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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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緣緣。
即是心外取法。
故今破也。
此等親疏所緣緣義。
分行相事等。
如第七卷說。
若不遮心外法為疏所緣緣。
即是第八為質。
餘識托之而變。
觀所緣緣論說。
過去色識是現五識所緣緣。
二十唯識等。
并如下第四卷。
不能别叙。
上來第一破正量訖。
自下第二破經部師。
論。
眼等五識至似彼相故。
述曰。
此牒經部師計。
自下并同觀所緣緣論。
彼說實有極微非五識境。
五識上無極微相故随彼彼處所攝衆多極微共和合時。
總成一物名為和合。
如阿拏色等以上方為五識境。
和合是假。
依實微立。
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
名五識似彼相也。
論。
非和合相至定不生故。
述曰。
此下正破。
量雲。
其和合相。
非異極微有實體。
即極微故。
如極微此犯相符。
經部不說和合有體。
故今牒定也。
說和合相既非實有。
方顯非是五識緣故。
非汝經部師其和合相。
異本真實極微有實自體。
分折彼和合時。
能緣假和合相識定不生故。
論。
彼和合相至是五識緣。
述曰。
和合既假說許是所緣識上有相。
不許是緣。
以假無體故。
論。
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述曰。
舉月為難。
應立量雲。
汝和合色處。
設許是眼識之所緣非是緣。
以彼都無實體性故。
如第二月。
第二月彼計亦是假不生五識。
唯意識所緣。
觀所緣緣論頌雲。
和合于五識。
設所緣非緣。
彼體實無故。
猶如第二月 經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緣。
今以為喻者意取少分。
謂和合于五識是有法。
非緣是法也。
彼體實無故。
猶如第二月。
但以義縱和合設為所緣故。
文中雲設。
非第二月亦許所緣。
此中但遮有其緣義。
不說彼為五所緣故。
又第二月依瞿波論師略有二解。
一解雲。
唯意識得。
此中為五識喻。
非緣義等故無過失。
以五識是有法所收。
同喻無有無所立失。
又以義減文。
于有法之中須除五字直言和合于識設所緣非緣為宗。
是意所緣故。
或除設所緣字。
但言和合于識非是緣。
為宗亦得 二解雲。
第二月空花等相。
即眼識等所緣。
于中執實等方是意識。
若依此義。
空花等色便無本質。
亦非法性故前解勝。
護法同前。
又所緣是境義。
有無俱成。
彼文既正。
不須減加。
其經部師。
亦不說五識緣第二月故。
論文之中宗.因.及喻準量應知。
今不許彼實是所緣故言設也。
五識緣長等假法。
應有不定過。
今釋之言。
唯取五識一向緣實故無違也。
然觸處中澀等。
即四大分位差别名之為假。
身根所得。
不同長等聚集假攝非眼識等得。
說為色處以明了取依眼為門故。
若說五識亦緣假者。
此是識内。
不同他宗。
如緣命根等亦是所緣緣。
别變為相。
依他攝故。
或兼實緣。
汝之和合識外無法不可為例。
如對法抄。
論。
非諸極微至各作所緣。
述曰。
此第三牒本薩婆多毗婆沙師義。
如經部師。
極微和合所成是假。
不能為緣發生五識。
今和合時一一極微有和合粗相。
各能為緣發生五識。
以有實體能為緣故。
然别極微相五識不得故非之也。
論。
此識上無極微相故。
述曰。
此中量雲。
色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緣。
非是所緣。
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如眼根等。
眼根等為緣發生五識。
五識不緣故以為喻。
二十唯識亦作是說。
極微各别不可取故。
觀所緣緣論頌雲。
極微于五識。
設緣非所緣。
彼相識無故。
猶如眼根等。
論。
非諸極微至無此相故。
述曰。
彼設救言極微各别之上有和合相為五識所緣。
和合相者即似一相。
此相是用大于本極微。
用不離體。
體既實有。
成所緣緣。
或為本計義亦無妨。
今亦非之。
量雲。
極微和合時。
應無别和合相。
體即本極微故。
如未和合時。
此中意雲。
非諸極微上别有和合相。
不和合時無此相故。
故此亦非是所緣也。
論。
非和合位至體相有異。
述曰。
此重成破。
非是和合位與不和合位此諸極微。
若體若相二俱有異。
和合之位可作所緣。
論。
故和合位至非五識境。
述曰。
由如是理。
極微和合位。
亦非五識境。
量雲。
汝不和合時極微。
應是五識所緣。
體即和合極微故。
如和合極微。
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識所緣體即不和合時極微故。
如不和合時極微。
此論文中有二意也。
思準可知。
若彼救言不和合時。
亦有和合之相。
以微隐故相難知者。
又應破雲。
不和合時極微。
應生和合覺。
體即和合極微故。
如和合時。
返難和合如不合時。
準量亦爾。
非五識境總結之也。
論。
有執色等至為此所緣。
述曰。
此第四叙衆賢論師新薩婆多義。
為前非破色等法極微是緣非所緣。
以五識上無彼相故。
便救之言。
其五識上亦有極微相。
色等雖有多相。
一分是現量境。
此諸極微共和集時。
展轉相資各有粗相生。
如阿拏色七極微相資。
皆有阿拏色許大微相。
如經部師阿拏色是假法。
薩婆多雲。
彼和合故非五識境。
五識必依實法生故。
今者所說此相相資。
各别極微能生五識。
一處相近名和。
不為一體名集。
即是相近。
體各别故。
是實法故有力生識。
以相粗故識有此相。
故所緣緣理具足有。
今者非之雲。
設許有體不诤緣義。
不許彼有相資相故。
故論但言為此所緣。
今所緣義是所诤故。
彼執不然下破之也。
如觀所緣有六義破。
皆有比量。
不能具述。
論。
彼執不然至體相一故。
述曰。
下難有五。
一二位無差難。
極微和集相資之時與不和集不相資時其體是一。
如何相資能為大故發生五識。
立量雲。
汝相資極微。
應不與五識為其所緣。
即極微相故。
如不相資集時 所緣論頌雲。
和集如堅等。
設于眼等識。
是緣非所緣。
許極微相故。
論。
瓶瓯等物至應無别故。
述曰。
二量等相齊難。
所緣論雲瓶.瓯等質覺相彼應無别故等。
今雲瓶.瓯二物極微之量等者。
緣彼相識應無差别。
瓶.瓯等者。
等取盆等。
極微等者。
是相似義。
且如俱以一俱胝極微作瓶.瓯。
瓶.瓯應無别。
以極微頭數相資等故。
今既瓶.瓯二相各别。
故知不是相資量等為五識緣。
量雲。
彼一俱胝極微為瓶等者。
與此一俱胝極微所成瓯應無差别。
有一俱胝極微相資相故。
如此一俱胝極微所成之瓯 境量既爾。
心量準知。
論文但有緣心無别。
彼若救言此瓶.瓯等微量既齊相資相應等。
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見别。
論。
共和集位至微圓相故。
述曰。
三微相失本難。
所緣論頌雲。
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實故。
乃至廣說。
更有一頌。
今難之雲。
共和集位一一極微。
應舍根本極微圓相。
行烈既别相資亦殊。
即是極微失本圓相 量雲。
瓶等相資之極微。
應非圓相。
體即相資相故。
如相資相 極微本是團圓之相。
今既不爾故失本相。
由此又解。
既無方分如何行位令其相别。
相别唯在假瓶等上非極微故。
此亦非由行位異令見異也。
論。
非粗相識至緣餘境故。
述曰。
四識行相互通難。
此中量雲。
緣大瓶等識。
應即緣極微之心。
彼執所緣即極微故。
如緣極微心 何故緣瓶等。
但作瓶等解不作極微解。
若言見微。
微雖細相。
瓶雖相粗。
以體一故。
彼緣瓶粗相之識。
即是緣微細相之識。
若許爾者。
汝餘聲等境。
其緣色境之識應亦得緣。
許相違法得俱緣故。
如粗細境。
若許即有世間相違。
又若許爾。
論。
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述曰。
五一心緣遍難。
相相違法許俱緣故。
緣此之識應亦緣餘。
應耳亦得緣于色等。
比量應知。
論。
許有極微至真實極微。
述曰。
總結之。
如觀所緣廣為征逐不能煩引。
論。
由此定知至為所緣緣。
述曰。
自下第三結歸正義。
于中有三。
一顯識變所緣緣義。
二顯頓變非積小義。
三顯極微非有實義。
此顯識變也。
以自内識所變之色為所緣緣是依他性有體法故。
不緣心外所執無法。
所緣頌雲。
内色如外現。
為識所緣緣。
許彼相在識。
及能生識故。
此如何成。
論。
見托彼生帶彼相故。
述曰。
顯具所緣.緣義。
若緣本質有法.無法。
心内影像定必須有。
此既有體見托彼生。
即是緣義。
然心起時帶彼相起名為所緣。
帶是挾帶逼附之義。
由具二義與小乘别雖無分别緣真如時無有似境相。
而亦挾帶真如體起名所緣緣。
如自證分。
至下第七自當體解。
相者是何。
所謂體相。
真如無遍計所執相名無相。
仍有體相。
故經言一切諸相共同一相。
所謂無相 問眼緣心上所變之色。
有别影像不。
若有者即應無窮。
此是所緣故。
若無者正量部心.薩婆多極微亦爾。
何理不齊。
我色近識可名挾帶。
定相随故。
汝色不然。
何得為難。
識皆具不。
如緣我等豈有相耶。
五識亦緣過去識等。
如此問答皆至下釋。
問既無極微。
大乘識等緣色等時如何緣也。
論。
然識變時至合成一物。
述曰。
自下第二顯色頓變非積小義。
自申正義。
述能成所成根.塵等義。
随其相分形量大小。
其能變識頓現此相。
非别變作衆多極微。
如薩婆多從小至大合成一物。
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顯揚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廣解之 此中意說順世.衛世極微本是常法。
所生子微與因量等。
仍名為粗。
是無常法。
子微聚集與量德合方成大量。
薩婆多微随何色者。
即彼處攝。
七極微成微。
乃至展轉積小成大皆是實有。
經部極微體是實有。
積成大物。
大物是假。
實随于假十處所攝。
大乘極微法處所攝。
然是假法。
其色處等形量大者。
體是實有。
折大成小極微故假。
由此識變但随形量若大若小。
不從于小以成大也。
所言一相是假一相。
形假似一。
實非是一。
不同衛世 間如色等法形表等假。
五識緣時為緣假實。
若緣長等。
即同經部應無緣義。
若不緣者如何此中言随大小。
又如何說長等假色色處所收 答由此義故西方二釋。
一雲五唯緣實。
五識唯現量。
明了緣自相故。
如色處中唯青等實眼識緣之。
五識同時意識明了取得長短等故。
長等假色色處所攝。
若以别根.境相對。
長等法處收。
唯意緣故。
此中所言随大小者。
随其顯色大小頓變。
眼識緣之無大小解。
今談之為大小等也。
意識緣之作大小相。
非五識能緣作大小解。
即是假形。
色處既爾。
乃至觸處亦不緣假。
唯緣本實四大為境。
不同經部 第二師雲。
五亦緣假。
以能明了照其自相。
是處自相。
非事自相。
亦非自相自相。
處者十二處。
事者謂青.黃等各各别事。
自相自相者。
于一青中複有多微一一各别。
或多分段各各有别。
由如是理故名現量。
非言現量皆是實法。
無漏亦緣諸假法故。
然假有二。
一無體假。
二相待假。
前如忿等。
後如悔等。
以癡相說。
長等但是相待假收。
非如青等相待仍實。
名之為假。
體是有法。
無如經部緣假之失。
長等有體。
依他法故。
長等但是青等分位。
其實五識得多青等名緣長等。
無别緣也。
唯意得之。
名緣假者。
五識亦緣青分位故。
故瑜伽論第三卷說。
識變色時随小大中 由此長等本識亦變。
此甚難解。
前解為勝。
如對法第一疏。
問若無極微佛何故說。
論。
為執粗色至實有極微。
述曰。
下第三顯極微非有實義。
即是為執實法實我是一是常故。
佛說極微令其除執。
而分折色。
非謂有實極微體故佛說之也。
然依他故。
可說為實成所緣緣故。
依所折色說故。
然瑜伽論第五十四。
由五緣故佛說極微 問如何除折。
論。
諸瑜伽師至假說極微。
述曰。
言瑜伽者名為相應。
此有五義故不别翻。
一與境相應。
不違一切法自性故。
二與行相應。
謂定惠等行相應也。
三與理相應。
安非安立二谛理也。
四與果相應。
能得無上菩提果也。
五得果既圓利生救物。
赴機應感藥病相應。
此言瑜伽。
法相應稱。
取與理相應。
多說唯以禅定為相應。
瑜伽之師即依士釋。
師有瑜伽名瑜伽師。
即有财釋。
若言瑜隻即觀行者。
是師之稱。
以假想惠。
非謂實以刀等折之。
于粗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
半半破之漸次而折。
除粗至細至不可折假說極微。
不同小乘體無方分而不可折。
論。
雖此極微至是色邊際。
述曰。
以此極微體即是分而體有方。
故言極微猶有方分。
或複分者謂有二義。
一方之分。
二方即分。
粗具二種。
細唯後一。
方即是分故無有失。
若更折之便心相變似虛空現。
不作色相現。
所折之物即非極微。
極微細故。
故不可折。
非如心等故有方分。
方即分故非更有分。
瑜伽說雲極微有方無分者。
更無細分故不相違。
以此微相與空相鄰故。
諸經論皆說極微是色邊際。
邊際者是窮盡義。
過此更折便為非色。
然此分别如對法第一瑜伽第三.五十四等說。
五十四說。
非肉天眼境。
唯餘三眼境。
唯惠折之。
非實有故。
論。
由此應知至非極微成。
述曰。
破有對中。
此為第二結上明非。
論。
餘無對色至定非實色。
述曰。
自下第二破無對色。
即法處色。
生起下文。
此中二量。
謂無對色。
定非實有。
許色所攝故。
色種類故。
如有對色。
前已破訖故得為喻 又量雲。
或此定非實色。
以無對故。
如心.心所。
心.心所法非實色故。
論。
諸有對色至真實色法。
述曰。
牒有對非結無對非。
此五外境或現在。
或過去。
或現行。
或唯種。
或通二。
如下第三.第八。
觀所緣論等說。
論。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述曰。
自下第三雙破有對。
及無對也。
于中有二。
初問。
次破。
此即初也。
此外人問。
有對.無對既說為無。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世尊說有業及戒故下初總非。
論。
此非實有。
述曰。
下别破也。
于中有二。
初破外計。
後外人引經為難。
初中有三。
一總非。
二卻诘。
三别破。
此即初也。
論。
所以者何。
述曰。
次卻诘也。
論。
且身表色至以何為性。
述曰。
此下第三别破諸部。
于中有二。
一破表。
二例破無表 初中有二。
先破身。
後破語 先中複二。
初破外計。
次申正義。
破外計中有二。
第一總問諸部。
言身者積聚義。
謂諸根大造色和合差别為體。
積聚多色以成身故。
或依止義。
為衆多法所依止故。
此義雖通。
然唯身根别得總名。
表謂表示。
色處表色。
以表依身故名身表。
依身之表。
依士釋也。
此唯假業。
若思實身業。
動身之業。
能動身故。
成業論中廣釋諸部業體。
不能煩引。
論。
若言是形至不可得故。
述曰。
下第二别破諸部。
于中有二。
初破薩婆多實有形。
故言非實有。
可分析故。
如瓶等物。
前已破表色處無故。
今更破無表。
故
即是心外取法。
故今破也。
此等親疏所緣緣義。
分行相事等。
如第七卷說。
若不遮心外法為疏所緣緣。
即是第八為質。
餘識托之而變。
觀所緣緣論說。
過去色識是現五識所緣緣。
二十唯識等。
并如下第四卷。
不能别叙。
上來第一破正量訖。
自下第二破經部師。
論。
眼等五識至似彼相故。
述曰。
此牒經部師計。
自下并同觀所緣緣論。
彼說實有極微非五識境。
五識上無極微相故随彼彼處所攝衆多極微共和合時。
總成一物名為和合。
如阿拏色等以上方為五識境。
和合是假。
依實微立。
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
名五識似彼相也。
論。
非和合相至定不生故。
述曰。
此下正破。
量雲。
其和合相。
非異極微有實體。
即極微故。
如極微此犯相符。
經部不說和合有體。
故今牒定也。
說和合相既非實有。
方顯非是五識緣故。
非汝經部師其和合相。
異本真實極微有實自體。
分折彼和合時。
能緣假和合相識定不生故。
論。
彼和合相至是五識緣。
述曰。
和合既假說許是所緣識上有相。
不許是緣。
以假無體故。
論。
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述曰。
舉月為難。
應立量雲。
汝和合色處。
設許是眼識之所緣非是緣。
以彼都無實體性故。
如第二月。
第二月彼計亦是假不生五識。
唯意識所緣。
觀所緣緣論頌雲。
和合于五識。
設所緣非緣。
彼體實無故。
猶如第二月 經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緣。
今以為喻者意取少分。
謂和合于五識是有法。
非緣是法也。
彼體實無故。
猶如第二月。
但以義縱和合設為所緣故。
文中雲設。
非第二月亦許所緣。
此中但遮有其緣義。
不說彼為五所緣故。
又第二月依瞿波論師略有二解。
一解雲。
唯意識得。
此中為五識喻。
非緣義等故無過失。
以五識是有法所收。
同喻無有無所立失。
又以義減文。
于有法之中須除五字直言和合于識設所緣非緣為宗。
是意所緣故。
或除設所緣字。
但言和合于識非是緣。
為宗亦得 二解雲。
第二月空花等相。
即眼識等所緣。
于中執實等方是意識。
若依此義。
空花等色便無本質。
亦非法性故前解勝。
護法同前。
又所緣是境義。
有無俱成。
彼文既正。
不須減加。
其經部師。
亦不說五識緣第二月故。
論文之中宗.因.及喻準量應知。
今不許彼實是所緣故言設也。
五識緣長等假法。
應有不定過。
今釋之言。
唯取五識一向緣實故無違也。
然觸處中澀等。
即四大分位差别名之為假。
身根所得。
不同長等聚集假攝非眼識等得。
說為色處以明了取依眼為門故。
若說五識亦緣假者。
此是識内。
不同他宗。
如緣命根等亦是所緣緣。
别變為相。
依他攝故。
或兼實緣。
汝之和合識外無法不可為例。
如對法抄。
論。
非諸極微至各作所緣。
述曰。
此第三牒本薩婆多毗婆沙師義。
如經部師。
極微和合所成是假。
不能為緣發生五識。
今和合時一一極微有和合粗相。
各能為緣發生五識。
以有實體能為緣故。
然别極微相五識不得故非之也。
論。
此識上無極微相故。
述曰。
此中量雲。
色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緣。
非是所緣。
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如眼根等。
眼根等為緣發生五識。
五識不緣故以為喻。
二十唯識亦作是說。
極微各别不可取故。
觀所緣緣論頌雲。
極微于五識。
設緣非所緣。
彼相識無故。
猶如眼根等。
論。
非諸極微至無此相故。
述曰。
彼設救言極微各别之上有和合相為五識所緣。
和合相者即似一相。
此相是用大于本極微。
用不離體。
體既實有。
成所緣緣。
或為本計義亦無妨。
今亦非之。
量雲。
極微和合時。
應無别和合相。
體即本極微故。
如未和合時。
此中意雲。
非諸極微上别有和合相。
不和合時無此相故。
故此亦非是所緣也。
論。
非和合位至體相有異。
述曰。
此重成破。
非是和合位與不和合位此諸極微。
若體若相二俱有異。
和合之位可作所緣。
論。
故和合位至非五識境。
述曰。
由如是理。
極微和合位。
亦非五識境。
量雲。
汝不和合時極微。
應是五識所緣。
體即和合極微故。
如和合極微。
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識所緣體即不和合時極微故。
如不和合時極微。
此論文中有二意也。
思準可知。
若彼救言不和合時。
亦有和合之相。
以微隐故相難知者。
又應破雲。
不和合時極微。
應生和合覺。
體即和合極微故。
如和合時。
返難和合如不合時。
準量亦爾。
非五識境總結之也。
論。
有執色等至為此所緣。
述曰。
此第四叙衆賢論師新薩婆多義。
為前非破色等法極微是緣非所緣。
以五識上無彼相故。
便救之言。
其五識上亦有極微相。
色等雖有多相。
一分是現量境。
此諸極微共和集時。
展轉相資各有粗相生。
如阿拏色七極微相資。
皆有阿拏色許大微相。
如經部師阿拏色是假法。
薩婆多雲。
彼和合故非五識境。
五識必依實法生故。
今者所說此相相資。
各别極微能生五識。
一處相近名和。
不為一體名集。
即是相近。
體各别故。
是實法故有力生識。
以相粗故識有此相。
故所緣緣理具足有。
今者非之雲。
設許有體不诤緣義。
不許彼有相資相故。
故論但言為此所緣。
今所緣義是所诤故。
彼執不然下破之也。
如觀所緣有六義破。
皆有比量。
不能具述。
論。
彼執不然至體相一故。
述曰。
下難有五。
一二位無差難。
極微和集相資之時與不和集不相資時其體是一。
如何相資能為大故發生五識。
立量雲。
汝相資極微。
應不與五識為其所緣。
即極微相故。
如不相資集時 所緣論頌雲。
和集如堅等。
設于眼等識。
是緣非所緣。
許極微相故。
論。
瓶瓯等物至應無别故。
述曰。
二量等相齊難。
所緣論雲瓶.瓯等質覺相彼應無别故等。
今雲瓶.瓯二物極微之量等者。
緣彼相識應無差别。
瓶.瓯等者。
等取盆等。
極微等者。
是相似義。
且如俱以一俱胝極微作瓶.瓯。
瓶.瓯應無别。
以極微頭數相資等故。
今既瓶.瓯二相各别。
故知不是相資量等為五識緣。
量雲。
彼一俱胝極微為瓶等者。
與此一俱胝極微所成瓯應無差别。
有一俱胝極微相資相故。
如此一俱胝極微所成之瓯 境量既爾。
心量準知。
論文但有緣心無别。
彼若救言此瓶.瓯等微量既齊相資相應等。
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見别。
論。
共和集位至微圓相故。
述曰。
三微相失本難。
所緣論頌雲。
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實故。
乃至廣說。
更有一頌。
今難之雲。
共和集位一一極微。
應舍根本極微圓相。
行烈既别相資亦殊。
即是極微失本圓相 量雲。
瓶等相資之極微。
應非圓相。
體即相資相故。
如相資相 極微本是團圓之相。
今既不爾故失本相。
由此又解。
既無方分如何行位令其相别。
相别唯在假瓶等上非極微故。
此亦非由行位異令見異也。
論。
非粗相識至緣餘境故。
述曰。
四識行相互通難。
此中量雲。
緣大瓶等識。
應即緣極微之心。
彼執所緣即極微故。
如緣極微心 何故緣瓶等。
但作瓶等解不作極微解。
若言見微。
微雖細相。
瓶雖相粗。
以體一故。
彼緣瓶粗相之識。
即是緣微細相之識。
若許爾者。
汝餘聲等境。
其緣色境之識應亦得緣。
許相違法得俱緣故。
如粗細境。
若許即有世間相違。
又若許爾。
論。
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述曰。
五一心緣遍難。
相相違法許俱緣故。
緣此之識應亦緣餘。
應耳亦得緣于色等。
比量應知。
論。
許有極微至真實極微。
述曰。
總結之。
如觀所緣廣為征逐不能煩引。
論。
由此定知至為所緣緣。
述曰。
自下第三結歸正義。
于中有三。
一顯識變所緣緣義。
二顯頓變非積小義。
三顯極微非有實義。
此顯識變也。
以自内識所變之色為所緣緣是依他性有體法故。
不緣心外所執無法。
所緣頌雲。
内色如外現。
為識所緣緣。
許彼相在識。
及能生識故。
此如何成。
論。
見托彼生帶彼相故。
述曰。
顯具所緣.緣義。
若緣本質有法.無法。
心内影像定必須有。
此既有體見托彼生。
即是緣義。
然心起時帶彼相起名為所緣。
帶是挾帶逼附之義。
由具二義與小乘别雖無分别緣真如時無有似境相。
而亦挾帶真如體起名所緣緣。
如自證分。
至下第七自當體解。
相者是何。
所謂體相。
真如無遍計所執相名無相。
仍有體相。
故經言一切諸相共同一相。
所謂無相 問眼緣心上所變之色。
有别影像不。
若有者即應無窮。
此是所緣故。
若無者正量部心.薩婆多極微亦爾。
何理不齊。
我色近識可名挾帶。
定相随故。
汝色不然。
何得為難。
識皆具不。
如緣我等豈有相耶。
五識亦緣過去識等。
如此問答皆至下釋。
問既無極微。
大乘識等緣色等時如何緣也。
論。
然識變時至合成一物。
述曰。
自下第二顯色頓變非積小義。
自申正義。
述能成所成根.塵等義。
随其相分形量大小。
其能變識頓現此相。
非别變作衆多極微。
如薩婆多從小至大合成一物。
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顯揚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廣解之 此中意說順世.衛世極微本是常法。
所生子微與因量等。
仍名為粗。
是無常法。
子微聚集與量德合方成大量。
薩婆多微随何色者。
即彼處攝。
七極微成微。
乃至展轉積小成大皆是實有。
經部極微體是實有。
積成大物。
大物是假。
實随于假十處所攝。
大乘極微法處所攝。
然是假法。
其色處等形量大者。
體是實有。
折大成小極微故假。
由此識變但随形量若大若小。
不從于小以成大也。
所言一相是假一相。
形假似一。
實非是一。
不同衛世 間如色等法形表等假。
五識緣時為緣假實。
若緣長等。
即同經部應無緣義。
若不緣者如何此中言随大小。
又如何說長等假色色處所收 答由此義故西方二釋。
一雲五唯緣實。
五識唯現量。
明了緣自相故。
如色處中唯青等實眼識緣之。
五識同時意識明了取得長短等故。
長等假色色處所攝。
若以别根.境相對。
長等法處收。
唯意緣故。
此中所言随大小者。
随其顯色大小頓變。
眼識緣之無大小解。
今談之為大小等也。
意識緣之作大小相。
非五識能緣作大小解。
即是假形。
色處既爾。
乃至觸處亦不緣假。
唯緣本實四大為境。
不同經部 第二師雲。
五亦緣假。
以能明了照其自相。
是處自相。
非事自相。
亦非自相自相。
處者十二處。
事者謂青.黃等各各别事。
自相自相者。
于一青中複有多微一一各别。
或多分段各各有别。
由如是理故名現量。
非言現量皆是實法。
無漏亦緣諸假法故。
然假有二。
一無體假。
二相待假。
前如忿等。
後如悔等。
以癡相說。
長等但是相待假收。
非如青等相待仍實。
名之為假。
體是有法。
無如經部緣假之失。
長等有體。
依他法故。
長等但是青等分位。
其實五識得多青等名緣長等。
無别緣也。
唯意得之。
名緣假者。
五識亦緣青分位故。
故瑜伽論第三卷說。
識變色時随小大中 由此長等本識亦變。
此甚難解。
前解為勝。
如對法第一疏。
問若無極微佛何故說。
論。
為執粗色至實有極微。
述曰。
下第三顯極微非有實義。
即是為執實法實我是一是常故。
佛說極微令其除執。
而分折色。
非謂有實極微體故佛說之也。
然依他故。
可說為實成所緣緣故。
依所折色說故。
然瑜伽論第五十四。
由五緣故佛說極微 問如何除折。
論。
諸瑜伽師至假說極微。
述曰。
言瑜伽者名為相應。
此有五義故不别翻。
一與境相應。
不違一切法自性故。
二與行相應。
謂定惠等行相應也。
三與理相應。
安非安立二谛理也。
四與果相應。
能得無上菩提果也。
五得果既圓利生救物。
赴機應感藥病相應。
此言瑜伽。
法相應稱。
取與理相應。
多說唯以禅定為相應。
瑜伽之師即依士釋。
師有瑜伽名瑜伽師。
即有财釋。
若言瑜隻即觀行者。
是師之稱。
以假想惠。
非謂實以刀等折之。
于粗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
半半破之漸次而折。
除粗至細至不可折假說極微。
不同小乘體無方分而不可折。
論。
雖此極微至是色邊際。
述曰。
以此極微體即是分而體有方。
故言極微猶有方分。
或複分者謂有二義。
一方之分。
二方即分。
粗具二種。
細唯後一。
方即是分故無有失。
若更折之便心相變似虛空現。
不作色相現。
所折之物即非極微。
極微細故。
故不可折。
非如心等故有方分。
方即分故非更有分。
瑜伽說雲極微有方無分者。
更無細分故不相違。
以此微相與空相鄰故。
諸經論皆說極微是色邊際。
邊際者是窮盡義。
過此更折便為非色。
然此分别如對法第一瑜伽第三.五十四等說。
五十四說。
非肉天眼境。
唯餘三眼境。
唯惠折之。
非實有故。
論。
由此應知至非極微成。
述曰。
破有對中。
此為第二結上明非。
論。
餘無對色至定非實色。
述曰。
自下第二破無對色。
即法處色。
生起下文。
此中二量。
謂無對色。
定非實有。
許色所攝故。
色種類故。
如有對色。
前已破訖故得為喻 又量雲。
或此定非實色。
以無對故。
如心.心所。
心.心所法非實色故。
論。
諸有對色至真實色法。
述曰。
牒有對非結無對非。
此五外境或現在。
或過去。
或現行。
或唯種。
或通二。
如下第三.第八。
觀所緣論等說。
論。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述曰。
自下第三雙破有對。
及無對也。
于中有二。
初問。
次破。
此即初也。
此外人問。
有對.無對既說為無。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世尊說有業及戒故下初總非。
論。
此非實有。
述曰。
下别破也。
于中有二。
初破外計。
後外人引經為難。
初中有三。
一總非。
二卻诘。
三别破。
此即初也。
論。
所以者何。
述曰。
次卻诘也。
論。
且身表色至以何為性。
述曰。
此下第三别破諸部。
于中有二。
一破表。
二例破無表 初中有二。
先破身。
後破語 先中複二。
初破外計。
次申正義。
破外計中有二。
第一總問諸部。
言身者積聚義。
謂諸根大造色和合差别為體。
積聚多色以成身故。
或依止義。
為衆多法所依止故。
此義雖通。
然唯身根别得總名。
表謂表示。
色處表色。
以表依身故名身表。
依身之表。
依士釋也。
此唯假業。
若思實身業。
動身之業。
能動身故。
成業論中廣釋諸部業體。
不能煩引。
論。
若言是形至不可得故。
述曰。
下第二别破諸部。
于中有二。
初破薩婆多實有形。
故言非實有。
可分析故。
如瓶等物。
前已破表色處無故。
今更破無表。
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