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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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可道之常道也。
稍與彼同。
虛空亦然。
别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
其我亦然。
别有一我能生萬法。
前破實有。
今破能生。
故前後别。
宿作因等非一故論言等。
論。
常住實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
以上諸法皆是一物。
是實常住法。
具諸功能生一切法。
與大自在義相似故。
合例為破。
然以不如數.勝論等。
别有熾盛多部類故。
不标其名各各别破。
然勘瑜伽第六.七卷.顯揚十一.十二.十六.大論中.及廣百論。
方知此等外道名計。
自下第五二聲論師合一處破。
初叙二計。
後正非之。
論。
有餘偏執至表诠諸法。
述曰。
明論聲常。
是婆羅門等計。
明論者先雲韋陀論。
今雲吠陀論。
吠陀者明也。
明諸實事故。
彼計此論聲為能诠定量表诠諸法。
諸法揩量。
故是常住。
所說是非。
皆決定故。
餘非揩量。
故不是常。
設有少言稱可于法。
多不實故亦名非常。
梵王誦者。
而本性有。
然聲性非能诠。
下破之中彼無同喻為不定過。
論。
有執一切至方有诠表。
述曰。
待緣顯者。
聲顯也 待緣發者。
聲生也 發是生義。
聲皆是常。
然有時聞及不聞者。
待緣诠故。
方乃顯發。
此有二類。
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為。
于一一物上有一常聲。
由尋.伺等所發音顯。
此音響是無常。
二計一切物上。
共一常聲。
由尋.伺等所發音。
顯音亦無常。
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
唯此常者是能诠聲。
其音但是顯聲之緣。
非能诠體。
此通破聲顯.聲生計内計外全分一分。
如因明疏叙。
今不繁述。
今破計一切。
少分亦自破。
或少分一切攝諸計盡。
論。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
總非他失。
他還返征。
論。
且明論聲至如所餘聲。
述曰。
破初婆羅門等計。
量雲。
汝明論聲應非常住。
許能诠故。
如所餘聲 餘聲即是非明論外餘一切聲。
以彼聲性非是能诠故無不定。
論。
餘聲亦應至待衆緣故。
述曰。
破第二師也。
此言餘者有二義。
一計餘。
是前明論者計之餘也。
二聲餘。
前計少分。
今計全故。
又前破明論聲計。
今破彼聲外之常聲。
故雲餘聲亦應非常聲體。
待衆緣故。
如瓶盆等 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别。
聲性即是所發音響聲之體。
故今總言非常聲體。
若破所發音聲。
言非常聲。
若破聲性言非常聲體。
聲及聲性合名聲體。
若但言非常聲。
他以聲性例所發音為不定過。
若言非聲。
即違自宗。
故但總言非常聲體。
又簡真如。
雖待緣顯。
非常聲體故。
因雲。
待衆緣者。
若言待緣顯。
即聲顯成自生俱不成。
若言待緣生。
即自生成顯不成。
為對二宗自無有過。
故但總言待衆緣故。
若言待衆緣生顯故。
文繁無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計也。
論。
有外道執至而體實有。
述曰。
于中有二。
初叙計。
後破之。
此初也。
即是順世外道所計。
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
一切有情禀此而有。
更無餘物。
後死滅時還歸四大。
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
此亦兼破。
然此勝論更許有餘物。
順世不然。
執實執常。
執能生粗色此是因也。
又勝論師及此順世。
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
量隻與所依父母本許大。
如第三子微。
如一父母許大。
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
本極微是常。
子等無常。
亦是實有。
色是德句。
極微非色。
今言色者。
以自宗義說彼法體。
然隻地.水.火.風四有極微。
餘無極微。
謂色.聲等。
論。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
初論非雲彼非應理。
彼次返诘所以者何。
論。
所執極微至體應非實。
述曰。
下破有三。
一破能生四大。
二破所生粗色。
三合破二。
初有三量。
一有方非實難。
順世極微及與衛世。
皆無方分。
唯有圓德。
然今設破。
若有方分。
即立量雲。
所執極微體應非實。
有方分故。
如蟻行等。
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有。
故以為喻。
文中非次。
準量應知。
又以佛法義征可有拟宜之方分故。
如蟻行等。
此即破實。
次第二無分不生難。
論。
若無方分至生粗果色。
述曰。
又汝根本執無方分者。
量雲。
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粗果色。
無方分故。
如心.心所。
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粗果色。
故以為喻。
此即有分。
及無分難。
次第三能生非常難。
論。
既能生果至極微常住。
述曰。
汝之極微應非常住。
許能生果故。
如所生果 果即子微等。
上來初有方分難父母實有。
次無方分難能生粗色。
後能生果難父母常。
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竟 下破所生果。
于中有二。
無常極成。
故不須破。
次下第一難所生之果。
不粗于因量。
至下文言既多分成應非實有。
第二方是難果實有。
初中有四。
一合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
第二量德合下。
唯破衛世粗德合救。
第三合破順世.衛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
第四合破順世.衛世果多分合故成粗救。
論。
又所生果至不名粗色。
述曰。
此中量雲。
所生之果色應不名粗。
與本極微等故。
猶如本極微。
又應返難極微應是粗。
量雲。
所執極微應不名細。
與粗量等故。
如粗果色 又彼執。
地等所生粗果。
眼根等色根所取。
父母極微非色根取。
以極微細。
非色根取故。
論。
則此果色至便違自執。
述曰。
自下破粗果色應非色根取。
量雲。
所執實粗果色應非色根所得。
與極微量等故。
猶如極微。
若不言實色根所得。
即違自執。
自執許色根得諸粗色果故。
論。
若謂果色至色根能取。
述曰。
此下第二唯勝論師計。
彼轉計言。
所生果色與量德合。
即德句中量德有五。
即微量大量也。
有量德合。
故雖與極微量等非粗。
似粗色根能取。
然本極微非粗德合故。
論。
所執果色至無粗德合。
述曰。
今為量雲。
此所生果色。
應無粗德合。
與本極微體量等故。
如本極微。
更返難之。
論。
或應極微至處無别故。
述曰。
此中量雲。
或應本極微有粗量德合。
與粗果色處無别故。
如粗色果 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相涉入。
名處無别。
文無别因。
意說相入。
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
子微今以量無别為因。
顯父母亦得。
父母以處無别為因。
顯子微亦得。
互影顯也。
論。
若謂果色至可名粗者。
述曰。
此下第三子段。
合破勝論.順世二師。
謂彼救言。
前言果色等于因量。
誰謂所生一色之果。
唯與一個極微量等。
今雲等者。
等如二個父母極微。
遍在二因之中。
因既有二。
果等于彼。
故可名粗。
論。
則此果色至處各别故。
述曰。
此正述難。
極微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
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處各别故。
如父母極微 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
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
但可總相相即言如因量。
又文中少。
此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
即在此者非彼。
在彼者非此。
雲如所在因處各别故。
量雲。
所生色果。
體應非一。
在此東者非西。
處各别故。
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論。
既爾此果至色根所取。
述曰。
既子微為二。
如父母極微還不成粗。
由此粗色如父母極微。
亦非色根所取。
此中二量如次前說。
論。
若果多分至何用果為。
述曰。
下子段第四合破救義。
若彼遭難複設救言果色一一細分之時即非是粗。
多果色合故成粗者。
今難之雲。
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
足得成粗。
及足成與色根為境。
更用子果粗色何為。
彼執父母極微衆多雖合。
仍不成粗。
果色不然。
合即粗故。
今立量雲。
多父母極微合應不成細。
量等粗果故。
如粗果色 果色多合應不成粗。
量等極微故。
如父母極微 彼說父母極微設和合時。
亦非根之境。
粗色相合即成根之境。
今令父母極微合成根之境故。
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雲。
多極微合亦應成粗。
許多合故。
如粗果色 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粗故也 多極微合應成根境。
許多合故。
如粗果色。
論。
既多分成至前後相違。
述曰。
此下第二破所生果體是實有。
果既多分成粗應非實有。
多分成故。
如軍林等 又汝所執前後相違。
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粗。
仍量等彼一因之微。
既被難已雲量德合。
又複轉言量等二因微。
乃至今言。
多分所成粗元非一物。
又多分成複稱實有。
故是前後相違轉執。
論。
又果與因至如二極微。
述曰。
自下大文第三。
合破父母及子。
又粗果色與因極微俱有質礙。
亦應不得同一處住。
如二極微。
二極微有礙。
即不得同處。
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礙遂得同處。
同處者即相涉入義。
謂所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
故為此破。
上來意爾。
此中比量雖非次第。
如文具有。
量雲。
粗果。
與因父母極微。
應不同處。
許有礙故。
如二極微。
論。
若謂果因至藥入镕銅。
述曰。
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
如一沙受水。
鍮石之藥入于镕銅。
沙得水而不增。
銅得藥而不長。
即水入沙腹中。
藥入銅裡。
因極微得果色因不增大。
如沙受水等。
故無違者。
牒彼計也。
論。
誰許沙銅至非一非常。
述曰。
今破之雲。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
此即不許沙體受水。
但入二沙中間空處。
不入一沙體之中也。
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
不入一極微之體中。
謂藥入銅亦複如是。
即是造金鍮石是也。
謂藥于銅中安。
變成金時。
藥但入銅之空隙處。
非入極微之中。
是此宗義。
此顯不入義 下就宗難。
若果色入因極微中。
應如沙受水而離。
謂水入沙中。
二沙即相離遠。
不是水微入沙之中。
一量雲。
汝宗水入沙。
應離非一。
許水入中故。
如二沙中間 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應離非一。
許入中故。
如水入沙 三又二微相觸。
如粗物相擊體不相受遂即離散。
汝何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
因極微體應離散。
為果微所觸故。
如粗物相擊。
又藥入镕銅。
入其間隙。
二極微不相入。
雖居間隙。
藥令銅極微變為金者。
量雲。
果色設許入因極微之間。
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
許入極微腹中故。
如藥變銅也 故論言應離變者是也。
水入沙而離。
或相擊而離。
藥入銅而變也。
沙離故非一。
藥變故非常。
汝極微亦應爾。
非一非常。
如銅.沙等。
論。
又粗果色至彼應如此。
述曰。
此中二十論言。
一應無次行。
俱時至未至。
及多有間事。
并難見細物。
破衛世計。
今亦同之。
果色是一。
如得此一處一分時。
一切處一切分亦應得。
以彼此一故。
彼應如此。
論雖為比量但舉一邊。
亦應言此應如彼。
大乘以理。
無實一物。
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
是假立故。
無不定失。
今破實一也。
論。
不許違理至虛妄計度。
述曰。
不許違理者。
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
即違彼此是一體之比量理也。
若許便違世間之事。
進随自宗得。
違事不成。
退随他不得。
違理不成。
此即近結。
若遠結者。
進從于他。
便違自教。
退随自教。
有違理失。
故是所執進退不成。
但是妄情所計度也。
結歸唯識。
論。
然諸外道至不過四種。
述曰。
就破外道中。
上來别破十三外道法訖。
已下第二總攝為四種。
于中有二。
初總後别。
此總舉訖。
論。
一執有法至如數論等。
述曰。
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為十八部。
故今言數論等。
或他外道等非一。
彼說。
勝論所執大有同異。
我自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别有此二性。
二性即法體。
法體與此一故 有等性者。
等同異性也。
不言同異言等性者。
顯有等是彼性故。
又等同異顯類别故。
以是法性。
故别破之。
論。
彼執非理至體無差别。
述曰。
此非之也。
第一違比量。
勿一切法即有性故。
皆如有性是一無差。
汝既執有體法即是有性。
但是有體法有義不殊。
皆是有故。
故有體法應無差别。
今立量雲。
汝唯量等。
應無差别。
即有性故。
如諸法非無 諸法非無。
即是有性。
有性皆無别。
其有性既無差。
法亦應爾。
故以為喻。
論。
便違三德至諸法差别。
述曰。
此違自教及違世間。
汝宗二十三谛。
自望雖無别。
以體即自性故。
而許三德及我四法有别。
故論中言三德及我。
又汝三德及我四法。
皆應無差。
即有性故。
如二十三谛。
二十三谛體無别故。
若言一切悉皆無差。
豈不自違宗意 又我等者。
等二十三谛差别體相。
又違世間現見可知。
此破大有即有三違。
一比量。
二自宗。
三世間。
次難同異性。
論。
又若色等至青黃等異。
述曰。
但言色性。
即一切色無有差别。
一切色法皆有變礙為色性故。
諸人共許。
今立量雲。
此青.黃等色應無差别。
即色性故。
如色性 色性一切色是一。
諸色皆色性。
故以為喻 問破一切法即大有同異。
今佛法豈離法外别有大有等耶 答曰。
我但破汝之非。
非我即為定也。
論。
二執有法至如勝論等。
述曰。
勝論自部亦有十八。
故複言等。
計前已叙。
論。
彼執非理至體不可得。
述曰。
此總破也。
汝大有外一切法體應不可得。
非有性故。
如已滅無。
即舉五無之中一也。
論。
便違實等至現見有物。
述曰。
若體不可得。
便違自執實等是有。
違自宗也。
亦違世間現見有物。
三失如前。
此破大有。
次難同異。
論。
又若色等至非眼等境。
述曰。
難色若非色性。
應如聲非眼境。
量雲。
汝色應非眼境。
非色性故。
如彼聲等。
此中色等言。
即等取自所依三大。
及餘眼境者。
恐有不定過故。
又更互作法。
等一切法。
故後言等 問若難色非眼境。
豈不違宗.世間.現量等過 答彼所執色通常無常。
是無礙德句收者。
佛法不許。
有法既言汝所執色。
以别其宗。
故無違教.現量等過。
論。
三執有法至如無慚等。
述曰。
即是尼揵子。
今正翻雲離系。
亦雲無慚。
即無羞也。
離三界系縛也。
以其露形佛法毀之曰無慚。
即無慚羞也。
言等者。
種類非一故。
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
體皆同故。
法如别相。
相狀異故。
如共故非一。
即别法體故非異。
不是别計有大有等。
而說亦言。
同異性亦爾。
一切色同一同異故。
此表成俱。
其第四師遮即違此說。
義亦同故。
論。
彼執非理至一異過故。
述曰。
一同初過。
異同第二過故。
論。
二相相違至俱不成故。
述曰。
一異既相違。
如苦樂體異。
一異體應别。
二相違故。
如苦樂等 一異體同俱不成者。
一異不應同體。
相相違故。
如苦樂等 一即非一。
體即異故。
如異 異即非異。
體即一故。
如一 言俱不成。
一異二法俱不成故也。
論。
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述曰。
汝一切法應皆同體。
許相違法得同體故。
如一異相違。
一異相違許同體故。
一切法成一體也。
論。
或應一異至理定不然。
述曰。
一故一切法同體。
異故諸法體不同。
如杌似人牛說為人牛。
是假非實。
而義說故。
此中量雲。
汝一異應假非實。
二相違法一處說故。
如似人牛。
論。
四執有法至如邪命等。
述曰。
如邪命等者。
即是阿時縛迦外道。
應雲正命。
佛法毀之。
故雲邪命。
邪活命也。
此執非一故亦言等。
論。
彼執非理至同異一故。
述曰。
謂若言非一。
同前異過。
若言非異同前一過也。
彼若複言不須别言若非一同前異破。
别言若非異。
同前一破。
應一時言非一非異。
論。
非一異言為遮為表。
述曰。
此問定也。
論。
若唯是表應不雙非。
述曰。
雙非非表。
故如雲石女無兒無女。
雙無之言無所表故。
論。
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述曰。
量雲。
汝應無所執。
但遮他故。
如言石女無兒女等。
汝所執法即是所表。
雲何言遮都無所表。
無所表故應無所執。
以無執故何所競耶。
論。
亦遮亦表應互相違。
述曰。
若遮時無表故。
若表時無遮故。
此二相違如何言一。
汝之表.遮應非體一。
相相違故。
如水火等。
又此言表即同第一。
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論。
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述曰。
何所名目。
但是戲論。
俱無所成。
論。
又非一異至決定實有。
述曰。
即違世間有一異物。
謂青是一。
與黃為異故。
以雙非故。
即無有法。
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
一異相違非實有故。
如何非一異。
豈色與色非一。
與聲等非異。
論。
是故彼言至勿謬許之。
述曰。
總結非也。
此唯矯詐複苟避過。
諸有智者勿謬許之謂為中理。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
稍與彼同。
虛空亦然。
别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
其我亦然。
别有一我能生萬法。
前破實有。
今破能生。
故前後别。
宿作因等非一故論言等。
論。
常住實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
以上諸法皆是一物。
是實常住法。
具諸功能生一切法。
與大自在義相似故。
合例為破。
然以不如數.勝論等。
别有熾盛多部類故。
不标其名各各别破。
然勘瑜伽第六.七卷.顯揚十一.十二.十六.大論中.及廣百論。
方知此等外道名計。
自下第五二聲論師合一處破。
初叙二計。
後正非之。
論。
有餘偏執至表诠諸法。
述曰。
明論聲常。
是婆羅門等計。
明論者先雲韋陀論。
今雲吠陀論。
吠陀者明也。
明諸實事故。
彼計此論聲為能诠定量表诠諸法。
諸法揩量。
故是常住。
所說是非。
皆決定故。
餘非揩量。
故不是常。
設有少言稱可于法。
多不實故亦名非常。
梵王誦者。
而本性有。
然聲性非能诠。
下破之中彼無同喻為不定過。
論。
有執一切至方有诠表。
述曰。
待緣顯者。
聲顯也 待緣發者。
聲生也 發是生義。
聲皆是常。
然有時聞及不聞者。
待緣诠故。
方乃顯發。
此有二類。
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為。
于一一物上有一常聲。
由尋.伺等所發音顯。
此音響是無常。
二計一切物上。
共一常聲。
由尋.伺等所發音。
顯音亦無常。
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
唯此常者是能诠聲。
其音但是顯聲之緣。
非能诠體。
此通破聲顯.聲生計内計外全分一分。
如因明疏叙。
今不繁述。
今破計一切。
少分亦自破。
或少分一切攝諸計盡。
論。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
總非他失。
他還返征。
論。
且明論聲至如所餘聲。
述曰。
破初婆羅門等計。
量雲。
汝明論聲應非常住。
許能诠故。
如所餘聲 餘聲即是非明論外餘一切聲。
以彼聲性非是能诠故無不定。
論。
餘聲亦應至待衆緣故。
述曰。
破第二師也。
此言餘者有二義。
一計餘。
是前明論者計之餘也。
二聲餘。
前計少分。
今計全故。
又前破明論聲計。
今破彼聲外之常聲。
故雲餘聲亦應非常聲體。
待衆緣故。
如瓶盆等 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别。
聲性即是所發音響聲之體。
故今總言非常聲體。
若破所發音聲。
言非常聲。
若破聲性言非常聲體。
聲及聲性合名聲體。
若但言非常聲。
他以聲性例所發音為不定過。
若言非聲。
即違自宗。
故但總言非常聲體。
又簡真如。
雖待緣顯。
非常聲體故。
因雲。
待衆緣者。
若言待緣顯。
即聲顯成自生俱不成。
若言待緣生。
即自生成顯不成。
為對二宗自無有過。
故但總言待衆緣故。
若言待衆緣生顯故。
文繁無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計也。
論。
有外道執至而體實有。
述曰。
于中有二。
初叙計。
後破之。
此初也。
即是順世外道所計。
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
一切有情禀此而有。
更無餘物。
後死滅時還歸四大。
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
此亦兼破。
然此勝論更許有餘物。
順世不然。
執實執常。
執能生粗色此是因也。
又勝論師及此順世。
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
量隻與所依父母本許大。
如第三子微。
如一父母許大。
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
本極微是常。
子等無常。
亦是實有。
色是德句。
極微非色。
今言色者。
以自宗義說彼法體。
然隻地.水.火.風四有極微。
餘無極微。
謂色.聲等。
論。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
初論非雲彼非應理。
彼次返诘所以者何。
論。
所執極微至體應非實。
述曰。
下破有三。
一破能生四大。
二破所生粗色。
三合破二。
初有三量。
一有方非實難。
順世極微及與衛世。
皆無方分。
唯有圓德。
然今設破。
若有方分。
即立量雲。
所執極微體應非實。
有方分故。
如蟻行等。
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有。
故以為喻。
文中非次。
準量應知。
又以佛法義征可有拟宜之方分故。
如蟻行等。
此即破實。
次第二無分不生難。
論。
若無方分至生粗果色。
述曰。
又汝根本執無方分者。
量雲。
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粗果色。
無方分故。
如心.心所。
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粗果色。
故以為喻。
此即有分。
及無分難。
次第三能生非常難。
論。
既能生果至極微常住。
述曰。
汝之極微應非常住。
許能生果故。
如所生果 果即子微等。
上來初有方分難父母實有。
次無方分難能生粗色。
後能生果難父母常。
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竟 下破所生果。
于中有二。
無常極成。
故不須破。
次下第一難所生之果。
不粗于因量。
至下文言既多分成應非實有。
第二方是難果實有。
初中有四。
一合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
第二量德合下。
唯破衛世粗德合救。
第三合破順世.衛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
第四合破順世.衛世果多分合故成粗救。
論。
又所生果至不名粗色。
述曰。
此中量雲。
所生之果色應不名粗。
與本極微等故。
猶如本極微。
又應返難極微應是粗。
量雲。
所執極微應不名細。
與粗量等故。
如粗果色 又彼執。
地等所生粗果。
眼根等色根所取。
父母極微非色根取。
以極微細。
非色根取故。
論。
則此果色至便違自執。
述曰。
自下破粗果色應非色根取。
量雲。
所執實粗果色應非色根所得。
與極微量等故。
猶如極微。
若不言實色根所得。
即違自執。
自執許色根得諸粗色果故。
論。
若謂果色至色根能取。
述曰。
此下第二唯勝論師計。
彼轉計言。
所生果色與量德合。
即德句中量德有五。
即微量大量也。
有量德合。
故雖與極微量等非粗。
似粗色根能取。
然本極微非粗德合故。
論。
所執果色至無粗德合。
述曰。
今為量雲。
此所生果色。
應無粗德合。
與本極微體量等故。
如本極微。
更返難之。
論。
或應極微至處無别故。
述曰。
此中量雲。
或應本極微有粗量德合。
與粗果色處無别故。
如粗色果 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相涉入。
名處無别。
文無别因。
意說相入。
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
子微今以量無别為因。
顯父母亦得。
父母以處無别為因。
顯子微亦得。
互影顯也。
論。
若謂果色至可名粗者。
述曰。
此下第三子段。
合破勝論.順世二師。
謂彼救言。
前言果色等于因量。
誰謂所生一色之果。
唯與一個極微量等。
今雲等者。
等如二個父母極微。
遍在二因之中。
因既有二。
果等于彼。
故可名粗。
論。
則此果色至處各别故。
述曰。
此正述難。
極微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
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處各别故。
如父母極微 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
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
但可總相相即言如因量。
又文中少。
此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
即在此者非彼。
在彼者非此。
雲如所在因處各别故。
量雲。
所生色果。
體應非一。
在此東者非西。
處各别故。
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論。
既爾此果至色根所取。
述曰。
既子微為二。
如父母極微還不成粗。
由此粗色如父母極微。
亦非色根所取。
此中二量如次前說。
論。
若果多分至何用果為。
述曰。
下子段第四合破救義。
若彼遭難複設救言果色一一細分之時即非是粗。
多果色合故成粗者。
今難之雲。
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
足得成粗。
及足成與色根為境。
更用子果粗色何為。
彼執父母極微衆多雖合。
仍不成粗。
果色不然。
合即粗故。
今立量雲。
多父母極微合應不成細。
量等粗果故。
如粗果色 果色多合應不成粗。
量等極微故。
如父母極微 彼說父母極微設和合時。
亦非根之境。
粗色相合即成根之境。
今令父母極微合成根之境故。
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雲。
多極微合亦應成粗。
許多合故。
如粗果色 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粗故也 多極微合應成根境。
許多合故。
如粗果色。
論。
既多分成至前後相違。
述曰。
此下第二破所生果體是實有。
果既多分成粗應非實有。
多分成故。
如軍林等 又汝所執前後相違。
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粗。
仍量等彼一因之微。
既被難已雲量德合。
又複轉言量等二因微。
乃至今言。
多分所成粗元非一物。
又多分成複稱實有。
故是前後相違轉執。
論。
又果與因至如二極微。
述曰。
自下大文第三。
合破父母及子。
又粗果色與因極微俱有質礙。
亦應不得同一處住。
如二極微。
二極微有礙。
即不得同處。
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礙遂得同處。
同處者即相涉入義。
謂所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
故為此破。
上來意爾。
此中比量雖非次第。
如文具有。
量雲。
粗果。
與因父母極微。
應不同處。
許有礙故。
如二極微。
論。
若謂果因至藥入镕銅。
述曰。
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
如一沙受水。
鍮石之藥入于镕銅。
沙得水而不增。
銅得藥而不長。
即水入沙腹中。
藥入銅裡。
因極微得果色因不增大。
如沙受水等。
故無違者。
牒彼計也。
論。
誰許沙銅至非一非常。
述曰。
今破之雲。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
此即不許沙體受水。
但入二沙中間空處。
不入一沙體之中也。
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
不入一極微之體中。
謂藥入銅亦複如是。
即是造金鍮石是也。
謂藥于銅中安。
變成金時。
藥但入銅之空隙處。
非入極微之中。
是此宗義。
此顯不入義 下就宗難。
若果色入因極微中。
應如沙受水而離。
謂水入沙中。
二沙即相離遠。
不是水微入沙之中。
一量雲。
汝宗水入沙。
應離非一。
許水入中故。
如二沙中間 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應離非一。
許入中故。
如水入沙 三又二微相觸。
如粗物相擊體不相受遂即離散。
汝何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
因極微體應離散。
為果微所觸故。
如粗物相擊。
又藥入镕銅。
入其間隙。
二極微不相入。
雖居間隙。
藥令銅極微變為金者。
量雲。
果色設許入因極微之間。
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
許入極微腹中故。
如藥變銅也 故論言應離變者是也。
水入沙而離。
或相擊而離。
藥入銅而變也。
沙離故非一。
藥變故非常。
汝極微亦應爾。
非一非常。
如銅.沙等。
論。
又粗果色至彼應如此。
述曰。
此中二十論言。
一應無次行。
俱時至未至。
及多有間事。
并難見細物。
破衛世計。
今亦同之。
果色是一。
如得此一處一分時。
一切處一切分亦應得。
以彼此一故。
彼應如此。
論雖為比量但舉一邊。
亦應言此應如彼。
大乘以理。
無實一物。
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
是假立故。
無不定失。
今破實一也。
論。
不許違理至虛妄計度。
述曰。
不許違理者。
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
即違彼此是一體之比量理也。
若許便違世間之事。
進随自宗得。
違事不成。
退随他不得。
違理不成。
此即近結。
若遠結者。
進從于他。
便違自教。
退随自教。
有違理失。
故是所執進退不成。
但是妄情所計度也。
結歸唯識。
論。
然諸外道至不過四種。
述曰。
就破外道中。
上來别破十三外道法訖。
已下第二總攝為四種。
于中有二。
初總後别。
此總舉訖。
論。
一執有法至如數論等。
述曰。
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為十八部。
故今言數論等。
或他外道等非一。
彼說。
勝論所執大有同異。
我自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别有此二性。
二性即法體。
法體與此一故 有等性者。
等同異性也。
不言同異言等性者。
顯有等是彼性故。
又等同異顯類别故。
以是法性。
故别破之。
論。
彼執非理至體無差别。
述曰。
此非之也。
第一違比量。
勿一切法即有性故。
皆如有性是一無差。
汝既執有體法即是有性。
但是有體法有義不殊。
皆是有故。
故有體法應無差别。
今立量雲。
汝唯量等。
應無差别。
即有性故。
如諸法非無 諸法非無。
即是有性。
有性皆無别。
其有性既無差。
法亦應爾。
故以為喻。
論。
便違三德至諸法差别。
述曰。
此違自教及違世間。
汝宗二十三谛。
自望雖無别。
以體即自性故。
而許三德及我四法有别。
故論中言三德及我。
又汝三德及我四法。
皆應無差。
即有性故。
如二十三谛。
二十三谛體無别故。
若言一切悉皆無差。
豈不自違宗意 又我等者。
等二十三谛差别體相。
又違世間現見可知。
此破大有即有三違。
一比量。
二自宗。
三世間。
次難同異性。
論。
又若色等至青黃等異。
述曰。
但言色性。
即一切色無有差别。
一切色法皆有變礙為色性故。
諸人共許。
今立量雲。
此青.黃等色應無差别。
即色性故。
如色性 色性一切色是一。
諸色皆色性。
故以為喻 問破一切法即大有同異。
今佛法豈離法外别有大有等耶 答曰。
我但破汝之非。
非我即為定也。
論。
二執有法至如勝論等。
述曰。
勝論自部亦有十八。
故複言等。
計前已叙。
論。
彼執非理至體不可得。
述曰。
此總破也。
汝大有外一切法體應不可得。
非有性故。
如已滅無。
即舉五無之中一也。
論。
便違實等至現見有物。
述曰。
若體不可得。
便違自執實等是有。
違自宗也。
亦違世間現見有物。
三失如前。
此破大有。
次難同異。
論。
又若色等至非眼等境。
述曰。
難色若非色性。
應如聲非眼境。
量雲。
汝色應非眼境。
非色性故。
如彼聲等。
此中色等言。
即等取自所依三大。
及餘眼境者。
恐有不定過故。
又更互作法。
等一切法。
故後言等 問若難色非眼境。
豈不違宗.世間.現量等過 答彼所執色通常無常。
是無礙德句收者。
佛法不許。
有法既言汝所執色。
以别其宗。
故無違教.現量等過。
論。
三執有法至如無慚等。
述曰。
即是尼揵子。
今正翻雲離系。
亦雲無慚。
即無羞也。
離三界系縛也。
以其露形佛法毀之曰無慚。
即無慚羞也。
言等者。
種類非一故。
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
體皆同故。
法如别相。
相狀異故。
如共故非一。
即别法體故非異。
不是别計有大有等。
而說亦言。
同異性亦爾。
一切色同一同異故。
此表成俱。
其第四師遮即違此說。
義亦同故。
論。
彼執非理至一異過故。
述曰。
一同初過。
異同第二過故。
論。
二相相違至俱不成故。
述曰。
一異既相違。
如苦樂體異。
一異體應别。
二相違故。
如苦樂等 一異體同俱不成者。
一異不應同體。
相相違故。
如苦樂等 一即非一。
體即異故。
如異 異即非異。
體即一故。
如一 言俱不成。
一異二法俱不成故也。
論。
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述曰。
汝一切法應皆同體。
許相違法得同體故。
如一異相違。
一異相違許同體故。
一切法成一體也。
論。
或應一異至理定不然。
述曰。
一故一切法同體。
異故諸法體不同。
如杌似人牛說為人牛。
是假非實。
而義說故。
此中量雲。
汝一異應假非實。
二相違法一處說故。
如似人牛。
論。
四執有法至如邪命等。
述曰。
如邪命等者。
即是阿時縛迦外道。
應雲正命。
佛法毀之。
故雲邪命。
邪活命也。
此執非一故亦言等。
論。
彼執非理至同異一故。
述曰。
謂若言非一。
同前異過。
若言非異同前一過也。
彼若複言不須别言若非一同前異破。
别言若非異。
同前一破。
應一時言非一非異。
論。
非一異言為遮為表。
述曰。
此問定也。
論。
若唯是表應不雙非。
述曰。
雙非非表。
故如雲石女無兒無女。
雙無之言無所表故。
論。
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述曰。
量雲。
汝應無所執。
但遮他故。
如言石女無兒女等。
汝所執法即是所表。
雲何言遮都無所表。
無所表故應無所執。
以無執故何所競耶。
論。
亦遮亦表應互相違。
述曰。
若遮時無表故。
若表時無遮故。
此二相違如何言一。
汝之表.遮應非體一。
相相違故。
如水火等。
又此言表即同第一。
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論。
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述曰。
何所名目。
但是戲論。
俱無所成。
論。
又非一異至決定實有。
述曰。
即違世間有一異物。
謂青是一。
與黃為異故。
以雙非故。
即無有法。
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
一異相違非實有故。
如何非一異。
豈色與色非一。
與聲等非異。
論。
是故彼言至勿謬許之。
述曰。
總結非也。
此唯矯詐複苟避過。
諸有智者勿謬許之謂為中理。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