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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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述曰。
此下第四量雲。
又彼一一。
應有三體。
體即相故。
猶如本相。
一一為量。
或總為量。
自下第五總難大等應無差别。
論。
又大等法至應無差别。
述曰。
量雲。
除大谛外餘慢等法。
應與大無别。
三合成故。
如大。
以大望慢等無别既爾。
以慢望大等無别亦然。
二十三法展轉合有二十三量。
汝若說言皆無别者。
論。
是則因果至皆不得成。
述曰。
總結違宗。
是則大為因。
慢為果。
五唯量.五大.十一根無差别故。
皆不成也。
論。
若爾一根至一切根所得。
述曰。
此顯無别不成所由。
違現量過。
即無差别。
一根應得一切境。
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
無差别故。
以互為喻宗亦複爾。
此有二量。
且以一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
應亦得之。
以體無别故。
如自所對境。
境望于根亦有是責。
然佛性論亦有此難。
論。
世間現見至便為大失。
述曰。
前違現量。
此違世間。
論。
故彼所執至計度為有。
述曰。
總結彼非。
如文可解。
第三文也。
此中數論。
及與勝論。
各有十八部異執競興。
如别抄記。
自下第二破勝論義。
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道出世。
名嗢露迦。
此雲鸺鹠。
晝避色聲匿迹山薮。
夜絕視聽方行乞食。
時人謂似鸺鹠因以名也。
謂即獯猴之異名焉。
舊雲優婁佉訛也。
或名羯拏仆。
羯拏雲米濟。
仆翻為食。
先為夜遊驚他稚婦。
遂收場碾糠秕之中米濟食之。
故以名也。
時人号曰食米濟仙人。
舊雲蹇尼陀訛也 亦雲吠世史迦。
此翻為勝。
造六句論。
諸論罕匹故雲勝也。
或勝人所造故名勝論。
舊雲衛世師。
或雲鞞世師。
皆訛略也。
勝論之師造勝論者名勝論師。
多年修道遂獲五通。
謂證菩提便欣入滅。
但嗟所悟未有傳人。
愍世有情癡無惠目。
乃觀七德授法令傳。
一生中國。
二父母俱是婆羅門姓。
三有般涅槃性。
四身相具足。
五聰明辨捷。
六性.行柔和。
七有大悲心。
經無量時無具七者。
後住多劫。
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
名摩納縛迦。
此雲儒童。
其儒童子名般遮屍棄。
此言五頂。
頂發五旋。
頭有五角。
其人七德雖具。
根熟稍遲。
既染妻孥卒難化導。
經無量歲伺其根熟。
後三千歲因入戲園。
與其妻室競花相忿。
鸺鹠因此乘通化之。
五頂不從。
仙人且返。
又三千歲化又不得。
更三千年兩競尤甚。
相厭既切。
仰念空仙。
仙人應時神力化引。
騰虛迎往所住山中。
徐說所悟六句義法。
一實。
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
此依百論。
及此本破。
唯有六句義法 後其苗裔名為惠月。
立十句義。
于中略以三門分别。
一列總别名。
二出體性。
三諸門辨釋。
列總名者。
一實.二德.三業.四同.五異.六和合.七有能.八無能.九俱分.十無說 列别名者。
實有九種。
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
德有二十四種。
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七别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閏.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
業有五種。
一取.二舍.三屈.四申.五行。
同體是。
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
異體許多。
依九實故。
而數不定。
或總實異。
或别實異。
九實一一有細分故。
和合是一。
有能.無能體許有多。
實.德.業三得果之時。
或共不共故。
俱分亦多。
實.德.業三各别性故。
無說有五。
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更互無.四不會無.五畢竟無 第二出其體性。
九實體者。
若有色.味.香.觸名地。
以德顯地也。
若有色.味.觸.及液.潤名水。
若有色.觸名火。
若有觸名風。
唯有聲名空。
别有空大。
非空無為。
亦非空界色。
若是彼此.俱不俱.遲速。
能诠之因。
及此能緣之因名時。
若是東南等能诠之因。
及能緣因名方。
若是覺.樂.苦等九德。
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我。
若是覺.樂.苦等九德。
不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意 此中以德顯其實體 諸德體者 眼所取一依名色 舌所取一依名味。
鼻所取一依名香 皮所取一依名觸 一實非一實诠緣之因名數。
非一實者。
二以上數 量有五種 一微性。
唯二微果上有。
如薩婆多輕不可稱。
若可稱者但重相形。
非是輕也。
此微性亦爾。
唯最微名微。
下短性亦爾 二大性。
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三短性。
唯二微果上有 四長性。
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五圓性有二種。
一極微。
謂不和合父母真實極微上有。
二極大。
空.時.方.我四實上有。
以此四體遍周圓故 一非一實等差别诠緣因。
名别性 二先不至物今至時名合。
此意但取初合名合。
此别有三。
一随一業生。
以手打鼓。
手有動作所生之合。
業是動作也。
二俱業生。
兩手相合皆動作故。
三三合生。
如芽等生無有動作。
與空等實合時所生之合也 先二至物不至時名離。
此亦有三。
初二翻合如前可解。
三是離生。
先造實果由有他緣來離别之果實便壞與空等離。
所生之離名為離生 依一二等數時方等實。
遠覺所待名為彼性。
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屬于數。
此時彼時故屬于時。
此方彼方故屬方等 此性翻彼應知其相 覺有二種。
一現。
二比。
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
有了相生名為現量 此宗意說。
眼根舒光至于色境方始取之。
如燈照物。
聲.香.味.觸四境來至于根方始取之。
故遠見打鐘久方聞聲。
聲來入耳方可聞也。
根與至境鄰合之時。
有了相生。
此了相者是現量體。
比有二種。
一見同故比。
見不相違法。
而比于宗果。
如見煙時比有火等。
二不見同故比。
見相違法而比宗果。
如見雹時比禾稼損。
見禾稼損比有風雹 适悅名樂 逼惱名苦 希求色等名欲 損害色等名嗔 欲作事時先生策勵。
此名勤勇。
發動勢是也 墜堕之因名為重性 地.水.火三流注之因名為液性 地等攝因名潤 行有二種。
一念因。
二作因。
現比智行所生數習差别名念因。
即智種子。
[矛*(替-曰+貝)]擲等業所生勢用名作因。
行是勢用。
十句多說作因名勢用。
念因名行 法有二種。
一能轉。
謂得可愛身因。
即得生死勝身之因。
二能還。
謂離染緣正智喜因。
即出世間之因。
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愛身。
苦邪智因名為非法 耳所取一依名聲 五業體者。
若于上下虛空等處。
極微等先合後離之因名為取業 舍業翻此 遠處先離近處今合之因名屈 申業翻此 有質礙實先合後離之因名行業 同句體者。
謂實.德.業體性非無。
能诠能緣之因名同。
此體即是舊大有性。
諸法同有故名為同。
俱舍論雲總同句義也 異句體者。
常于實轉。
是遮德等心.心所因。
是表實性心.心所因。
但于實轉。
異實之物。
實由有此異于德等。
故名為異 和合體者。
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
此能诠緣因名和合 有能體者。
實.德.業三或時共一。
或時各别。
造各自果。
因定所須。
因若無此者。
應不能造果 無能體者。
實.德.業三或時共一。
或時各别。
不造餘果。
決定所須。
因若無此者。
一法應能造一切果。
因由有此唯造自果。
不造餘果 俱分體者。
即實.德.業三種體性。
此三之上總俱分性。
地等色等别俱分性。
互于彼不轉。
一切根所取。
當舊所說同異性也。
亦同亦異。
故名俱分 無說體者。
初未生無。
以實.德.業因緣不會而未得生之無為體。
二已滅無。
以實.德.業或因勢盡。
或違緣生雖生。
而壞之無為體。
三更互無。
以實.德等彼此互無為其體性。
四不會無。
以大有性及實.德等。
随于是處不和不合。
如彼處人不于此合無為體性。
五畢竟無。
以無因故。
三時不生無為體性。
此五既無體不可說名無說也。
自下第三諸門辨釋。
于中有五。
一十句相望一多分别。
大同.和合二唯一物。
德.業.及異.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唯多物。
實句一種亦一亦多。
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
地.水.火.風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無常分别。
大同.及異.和合.有能.無能.俱分六句是常。
非所作故。
業唯無常。
說是能作.所作事故。
實.德.無說亦常無常。
九種實中五是常。
四分别。
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
父母極微非所作故。
所作者無常。
子微以去皆無常故。
餘五是常。
二十四德中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十四德是無常。
其香唯地上有。
設是極微上有亦是無常。
如下引文。
故十四德唯無常也。
餘十或常。
或無常。
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
因門中言。
火合為因。
若地所有色.味.香.觸等。
同類為因。
從前同類為因生故。
由此準知。
香唯無常。
唯地有故。
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
數中二性等數。
别性中二别性等。
量中大性.微性.短性.長性唯是無常。
圓性定唯是常。
并餘色.味.觸.一數.一别性.液性.潤.重性.及合。
随所依實若常無常此等亦爾。
總有十法通常無常。
五無說中。
三常一無常。
一亦常亦無常。
初未生無一向無常。
與實.德.業生相違故。
此若生時。
無便滅故。
已滅無.更互無.畢竟無三。
唯是常性。
不違實等故。
不會無有常無常如地等實。
覺樂等德。
不相應故一向是常。
若自許德與自許實雖未相應。
當必相應。
一向無常。
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
三有質礙.無質礙分别。
德.業.和合.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句唯無質礙。
實句九中四無質礙。
謂空.時.方.我。
餘五有礙。
說意是微如二微果許大而亦有礙。
有性及異雖文不說。
亦是無礙。
合九句無礙也 四現量境非現量境分别。
此宗現量德句中覺。
故彼論言。
覺有二種。
一現二比。
其業.有性.并俱分。
皆現量得。
論自說為諸根得故。
無說句義。
非現量得。
論亦自說唯比境故。
和合句義。
唯識說為非現量得。
實句之中地.水.火.風.父母極微。
非現量得。
子微以上是現量得。
下破順世及勝論中雲。
極微聚集足成根.境。
何用果為。
故知耳也。
餘空.方.時.我.意。
亦無文說。
今解非現量得。
德句之中聲唯現境。
其覺.樂.苦.欲.嗔.勤勇。
是我現境。
文不說重今解亦唯現境。
重具德中水火德故。
總有八德唯是現境。
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半。
唯非現境。
此行即是行中念因。
非全取行故是半也。
色.味.香.觸.數.量.别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十三德半。
并通二種。
此中勢用即行作因。
非全取行故是半也。
其異句義。
有能.無能。
雖無文辨并非現得。
異但是差别實因。
非如俱分是實性故。
有能無能因之所須。
亦非現得。
總言業.有.俱分三唯現得。
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五非現得。
餘二通二 五常無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别。
唯識唯難常生果故。
雖有六句一向是常。
三通常無常。
一唯無常。
實中四種地.水.火.風父母極微。
常能生果。
有能是常。
亦能生果。
是作果時定所須故。
餘五句全.空.時.方.我.意五實。
雖常不能生果。
論自誠說。
德句準有能中說有得果所須。
十通常德亦能生果。
随其所應。
業雖生果而體無常。
非此所說。
無說雖亦有常。
不能生果。
非根本故。
此中所辨唯識所須。
其餘諸門實。
由幾德名為有德。
乃至廣說。
幾是所知。
非此所要。
略不繁述。
如十句說。
論。
勝論所執至現量所得。
述曰。
破中有三。
第一叙宗。
第二正破。
第三結非。
此即初也。
今叙有二。
一叙是實有。
二叙現量得。
若叙實有破其六句。
六句皆實。
今言多者顯非一法。
三法以上皆名多故。
若破十句九句實有。
第十是無。
多分實有故實言多。
現量得中若破六句。
準下論文五現量得。
說實等五現量所得。
唯言和合非現量得。
故說多言。
若破十句總句而言。
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非現量得。
餘五現得。
然多實有中。
五現得四非現得。
故言多是現量所得。
即一多言通實現得。
然說六句既是本計。
故百論等不破十句。
此論亦爾。
然兼破十句。
于理亦無違。
論。
彼執非理。
述曰。
自下第二正破他非。
于中有三。
初且總非。
次外返問。
三為别破。
此即初也。
論。
所以者何。
述曰。
外返問也。
論。
諸句義中至如所生果。
述曰。
此别破也。
于中有五。
一總破諸句。
二别破實.德。
三又總破諸句。
四者别破大有等三。
五者總結破諸句義 或分為三。
初總破諸句。
二别破有等。
三結破諸句。
初中有三。
一總破。
二破實.德。
三複合破 若準五段科。
初中有二破。
一破常諸句。
二破無常諸句。
破常中有二。
一難生果。
二難不生。
此即初也。
體是常住能生果者。
父母地.水.火.風。
及德中十種通常者。
并有能句常能生果。
破此量雲。
此等亦應體是無常。
許能生果故。
如所生果 子微已去皆能生果。
體無常故。
又宗如前。
許有生果之作用故。
如所生果。
或總相言。
諸句義中能生果常者應是無常。
有作用故。
如所生果。
論。
若不生果至如兔角等。
述曰。
此難不生果諸常住者。
謂大有.同異.和合.無能.俱分五全是常。
空等五實常者。
皆不能生果。
除無說句。
以為喻故。
又體是無非所破故。
今以唯識難之。
不可以無作用難。
真如虛空為不定過。
無作用故。
量雲。
此等實常不生果者。
應非離識實有自性。
許是常住不生果故。
如兔角等 彼宗畢竟無是常住故。
以為同喻。
因不言常有不定失 或餘句無常者雖不生果。
大乘不許有實體故。
設許有體亦非離識故無不定。
然彼覺等既不離識。
應犯相符。
今言常住即除覺等。
覺等攝在異喻中故。
又不言常除覺等。
以為同品亦得。
文中宗等準理應知。
又兔角等亦非離識。
彼此共成。
真如空等亦不離識。
無不定過。
論。
諸無常者至非實有性。
述曰。
下破諸句體無常者。
于中二破。
一難有質礙者。
二難無質礙者。
此難有質。
實句中五地.水.火.風.意皆有礙。
意全四本父母極微是常。
非此中破。
今破四子微等。
此中二量。
一雲汝此四種無常有礙者。
應可分折。
有方分故。
如軍林等 唯得有質礙為宗。
簡别他句無礙無常者無方分故。
彼許軍林體有方分然可分折多虛疏法成軍林故。
子實等不然。
以體實有堅密一處不可折故。
軍謂四軍。
林謂竹樹等。
二雲此等諸法。
應非實有。
有方分故。
如軍林等。
父母極微有圓量德合故無方分。
其子微等上有方分。
意雖有礙量如子微。
然無方分。
體是常住非此所破。
無不定失 又以可分折故為因難非實有。
為第三量。
已破之宗得成因故 然以理觀唯此非實一句為宗。
方分可折是二别因。
彼宗理許可分折。
故如斧等斷成多分故。
便.應二字文便故來。
非則宗法 或有質礙為因亦得。
論。
若無質礙至有實自性。
述曰。
此難無礙量。
後之九句全是無礙。
實句之中空.時.方.我四是無礙。
今破無常無質礙者。
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業全。
除無說句中一全.一少分。
謂未生無全.不會無少分。
非離識故。
今破彼雲。
汝宗此等無常無礙法。
除覺等外應不離心.心所有實自性。
無質礙故。
如覺.樂等諸心.心所 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覺.樂等攝。
無常無礙。
故得為喻。
然無相符極成之失。
簡覺等故。
彼宗說為非離心等故。
彼說。
意實是有礙攝。
亦非是心。
形如芥子。
我所須具。
非謂心也。
設若是心。
其喻即有能立不成。
無質礙因此不轉故。
同品亦非定是有性。
以非心故。
無過失也。
然此文略。
故無簡别。
論。
又彼所執至如堅濕暖動。
述曰。
自下第二别破實.德。
初總相對以破實.德。
後總結非堅.濕等别。
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
初以德例實。
實非實攝。
地.水.火.風實句所攝。
性是有礙。
堅.濕等法是德句中觸德所攝。
而是無礙。
俱身根所得故。
今翻覆為量破之。
以實地等即德堅等。
量雲。
地.水.火.風。
非有質礙實句所攝。
身根取故。
如堅濕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異。
并在喻中。
若但言非有礙。
不言非是實句所攝。
即有違宗失。
有礙之言簡無礙實句所攝。
彼不說為無礙實故 又對無礙堅.濕等故。
故舉有礙。
下德句等無礙等言亦準此釋。
論。
即彼所執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
此以堅等例于地等。
如文可知。
宗等如次。
此暖言等。
等取動.觸.數.量.别性等十一法。
彼說身根得十一德。
一觸.二數.三量.四别性.五合.六離.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潤.十一勢用。
即行作因。
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述曰。
此下第四量雲。
又彼一一。
應有三體。
體即相故。
猶如本相。
一一為量。
或總為量。
自下第五總難大等應無差别。
論。
又大等法至應無差别。
述曰。
量雲。
除大谛外餘慢等法。
應與大無别。
三合成故。
如大。
以大望慢等無别既爾。
以慢望大等無别亦然。
二十三法展轉合有二十三量。
汝若說言皆無别者。
論。
是則因果至皆不得成。
述曰。
總結違宗。
是則大為因。
慢為果。
五唯量.五大.十一根無差别故。
皆不成也。
論。
若爾一根至一切根所得。
述曰。
此顯無别不成所由。
違現量過。
即無差别。
一根應得一切境。
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
無差别故。
以互為喻宗亦複爾。
此有二量。
且以一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
應亦得之。
以體無别故。
如自所對境。
境望于根亦有是責。
然佛性論亦有此難。
論。
世間現見至便為大失。
述曰。
前違現量。
此違世間。
論。
故彼所執至計度為有。
述曰。
總結彼非。
如文可解。
第三文也。
此中數論。
及與勝論。
各有十八部異執競興。
如别抄記。
自下第二破勝論義。
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道出世。
名嗢露迦。
此雲鸺鹠。
晝避色聲匿迹山薮。
夜絕視聽方行乞食。
時人謂似鸺鹠因以名也。
謂即獯猴之異名焉。
舊雲優婁佉訛也。
或名羯拏仆。
羯拏雲米濟。
仆翻為食。
先為夜遊驚他稚婦。
遂收場碾糠秕之中米濟食之。
故以名也。
時人号曰食米濟仙人。
舊雲蹇尼陀訛也 亦雲吠世史迦。
此翻為勝。
造六句論。
諸論罕匹故雲勝也。
或勝人所造故名勝論。
舊雲衛世師。
或雲鞞世師。
皆訛略也。
勝論之師造勝論者名勝論師。
多年修道遂獲五通。
謂證菩提便欣入滅。
但嗟所悟未有傳人。
愍世有情癡無惠目。
乃觀七德授法令傳。
一生中國。
二父母俱是婆羅門姓。
三有般涅槃性。
四身相具足。
五聰明辨捷。
六性.行柔和。
七有大悲心。
經無量時無具七者。
後住多劫。
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
名摩納縛迦。
此雲儒童。
其儒童子名般遮屍棄。
此言五頂。
頂發五旋。
頭有五角。
其人七德雖具。
根熟稍遲。
既染妻孥卒難化導。
經無量歲伺其根熟。
後三千歲因入戲園。
與其妻室競花相忿。
鸺鹠因此乘通化之。
五頂不從。
仙人且返。
又三千歲化又不得。
更三千年兩競尤甚。
相厭既切。
仰念空仙。
仙人應時神力化引。
騰虛迎往所住山中。
徐說所悟六句義法。
一實。
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
此依百論。
及此本破。
唯有六句義法 後其苗裔名為惠月。
立十句義。
于中略以三門分别。
一列總别名。
二出體性。
三諸門辨釋。
列總名者。
一實.二德.三業.四同.五異.六和合.七有能.八無能.九俱分.十無說 列别名者。
實有九種。
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
德有二十四種。
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七别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閏.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
業有五種。
一取.二舍.三屈.四申.五行。
同體是。
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
異體許多。
依九實故。
而數不定。
或總實異。
或别實異。
九實一一有細分故。
和合是一。
有能.無能體許有多。
實.德.業三得果之時。
或共不共故。
俱分亦多。
實.德.業三各别性故。
無說有五。
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更互無.四不會無.五畢竟無 第二出其體性。
九實體者。
若有色.味.香.觸名地。
以德顯地也。
若有色.味.觸.及液.潤名水。
若有色.觸名火。
若有觸名風。
唯有聲名空。
别有空大。
非空無為。
亦非空界色。
若是彼此.俱不俱.遲速。
能诠之因。
及此能緣之因名時。
若是東南等能诠之因。
及能緣因名方。
若是覺.樂.苦等九德。
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我。
若是覺.樂.苦等九德。
不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意 此中以德顯其實體 諸德體者 眼所取一依名色 舌所取一依名味。
鼻所取一依名香 皮所取一依名觸 一實非一實诠緣之因名數。
非一實者。
二以上數 量有五種 一微性。
唯二微果上有。
如薩婆多輕不可稱。
若可稱者但重相形。
非是輕也。
此微性亦爾。
唯最微名微。
下短性亦爾 二大性。
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三短性。
唯二微果上有 四長性。
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五圓性有二種。
一極微。
謂不和合父母真實極微上有。
二極大。
空.時.方.我四實上有。
以此四體遍周圓故 一非一實等差别诠緣因。
名别性 二先不至物今至時名合。
此意但取初合名合。
此别有三。
一随一業生。
以手打鼓。
手有動作所生之合。
業是動作也。
二俱業生。
兩手相合皆動作故。
三三合生。
如芽等生無有動作。
與空等實合時所生之合也 先二至物不至時名離。
此亦有三。
初二翻合如前可解。
三是離生。
先造實果由有他緣來離别之果實便壞與空等離。
所生之離名為離生 依一二等數時方等實。
遠覺所待名為彼性。
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屬于數。
此時彼時故屬于時。
此方彼方故屬方等 此性翻彼應知其相 覺有二種。
一現。
二比。
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
有了相生名為現量 此宗意說。
眼根舒光至于色境方始取之。
如燈照物。
聲.香.味.觸四境來至于根方始取之。
故遠見打鐘久方聞聲。
聲來入耳方可聞也。
根與至境鄰合之時。
有了相生。
此了相者是現量體。
比有二種。
一見同故比。
見不相違法。
而比于宗果。
如見煙時比有火等。
二不見同故比。
見相違法而比宗果。
如見雹時比禾稼損。
見禾稼損比有風雹 适悅名樂 逼惱名苦 希求色等名欲 損害色等名嗔 欲作事時先生策勵。
此名勤勇。
發動勢是也 墜堕之因名為重性 地.水.火三流注之因名為液性 地等攝因名潤 行有二種。
一念因。
二作因。
現比智行所生數習差别名念因。
即智種子。
[矛*(替-曰+貝)]擲等業所生勢用名作因。
行是勢用。
十句多說作因名勢用。
念因名行 法有二種。
一能轉。
謂得可愛身因。
即得生死勝身之因。
二能還。
謂離染緣正智喜因。
即出世間之因。
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愛身。
苦邪智因名為非法 耳所取一依名聲 五業體者。
若于上下虛空等處。
極微等先合後離之因名為取業 舍業翻此 遠處先離近處今合之因名屈 申業翻此 有質礙實先合後離之因名行業 同句體者。
謂實.德.業體性非無。
能诠能緣之因名同。
此體即是舊大有性。
諸法同有故名為同。
俱舍論雲總同句義也 異句體者。
常于實轉。
是遮德等心.心所因。
是表實性心.心所因。
但于實轉。
異實之物。
實由有此異于德等。
故名為異 和合體者。
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
此能诠緣因名和合 有能體者。
實.德.業三或時共一。
或時各别。
造各自果。
因定所須。
因若無此者。
應不能造果 無能體者。
實.德.業三或時共一。
或時各别。
不造餘果。
決定所須。
因若無此者。
一法應能造一切果。
因由有此唯造自果。
不造餘果 俱分體者。
即實.德.業三種體性。
此三之上總俱分性。
地等色等别俱分性。
互于彼不轉。
一切根所取。
當舊所說同異性也。
亦同亦異。
故名俱分 無說體者。
初未生無。
以實.德.業因緣不會而未得生之無為體。
二已滅無。
以實.德.業或因勢盡。
或違緣生雖生。
而壞之無為體。
三更互無。
以實.德等彼此互無為其體性。
四不會無。
以大有性及實.德等。
随于是處不和不合。
如彼處人不于此合無為體性。
五畢竟無。
以無因故。
三時不生無為體性。
此五既無體不可說名無說也。
自下第三諸門辨釋。
于中有五。
一十句相望一多分别。
大同.和合二唯一物。
德.業.及異.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唯多物。
實句一種亦一亦多。
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
地.水.火.風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無常分别。
大同.及異.和合.有能.無能.俱分六句是常。
非所作故。
業唯無常。
說是能作.所作事故。
實.德.無說亦常無常。
九種實中五是常。
四分别。
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
父母極微非所作故。
所作者無常。
子微以去皆無常故。
餘五是常。
二十四德中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十四德是無常。
其香唯地上有。
設是極微上有亦是無常。
如下引文。
故十四德唯無常也。
餘十或常。
或無常。
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
因門中言。
火合為因。
若地所有色.味.香.觸等。
同類為因。
從前同類為因生故。
由此準知。
香唯無常。
唯地有故。
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
數中二性等數。
别性中二别性等。
量中大性.微性.短性.長性唯是無常。
圓性定唯是常。
并餘色.味.觸.一數.一别性.液性.潤.重性.及合。
随所依實若常無常此等亦爾。
總有十法通常無常。
五無說中。
三常一無常。
一亦常亦無常。
初未生無一向無常。
與實.德.業生相違故。
此若生時。
無便滅故。
已滅無.更互無.畢竟無三。
唯是常性。
不違實等故。
不會無有常無常如地等實。
覺樂等德。
不相應故一向是常。
若自許德與自許實雖未相應。
當必相應。
一向無常。
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
三有質礙.無質礙分别。
德.業.和合.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句唯無質礙。
實句九中四無質礙。
謂空.時.方.我。
餘五有礙。
說意是微如二微果許大而亦有礙。
有性及異雖文不說。
亦是無礙。
合九句無礙也 四現量境非現量境分别。
此宗現量德句中覺。
故彼論言。
覺有二種。
一現二比。
其業.有性.并俱分。
皆現量得。
論自說為諸根得故。
無說句義。
非現量得。
論亦自說唯比境故。
和合句義。
唯識說為非現量得。
實句之中地.水.火.風.父母極微。
非現量得。
子微以上是現量得。
下破順世及勝論中雲。
極微聚集足成根.境。
何用果為。
故知耳也。
餘空.方.時.我.意。
亦無文說。
今解非現量得。
德句之中聲唯現境。
其覺.樂.苦.欲.嗔.勤勇。
是我現境。
文不說重今解亦唯現境。
重具德中水火德故。
總有八德唯是現境。
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半。
唯非現境。
此行即是行中念因。
非全取行故是半也。
色.味.香.觸.數.量.别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十三德半。
并通二種。
此中勢用即行作因。
非全取行故是半也。
其異句義。
有能.無能。
雖無文辨并非現得。
異但是差别實因。
非如俱分是實性故。
有能無能因之所須。
亦非現得。
總言業.有.俱分三唯現得。
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五非現得。
餘二通二 五常無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别。
唯識唯難常生果故。
雖有六句一向是常。
三通常無常。
一唯無常。
實中四種地.水.火.風父母極微。
常能生果。
有能是常。
亦能生果。
是作果時定所須故。
餘五句全.空.時.方.我.意五實。
雖常不能生果。
論自誠說。
德句準有能中說有得果所須。
十通常德亦能生果。
随其所應。
業雖生果而體無常。
非此所說。
無說雖亦有常。
不能生果。
非根本故。
此中所辨唯識所須。
其餘諸門實。
由幾德名為有德。
乃至廣說。
幾是所知。
非此所要。
略不繁述。
如十句說。
論。
勝論所執至現量所得。
述曰。
破中有三。
第一叙宗。
第二正破。
第三結非。
此即初也。
今叙有二。
一叙是實有。
二叙現量得。
若叙實有破其六句。
六句皆實。
今言多者顯非一法。
三法以上皆名多故。
若破十句九句實有。
第十是無。
多分實有故實言多。
現量得中若破六句。
準下論文五現量得。
說實等五現量所得。
唯言和合非現量得。
故說多言。
若破十句總句而言。
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非現量得。
餘五現得。
然多實有中。
五現得四非現得。
故言多是現量所得。
即一多言通實現得。
然說六句既是本計。
故百論等不破十句。
此論亦爾。
然兼破十句。
于理亦無違。
論。
彼執非理。
述曰。
自下第二正破他非。
于中有三。
初且總非。
次外返問。
三為别破。
此即初也。
論。
所以者何。
述曰。
外返問也。
論。
諸句義中至如所生果。
述曰。
此别破也。
于中有五。
一總破諸句。
二别破實.德。
三又總破諸句。
四者别破大有等三。
五者總結破諸句義 或分為三。
初總破諸句。
二别破有等。
三結破諸句。
初中有三。
一總破。
二破實.德。
三複合破 若準五段科。
初中有二破。
一破常諸句。
二破無常諸句。
破常中有二。
一難生果。
二難不生。
此即初也。
體是常住能生果者。
父母地.水.火.風。
及德中十種通常者。
并有能句常能生果。
破此量雲。
此等亦應體是無常。
許能生果故。
如所生果 子微已去皆能生果。
體無常故。
又宗如前。
許有生果之作用故。
如所生果。
或總相言。
諸句義中能生果常者應是無常。
有作用故。
如所生果。
論。
若不生果至如兔角等。
述曰。
此難不生果諸常住者。
謂大有.同異.和合.無能.俱分五全是常。
空等五實常者。
皆不能生果。
除無說句。
以為喻故。
又體是無非所破故。
今以唯識難之。
不可以無作用難。
真如虛空為不定過。
無作用故。
量雲。
此等實常不生果者。
應非離識實有自性。
許是常住不生果故。
如兔角等 彼宗畢竟無是常住故。
以為同喻。
因不言常有不定失 或餘句無常者雖不生果。
大乘不許有實體故。
設許有體亦非離識故無不定。
然彼覺等既不離識。
應犯相符。
今言常住即除覺等。
覺等攝在異喻中故。
又不言常除覺等。
以為同品亦得。
文中宗等準理應知。
又兔角等亦非離識。
彼此共成。
真如空等亦不離識。
無不定過。
論。
諸無常者至非實有性。
述曰。
下破諸句體無常者。
于中二破。
一難有質礙者。
二難無質礙者。
此難有質。
實句中五地.水.火.風.意皆有礙。
意全四本父母極微是常。
非此中破。
今破四子微等。
此中二量。
一雲汝此四種無常有礙者。
應可分折。
有方分故。
如軍林等 唯得有質礙為宗。
簡别他句無礙無常者無方分故。
彼許軍林體有方分然可分折多虛疏法成軍林故。
子實等不然。
以體實有堅密一處不可折故。
軍謂四軍。
林謂竹樹等。
二雲此等諸法。
應非實有。
有方分故。
如軍林等。
父母極微有圓量德合故無方分。
其子微等上有方分。
意雖有礙量如子微。
然無方分。
體是常住非此所破。
無不定失 又以可分折故為因難非實有。
為第三量。
已破之宗得成因故 然以理觀唯此非實一句為宗。
方分可折是二别因。
彼宗理許可分折。
故如斧等斷成多分故。
便.應二字文便故來。
非則宗法 或有質礙為因亦得。
論。
若無質礙至有實自性。
述曰。
此難無礙量。
後之九句全是無礙。
實句之中空.時.方.我四是無礙。
今破無常無質礙者。
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業全。
除無說句中一全.一少分。
謂未生無全.不會無少分。
非離識故。
今破彼雲。
汝宗此等無常無礙法。
除覺等外應不離心.心所有實自性。
無質礙故。
如覺.樂等諸心.心所 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覺.樂等攝。
無常無礙。
故得為喻。
然無相符極成之失。
簡覺等故。
彼宗說為非離心等故。
彼說。
意實是有礙攝。
亦非是心。
形如芥子。
我所須具。
非謂心也。
設若是心。
其喻即有能立不成。
無質礙因此不轉故。
同品亦非定是有性。
以非心故。
無過失也。
然此文略。
故無簡别。
論。
又彼所執至如堅濕暖動。
述曰。
自下第二别破實.德。
初總相對以破實.德。
後總結非堅.濕等别。
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
初以德例實。
實非實攝。
地.水.火.風實句所攝。
性是有礙。
堅.濕等法是德句中觸德所攝。
而是無礙。
俱身根所得故。
今翻覆為量破之。
以實地等即德堅等。
量雲。
地.水.火.風。
非有質礙實句所攝。
身根取故。
如堅濕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異。
并在喻中。
若但言非有礙。
不言非是實句所攝。
即有違宗失。
有礙之言簡無礙實句所攝。
彼不說為無礙實故 又對無礙堅.濕等故。
故舉有礙。
下德句等無礙等言亦準此釋。
論。
即彼所執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
此以堅等例于地等。
如文可知。
宗等如次。
此暖言等。
等取動.觸.數.量.别性等十一法。
彼說身根得十一德。
一觸.二數.三量.四别性.五合.六離.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潤.十一勢用。
即行作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