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關燈
小
中
大
無不定失。
又非蘊攝。
即成異品。
況非一向異于色.心等也。
許言簡過準上應知。
論。
或心心所至定非實有。
述曰。
下第三段别難實有。
有二比量。
此第一也。
有法同前。
故文不說。
謂不相應行。
定非實有。
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
如畢竟無 畢竟無者。
即龜毛等。
瑜伽思惠地有四種無。
此即彼一。
前言異等。
真如與心等不一不異。
故因不舉無為。
今言實有。
為宗法。
故舉無為也。
簡不定失。
論。
或餘實法至非實有體。
述曰。
有法如前。
此中假法。
共許瓶等。
不共許忿等。
今但總言。
汝不相應行。
定非實有。
除假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
如餘假法 此中餘言。
顯色心等所不攝也。
不言許者随一不成。
文外量雲。
汝不相應行名。
非有此實體。
此餘心等所不攝故。
如瓶.忿等。
顯揚十八具廣破此。
不繁廣引。
論。
且彼如何至有實體用。
述曰。
下别破異計。
于中有三。
初破本薩婆多等說十四不相應者。
第二破大衆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化地部計。
第三例破成實論師無表戒等。
正量部等所說不失增長。
正理論師所立和合性等 初破本薩婆多十四不相應中有六段。
一破得.非得。
二破同分。
三破命根。
四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
五破四相。
六破名.句.文身 于中一一皆有四文。
一問外人說有之由。
二外人引有之教理。
三以理教難。
四申成正義。
此即初也。
雜心等說異生性狹。
退不成就等無處攝故。
俱舍立非得不說異生性。
即非得攝故。
以成不成相返而立故對問也 文言且者。
顯簡持義 又言異者。
顯不離義。
彼宗亦說不離色等别住有體色等俱故。
論。
契經說故至十無學法。
述曰。
外人引有之教理也。
此顯異生聖者俱有得經。
補特伽羅。
數取趣也。
即諸異生 十無學法者。
一無學正見。
二正思惟。
三正語。
四正業。
五正命。
六正精進。
七正念。
八正定。
九正解脫。
十正智。
此十法義如别章說。
論。
又說異生至不成就煩惱。
述曰。
此顯異生聖者俱有。
不成就異生等言。
至下當釋。
此且引經證得等有。
論。
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述曰。
結經證有。
論。
經不說此至為證不成。
述曰。
以教理難也。
先皆總非。
次方申難。
此總非也。
經說成不成。
不别說言異色等有。
故非成證。
論。
亦說輪王至他身非情。
述曰。
下文有二。
先難得已。
後例非得 破得中有二。
初以教為齊責。
後教外别生征 初中有四。
第一以教為齊責 七寶者。
一象寶。
二馬寶。
三主兵臣。
四主藏臣。
五女寶。
六珠。
七輪。
此中前五他身有情。
後二非情。
此七寶義如别章說。
既言輪王成就此七寶。
豈成他身及非情也。
彼宗不許成他.非情故。
論。
若謂于寶至假說成就。
述曰。
第二難寶假成。
謂彼救言。
輪王于寶有自在用。
随欲轉故假名成就。
非謂有得同善惡等。
論。
于善惡法至而執實得。
述曰。
何故于寶即假說成非實有得。
異生成就善惡諸法言有實得。
量雲。
汝宗七寶。
應有實得得。
契經說有成就言故。
如善惡等 汝善惡法。
應無實得得。
契經說有成就言故。
如七寶等 又量雲。
善惡等法。
應自在故名成就。
經有成就言故。
如七寶等 此就他說。
第三例寶唯現。
彼複救言。
論。
若謂七寶至可假說成。
述曰。
此牒彼計。
七寶現在。
可說自在名為成就。
善惡之法理則不然。
非必皆唯現在有故。
次論主難。
論。
甯知所成至理非有故。
述曰。
甯知善惡離現在有。
離現之法非我許有。
故今言現者。
無為亦是現。
今即有故。
又現者現在。
現在外皆非有。
擇滅等亦爾。
而我真如與現在法不即不離。
不可離現而說有故。
故知唯有現在之法。
即可自在故名成就。
離現實法理非有故。
故知決定不成過.未。
而我真如不說實得得。
而智證之故假說無妨。
擇.非擇滅我無别體。
亦非此證。
第四破外伏難。
外人問曰。
若無得者。
未得.者未得已失。
及無為法應永不成。
論。
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述曰。
未得.已失現行之法。
現在必有善.惡.無記諸法種子。
後得生故。
于現種子假名成就。
已得真如者。
有無漏種。
須即緣故。
善種等言。
攝惡.無記。
及真如智。
更無過失。
論。
又得于法有何勝用。
述曰。
自下第二教外别生征。
于中有二。
初總。
後别。
今總問彼。
又此得等于所得法有何勝用。
論。
若言能起。
述曰。
毗婆沙中雖有二說。
得于所得能起不失。
婆沙本意取不失因。
生能起法。
非得能故。
下難有二。
此外人言能起諸法。
起者生也。
即生彼法義。
論。
應起無為。
述曰。
論主難雲。
應起無為。
以有得故。
如有為等。
論。
一切非情應永不起。
述曰。
一切非情即外具等。
應永不起。
以無得起故。
如龜毛等 彼宗不許外法非情有得得故。
過去.未來已成就法應恒常起。
以有得故。
如現得法。
論。
未得已失應永不生。
述曰。
一切未得應永不生。
已失之法更不應生。
此中通說。
未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舍之法。
應永不生。
無能生得故。
如龜毛等。
論。
若俱生得為因起者。
述曰。
此設彼救。
未得已失之法現雖無得。
彼皆許有俱生得故後時能起。
以俱生得為能起因故。
今牒之雲若爾者。
次論主難。
論。
所執二生便為無用。
述曰。
諸有為相應無用故。
有俱生因及前後得故。
此中所說大小二生更何所用。
汝宗有情數法二生。
應無用。
許有能得故。
如無為法。
論。
又具善惡至應頓現前。
述曰。
若法由有前後得等皆能生者。
應一切時頓生三性。
得恒有故。
量雲。
汝善心起時餘所未起善惡等法現有得者。
并應亦起。
以有能生得故。
如現起善法 更互為量準此應知 彼複救雲若雖有得。
無所餘因可和合故不俱起者。
論。
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述曰。
所待之餘自能生故。
以前破文俱舍等有。
彼複救雲。
論。
若待于法至成就彼故。
述曰。
此牒彼計。
若無得者不成就彼。
正理師救。
次論主難。
論。
諸可成法至實不可得。
述曰。
即是現在及真如等。
皆不離有情。
何須得成就。
過.未無法。
前已論故更不須成。
離有情者實不可得。
論。
故得于法俱為無用。
述曰。
不離有情法。
若離有情法。
俱為無用。
前何須故。
後即無故。
又得于法為因能起。
或不失因。
以理推征。
俱無用也 此中離言有二。
一内有情數法名不離法。
外無情法名離有情法。
初可說有得。
後不可說有得。
二雲識所變不離有情法。
即非情法亦不離有情。
無法名離有情法。
初說有得後即無得。
亦通非情說有得也。
既說輪王成就七寶。
亦得說成他身非情。
故通取得他非情勝。
又現行成就即一切法。
非情現行甯即非也。
故後解勝。
論。
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述曰。
以得無實故非得亦無。
得有用而尚無。
非得無用如何有。
非得非有。
得與非得相返立故。
如得。
論。
然依有情至三種成就。
述曰。
申正義有二。
初明得。
後明非得也。
然外非情。
他身。
過.未。
皆非可成。
然以輪王成七寶故亦許。
大乘于他.非情許建立得。
可有受用者許成就故。
準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為二說。
此言可成。
謂五種姓互所無者名不可成。
即自身中所有種子。
及現行中可受用者。
他身.非情名可成法。
依此等上立成就.得。
然今大乘都無文解得.成就别。
準理及教。
實體無别。
如瑜伽論五十二說。
雲何得.獲.成就。
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
彼複說言。
當知此得略有三種一種子成就等 故得.成就二無差别。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論。
一種子成就至三現行成就。
述曰。
五十二說。
若所有染污法。
諸無記法生得善法。
不由功用而現行者。
染法未為奢摩他伏。
無記未為聖道永害。
生得未為邪見損伏。
如是名為種子成就。
此等未損。
行與不行皆名成就。
故瑜伽言。
于引發緣勢力自在假立為得。
即是一切見.修煩惱。
三無記法任運起者。
及生得善所有種子。
皆此成就。
從無始來此等種子數修習故。
然五十六。
對法第五。
說種子成。
如生欲界未離欲染。
此諸煩惱及随煩惱名為成就。
若離此地欲亦名不成就。
彼依有體及與損害能生現行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
瑜伽唯約未為損伏能生用說。
無不成就。
亦不相違。
對法論等。
不說任運一分無記是種子成。
生得善中文亦略也。
然準彼論。
自在成就言一分無記。
其種子成就。
理亦攝餘一分無記。
其生得善與瑜伽同。
然準對法。
亦應如彼煩惱。
理說通成不成。
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善故。
唯說成就同于瑜伽。
以瑜伽中但依染法能生用說。
其能治道說奢摩他。
不說無漏道。
以對法中。
通說染體及用未滅名為成就。
通無漏道名為能治。
對法文盡。
瑜伽少分。
故知二論各據一義。
此種成就唯取種子。
如瑜伽說。
對法論中但約染法。
有體無體有用無用。
名成.不成。
生得有用名為成就。
亦不說現行名種子成就。
今依對法依體用有名成。
約體用無名不成者。
且依用說。
如欲界染法為奢摩他伏。
第七識中一向成。
六識中名成不成。
六識之中見道一向成。
修道名成不成。
修道中我見等不伏名成。
貪.嗔等伏名不成。
已伏者作用無名不成。
未伏作用有名成。
若無漏道。
依染種體名成不成。
義亦有别。
離欲界染見道門者。
一向不成。
已斷故。
修道通成不成。
修道中第七識一向成。
金剛心方斷故。
六識一向不成。
此依我見等離欲斷說。
不爾即通成及不成。
其無記法。
若有聖道望斷縛。
名成不成亦得。
望體成佛名不成。
不爾名成。
若生得善法。
有依用名成不成。
未為邪見伏。
生在此地名成。
若邪見伏不生之地名不成。
若依體說。
若已成佛名不成。
已舍故。
若未成佛恒名成。
對法中染法。
有體及用名成不成。
說有無漏對治道故。
瑜伽唯有作用名成不成。
以增盛種子方名得故。
無記.生得善。
唯瑜伽有約損用名成不成。
無記體者。
應互相準作成不成 自在成就者。
瑜伽論說。
若加行所生善法。
及一分無記。
增盛種子名自在成。
由加行力方得自在。
又成此時名自在者。
故說此等名自在成。
對法論說。
加行善法。
謂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無記。
謂工巧處變化心等。
等言為顯攝威儀心極串習者。
唯除生得無記之法。
若準對法染污等法說。
其加行善等。
若體若用。
亦有成不成者。
如斷善根用不成。
成佛之時體不成。
有漏者已舍故。
無記亦有用成及不成。
離縛等故。
若望成佛亦有體不成者。
其無漏種亦爾。
用有成不成。
謂得勝舍劣。
及退失現法樂住等名不成。
已生現行者名成。
有未起無漏現行位名不成。
後起現位名成。
其體亦有成不成。
無種姓名不成。
有者名成。
有三乘決定所有姓名成。
互所無名不成 現行成就者。
對法等說。
諸蘊處界。
若善.不善.無記現行。
名現行成就。
種若斷損。
現行亦不成就。
現起時必名成。
不起位名不成。
前二唯種。
此唯現行。
三種成就皆通有漏。
若無漏法唯後二種。
若大乘位伏斷有異。
如樞要說 問何故種分為二。
現唯立一 答以種隐而難知離之為二。
現行顯而易了合而為一 又影顯故。
論。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述曰。
此顯非得翻得而立非别有體。
斷體斷善不成等皆此中攝。
然今辨得聊以義門。
一辨依處。
今者通說依他.非情。
自心變似皆自種子之所生起。
通成他身。
及非情法。
不同小乘心外取法故。
二辨差别直申正義。
恐理不明。
聊相對辨。
薩婆多得依三種别。
一屬所得謂有為得。
二屬能得道。
謂擇滅得。
通有無漏。
三屬所依。
謂非擇得。
屬所依衆同分也 今者大乘有為法得定屬所得。
擇滅之得亦定屬道。
然唯無漏 非擇滅得略有三種。
一屬道。
謂六行伏惑所得無為。
非是擇滅。
不斷種故。
不屬所依。
世道得故。
二屬所依。
所依謂第八識。
如畢竟得非擇滅法。
及佛身中邪理不生等。
三屬種子。
暫緣阙法。
有種子在不屬所依故 或即屬所依。
種子即本識故。
非心緣證。
亦不屬道。
故但屬種。
然通有漏及無漏法。
三性别等如對法說 所非得法亦通一切。
即前一切種子緣阙不生名非得故。
非得唯有屬于所依。
通有無漏。
或屬種子。
暫非得故。
種猶有故。
亦有義門。
與小乘别。
如餘記說。
不能繁述 所成就有三。
所不成就亦爾。
前說不成即三非得。
論。
此類雖多至名異生性。
述曰。
五十二說三界見所斷種子。
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
即通二障不善.無記二法之上假施設之。
異生性者。
或五四蘊成有情法。
性唯染污。
異生之性名異生性故。
異有二義。
一别異名異。
謂聖唯生人天趣。
此通五趣故。
又變異名異。
此轉變為邪見等故。
生謂生類。
異聖人之生類名為異生。
生者是總。
性者是别。
異生之性。
并依主釋。
以變異名異。
聖非異生。
又如婆沙廣解名字。
論。
于諸聖法未成就故。
述曰。
釋其所以。
唯依見斷種子上立。
此有四種。
一無種姓。
乃至第四如來種姓之所随逐。
随所有姓二障種子即建立之。
不唯約能障上立。
無種姓人無别障故。
應言未得見道二障上立。
二乘斷一分。
名一分聖。
俱句攝故。
此等諸門及釋難。
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論。
複如何知至有實同分。
述曰。
初問有由。
次彼部答。
論。
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
外人引經。
次論主非。
論。
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
經明不說别有自體。
即依色.心之上說天人同分。
故證不成。
論。
若同智言至知實有者。
述曰。
下有三難。
初内外相同難。
此牒外救。
若無别實衆同分者。
即緣界.趣。
及四生等。
同言同智應不得生。
以無能同相似法故。
無不生心。
要緣有故。
論。
則草木等應有同分。
述曰。
論主難雲。
則草木緣之。
亦起同言同智。
應别有同分。
草等既無。
人等應不有。
量雲。
汝宗草等。
應有别同分。
起同言.智故。
許如人天等 又應天人等。
無别實同分。
起同言智故。
如草木等 有何所以不許彼有耶 彼若救言。
如趣生體唯内有情有。
而外無情無。
同分類應爾。
非外皆應有。
若六足.對法文無法同分。
唯俱
又非蘊攝。
即成異品。
況非一向異于色.心等也。
許言簡過準上應知。
論。
或心心所至定非實有。
述曰。
下第三段别難實有。
有二比量。
此第一也。
有法同前。
故文不說。
謂不相應行。
定非實有。
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
如畢竟無 畢竟無者。
即龜毛等。
瑜伽思惠地有四種無。
此即彼一。
前言異等。
真如與心等不一不異。
故因不舉無為。
今言實有。
為宗法。
故舉無為也。
簡不定失。
論。
或餘實法至非實有體。
述曰。
有法如前。
此中假法。
共許瓶等。
不共許忿等。
今但總言。
汝不相應行。
定非實有。
除假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
如餘假法 此中餘言。
顯色心等所不攝也。
不言許者随一不成。
文外量雲。
汝不相應行名。
非有此實體。
此餘心等所不攝故。
如瓶.忿等。
顯揚十八具廣破此。
不繁廣引。
論。
且彼如何至有實體用。
述曰。
下别破異計。
于中有三。
初破本薩婆多等說十四不相應者。
第二破大衆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化地部計。
第三例破成實論師無表戒等。
正量部等所說不失增長。
正理論師所立和合性等 初破本薩婆多十四不相應中有六段。
一破得.非得。
二破同分。
三破命根。
四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
五破四相。
六破名.句.文身 于中一一皆有四文。
一問外人說有之由。
二外人引有之教理。
三以理教難。
四申成正義。
此即初也。
雜心等說異生性狹。
退不成就等無處攝故。
俱舍立非得不說異生性。
即非得攝故。
以成不成相返而立故對問也 文言且者。
顯簡持義 又言異者。
顯不離義。
彼宗亦說不離色等别住有體色等俱故。
論。
契經說故至十無學法。
述曰。
外人引有之教理也。
此顯異生聖者俱有得經。
補特伽羅。
數取趣也。
即諸異生 十無學法者。
一無學正見。
二正思惟。
三正語。
四正業。
五正命。
六正精進。
七正念。
八正定。
九正解脫。
十正智。
此十法義如别章說。
論。
又說異生至不成就煩惱。
述曰。
此顯異生聖者俱有。
不成就異生等言。
至下當釋。
此且引經證得等有。
論。
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述曰。
結經證有。
論。
經不說此至為證不成。
述曰。
以教理難也。
先皆總非。
次方申難。
此總非也。
經說成不成。
不别說言異色等有。
故非成證。
論。
亦說輪王至他身非情。
述曰。
下文有二。
先難得已。
後例非得 破得中有二。
初以教為齊責。
後教外别生征 初中有四。
第一以教為齊責 七寶者。
一象寶。
二馬寶。
三主兵臣。
四主藏臣。
五女寶。
六珠。
七輪。
此中前五他身有情。
後二非情。
此七寶義如别章說。
既言輪王成就此七寶。
豈成他身及非情也。
彼宗不許成他.非情故。
論。
若謂于寶至假說成就。
述曰。
第二難寶假成。
謂彼救言。
輪王于寶有自在用。
随欲轉故假名成就。
非謂有得同善惡等。
論。
于善惡法至而執實得。
述曰。
何故于寶即假說成非實有得。
異生成就善惡諸法言有實得。
量雲。
汝宗七寶。
應有實得得。
契經說有成就言故。
如善惡等 汝善惡法。
應無實得得。
契經說有成就言故。
如七寶等 又量雲。
善惡等法。
應自在故名成就。
經有成就言故。
如七寶等 此就他說。
第三例寶唯現。
彼複救言。
論。
若謂七寶至可假說成。
述曰。
此牒彼計。
七寶現在。
可說自在名為成就。
善惡之法理則不然。
非必皆唯現在有故。
次論主難。
論。
甯知所成至理非有故。
述曰。
甯知善惡離現在有。
離現之法非我許有。
故今言現者。
無為亦是現。
今即有故。
又現者現在。
現在外皆非有。
擇滅等亦爾。
而我真如與現在法不即不離。
不可離現而說有故。
故知唯有現在之法。
即可自在故名成就。
離現實法理非有故。
故知決定不成過.未。
而我真如不說實得得。
而智證之故假說無妨。
擇.非擇滅我無别體。
亦非此證。
第四破外伏難。
外人問曰。
若無得者。
未得.者未得已失。
及無為法應永不成。
論。
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述曰。
未得.已失現行之法。
現在必有善.惡.無記諸法種子。
後得生故。
于現種子假名成就。
已得真如者。
有無漏種。
須即緣故。
善種等言。
攝惡.無記。
及真如智。
更無過失。
論。
又得于法有何勝用。
述曰。
自下第二教外别生征。
于中有二。
初總。
後别。
今總問彼。
又此得等于所得法有何勝用。
論。
若言能起。
述曰。
毗婆沙中雖有二說。
得于所得能起不失。
婆沙本意取不失因。
生能起法。
非得能故。
下難有二。
此外人言能起諸法。
起者生也。
即生彼法義。
論。
應起無為。
述曰。
論主難雲。
應起無為。
以有得故。
如有為等。
論。
一切非情應永不起。
述曰。
一切非情即外具等。
應永不起。
以無得起故。
如龜毛等 彼宗不許外法非情有得得故。
過去.未來已成就法應恒常起。
以有得故。
如現得法。
論。
未得已失應永不生。
述曰。
一切未得應永不生。
已失之法更不應生。
此中通說。
未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舍之法。
應永不生。
無能生得故。
如龜毛等。
論。
若俱生得為因起者。
述曰。
此設彼救。
未得已失之法現雖無得。
彼皆許有俱生得故後時能起。
以俱生得為能起因故。
今牒之雲若爾者。
次論主難。
論。
所執二生便為無用。
述曰。
諸有為相應無用故。
有俱生因及前後得故。
此中所說大小二生更何所用。
汝宗有情數法二生。
應無用。
許有能得故。
如無為法。
論。
又具善惡至應頓現前。
述曰。
若法由有前後得等皆能生者。
應一切時頓生三性。
得恒有故。
量雲。
汝善心起時餘所未起善惡等法現有得者。
并應亦起。
以有能生得故。
如現起善法 更互為量準此應知 彼複救雲若雖有得。
無所餘因可和合故不俱起者。
論。
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述曰。
所待之餘自能生故。
以前破文俱舍等有。
彼複救雲。
論。
若待于法至成就彼故。
述曰。
此牒彼計。
若無得者不成就彼。
正理師救。
次論主難。
論。
諸可成法至實不可得。
述曰。
即是現在及真如等。
皆不離有情。
何須得成就。
過.未無法。
前已論故更不須成。
離有情者實不可得。
論。
故得于法俱為無用。
述曰。
不離有情法。
若離有情法。
俱為無用。
前何須故。
後即無故。
又得于法為因能起。
或不失因。
以理推征。
俱無用也 此中離言有二。
一内有情數法名不離法。
外無情法名離有情法。
初可說有得。
後不可說有得。
二雲識所變不離有情法。
即非情法亦不離有情。
無法名離有情法。
初說有得後即無得。
亦通非情說有得也。
既說輪王成就七寶。
亦得說成他身非情。
故通取得他非情勝。
又現行成就即一切法。
非情現行甯即非也。
故後解勝。
論。
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述曰。
以得無實故非得亦無。
得有用而尚無。
非得無用如何有。
非得非有。
得與非得相返立故。
如得。
論。
然依有情至三種成就。
述曰。
申正義有二。
初明得。
後明非得也。
然外非情。
他身。
過.未。
皆非可成。
然以輪王成七寶故亦許。
大乘于他.非情許建立得。
可有受用者許成就故。
準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為二說。
此言可成。
謂五種姓互所無者名不可成。
即自身中所有種子。
及現行中可受用者。
他身.非情名可成法。
依此等上立成就.得。
然今大乘都無文解得.成就别。
準理及教。
實體無别。
如瑜伽論五十二說。
雲何得.獲.成就。
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
彼複說言。
當知此得略有三種一種子成就等 故得.成就二無差别。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論。
一種子成就至三現行成就。
述曰。
五十二說。
若所有染污法。
諸無記法生得善法。
不由功用而現行者。
染法未為奢摩他伏。
無記未為聖道永害。
生得未為邪見損伏。
如是名為種子成就。
此等未損。
行與不行皆名成就。
故瑜伽言。
于引發緣勢力自在假立為得。
即是一切見.修煩惱。
三無記法任運起者。
及生得善所有種子。
皆此成就。
從無始來此等種子數修習故。
然五十六。
對法第五。
說種子成。
如生欲界未離欲染。
此諸煩惱及随煩惱名為成就。
若離此地欲亦名不成就。
彼依有體及與損害能生現行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
瑜伽唯約未為損伏能生用說。
無不成就。
亦不相違。
對法論等。
不說任運一分無記是種子成。
生得善中文亦略也。
然準彼論。
自在成就言一分無記。
其種子成就。
理亦攝餘一分無記。
其生得善與瑜伽同。
然準對法。
亦應如彼煩惱。
理說通成不成。
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善故。
唯說成就同于瑜伽。
以瑜伽中但依染法能生用說。
其能治道說奢摩他。
不說無漏道。
以對法中。
通說染體及用未滅名為成就。
通無漏道名為能治。
對法文盡。
瑜伽少分。
故知二論各據一義。
此種成就唯取種子。
如瑜伽說。
對法論中但約染法。
有體無體有用無用。
名成.不成。
生得有用名為成就。
亦不說現行名種子成就。
今依對法依體用有名成。
約體用無名不成者。
且依用說。
如欲界染法為奢摩他伏。
第七識中一向成。
六識中名成不成。
六識之中見道一向成。
修道名成不成。
修道中我見等不伏名成。
貪.嗔等伏名不成。
已伏者作用無名不成。
未伏作用有名成。
若無漏道。
依染種體名成不成。
義亦有别。
離欲界染見道門者。
一向不成。
已斷故。
修道通成不成。
修道中第七識一向成。
金剛心方斷故。
六識一向不成。
此依我見等離欲斷說。
不爾即通成及不成。
其無記法。
若有聖道望斷縛。
名成不成亦得。
望體成佛名不成。
不爾名成。
若生得善法。
有依用名成不成。
未為邪見伏。
生在此地名成。
若邪見伏不生之地名不成。
若依體說。
若已成佛名不成。
已舍故。
若未成佛恒名成。
對法中染法。
有體及用名成不成。
說有無漏對治道故。
瑜伽唯有作用名成不成。
以增盛種子方名得故。
無記.生得善。
唯瑜伽有約損用名成不成。
無記體者。
應互相準作成不成 自在成就者。
瑜伽論說。
若加行所生善法。
及一分無記。
增盛種子名自在成。
由加行力方得自在。
又成此時名自在者。
故說此等名自在成。
對法論說。
加行善法。
謂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無記。
謂工巧處變化心等。
等言為顯攝威儀心極串習者。
唯除生得無記之法。
若準對法染污等法說。
其加行善等。
若體若用。
亦有成不成者。
如斷善根用不成。
成佛之時體不成。
有漏者已舍故。
無記亦有用成及不成。
離縛等故。
若望成佛亦有體不成者。
其無漏種亦爾。
用有成不成。
謂得勝舍劣。
及退失現法樂住等名不成。
已生現行者名成。
有未起無漏現行位名不成。
後起現位名成。
其體亦有成不成。
無種姓名不成。
有者名成。
有三乘決定所有姓名成。
互所無名不成 現行成就者。
對法等說。
諸蘊處界。
若善.不善.無記現行。
名現行成就。
種若斷損。
現行亦不成就。
現起時必名成。
不起位名不成。
前二唯種。
此唯現行。
三種成就皆通有漏。
若無漏法唯後二種。
若大乘位伏斷有異。
如樞要說 問何故種分為二。
現唯立一 答以種隐而難知離之為二。
現行顯而易了合而為一 又影顯故。
論。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述曰。
此顯非得翻得而立非别有體。
斷體斷善不成等皆此中攝。
然今辨得聊以義門。
一辨依處。
今者通說依他.非情。
自心變似皆自種子之所生起。
通成他身。
及非情法。
不同小乘心外取法故。
二辨差别直申正義。
恐理不明。
聊相對辨。
薩婆多得依三種别。
一屬所得謂有為得。
二屬能得道。
謂擇滅得。
通有無漏。
三屬所依。
謂非擇得。
屬所依衆同分也 今者大乘有為法得定屬所得。
擇滅之得亦定屬道。
然唯無漏 非擇滅得略有三種。
一屬道。
謂六行伏惑所得無為。
非是擇滅。
不斷種故。
不屬所依。
世道得故。
二屬所依。
所依謂第八識。
如畢竟得非擇滅法。
及佛身中邪理不生等。
三屬種子。
暫緣阙法。
有種子在不屬所依故 或即屬所依。
種子即本識故。
非心緣證。
亦不屬道。
故但屬種。
然通有漏及無漏法。
三性别等如對法說 所非得法亦通一切。
即前一切種子緣阙不生名非得故。
非得唯有屬于所依。
通有無漏。
或屬種子。
暫非得故。
種猶有故。
亦有義門。
與小乘别。
如餘記說。
不能繁述 所成就有三。
所不成就亦爾。
前說不成即三非得。
論。
此類雖多至名異生性。
述曰。
五十二說三界見所斷種子。
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
即通二障不善.無記二法之上假施設之。
異生性者。
或五四蘊成有情法。
性唯染污。
異生之性名異生性故。
異有二義。
一别異名異。
謂聖唯生人天趣。
此通五趣故。
又變異名異。
此轉變為邪見等故。
生謂生類。
異聖人之生類名為異生。
生者是總。
性者是别。
異生之性。
并依主釋。
以變異名異。
聖非異生。
又如婆沙廣解名字。
論。
于諸聖法未成就故。
述曰。
釋其所以。
唯依見斷種子上立。
此有四種。
一無種姓。
乃至第四如來種姓之所随逐。
随所有姓二障種子即建立之。
不唯約能障上立。
無種姓人無别障故。
應言未得見道二障上立。
二乘斷一分。
名一分聖。
俱句攝故。
此等諸門及釋難。
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論。
複如何知至有實同分。
述曰。
初問有由。
次彼部答。
論。
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
外人引經。
次論主非。
論。
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
經明不說别有自體。
即依色.心之上說天人同分。
故證不成。
論。
若同智言至知實有者。
述曰。
下有三難。
初内外相同難。
此牒外救。
若無别實衆同分者。
即緣界.趣。
及四生等。
同言同智應不得生。
以無能同相似法故。
無不生心。
要緣有故。
論。
則草木等應有同分。
述曰。
論主難雲。
則草木緣之。
亦起同言同智。
應别有同分。
草等既無。
人等應不有。
量雲。
汝宗草等。
應有别同分。
起同言.智故。
許如人天等 又應天人等。
無别實同分。
起同言智故。
如草木等 有何所以不許彼有耶 彼若救言。
如趣生體唯内有情有。
而外無情無。
同分類應爾。
非外皆應有。
若六足.對法文無法同分。
唯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