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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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本欲立此二上不相離性和合之宗。
不欲成立宗二所依。
所依若非先兩共許。
便更須立此不成依。
乃則能立成于異義。
非成本宗。
故宗所依必須共許。
依之宗性方非極成。
極成便是立無果故。
更有餘過。
若許能别非兩極成。
阙宗支故。
非為圓成。
因中必有是因同品非定有性過。
必阙同喻。
同喻皆有所立不成。
異喻一分或遍轉過。
若許有法非兩極成。
阙宗支故。
亦非圓成。
能别無依是誰之法。
因中亦有所依随一兩俱不成。
由此宗依必依共許。
能依宗性方非極成。
能立成之本所诤故。
一切法中略有二種。
一體。
二義。
且如五蘊。
色等是體。
此上有漏無漏等義。
名之為義。
體之與義。
各有三名。
體三名者。
一名自性。
瑜伽等中古師所說自性是也。
二名有法。
即此所說有法者是。
三名所别。
如下宗過中名所别不成是。
義三名者。
一名差别。
瑜伽論等古師所說差别是也。
二名為法。
下相違中雲。
法自相相違因等是。
三名能别。
則如此中名能别是。
佛地論雲。
彼因明論諸法自相。
唯局自體。
不通他上。
名為自性。
如縷貫花。
貫通他上諸法差别義。
名為差别。
此之三種。
不定屬一門。
不同大乘。
以一切法不可言說一切為自性。
可說為共相。
如可說中。
五蘊等為自。
無常等為共。
色蘊之中色處為自。
色蘊為共。
色處之中青等為自。
色處為共。
青等之中衣花為自。
青等為共。
衣花之中極微為自。
衣花為共。
如是乃至離言為自。
極微為共。
離言之中聖智内冥得本真故。
名之為自。
說為離言名之為共。
共相假有。
假智變故。
自相可真。
現量親緣。
聖智證故。
除此以外說為自性。
皆假自性非真自性。
非離假智及诠言故。
今此因明。
但局自體名為自性。
通他之上名為差别。
準相違中。
自性差别。
複各别有自相差别。
謂言所帶名為自相。
不通他故。
言中不帶意所許義。
名為差别。
以通他故。
今憑因明總有三重。
一者局通。
局體名自性。
狹故。
通他名差别。
寬故。
二者先後。
先陳名自性。
前未有法可分别故。
後說名差别。
以前有法可分别故。
三者言許。
言中所帶名自性。
意中所許名差别。
言中所申之别義故。
釋彼名者。
自性差别二名如前。
第二自性亦名有法。
差别亦名法者。
法有二義。
一能持自體。
二軌生他解。
故諸論雲。
法謂軌持。
前持自體。
一切皆通。
後軌生解。
要有屈曲。
初之所陳前未有說。
迳廷持體。
未有屈曲生他異解。
後之所陳。
前已有說。
可以後說分别前陳。
方有屈曲生他異解。
其異解生。
唯待後說。
故初所陳。
唯具一義。
能持自體。
義不殊勝。
不得法名。
後之所陳。
具足兩義。
能持複軌。
義殊勝故。
獨得法名。
前之所陳。
能有後法。
複名有法。
第三自性亦名所别。
差别亦名為能别者。
立敵所許不诤先陳。
诤先陳上有後所說。
以後所說别彼先陳。
不以先陳别于後。
先自性名為所别。
後陳差别名為能别。
若爾。
此三名皆有失。
其失者何。
難初名雲。
若體名自性。
義名差别者。
何故下雲。
如數論師立我是思。
我為自性。
思為差别。
彼文便以義為自性。
體為差别。
我無我等分别思故。
難次名雲。
若具一義得有法名。
若具二義但名法者。
如即此師立我是思。
何故思唯一義乃名為法。
我具二義得有法名。
難後名雲。
若以後陳别彼前說。
前為所别。
後為能别。
如世說言青色蓮花。
但言青色不言蓮花。
不知何青。
為衣為樹為瓶等青。
唯言蓮花不言青色。
不知何花。
為赤為白為紅等花。
今言青者。
簡赤等華。
言蓮花者。
簡衣等青。
先陳後說更互有簡。
互為所别。
互為能别。
此亦應爾。
後陳别前。
前陳别後。
應互名為能别所别。
釋初難言。
此因明宗。
不同諸論。
此中但以局守自體名為自性。
不通他故。
義貫于他。
如縷貫花。
即名差别。
前所陳者。
局在自體。
後所說者。
義貫于他。
貫于他者。
義對衆多。
局自體者。
義對便少。
以後法解前。
不以前解後。
故前陳名自性。
後陳者名差别。
釋次難言。
先陳有法立敵無違。
此上别義兩家乖競。
乖競之義彼此相違。
可生軌解名之為法。
非所诤競。
彼此無軌。
迳廷自體。
無别軌解。
但名有法。
談其實理。
先陳後說皆具二義。
依其增勝論與别名。
故前陳者名有法。
後陳者名法。
故理門論雲。
觀所成故立法有法。
非德有德法與有法。
一切不定。
但先陳皆有法。
後說皆名法。
觀所立故。
非如勝論德。
及有德一切決定。
釋第三難言。
前後所陳互相簡别。
皆應得名能别所别。
如成宗言差别性故。
然前陳者非所乖诤。
後說于上彼此相違。
今陳兩诤。
但體上義。
故以前陳名為所别。
後名能别。
亦約增勝以得其名。
又但先陳。
真名自性有法所别。
但是後說。
皆名差别法及能别。
但诤後于前。
非诤前于後故。
舉後方诤。
非舉前诤故。
能立立于後。
不立于前故。
起智了不由前故。
由此得名前後各定。
問前陳後說既各三名。
何故極成初言有法。
後言能别。
不以自性差别名顯。
又複不以法及有法。
能别所别相對為名。
而各舉一有法能别。
答初有三釋。
一雲。
設緻餘名必有此難。
随舉一種。
何假為征。
二雲。
有法能有他勝。
故先陳舉。
明必有後法。
以釋于前陳。
能别别于他勝。
此宗後陳。
必與彼宗後陳義異。
以後所說能别前陳。
故後舉能别。
三雲自性差别。
諸法之上。
共假通名。
有法能别。
宗中别稱。
偏舉别名。
隐餘通号。
亦不相違。
答後難言。
前舉有法影顯後法。
後舉能别影前所别。
二燈二炬。
二影二光。
互舉一名相影發故。
欲令文約而義繁故。
宗之别名皆具顯故。
攝名已周。
理實無咎。
問既言極成。
何所簡别。
有幾非成。
言成簡别。
答能别定成。
且所别中有自不成。
有他不成。
有俱不成。
有俱非不成。
前三是過。
第四句非。
又有自一分不成。
有他一分不成。
有俱一分不成。
有俱非一分不成。
前三并非。
第四有是。
所别定成。
能别不成為句亦爾。
如是偏句總别合有四種四句。
其俱不成全有五種四句。
有自能别不成他所别。
有他能别不成自所别。
有俱能别不成自所别。
有俱能别不成他所别。
有自能别不成俱所别。
有他能别不成俱所别。
有俱能别不成俱所别。
有俱能别不成俱非所别。
如能别不成為首有二全四句。
所别不成亦如是。
二四句中。
其前七句。
皆是此過。
其第八句是前偏過。
雖總有四體唯有二。
後則是前更無異故。
所以但名二四句。
有自兩俱不成非他。
有他兩俱不成非自。
有俱兩俱不成。
有俱非自他兩俱不成。
前三句非。
第四句是。
如是合有五種全句。
一一離之。
為一分句。
複有五句。
總成十句。
複将一分句。
對餘全句。
複将全句。
對餘一分句。
如理應思。
恐繁且止。
其初有法不成偏句。
如下所别不成中解。
能别不成偏句。
如下能别不成中解。
兩俱不成諸句。
如下兩俱不成中解。
其兩俱全分一分不極成。
則宗兩俱不成。
其自他全分一分不極成。
則宗随一不成。
義準亦有宗猶豫不成。
兩俱随一全分一分等過。
至似宗中當廣分别。
二種自性及二差别不極成。
此皆總攝。
為簡彼非。
故二宗依皆言極成。
問何故宗過有其九種。
今極成簡但簡于三。
答此中但以宗不極成。
所依須極成。
故但簡三。
非欲具簡一切宗過。
理門成宗但簡五過。
由言非彼相違義能遣。
此論以彼簡五。
故但說三随自則簡相符極成。
簡非周備。
理門略五。
如前已說。
亦如喻言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不簡合結。
故此但三。
問既兩共許。
何故不名共成而言極成。
答自性差别。
乃是諸法至極成理。
由彼不悟。
能立立之。
若言共成。
非顯真極。
又因明法有自比量及他比量能立能破。
若言共成應無有此。
又顯宗依。
先須至于理極究竟。
能依宗性方是所诤。
故言極成而不言共。
問宗依須兩許言成簡不成。
因喻必共成。
言極簡不。
極何因因喻不标極成。
獨于宗依緻極成簡。
答有四義。
一宗依極成宗不極。
為簡不極言極成。
因喻依體并須極成。
無所簡故不說極。
二因喻能立皆須極。
無不極故不須簡。
宗是所立非共成。
為有所簡須言極。
因喻之中自比言許。
他比言執。
而簡别之。
故無不極。
三因喻成中無不成。
無濫簡故。
不言極成宗之中有不成。
有濫簡故獨言極。
四因不成等攝非極。
從寬為名不名極。
宗不成中無别攝。
故說極成簡不極。
因中兩俱随一等過。
喻中所立能立不成。
此等過中已攝不極。
兩俱等寬。
從餘為稱。
有體無體皆此過故。
宗過不爾。
言極簡之。
兩許有體。
便非是過。
故于宗内獨言極成。
然理門雲。
此中宗法。
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
于同品中有非有等。
亦複如是。
故知因喻必須極成。
但此論略。
唯識亦言極成六識。
随一攝故。
如極成餘。
故知此略。
論。
差别性故。
述曰。
出宗體。
差别者。
謂以一切有法。
及法互相差别。
性者體也。
此取二中互相差别不相離性。
以為宗體。
如言色蘊無我。
色蘊者有法也。
無我者法也。
此之二種。
若體若義。
互相差别。
謂以色蘊簡别無我。
色蘊無我。
非受無我。
及以無我簡别色蘊。
無我色蘊。
非我色蘊。
以此二種互相差别合之一處。
不相離性方是其宗。
即簡先古諸因明師。
但說有法為宗。
以法成有法故。
或但說法為宗。
有法上法是所诤故。
或以有法及法為宗。
彼别非宗。
合此二種宗所成故。
此皆先共許。
何得成宗。
既立已成而無果故。
但應取互相差别不相離性。
有許不許以為宗體。
問先陳能别唯在法中。
何故今言互相差别。
答立敵相形法為能别。
體義相待。
互通能所。
對望有異亦不相違。
問互相差别則為宗性。
何假此中須說故字。
答故者所以。
此有二義。
一簡古說。
但以能别或但所别。
或雙以二而為共宗。
陳那簡之。
皆非宗诤。
取此二上互相差别不相離性所诤之義。
方成宗故。
其能别等。
彼先共許。
非兩所诤。
皆非是宗。
為簡古師遂說故字。
二釋所依。
釋前有法。
及以能别極成之言。
但以有法及法互相差别不相離性一許一不許而為宗故。
宗之所依有法能别。
皆須極成。
由此宗中說其故字。
不爾所依須更成立哉。
或有于此不悟所由。
遂改論雲差别為性。
非直違因明之軌轍。
亦乃闇唐梵之方言。
辄改論文深為可責。
彌天釋道安法師。
尚商略于翻譯。
為五失三不易雲。
結集之羅漢兢兢若此。
末代之凡夫平平若是。
改千代之上微言。
同百王之下末俗。
豈不痛哉。
況非翻經之侶。
但是膚受之輩。
诳後徒之幼識。
誘初學之童蒙。
妄率胸襟。
回換聖教。
當來慧眼。
定永不生。
現在智心。
由斯自滅。
諸有學者。
應閑此義。
依舊正雲。
差别性故。
問何故但宗說差别性。
因喻中無。
答宗有一成一不成。
故但說宗差别性。
因喻唯成。
無不成。
無簡不說差别性。
如因三相。
雖有差别。
不欲取此上不相離性一許一不許成其能立。
所依便非。
由斯不說差别性故。
理門唯雲。
宗等多言說能立。
是中唯随自意樂為所成立說名宗。
非彼相違義能遣。
不說所别能别極成及差别性。
此論獨言。
論。
随自樂為所成立性。
述曰。
此簡濫失。
随自者。
簡别于宗。
樂為所成立性者。
簡别因喻。
故理門雲。
随自意。
顯不顧論宗随自意立。
樂為所立。
謂不樂為能成立性。
若異此者說所成立。
似因似喻應亦名宗。
凡宗有四。
一遍所許宗。
如眼見色。
彼此兩宗皆共許故。
二先承禀宗。
如佛弟子習諸法空。
鸺鹠弟子立有實我。
三傍憑義宗。
如立聲無常。
傍憑顯無我。
四不顧論宗。
随立者情所樂便立。
如佛弟子立佛法義。
若善外宗。
樂之便立不須定顧。
此中前三不可建立。
初遍許宗。
若許立者。
便立已成。
先來共許。
何須建立。
次承禀者。
若二外道。
共禀僧佉。
對诤本宗亦空無果。
立已成故。
次義憑宗。
非言所诤。
此複何用。
本诤由言。
望他解起。
傍顯别義。
非為本成。
故亦不可立為正論。
然于因明未見其過。
既于因過。
說法差别相違之因。
即傍準宗可成宗義。
然非正立。
今簡前三皆不可立。
唯有第四不顧論宗。
可以為宗。
是随立者自意所樂。
前三皆是自不樂故。
樂為所成立性。
簡能成立者。
能成立法者。
謂則因喻。
因喻成立自義亦應名宗。
但名能立。
非所成立。
舊已成故不得名宗。
今顯樂為新所成立方是其宗。
雖樂因喻非新成立。
立便相符。
故不名宗。
既爾。
似宗似因似喻應得名宗。
先所未成應更成故。
當時所競方是真宗。
因喻時申故須簡别。
似宗因喻雖更可成。
非是所樂。
第二時所可成故。
非今所诤。
疏故非宗。
此上一解。
依理門論。
唯簡于真。
不簡于似。
又解。
樂者。
貫通上下。
随自樂言。
簡前三宗非随自樂。
唯第四宗是意所樂。
樂為之言。
簡似宗等。
雖于後時更可成立。
非是此時所樂為故。
所成立性。
簡真因喻不可名宗。
雖成已義是能成立。
先已成故非今所成。
今所成立體義名宗。
若依後解雖異理門。
簡真與似略圓備故。
問何故因喻無随自樂。
宗獨有之。
答宗兩乖诤須随自簡。
因喻共許。
故無随自。
因喻二種。
如共比量。
必先共許方成能立。
無遍許失及承禀失。
要言所陳方名因喻。
不說亦有傍義差别。
無義準失。
自他比量言亦有簡。
說許執故随其不顧。
故于因喻不說随自。
問何故宗中傍有義準。
名為差别。
因喻便無。
答能立本成。
成自所立随應之義。
立乃乖角共自相違。
故于宗中傍有義準。
則四相違所違差别。
言申決定方成能立。
故于因喻不說亦有義準能立。
問何故宗内獨言樂為。
因喻不說。
答似宗因喻當更成立可以為宗。
今顯當時所诤為宗。
不以彼為。
故言樂為簡彼三似宗似因喻。
設今及後俱不可說為因。
為喻亦爾。
若更立之隻是宗攝。
不說樂為。
設更成立以為宗訖。
義既成已方為因喻。
展轉疏成不同于宗。
故于因喻不說樂為。
又于宗内說樂為言。
簡似周訖。
因喻略之。
又宗有诤以更須成。
宗義相濫故獨言樂為。
因喻必須極成。
不成便非因喻。
無所濫故不言樂為。
問何獨宗标所成立性。
因喻不說能成立也。
答宗言所立。
已顯因喻是能成立。
顯法已周更不須說。
又宗前未說。
恐濫須陳。
因喻已彰更何須說。
又宗違古。
言所成立以别古今。
因喻不違。
不說能立言以簡别也。
又前标雲宗等多言名為能立。
先已說訖。
後更不須。
論。
是名為宗。
述曰。
此結成也。
論。
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述曰。
三指法也。
如佛弟子對聲論師。
立聲無聲。
聲是有法。
無常為能别。
彼此共許。
有聲及無常。
名極成有法。
極成能别。
為宗所依。
彼聲論師。
不許聲上有此無常。
今佛弟子合之一處。
互相差别不相離性雲聲無常。
聲論不許。
故得成宗。
既成随自亦是樂為所成立性故名真宗。
恐義不明。
指此令解。
瑜伽論雲。
立宗者。
謂依二種所成立義。
各别攝受自品所許。
攝受者。
是自意樂義。
品是宗義。
故顯揚雲。
各别攝受自宗所許。
此中意說。
依二所立立論各别。
随自意樂自宗所許。
故說名宗。
此中三釋。
一者以言對理。
取依義能诠。
名為各别自宗所許。
二者以别對總。
取依總之别言及義二。
名自所許。
三者以合對離。
取彼能依不相離性合以之為自宗所許。
正與此同。
此文總也。
下有十句。
分為三類。
初二句是宗體。
一攝受論宗。
二若自辯才。
初依自所師宗。
對異師敵而立自宗。
不爾便為相符極成。
後由自辯才立他宗義。
随自意樂不顧論宗。
唯此二種是正所宗。
若遍所許。
若二同宗承。
若傍義準。
非别攝受。
非随自樂。
故非真宗。
立已成故。
非本成故。
次三句是立宗因緣。
一若輕蔑他。
二從他聞。
三若覺真實而申宗趣。
是名因緣。
立他義輕他故。
立自義從他聞。
覺真實自悟故。
如次配之。
後五句是立宗意。
初二句标一切立宗。
不過此故。
一為成立自宗。
二為破壞于他。
後三句釋。
一為制伏于他。
釋上成立自宗。
二為摧屈于他。
釋上破壞他宗。
三為悲愍于他。
成自破他皆悲愍故。
論。
因有三相。
述曰。
上示宗相。
下示因相。
此相略以四門分别。
一出體。
二釋名。
三辯差别。
四明廢立。
初出體者。
因有二種。
一生。
二了。
如種生芽。
能起用故名為生因。
故理門雲。
非如生因由能起用。
如燈照物。
能顯果故。
名為了因。
生因有三。
一言生因。
二智生因。
三義生因。
言生因者。
謂立論者立因等言。
能生敵論決定解故。
名曰生因。
故此前雲。
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
由此多言。
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
智生因者。
謂立論者發言之智。
正生他解實在多言。
智能起言言生因因。
故名生因。
義生因者。
義有二種。
一道理名義。
二境界名義。
道理義者。
謂立論者言所诠義。
生因诠故名為生因。
境界義者。
為境能生敵證者智。
亦名生因。
根本立義拟生他解。
他智解起本籍言生。
故言為正生。
智義兼生攝
不欲成立宗二所依。
所依若非先兩共許。
便更須立此不成依。
乃則能立成于異義。
非成本宗。
故宗所依必須共許。
依之宗性方非極成。
極成便是立無果故。
更有餘過。
若許能别非兩極成。
阙宗支故。
非為圓成。
因中必有是因同品非定有性過。
必阙同喻。
同喻皆有所立不成。
異喻一分或遍轉過。
若許有法非兩極成。
阙宗支故。
亦非圓成。
能别無依是誰之法。
因中亦有所依随一兩俱不成。
由此宗依必依共許。
能依宗性方非極成。
能立成之本所诤故。
一切法中略有二種。
一體。
二義。
且如五蘊。
色等是體。
此上有漏無漏等義。
名之為義。
體之與義。
各有三名。
體三名者。
一名自性。
瑜伽等中古師所說自性是也。
二名有法。
即此所說有法者是。
三名所别。
如下宗過中名所别不成是。
義三名者。
一名差别。
瑜伽論等古師所說差别是也。
二名為法。
下相違中雲。
法自相相違因等是。
三名能别。
則如此中名能别是。
佛地論雲。
彼因明論諸法自相。
唯局自體。
不通他上。
名為自性。
如縷貫花。
貫通他上諸法差别義。
名為差别。
此之三種。
不定屬一門。
不同大乘。
以一切法不可言說一切為自性。
可說為共相。
如可說中。
五蘊等為自。
無常等為共。
色蘊之中色處為自。
色蘊為共。
色處之中青等為自。
色處為共。
青等之中衣花為自。
青等為共。
衣花之中極微為自。
衣花為共。
如是乃至離言為自。
極微為共。
離言之中聖智内冥得本真故。
名之為自。
說為離言名之為共。
共相假有。
假智變故。
自相可真。
現量親緣。
聖智證故。
除此以外說為自性。
皆假自性非真自性。
非離假智及诠言故。
今此因明。
但局自體名為自性。
通他之上名為差别。
準相違中。
自性差别。
複各别有自相差别。
謂言所帶名為自相。
不通他故。
言中不帶意所許義。
名為差别。
以通他故。
今憑因明總有三重。
一者局通。
局體名自性。
狹故。
通他名差别。
寬故。
二者先後。
先陳名自性。
前未有法可分别故。
後說名差别。
以前有法可分别故。
三者言許。
言中所帶名自性。
意中所許名差别。
言中所申之别義故。
釋彼名者。
自性差别二名如前。
第二自性亦名有法。
差别亦名法者。
法有二義。
一能持自體。
二軌生他解。
故諸論雲。
法謂軌持。
前持自體。
一切皆通。
後軌生解。
要有屈曲。
初之所陳前未有說。
迳廷持體。
未有屈曲生他異解。
後之所陳。
前已有說。
可以後說分别前陳。
方有屈曲生他異解。
其異解生。
唯待後說。
故初所陳。
唯具一義。
能持自體。
義不殊勝。
不得法名。
後之所陳。
具足兩義。
能持複軌。
義殊勝故。
獨得法名。
前之所陳。
能有後法。
複名有法。
第三自性亦名所别。
差别亦名為能别者。
立敵所許不诤先陳。
诤先陳上有後所說。
以後所說别彼先陳。
不以先陳别于後。
先自性名為所别。
後陳差别名為能别。
若爾。
此三名皆有失。
其失者何。
難初名雲。
若體名自性。
義名差别者。
何故下雲。
如數論師立我是思。
我為自性。
思為差别。
彼文便以義為自性。
體為差别。
我無我等分别思故。
難次名雲。
若具一義得有法名。
若具二義但名法者。
如即此師立我是思。
何故思唯一義乃名為法。
我具二義得有法名。
難後名雲。
若以後陳别彼前說。
前為所别。
後為能别。
如世說言青色蓮花。
但言青色不言蓮花。
不知何青。
為衣為樹為瓶等青。
唯言蓮花不言青色。
不知何花。
為赤為白為紅等花。
今言青者。
簡赤等華。
言蓮花者。
簡衣等青。
先陳後說更互有簡。
互為所别。
互為能别。
此亦應爾。
後陳别前。
前陳别後。
應互名為能别所别。
釋初難言。
此因明宗。
不同諸論。
此中但以局守自體名為自性。
不通他故。
義貫于他。
如縷貫花。
即名差别。
前所陳者。
局在自體。
後所說者。
義貫于他。
貫于他者。
義對衆多。
局自體者。
義對便少。
以後法解前。
不以前解後。
故前陳名自性。
後陳者名差别。
釋次難言。
先陳有法立敵無違。
此上别義兩家乖競。
乖競之義彼此相違。
可生軌解名之為法。
非所诤競。
彼此無軌。
迳廷自體。
無别軌解。
但名有法。
談其實理。
先陳後說皆具二義。
依其增勝論與别名。
故前陳者名有法。
後陳者名法。
故理門論雲。
觀所成故立法有法。
非德有德法與有法。
一切不定。
但先陳皆有法。
後說皆名法。
觀所立故。
非如勝論德。
及有德一切決定。
釋第三難言。
前後所陳互相簡别。
皆應得名能别所别。
如成宗言差别性故。
然前陳者非所乖诤。
後說于上彼此相違。
今陳兩诤。
但體上義。
故以前陳名為所别。
後名能别。
亦約增勝以得其名。
又但先陳。
真名自性有法所别。
但是後說。
皆名差别法及能别。
但诤後于前。
非诤前于後故。
舉後方诤。
非舉前诤故。
能立立于後。
不立于前故。
起智了不由前故。
由此得名前後各定。
問前陳後說既各三名。
何故極成初言有法。
後言能别。
不以自性差别名顯。
又複不以法及有法。
能别所别相對為名。
而各舉一有法能别。
答初有三釋。
一雲。
設緻餘名必有此難。
随舉一種。
何假為征。
二雲。
有法能有他勝。
故先陳舉。
明必有後法。
以釋于前陳。
能别别于他勝。
此宗後陳。
必與彼宗後陳義異。
以後所說能别前陳。
故後舉能别。
三雲自性差别。
諸法之上。
共假通名。
有法能别。
宗中别稱。
偏舉别名。
隐餘通号。
亦不相違。
答後難言。
前舉有法影顯後法。
後舉能别影前所别。
二燈二炬。
二影二光。
互舉一名相影發故。
欲令文約而義繁故。
宗之别名皆具顯故。
攝名已周。
理實無咎。
問既言極成。
何所簡别。
有幾非成。
言成簡别。
答能别定成。
且所别中有自不成。
有他不成。
有俱不成。
有俱非不成。
前三是過。
第四句非。
又有自一分不成。
有他一分不成。
有俱一分不成。
有俱非一分不成。
前三并非。
第四有是。
所别定成。
能别不成為句亦爾。
如是偏句總别合有四種四句。
其俱不成全有五種四句。
有自能别不成他所别。
有他能别不成自所别。
有俱能别不成自所别。
有俱能别不成他所别。
有自能别不成俱所别。
有他能别不成俱所别。
有俱能别不成俱所别。
有俱能别不成俱非所别。
如能别不成為首有二全四句。
所别不成亦如是。
二四句中。
其前七句。
皆是此過。
其第八句是前偏過。
雖總有四體唯有二。
後則是前更無異故。
所以但名二四句。
有自兩俱不成非他。
有他兩俱不成非自。
有俱兩俱不成。
有俱非自他兩俱不成。
前三句非。
第四句是。
如是合有五種全句。
一一離之。
為一分句。
複有五句。
總成十句。
複将一分句。
對餘全句。
複将全句。
對餘一分句。
如理應思。
恐繁且止。
其初有法不成偏句。
如下所别不成中解。
能别不成偏句。
如下能别不成中解。
兩俱不成諸句。
如下兩俱不成中解。
其兩俱全分一分不極成。
則宗兩俱不成。
其自他全分一分不極成。
則宗随一不成。
義準亦有宗猶豫不成。
兩俱随一全分一分等過。
至似宗中當廣分别。
二種自性及二差别不極成。
此皆總攝。
為簡彼非。
故二宗依皆言極成。
問何故宗過有其九種。
今極成簡但簡于三。
答此中但以宗不極成。
所依須極成。
故但簡三。
非欲具簡一切宗過。
理門成宗但簡五過。
由言非彼相違義能遣。
此論以彼簡五。
故但說三随自則簡相符極成。
簡非周備。
理門略五。
如前已說。
亦如喻言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不簡合結。
故此但三。
問既兩共許。
何故不名共成而言極成。
答自性差别。
乃是諸法至極成理。
由彼不悟。
能立立之。
若言共成。
非顯真極。
又因明法有自比量及他比量能立能破。
若言共成應無有此。
又顯宗依。
先須至于理極究竟。
能依宗性方是所诤。
故言極成而不言共。
問宗依須兩許言成簡不成。
因喻必共成。
言極簡不。
極何因因喻不标極成。
獨于宗依緻極成簡。
答有四義。
一宗依極成宗不極。
為簡不極言極成。
因喻依體并須極成。
無所簡故不說極。
二因喻能立皆須極。
無不極故不須簡。
宗是所立非共成。
為有所簡須言極。
因喻之中自比言許。
他比言執。
而簡别之。
故無不極。
三因喻成中無不成。
無濫簡故。
不言極成宗之中有不成。
有濫簡故獨言極。
四因不成等攝非極。
從寬為名不名極。
宗不成中無别攝。
故說極成簡不極。
因中兩俱随一等過。
喻中所立能立不成。
此等過中已攝不極。
兩俱等寬。
從餘為稱。
有體無體皆此過故。
宗過不爾。
言極簡之。
兩許有體。
便非是過。
故于宗内獨言極成。
然理門雲。
此中宗法。
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
于同品中有非有等。
亦複如是。
故知因喻必須極成。
但此論略。
唯識亦言極成六識。
随一攝故。
如極成餘。
故知此略。
論。
差别性故。
述曰。
出宗體。
差别者。
謂以一切有法。
及法互相差别。
性者體也。
此取二中互相差别不相離性。
以為宗體。
如言色蘊無我。
色蘊者有法也。
無我者法也。
此之二種。
若體若義。
互相差别。
謂以色蘊簡别無我。
色蘊無我。
非受無我。
及以無我簡别色蘊。
無我色蘊。
非我色蘊。
以此二種互相差别合之一處。
不相離性方是其宗。
即簡先古諸因明師。
但說有法為宗。
以法成有法故。
或但說法為宗。
有法上法是所诤故。
或以有法及法為宗。
彼别非宗。
合此二種宗所成故。
此皆先共許。
何得成宗。
既立已成而無果故。
但應取互相差别不相離性。
有許不許以為宗體。
問先陳能别唯在法中。
何故今言互相差别。
答立敵相形法為能别。
體義相待。
互通能所。
對望有異亦不相違。
問互相差别則為宗性。
何假此中須說故字。
答故者所以。
此有二義。
一簡古說。
但以能别或但所别。
或雙以二而為共宗。
陳那簡之。
皆非宗诤。
取此二上互相差别不相離性所诤之義。
方成宗故。
其能别等。
彼先共許。
非兩所诤。
皆非是宗。
為簡古師遂說故字。
二釋所依。
釋前有法。
及以能别極成之言。
但以有法及法互相差别不相離性一許一不許而為宗故。
宗之所依有法能别。
皆須極成。
由此宗中說其故字。
不爾所依須更成立哉。
或有于此不悟所由。
遂改論雲差别為性。
非直違因明之軌轍。
亦乃闇唐梵之方言。
辄改論文深為可責。
彌天釋道安法師。
尚商略于翻譯。
為五失三不易雲。
結集之羅漢兢兢若此。
末代之凡夫平平若是。
改千代之上微言。
同百王之下末俗。
豈不痛哉。
況非翻經之侶。
但是膚受之輩。
诳後徒之幼識。
誘初學之童蒙。
妄率胸襟。
回換聖教。
當來慧眼。
定永不生。
現在智心。
由斯自滅。
諸有學者。
應閑此義。
依舊正雲。
差别性故。
問何故但宗說差别性。
因喻中無。
答宗有一成一不成。
故但說宗差别性。
因喻唯成。
無不成。
無簡不說差别性。
如因三相。
雖有差别。
不欲取此上不相離性一許一不許成其能立。
所依便非。
由斯不說差别性故。
理門唯雲。
宗等多言說能立。
是中唯随自意樂為所成立說名宗。
非彼相違義能遣。
不說所别能别極成及差别性。
此論獨言。
論。
随自樂為所成立性。
述曰。
此簡濫失。
随自者。
簡别于宗。
樂為所成立性者。
簡别因喻。
故理門雲。
随自意。
顯不顧論宗随自意立。
樂為所立。
謂不樂為能成立性。
若異此者說所成立。
似因似喻應亦名宗。
凡宗有四。
一遍所許宗。
如眼見色。
彼此兩宗皆共許故。
二先承禀宗。
如佛弟子習諸法空。
鸺鹠弟子立有實我。
三傍憑義宗。
如立聲無常。
傍憑顯無我。
四不顧論宗。
随立者情所樂便立。
如佛弟子立佛法義。
若善外宗。
樂之便立不須定顧。
此中前三不可建立。
初遍許宗。
若許立者。
便立已成。
先來共許。
何須建立。
次承禀者。
若二外道。
共禀僧佉。
對诤本宗亦空無果。
立已成故。
次義憑宗。
非言所诤。
此複何用。
本诤由言。
望他解起。
傍顯别義。
非為本成。
故亦不可立為正論。
然于因明未見其過。
既于因過。
說法差别相違之因。
即傍準宗可成宗義。
然非正立。
今簡前三皆不可立。
唯有第四不顧論宗。
可以為宗。
是随立者自意所樂。
前三皆是自不樂故。
樂為所成立性。
簡能成立者。
能成立法者。
謂則因喻。
因喻成立自義亦應名宗。
但名能立。
非所成立。
舊已成故不得名宗。
今顯樂為新所成立方是其宗。
雖樂因喻非新成立。
立便相符。
故不名宗。
既爾。
似宗似因似喻應得名宗。
先所未成應更成故。
當時所競方是真宗。
因喻時申故須簡别。
似宗因喻雖更可成。
非是所樂。
第二時所可成故。
非今所诤。
疏故非宗。
此上一解。
依理門論。
唯簡于真。
不簡于似。
又解。
樂者。
貫通上下。
随自樂言。
簡前三宗非随自樂。
唯第四宗是意所樂。
樂為之言。
簡似宗等。
雖于後時更可成立。
非是此時所樂為故。
所成立性。
簡真因喻不可名宗。
雖成已義是能成立。
先已成故非今所成。
今所成立體義名宗。
若依後解雖異理門。
簡真與似略圓備故。
問何故因喻無随自樂。
宗獨有之。
答宗兩乖诤須随自簡。
因喻共許。
故無随自。
因喻二種。
如共比量。
必先共許方成能立。
無遍許失及承禀失。
要言所陳方名因喻。
不說亦有傍義差别。
無義準失。
自他比量言亦有簡。
說許執故随其不顧。
故于因喻不說随自。
問何故宗中傍有義準。
名為差别。
因喻便無。
答能立本成。
成自所立随應之義。
立乃乖角共自相違。
故于宗中傍有義準。
則四相違所違差别。
言申決定方成能立。
故于因喻不說亦有義準能立。
問何故宗内獨言樂為。
因喻不說。
答似宗因喻當更成立可以為宗。
今顯當時所诤為宗。
不以彼為。
故言樂為簡彼三似宗似因喻。
設今及後俱不可說為因。
為喻亦爾。
若更立之隻是宗攝。
不說樂為。
設更成立以為宗訖。
義既成已方為因喻。
展轉疏成不同于宗。
故于因喻不說樂為。
又于宗内說樂為言。
簡似周訖。
因喻略之。
又宗有诤以更須成。
宗義相濫故獨言樂為。
因喻必須極成。
不成便非因喻。
無所濫故不言樂為。
問何獨宗标所成立性。
因喻不說能成立也。
答宗言所立。
已顯因喻是能成立。
顯法已周更不須說。
又宗前未說。
恐濫須陳。
因喻已彰更何須說。
又宗違古。
言所成立以别古今。
因喻不違。
不說能立言以簡别也。
又前标雲宗等多言名為能立。
先已說訖。
後更不須。
論。
是名為宗。
述曰。
此結成也。
論。
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述曰。
三指法也。
如佛弟子對聲論師。
立聲無聲。
聲是有法。
無常為能别。
彼此共許。
有聲及無常。
名極成有法。
極成能别。
為宗所依。
彼聲論師。
不許聲上有此無常。
今佛弟子合之一處。
互相差别不相離性雲聲無常。
聲論不許。
故得成宗。
既成随自亦是樂為所成立性故名真宗。
恐義不明。
指此令解。
瑜伽論雲。
立宗者。
謂依二種所成立義。
各别攝受自品所許。
攝受者。
是自意樂義。
品是宗義。
故顯揚雲。
各别攝受自宗所許。
此中意說。
依二所立立論各别。
随自意樂自宗所許。
故說名宗。
此中三釋。
一者以言對理。
取依義能诠。
名為各别自宗所許。
二者以别對總。
取依總之别言及義二。
名自所許。
三者以合對離。
取彼能依不相離性合以之為自宗所許。
正與此同。
此文總也。
下有十句。
分為三類。
初二句是宗體。
一攝受論宗。
二若自辯才。
初依自所師宗。
對異師敵而立自宗。
不爾便為相符極成。
後由自辯才立他宗義。
随自意樂不顧論宗。
唯此二種是正所宗。
若遍所許。
若二同宗承。
若傍義準。
非别攝受。
非随自樂。
故非真宗。
立已成故。
非本成故。
次三句是立宗因緣。
一若輕蔑他。
二從他聞。
三若覺真實而申宗趣。
是名因緣。
立他義輕他故。
立自義從他聞。
覺真實自悟故。
如次配之。
後五句是立宗意。
初二句标一切立宗。
不過此故。
一為成立自宗。
二為破壞于他。
後三句釋。
一為制伏于他。
釋上成立自宗。
二為摧屈于他。
釋上破壞他宗。
三為悲愍于他。
成自破他皆悲愍故。
論。
因有三相。
述曰。
上示宗相。
下示因相。
此相略以四門分别。
一出體。
二釋名。
三辯差别。
四明廢立。
初出體者。
因有二種。
一生。
二了。
如種生芽。
能起用故名為生因。
故理門雲。
非如生因由能起用。
如燈照物。
能顯果故。
名為了因。
生因有三。
一言生因。
二智生因。
三義生因。
言生因者。
謂立論者立因等言。
能生敵論決定解故。
名曰生因。
故此前雲。
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
由此多言。
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
智生因者。
謂立論者發言之智。
正生他解實在多言。
智能起言言生因因。
故名生因。
義生因者。
義有二種。
一道理名義。
二境界名義。
道理義者。
謂立論者言所诠義。
生因诠故名為生因。
境界義者。
為境能生敵證者智。
亦名生因。
根本立義拟生他解。
他智解起本籍言生。
故言為正生。
智義兼生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