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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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論上下所說多言。
開悟他時。
名能立等。
智了因者。
謂證敵者解能立言。
了宗之智照解所說。
名為了因。
故理門雲。
但由智力了所說義。
言了因者。
謂立論主能立之言。
由此言故敵證二徒了解所立。
了因因故名為了因。
非但由智了能照解。
亦由言故。
照顯所宗名為了因。
故理門雲。
若爾既取智為了因。
是言便失能成立義。
此亦不然。
令彼憶念本極成故。
因喻舊許名本極成。
由能立言成所立義。
令彼智憶本成因喻故名了因。
義了因者。
謂立論主能立言下所诠之義。
為境能生他之智了。
了因因故名為了因。
亦由能立義。
成自所立宗。
照顯宗故亦名了因。
故理門雲。
如前二因于義所立。
立者之智久已解宗。
能立成宗。
本生他解。
故他智解正是了因。
言義兼之亦了因攝。
分别生了雖成六因。
正意唯取言生智了。
由言生故敵證解生。
由智了故隐義今顯。
故正取二為因相體。
兼餘無失次釋名者。
因者所由。
釋所立宗義之所由也。
或所以義。
由此所以所立義成。
又建立義。
能建立彼所立宗故。
或順益義。
由立此因。
順益宗義。
令宗義立。
是故名因。
故瑜伽雲。
辯因者。
謂為成就所立宗義。
依所引喻。
同類異類。
現量比量。
及正教量。
建立順益道理言論。
問喻既建成宗。
亦能順益。
何不名因。
答喻謂譬況。
正雲見邊。
令所立義見其邊際。
究竟圓滿故名見邊。
雖亦順益。
非是正釋宗之所以。
親初建立得此因名。
喻疏後成不得因稱。
是故此因不名見邊。
說所因時義未成故。
至後當知。
辨差别者。
雖依建立順益等義。
總得因名。
有果不同。
疏成生了。
各類有别。
分言義智。
體異便成立敵二智。
義之與言生了各殊。
别開六種。
由此應言得果分兩。
約體成四。
據類有三。
望義為六。
智了因。
唯是生因果。
而非生因因。
智生因。
唯是生因因。
而非了因果。
言義二生因。
為智生因果。
為智了因因。
言義二了因。
為智了因因。
非為智了果。
得為智生果。
不作智生因以言望于義。
亦成顯了因以義望于言。
亦成顯了果。
以義望于言。
亦作能生因。
以言望于義。
亦為所生果。
由此應說唯因不是果。
謂智生因。
為果亦成因。
餘五果。
又為四句。
有唯生因而非了因。
謂智生因。
有是了因而非生因。
謂智了因。
有是生因亦是了因。
謂言義。
有非生因亦非了因謂所立宗。
明廢立者。
一問何故一因。
喻分二種。
答因正建宗。
總苞稱一。
喻有違順。
别離分兩。
至下喻中當廣分别。
二問何故一因體分生了。
答智境疏寬。
照顯名了。
言果親狹。
令起名生。
果既有差。
因分生了。
同能得果。
但總名因。
三問何故二因各分三種。
答生果照果義用不同。
随類有能故分三種。
立智隔于言義。
不得相從名了。
敵智不生立解。
無由可得名生。
故但分三不增不減。
四問何故六因體唯有四。
答順果義别。
分成六因。
立者義言。
望果二用。
除此無體。
故唯有四。
五問何故因中獨開三相。
宗喻不開。
答别名宗喻。
通即稱因。
遍是宗喻二之法故。
又因必寬。
宗喻性狹。
如貫花縷貫二門故。
由此開因不開宗喻。
示因相中有五。
一标舉。
二征數。
三列名。
四别釋。
五示法。
此即初也。
其言生因。
及敵證智所诠之義。
各有三相。
相者向也。
正取言生。
正能立故。
此生智了。
照解宗故。
故正因體。
言生智了。
兼亦義生。
能建宗故。
宗同異喻各有一體。
因相貫三更無别體。
由此故說相者向義。
故理門雲。
不共不定。
一向離故。
阙一相也。
又此相者。
面也。
邊也。
三面三邊。
若爾既一因。
如何說多言名為能立。
其相義多。
能诠言一。
于三相中緻一因言。
故一因所依貫三别處。
故多相之言名為多言。
非言多故名為多言。
古師解雲。
相者體也。
初相同此。
餘二各以有法為性。
陳那不許。
同異有法非能立故。
但取彼義。
故相非體。
論。
何等為三。
述曰。
二征數也。
論。
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
述曰。
三列名也。
遍是宗法性。
此列初相。
顯因之體以成宗故。
必須遍是宗之法性。
據所立宗。
要是極成法及有法不相離性。
此中宗言。
唯诠有法。
有法之上所有别義名之為法。
此法有二。
一者不共有。
宗中法是。
二者共有。
即因體是。
理門論雲。
此中宗法。
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今此唯依證了因故。
彼自難雲。
既爾便失前說言為能成立性。
論主解雲。
由有言生。
令彼憶念本極成故。
意以因體共許之法。
成宗之中不共許法。
故此二法。
皆是有法之上别義。
故今唯以有法名宗。
對敵所申因喻成立。
雖取二依不相離性以為宗體。
有法既為二法總主。
總宗一分故亦名宗。
理門論雲。
豈不總以樂所成立合說為宗。
雲何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
此無有失。
以其總聲于别亦轉。
如言燒衣。
或有宗聲唯诠于法。
若以宗中後陳名法。
即宗是法。
持業為名。
總宗之法。
亦依主釋。
具二得名。
今因名法。
宗之法性。
唯依主釋性者。
體也。
此唯義性。
非是體性。
義相應故。
餘二亦然。
此共許因唯得遍是有法宗性。
以宗之法成即宗法故。
不遍是法宗之性。
因犯兩俱不成過故。
又不欲成宗有法故。
然因明理。
有法不成于有法。
此亦不成于法。
因犯所依不成過故。
理門難雲。
若以有法立餘有法或立其法。
如以煙立火。
或以火立觸。
其義雲何。
此義難雲。
如遠見煙立下有火。
以有煙故。
豈非彼以有法成有法。
煙之與火俱有法故。
又如見火雲定有熱。
以有火故。
熱觸既是火家之法。
豈不以有法成于法耶。
陳那釋雲。
今于此中。
非以成立火觸為宗。
但為成立此相應物。
謂成山處決定有火。
以有煙故。
爐中定熱以有火故。
名為煙火相應之物。
非以有法煙。
還成有法火。
亦不以有法火。
而成熱觸法。
彼論又雲。
若不爾者。
依煙立火。
依火立觸。
應成宗義一分為因。
還以宗中一分有法而為因故。
便為不可。
故因乃有所依不成。
無所依故。
亦不以法成立有法。
宗中所陳。
後能别前。
名為能别。
亦名為法。
因成于此。
不欲以因成前所陳。
是所别故。
非别後故。
理門又雲。
又于此中。
觀所成故。
立法有法。
非德有德。
故無有過。
前陳名有法。
後陳皆名法。
非法有法法性決定。
如勝論師德與有德。
有德謂實。
彼決定故。
理門頌雲。
有法非成于有法。
及法此非成有法。
但由法故成其法。
如是成立于有法。
謂有法因法二俱極成。
宗中之法。
敵先不許。
但得共許因在宗中有法之上。
成不共許宗中之法。
如是資益有法義成。
可得因在不共許中。
許在彼中何所成立。
又若共許之因。
依不共許法。
凡所立因。
皆有他随一所依不成過。
不說有法而為所依。
但以其法而為所依。
法非共許。
縱唯立許豈定無此過。
又如立宗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無常滅義。
所作生義。
聲有滅者。
以有生故。
一切生者。
皆有滅故。
聲既因生。
明有果滅。
若因所作。
不遍聲宗。
豈得遍在無常上有。
一切正因中。
應皆有兩俱不成。
無常之上本無生故。
由此故知。
因但是宗有法之法。
非法法也。
問稱為宗法。
即已是因。
何須言遍。
初既雲遍因義已明。
何須複雲是宗法性。
答若因不遍宗有法上。
此所不遍便非因成。
有所不立。
顯皆因立。
是故稱遍。
若但言遍不言宗法。
即不能顯因是有法宗之法性能成于法。
又因于宗過名為不成。
于二喻中俱有俱無名為不定。
于二喻中有無相違名曰相違。
若唯言法性不言遍者。
因于宗過即是不成。
或兩俱不遍。
或随一不遍。
或猶預不遍。
或所依不遍。
全分一分等随應有之。
為簡此失是故言遍。
若但言遍不言宗法。
不知此因誰家之因。
為顯是宗有法之因。
成于宗法。
故言法性。
由此應為諸句分别。
有宗法而非遍。
有是遍亦宗法。
有非遍非宗法。
必無是遍非宗法句。
但遍有法。
若有别體。
若無别體。
并能成宗。
義相關故。
必是宗法。
如薩婆多對大乘者。
立命根實。
以有業故。
如五根等。
豈以命根。
與業别體。
即非正因。
故有别體。
若無别體。
義相關帶。
必是宗法。
皆得說為宗之法性。
非無體是。
非有體非。
初有宗法而非遍者。
四不成中皆一分攝。
初兩俱一分兩俱不成者。
如勝論師對聲生者。
立一切聲皆是無常宗。
勤勇無間所發性因。
立敵二宗。
唯許内聲有勤勇發。
外聲非有。
立敵俱說此因于宗半有半無。
故此過是兩俱有體一分不成。
餘無體兩俱一分一種不成。
若有體若無體。
若自若他。
合四種一分随一不成。
兩俱一分。
若自若他。
合三種一分猶豫不成。
兩俱有體一分。
若他若自。
有體一分随一。
合三所依不成。
如是更有十一。
并前十二一分不成。
皆如下釋。
後句非遍非宗法者。
四不成中并全分過。
如聲論師對佛弟子。
立聲為常。
眼所見故。
俱說此因于聲無故。
此是有體兩俱全分兩俱不成。
餘無體兩俱全分一種不成。
有體無體。
若自若他。
四種全分随一不成。
兩俱全分。
若自若他。
三種猶豫不成有體無體兩俱全分。
有體無體若自若他。
随一全分六種所依不成。
如是更有十四。
并前十五全分不成。
亦如下釋。
此二遍句。
并皆是過。
唯第二句遍亦宗法。
是正因相。
為簡非句故說遍是宗法性。
言同品定有性者。
顯第二相。
同是相似義。
品是體類義。
相似體類名為同品。
故理門雲。
此中若品與所立法。
鄰近均等。
說名同品。
以一切義皆名品故。
彼言意說雖一切義皆名為品。
今取其因正所成法。
若言所顯法之自相。
若非言顯意之所許。
但是兩宗所诤義法。
皆名所立。
随應有此所立法處說名同品。
以随有無體名同品。
由此品者是體類故。
若唯言所陳所诤法之自相名為所立。
有此法處名同品者。
便無有四相違之因。
比量相違。
決定相違。
皆應無四。
若全同有法上所有一切義者。
便無同品。
亦無異品。
宗有一分相符極成。
非一切義皆相違故。
故但取所立有此名同。
然下論雲。
如立無常。
瓶等無常名同品者。
唯舉所陳兩宗本诤法之自相名為同品。
以餘意所許是傍所诤。
略而不說。
理皆同品。
以此釋文。
應當深義。
同品有二。
一宗同品。
故下論雲。
謂所立法均等義品。
是名同品。
二因同品。
下文亦言。
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然論多說宗之同品名為同品。
宗相似故。
因之同品名為同法宗之法故。
何須二同。
因之在處說宗同品。
欲顯其因。
遍宗喻故。
宗法随因說因同法。
顯有因處立法必随故。
且宗同品。
何者名同。
若同有法。
全不相似。
聲為有法瓶為喻故。
若法為同。
敵不許法于有法有。
亦非因相遍宗法中。
何得取法而以為同。
此中義意。
不别取二。
總取一切有宗法處名宗同品。
故論說言。
如立無常。
瓶等無常是名同品。
有此宗處決定有因。
名因同品。
然實同品正取因同。
因貫宗喻體性寬遍。
有此共許因法之處。
不共許法定必随故。
今明一切有宗法處其因定有。
故說宗同。
不欲以宗成因義故。
非正同品。
其因于彼宗同品處決定有性。
故言同品定有性也。
因既決定有。
顯宗法必随。
理門亦雲。
說因宗所随。
宗無因不有等。
依上二相。
理門論雲。
雲何别法于别處轉。
此中問意。
如所作因必随附聲。
與瓶等上所作性别。
如何聲宗之上别因。
于瓶等中别處而轉。
或所作因。
是聲有法。
宗上别法。
雲何于彼别瓶處轉。
而言共相貫在宗喻。
遍是宗法。
同品定有。
陳那釋雲。
由彼相似不說異名。
言即是此故無有失。
此答意言。
由聲瓶上共所作性相似而有。
總相合說。
不說聲瓶二異名中。
聲所作性即喻處所作性。
言彼即此故無有失。
彼複難雲。
若不說異。
雲何此因說名宗法。
前難聲宗所作性因。
雲何得于别瓶上轉。
此難雲何瓶所作性說為宗法。
既不說彼所作性異總合說者。
所作性因既于瓶有。
雲何此因說名宗法。
彼複釋言。
此中但說定是宗法。
不欲說言唯是宗法。
此釋意言。
總因之中但說定遍宗法性。
不欲說言唯是宗法。
故一總言貫通二處。
宗非宗上悉皆得有。
其中可有遍是宗法。
若别異說。
唯聲所作唯宗法性。
别不容有舉喻成宗。
又别異說唯瓶所作。
亦不得成是宗法性。
何所成立。
彼複難言。
若爾。
同品應亦名宗。
此意難雲。
二中所作總貫稱因。
二上無常應皆宗诤。
彼自釋雲。
不然。
别處說所成故。
因必無異方成比量。
故不相似。
答難不然。
唯别聲上有無常義是其所成。
共所诤故。
非于瓶上。
夫立因者。
必須立敵宗喻之上兩俱無異方成比量。
故能立通。
所立義局。
理不相似。
故答不然。
問何故此因于宗異品皆說遍字。
于同品上獨說定言。
答因本成宗。
不遍成者非立。
異喻止濫。
不遍止者非遮。
成不遍故不成過生。
遮不盡故不定等起。
成宗不遍。
如上已陳。
止濫不盡。
至下當悉。
同喻本順成宗。
宗成即名同喻。
豈由喻遍能順所立方成宗義。
但欲以因成宗。
因有宗必随逐。
不欲以宗成因。
有宗因不定有。
故雖宗同品。
不須因遍有。
于異品有。
同品半有半無。
雖并不定。
由因于異有故成過。
非因于同不遍為失。
即九句内。
後三句中初後句是。
後三中句正因所攝。
于異品中止濫盡故。
初後二句不定過收。
皆止異品濫不盡故。
由此同品說定有性。
宗異品中皆說遍也。
其九句者。
理門論雲。
宗法于同品。
謂有非有俱。
于異品各三。
有非有及二。
言宗法者。
謂宗之法。
即因是也。
于同品者。
宗同品也。
體即同喻。
謂能立因于同品喻成其三種。
一有。
二非有。
三亦有亦非有。
彼名為俱。
此三種因。
于宗異品異法喻上。
亦各有三。
一有。
二非有。
三亦有亦非有。
彼名及二。
且同品有異品三者。
謂因于同品有異品亦有。
于同品有異品非有。
于同品有異品有非有。
如是因于同品非有。
異品亦三。
于同品有非有。
異品亦三。
故成九句。
理門論中示九宗雲。
常無常勤勇。
恒住堅牢性。
非勤遷不變。
由所量等九。
恒住堅牢性及不變。
此四皆常義。
遷是無常。
此四句中。
上之三句顯示九宗。
下之一句結由九因而成九類。
其九因者。
理門論雲。
所量作無常。
作性聞勇發。
無常勇無觸。
依常性等九言無觸者。
無質礙義。
上之三句顯示九因。
下之一句結由九宗而成九類。
以此上三句成前上三句。
一一句中皆有三種。
次第配之。
即成九也。
一同品有異品有。
如聲論師。
立聲為常。
所量性故。
喻如虛空。
此中常宗瓶為異品。
所量性因于同異品皆遍共有。
二同品有異品非有。
如勝論師。
立聲無常。
所作性故。
喻如瓶等。
無常之宗空為異品。
所作性因于同品有于異品無。
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
如勝論師。
立聲勤勇無間所發。
無常性故。
喻如瓶等。
勤勇之宗。
以電空等而為異喻。
無常性因。
于同品亦有。
于異品喻電等上有。
空等上無。
此是初三。
中三句者。
一同品非有異品有。
如聲論師。
立聲為常。
所作性故。
喻若虛空。
此中常宗瓶為異喻。
所作性因于同品空上無。
于異品瓶上有。
二同品非有異品非有。
如聲論師對佛弟子。
立聲為常。
所聞性故。
喻若虛空。
此中常宗瓶為異喻。
所聞性因同異品中二俱非有。
三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
如聲論師。
立聲為常。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喻若虛空。
此中常宗。
以電瓶等為異品。
勤勇之因。
于同品空一向非有。
于其異品瓶等上有。
電等上無。
此是中三。
後三句者。
一同品有非有異品有。
如聲論師。
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
無常性故。
喻若電空。
此非勤宗瓶為異喻。
無常性因。
于同品電上有空上非有。
異品瓶中一向是有。
二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
如勝論師。
立内聲無常。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喻若電瓶。
此無常宗空為異喻。
勤勇之因。
于同品瓶等上有。
電等上無。
異品空中一向非有。
三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
如聲論師對勝論師。
立聲為常。
無質礙故。
喻若極微及太虛空。
此中常宗。
以瓶樂等而為異喻。
無質礙因。
于其同品虛空上有。
極微上無。
亦于異品瓶等上無。
樂受等有。
是名九句。
然理門論料簡此雲。
于同有及二。
在異無是因。
翻此名相違。
所餘皆不定。
于同有者。
謂能立因于同品有。
言及二者。
于同品中亦有非有。
在異無者。
此能立因。
于同品有在異品無。
及同品中亦有非有于異品無。
言是因者。
此之二句皆是正因。
于九句中第二第八兩句所攝。
翻此名相違者。
翻此二正因即名相違。
翻初句雲。
于同非有于異品有。
翻第二雲。
于同非有于異品中亦有非有。
即九句中第四第六兩句所攝。
皆相違因。
是法自相相違因故。
攝餘不盡。
所餘皆不定者。
餘之五句皆為不定。
謂九句中。
第一第三第五第七第九句。
第一句者。
共不定攝。
第三句者。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
第五句者。
不共不定。
第七句者。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
第九句者。
俱品一分轉。
此等諸句至下當知。
上九宗中。
五常。
初三初一。
中三皆。
後三後一。
二無常。
初後三皆中。
一勤。
初三後一。
一非
故論上下所說多言。
開悟他時。
名能立等。
智了因者。
謂證敵者解能立言。
了宗之智照解所說。
名為了因。
故理門雲。
但由智力了所說義。
言了因者。
謂立論主能立之言。
由此言故敵證二徒了解所立。
了因因故名為了因。
非但由智了能照解。
亦由言故。
照顯所宗名為了因。
故理門雲。
若爾既取智為了因。
是言便失能成立義。
此亦不然。
令彼憶念本極成故。
因喻舊許名本極成。
由能立言成所立義。
令彼智憶本成因喻故名了因。
義了因者。
謂立論主能立言下所诠之義。
為境能生他之智了。
了因因故名為了因。
亦由能立義。
成自所立宗。
照顯宗故亦名了因。
故理門雲。
如前二因于義所立。
立者之智久已解宗。
能立成宗。
本生他解。
故他智解正是了因。
言義兼之亦了因攝。
分别生了雖成六因。
正意唯取言生智了。
由言生故敵證解生。
由智了故隐義今顯。
故正取二為因相體。
兼餘無失次釋名者。
因者所由。
釋所立宗義之所由也。
或所以義。
由此所以所立義成。
又建立義。
能建立彼所立宗故。
或順益義。
由立此因。
順益宗義。
令宗義立。
是故名因。
故瑜伽雲。
辯因者。
謂為成就所立宗義。
依所引喻。
同類異類。
現量比量。
及正教量。
建立順益道理言論。
問喻既建成宗。
亦能順益。
何不名因。
答喻謂譬況。
正雲見邊。
令所立義見其邊際。
究竟圓滿故名見邊。
雖亦順益。
非是正釋宗之所以。
親初建立得此因名。
喻疏後成不得因稱。
是故此因不名見邊。
說所因時義未成故。
至後當知。
辨差别者。
雖依建立順益等義。
總得因名。
有果不同。
疏成生了。
各類有别。
分言義智。
體異便成立敵二智。
義之與言生了各殊。
别開六種。
由此應言得果分兩。
約體成四。
據類有三。
望義為六。
智了因。
唯是生因果。
而非生因因。
智生因。
唯是生因因。
而非了因果。
言義二生因。
為智生因果。
為智了因因。
言義二了因。
為智了因因。
非為智了果。
得為智生果。
不作智生因以言望于義。
亦成顯了因以義望于言。
亦成顯了果。
以義望于言。
亦作能生因。
以言望于義。
亦為所生果。
由此應說唯因不是果。
謂智生因。
為果亦成因。
餘五果。
又為四句。
有唯生因而非了因。
謂智生因。
有是了因而非生因。
謂智了因。
有是生因亦是了因。
謂言義。
有非生因亦非了因謂所立宗。
明廢立者。
一問何故一因。
喻分二種。
答因正建宗。
總苞稱一。
喻有違順。
别離分兩。
至下喻中當廣分别。
二問何故一因體分生了。
答智境疏寬。
照顯名了。
言果親狹。
令起名生。
果既有差。
因分生了。
同能得果。
但總名因。
三問何故二因各分三種。
答生果照果義用不同。
随類有能故分三種。
立智隔于言義。
不得相從名了。
敵智不生立解。
無由可得名生。
故但分三不增不減。
四問何故六因體唯有四。
答順果義别。
分成六因。
立者義言。
望果二用。
除此無體。
故唯有四。
五問何故因中獨開三相。
宗喻不開。
答别名宗喻。
通即稱因。
遍是宗喻二之法故。
又因必寬。
宗喻性狹。
如貫花縷貫二門故。
由此開因不開宗喻。
示因相中有五。
一标舉。
二征數。
三列名。
四别釋。
五示法。
此即初也。
其言生因。
及敵證智所诠之義。
各有三相。
相者向也。
正取言生。
正能立故。
此生智了。
照解宗故。
故正因體。
言生智了。
兼亦義生。
能建宗故。
宗同異喻各有一體。
因相貫三更無别體。
由此故說相者向義。
故理門雲。
不共不定。
一向離故。
阙一相也。
又此相者。
面也。
邊也。
三面三邊。
若爾既一因。
如何說多言名為能立。
其相義多。
能诠言一。
于三相中緻一因言。
故一因所依貫三别處。
故多相之言名為多言。
非言多故名為多言。
古師解雲。
相者體也。
初相同此。
餘二各以有法為性。
陳那不許。
同異有法非能立故。
但取彼義。
故相非體。
論。
何等為三。
述曰。
二征數也。
論。
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
述曰。
三列名也。
遍是宗法性。
此列初相。
顯因之體以成宗故。
必須遍是宗之法性。
據所立宗。
要是極成法及有法不相離性。
此中宗言。
唯诠有法。
有法之上所有别義名之為法。
此法有二。
一者不共有。
宗中法是。
二者共有。
即因體是。
理門論雲。
此中宗法。
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今此唯依證了因故。
彼自難雲。
既爾便失前說言為能成立性。
論主解雲。
由有言生。
令彼憶念本極成故。
意以因體共許之法。
成宗之中不共許法。
故此二法。
皆是有法之上别義。
故今唯以有法名宗。
對敵所申因喻成立。
雖取二依不相離性以為宗體。
有法既為二法總主。
總宗一分故亦名宗。
理門論雲。
豈不總以樂所成立合說為宗。
雲何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
此無有失。
以其總聲于别亦轉。
如言燒衣。
或有宗聲唯诠于法。
若以宗中後陳名法。
即宗是法。
持業為名。
總宗之法。
亦依主釋。
具二得名。
今因名法。
宗之法性。
唯依主釋性者。
體也。
此唯義性。
非是體性。
義相應故。
餘二亦然。
此共許因唯得遍是有法宗性。
以宗之法成即宗法故。
不遍是法宗之性。
因犯兩俱不成過故。
又不欲成宗有法故。
然因明理。
有法不成于有法。
此亦不成于法。
因犯所依不成過故。
理門難雲。
若以有法立餘有法或立其法。
如以煙立火。
或以火立觸。
其義雲何。
此義難雲。
如遠見煙立下有火。
以有煙故。
豈非彼以有法成有法。
煙之與火俱有法故。
又如見火雲定有熱。
以有火故。
熱觸既是火家之法。
豈不以有法成于法耶。
陳那釋雲。
今于此中。
非以成立火觸為宗。
但為成立此相應物。
謂成山處決定有火。
以有煙故。
爐中定熱以有火故。
名為煙火相應之物。
非以有法煙。
還成有法火。
亦不以有法火。
而成熱觸法。
彼論又雲。
若不爾者。
依煙立火。
依火立觸。
應成宗義一分為因。
還以宗中一分有法而為因故。
便為不可。
故因乃有所依不成。
無所依故。
亦不以法成立有法。
宗中所陳。
後能别前。
名為能别。
亦名為法。
因成于此。
不欲以因成前所陳。
是所别故。
非别後故。
理門又雲。
又于此中。
觀所成故。
立法有法。
非德有德。
故無有過。
前陳名有法。
後陳皆名法。
非法有法法性決定。
如勝論師德與有德。
有德謂實。
彼決定故。
理門頌雲。
有法非成于有法。
及法此非成有法。
但由法故成其法。
如是成立于有法。
謂有法因法二俱極成。
宗中之法。
敵先不許。
但得共許因在宗中有法之上。
成不共許宗中之法。
如是資益有法義成。
可得因在不共許中。
許在彼中何所成立。
又若共許之因。
依不共許法。
凡所立因。
皆有他随一所依不成過。
不說有法而為所依。
但以其法而為所依。
法非共許。
縱唯立許豈定無此過。
又如立宗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無常滅義。
所作生義。
聲有滅者。
以有生故。
一切生者。
皆有滅故。
聲既因生。
明有果滅。
若因所作。
不遍聲宗。
豈得遍在無常上有。
一切正因中。
應皆有兩俱不成。
無常之上本無生故。
由此故知。
因但是宗有法之法。
非法法也。
問稱為宗法。
即已是因。
何須言遍。
初既雲遍因義已明。
何須複雲是宗法性。
答若因不遍宗有法上。
此所不遍便非因成。
有所不立。
顯皆因立。
是故稱遍。
若但言遍不言宗法。
即不能顯因是有法宗之法性能成于法。
又因于宗過名為不成。
于二喻中俱有俱無名為不定。
于二喻中有無相違名曰相違。
若唯言法性不言遍者。
因于宗過即是不成。
或兩俱不遍。
或随一不遍。
或猶預不遍。
或所依不遍。
全分一分等随應有之。
為簡此失是故言遍。
若但言遍不言宗法。
不知此因誰家之因。
為顯是宗有法之因。
成于宗法。
故言法性。
由此應為諸句分别。
有宗法而非遍。
有是遍亦宗法。
有非遍非宗法。
必無是遍非宗法句。
但遍有法。
若有别體。
若無别體。
并能成宗。
義相關故。
必是宗法。
如薩婆多對大乘者。
立命根實。
以有業故。
如五根等。
豈以命根。
與業别體。
即非正因。
故有别體。
若無别體。
義相關帶。
必是宗法。
皆得說為宗之法性。
非無體是。
非有體非。
初有宗法而非遍者。
四不成中皆一分攝。
初兩俱一分兩俱不成者。
如勝論師對聲生者。
立一切聲皆是無常宗。
勤勇無間所發性因。
立敵二宗。
唯許内聲有勤勇發。
外聲非有。
立敵俱說此因于宗半有半無。
故此過是兩俱有體一分不成。
餘無體兩俱一分一種不成。
若有體若無體。
若自若他。
合四種一分随一不成。
兩俱一分。
若自若他。
合三種一分猶豫不成。
兩俱有體一分。
若他若自。
有體一分随一。
合三所依不成。
如是更有十一。
并前十二一分不成。
皆如下釋。
後句非遍非宗法者。
四不成中并全分過。
如聲論師對佛弟子。
立聲為常。
眼所見故。
俱說此因于聲無故。
此是有體兩俱全分兩俱不成。
餘無體兩俱全分一種不成。
有體無體。
若自若他。
四種全分随一不成。
兩俱全分。
若自若他。
三種猶豫不成有體無體兩俱全分。
有體無體若自若他。
随一全分六種所依不成。
如是更有十四。
并前十五全分不成。
亦如下釋。
此二遍句。
并皆是過。
唯第二句遍亦宗法。
是正因相。
為簡非句故說遍是宗法性。
言同品定有性者。
顯第二相。
同是相似義。
品是體類義。
相似體類名為同品。
故理門雲。
此中若品與所立法。
鄰近均等。
說名同品。
以一切義皆名品故。
彼言意說雖一切義皆名為品。
今取其因正所成法。
若言所顯法之自相。
若非言顯意之所許。
但是兩宗所诤義法。
皆名所立。
随應有此所立法處說名同品。
以随有無體名同品。
由此品者是體類故。
若唯言所陳所诤法之自相名為所立。
有此法處名同品者。
便無有四相違之因。
比量相違。
決定相違。
皆應無四。
若全同有法上所有一切義者。
便無同品。
亦無異品。
宗有一分相符極成。
非一切義皆相違故。
故但取所立有此名同。
然下論雲。
如立無常。
瓶等無常名同品者。
唯舉所陳兩宗本诤法之自相名為同品。
以餘意所許是傍所诤。
略而不說。
理皆同品。
以此釋文。
應當深義。
同品有二。
一宗同品。
故下論雲。
謂所立法均等義品。
是名同品。
二因同品。
下文亦言。
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然論多說宗之同品名為同品。
宗相似故。
因之同品名為同法宗之法故。
何須二同。
因之在處說宗同品。
欲顯其因。
遍宗喻故。
宗法随因說因同法。
顯有因處立法必随故。
且宗同品。
何者名同。
若同有法。
全不相似。
聲為有法瓶為喻故。
若法為同。
敵不許法于有法有。
亦非因相遍宗法中。
何得取法而以為同。
此中義意。
不别取二。
總取一切有宗法處名宗同品。
故論說言。
如立無常。
瓶等無常是名同品。
有此宗處決定有因。
名因同品。
然實同品正取因同。
因貫宗喻體性寬遍。
有此共許因法之處。
不共許法定必随故。
今明一切有宗法處其因定有。
故說宗同。
不欲以宗成因義故。
非正同品。
其因于彼宗同品處決定有性。
故言同品定有性也。
因既決定有。
顯宗法必随。
理門亦雲。
說因宗所随。
宗無因不有等。
依上二相。
理門論雲。
雲何别法于别處轉。
此中問意。
如所作因必随附聲。
與瓶等上所作性别。
如何聲宗之上别因。
于瓶等中别處而轉。
或所作因。
是聲有法。
宗上别法。
雲何于彼别瓶處轉。
而言共相貫在宗喻。
遍是宗法。
同品定有。
陳那釋雲。
由彼相似不說異名。
言即是此故無有失。
此答意言。
由聲瓶上共所作性相似而有。
總相合說。
不說聲瓶二異名中。
聲所作性即喻處所作性。
言彼即此故無有失。
彼複難雲。
若不說異。
雲何此因說名宗法。
前難聲宗所作性因。
雲何得于别瓶上轉。
此難雲何瓶所作性說為宗法。
既不說彼所作性異總合說者。
所作性因既于瓶有。
雲何此因說名宗法。
彼複釋言。
此中但說定是宗法。
不欲說言唯是宗法。
此釋意言。
總因之中但說定遍宗法性。
不欲說言唯是宗法。
故一總言貫通二處。
宗非宗上悉皆得有。
其中可有遍是宗法。
若别異說。
唯聲所作唯宗法性。
别不容有舉喻成宗。
又别異說唯瓶所作。
亦不得成是宗法性。
何所成立。
彼複難言。
若爾。
同品應亦名宗。
此意難雲。
二中所作總貫稱因。
二上無常應皆宗诤。
彼自釋雲。
不然。
别處說所成故。
因必無異方成比量。
故不相似。
答難不然。
唯别聲上有無常義是其所成。
共所诤故。
非于瓶上。
夫立因者。
必須立敵宗喻之上兩俱無異方成比量。
故能立通。
所立義局。
理不相似。
故答不然。
問何故此因于宗異品皆說遍字。
于同品上獨說定言。
答因本成宗。
不遍成者非立。
異喻止濫。
不遍止者非遮。
成不遍故不成過生。
遮不盡故不定等起。
成宗不遍。
如上已陳。
止濫不盡。
至下當悉。
同喻本順成宗。
宗成即名同喻。
豈由喻遍能順所立方成宗義。
但欲以因成宗。
因有宗必随逐。
不欲以宗成因。
有宗因不定有。
故雖宗同品。
不須因遍有。
于異品有。
同品半有半無。
雖并不定。
由因于異有故成過。
非因于同不遍為失。
即九句内。
後三句中初後句是。
後三中句正因所攝。
于異品中止濫盡故。
初後二句不定過收。
皆止異品濫不盡故。
由此同品說定有性。
宗異品中皆說遍也。
其九句者。
理門論雲。
宗法于同品。
謂有非有俱。
于異品各三。
有非有及二。
言宗法者。
謂宗之法。
即因是也。
于同品者。
宗同品也。
體即同喻。
謂能立因于同品喻成其三種。
一有。
二非有。
三亦有亦非有。
彼名為俱。
此三種因。
于宗異品異法喻上。
亦各有三。
一有。
二非有。
三亦有亦非有。
彼名及二。
且同品有異品三者。
謂因于同品有異品亦有。
于同品有異品非有。
于同品有異品有非有。
如是因于同品非有。
異品亦三。
于同品有非有。
異品亦三。
故成九句。
理門論中示九宗雲。
常無常勤勇。
恒住堅牢性。
非勤遷不變。
由所量等九。
恒住堅牢性及不變。
此四皆常義。
遷是無常。
此四句中。
上之三句顯示九宗。
下之一句結由九因而成九類。
其九因者。
理門論雲。
所量作無常。
作性聞勇發。
無常勇無觸。
依常性等九言無觸者。
無質礙義。
上之三句顯示九因。
下之一句結由九宗而成九類。
以此上三句成前上三句。
一一句中皆有三種。
次第配之。
即成九也。
一同品有異品有。
如聲論師。
立聲為常。
所量性故。
喻如虛空。
此中常宗瓶為異品。
所量性因于同異品皆遍共有。
二同品有異品非有。
如勝論師。
立聲無常。
所作性故。
喻如瓶等。
無常之宗空為異品。
所作性因于同品有于異品無。
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
如勝論師。
立聲勤勇無間所發。
無常性故。
喻如瓶等。
勤勇之宗。
以電空等而為異喻。
無常性因。
于同品亦有。
于異品喻電等上有。
空等上無。
此是初三。
中三句者。
一同品非有異品有。
如聲論師。
立聲為常。
所作性故。
喻若虛空。
此中常宗瓶為異喻。
所作性因于同品空上無。
于異品瓶上有。
二同品非有異品非有。
如聲論師對佛弟子。
立聲為常。
所聞性故。
喻若虛空。
此中常宗瓶為異喻。
所聞性因同異品中二俱非有。
三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
如聲論師。
立聲為常。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喻若虛空。
此中常宗。
以電瓶等為異品。
勤勇之因。
于同品空一向非有。
于其異品瓶等上有。
電等上無。
此是中三。
後三句者。
一同品有非有異品有。
如聲論師。
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
無常性故。
喻若電空。
此非勤宗瓶為異喻。
無常性因。
于同品電上有空上非有。
異品瓶中一向是有。
二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
如勝論師。
立内聲無常。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喻若電瓶。
此無常宗空為異喻。
勤勇之因。
于同品瓶等上有。
電等上無。
異品空中一向非有。
三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
如聲論師對勝論師。
立聲為常。
無質礙故。
喻若極微及太虛空。
此中常宗。
以瓶樂等而為異喻。
無質礙因。
于其同品虛空上有。
極微上無。
亦于異品瓶等上無。
樂受等有。
是名九句。
然理門論料簡此雲。
于同有及二。
在異無是因。
翻此名相違。
所餘皆不定。
于同有者。
謂能立因于同品有。
言及二者。
于同品中亦有非有。
在異無者。
此能立因。
于同品有在異品無。
及同品中亦有非有于異品無。
言是因者。
此之二句皆是正因。
于九句中第二第八兩句所攝。
翻此名相違者。
翻此二正因即名相違。
翻初句雲。
于同非有于異品有。
翻第二雲。
于同非有于異品中亦有非有。
即九句中第四第六兩句所攝。
皆相違因。
是法自相相違因故。
攝餘不盡。
所餘皆不定者。
餘之五句皆為不定。
謂九句中。
第一第三第五第七第九句。
第一句者。
共不定攝。
第三句者。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
第五句者。
不共不定。
第七句者。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
第九句者。
俱品一分轉。
此等諸句至下當知。
上九宗中。
五常。
初三初一。
中三皆。
後三後一。
二無常。
初後三皆中。
一勤。
初三後一。
一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