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關燈
小
中
大
舍.順正理師立 今難俱舍等曰。
趣等唯業果。
外法可言無。
同分許非唯業果。
何妨外法有同分。
如異熟色外法可無。
若等流色外非不有。
若言外法無樂欲故即無同分。
無樂欲故應無生等。
若言有為法故有生等者。
即相似法故應有同分。
若言同分樂欲之因。
同分無故亦無樂欲。
樂欲無故亦無同分。
應唯說有有情同分。
應不與一切相似法為因。
又趣是趣向。
外法可非趣。
不以趣向解同分。
何得如趣外法無。
相似法上有同分故。
此難古薩婆多師。
更有餘難準生為之 又汝自言起言.智故有此同分。
即外法非無。
前後雖欲分疏。
實為難解也。
故此同分應亦非情有。
此設外救出自論文。
複為征逐文外意也。
請審詳之。
論。
又于同分至有别同分。
述曰。
此下第二能所無差難。
若以于法起同言.智。
便别有體者。
同分亦起同言.智。
應别有同分。
彼說同分更無同分。
此相似法雲何乃然。
量中翻覆皆應準知。
然彼救言。
如所造是色為四大種所造。
大種雖是色。
更非他所造。
同分亦然。
體為能同不假他同。
此義失宗。
若以造故名為色。
四大無能造。
故可名非色。
但以變礙名為色。
何得如同分。
相似法上有同分故 又不然。
大種有勝功能。
稱大而是種。
更無大故。
不為他所造。
同分更無有勝能。
然體既非一。
複起同言.智。
與法既不殊。
何為無同分 又體是能同故。
更無别同分。
亦應體是能生故。
更無别物生。
生體是能生。
更為生所生。
同分是同他。
更應為他同。
汝以大大返征。
我以生生卻逐。
設欲翻其勝論尚自難知。
何況許有同分實。
而自墜耳。
論。
彼既不爾此雲何然。
述曰。
彼同分既無同分不爾。
此法何為許然有。
論。
若謂為因至知實有者。
述曰。
下第三宿因非假難。
此牒正理師救。
由同分為因。
起同事同欲故。
論。
理亦不然至有實同分。
述曰。
若爾即應唯與事業及欲同為同分。
不與眼等色.聲.觸等相似法為其同分。
若許事.欲外亦與為因。
但内相似皆有因者。
即應外法色等相似應類亦有同分。
量雲。
汝外相似色處法上。
應有同分。
色處攝故。
如内色處 如此征逐亦順其理。
又以理說。
無始宿習為因。
于今事業起同事.欲。
何要别執有實同分。
論。
然依有情至假立同分。
述曰。
申正義也。
衆者種類義。
如婆羅門等。
同是一義。
同是一婆羅門故。
分者相似義。
同雖通能所。
今屬能同。
衆之同分。
依士釋也。
不同小乘。
彼别有體。
分是因義。
衆同之分故。
今則不然。
不在外法内外異故 然大論等中。
唯趣生上立彼同分。
諸論不說外法之上亦立同分。
以理而言外有亦好。
教中且說勝所依處。
非外無也。
俱舍.經部然即許之。
設立外法有。
亦無過失。
今且依有情内法上立。
如對法抄。
及樞要說。
次第三破命根。
論。
複如何知至有實命根。
述曰。
此問外人。
論。
契經說故至說名為壽。
述曰。
薩婆多師等引經為證。
即諸論雲壽.暖及與識。
三法舍身時頌。
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命根解釋雖多。
正義唯在于此。
命謂色心不斷。
是命之根 或命者第八識。
以情為命也。
論。
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
此論主責。
非說異色等有實體故。
非證實有。
論。
又先已成至無别命根。
述曰。
此即第一離識無别難。
汝說命根。
非離于識實有。
壽.暖.及識三法攝故。
如暖 暖是色法。
前破色中說不離識故今為喻。
不爾喻中所立不成。
此中色不離識言。
即通總别。
總取一切色為喻亦得。
别取暖為喻亦得。
故不别言暖。
恐失總故。
論。
又若命根至非實命根。
述曰。
此中第二如受非根難。
量雲。
汝所言命根。
非實命根。
許異識實有故。
如受.想等 自命根假無違宗失。
薩婆多師以命能持身。
唯業能持命 如經部等無命根者。
不然。
即入無心定無物持身。
及無色界生。
起不同分心。
無漏心等。
便非彼趣。
無假命根所依等故。
薩婆多以命能持故。
即無前過者。
今立量雲。
又汝命根。
不能持身。
以非心故。
如色 以衆同分前已破故無不定過。
又不爾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
和合名宗。
又入無心定時既令無心。
如何有命。
量雲。
汝入無心定等時。
應無實命根。
此中等言等取無想異熟。
彼睡眠.悶絕二位并有心故。
但等一也。
以無心故。
如死屍等。
或樹木等。
故知無心定等中定識不離故是有情數。
有情數為比量如下文可知。
又命根須何法持。
即言是業。
若爾此業足持果法。
何假命根。
量雲。
除命根外餘異熟法。
應實命根不能持之唯業能持。
宗也。
業所招故。
因如汝命根。
喻。
若言以暖.識間斷故不然者。
更立量雲。
汝命根。
不能持身。
以非心故。
如色等。
又對經部師。
眼等不能持種。
入無色時舍故。
阿賴耶識入無心時不舍。
能持種等。
不可為例。
論。
若爾如何經說三法。
述曰。
下文第三假為他诘難。
于中有六。
外人雲。
若言壽體即識性故。
經言三法。
三法者何。
論。
義别說三如四正斷。
述曰。
此論主答。
但是一識義别說三。
謂阿賴耶識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暖。
此識之種名壽。
以能持識故。
現行識是識。
故言三法義别說之。
非謂别有體性。
是則身舍暖時。
有餘二不舍。
如無色界生。
餘二舍時暖必随舍。
故言三法舍身時等。
然今此三約義别說。
但是一體。
如四正斷。
四正斷約已生未生善惡二法義别說四。
體但是一精進數也。
論。
住無心位壽暖應無。
述曰。
此外人雲。
若壽.暖體即是識者。
入無心位識已舍故壽暖應無。
論。
豈不經說識不離身。
述曰。
此論主答。
識不離身。
明亦有餘二。
非我宗中許無心定而無有識。
論。
既爾如何名無心位。
述曰。
此外人問。
論。
彼滅轉識非阿賴耶。
述曰。
此論主答。
言無心者。
彼滅或六或七轉識。
非阿賴耶。
此恒有故。
所以有暖.壽。
外人問曰。
何知此位有此識也。
論。
有此識因後當廣說。
述曰。
下第三卷自廣說也。
正理師雲。
若無命根誰為界.趣.生之體。
于無色界起不同分心。
及無漏心。
于下二界入無心定。
誰能持身。
識.暖不恒故。
入無心位壽.暖有。
三是一體亦有識。
入無色位色皆無。
三體既一應有暖 無色厭暖色。
有識即無暖。
無心不厭于細心。
所以亦有識。
其義應思。
論。
此識足為至有實命根。
述曰。
遍簡色及五識。
不遍三界故。
恒續簡第六識。
異熟簡第七。
此阿賴耶識足為界.趣.生體。
是遍三界一切位中。
及不斷。
恒相續。
複是引業。
真異熟果。
餘法雖亦屬界.趣.生。
非真異熟。
故汝無勞别執有實命根。
界雖亦通餘法。
此是真實界體故也。
外人問曰。
前言識種即是命根。
何義名根。
論。
然依親生至假立命根。
述曰。
此中義意。
但依本識自體分種。
今論主言。
依者顯體是假依實上立。
依謂所依。
親者即簡異熟因。
雖生此識是增上緣。
非親生故。
此中據名言種為因緣。
親生此識種子者是。
言生者簡名言之種身中。
極多非業所牽。
不能親為因緣生于今識。
今取生者簡去不生。
言此者簡親生餘識種子。
言識者簡相應法種。
唯取識種故。
言種者簡現行。
不取第八現行為命根故。
彼所簡者皆非命根。
今取親生之名言種上。
由先世業所引持身之差别功能。
令色心等住時決定。
依此功能說名命根。
非取生現行識義。
以此種子為業力故。
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别令得決定。
若此種子無此功能。
身便爛壞。
阿賴耶識現行。
由此種故。
能緣及住持于眼等法。
亦名能持。
此種正能持于現行之識。
若不爾者。
現行之識應不得有。
及無能持餘根等法 由此功能故識持于身。
現行由種力故生。
及緣持法。
不名命根。
非根本故。
由種生故。
此種不由現行有故。
種為諸法之根本故。
如決擇二十二根中命根無所屬 若取現識為根。
即定屬意。
何故雲無屬。
先業所引種上别功能為命根故。
是此中意 然顯揚第一等。
言六處住時決定假立命者。
即第六意處是。
此本識種子故。
如無始法爾六處相續言。
唯取第六處 又是現行。
識所持故。
從所持說能持種業名命根。
命根所持。
體非命根。
令六處住時決定故。
故種為命根。
餘現行色心等非命根。
不恒續故。
非業所引故。
然業正牽時。
唯牽此種子。
種子方能生現行。
非謂現行名命根。
故唯種是根 又解雲。
此識種子者。
謂五根是本識之相分。
相分不離識故。
總名此識種子。
然功能雖是一體。
是色及心差别故。
唯言此識。
此中見.相種子同體之義。
取六處種子皆命根體 雖知二解。
或本識種。
或六處種子。
六處種子中五處或時中斷。
而本識獨在不名為死。
取五根種者。
即應有死。
以于中間無功能故 或命根三界有差别故 或命根應非一。
以種子非一故。
雖複釋言見.相同種。
既五根種即本識種。
與前解何别。
俱唯一種子體故。
若相.見别種。
此如何通。
有多過故。
前解為勝。
亦順正理。
如下第八增上緣中。
亦唯取本識種子故。
此通無漏。
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無心定等及果。
論。
複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
論主問彼實有所由。
論。
若無實性至令不現起。
述曰。
此外人答出其有理。
非但經說。
且于三位中心等不起。
若無别實法遮心等不生心等。
如何能暫不起。
論。
若無心位至名無心定。
述曰。
下有二難。
此為厭色齊心難。
論主将難先牒彼義。
但言入定唯牒其定。
不牒其果。
例同破也。
若入此二無心之位。
有别實法異色.心等能礙于心名無心定者。
次下正難。
論。
應無色時至此雲何然。
述曰。
應入無色之時。
亦有别實法。
異色.心等能礙于色名無色定。
彼既不爾此雲何然。
厭心之時。
有别非色非心來礙心。
厭色之位。
亦應有别非心非色來礙色。
厭色之位入無色。
無别非色非心來礙色。
厭心之時入無心。
甯别非色非心來礙心。
無色既唯有心。
無心應唯有色 二外人難曰。
厭心入無心。
不許别法礙。
即令厭色入無色亦有别法遮。
汝大乘厭色入無色。
無色即非是色種。
厭心入無心。
無心應非是心種。
厭心入無心。
無心即心種。
厭色入無色。
無色應色種。
然彼無色即非色種。
故亦無心即非心種 三論主雲。
色法唯所厭。
無色非色種心法亦能厭。
無心故心種。
即是色法非能厭。
無色非色種。
設令色法亦能厭。
無色不妨是色種。
四外曰。
我亦應然。
心法通能厭。
别有非色非心來礙心。
色法唯所厭。
無别非心非色來礙色。
五論主雲。
心法亦能厭。
别有非色非心來礙心。
色法唯所厭。
唯應有色來礙色。
色法非能厭。
不許非色非心來礙色。
心法即能厭。
唯應心種來礙心。
我義心法通能厭。
即說心法名無色。
色法唯所厭。
故說心種名無心。
即是心法通能厭。
唯有心種名無心。
色法唯所厭。
唯有心法名無色。
此中翻覆子細逐征。
論文雖複不論。
講者應須審悉。
不爾此文即為自害。
論。
又遮礙心至假亦能遮。
述曰。
此為第二假遮非實難 堤謂堤堰。
塘謂[土*幻]塘。
此中意者。
謂薩婆多極微是實。
和合色是假。
如瓶等及堤塘。
既是和合假法能遮。
極微實法乃不能遮。
不和合故。
假法遮物此極成法。
今引為喻。
今明假法亦能礙心不須實法。
如堤塘等。
然俱舍雲如堰江河等者。
此引有别法為礙。
非謂假實為喻。
次大乘中自出己義。
論。
謂修定時至遮心心所。
述曰。
此申正義。
謂修定時。
于定加行厭患有漏無漏粗動心.心所故。
無想六。
滅定七。
無想有漏。
滅定無漏。
無想厭如病等。
滅定止息想。
俱為勞慮故厭患。
發勝期願雲。
我欲或一日。
乃至七日。
或一劫。
或一劫餘無心。
遮心.心所。
論。
令心心所漸細漸微。
述曰。
遂厭此心。
令心.心所漸細漸微。
此猶遠加行也。
論。
微微心時至厭心等種。
述曰。
正欲入定至微微心時。
即是末後鄰次于定前刹那心。
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種子。
以前諸位雖熏成種。
猶中下品。
未名為定。
論。
由此損伏至假立二定。
述曰。
由是增上厭心種子。
餘粗動心等。
于後念以去暫不現行。
依此一期無心分位假立二定。
此二定種無想有漏。
滅盡無漏 此說因位初入滅定。
非久串習。
故說滅心定前厭患種為定體。
論。
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述曰。
即以厭心功能種子為定體性。
故定是善。
此則二定加行門别。
對法第二。
顯揚第一。
瑜伽第五十二.五十六等廣說。
及彼抄會。
又此論第七卷自廣解。
論。
無想定前至假立無想。
述曰。
下明定果。
即是微微心等諸明了心。
求無想果。
将此果以為涅槃。
所熏成種。
此是增上微微心是 招彼異熟。
即招阿賴耶識。
依此本識餘粗動六轉識想等不行。
于此無心分位假立無想異熟 此言雖總。
而意欲說明了心時。
種子招總異熟。
無心以去厭心種子。
招别無想異熟。
論種子體。
是一種子通招總别。
若據其位前後有殊。
有心無心二果别故 又解微微心以前。
明了故招總果。
微微心細所熏成種感别果。
二種種子各招一果。
亦不相違。
微微心種轉為無想定等故 前解為勝 今解即是彼地六識中善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體。
如許無心唯依本識。
即依本識上立此無心。
無心實非異熟。
親依異熟立。
得異熟名。
故論雲不恒行心.心所滅。
不簡何性心。
然瑜伽五十三雲唯約生得心心所滅立此異熟者。
即善等恒行心。
生便即得故名生得。
非謂異熟生得無記心。
或種依本識。
是生得無記性。
與本識同性故名生得。
此相傳解違下第七。
然不順理。
又解第六異熟舍受生得無記心滅種子上立。
即是依本識。
而生得粗動想等滅故。
建立此異熟。
此師為正。
諸論皆說生有初心定無覆故。
如下第七 第六識何時滅。
此有二義。
如下第七卷中廣說自有三師。
論。
依異熟立至亦非實有。
述曰。
此無想天非真異熟。
是異熟生。
諸論說名無想異熟者。
依真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故名異熟。
非是總報真實異熟。
如言從異熟所生名異熟生故 無想異熟。
及二無心定亦非實有。
總結非也。
餘門分别如下當知 就别破中。
上來四段合破七種不相應訖。
初二定持業釋。
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
下第三.第七卷自當了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趣等唯業果。
外法可言無。
同分許非唯業果。
何妨外法有同分。
如異熟色外法可無。
若等流色外非不有。
若言外法無樂欲故即無同分。
無樂欲故應無生等。
若言有為法故有生等者。
即相似法故應有同分。
若言同分樂欲之因。
同分無故亦無樂欲。
樂欲無故亦無同分。
應唯說有有情同分。
應不與一切相似法為因。
又趣是趣向。
外法可非趣。
不以趣向解同分。
何得如趣外法無。
相似法上有同分故。
此難古薩婆多師。
更有餘難準生為之 又汝自言起言.智故有此同分。
即外法非無。
前後雖欲分疏。
實為難解也。
故此同分應亦非情有。
此設外救出自論文。
複為征逐文外意也。
請審詳之。
論。
又于同分至有别同分。
述曰。
此下第二能所無差難。
若以于法起同言.智。
便别有體者。
同分亦起同言.智。
應别有同分。
彼說同分更無同分。
此相似法雲何乃然。
量中翻覆皆應準知。
然彼救言。
如所造是色為四大種所造。
大種雖是色。
更非他所造。
同分亦然。
體為能同不假他同。
此義失宗。
若以造故名為色。
四大無能造。
故可名非色。
但以變礙名為色。
何得如同分。
相似法上有同分故 又不然。
大種有勝功能。
稱大而是種。
更無大故。
不為他所造。
同分更無有勝能。
然體既非一。
複起同言.智。
與法既不殊。
何為無同分 又體是能同故。
更無别同分。
亦應體是能生故。
更無别物生。
生體是能生。
更為生所生。
同分是同他。
更應為他同。
汝以大大返征。
我以生生卻逐。
設欲翻其勝論尚自難知。
何況許有同分實。
而自墜耳。
論。
彼既不爾此雲何然。
述曰。
彼同分既無同分不爾。
此法何為許然有。
論。
若謂為因至知實有者。
述曰。
下第三宿因非假難。
此牒正理師救。
由同分為因。
起同事同欲故。
論。
理亦不然至有實同分。
述曰。
若爾即應唯與事業及欲同為同分。
不與眼等色.聲.觸等相似法為其同分。
若許事.欲外亦與為因。
但内相似皆有因者。
即應外法色等相似應類亦有同分。
量雲。
汝外相似色處法上。
應有同分。
色處攝故。
如内色處 如此征逐亦順其理。
又以理說。
無始宿習為因。
于今事業起同事.欲。
何要别執有實同分。
論。
然依有情至假立同分。
述曰。
申正義也。
衆者種類義。
如婆羅門等。
同是一義。
同是一婆羅門故。
分者相似義。
同雖通能所。
今屬能同。
衆之同分。
依士釋也。
不同小乘。
彼别有體。
分是因義。
衆同之分故。
今則不然。
不在外法内外異故 然大論等中。
唯趣生上立彼同分。
諸論不說外法之上亦立同分。
以理而言外有亦好。
教中且說勝所依處。
非外無也。
俱舍.經部然即許之。
設立外法有。
亦無過失。
今且依有情内法上立。
如對法抄。
及樞要說。
次第三破命根。
論。
複如何知至有實命根。
述曰。
此問外人。
論。
契經說故至說名為壽。
述曰。
薩婆多師等引經為證。
即諸論雲壽.暖及與識。
三法舍身時頌。
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命根解釋雖多。
正義唯在于此。
命謂色心不斷。
是命之根 或命者第八識。
以情為命也。
論。
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
此論主責。
非說異色等有實體故。
非證實有。
論。
又先已成至無别命根。
述曰。
此即第一離識無别難。
汝說命根。
非離于識實有。
壽.暖.及識三法攝故。
如暖 暖是色法。
前破色中說不離識故今為喻。
不爾喻中所立不成。
此中色不離識言。
即通總别。
總取一切色為喻亦得。
别取暖為喻亦得。
故不别言暖。
恐失總故。
論。
又若命根至非實命根。
述曰。
此中第二如受非根難。
量雲。
汝所言命根。
非實命根。
許異識實有故。
如受.想等 自命根假無違宗失。
薩婆多師以命能持身。
唯業能持命 如經部等無命根者。
不然。
即入無心定無物持身。
及無色界生。
起不同分心。
無漏心等。
便非彼趣。
無假命根所依等故。
薩婆多以命能持故。
即無前過者。
今立量雲。
又汝命根。
不能持身。
以非心故。
如色 以衆同分前已破故無不定過。
又不爾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
和合名宗。
又入無心定時既令無心。
如何有命。
量雲。
汝入無心定等時。
應無實命根。
此中等言等取無想異熟。
彼睡眠.悶絕二位并有心故。
但等一也。
以無心故。
如死屍等。
或樹木等。
故知無心定等中定識不離故是有情數。
有情數為比量如下文可知。
又命根須何法持。
即言是業。
若爾此業足持果法。
何假命根。
量雲。
除命根外餘異熟法。
應實命根不能持之唯業能持。
宗也。
業所招故。
因如汝命根。
喻。
若言以暖.識間斷故不然者。
更立量雲。
汝命根。
不能持身。
以非心故。
如色等。
又對經部師。
眼等不能持種。
入無色時舍故。
阿賴耶識入無心時不舍。
能持種等。
不可為例。
論。
若爾如何經說三法。
述曰。
下文第三假為他诘難。
于中有六。
外人雲。
若言壽體即識性故。
經言三法。
三法者何。
論。
義别說三如四正斷。
述曰。
此論主答。
但是一識義别說三。
謂阿賴耶識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暖。
此識之種名壽。
以能持識故。
現行識是識。
故言三法義别說之。
非謂别有體性。
是則身舍暖時。
有餘二不舍。
如無色界生。
餘二舍時暖必随舍。
故言三法舍身時等。
然今此三約義别說。
但是一體。
如四正斷。
四正斷約已生未生善惡二法義别說四。
體但是一精進數也。
論。
住無心位壽暖應無。
述曰。
此外人雲。
若壽.暖體即是識者。
入無心位識已舍故壽暖應無。
論。
豈不經說識不離身。
述曰。
此論主答。
識不離身。
明亦有餘二。
非我宗中許無心定而無有識。
論。
既爾如何名無心位。
述曰。
此外人問。
論。
彼滅轉識非阿賴耶。
述曰。
此論主答。
言無心者。
彼滅或六或七轉識。
非阿賴耶。
此恒有故。
所以有暖.壽。
外人問曰。
何知此位有此識也。
論。
有此識因後當廣說。
述曰。
下第三卷自廣說也。
正理師雲。
若無命根誰為界.趣.生之體。
于無色界起不同分心。
及無漏心。
于下二界入無心定。
誰能持身。
識.暖不恒故。
入無心位壽.暖有。
三是一體亦有識。
入無色位色皆無。
三體既一應有暖 無色厭暖色。
有識即無暖。
無心不厭于細心。
所以亦有識。
其義應思。
論。
此識足為至有實命根。
述曰。
遍簡色及五識。
不遍三界故。
恒續簡第六識。
異熟簡第七。
此阿賴耶識足為界.趣.生體。
是遍三界一切位中。
及不斷。
恒相續。
複是引業。
真異熟果。
餘法雖亦屬界.趣.生。
非真異熟。
故汝無勞别執有實命根。
界雖亦通餘法。
此是真實界體故也。
外人問曰。
前言識種即是命根。
何義名根。
論。
然依親生至假立命根。
述曰。
此中義意。
但依本識自體分種。
今論主言。
依者顯體是假依實上立。
依謂所依。
親者即簡異熟因。
雖生此識是增上緣。
非親生故。
此中據名言種為因緣。
親生此識種子者是。
言生者簡名言之種身中。
極多非業所牽。
不能親為因緣生于今識。
今取生者簡去不生。
言此者簡親生餘識種子。
言識者簡相應法種。
唯取識種故。
言種者簡現行。
不取第八現行為命根故。
彼所簡者皆非命根。
今取親生之名言種上。
由先世業所引持身之差别功能。
令色心等住時決定。
依此功能說名命根。
非取生現行識義。
以此種子為業力故。
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别令得決定。
若此種子無此功能。
身便爛壞。
阿賴耶識現行。
由此種故。
能緣及住持于眼等法。
亦名能持。
此種正能持于現行之識。
若不爾者。
現行之識應不得有。
及無能持餘根等法 由此功能故識持于身。
現行由種力故生。
及緣持法。
不名命根。
非根本故。
由種生故。
此種不由現行有故。
種為諸法之根本故。
如決擇二十二根中命根無所屬 若取現識為根。
即定屬意。
何故雲無屬。
先業所引種上别功能為命根故。
是此中意 然顯揚第一等。
言六處住時決定假立命者。
即第六意處是。
此本識種子故。
如無始法爾六處相續言。
唯取第六處 又是現行。
識所持故。
從所持說能持種業名命根。
命根所持。
體非命根。
令六處住時決定故。
故種為命根。
餘現行色心等非命根。
不恒續故。
非業所引故。
然業正牽時。
唯牽此種子。
種子方能生現行。
非謂現行名命根。
故唯種是根 又解雲。
此識種子者。
謂五根是本識之相分。
相分不離識故。
總名此識種子。
然功能雖是一體。
是色及心差别故。
唯言此識。
此中見.相種子同體之義。
取六處種子皆命根體 雖知二解。
或本識種。
或六處種子。
六處種子中五處或時中斷。
而本識獨在不名為死。
取五根種者。
即應有死。
以于中間無功能故 或命根三界有差别故 或命根應非一。
以種子非一故。
雖複釋言見.相同種。
既五根種即本識種。
與前解何别。
俱唯一種子體故。
若相.見别種。
此如何通。
有多過故。
前解為勝。
亦順正理。
如下第八增上緣中。
亦唯取本識種子故。
此通無漏。
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無心定等及果。
論。
複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
論主問彼實有所由。
論。
若無實性至令不現起。
述曰。
此外人答出其有理。
非但經說。
且于三位中心等不起。
若無别實法遮心等不生心等。
如何能暫不起。
論。
若無心位至名無心定。
述曰。
下有二難。
此為厭色齊心難。
論主将難先牒彼義。
但言入定唯牒其定。
不牒其果。
例同破也。
若入此二無心之位。
有别實法異色.心等能礙于心名無心定者。
次下正難。
論。
應無色時至此雲何然。
述曰。
應入無色之時。
亦有别實法。
異色.心等能礙于色名無色定。
彼既不爾此雲何然。
厭心之時。
有别非色非心來礙心。
厭色之位。
亦應有别非心非色來礙色。
厭色之位入無色。
無别非色非心來礙色。
厭心之時入無心。
甯别非色非心來礙心。
無色既唯有心。
無心應唯有色 二外人難曰。
厭心入無心。
不許别法礙。
即令厭色入無色亦有别法遮。
汝大乘厭色入無色。
無色即非是色種。
厭心入無心。
無心應非是心種。
厭心入無心。
無心即心種。
厭色入無色。
無色應色種。
然彼無色即非色種。
故亦無心即非心種 三論主雲。
色法唯所厭。
無色非色種心法亦能厭。
無心故心種。
即是色法非能厭。
無色非色種。
設令色法亦能厭。
無色不妨是色種。
四外曰。
我亦應然。
心法通能厭。
别有非色非心來礙心。
色法唯所厭。
無别非心非色來礙色。
五論主雲。
心法亦能厭。
别有非色非心來礙心。
色法唯所厭。
唯應有色來礙色。
色法非能厭。
不許非色非心來礙色。
心法即能厭。
唯應心種來礙心。
我義心法通能厭。
即說心法名無色。
色法唯所厭。
故說心種名無心。
即是心法通能厭。
唯有心種名無心。
色法唯所厭。
唯有心法名無色。
此中翻覆子細逐征。
論文雖複不論。
講者應須審悉。
不爾此文即為自害。
論。
又遮礙心至假亦能遮。
述曰。
此為第二假遮非實難 堤謂堤堰。
塘謂[土*幻]塘。
此中意者。
謂薩婆多極微是實。
和合色是假。
如瓶等及堤塘。
既是和合假法能遮。
極微實法乃不能遮。
不和合故。
假法遮物此極成法。
今引為喻。
今明假法亦能礙心不須實法。
如堤塘等。
然俱舍雲如堰江河等者。
此引有别法為礙。
非謂假實為喻。
次大乘中自出己義。
論。
謂修定時至遮心心所。
述曰。
此申正義。
謂修定時。
于定加行厭患有漏無漏粗動心.心所故。
無想六。
滅定七。
無想有漏。
滅定無漏。
無想厭如病等。
滅定止息想。
俱為勞慮故厭患。
發勝期願雲。
我欲或一日。
乃至七日。
或一劫。
或一劫餘無心。
遮心.心所。
論。
令心心所漸細漸微。
述曰。
遂厭此心。
令心.心所漸細漸微。
此猶遠加行也。
論。
微微心時至厭心等種。
述曰。
正欲入定至微微心時。
即是末後鄰次于定前刹那心。
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種子。
以前諸位雖熏成種。
猶中下品。
未名為定。
論。
由此損伏至假立二定。
述曰。
由是增上厭心種子。
餘粗動心等。
于後念以去暫不現行。
依此一期無心分位假立二定。
此二定種無想有漏。
滅盡無漏 此說因位初入滅定。
非久串習。
故說滅心定前厭患種為定體。
論。
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述曰。
即以厭心功能種子為定體性。
故定是善。
此則二定加行門别。
對法第二。
顯揚第一。
瑜伽第五十二.五十六等廣說。
及彼抄會。
又此論第七卷自廣解。
論。
無想定前至假立無想。
述曰。
下明定果。
即是微微心等諸明了心。
求無想果。
将此果以為涅槃。
所熏成種。
此是增上微微心是 招彼異熟。
即招阿賴耶識。
依此本識餘粗動六轉識想等不行。
于此無心分位假立無想異熟 此言雖總。
而意欲說明了心時。
種子招總異熟。
無心以去厭心種子。
招别無想異熟。
論種子體。
是一種子通招總别。
若據其位前後有殊。
有心無心二果别故 又解微微心以前。
明了故招總果。
微微心細所熏成種感别果。
二種種子各招一果。
亦不相違。
微微心種轉為無想定等故 前解為勝 今解即是彼地六識中善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體。
如許無心唯依本識。
即依本識上立此無心。
無心實非異熟。
親依異熟立。
得異熟名。
故論雲不恒行心.心所滅。
不簡何性心。
然瑜伽五十三雲唯約生得心心所滅立此異熟者。
即善等恒行心。
生便即得故名生得。
非謂異熟生得無記心。
或種依本識。
是生得無記性。
與本識同性故名生得。
此相傳解違下第七。
然不順理。
又解第六異熟舍受生得無記心滅種子上立。
即是依本識。
而生得粗動想等滅故。
建立此異熟。
此師為正。
諸論皆說生有初心定無覆故。
如下第七 第六識何時滅。
此有二義。
如下第七卷中廣說自有三師。
論。
依異熟立至亦非實有。
述曰。
此無想天非真異熟。
是異熟生。
諸論說名無想異熟者。
依真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故名異熟。
非是總報真實異熟。
如言從異熟所生名異熟生故 無想異熟。
及二無心定亦非實有。
總結非也。
餘門分别如下當知 就别破中。
上來四段合破七種不相應訖。
初二定持業釋。
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
下第三.第七卷自當了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