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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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地等四皆身根得。
皆有觸故。
色德但在地.水.火三。
風中無色。
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等。
故眼所見。
論。
地水火三至準此應責。
述曰。
即以地等例于青等。
眼見為因返覆為量。
然不可言地非地攝。
違自宗故。
應言汝所執地非有質礙實地所攝。
非如所執實有自性實句所攝。
故不違宗。
彼眼亦見十一種德除觸取色。
為量可知。
論。
故知無實至實地水火。
述曰。
此總結非彼地.水等與堅等異。
大乘之地即堅等故。
會申正義。
然不可言色即是地。
今隻可以彼此相例非實非德地等非見。
又言地等非别堅等地等非見。
不可說色離地等無。
文言雖總意顯别也。
又應言地等。
非眼所見。
實句攝故。
猶如風等。
此中文略。
亦非地等。
是此意也。
彼不說地等耳等三根所取。
故于此中但破見.觸。
此下第三重破實等。
論。
又彼所執至應是無常。
述曰。
實句義中有礙常者。
即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
彼為礙故。
此等五法應是無常。
皆有礙故。
如粗地等。
粗地等法彼自計執為無常故。
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論。
諸句義中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
下破諸句無質礙法色根所取者。
即德句中色.味.香.觸.聲五。
及數等十種。
業.及大有.俱分三。
色等性故。
皆色根取。
此無礙法。
應皆有礙。
許色根取故。
如地等四 此中許言。
明大有等我宗不許體性是有。
及色根取。
彼論說。
根有五。
鼻根即地。
舌根即水。
眼根即火。
皮根即風。
耳根即空 此于諸句何法攝耶 由此正解。
即實句空取聲之時。
于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
且十一德對其自根一一簡略皆有一量。
若二二合。
若三三合。
乃至總對諸根說量。
其義其多。
此中文總無簡略故。
論。
又彼所執至如石女兒。
述曰。
此十句中除實句外餘八句。
義皆是非實。
然此唯取有體句者。
意明唯識。
翻返為量。
且欲除實破餘八句 量雲。
非實及覺樂等餘德等八有體句。
應非離識有别自性。
汝許除心等非實句攝故。
如石女兒 石女兒無法。
彼此不許識外有性。
除心等言。
簡覺等者。
恐犯一分相符過故。
文略不簡也 然佛法真如即識性故。
亦非離識。
無不定過。
虛空.擇滅等理。
非心外然假為喻。
就他宗比量。
又此中宗應雲汝執。
為簡所别不極成過。
又因雖有他随一過。
謂實中火等非異德中觸。
而就他宗為論。
故無此過。
故因簡略。
應雲汝許非實攝故。
明自不許也。
即是非實為因。
破餘八句。
一一别除為八比量。
次以非有為因破餘八句。
論。
非有實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
不以非德等為因。
以非有為因 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離于識。
又有等是實等自性。
故便舉之也。
量雲。
非有性及覺樂等外餘實等句。
應非離識有别自性。
許非有性之所攝故。
如空花等。
文略不簡覺.樂等也。
此中簡略如前應知。
此但除一有八比量。
若二二除。
若三三除。
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
前實等等多體法。
今有等等一體法。
又應别破九句。
然多體法中以實為首。
一體法中以有為初。
例示餘也。
次下第四别破有等性。
論。
彼所執有至如實德等。
述曰。
于中有三。
一破大有。
二難同異。
三破和合 初中有四。
此即初也。
彼計實等有法之外。
别計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諸法。
法若無此即體非有。
如龜毛等。
故今破之。
彼宗所執大有性者。
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别自性。
汝宗許是非無法故。
如實.德等。
等取業等。
不言八句有不定過。
或但言離三句亦得。
其異句等非兩共成。
無不定失。
或遮決定相違。
說八句勝。
非無之因唯彼許于有性上有故。
許言簡自随一過。
實等許非無離實等外無别有。
有性許非無。
應實等外無别有。
難令實外無别有性。
又逐令離實等外即非有性。
論。
若離實等至如畢竟等。
述曰。
此中總因。
若異二異三異四五乃至異八皆得。
若異八一一有八比量。
其二三等随自計取。
量雲。
若離實等八句之外。
應非有性。
汝許異實等故。
如畢竟無等。
等未生無等。
彼宗除實以外。
德等八句。
及龜毛等。
皆名異實。
且以畢竟無為喻也。
又今以八句義為有法。
唯但以無為同法喻。
更複難令有性之上更應立有性。
論。
如有非無至有别有性。
述曰。
如有性非是無法有性無别有性有。
實等亦非無如何别有有。
立量雲。
汝有性。
應别有有性。
許非無故。
如實.德等 此中因有不定。
同異亦許體非無。
不許有有故。
彼非極成故無不定 又總取所難之中。
此中簡過如前應知。
已下所有比量簡過皆準可知。
更不繁指。
次更逐令無法之上别有無性。
論。
若離有法至有别無性。
述曰。
無性體非有。
無上不立無。
有法體非無。
何須别立有。
彼若言有法雖非無。
不自有故須有有。
亦應無法不自無。
無法之外别立無。
此責恒齊何方遣難。
量雲。
汝第十句無法之外應别立性。
因雲。
除大有.同異.和合等六句之外有無二法互相違故。
如實.德業。
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
即有不定過。
為如實.德等。
與無互違故。
無法之外更别立性。
為如大有等。
無法互違故。
無法之外不别立性。
故今簡言除有等六。
論。
彼既不然至唯妄計度。
述曰。
總結非之。
彼無既更不别立性。
然者有性應不爾。
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子段第二難同異性。
彼執同異是諸實.德等體性。
非即實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論。
又彼所執至如德業等。
述曰。
實.德.業之性即是同異性。
離實.德.業理定不然。
勿者莫也。
莫此同異性亦非同異性。
總立量雲。
汝所執實.德.業性。
應非實.德.業性。
異實.德.業故。
如和合等。
此中無有自言相違。
以宗中言汝執簡故。
非我許有實等之性。
而今複言非實等性。
今欲違此故無此過 然今宗中實.德.業三。
其舉喻中複以德.業等而為喻者。
此中應别簡雲。
汝之實性。
應非實性。
異實句故。
如德業。
汝德性。
應非德性。
異德故。
如實業。
業亦應然。
準可知也。
更互為喻。
然此有别而無總量。
二合有三。
三合有一。
為量可知。
此中所言實.德.業者。
即是各别當句為宗。
言實等性者。
即是同異性故别也。
文言如德.業。
但舉實句之喻等取德喻。
謂實.業等取業喻。
謂實.德。
次又令實非實。
德非德。
業非業。
論。
又應實等至如德業實等。
述曰。
便破實等。
非正所明。
量雲。
實應非實。
異實性故。
如德.業。
德.業更互相望為量如實可知。
文言如德.業.實等者。
舉實喻。
謂德業于德喻中但舉于實等取業句。
及等業喻。
謂實.德也。
文中宗等言皆簡略。
但言實等應非實等。
異實等性故。
二三等合準前可解。
論。
地等諸性至準此應知。
述曰。
汝言地性。
應非地性。
異地故。
如火等。
火等一一相望亦爾。
實中九種各各相望有九比量。
德有二十四。
業有五種。
合三十八。
返覆有七十六。
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無量。
第二準量雲。
地應非地。
異地等性故。
如火等。
然豈不有違自宗失。
何乃言地非地等耶。
今者不然。
此則應言汝所計地應非實地言簡别之。
我宗之地。
非實地故。
是假立故。
又非實句之中地故。
彼計火等亦非實句地。
無不定過。
前量應簡别。
文言略故也。
論。
如實性等至無别實性等。
述曰。
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
量雲。
實等之外。
應無同異性。
非唯一故。
如同異性。
如實性等無别實等性。
實等亦應無别實性等。
等德等性遮令同異有同異性。
其實等性應更有實等性。
非一法故。
如實等法 實性者同異性也。
然實等各異。
義相似實等之外别立實等性。
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
應更别立實等性。
相似之言簡不相似。
此即以性同實等例。
若總.若别皆有比量。
此中但有總而無别。
别數如前。
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
無以實同性例。
若破六句義即無違。
若破十句有不定失。
異.有能等非一相似。
無别性故。
今者亦以為所立中。
應令别有性。
例同于實等亦無過也。
又非極成法。
無不定失。
論。
若離實等至有非實等性。
述曰。
自下又以非實例實等難。
謂離實等外别有實等性。
應離非實等外立有非實等性。
且如除實.德.業以外并名非實.非德.非業。
即餘六句.及無法是。
有體法者唯六句是。
今言七句應有非實性。
異實性故。
如德.業。
德.業相望亦爾。
又雖知德等皆名非實。
其性即是非實性攝。
然合八句皆非實性及與無法。
無别有一大非實性總該九法故為量也。
量雲。
除實餘九。
應别有一總性。
實非實中随一攝故。
如實句 此量雖成。
然可直例不令立實性。
何須令立非實性也。
便違自宗。
若不爾者。
即一德上他說亦有非實性。
故犯相符過。
非德等性例亦應然。
故論言等。
論。
彼既不爾至唯假施設。
述曰。
總結非也。
彼非實既不爾。
更無非實性。
實等雲何然。
更有實等性。
故同異性。
唯假施設。
論。
又彼所執至如畢竟無。
述曰。
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義。
我佛法中法不相違假立和合。
然彼所執别有一法。
是實。
是常。
能和合法。
能令實等不離相屬。
相離不相屬。
即不和合故破之。
量雲。
如彼所執和合句義。
定非實有。
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八句諸法攝故。
如畢竟無。
即兔角等。
體是一法舉非有為因。
體是多法舉非實為首。
故因中言非有實等。
又性體别故。
此中宗因皆有所簡如前可知。
有彼本許六句義者。
前之五句現量所得。
十句義中實.德.業.有.俱分現量所得。
其此和合非現量得。
故今破之。
論。
彼許實等至而可實有。
述曰。
彼計實等現量所得。
分明證故。
如前征诘。
尚非實有。
牒前所非。
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
不分明證。
可是實有。
雖複非有遭此難已若複說言。
論。
設執和合至亦非實有。
述曰。
若執和合亦現量得。
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
量雲。
和合性。
非實有。
實等十句随一攝故。
如實.德等。
實德等前已破故。
故得為量。
此破轉計亦現量得。
上來總别破訖。
自下結歸唯識之門而複總破。
論。
然彼實等至如龜毛等。
述曰。
自下第五總破六句。
然彼計無非離識有。
故但破九。
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
次破緣實等智。
非是緣實等現量智。
初比量雲。
彼計實等。
是有法也。
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
是法也。
合名為宗。
汝許是所知故。
如龜毛等 此無異喻。
彼宗計此實.德等句。
是緣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
故今非之。
現量者能緣也。
此中遮非是緣離識外境自體現量智之所得。
非是緣不離識境假有自體現量所得。
義雖是緣不離識境心等所得。
非必現量所得故。
其實等句義。
彼宗說是離識有體。
能緣彼心是名現量。
彼實等句是此現量所得。
謂實等句義。
是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
今者非之。
複言緣者恐濫持業釋。
言其離識實有自體。
即是現量。
若以離識實有自體。
屬其能緣現量者。
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
亦非離識實有自體。
覺等即是心.心所故。
犯違宗過。
為簡此過故說緣言顯依士釋。
緣顯能緣。
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
又若不言緣即無所簡。
其覺.樂等亦入法中。
即有一分相符之失。
彼亦說為不離識現量得故。
由此應合實等句義總為二分。
謂彼覺等心.心所法總為一分。
除此以外法為一分。
其能緣法總為三分。
一唯緣實等非心心所法。
二唯緣覺等心心所法。
三合二為境。
若論說言然彼實等非唯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
為簡德中覺等不離心故。
恐犯違宗及相符故。
說唯字者。
簡别緣實等。
可置唯字通緣二者。
即簡不盡。
以覺.樂等亦從實等。
是離識實有自體。
現量所得。
實等亦從覺等。
是不離識。
實有自體。
現量得故。
今為簡盡但應總言非緣離識等。
其總緣者亦所簡故。
為簡如是種種過失。
故但說緣不言唯等。
此中總為但有一量。
準能緣智各别有九比量。
若二二.三三合義準應知。
論。
又緣實智至如德智等。
述曰。
第二量雲。
緣實之智。
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
假合生故。
如德智等。
彼計緣實智生之時。
假合生者。
謂緣九實.及大有。
及異随所有德。
同異等實性。
發生此智。
然德智等皆假合生。
亦緣多法假合生故。
即非緣實現量智攝。
緣實之智亦假合生。
應非緣實現量之智。
若作此解。
無獨緣德等智可以為喻。
必合緣故。
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
不作此解。
緣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
由是理故今更解。
先假合生者顯藉多法。
藉因托緣智方生故。
謂如意緣實時。
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緣。
方生緣于實句。
其德智亦爾。
有及和合亦爾。
許有别緣有及和合以為境者。
然不要與實.德等境合方能緣之。
以能緣智藉多法起。
名假合生無過失也。
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
後解境可唯一。
藉多緣生。
名假合生。
彼家所計。
緣實之智。
即是緣于離識之外實之現量。
今正非之。
此智非是緣離識之實現量智義也。
論。
廣說乃至至如實智等。
述曰。
此為例破。
如文可知。
此破六句故至和合。
義及九句一一為之。
并前有九。
若二合等準前應思。
前破境實非緣離識現量所得。
今意正破緣離識實等智非現量智。
意明前實是非緣離識境之現量所得。
後實智非是緣離識境之現量智攝。
其眼識等雖緣多色假合而生。
非緣實智。
無不定失。
前說和合非現量得。
今遮現量者意。
故不相違。
準此知。
境六皆現量得 又解境據本計破五非現量所得。
智據末計破六非現量智。
影互顯也。
論。
故勝論者至妄所施設。
述曰。
此即第三總結非也。
意明唯識心所變作故。
是妄情之所施設。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執。
即不平等因計也。
若言莫醯伊濕伐羅。
是大自在天。
若長言摩醯伊濕伐羅。
是事大自在天者。
如言佛陀是覺者。
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
今破事大自在天者執。
彼計此天法身遍常。
身如空量。
無别居處。
其變化身别有住處。
論。
有執有一至能生諸法。
述曰。
此中有二。
初叙。
後非。
大自在天。
一體實有。
二遍一切。
三是常住。
四能生一切法。
如此類計西方極多。
初叙計也。
論。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
論主總非。
他返征已。
論。
若法能生至非真實故。
述曰。
自下别破有二。
初破本宗。
後難救義。
初有五量。
第一立量破其常住。
從下向上為因為宗。
或以義取。
如理應思。
量雲。
大自在天。
決定非常。
是能生故。
如地.水等。
餘能生他者必從他生故。
此中所說能生他因。
得下貫通遍.實二宗。
然下即以所破訖法。
而為因故。
相乘為論。
不然即有随一不成。
以彼不許大自在天非常等故。
大自在天決定非遍。
以非常故。
如瓶等物。
又非真實。
以不遍故。
如盆等物。
今此既以非真實為法。
即簡心.心所等法。
是虛幻有。
非真有故。
真如等不爾故許遍也。
論。
體既常遍至頓生一切法。
述曰。
更重破也。
體既遍而且是常。
遍故何不于一切處。
常故何不于一切時能生諸法。
如彼現生處及時等。
遍故。
常故。
即二因也。
此中二量前三為五。
論。
待欲及緣至違一因論。
述曰。
此違自宗。
汝複若謂體雖遍常。
以待樂欲并及緣故。
諸法不一切處。
及一切時生者。
今汝宗言唯大自在一法為因。
複言更待諸衆生欲及諸法緣。
即多法為因。
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論。
或欲及緣至因常有故。
述曰。
大自在因一切時有。
以是常故。
何不衆生欲。
及緣一切時頓生。
量雲。
汝言無欲及緣起時欲.緣應起。
許自在天體恒有故。
如餘起時。
此同瑜伽第六.七說。
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計。
準上應知。
論。
餘執有一至虛空我等。
述曰。
梵即梵王。
此事梵王者計。
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其名。
乃至事我者亦爾。
有外計此是常是一。
能生一切法。
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
能生諸法。
有計方亦爾。
是一是常能生萬法。
此破能生别有一計。
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同也。
本際者即過去之初首。
此時一切有情。
從此本際一法而生。
此際是實是常。
能生諸法。
古人雲。
諸部有計。
時頭衆生。
與此同也 自然者。
别有一法。
是實是常。
号曰自然。
能生萬法。
如此方外道。
亦計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萬法。
虛通之理
皆有觸故。
色德但在地.水.火三。
風中無色。
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等。
故眼所見。
論。
地水火三至準此應責。
述曰。
即以地等例于青等。
眼見為因返覆為量。
然不可言地非地攝。
違自宗故。
應言汝所執地非有質礙實地所攝。
非如所執實有自性實句所攝。
故不違宗。
彼眼亦見十一種德除觸取色。
為量可知。
論。
故知無實至實地水火。
述曰。
此總結非彼地.水等與堅等異。
大乘之地即堅等故。
會申正義。
然不可言色即是地。
今隻可以彼此相例非實非德地等非見。
又言地等非别堅等地等非見。
不可說色離地等無。
文言雖總意顯别也。
又應言地等。
非眼所見。
實句攝故。
猶如風等。
此中文略。
亦非地等。
是此意也。
彼不說地等耳等三根所取。
故于此中但破見.觸。
此下第三重破實等。
論。
又彼所執至應是無常。
述曰。
實句義中有礙常者。
即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
彼為礙故。
此等五法應是無常。
皆有礙故。
如粗地等。
粗地等法彼自計執為無常故。
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論。
諸句義中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
下破諸句無質礙法色根所取者。
即德句中色.味.香.觸.聲五。
及數等十種。
業.及大有.俱分三。
色等性故。
皆色根取。
此無礙法。
應皆有礙。
許色根取故。
如地等四 此中許言。
明大有等我宗不許體性是有。
及色根取。
彼論說。
根有五。
鼻根即地。
舌根即水。
眼根即火。
皮根即風。
耳根即空 此于諸句何法攝耶 由此正解。
即實句空取聲之時。
于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
且十一德對其自根一一簡略皆有一量。
若二二合。
若三三合。
乃至總對諸根說量。
其義其多。
此中文總無簡略故。
論。
又彼所執至如石女兒。
述曰。
此十句中除實句外餘八句。
義皆是非實。
然此唯取有體句者。
意明唯識。
翻返為量。
且欲除實破餘八句 量雲。
非實及覺樂等餘德等八有體句。
應非離識有别自性。
汝許除心等非實句攝故。
如石女兒 石女兒無法。
彼此不許識外有性。
除心等言。
簡覺等者。
恐犯一分相符過故。
文略不簡也 然佛法真如即識性故。
亦非離識。
無不定過。
虛空.擇滅等理。
非心外然假為喻。
就他宗比量。
又此中宗應雲汝執。
為簡所别不極成過。
又因雖有他随一過。
謂實中火等非異德中觸。
而就他宗為論。
故無此過。
故因簡略。
應雲汝許非實攝故。
明自不許也。
即是非實為因。
破餘八句。
一一别除為八比量。
次以非有為因破餘八句。
論。
非有實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
不以非德等為因。
以非有為因 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離于識。
又有等是實等自性。
故便舉之也。
量雲。
非有性及覺樂等外餘實等句。
應非離識有别自性。
許非有性之所攝故。
如空花等。
文略不簡覺.樂等也。
此中簡略如前應知。
此但除一有八比量。
若二二除。
若三三除。
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
前實等等多體法。
今有等等一體法。
又應别破九句。
然多體法中以實為首。
一體法中以有為初。
例示餘也。
次下第四别破有等性。
論。
彼所執有至如實德等。
述曰。
于中有三。
一破大有。
二難同異。
三破和合 初中有四。
此即初也。
彼計實等有法之外。
别計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諸法。
法若無此即體非有。
如龜毛等。
故今破之。
彼宗所執大有性者。
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别自性。
汝宗許是非無法故。
如實.德等。
等取業等。
不言八句有不定過。
或但言離三句亦得。
其異句等非兩共成。
無不定失。
或遮決定相違。
說八句勝。
非無之因唯彼許于有性上有故。
許言簡自随一過。
實等許非無離實等外無别有。
有性許非無。
應實等外無别有。
難令實外無别有性。
又逐令離實等外即非有性。
論。
若離實等至如畢竟等。
述曰。
此中總因。
若異二異三異四五乃至異八皆得。
若異八一一有八比量。
其二三等随自計取。
量雲。
若離實等八句之外。
應非有性。
汝許異實等故。
如畢竟無等。
等未生無等。
彼宗除實以外。
德等八句。
及龜毛等。
皆名異實。
且以畢竟無為喻也。
又今以八句義為有法。
唯但以無為同法喻。
更複難令有性之上更應立有性。
論。
如有非無至有别有性。
述曰。
如有性非是無法有性無别有性有。
實等亦非無如何别有有。
立量雲。
汝有性。
應别有有性。
許非無故。
如實.德等 此中因有不定。
同異亦許體非無。
不許有有故。
彼非極成故無不定 又總取所難之中。
此中簡過如前應知。
已下所有比量簡過皆準可知。
更不繁指。
次更逐令無法之上别有無性。
論。
若離有法至有别無性。
述曰。
無性體非有。
無上不立無。
有法體非無。
何須别立有。
彼若言有法雖非無。
不自有故須有有。
亦應無法不自無。
無法之外别立無。
此責恒齊何方遣難。
量雲。
汝第十句無法之外應别立性。
因雲。
除大有.同異.和合等六句之外有無二法互相違故。
如實.德業。
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
即有不定過。
為如實.德等。
與無互違故。
無法之外更别立性。
為如大有等。
無法互違故。
無法之外不别立性。
故今簡言除有等六。
論。
彼既不然至唯妄計度。
述曰。
總結非之。
彼無既更不别立性。
然者有性應不爾。
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子段第二難同異性。
彼執同異是諸實.德等體性。
非即實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論。
又彼所執至如德業等。
述曰。
實.德.業之性即是同異性。
離實.德.業理定不然。
勿者莫也。
莫此同異性亦非同異性。
總立量雲。
汝所執實.德.業性。
應非實.德.業性。
異實.德.業故。
如和合等。
此中無有自言相違。
以宗中言汝執簡故。
非我許有實等之性。
而今複言非實等性。
今欲違此故無此過 然今宗中實.德.業三。
其舉喻中複以德.業等而為喻者。
此中應别簡雲。
汝之實性。
應非實性。
異實句故。
如德業。
汝德性。
應非德性。
異德故。
如實業。
業亦應然。
準可知也。
更互為喻。
然此有别而無總量。
二合有三。
三合有一。
為量可知。
此中所言實.德.業者。
即是各别當句為宗。
言實等性者。
即是同異性故别也。
文言如德.業。
但舉實句之喻等取德喻。
謂實.業等取業喻。
謂實.德。
次又令實非實。
德非德。
業非業。
論。
又應實等至如德業實等。
述曰。
便破實等。
非正所明。
量雲。
實應非實。
異實性故。
如德.業。
德.業更互相望為量如實可知。
文言如德.業.實等者。
舉實喻。
謂德業于德喻中但舉于實等取業句。
及等業喻。
謂實.德也。
文中宗等言皆簡略。
但言實等應非實等。
異實等性故。
二三等合準前可解。
論。
地等諸性至準此應知。
述曰。
汝言地性。
應非地性。
異地故。
如火等。
火等一一相望亦爾。
實中九種各各相望有九比量。
德有二十四。
業有五種。
合三十八。
返覆有七十六。
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無量。
第二準量雲。
地應非地。
異地等性故。
如火等。
然豈不有違自宗失。
何乃言地非地等耶。
今者不然。
此則應言汝所計地應非實地言簡别之。
我宗之地。
非實地故。
是假立故。
又非實句之中地故。
彼計火等亦非實句地。
無不定過。
前量應簡别。
文言略故也。
論。
如實性等至無别實性等。
述曰。
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
量雲。
實等之外。
應無同異性。
非唯一故。
如同異性。
如實性等無别實等性。
實等亦應無别實性等。
等德等性遮令同異有同異性。
其實等性應更有實等性。
非一法故。
如實等法 實性者同異性也。
然實等各異。
義相似實等之外别立實等性。
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
應更别立實等性。
相似之言簡不相似。
此即以性同實等例。
若總.若别皆有比量。
此中但有總而無别。
别數如前。
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
無以實同性例。
若破六句義即無違。
若破十句有不定失。
異.有能等非一相似。
無别性故。
今者亦以為所立中。
應令别有性。
例同于實等亦無過也。
又非極成法。
無不定失。
論。
若離實等至有非實等性。
述曰。
自下又以非實例實等難。
謂離實等外别有實等性。
應離非實等外立有非實等性。
且如除實.德.業以外并名非實.非德.非業。
即餘六句.及無法是。
有體法者唯六句是。
今言七句應有非實性。
異實性故。
如德.業。
德.業相望亦爾。
又雖知德等皆名非實。
其性即是非實性攝。
然合八句皆非實性及與無法。
無别有一大非實性總該九法故為量也。
量雲。
除實餘九。
應别有一總性。
實非實中随一攝故。
如實句 此量雖成。
然可直例不令立實性。
何須令立非實性也。
便違自宗。
若不爾者。
即一德上他說亦有非實性。
故犯相符過。
非德等性例亦應然。
故論言等。
論。
彼既不爾至唯假施設。
述曰。
總結非也。
彼非實既不爾。
更無非實性。
實等雲何然。
更有實等性。
故同異性。
唯假施設。
論。
又彼所執至如畢竟無。
述曰。
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義。
我佛法中法不相違假立和合。
然彼所執别有一法。
是實。
是常。
能和合法。
能令實等不離相屬。
相離不相屬。
即不和合故破之。
量雲。
如彼所執和合句義。
定非實有。
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八句諸法攝故。
如畢竟無。
即兔角等。
體是一法舉非有為因。
體是多法舉非實為首。
故因中言非有實等。
又性體别故。
此中宗因皆有所簡如前可知。
有彼本許六句義者。
前之五句現量所得。
十句義中實.德.業.有.俱分現量所得。
其此和合非現量得。
故今破之。
論。
彼許實等至而可實有。
述曰。
彼計實等現量所得。
分明證故。
如前征诘。
尚非實有。
牒前所非。
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
不分明證。
可是實有。
雖複非有遭此難已若複說言。
論。
設執和合至亦非實有。
述曰。
若執和合亦現量得。
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
量雲。
和合性。
非實有。
實等十句随一攝故。
如實.德等。
實德等前已破故。
故得為量。
此破轉計亦現量得。
上來總别破訖。
自下結歸唯識之門而複總破。
論。
然彼實等至如龜毛等。
述曰。
自下第五總破六句。
然彼計無非離識有。
故但破九。
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
次破緣實等智。
非是緣實等現量智。
初比量雲。
彼計實等。
是有法也。
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
是法也。
合名為宗。
汝許是所知故。
如龜毛等 此無異喻。
彼宗計此實.德等句。
是緣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
故今非之。
現量者能緣也。
此中遮非是緣離識外境自體現量智之所得。
非是緣不離識境假有自體現量所得。
義雖是緣不離識境心等所得。
非必現量所得故。
其實等句義。
彼宗說是離識有體。
能緣彼心是名現量。
彼實等句是此現量所得。
謂實等句義。
是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
今者非之。
複言緣者恐濫持業釋。
言其離識實有自體。
即是現量。
若以離識實有自體。
屬其能緣現量者。
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
亦非離識實有自體。
覺等即是心.心所故。
犯違宗過。
為簡此過故說緣言顯依士釋。
緣顯能緣。
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
又若不言緣即無所簡。
其覺.樂等亦入法中。
即有一分相符之失。
彼亦說為不離識現量得故。
由此應合實等句義總為二分。
謂彼覺等心.心所法總為一分。
除此以外法為一分。
其能緣法總為三分。
一唯緣實等非心心所法。
二唯緣覺等心心所法。
三合二為境。
若論說言然彼實等非唯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
為簡德中覺等不離心故。
恐犯違宗及相符故。
說唯字者。
簡别緣實等。
可置唯字通緣二者。
即簡不盡。
以覺.樂等亦從實等。
是離識實有自體。
現量所得。
實等亦從覺等。
是不離識。
實有自體。
現量得故。
今為簡盡但應總言非緣離識等。
其總緣者亦所簡故。
為簡如是種種過失。
故但說緣不言唯等。
此中總為但有一量。
準能緣智各别有九比量。
若二二.三三合義準應知。
論。
又緣實智至如德智等。
述曰。
第二量雲。
緣實之智。
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
假合生故。
如德智等。
彼計緣實智生之時。
假合生者。
謂緣九實.及大有。
及異随所有德。
同異等實性。
發生此智。
然德智等皆假合生。
亦緣多法假合生故。
即非緣實現量智攝。
緣實之智亦假合生。
應非緣實現量之智。
若作此解。
無獨緣德等智可以為喻。
必合緣故。
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
不作此解。
緣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
由是理故今更解。
先假合生者顯藉多法。
藉因托緣智方生故。
謂如意緣實時。
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緣。
方生緣于實句。
其德智亦爾。
有及和合亦爾。
許有别緣有及和合以為境者。
然不要與實.德等境合方能緣之。
以能緣智藉多法起。
名假合生無過失也。
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
後解境可唯一。
藉多緣生。
名假合生。
彼家所計。
緣實之智。
即是緣于離識之外實之現量。
今正非之。
此智非是緣離識之實現量智義也。
論。
廣說乃至至如實智等。
述曰。
此為例破。
如文可知。
此破六句故至和合。
義及九句一一為之。
并前有九。
若二合等準前應思。
前破境實非緣離識現量所得。
今意正破緣離識實等智非現量智。
意明前實是非緣離識境之現量所得。
後實智非是緣離識境之現量智攝。
其眼識等雖緣多色假合而生。
非緣實智。
無不定失。
前說和合非現量得。
今遮現量者意。
故不相違。
準此知。
境六皆現量得 又解境據本計破五非現量所得。
智據末計破六非現量智。
影互顯也。
論。
故勝論者至妄所施設。
述曰。
此即第三總結非也。
意明唯識心所變作故。
是妄情之所施設。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執。
即不平等因計也。
若言莫醯伊濕伐羅。
是大自在天。
若長言摩醯伊濕伐羅。
是事大自在天者。
如言佛陀是覺者。
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
今破事大自在天者執。
彼計此天法身遍常。
身如空量。
無别居處。
其變化身别有住處。
論。
有執有一至能生諸法。
述曰。
此中有二。
初叙。
後非。
大自在天。
一體實有。
二遍一切。
三是常住。
四能生一切法。
如此類計西方極多。
初叙計也。
論。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
論主總非。
他返征已。
論。
若法能生至非真實故。
述曰。
自下别破有二。
初破本宗。
後難救義。
初有五量。
第一立量破其常住。
從下向上為因為宗。
或以義取。
如理應思。
量雲。
大自在天。
決定非常。
是能生故。
如地.水等。
餘能生他者必從他生故。
此中所說能生他因。
得下貫通遍.實二宗。
然下即以所破訖法。
而為因故。
相乘為論。
不然即有随一不成。
以彼不許大自在天非常等故。
大自在天決定非遍。
以非常故。
如瓶等物。
又非真實。
以不遍故。
如盆等物。
今此既以非真實為法。
即簡心.心所等法。
是虛幻有。
非真有故。
真如等不爾故許遍也。
論。
體既常遍至頓生一切法。
述曰。
更重破也。
體既遍而且是常。
遍故何不于一切處。
常故何不于一切時能生諸法。
如彼現生處及時等。
遍故。
常故。
即二因也。
此中二量前三為五。
論。
待欲及緣至違一因論。
述曰。
此違自宗。
汝複若謂體雖遍常。
以待樂欲并及緣故。
諸法不一切處。
及一切時生者。
今汝宗言唯大自在一法為因。
複言更待諸衆生欲及諸法緣。
即多法為因。
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論。
或欲及緣至因常有故。
述曰。
大自在因一切時有。
以是常故。
何不衆生欲。
及緣一切時頓生。
量雲。
汝言無欲及緣起時欲.緣應起。
許自在天體恒有故。
如餘起時。
此同瑜伽第六.七說。
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計。
準上應知。
論。
餘執有一至虛空我等。
述曰。
梵即梵王。
此事梵王者計。
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其名。
乃至事我者亦爾。
有外計此是常是一。
能生一切法。
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
能生諸法。
有計方亦爾。
是一是常能生萬法。
此破能生别有一計。
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同也。
本際者即過去之初首。
此時一切有情。
從此本際一法而生。
此際是實是常。
能生諸法。
古人雲。
諸部有計。
時頭衆生。
與此同也 自然者。
别有一法。
是實是常。
号曰自然。
能生萬法。
如此方外道。
亦計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萬法。
虛通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