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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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
第六本法或無。
修道本法定有。
見道本法或無。
計蘊等或容有。
計自性等定無。
準我見說。
論。
自心内法一切皆有。
述曰。
心之所變皆因緣生。
一切故有。
論。
是故法執至執為實有。
述曰。
此顯所執親唯内相。
故諸法執皆緣内心依他相有。
論。
然似法相至是如幻有。
述曰。
内心所變種子所生。
不同真如。
故如幻有。
論。
所執實法至決定非有。
述曰。
依前依他執為實有。
不稱似法。
故體定無。
此即以理成内相有唯心所現。
以外境無。
下以經證。
論。
故世尊說至如幻事等。
述曰。
此引即是解深密經。
如攝大乘第四.五說。
下亦引之。
至下當悉。
由此故知。
唯緣自心依他幻有。
等言等取妄所執無。
論。
如是外道至皆非實有。
述曰。
此下大文第四别征總結。
于中有三。
初牒前所非。
次申别破上座等計。
後重總結引經證成。
此結牒上所非破。
外道.小乘離識我法。
皆非實有。
以無體故。
如前理征。
論。
故心心所至為所緣緣。
述曰。
此總結也。
論。
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述曰。
釋外法無緣義所由。
所執既無故非緣也。
相當情現。
如第二月。
不遮所緣。
外道等征曰。
外色實無。
可非内識境。
他心實有。
甯非内識所緣。
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
二十唯識說。
除佛他心智。
不知如佛所行境故。
名不如實。
即取心外法。
如何言心取不離識境。
論。
現在彼聚至他聚攝故。
述曰。
比量應雲。
現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緣之境心.心所法。
非此聚識親所緣緣。
他聚攝故。
如非所緣。
若疏所緣我不障故。
此因在後。
喻在于前。
外道.小乘皆在此破。
他聚者。
謂他身。
或自身中八識更相望為他聚識也。
護法解雲。
二十唯識說。
佛他心智所變之相。
是與本質心相極相似故勝餘之智。
非謂親能取得他心。
名異餘智。
不爾便有識非唯故。
二十唯識世親自釋。
及護法唯識釋。
皆不言親取。
如二十疏。
及下第七自當廣解。
然上座部。
法藏部等計。
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緣。
化地部說。
緣共有法。
西方師說。
惠俱五蘊名俱有法。
五識依色根。
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
故能緣之。
意識唯依無間意。
所依非色。
不能緣俱有身中色等。
非根種類故。
大衆部說心.心所法能取自體。
與大乘同。
今此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計。
意兼破餘也。
論。
同聚心所至如餘非所取。
述曰。
立比量雲。
同聚心所。
非心親所緣。
與心自體異故。
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
此有二說。
一說。
設佛鏡智能現智影。
自相應法亦非所緣。
以自證分緣自體盡故。
亦成遍智。
見分之境心等必同。
自證分境許各别故。
第二師說。
鏡智相應心.心所法。
亦許相緣。
此但遮親不遮疏也。
于見分上佛現彼影名遍智故。
然一一自證分。
與相應法見分同境。
名同所緣。
非要皆見分方同所緣故。
又遮親所緣。
非即許彼為疏所緣。
因明法爾。
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緣唯緣相應法 問曰。
心緣受時。
受自緣不。
若緣者即有緣自性之過。
不緣者。
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緣過。
何得共取前境。
唯心獨能緣相應法。
受等不能自緣也。
彼部心等不自緣故。
其破緣共有俱生色等法。
是共有法體。
廣如婆娑第九。
不能引之。
然大乘.大衆部等。
心自緣妨。
如次前中第二師釋。
論。
由此應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
下顯世間說我法因。
總結上也。
論。
是故契經至故似彼而轉。
述曰。
如經頌者。
厚嚴經頌。
是大乘經。
證法唯識無心外境。
由妄習力似外境現。
實但内心。
故引之也。
上來已廣破外執。
解初頌上三句訖。
自下第二釋外妨難。
重淨三句。
論。
有作是難至假亦應無。
述曰。
此吠世師難也。
于中有三。
初叙難。
次破斥。
後結正。
初中有三。
初總申難意。
次申理.喻。
後結成難。
此為初也。
如上所言無實我法。
世間.聖教仍說有假。
依何假說。
不可假說牛毛而似龜毛。
以其所似都無體故。
論。
謂假必依至共法而立。
述曰。
下申理.喻中。
初申理。
後申喻。
此申理也。
謂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說假。
一謂真事。
二謂似事。
者共法。
論。
如有真火至此人為火。
述曰。
申喻有二。
初指後例。
此即初也。
舉世三事 如有真火。
名為真事。
有似火人。
即是似事 有猛赤法說為共法。
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
此中難意。
既有所變色等能似之法。
有善.惡作用等共法。
即于三中有似事.共法。
明知。
心外有别真法名為真事。
如無真火。
不可說人似于火故。
然似事中有法無我。
我但有名無相分故。
法則不爾。
依他性故。
法謂軌持。
依他之中有法。
我謂主宰。
依他之中無我。
法無主宰故。
若和合時名假主宰。
此即是我無别種生。
依他假我如瓶.盆等。
不同于法有别種生。
說雖極微亦名法故。
我則不爾。
又如婆羅門。
其性猛。
其色赤。
猶如火。
如世人說此婆羅門赤急似火。
火是真事。
人為似事。
猛赤是共法。
可說婆羅門似火。
三法阙一假義不成。
若無真事即似于誰。
若無似事說誰為似。
無猛赤法。
如何似也。
論。
假說牛等應知亦爾。
述曰。
此例指也。
即如有人負重。
形質猶如于牛。
亦複如是。
等餘狗等。
論。
我法若無至似外境轉。
述曰。
此結成難。
若有我法名為真事。
識所變者名為似事。
所變上有不舍色等法之自相名為共法。
可說所變名為似法。
說之為假。
今無心外我法真事。
真事既無故。
所說假依何得有無所說義假法故。
其體似法亦不成。
似無依故。
即義依體假。
又所變之似既無。
能說之假既無。
所變之似不有。
即有體施設假。
此似既無。
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外境無故。
心何所似。
誰似于誰。
誰為能似。
是彼難也。
世間我法标宗說無。
故今但難聖教我法。
論。
彼難非理。
述曰。
下破彼計。
初破外道。
後破小乘。
破外道中先破真事無。
後破似事.共法亦無。
論。
離識我法前已破故。
述曰。
此破真事無。
以說假我法為能似。
真我法為所似。
前破我法中已總破彼真我法訖。
此即不極成之真事。
故指如前。
論。
依類依實至俱不成故。
述曰。
下破似事。
及破共法。
于中有二。
初總非。
後别破。
此總非也。
前舉火喻難中真火論主非之。
在于心外實法中破。
似事之中。
有依類。
有依實說似。
類者性也。
即是同異。
其大有句義者。
今不取之。
何以知者。
下破德與類互相離。
故知是同異。
若大有為類。
以是一法決定不相離故。
即不成因。
類是别義故。
實者即是彼實句義。
如地.水.火等。
汝今所言。
依于似事假說為火。
所說假火。
依同異類。
及火等實。
皆不成故。
此即總非依皆不成。
論。
依類假說至非類有故。
述曰。
下别破也。
于中有二。
初破。
後結。
破中有二。
初德非類有破。
後德.類相離破。
此初也。
先破假火依類不成。
其猛赤等實火之德。
非是同異德。
故彼宗計。
地有十四德。
謂色.味.香.觸.數.量.别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行。
水亦十四德。
前十四中除香取重。
火有十一種。
水十四中除味.潤.重性。
風有九德。
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
色是火等德。
而同異類無德。
今言猛赤等德非是類有。
猛即行中勢用作因。
非念因也。
亦名為利。
即是火上猛利之勢。
赤是色德。
此在于火。
非是類德。
論。
若無共德至假說火等名。
述曰。
顯其非理。
共德者即猛赤也。
雖有同異類而無火德等亦得說為火者。
于水等中應得說為火。
亦有同異類無火德故。
如似火人。
以人例水。
亦應不得說為似火。
如汝所說人似火。
似火應不依類。
類無共德故。
猶如水等。
水等返覆可知。
論。
若謂猛等至此亦不然。
述曰。
下破相離。
先牒計非。
若彼宗言猛等雖非類德。
而不相離故。
可假說。
以人之類。
必與火德猛赤等法。
不相離故。
可說人為火。
水中類離德。
何得說為火者。
此亦不然。
論。
人類猛等至互相離故。
述曰。
此出非理。
人類及猛德等。
現見亦有互相離故。
如無猛赤調順之人。
但有人類無猛等德。
如火及彼似火牛中。
雖有猛等。
而無人類。
豈非類.德有互相離。
又見貧人。
先無猛赤。
後富貴已方有猛赤。
或複翻此。
豈非相離。
故不可說假依類得成。
以其人類無猛赤等德。
不可說人定似于火。
故知假說不依于類。
或複亦有有德無人類。
故不可以不相離救。
論。
類既無德至不依類成。
述曰。
今總結之。
類既無德。
牒初破。
又互相離。
牒第二破。
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此總結非。
皆有比量。
思可知也。
論。
依實假說至非共有故。
述曰。
就破似事.共法之中。
上來已破依類不成。
自下複破依實不成。
于中有二。
初破。
後結。
破中.有二。
初無共不成破。
後在人非德破。
此初也。
等者。
等取别性.此.彼等。
随其所應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此中總非。
下顯非共。
論。
謂猛赤等至所依異故。
述曰。
此顯非共。
若猛赤等體是一法。
一頭在人。
一頭在火。
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
既非共有。
所依别故。
依實不成。
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實火等異。
在人所依實火等異。
非是一德而在二邊。
既無共法。
故知假說亦不依實。
論。
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述曰。
若外救言無共假說亦有何失。
今論主非。
無共假說。
有過同前。
同前于水應名火等。
以無共故。
論。
若謂人火至理亦不然。
述曰。
下在人非德破。
此牒計非。
謂彼救言水無赤德故。
與火不相似也。
人.火雖複猛赤所依之實各别。
以相似故可假說者。
理亦不然。
論。
說火在人不在德故。
述曰。
世間但說人似于火。
不說德似火。
德似火時。
應當猛似猛。
赤似赤。
德是實家德。
可依假說。
今不在德。
唯在于人。
乃言假依實說。
此既便依假人說實火故。
若說火在德。
德是實德。
以德相似名火依實。
既說火在人。
應人相似名為火。
不說火依實。
論。
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述曰。
即總結也。
此中有救。
及如前解依類不成亦有救破。
不異前也。
論。
又假必依至亦不應理。
述曰。
上來已破外道真事。
次破小乘伏難真事。
破前外道。
勝論為首。
餘亦從之。
今小乘等自辨真事準前立三法。
故今破也。
或是外道.佛法共許真事。
假亦不依。
文有三。
一總非。
二别顯。
三結依。
此總非也。
論。
真謂自相至俱非境故。
述曰。
下别顯有三。
初顯不依真。
唯依共相轉。
即此真事。
非謂心外實體名真。
但心所取法自體相。
言說不及。
假智緣不著。
說之為真。
此唯現量知。
性離言說。
及智分别。
此出真體非智.诠及。
論。
謂假智诠至共相而轉。
述曰。
如色法等。
礙為自性。
火以暖為性。
水以濕為性。
但可證知。
言說不及。
第六意識随五識後起緣此智發言語等。
但是所緣說法之共相。
非彼自相若緣著自相者。
如緣張人。
即應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
緣及張人之自相故。
應立量雲。
如第六意識緣張人時。
張人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緣著張人自相故。
如所緣形量等。
此就他宗而為此量。
非謂共許。
張人身以衆多法為自性。
緣彼之時但得衆法所成之人。
非一.一法皆能别知。
一.一法皆能别知。
是證量故 言共相者。
如言色時遮餘非色。
一切色法皆在所言。
乃至言青遮非青。
一切青皆在所言。
貫通諸法。
不唯在一事體中。
故名共相說為假也。
遮得自相名得共相。
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體。
應一切法可說.可緣。
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
然非是執。
不堅取故。
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為自相。
空.無我等理為共相。
分蘊成處。
色成于十。
處名自相。
蘊名共相。
一色蘊該十故。
于一處中。
青.黃等類别。
類名自相。
處名共相。
于一青等類中。
有多事體。
果青非華等。
以類為共相。
事名為自相。
一事中有多極微。
以事為共相。
以極微為自相。
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為自相。
可說極微等為共相。
故以理推無自相體。
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
可說為共相。
以理而論。
共既非共。
自亦非自。
為互遮故。
但各别說。
說空.無我等是共相者。
從假智說。
此但有能緣行解。
都無所緣真實共體。
入真觀時則一一法皆别了知 非作共解。
言說若著自相者。
說火之時火應燒口。
火以燒物為自相故。
緣亦如是。
緣火之時火應燒心。
今不燒心。
及不燒口。
明緣.及說。
俱得共相。
若爾喚火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于水此理不然。
無始串習共呼召故。
今緣于青作青解者。
此比量知不稱前法。
如眼識緣色。
稱自相故不作色解。
後起意識緣色共相。
不著色故遂作青解。
遮餘非青之物。
遂作青解。
非謂青解即稱青事。
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
現覺如夢等。
已起現覺時。
見.及境已無。
甯許有現量。
比謂假智唯緣共相而得起故。
法之自相離分别故。
言說亦爾。
不稱本法。
亦但隻于共相處轉。
如說青蓮華等。
有所遮故 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
都無共相體。
假智.及诠。
但唯得共不得自相。
若說共相唯有觀心。
現量通緣自相.共相。
若法自相唯現量得。
共相亦通比量所得。
乃至故言唯于諸法共相而轉。
此之自相證量所知。
非言說等境。
故。
下文第二顯假诠智有勝功能。
論。
亦非離此至為假所依。
述曰。
方便者。
所以義.因義.安立施設義.善巧義。
非離假智.及言說。
外有别所以。
便施設自相。
說為假智诠之所依。
假智.及诠。
依所诠變與彼自相相似之義說為假故。
以為疏緣親不得自性。
得自性時不作青等解。
作青等解即非自性。
故知自性非假所依。
然緣自性色。
及诠故。
作青等解。
故說自相為假所依。
論。
然假智诠必依聲起。
述曰。
下第三文總申假說不依真事。
謂此假智及诠。
必定依聲而起。
如聞某甲即便緣之。
或起言說。
故必依聲。
如作色解。
及說色言。
由聞他聲說之為色方能了故。
诠謂名等。
有诠辨故。
聲謂表業。
雖不相離各據一勝。
若爾嬰兒等。
應無比智。
及生無色。
比智應無。
不聞他聲起假智故。
此理不然。
如鼠聞貓聲。
及或見鸱等即便急走。
豈彼生已能起證智耶。
此鼠前生曾為貓.鸱之所食啖。
今既見已有比智生。
定知如前還被彼殺。
即便急走。
生無色亦爾。
無始及下界曾熏習故。
曾聞說有無色界定修生彼故。
不爾此中唯說下界智依聲起。
除無色界起故知諸智皆緣共。
生假智.及诠。
诠謂名等。
必依聲起。
論。
聲不及處此便不轉。
述曰。
如香.味.觸。
根合得自相。
豈能以聲得彼自體。
聲既不及自相之處。
故定知此假智及诠。
皆不及彼自相而轉。
猶如于聲。
論。
能诠所诠至不依真事。
述曰。
說為能诠之名。
所诠之法。
俱非自相。
聲是耳所得。
無所诠表故。
今此能诠。
是名.句等。
意識所緣。
緣之起解。
故知能.所二诠俱非自相。
共相無别體。
是假法故 問曰若不著自相。
橫為分别。
何非是執。
即善心等中應有法執。
如法執不善心亦不稱境故 今答曰。
法執之心非但不稱本質。
亦不稱影像親所緣緣共相之法依他性者。
故名為執。
或堅著此親相分故。
說之為執。
此善心等緣共相時。
雖不稱自相本質。
而稱于影像所變。
亦不橫計堅著。
與法執不同。
以彼影像依他性故。
或比量等心緣親相分。
亦不相稱。
若相稱者應名得體。
由此但非堅著此境。
故不名執。
若爾色等五境有别能緣故。
有緣自相。
眼等五根。
及種子亦爾。
本識境故。
心.心所法此是誰緣。
若言他心智能緣此。
應非證量。
是散心故。
如餘散心。
此理不然。
護法釋雲。
一切凡.聖自證分等為證量故。
安惠雲。
謂即諸佛他心智緣。
是通果故。
如通是證量修惠所攝。
二十唯識伽他中雲。
他心智雲何。
知境不如實。
如知自心智。
不知如佛境。
此證量者。
皆不起言說。
及有分别智。
以證自相故。
如五識境。
餘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
不稱他心法體自相。
橫緣共相故。
妄執意識故。
故知。
假說不依真事。
此總結之。
論。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
述曰。
此總結也。
定知。
不依自相說假。
依似事說。
論。
似謂增益至假必依真。
述曰。
此顯似事非真實有。
謂于自相之上。
增益共相依他有法。
謂一色相。
通諸色上故名增益。
此通三性心。
及于此中遍計所執此相是無。
自相之上妄增為有。
随情說相非稱本境。
勿謂善心亦是有執。
不堅取故。
執心必違影像相故。
共相不違影像相故。
能诠之聲。
依共相轉不依自相。
故說假法不依真起。
心變共相外必有體。
然與自相必須合緣。
如緣色時亦随自相變為一共遍諸色上故成所緣緣。
乃至緣我或空華等。
随作青等解。
或依于蘊實法。
或别緣兔角等。
與有體法并合緣之。
故無非所緣緣失。
一切準知 又解即共相别緣亦依他性。
然不稱實仍是有性成所緣緣。
今論所說假我法者。
但随妄情。
非謂别有真論說于假也。
論。
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述曰。
總結前所明釋非道理。
謂前所破。
初就外宗設許真事等為難。
後就小乘等共許真事為難 問曰。
若爾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無常等。
應不能緣二三谛等 答如佛地論第六卷中廣有三解。
如薩婆多。
五蘊是自相。
苦無常等理是共相。
因明乃有多重。
并如别處廣叙不能煩引。
學者應知。
論。
然依識變至說假似言。
述曰。
下顯正教說我法因。
依識所變見.相分法。
為遣所執随情說假我法言。
故非真實有。
論。
由此契經至假說我法名。
述曰。
即厚嚴經。
我法無體。
但有其名。
此非安惠文也。
文意易詳。
故今不解。
上來雖有略.廣二段。
總是解頌上之三句。
答頌前問訖。
自下釋頌下之三句。
論。
識所變相至類别唯三。
述曰。
于中有二。
初别解三句。
後别解能變義。
三句不同即分為二。
此解初句也 所變相者。
釋頌此言。
此見.相分相狀各各有無量故。
所言唯者。
是決定義。
此見.相分所依自體能變之識。
體類定三。
非增減故。
或簡别義。
如前已說。
論。
一謂異熟至多異熟性故。
述曰。
合解下二句。
謂初二識。
及第三識。
如理應知 多異熟者。
謂此識體總有三位 一我愛執藏現行位。
即唯七地以前菩薩。
二乘有學。
一切異生。
從無始來。
謂名阿賴耶。
至無人執位。
此名執藏 二善惡業果位。
謂從無始乃至菩薩金剛心。
或解脫道時。
乃至二乘無餘依位。
謂名毗播迦。
此雲異熟識。
毗者異也。
播迦熟義。
至無所知障位 三相續執持位。
謂從無始乃至如來盡未來際。
利樂有情位。
謂名阿陀那。
此雲執持。
或名心等。
長短分限不過三位。
以異熟名亦通初位故。
論說言多異熟性故不言初以狹故。
不言後以寬故。
寬狹何事遮不說也。
此中意說熏習位識。
若說寬時佛無熏習。
說即無用。
若說狹時八地以後猶有熏習。
便為不足。
又但說因有虛妄位。
不說于佛。
故說異熟識。
是多異熟性。
寬狹皆得 又為五位。
一異生位。
二二乘有學位。
三二乘無學位。
四十地菩薩位。
五如來位。
異熟一名通前四位故。
言多異熟性不說餘名。
又十三位通十二故。
又七地如樞要說。
論。
二謂思量至恒審思量故。
述曰。
謂第七識恒審思量。
此說恒言簡第六識。
意識雖審思而非是恒。
有間斷故。
次審思言。
複簡第八。
第八雖恒。
非審思故。
恒.審思量。
雙簡五識。
彼非恒起。
非審思故。
若言此識實内思量。
何故此中不言内者。
通無漏說。
佛此亦緣外境相故。
此恒等言各有所簡。
如樞要說。
論。
三謂了境至了境相粗故。
述曰。
下解第三句也。
以前六識同了粗境異七.八故。
合為一名 問此前六識亦緣細境。
如佛六識等。
何故但名粗 答一多分故。
二易知故。
三諸有情共可悉故。
四内.外道皆許有故。
五大小乘所極成故。
六不共義故。
七.八二識不粗了故。
此後二識亦通淨名。
非所熏故。
又互顯故。
以上如樞要說。
論。
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述曰。
謂前頌言及了别境識。
解彼及字。
及者合集義。
以了境識六種不同。
今合為一名為了境。
故言及也。
及字雖通相違及等。
今顯合集。
故解及言。
上來雖别解後三句出能變體。
然未解釋能變之義。
故今應說。
于中有三。
初牒烈數。
次依标解。
後總料簡。
論。
此三皆名至能變有二種。
述曰。
初牒能變列其數也。
束三能變合為二種。
即以二義解能變也。
論。
一因能變至二因習氣。
述曰。
次依标解為二文也。
此言因者。
即所由故。
謂種子也。
辨體生現為現行生之所由也。
此名唯望現果為名。
據理而言應名果變。
種及現行所引生故。
今望果說現行因故 變者。
是轉變義。
在三能變初異熟中。
顯所依止能持之識。
所有等流.異熟二種習氣是也。
言習氣者。
是現氣分。
熏習所成故名習氣。
自性親因名等流種。
異性招感名異熟種。
一切種子二種攝盡。
士用.增上。
于此二中假施設立故不說之。
謂因即能變名因能變。
謂此二因能轉變。
生後自類種同類現行。
及異熟果故。
論。
等流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
不以等流所變之果顯其自性。
但舉等流能變之因以顯自體。
義顯所生通諸有漏三性之法。
各自種子所引八識。
各.各自果名言種子是也。
等謂相似。
流謂流類。
即此種子與果性同。
相似名等。
果是彼類名之為流。
即從等所流。
從因為名。
故名等流。
即等之流。
依士釋也。
即名言熏習種子。
是等流之習氣。
名等流習氣。
等流非因名。
故等流習氣非持業釋。
以第八識不能熏故。
唯說七生。
七唯無記。
六通三性。
論。
異熟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
前等流因是因緣種。
其所生果即通八識種。
此異熟因增上緣種。
即是有分熏習種子。
不以所生異熟之果顯其因性。
但舉此因能變之因以彰自體。
義顯所生除第七識。
可通餘識。
及五蘊等無記之法此體唯通善.惡二性。
果唯無記。
前因因.果皆通三性。
第七識唯無記。
非異熟因。
勢力羸劣不感果也。
此非異熟。
有覆性故。
第八不能熏。
此中皆不說。
明因
第六本法或無。
修道本法定有。
見道本法或無。
計蘊等或容有。
計自性等定無。
準我見說。
論。
自心内法一切皆有。
述曰。
心之所變皆因緣生。
一切故有。
論。
是故法執至執為實有。
述曰。
此顯所執親唯内相。
故諸法執皆緣内心依他相有。
論。
然似法相至是如幻有。
述曰。
内心所變種子所生。
不同真如。
故如幻有。
論。
所執實法至決定非有。
述曰。
依前依他執為實有。
不稱似法。
故體定無。
此即以理成内相有唯心所現。
以外境無。
下以經證。
論。
故世尊說至如幻事等。
述曰。
此引即是解深密經。
如攝大乘第四.五說。
下亦引之。
至下當悉。
由此故知。
唯緣自心依他幻有。
等言等取妄所執無。
論。
如是外道至皆非實有。
述曰。
此下大文第四别征總結。
于中有三。
初牒前所非。
次申别破上座等計。
後重總結引經證成。
此結牒上所非破。
外道.小乘離識我法。
皆非實有。
以無體故。
如前理征。
論。
故心心所至為所緣緣。
述曰。
此總結也。
論。
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述曰。
釋外法無緣義所由。
所執既無故非緣也。
相當情現。
如第二月。
不遮所緣。
外道等征曰。
外色實無。
可非内識境。
他心實有。
甯非内識所緣。
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
二十唯識說。
除佛他心智。
不知如佛所行境故。
名不如實。
即取心外法。
如何言心取不離識境。
論。
現在彼聚至他聚攝故。
述曰。
比量應雲。
現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緣之境心.心所法。
非此聚識親所緣緣。
他聚攝故。
如非所緣。
若疏所緣我不障故。
此因在後。
喻在于前。
外道.小乘皆在此破。
他聚者。
謂他身。
或自身中八識更相望為他聚識也。
護法解雲。
二十唯識說。
佛他心智所變之相。
是與本質心相極相似故勝餘之智。
非謂親能取得他心。
名異餘智。
不爾便有識非唯故。
二十唯識世親自釋。
及護法唯識釋。
皆不言親取。
如二十疏。
及下第七自當廣解。
然上座部。
法藏部等計。
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緣。
化地部說。
緣共有法。
西方師說。
惠俱五蘊名俱有法。
五識依色根。
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
故能緣之。
意識唯依無間意。
所依非色。
不能緣俱有身中色等。
非根種類故。
大衆部說心.心所法能取自體。
與大乘同。
今此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計。
意兼破餘也。
論。
同聚心所至如餘非所取。
述曰。
立比量雲。
同聚心所。
非心親所緣。
與心自體異故。
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
此有二說。
一說。
設佛鏡智能現智影。
自相應法亦非所緣。
以自證分緣自體盡故。
亦成遍智。
見分之境心等必同。
自證分境許各别故。
第二師說。
鏡智相應心.心所法。
亦許相緣。
此但遮親不遮疏也。
于見分上佛現彼影名遍智故。
然一一自證分。
與相應法見分同境。
名同所緣。
非要皆見分方同所緣故。
又遮親所緣。
非即許彼為疏所緣。
因明法爾。
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緣唯緣相應法 問曰。
心緣受時。
受自緣不。
若緣者即有緣自性之過。
不緣者。
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緣過。
何得共取前境。
唯心獨能緣相應法。
受等不能自緣也。
彼部心等不自緣故。
其破緣共有俱生色等法。
是共有法體。
廣如婆娑第九。
不能引之。
然大乘.大衆部等。
心自緣妨。
如次前中第二師釋。
論。
由此應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
下顯世間說我法因。
總結上也。
論。
是故契經至故似彼而轉。
述曰。
如經頌者。
厚嚴經頌。
是大乘經。
證法唯識無心外境。
由妄習力似外境現。
實但内心。
故引之也。
上來已廣破外執。
解初頌上三句訖。
自下第二釋外妨難。
重淨三句。
論。
有作是難至假亦應無。
述曰。
此吠世師難也。
于中有三。
初叙難。
次破斥。
後結正。
初中有三。
初總申難意。
次申理.喻。
後結成難。
此為初也。
如上所言無實我法。
世間.聖教仍說有假。
依何假說。
不可假說牛毛而似龜毛。
以其所似都無體故。
論。
謂假必依至共法而立。
述曰。
下申理.喻中。
初申理。
後申喻。
此申理也。
謂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說假。
一謂真事。
二謂似事。
者共法。
論。
如有真火至此人為火。
述曰。
申喻有二。
初指後例。
此即初也。
舉世三事 如有真火。
名為真事。
有似火人。
即是似事 有猛赤法說為共法。
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
此中難意。
既有所變色等能似之法。
有善.惡作用等共法。
即于三中有似事.共法。
明知。
心外有别真法名為真事。
如無真火。
不可說人似于火故。
然似事中有法無我。
我但有名無相分故。
法則不爾。
依他性故。
法謂軌持。
依他之中有法。
我謂主宰。
依他之中無我。
法無主宰故。
若和合時名假主宰。
此即是我無别種生。
依他假我如瓶.盆等。
不同于法有别種生。
說雖極微亦名法故。
我則不爾。
又如婆羅門。
其性猛。
其色赤。
猶如火。
如世人說此婆羅門赤急似火。
火是真事。
人為似事。
猛赤是共法。
可說婆羅門似火。
三法阙一假義不成。
若無真事即似于誰。
若無似事說誰為似。
無猛赤法。
如何似也。
論。
假說牛等應知亦爾。
述曰。
此例指也。
即如有人負重。
形質猶如于牛。
亦複如是。
等餘狗等。
論。
我法若無至似外境轉。
述曰。
此結成難。
若有我法名為真事。
識所變者名為似事。
所變上有不舍色等法之自相名為共法。
可說所變名為似法。
說之為假。
今無心外我法真事。
真事既無故。
所說假依何得有無所說義假法故。
其體似法亦不成。
似無依故。
即義依體假。
又所變之似既無。
能說之假既無。
所變之似不有。
即有體施設假。
此似既無。
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外境無故。
心何所似。
誰似于誰。
誰為能似。
是彼難也。
世間我法标宗說無。
故今但難聖教我法。
論。
彼難非理。
述曰。
下破彼計。
初破外道。
後破小乘。
破外道中先破真事無。
後破似事.共法亦無。
論。
離識我法前已破故。
述曰。
此破真事無。
以說假我法為能似。
真我法為所似。
前破我法中已總破彼真我法訖。
此即不極成之真事。
故指如前。
論。
依類依實至俱不成故。
述曰。
下破似事。
及破共法。
于中有二。
初總非。
後别破。
此總非也。
前舉火喻難中真火論主非之。
在于心外實法中破。
似事之中。
有依類。
有依實說似。
類者性也。
即是同異。
其大有句義者。
今不取之。
何以知者。
下破德與類互相離。
故知是同異。
若大有為類。
以是一法決定不相離故。
即不成因。
類是别義故。
實者即是彼實句義。
如地.水.火等。
汝今所言。
依于似事假說為火。
所說假火。
依同異類。
及火等實。
皆不成故。
此即總非依皆不成。
論。
依類假說至非類有故。
述曰。
下别破也。
于中有二。
初破。
後結。
破中有二。
初德非類有破。
後德.類相離破。
此初也。
先破假火依類不成。
其猛赤等實火之德。
非是同異德。
故彼宗計。
地有十四德。
謂色.味.香.觸.數.量.别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行。
水亦十四德。
前十四中除香取重。
火有十一種。
水十四中除味.潤.重性。
風有九德。
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
色是火等德。
而同異類無德。
今言猛赤等德非是類有。
猛即行中勢用作因。
非念因也。
亦名為利。
即是火上猛利之勢。
赤是色德。
此在于火。
非是類德。
論。
若無共德至假說火等名。
述曰。
顯其非理。
共德者即猛赤也。
雖有同異類而無火德等亦得說為火者。
于水等中應得說為火。
亦有同異類無火德故。
如似火人。
以人例水。
亦應不得說為似火。
如汝所說人似火。
似火應不依類。
類無共德故。
猶如水等。
水等返覆可知。
論。
若謂猛等至此亦不然。
述曰。
下破相離。
先牒計非。
若彼宗言猛等雖非類德。
而不相離故。
可假說。
以人之類。
必與火德猛赤等法。
不相離故。
可說人為火。
水中類離德。
何得說為火者。
此亦不然。
論。
人類猛等至互相離故。
述曰。
此出非理。
人類及猛德等。
現見亦有互相離故。
如無猛赤調順之人。
但有人類無猛等德。
如火及彼似火牛中。
雖有猛等。
而無人類。
豈非類.德有互相離。
又見貧人。
先無猛赤。
後富貴已方有猛赤。
或複翻此。
豈非相離。
故不可說假依類得成。
以其人類無猛赤等德。
不可說人定似于火。
故知假說不依于類。
或複亦有有德無人類。
故不可以不相離救。
論。
類既無德至不依類成。
述曰。
今總結之。
類既無德。
牒初破。
又互相離。
牒第二破。
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此總結非。
皆有比量。
思可知也。
論。
依實假說至非共有故。
述曰。
就破似事.共法之中。
上來已破依類不成。
自下複破依實不成。
于中有二。
初破。
後結。
破中.有二。
初無共不成破。
後在人非德破。
此初也。
等者。
等取别性.此.彼等。
随其所應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此中總非。
下顯非共。
論。
謂猛赤等至所依異故。
述曰。
此顯非共。
若猛赤等體是一法。
一頭在人。
一頭在火。
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
既非共有。
所依别故。
依實不成。
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實火等異。
在人所依實火等異。
非是一德而在二邊。
既無共法。
故知假說亦不依實。
論。
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述曰。
若外救言無共假說亦有何失。
今論主非。
無共假說。
有過同前。
同前于水應名火等。
以無共故。
論。
若謂人火至理亦不然。
述曰。
下在人非德破。
此牒計非。
謂彼救言水無赤德故。
與火不相似也。
人.火雖複猛赤所依之實各别。
以相似故可假說者。
理亦不然。
論。
說火在人不在德故。
述曰。
世間但說人似于火。
不說德似火。
德似火時。
應當猛似猛。
赤似赤。
德是實家德。
可依假說。
今不在德。
唯在于人。
乃言假依實說。
此既便依假人說實火故。
若說火在德。
德是實德。
以德相似名火依實。
既說火在人。
應人相似名為火。
不說火依實。
論。
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述曰。
即總結也。
此中有救。
及如前解依類不成亦有救破。
不異前也。
論。
又假必依至亦不應理。
述曰。
上來已破外道真事。
次破小乘伏難真事。
破前外道。
勝論為首。
餘亦從之。
今小乘等自辨真事準前立三法。
故今破也。
或是外道.佛法共許真事。
假亦不依。
文有三。
一總非。
二别顯。
三結依。
此總非也。
論。
真謂自相至俱非境故。
述曰。
下别顯有三。
初顯不依真。
唯依共相轉。
即此真事。
非謂心外實體名真。
但心所取法自體相。
言說不及。
假智緣不著。
說之為真。
此唯現量知。
性離言說。
及智分别。
此出真體非智.诠及。
論。
謂假智诠至共相而轉。
述曰。
如色法等。
礙為自性。
火以暖為性。
水以濕為性。
但可證知。
言說不及。
第六意識随五識後起緣此智發言語等。
但是所緣說法之共相。
非彼自相若緣著自相者。
如緣張人。
即應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
緣及張人之自相故。
應立量雲。
如第六意識緣張人時。
張人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緣著張人自相故。
如所緣形量等。
此就他宗而為此量。
非謂共許。
張人身以衆多法為自性。
緣彼之時但得衆法所成之人。
非一.一法皆能别知。
一.一法皆能别知。
是證量故 言共相者。
如言色時遮餘非色。
一切色法皆在所言。
乃至言青遮非青。
一切青皆在所言。
貫通諸法。
不唯在一事體中。
故名共相說為假也。
遮得自相名得共相。
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體。
應一切法可說.可緣。
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
然非是執。
不堅取故。
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為自相。
空.無我等理為共相。
分蘊成處。
色成于十。
處名自相。
蘊名共相。
一色蘊該十故。
于一處中。
青.黃等類别。
類名自相。
處名共相。
于一青等類中。
有多事體。
果青非華等。
以類為共相。
事名為自相。
一事中有多極微。
以事為共相。
以極微為自相。
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為自相。
可說極微等為共相。
故以理推無自相體。
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
可說為共相。
以理而論。
共既非共。
自亦非自。
為互遮故。
但各别說。
說空.無我等是共相者。
從假智說。
此但有能緣行解。
都無所緣真實共體。
入真觀時則一一法皆别了知 非作共解。
言說若著自相者。
說火之時火應燒口。
火以燒物為自相故。
緣亦如是。
緣火之時火應燒心。
今不燒心。
及不燒口。
明緣.及說。
俱得共相。
若爾喚火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于水此理不然。
無始串習共呼召故。
今緣于青作青解者。
此比量知不稱前法。
如眼識緣色。
稱自相故不作色解。
後起意識緣色共相。
不著色故遂作青解。
遮餘非青之物。
遂作青解。
非謂青解即稱青事。
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
現覺如夢等。
已起現覺時。
見.及境已無。
甯許有現量。
比謂假智唯緣共相而得起故。
法之自相離分别故。
言說亦爾。
不稱本法。
亦但隻于共相處轉。
如說青蓮華等。
有所遮故 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
都無共相體。
假智.及诠。
但唯得共不得自相。
若說共相唯有觀心。
現量通緣自相.共相。
若法自相唯現量得。
共相亦通比量所得。
乃至故言唯于諸法共相而轉。
此之自相證量所知。
非言說等境。
故。
下文第二顯假诠智有勝功能。
論。
亦非離此至為假所依。
述曰。
方便者。
所以義.因義.安立施設義.善巧義。
非離假智.及言說。
外有别所以。
便施設自相。
說為假智诠之所依。
假智.及诠。
依所诠變與彼自相相似之義說為假故。
以為疏緣親不得自性。
得自性時不作青等解。
作青等解即非自性。
故知自性非假所依。
然緣自性色。
及诠故。
作青等解。
故說自相為假所依。
論。
然假智诠必依聲起。
述曰。
下第三文總申假說不依真事。
謂此假智及诠。
必定依聲而起。
如聞某甲即便緣之。
或起言說。
故必依聲。
如作色解。
及說色言。
由聞他聲說之為色方能了故。
诠謂名等。
有诠辨故。
聲謂表業。
雖不相離各據一勝。
若爾嬰兒等。
應無比智。
及生無色。
比智應無。
不聞他聲起假智故。
此理不然。
如鼠聞貓聲。
及或見鸱等即便急走。
豈彼生已能起證智耶。
此鼠前生曾為貓.鸱之所食啖。
今既見已有比智生。
定知如前還被彼殺。
即便急走。
生無色亦爾。
無始及下界曾熏習故。
曾聞說有無色界定修生彼故。
不爾此中唯說下界智依聲起。
除無色界起故知諸智皆緣共。
生假智.及诠。
诠謂名等。
必依聲起。
論。
聲不及處此便不轉。
述曰。
如香.味.觸。
根合得自相。
豈能以聲得彼自體。
聲既不及自相之處。
故定知此假智及诠。
皆不及彼自相而轉。
猶如于聲。
論。
能诠所诠至不依真事。
述曰。
說為能诠之名。
所诠之法。
俱非自相。
聲是耳所得。
無所诠表故。
今此能诠。
是名.句等。
意識所緣。
緣之起解。
故知能.所二诠俱非自相。
共相無别體。
是假法故 問曰若不著自相。
橫為分别。
何非是執。
即善心等中應有法執。
如法執不善心亦不稱境故 今答曰。
法執之心非但不稱本質。
亦不稱影像親所緣緣共相之法依他性者。
故名為執。
或堅著此親相分故。
說之為執。
此善心等緣共相時。
雖不稱自相本質。
而稱于影像所變。
亦不橫計堅著。
與法執不同。
以彼影像依他性故。
或比量等心緣親相分。
亦不相稱。
若相稱者應名得體。
由此但非堅著此境。
故不名執。
若爾色等五境有别能緣故。
有緣自相。
眼等五根。
及種子亦爾。
本識境故。
心.心所法此是誰緣。
若言他心智能緣此。
應非證量。
是散心故。
如餘散心。
此理不然。
護法釋雲。
一切凡.聖自證分等為證量故。
安惠雲。
謂即諸佛他心智緣。
是通果故。
如通是證量修惠所攝。
二十唯識伽他中雲。
他心智雲何。
知境不如實。
如知自心智。
不知如佛境。
此證量者。
皆不起言說。
及有分别智。
以證自相故。
如五識境。
餘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
不稱他心法體自相。
橫緣共相故。
妄執意識故。
故知。
假說不依真事。
此總結之。
論。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
述曰。
此總結也。
定知。
不依自相說假。
依似事說。
論。
似謂增益至假必依真。
述曰。
此顯似事非真實有。
謂于自相之上。
增益共相依他有法。
謂一色相。
通諸色上故名增益。
此通三性心。
及于此中遍計所執此相是無。
自相之上妄增為有。
随情說相非稱本境。
勿謂善心亦是有執。
不堅取故。
執心必違影像相故。
共相不違影像相故。
能诠之聲。
依共相轉不依自相。
故說假法不依真起。
心變共相外必有體。
然與自相必須合緣。
如緣色時亦随自相變為一共遍諸色上故成所緣緣。
乃至緣我或空華等。
随作青等解。
或依于蘊實法。
或别緣兔角等。
與有體法并合緣之。
故無非所緣緣失。
一切準知 又解即共相别緣亦依他性。
然不稱實仍是有性成所緣緣。
今論所說假我法者。
但随妄情。
非謂别有真論說于假也。
論。
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述曰。
總結前所明釋非道理。
謂前所破。
初就外宗設許真事等為難。
後就小乘等共許真事為難 問曰。
若爾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無常等。
應不能緣二三谛等 答如佛地論第六卷中廣有三解。
如薩婆多。
五蘊是自相。
苦無常等理是共相。
因明乃有多重。
并如别處廣叙不能煩引。
學者應知。
論。
然依識變至說假似言。
述曰。
下顯正教說我法因。
依識所變見.相分法。
為遣所執随情說假我法言。
故非真實有。
論。
由此契經至假說我法名。
述曰。
即厚嚴經。
我法無體。
但有其名。
此非安惠文也。
文意易詳。
故今不解。
上來雖有略.廣二段。
總是解頌上之三句。
答頌前問訖。
自下釋頌下之三句。
論。
識所變相至類别唯三。
述曰。
于中有二。
初别解三句。
後别解能變義。
三句不同即分為二。
此解初句也 所變相者。
釋頌此言。
此見.相分相狀各各有無量故。
所言唯者。
是決定義。
此見.相分所依自體能變之識。
體類定三。
非增減故。
或簡别義。
如前已說。
論。
一謂異熟至多異熟性故。
述曰。
合解下二句。
謂初二識。
及第三識。
如理應知 多異熟者。
謂此識體總有三位 一我愛執藏現行位。
即唯七地以前菩薩。
二乘有學。
一切異生。
從無始來。
謂名阿賴耶。
至無人執位。
此名執藏 二善惡業果位。
謂從無始乃至菩薩金剛心。
或解脫道時。
乃至二乘無餘依位。
謂名毗播迦。
此雲異熟識。
毗者異也。
播迦熟義。
至無所知障位 三相續執持位。
謂從無始乃至如來盡未來際。
利樂有情位。
謂名阿陀那。
此雲執持。
或名心等。
長短分限不過三位。
以異熟名亦通初位故。
論說言多異熟性故不言初以狹故。
不言後以寬故。
寬狹何事遮不說也。
此中意說熏習位識。
若說寬時佛無熏習。
說即無用。
若說狹時八地以後猶有熏習。
便為不足。
又但說因有虛妄位。
不說于佛。
故說異熟識。
是多異熟性。
寬狹皆得 又為五位。
一異生位。
二二乘有學位。
三二乘無學位。
四十地菩薩位。
五如來位。
異熟一名通前四位故。
言多異熟性不說餘名。
又十三位通十二故。
又七地如樞要說。
論。
二謂思量至恒審思量故。
述曰。
謂第七識恒審思量。
此說恒言簡第六識。
意識雖審思而非是恒。
有間斷故。
次審思言。
複簡第八。
第八雖恒。
非審思故。
恒.審思量。
雙簡五識。
彼非恒起。
非審思故。
若言此識實内思量。
何故此中不言内者。
通無漏說。
佛此亦緣外境相故。
此恒等言各有所簡。
如樞要說。
論。
三謂了境至了境相粗故。
述曰。
下解第三句也。
以前六識同了粗境異七.八故。
合為一名 問此前六識亦緣細境。
如佛六識等。
何故但名粗 答一多分故。
二易知故。
三諸有情共可悉故。
四内.外道皆許有故。
五大小乘所極成故。
六不共義故。
七.八二識不粗了故。
此後二識亦通淨名。
非所熏故。
又互顯故。
以上如樞要說。
論。
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述曰。
謂前頌言及了别境識。
解彼及字。
及者合集義。
以了境識六種不同。
今合為一名為了境。
故言及也。
及字雖通相違及等。
今顯合集。
故解及言。
上來雖别解後三句出能變體。
然未解釋能變之義。
故今應說。
于中有三。
初牒烈數。
次依标解。
後總料簡。
論。
此三皆名至能變有二種。
述曰。
初牒能變列其數也。
束三能變合為二種。
即以二義解能變也。
論。
一因能變至二因習氣。
述曰。
次依标解為二文也。
此言因者。
即所由故。
謂種子也。
辨體生現為現行生之所由也。
此名唯望現果為名。
據理而言應名果變。
種及現行所引生故。
今望果說現行因故 變者。
是轉變義。
在三能變初異熟中。
顯所依止能持之識。
所有等流.異熟二種習氣是也。
言習氣者。
是現氣分。
熏習所成故名習氣。
自性親因名等流種。
異性招感名異熟種。
一切種子二種攝盡。
士用.增上。
于此二中假施設立故不說之。
謂因即能變名因能變。
謂此二因能轉變。
生後自類種同類現行。
及異熟果故。
論。
等流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
不以等流所變之果顯其自性。
但舉等流能變之因以顯自體。
義顯所生通諸有漏三性之法。
各自種子所引八識。
各.各自果名言種子是也。
等謂相似。
流謂流類。
即此種子與果性同。
相似名等。
果是彼類名之為流。
即從等所流。
從因為名。
故名等流。
即等之流。
依士釋也。
即名言熏習種子。
是等流之習氣。
名等流習氣。
等流非因名。
故等流習氣非持業釋。
以第八識不能熏故。
唯說七生。
七唯無記。
六通三性。
論。
異熟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
前等流因是因緣種。
其所生果即通八識種。
此異熟因增上緣種。
即是有分熏習種子。
不以所生異熟之果顯其因性。
但舉此因能變之因以彰自體。
義顯所生除第七識。
可通餘識。
及五蘊等無記之法此體唯通善.惡二性。
果唯無記。
前因因.果皆通三性。
第七識唯無記。
非異熟因。
勢力羸劣不感果也。
此非異熟。
有覆性故。
第八不能熏。
此中皆不說。
明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