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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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
後三初一。
總為四類。
問第八句因若正因攝。
有比量相違。
第八句非正因攝。
同品俱故。
如第七九。
答此有決定相違。
量雲。
第八句因正因所攝。
九句因中具三相故。
如第二句。
不言九句但言具三相。
恐有不定過。
為如第二句具三相故。
此第八句正因所攝。
為如決定相違等具三相故。
此第八句非正因攝。
故言九句中。
便無此過。
或決定相違不具三相。
他智不決定故。
問言定有性已顯有因。
宗必随逐。
何須言同品。
既雲同品。
即顯有宗。
因必随逐。
何須複雲定有性也。
答但言定有不言同品。
乃顯此因成義不定。
非定成宗。
但言同品不言定有。
亦顯此因成相違法等。
非本宗義。
今顯定成宗。
及非成異品。
故說同品決定有性。
由此應為四句分别。
有同品非定有。
謂宗同品非定有因。
即九句中中三句是。
第四第六相違過收。
第五句者不共不定。
有定有非同品。
謂定有因非宗同品。
于九句中。
除二五八。
餘六句是。
第四第六是相違因。
餘之四句不定過攝。
第一句共。
第三句者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
第七句者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
第九句者俱品一分轉。
有亦定有亦同品。
謂是宗同品亦定有因。
于九句中。
除中三句。
初後三是。
實若無過。
唯取第二第八正因。
若通有過。
即通六句二正因四不定。
有非同品亦非定有。
謂非宗同品亦非定有因。
即異品遍無性。
于九句中第二五八三句所攝。
二八正因。
第五不定。
此初三句内。
唯第三句少分正因。
餘皆有過。
為簡過句顯自無過。
故說同品定有性也。
異品遍無性者。
顯第三相。
異者别義。
所立無處即名别異。
品者聚類。
非體類義。
許無體故。
不同同品體類解品。
随體有無。
但與所立别異聚類即名異品。
古因明雲。
與其同品相違。
或異說名異品。
如立善宗不善違害。
故名相違。
苦樂明闇冷熱大小常無常等。
一切皆爾。
要别有體違害于宗。
方名異品。
或說與前所立有異名為異品。
如立無常。
除無常外自餘一切苦無我等。
慮礙等義皆名異品。
陳那以後皆不許然。
如無常宗。
無常無處即名異品。
不同先古。
理門破雲。
非與同品相違或異。
若相違者。
應唯簡别。
謂彼若非無所立處名為異品。
要相違法名異品者。
應唯簡别。
是則唯立相違之法簡别同品。
不是返遮宗因二有。
若許爾者。
則一切法應有三品。
如立善宗不善違害。
唯以簡别名為異品。
無記之法無簡别故。
便成第三品非善非不善故。
此中容品。
既望善宗非相違害。
豈非第三。
由此應知。
無所立處即名異品。
不善無記既無所立。
皆名異品。
便無彼過。
又難或異名異品雲。
若别異者應無有因。
謂若說言與宗有異即名異品。
則應無有決定正因。
如立聲無常。
聲上無我苦空等義。
皆名異品。
所作性因。
于異既有。
何名定因。
謂随所立一切宗法。
傍意所許。
亦因所成。
此傍意許。
既名異品。
因複能成。
故一切量皆無正因。
故知。
但是無所立處。
即名異品。
此亦有二。
一宗異品。
故下論雲。
異品者。
謂于是處無其所立。
二因異品。
故下論雲。
異法者。
若于是處說所立無。
因遍非有。
然論多說宗之異品名為異品。
宗類異故。
因之異品名為異法。
宗法異故。
何須二異。
因之無處說宗異品。
欲顯其因随宗無故。
宗之無處說因異品。
顯因無處宗必先無。
且宗異品。
何者名異。
若異有法。
同法所依有法各别。
亦應名異。
若異于法。
敵本不許所立之法于有法有。
一切異法皆應名同。
此異品者。
不别取二。
總取一切無宗法處。
名宗異品。
故論說言。
謂于是處無其所立。
又若是常。
見非所作。
如虛空等。
此但略無正诤無常。
唯舉見常名為異品準理同前。
無随所應所立之法。
無此宗處定遍無因。
名因異品。
然雖異品亦取因異。
顯無宗處因定随無。
翻顯有因宗定随轉。
雖複離法先宗後因。
彼若不然。
便成異法。
今顯能立本欲成宗。
于異品無其宗便立。
故正宗異後方因異。
其因于彼宗異品處決定遍無。
故言異品遍無性也。
問言遍無性。
已顯無因宗必随無。
何須言異品。
既雲異品。
即顯無宗因亦随無。
何須複雲遍無性也。
答但言遍無不言異品。
乃顯此因成相違法等。
非離于宗返成宗義。
但言異品不言遍無。
亦顯此因成不定等非定成宗。
今顯此因定成于宗同品定有。
于異品上決定遍無。
故說異品遍無性也。
由此應為四句分别。
有異品非遍無。
謂宗異品非因遍無。
即九句中。
除二五八。
餘六句是。
一三七九四是不定。
四六相違。
如前配釋。
有遍無非異品。
謂因遍無非宗異品。
即九句中。
第四五六。
四六相違。
第五不定。
有異品亦遍無。
謂宗異品亦因遍無。
即九句中第二五八。
二八正因。
第五不定。
有非異品亦非遍無。
謂非宗異品。
亦非因遍無。
即九句中。
除四五六。
餘六句是。
二八正因。
餘四不定。
如上所說諸句料簡。
自句他句皆無過者。
正因所攝。
當句之中雖無其過。
他句有過。
故應如前一一分别。
初三句中。
唯第三句少分正因。
餘皆有過。
為簡彼過故說異品遍無性也。
問此三相中。
何故不言遍是宗品性。
而雲法性。
同異二相何故不言同定有法性。
異遍無法性。
而皆雲品。
答宗一所立。
總說為宗。
狹不說品。
喻寬能立。
皆說品字。
以因成宗。
非成二品。
初相雲法。
後二不言。
問此之三相。
為具方成。
為阙亦得。
若具方成。
何故前言阙無異品亦成正因。
既不要具。
何須三相。
答要具三相。
止異濫而成因。
非關喻依故。
阙無而許正。
同法本成宗義。
無依不順成宗。
異法本止濫非。
濫止便成宗義。
故同必須依體。
異法無依亦成。
此說有體成有體宗。
故異體無亦具三相。
上來三句所說過者。
各自句中四句之過。
若談阙過。
阙有二種。
一無體阙。
二有體阙。
無體阙者。
謂不陳言。
但在三支。
非在三相。
若陳因言。
必有體阙。
三相既義故非無體。
無體阙者。
此中相對互說有無亦為四句。
有阙因非同異喻。
有阙同異喻非因。
有阙因亦阙同異喻。
有非阙因非阙同異喻。
此四句中。
初句阙一。
第二句阙二。
第三句阙三。
第四句非過。
如是乃至三立皆阙。
三皆不阙。
有阙皆過。
不阙不定。
雖有所陳似立生故。
三皆阙者。
唯陳其宗。
不陳餘故。
如是合有三個四句。
一個兩句。
但名阙過非餘過攝。
有體阙者。
複有二種。
一者以因三相而為能立雖說因三相。
少相名阙。
二者因一喻二三為能立。
雖陳其體。
義少名阙。
且因三相少相阙者。
有阙初相非後二。
有阙後二非初相。
有阙初相亦後二。
有不阙初相亦非後二。
如是乃至。
三相俱阙。
三相俱不阙。
此中總有三種四句。
一種兩句。
唯阙初相四不成攝。
如是二合阙。
乃至三合阙。
随應唯有不成不定及相違過。
皆因過故。
若因一喻二陳為能立義少阙者。
亦有三種四句。
一種二句。
且阙因義非後二。
四不成過。
有阙第二非初後。
俱不成攝。
有阙第三非初二。
俱不遣攝。
如是阙二乃至阙三。
及三不阙。
阙者皆過。
不阙非過。
随應各有因四不成。
同喻俱不成。
異喻俱不遣。
或具二過。
或具三過賢愛論師。
陳那菩薩等。
不以無體為阙。
故唯六句。
雖唯陳宗從元無能立。
何名能立缺減之過。
諸德皆說總有七句。
不言有能立以成過。
但是阙能立過。
故說七阙。
問理門論料簡九句雲。
于同有及二。
在異無是因。
返此名相違。
所餘皆不定。
謂九句中。
唯有法自相一違。
及五不定。
餘四不成。
一不定。
三相違。
何故不攝。
答以因親成于宗。
所以說其相順。
同異成宗疏遠。
故但标其順違。
由此餘過不攝之盡。
上三相中各自為句。
及三相對阙。
論文雖無次第作處。
道理定然。
巨細分别更有多種。
且以初相三句之中一句為首。
對餘二相作四句者。
有是宗法而非遍。
非是同品非定有性。
有是同品非定有性。
非是宗法而非遍有是宗法而非遍。
亦是同品非定有性。
有非宗法而非遍。
亦非同品非定有性。
如是以初相第一句。
對第二相四句。
有四種四句複以此句對第三相四句。
複有四種四句。
如是初相第一句。
對餘二相四句。
有八種四句。
以初相餘二句為首。
對餘二相各四句亦如是。
其初相三句為首。
對餘有三種八句。
總成二十四種四句。
以第二相四句。
對第三相四句。
一一各别有四種四句。
複成一十六種四句。
如是總成四十種四句。
有是有非。
恐文繁廣略示而已。
于前諸句總說頌曰。
于宗法三相。
各對互随無如應為不成。
不定相違等。
等言意顯諸缺減過。
同喻異喻諸所有失。
皆此所攝。
宗法三相。
因三相也。
于此三相而釋義故。
因親成宗相寬遍故。
各對互随無者。
此有四類。
一者各對。
三相一一各對自法為句。
初相有三。
後二各四。
二者互随無。
三相更互阙無绮對為句。
古今合有多釋。
今唯取宗法三相。
入此頌中有三種四句。
有一種兩句。
三者各對互随無。
以初相三句中一一句。
各對後二相中各四句一一。
更互随有無以為四句及以第二相四句一一。
對第三相四句一一。
更互随有無以為四句。
合有四十種四句。
四者各對互随。
以因三相。
如其所應。
初相有過。
名為不成。
于後二相有過。
名為不定。
于其二相有相違過。
名曰相違。
若三支互阙。
因阙名不成。
同阙名俱不成。
異阙名俱不遣。
三支雖具。
自他各對互随是非名相違決定。
是故稱等。
如是總攝因過皆盡。
此中合有四十五種四句。
一種三句。
一種兩句。
或阙一有三句。
阙二有三等。
是名略釋宗法三相。
論。
雲何名為同品異品。
述曰。
四别釋有二。
初問。
後答。
此問也。
何故三相不問釋初。
答有二釋。
一者同品異品各各有二。
一宗同異二因同異。
今說宗同異。
恐濫因同異。
故偏問之。
初相無濫。
故不須簡。
問遍是宗法。
宗有别總。
義亦有濫。
何故不征。
答因于有無說宗同異。
宗成順違說因同異。
故于宗因同異不定。
為簡此過。
遂别征二。
由因但是有法宗法。
成于法故。
不是總宗及法之法。
無濫可遮故不征釋。
此問二體相成顯故。
二者宗是有法。
上已明之。
二品未明。
故須征釋。
論。
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
述曰。
下答前征有二。
初同。
後異。
同中複二。
一總出體。
二别指法。
此初也。
所立法者。
所立謂宗。
法謂能别。
均謂齊均。
等謂相似。
義謂義理。
品謂種類。
有無法處。
此義總言。
謂若一物。
有與所立總宗中法。
齊均相似義理體類。
說名同品。
是中意說宗之同品。
所立宗者。
因之所立自性差别不相離性。
同品亦爾。
有此所立中法。
互差别聚不相離性相似種類即是同品。
若與所立總宗。
相似一切種類之聚名同品者。
宗上意許所有别法。
皆入總宗。
且如異品虛空上無我。
與聲意許無我相似應名同品。
若與所立有法相似種類之聚名為同品。
即一切宗多無同品。
如聲有法。
瓶非同故至下喻中當廣建立。
為遮此二。
總标所立法而簡别之。
若聚有于賓主所诤因所立法聚相似種類即名同品。
由法能别之所别宗因之所成。
故舉此法以彰彼聚。
問若爾。
聲上無我等義。
非因所立應名異品。
答彼若不許聲有法有亦成異品。
宗因無故。
若彼許有。
為因所成。
随意所诤亦名同品。
故有有法差别相違。
論。
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
述曰。
此别指法。
如立宗中陳無常法聚名宗者。
瓶等之上亦有無常。
故瓶等聚名為同品。
此中但取因成法聚名為同品。
故瑜伽言。
同類者。
謂随所有法望所餘法。
其相展轉少分相似。
有五相似。
一相狀二自體。
三業用。
四法門。
五因果。
今此中說法門相似。
論。
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
述曰。
下解異品有二。
一總出體。
二别指法。
此初也。
處謂處所。
即除宗外餘一切法。
體通有無。
若立有宗。
同品必有體。
所以前言均等義品。
異品通無體。
故言是處。
所立謂宗不相離性。
謂若諸法處無因之所立即名異品。
非别無彼言所陳法。
及與有法名為異品。
過如前說。
此中不言無所立法。
前于同品已言均等所立法訖。
此準可知。
但無所立。
義已成故。
理門亦雲。
若所立無說名異品。
但無所立即是異品。
同品不說處。
異體通無故。
瑜伽說言。
異類者。
謂所有法望所餘法。
其相展轉少不相似。
故非一切全不相似。
但無随應因所成故。
與同相違亦有五種。
論。
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
述曰。
此别指法。
如立其無常宗。
所作性為因。
若有處所是常法聚。
見非是所作。
如虛空等。
說名異品。
此中既說宗之異品。
唯應說雲謂若是常。
如虛空等。
複雲見非所作者。
舉因異品。
兼釋遍無。
問何故前說宗之同品不兼定有。
此釋異品兼解遍無。
答有二解。
一者影彰同品之中但為簡别因之同品。
顯異亦爾。
不要解于定無之相。
故文略之異品之中。
乘言便故。
兼釋遍無。
顯同亦爾。
二者同品順成。
但許有因即成同品。
易故不解決定有性。
異品止濫。
必顯遍無方成止濫。
故解異品。
兼解遍無同品因也。
為顯同異二品别故。
問如立無常。
龜毛無彼常住之相亦名無常。
于一切時性常無故。
亦得名常。
何故不立非同異品。
答聲言無常。
性是滅義。
所作性者。
體是生義。
龜毛非滅。
亦非有生。
既無所立。
即入異品。
故喻唯二。
更無雙非。
若常宗有亦入異品。
若非有品便入同中。
論。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
述曰。
五示法也。
于中有三。
初舉兩因。
次成三相。
後顯所成。
此初也。
此中者。
發端義。
或于此所說因義之中。
雙舉兩因者。
略有三義。
一對二師。
二釋遍定。
三舉二正。
對二師者。
聲論師中總有二種。
一聲從緣生即常不滅。
二聲本常住。
從緣所顯今方可聞。
緣響若息。
還不可聞。
聲生亦爾。
緣息不聞。
緣在故聞。
此二師皆有一分一切内外異性。
一體多體能诠别故。
若佛弟子。
對聲生論立聲無常。
所作性因。
便具三相。
對聲顯論。
言所作性。
随一不成。
若對聲顯言勤勇因。
便具三相。
對聲生論。
立一切聲皆是無常。
勤勇為因。
宗法非遍兩俱不成。
今顯對聲生。
所作為因。
若對聲顯。
勤勇為因。
又立内外聲皆無常。
因言所作。
若立内聲。
因言勤勇。
不爾因有兩俱一分兩俱不成。
為對計别。
故陳二因。
釋遍定者。
所作性因。
成無常宗。
三相俱遍。
勤勇因成。
同定餘遍。
顯順成宗同定亦得不要三遍。
故舉二因。
舉二正者。
顯九句中。
此中所作。
彼第二因。
此勤勇因。
彼第八句。
陳那說二俱是正因。
具三相故。
今顯彼二因皆具三相。
故雙陳之。
所作性者。
因緣所作。
彰其生義。
勤勇無間所發性者。
勤勇謂策發。
善即精進。
染謂懈怠。
無記謂欲解。
或是作意。
或是尋伺。
或是思慧。
由此等故。
擊臍輪等風。
乃至展轉擊咽喉唇舌等。
勇銳無間之所發顯。
論。
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于異品遍無。
述曰。
顯成三相。
如上所說。
生顯二因皆具三相。
故成正因。
義應一一皆準前作若遍若阙。
論。
是無常等因。
述曰。
顯因所成。
等者。
等取空無我等。
此上二因。
不但能成宗無常法。
亦能成立空無我等。
随其所應。
非取一切。
若所作因。
亦能成立言所陳苦等及無常宗。
意所許苦等一切法者。
此因便有不定等過。
謂立量雲。
聲亦是苦。
所作性故。
以無漏法而為異品。
所作性因于其異品一分上轉。
應為不定言。
此所成聲。
為如于瓶。
所作性故。
體是其苦。
為如自宗道谛等法。
所作性故。
體非是苦。
此既正因。
無不定過。
故此言等。
随其所應。
故瑜伽說同異喻雲。
少分相似及不相似。
不說一切皆相似。
一切皆不相似。
不爾一切便無異品。
因狹若能成立狹法。
其因亦能成立寬法。
同品之上雖因不遍。
于異品中定遍是無故。
因寬若能成立寬法。
此必不能定成狹法。
于異品有。
不定過等随此生故。
是故于此應設劬勞也。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 建武二年七月一日上卷之分三帖寫功了以筆迹之結緣備尊神之法味冀一天風收而都鄙歸正理四生浪靜而升沉萌善因耳。
(一交了一交了) 權律師尊經(懸車餘二) 同十九日點了 或本雲點本者元興寺明诠僧都道點也。
但處處有不契明燈抄計音石先德未被披覽欤(或雲)。
校本雲。
依長者殿仰以明诠點為本重以愚案點三卷疏此卷始自仁平四年正月十六日至于二月十四日二十七日讀了字點有誤者改直了。
左大臣在禦判 同月二十八日讀序了本點(序非明诠)不甘心者任愚意削改了 自正月十六日至于二月十四日午克點了 五月二十八日直了六月二十四日一遍讀合了 久壽三年二月三日重讀了(不對師)去月二十四日始之久壽三年三月十八日重讀了去月二十二日始之今度别紙書目六。
後三初一。
總為四類。
問第八句因若正因攝。
有比量相違。
第八句非正因攝。
同品俱故。
如第七九。
答此有決定相違。
量雲。
第八句因正因所攝。
九句因中具三相故。
如第二句。
不言九句但言具三相。
恐有不定過。
為如第二句具三相故。
此第八句正因所攝。
為如決定相違等具三相故。
此第八句非正因攝。
故言九句中。
便無此過。
或決定相違不具三相。
他智不決定故。
問言定有性已顯有因。
宗必随逐。
何須言同品。
既雲同品。
即顯有宗。
因必随逐。
何須複雲定有性也。
答但言定有不言同品。
乃顯此因成義不定。
非定成宗。
但言同品不言定有。
亦顯此因成相違法等。
非本宗義。
今顯定成宗。
及非成異品。
故說同品決定有性。
由此應為四句分别。
有同品非定有。
謂宗同品非定有因。
即九句中中三句是。
第四第六相違過收。
第五句者不共不定。
有定有非同品。
謂定有因非宗同品。
于九句中。
除二五八。
餘六句是。
第四第六是相違因。
餘之四句不定過攝。
第一句共。
第三句者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
第七句者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
第九句者俱品一分轉。
有亦定有亦同品。
謂是宗同品亦定有因。
于九句中。
除中三句。
初後三是。
實若無過。
唯取第二第八正因。
若通有過。
即通六句二正因四不定。
有非同品亦非定有。
謂非宗同品亦非定有因。
即異品遍無性。
于九句中第二五八三句所攝。
二八正因。
第五不定。
此初三句内。
唯第三句少分正因。
餘皆有過。
為簡過句顯自無過。
故說同品定有性也。
異品遍無性者。
顯第三相。
異者别義。
所立無處即名别異。
品者聚類。
非體類義。
許無體故。
不同同品體類解品。
随體有無。
但與所立别異聚類即名異品。
古因明雲。
與其同品相違。
或異說名異品。
如立善宗不善違害。
故名相違。
苦樂明闇冷熱大小常無常等。
一切皆爾。
要别有體違害于宗。
方名異品。
或說與前所立有異名為異品。
如立無常。
除無常外自餘一切苦無我等。
慮礙等義皆名異品。
陳那以後皆不許然。
如無常宗。
無常無處即名異品。
不同先古。
理門破雲。
非與同品相違或異。
若相違者。
應唯簡别。
謂彼若非無所立處名為異品。
要相違法名異品者。
應唯簡别。
是則唯立相違之法簡别同品。
不是返遮宗因二有。
若許爾者。
則一切法應有三品。
如立善宗不善違害。
唯以簡别名為異品。
無記之法無簡别故。
便成第三品非善非不善故。
此中容品。
既望善宗非相違害。
豈非第三。
由此應知。
無所立處即名異品。
不善無記既無所立。
皆名異品。
便無彼過。
又難或異名異品雲。
若别異者應無有因。
謂若說言與宗有異即名異品。
則應無有決定正因。
如立聲無常。
聲上無我苦空等義。
皆名異品。
所作性因。
于異既有。
何名定因。
謂随所立一切宗法。
傍意所許。
亦因所成。
此傍意許。
既名異品。
因複能成。
故一切量皆無正因。
故知。
但是無所立處。
即名異品。
此亦有二。
一宗異品。
故下論雲。
異品者。
謂于是處無其所立。
二因異品。
故下論雲。
異法者。
若于是處說所立無。
因遍非有。
然論多說宗之異品名為異品。
宗類異故。
因之異品名為異法。
宗法異故。
何須二異。
因之無處說宗異品。
欲顯其因随宗無故。
宗之無處說因異品。
顯因無處宗必先無。
且宗異品。
何者名異。
若異有法。
同法所依有法各别。
亦應名異。
若異于法。
敵本不許所立之法于有法有。
一切異法皆應名同。
此異品者。
不别取二。
總取一切無宗法處。
名宗異品。
故論說言。
謂于是處無其所立。
又若是常。
見非所作。
如虛空等。
此但略無正诤無常。
唯舉見常名為異品準理同前。
無随所應所立之法。
無此宗處定遍無因。
名因異品。
然雖異品亦取因異。
顯無宗處因定随無。
翻顯有因宗定随轉。
雖複離法先宗後因。
彼若不然。
便成異法。
今顯能立本欲成宗。
于異品無其宗便立。
故正宗異後方因異。
其因于彼宗異品處決定遍無。
故言異品遍無性也。
問言遍無性。
已顯無因宗必随無。
何須言異品。
既雲異品。
即顯無宗因亦随無。
何須複雲遍無性也。
答但言遍無不言異品。
乃顯此因成相違法等。
非離于宗返成宗義。
但言異品不言遍無。
亦顯此因成不定等非定成宗。
今顯此因定成于宗同品定有。
于異品上決定遍無。
故說異品遍無性也。
由此應為四句分别。
有異品非遍無。
謂宗異品非因遍無。
即九句中。
除二五八。
餘六句是。
一三七九四是不定。
四六相違。
如前配釋。
有遍無非異品。
謂因遍無非宗異品。
即九句中。
第四五六。
四六相違。
第五不定。
有異品亦遍無。
謂宗異品亦因遍無。
即九句中第二五八。
二八正因。
第五不定。
有非異品亦非遍無。
謂非宗異品。
亦非因遍無。
即九句中。
除四五六。
餘六句是。
二八正因。
餘四不定。
如上所說諸句料簡。
自句他句皆無過者。
正因所攝。
當句之中雖無其過。
他句有過。
故應如前一一分别。
初三句中。
唯第三句少分正因。
餘皆有過。
為簡彼過故說異品遍無性也。
問此三相中。
何故不言遍是宗品性。
而雲法性。
同異二相何故不言同定有法性。
異遍無法性。
而皆雲品。
答宗一所立。
總說為宗。
狹不說品。
喻寬能立。
皆說品字。
以因成宗。
非成二品。
初相雲法。
後二不言。
問此之三相。
為具方成。
為阙亦得。
若具方成。
何故前言阙無異品亦成正因。
既不要具。
何須三相。
答要具三相。
止異濫而成因。
非關喻依故。
阙無而許正。
同法本成宗義。
無依不順成宗。
異法本止濫非。
濫止便成宗義。
故同必須依體。
異法無依亦成。
此說有體成有體宗。
故異體無亦具三相。
上來三句所說過者。
各自句中四句之過。
若談阙過。
阙有二種。
一無體阙。
二有體阙。
無體阙者。
謂不陳言。
但在三支。
非在三相。
若陳因言。
必有體阙。
三相既義故非無體。
無體阙者。
此中相對互說有無亦為四句。
有阙因非同異喻。
有阙同異喻非因。
有阙因亦阙同異喻。
有非阙因非阙同異喻。
此四句中。
初句阙一。
第二句阙二。
第三句阙三。
第四句非過。
如是乃至三立皆阙。
三皆不阙。
有阙皆過。
不阙不定。
雖有所陳似立生故。
三皆阙者。
唯陳其宗。
不陳餘故。
如是合有三個四句。
一個兩句。
但名阙過非餘過攝。
有體阙者。
複有二種。
一者以因三相而為能立雖說因三相。
少相名阙。
二者因一喻二三為能立。
雖陳其體。
義少名阙。
且因三相少相阙者。
有阙初相非後二。
有阙後二非初相。
有阙初相亦後二。
有不阙初相亦非後二。
如是乃至。
三相俱阙。
三相俱不阙。
此中總有三種四句。
一種兩句。
唯阙初相四不成攝。
如是二合阙。
乃至三合阙。
随應唯有不成不定及相違過。
皆因過故。
若因一喻二陳為能立義少阙者。
亦有三種四句。
一種二句。
且阙因義非後二。
四不成過。
有阙第二非初後。
俱不成攝。
有阙第三非初二。
俱不遣攝。
如是阙二乃至阙三。
及三不阙。
阙者皆過。
不阙非過。
随應各有因四不成。
同喻俱不成。
異喻俱不遣。
或具二過。
或具三過賢愛論師。
陳那菩薩等。
不以無體為阙。
故唯六句。
雖唯陳宗從元無能立。
何名能立缺減之過。
諸德皆說總有七句。
不言有能立以成過。
但是阙能立過。
故說七阙。
問理門論料簡九句雲。
于同有及二。
在異無是因。
返此名相違。
所餘皆不定。
謂九句中。
唯有法自相一違。
及五不定。
餘四不成。
一不定。
三相違。
何故不攝。
答以因親成于宗。
所以說其相順。
同異成宗疏遠。
故但标其順違。
由此餘過不攝之盡。
上三相中各自為句。
及三相對阙。
論文雖無次第作處。
道理定然。
巨細分别更有多種。
且以初相三句之中一句為首。
對餘二相作四句者。
有是宗法而非遍。
非是同品非定有性。
有是同品非定有性。
非是宗法而非遍有是宗法而非遍。
亦是同品非定有性。
有非宗法而非遍。
亦非同品非定有性。
如是以初相第一句。
對第二相四句。
有四種四句複以此句對第三相四句。
複有四種四句。
如是初相第一句。
對餘二相四句。
有八種四句。
以初相餘二句為首。
對餘二相各四句亦如是。
其初相三句為首。
對餘有三種八句。
總成二十四種四句。
以第二相四句。
對第三相四句。
一一各别有四種四句。
複成一十六種四句。
如是總成四十種四句。
有是有非。
恐文繁廣略示而已。
于前諸句總說頌曰。
于宗法三相。
各對互随無如應為不成。
不定相違等。
等言意顯諸缺減過。
同喻異喻諸所有失。
皆此所攝。
宗法三相。
因三相也。
于此三相而釋義故。
因親成宗相寬遍故。
各對互随無者。
此有四類。
一者各對。
三相一一各對自法為句。
初相有三。
後二各四。
二者互随無。
三相更互阙無绮對為句。
古今合有多釋。
今唯取宗法三相。
入此頌中有三種四句。
有一種兩句。
三者各對互随無。
以初相三句中一一句。
各對後二相中各四句一一。
更互随有無以為四句及以第二相四句一一。
對第三相四句一一。
更互随有無以為四句。
合有四十種四句。
四者各對互随。
以因三相。
如其所應。
初相有過。
名為不成。
于後二相有過。
名為不定。
于其二相有相違過。
名曰相違。
若三支互阙。
因阙名不成。
同阙名俱不成。
異阙名俱不遣。
三支雖具。
自他各對互随是非名相違決定。
是故稱等。
如是總攝因過皆盡。
此中合有四十五種四句。
一種三句。
一種兩句。
或阙一有三句。
阙二有三等。
是名略釋宗法三相。
論。
雲何名為同品異品。
述曰。
四别釋有二。
初問。
後答。
此問也。
何故三相不問釋初。
答有二釋。
一者同品異品各各有二。
一宗同異二因同異。
今說宗同異。
恐濫因同異。
故偏問之。
初相無濫。
故不須簡。
問遍是宗法。
宗有别總。
義亦有濫。
何故不征。
答因于有無說宗同異。
宗成順違說因同異。
故于宗因同異不定。
為簡此過。
遂别征二。
由因但是有法宗法。
成于法故。
不是總宗及法之法。
無濫可遮故不征釋。
此問二體相成顯故。
二者宗是有法。
上已明之。
二品未明。
故須征釋。
論。
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
述曰。
下答前征有二。
初同。
後異。
同中複二。
一總出體。
二别指法。
此初也。
所立法者。
所立謂宗。
法謂能别。
均謂齊均。
等謂相似。
義謂義理。
品謂種類。
有無法處。
此義總言。
謂若一物。
有與所立總宗中法。
齊均相似義理體類。
說名同品。
是中意說宗之同品。
所立宗者。
因之所立自性差别不相離性。
同品亦爾。
有此所立中法。
互差别聚不相離性相似種類即是同品。
若與所立總宗。
相似一切種類之聚名同品者。
宗上意許所有别法。
皆入總宗。
且如異品虛空上無我。
與聲意許無我相似應名同品。
若與所立有法相似種類之聚名為同品。
即一切宗多無同品。
如聲有法。
瓶非同故至下喻中當廣建立。
為遮此二。
總标所立法而簡别之。
若聚有于賓主所诤因所立法聚相似種類即名同品。
由法能别之所别宗因之所成。
故舉此法以彰彼聚。
問若爾。
聲上無我等義。
非因所立應名異品。
答彼若不許聲有法有亦成異品。
宗因無故。
若彼許有。
為因所成。
随意所诤亦名同品。
故有有法差别相違。
論。
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
述曰。
此别指法。
如立宗中陳無常法聚名宗者。
瓶等之上亦有無常。
故瓶等聚名為同品。
此中但取因成法聚名為同品。
故瑜伽言。
同類者。
謂随所有法望所餘法。
其相展轉少分相似。
有五相似。
一相狀二自體。
三業用。
四法門。
五因果。
今此中說法門相似。
論。
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
述曰。
下解異品有二。
一總出體。
二别指法。
此初也。
處謂處所。
即除宗外餘一切法。
體通有無。
若立有宗。
同品必有體。
所以前言均等義品。
異品通無體。
故言是處。
所立謂宗不相離性。
謂若諸法處無因之所立即名異品。
非别無彼言所陳法。
及與有法名為異品。
過如前說。
此中不言無所立法。
前于同品已言均等所立法訖。
此準可知。
但無所立。
義已成故。
理門亦雲。
若所立無說名異品。
但無所立即是異品。
同品不說處。
異體通無故。
瑜伽說言。
異類者。
謂所有法望所餘法。
其相展轉少不相似。
故非一切全不相似。
但無随應因所成故。
與同相違亦有五種。
論。
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
述曰。
此别指法。
如立其無常宗。
所作性為因。
若有處所是常法聚。
見非是所作。
如虛空等。
說名異品。
此中既說宗之異品。
唯應說雲謂若是常。
如虛空等。
複雲見非所作者。
舉因異品。
兼釋遍無。
問何故前說宗之同品不兼定有。
此釋異品兼解遍無。
答有二解。
一者影彰同品之中但為簡别因之同品。
顯異亦爾。
不要解于定無之相。
故文略之異品之中。
乘言便故。
兼釋遍無。
顯同亦爾。
二者同品順成。
但許有因即成同品。
易故不解決定有性。
異品止濫。
必顯遍無方成止濫。
故解異品。
兼解遍無同品因也。
為顯同異二品别故。
問如立無常。
龜毛無彼常住之相亦名無常。
于一切時性常無故。
亦得名常。
何故不立非同異品。
答聲言無常。
性是滅義。
所作性者。
體是生義。
龜毛非滅。
亦非有生。
既無所立。
即入異品。
故喻唯二。
更無雙非。
若常宗有亦入異品。
若非有品便入同中。
論。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
述曰。
五示法也。
于中有三。
初舉兩因。
次成三相。
後顯所成。
此初也。
此中者。
發端義。
或于此所說因義之中。
雙舉兩因者。
略有三義。
一對二師。
二釋遍定。
三舉二正。
對二師者。
聲論師中總有二種。
一聲從緣生即常不滅。
二聲本常住。
從緣所顯今方可聞。
緣響若息。
還不可聞。
聲生亦爾。
緣息不聞。
緣在故聞。
此二師皆有一分一切内外異性。
一體多體能诠别故。
若佛弟子。
對聲生論立聲無常。
所作性因。
便具三相。
對聲顯論。
言所作性。
随一不成。
若對聲顯言勤勇因。
便具三相。
對聲生論。
立一切聲皆是無常。
勤勇為因。
宗法非遍兩俱不成。
今顯對聲生。
所作為因。
若對聲顯。
勤勇為因。
又立内外聲皆無常。
因言所作。
若立内聲。
因言勤勇。
不爾因有兩俱一分兩俱不成。
為對計别。
故陳二因。
釋遍定者。
所作性因。
成無常宗。
三相俱遍。
勤勇因成。
同定餘遍。
顯順成宗同定亦得不要三遍。
故舉二因。
舉二正者。
顯九句中。
此中所作。
彼第二因。
此勤勇因。
彼第八句。
陳那說二俱是正因。
具三相故。
今顯彼二因皆具三相。
故雙陳之。
所作性者。
因緣所作。
彰其生義。
勤勇無間所發性者。
勤勇謂策發。
善即精進。
染謂懈怠。
無記謂欲解。
或是作意。
或是尋伺。
或是思慧。
由此等故。
擊臍輪等風。
乃至展轉擊咽喉唇舌等。
勇銳無間之所發顯。
論。
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于異品遍無。
述曰。
顯成三相。
如上所說。
生顯二因皆具三相。
故成正因。
義應一一皆準前作若遍若阙。
論。
是無常等因。
述曰。
顯因所成。
等者。
等取空無我等。
此上二因。
不但能成宗無常法。
亦能成立空無我等。
随其所應。
非取一切。
若所作因。
亦能成立言所陳苦等及無常宗。
意所許苦等一切法者。
此因便有不定等過。
謂立量雲。
聲亦是苦。
所作性故。
以無漏法而為異品。
所作性因于其異品一分上轉。
應為不定言。
此所成聲。
為如于瓶。
所作性故。
體是其苦。
為如自宗道谛等法。
所作性故。
體非是苦。
此既正因。
無不定過。
故此言等。
随其所應。
故瑜伽說同異喻雲。
少分相似及不相似。
不說一切皆相似。
一切皆不相似。
不爾一切便無異品。
因狹若能成立狹法。
其因亦能成立寬法。
同品之上雖因不遍。
于異品中定遍是無故。
因寬若能成立寬法。
此必不能定成狹法。
于異品有。
不定過等随此生故。
是故于此應設劬勞也。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 建武二年七月一日上卷之分三帖寫功了以筆迹之結緣備尊神之法味冀一天風收而都鄙歸正理四生浪靜而升沉萌善因耳。
(一交了一交了) 權律師尊經(懸車餘二) 同十九日點了 或本雲點本者元興寺明诠僧都道點也。
但處處有不契明燈抄計音石先德未被披覽欤(或雲)。
校本雲。
依長者殿仰以明诠點為本重以愚案點三卷疏此卷始自仁平四年正月十六日至于二月十四日二十七日讀了字點有誤者改直了。
左大臣在禦判 同月二十八日讀序了本點(序非明诠)不甘心者任愚意削改了 自正月十六日至于二月十四日午克點了 五月二十八日直了六月二十四日一遍讀合了 久壽三年二月三日重讀了(不對師)去月二十四日始之久壽三年三月十八日重讀了去月二十二日始之今度别紙書目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