾無學應有此名。
此不别執為其我所.及與他我。
名自内我。
此即正解阿賴耶義。
阿賴耶者。
此翻為藏。
藏具三義。
如論已說。
義雖具三。
正取唯以執藏為名。
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
三名阙一即不得名。
若爾七地已前。
二乘有學。
入無漏心。
我愛不執應舍此名。
至下當辨。
論。
此即顯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
此即頌名。
故今結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
自相者。
自體相也。
但言藏識即持業釋。
藏即識故。
問言與雜染互為緣者。
說為能藏即是因義。
言為所藏即是果義。
因果之外豈更無别自體相耶。
論。
攝持因果為自相故。
述曰。
自體是總。
因果是别。
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為自體故。
攝是包含義。
包二為一故。
持是依持義。
以總為别所依持故。
别為總所包。
總為别所依。
故名攝持。
又離二無總。
攝二為體。
二是總義。
總是義之體。
體與義為依名之為持。
攝二義為體名攝 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
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
自相可成假。
既離自相無别因.果相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别義說之。
故非假也。
問前言第八有三位名。
何故于三能變之中。
乃舉異熟果相之号。
于别釋中遂緻染分藏識之名。
論。
此識自相至是故偏說。
述曰。
此釋妨難。
三能變中舉異熟者。
如前已解。
今由二義說阿賴耶。
由此自相雖有三位。
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攝。
自從無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學最初舍故。
又以是名我執所執。
過失重故。
雖染分名亦通異熟。
異熟之名望此仍輕。
以此藏名通二種義。
過失之重。
故今偏說。
論。
此是能引至說名異熟。
述曰。
自下解果相。
即頌言異熟也。
于中有四。
一顯異熟義。
二簡他宗。
三即頌名。
四釋妨難。
此即初也。
謂此識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
總善.惡業之異熟果說名異熟。
此意說是總業之果。
明是總報故名異熟。
簡别報果。
别報果者。
但名異熟生。
不名異熟故。
論。
離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
此簡他宗。
顯離本識無别真異熟。
謂若離此第八異熟識。
有别命根。
及衆同分等 等者。
等取或執别有窮生死蘊等。
恒時不斷。
相續生滅。
殊勝真實異熟果體。
不可得也。
即破薩婆多命根.衆同分是真異熟。
破化地部等離此别有窮生死蘊。
大衆部别有根本識。
上座部分别論者。
别有有分識等。
為勝異熟果。
不可得也。
返顯不離本識恒時。
相續。
勝異熟果。
可得之義。
恒時之言。
已顯相續。
相續之言。
更何所顯。
恒時簡間斷。
相續簡常。
故無失也 勝異熟者。
顯真異熟。
異熟生法非真異熟故 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
然有量雲。
離我第八識汝命根.同分。
能執持身真異熟果定不可得。
非第八識故。
如外色等 然彼本計六種轉識能執持身。
今此亦簡謂真異熟。
彼非真異熟。
不極成故 破離第八有窮生死蘊等。
亦不成者。
如下第三卷中廣解 成第八識能執持身者。
如下十證。
攝論第三末等。
皆當解釋。
論。
此即顯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
此即頌名結上頌中異熟果相。
問阿賴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
獨言異熟有何意耶。
論。
此識果相至故偏說之。
述曰。
此釋妨難 此識果相雖多位者。
如前三位。
或複五位。
故言多位 言多種者。
即五果中。
有義具四果。
除離系果此可具有。
謂前望後為等流果。
同時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
種子生時亦名士用。
故論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
亦名增上果。
異熟果可知。
有義具三。
除士用果。
五蘊假者所得名士夫果。
由此本識具三.四果故言多種。
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
以異熟之名一寬.二不共故偏說之。
三位通二位。
五位通四位。
故說言寬有餘三果。
可通餘法。
唯異熟果不通餘法故言不共。
此诤真異熟故偏說之。
此明有漏第八心品。
除相分外取餘三分。
并自種子。
為果相體。
餘相分.及餘種。
非真業果。
以不恒相續故。
或此唯說現為果相。
種相隐故。
據實而言。
現.種俱通果.因二相。
然種果狹。
唯業果故。
因相亦通一切種子。
然今此文。
三相皆唯取現行識。
論。
此能執持至名一切種。
述曰。
此第三解因相。
頌言一切種也。
以現行識執持諸法自.他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
釋因相義。
此第八識所執諸法。
諸法之因。
今說亦是此識因相。
即種子識。
今望能持且說于現。
三相皆唯現行之識。
所望義别。
實無寬狹。
實通現.種。
故下論文。
一切種相應更分别。
即通一切三性種子。
其第八識若現.若種。
皆是因相。
現行為種等依持之因。
種子即是諸法因緣。
皆因相也 問何故果相唯異熟法。
因相通耶。
答餘法非異熟故。
餘非果相。
諸法皆為因。
因無别名。
故現.種皆因相。
此即通出因相之體。
由此三相寬狹有别。
自相.因相通一切法。
果唯異熟。
約互為緣果相亦通。
三相一種(如樞要說)。
論。
離此餘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
此簡他宗。
破經部譬喻師等。
如五十一說。
彼計。
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種種子。
心.心所中有色根種子等。
以于有色.無色界生時。
互能持種故。
及假類能持等如下十證自當廣破。
今量雲。
彼不能持一切種子。
非第八識故。
如外色等。
返顯第八能執持義。
然執持義。
下執受中自當廣說。
論。
此即顯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
即上頌名。
問曰。
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
此中何故但說持種唯有現行。
論。
此識因相至是故偏說。
述曰。
下釋妨難 因相多種者。
謂為同類因前後自生故。
亦為俱有因即是種子故。
如下自說。
現行雖望種非。
種望之是。
如四小相望本法等。
又亦為相應因望心所法故。
今于能作因中辨持種因。
是不共故。
于十因中随義可解故論說言因相雖多持種不共。
又不須于六因.十因為論。
但通說因相。
謂依持因.生起因等。
但持種之能不共餘法。
餘法不能有此功力。
非是共故。
是故偏說。
下第三結。
論。
初能變識至唯有三相。
述曰。
謂此識體變為見.相二分相狀。
又亦為清淨種依。
或為等流果等。
或為同類因等。
體上所有義相非一。
故言雖多。
以自證分但有三義。
略說三相。
論。
一切種相至名為種子。
述曰。
下第二廣上三相。
于中有三。
初發問。
次廣釋。
後總結之。
此即初也。
上來雖言能持法種與法為種。
仍未盡理分别種相。
故今應說先發論端。
自下廣釋。
初出體等。
以十門分别種子。
後第二辨熏習相。
論。
謂本識中至功能差别。
述曰。
此出體也 言本識者。
顯種所在。
簡經部師色.心等持種 親生自果。
簡異熟因。
望所生果非種子故。
要望自品能親生故 功能差别。
簡現行七轉識等。
望所生種雖是因緣亦親生果。
是現法故。
非名功能。
故以功能顯種子相。
第二一.異分别。
論。
此與本識至不一不異。
述曰。
種望所依及所生果為不一異。
此即立宗。
何所以然。
論。
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述曰。
本識是體。
種子是用。
種子是因。
所生是果。
此之二法理應如是。
不一不異。
本識望種。
四出體中攝相歸性故皆無記。
種從現行望于本識。
相用别論故通三性。
若即是一。
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用法。
若一向異。
應谷麥等能生豆等。
以許因果一向異故。
不爾法滅應方有用。
以許體.用一向異故。
用.體相似氣勢必同。
果.因相似。
功能.狀貌可相随順。
非一向異然瑜伽決擇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廣說。
而彼但言種望現法。
即是此中因望果義。
非唯種子望本識義。
彼約因.果門。
此亦體.用門。
清辨等宗.譬喻師等。
第三問答辨假.實門。
如生望法非一異。
即說生為假。
種望于法非是一異。
種子應非實。
論。
雖非一異至非因緣故。
述曰。
生等假法。
如龜毛等體是無法。
非因緣故。
種子望法即是因緣故體實有 問生等既如無。
應非行蘊攝。
答依法施設故。
故是行蘊收。
然法非果。
生非是因。
即于法上假施設故。
亦有唯于現行等法。
或種上立。
故例不同。
種子非現行。
因.果差别故。
論。
此與諸法至是假非實。
述曰。
此安惠等難 問生等與法非因果。
不可例同于種子者。
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有因果故。
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瓶為假果體。
色等為因故。
論。
若爾真如至真勝義谛。
述曰。
此論主質。
如與諸法既非一異。
應是假有。
如種子故。
真如是法性。
與法不一異如前已解。
故得為喻。
此難清辨.安惠等 設彼救言。
真如亦假。
不起故。
如空華。
許則便無真勝義谛。
真勝義谛若許無者。
約誰說有世俗谛耶。
何有涅槃。
而有造修求成佛等。
蘊.處.界等通真.俗谛。
真如唯真名真勝義。
自下第四二谛分别。
問真如非假是勝義有。
種亦應然。
實有體故。
論。
然諸種子至不同真如。
述曰。
謂此種子唯世俗谛說為實有。
不同真如。
真如唯是勝義勝義。
種子不然。
非唯勝義。
亦通世俗。
道理世俗故。
今顯異于勝義。
故說唯依世俗。
非不通勝義也。
又依瑜伽等勝義唯一非安立谛。
故種言唯。
真唯勝義。
據實種子亦通勝義。
又于俗谛中可名實有。
推入勝義虛妄假法。
真如随在二谛皆實。
依诠勝義亦是實故。
若非安立唯有一種。
此即谛唯。
不通真故。
若立四勝義。
此是實唯。
勝義谛中假故。
此助瑜伽會于此等。
瑜伽并有誠文同此。
此則通說一切有漏.無漏種子。
義皆同故。
第五有漏種子依本識何分。
即是四分分别門也。
論。
種子雖依至相分非餘。
述曰。
此種雖依異熟識體。
即是依于自體分也。
亦非見分。
見分一向緣前境故。
是自體分義用别故。
非受熏故。
此言種子依識自體。
自體即是所受熏處。
不可見分初受餘熏。
種後便依自體分住。
此論依附。
即依自體。
若據别攝。
即相分攝。
非見等攝。
即是見分緣自證分差别功能。
以為相分。
非是緣于自證分體。
若不爾。
即無證自證分。
又說見分但緣外故。
何故不是自體分攝。
論。
見分恒取此為境故。
述曰。
此護法釋。
見分恒緣故是相分。
即是識體功能義分。
故成相分。
真如亦是識之自證。
應為相分。
真如是識實性攝故。
既稱無相不同種子。
種子非是識實性故。
故為相分。
真如但是識之性攝。
體實無相。
見分唯不緣識自體 若護月師。
今解。
無色界以無内身色先厭色故。
且說緣種。
隐器色不論。
瑜伽文非盡理也。
若舊相傳。
護月師。
唯種依識見分而住。
自證分緣唯三分故。
瑜伽五十一說。
生無色者第八唯緣内種子者。
依自證分所緣境說。
既爾生無色不還聖者等第八見分。
緣何為境。
必不當生欲.色界故。
雖當不生。
許通緣故。
如下當辨。
自下第六三性分别。
論。
諸有漏種至無記性攝。
述曰。
此有漏種與本第八體無别故。
性類是同。
唯是無記。
論。
因果俱有至亦名善等。
述曰。
能所生法皆通善等。
故通三性。
謂此種子本能熏習現行之因。
及後所生現行之果。
皆通三性。
故言因果俱善等性。
即是功能差别門說。
非依體門性唯無記。
如前已說。
問何故爾 答不相違。
無記不違善.惡品故。
對法三末。
及第四初。
等起善等即是種子。
此三性同。
及瑜伽論九十六雲。
謂十八界各決定有差别種子。
廣解種子稍勝餘文。
此辨有漏種。
無漏種雲何。
論。
諸無漏種至唯名為善。
述曰。
此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
故非無記。
體性不順本識體故。
體既不同。
不可相即。
又性類别。
能治.所治漏.無漏殊。
不可相即。
故一性言。
義乃合通體.類二種。
既不從識名無記性。
此為何性。
因果俱是善性攝故。
唯名為善。
若法爾種。
前念同類因。
本性是善。
後念等流果。
是善亦然。
乃至後生現行果。
亦爾。
既法爾力非第八性之所攝故。
因是善性亦無有過。
此即種子未熏習位。
自類相望有如是義。
若後熏習。
由見道前聞.思等熏。
令其增長。
雖有漏因。
增上緣中為果增長。
然亦名善。
見道已去理顯可知。
故唯善性非惡.無記。
法爾一切無漏之法。
順理。
違生。
無惡.無記。
問曰。
無漏與識性類别。
不得随識名無記。
無漏與識體不同。
應非随識名異熟。
為有此義故次論問。
論。
若爾何故至皆異熟生。
述曰。
第五十七決擇分說。
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
又說一切皆異熟生。
此為二問。
一異熟種。
二異熟生。
論。
雖名異熟至名異熟種。
述曰。
此諸種子雖名異熟。
而非無記。
何故爾也。
體非異熟。
由所依識是異熟故名異熟種。
若爾此等體非無記。
依無記故應名無記。
論。
異性相依如眼等識。
述曰。
如眼等識異性相依。
從根為名但名眼識。
即依士釋。
依眼根識名眼識也。
不可說言識依眼故亦名無記。
應返質雲。
無漏依識名異熟。
亦令從識名無記。
識依于眼名眼識。
應亦從眼名無記。
此既不爾彼雲何然。
故無漏種不名無記。
此除佛無漏。
即齊義解。
又有不齊釋。
論。
或無漏種至所攝異熟。
述曰。
此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
與本種異立異熟名。
即轉變已而方成熟能生現行。
非如善.惡而為因故。
所招無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