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薩戒本疏卷下(之本)
關燈
小
中
大
損。
若能如是正法不斷。
故制為之。
大小同制。
七衆同學。
在家二衆分有禦衆義故。
文中佛滅度後者。
顯時節也。
為說法主者。
謂講說之主也。
或可講說檀越為說法主也。
為行法主者。
謂施行教法之主也。
僧房主者。
謂寺主摩摩帝教化主者。
謂教化道俗之主也。
坐禅主者。
為習禅定之主也。
行來主者。
如施一食處供給行來之主。
于上六事各為統禦故皆名主。
如上六主應行兩事。
一應生慈心善和鬥訟。
二善守三寶物如法受用不得盜損及互回。
換受用法或如寶梁經及諸律論。
應準行之此不具述。
而菩薩下而違之結犯。
恣心用物。
得物屬己。
及非處互用。
皆别結重罪。
此中但結不善守過。
第六主客同利戒 若佛子先在僧房中住。
後見客菩薩比丘來入僧房舍宅城邑。
若國王宅舍中。
乃至夏坐安居處及大會中。
先住僧應迎來送去。
飲食供養。
房舍卧具繩床木床事事給與。
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供給所須悉以與之。
若有檀越來請衆僧。
客僧有利養分。
僧房主應次第差客僧受請。
而先住僧獨受請而不差客者。
房主得無量罪。
畜生無異。
非沙門非釋種姓。
若故作者。
犯輕垢罪 預在釋侶法利應同。
若法同利異則同俗穢。
聲聞尚所不許。
況大士也。
故制令同。
大小俱制。
道俗不共。
既言僧利不兼俗衆。
文中有二。
一就僧物。
辨應均主客。
二約檀越利。
辨主客應均。
初中先明在僧住處。
二舍宅下明在檀越處。
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肉者。
準此文相。
應兼俗衆。
雖不預僧利。
瞻給客人理通在家菩薩。
若有檀越下就檀越辨客主同利。
差僧事略有六種。
一能差人必五法成。
謂不愛。
不恚。
不怖。
不癡。
知應差不應差。
又持戒清淨不滞行法。
然後當職。
二所差人。
謂出家五衆。
非破戒無戒。
乃至為解脫出家者。
方得受之。
若帶僧殘行法及白四羯磨人。
依本夏次學戒人。
居僧下沙彌上受也。
三歸五戒沙彌者。
一雲亦得受僧次。
即以涅槃為證。
一雲受十戒已得受僧次。
中涅槃經文大小兩本又不同。
故不可為證。
三差會處。
僧俗二處自然作法皆得差次。
舊說雲。
古來可依準。
四差次。
法唯有一。
次從上座至下座。
周而複始不簡大僧及沙彌。
皆須次第差之。
若言上座。
得名僧次。
若言經導僧次講席僧次等。
乃是的請異名。
不開十方僧次也。
若大小見異。
尚不得共住一處同飲一河。
何況同利。
别小差大應成僧次。
如五部異見不共法利。
又可小乘住處得别大乘。
不信大乘是佛法故。
若大乘住處不得别于小乘。
大乘信五部皆是佛法故。
蓋聞西國大乘住處通行十八部義。
五疏來早晚。
六受請舍請。
舊疏備論。
此不煩引。
僧房主得無量罪者。
由奪他人應得之利故。
雖物不屬己而得盜損之罪。
若受請人知而故受。
理應同犯。
畜生無異等者。
诃其過重。
唯貪現利不見後過故畜生無異。
既作非法。
何名息惡。
違佛教故非釋種姓也。
第七不受别請戒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别請利養入己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而别受請即取十方僧物入己及八福田中諸佛聖人一一師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犯輕垢罪 違施主廣福。
失衆僧等利。
故制不受。
聲聞俱許二請。
菩薩一向遮别。
七衆之中應制出家五衆。
文中一切不得受别請利養入己者。
聲聞法中受頭陀法不受别請。
非頭陀者亦許受之。
菩薩法中不問頭陀非頭陀。
一切時遮故。
一雲一切不得受别。
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者。
謂若菩薩不受别請。
此所得利理屬十方。
然由菩薩受别請故。
即有遠損十方别屬己義。
故雲而别受請即取十方僧物入己。
八福田物自己用故者。
非但取十方物入己。
亦複損八福田物。
自受菩薩若不受别請者。
于八福田兼有分故。
然由受别利擁在己。
八福田者。
一佛二聖人三和尚四阿阇梨耶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
和尚阿阇梨或經本中或雲二師。
或雲一一師。
義皆無差。
問菩薩地雲。
若諸菩薩他來迎請。
或往居家。
或往餘寺。
奉施飲食及衣服等諸資生具。
憍慢所制懷嫌恨心懷恚惱心。
不至其所不受所請。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是染違犯。
若由懶惰懈怠忘念無記之心。
不至其所不受所請。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非染違犯。
此文為就别請遮不受耶。
為就僧次遮不受耶。
答有雲。
彼論文遮不受僧次。
别請既是一向不聽。
設不受之亦無所犯。
有雲。
彼亦遮不受别請。
懷慢恚不受别請。
違背乖慈行故。
若彼施主請僧次已。
别請菩薩必欲施物。
如論所制不得不受。
唯除開緣。
不受不犯如彼文雲。
無違犯者。
或有疾病。
或無氣力。
或心狂亂。
或處懸遠。
或道有怖。
或欲方便調彼伏彼出不善處安立善處。
或餘先請。
或為無間修善法。
欲護善品令無暫廢。
或為引攝未曾有義。
或為所聞法義無退。
如為所聞法義無退。
論義決擇當知亦爾。
或複知彼懷損惱心詐來迎請。
或為護他多嫌恨心。
或護僧制。
不至其所不受所請。
皆無違犯。
第八不别請僧戒 若佛子有出家菩薩在家菩薩及一切檀越請僧福田求願之時應入僧坊中問知事人今欲請僧求願知事報言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賢聖僧而世人别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若别請僧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别請法不順孝道若故别請僧者犯輕垢罪 去普就别失彼廣田。
故制不得。
大小不共。
聲聞法中亦許别請。
菩薩法中七衆同制。
有說。
菩薩請僧齋會一向不得别請。
悉應次第。
的請一人便犯此戒。
有說。
一處随人多少請一僧次便不犯。
若都無者犯。
文意似前釋。
文中有出家菩薩者。
正制菩薩不應别請。
及一切檀越者。
兼制餘人。
雖無戒可犯。
而失廣福故。
請僧福田乃至今欲次第請者。
示請次方軌。
謂道俗檀越欲請福田求心所願。
心無适莫。
不簡持犯。
僧皆清淨無非法故。
唯就應彼五法成就知事人所問。
今欲得僧中次第。
心無所簡故雲次第。
即得十方賢聖僧者。
田廣博包容十方一切賢聖。
莫不入中。
設不得賢聖。
但得一凡夫。
請心既無簡别。
興福冥通十方。
故雲即得十方賢聖僧也。
問餘十方僧既不受施。
何得由心空拟興實福于十方。
答罪福之起以心為主。
心既遍拟。
福何不普。
如惡戒人于一切羊上起害意樂故。
雖一切羊非皆被害。
而于一切羊遍起不律儀。
以惡例善。
善何不然。
問若如是者。
不律儀人于一切羊起不律儀。
于彼殺羊得業道。
施亦應然。
須簡别耶。
答不無此義。
遍于一切僧得起施福。
唯于一僧次起施福業。
暢思唯在受施人故。
又解不例。
殺業害生為本故。
于被害得殺生業。
布施舍心為主故。
于一切得施福業。
以我施心遍一切故。
若受用福。
于施人後時别起别請。
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者。
謂請百羅漢百菩薩者。
以心簡别故。
唯于所請處與福。
非所餘邊。
請一僧次無簡别。
故遍于一切皆起福善。
律中佛呵師子長者别請僧雲。
雖五百羅漢不如一凡夫也。
若别請僧是外道法者。
諸佛本懷等遍為主。
是故本無别請之法。
設律教中許别請者。
曲順世情權施教門。
如佛法中不聽食肉。
為欲漸制且聽三淨。
此亦如是。
故雲是外道法七佛無也。
違佛本教故不孝順道也。
第九不作邪命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為利養販賣男女色自手作食自磨自舂占相男女解夢吉兇是男是女咒術工巧調醫方法和合百種毒藥千種毒藥蛇毒生金銀毒蠱毒都無慈心無孝順心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此下二戒辨戒同也。
初戒遮邪命。
後戒遮邪業。
違淨命故制。
大小同制。
七衆俱防。
文中以惡心故為利食者。
非為見機益物也。
販賣男女色下凡列十事。
一賣男女色。
二自手作食。
三自磨自舂。
四占相男女。
五解夢吉兇。
六咒術。
七工巧。
八調鷹方法。
九和合毒藥。
十蠱毒。
此十事中。
初一後三道俗俱禁。
第二第三制道開俗。
第四第五一雲。
道俗俱制。
一雲。
俗人非為活命者不犯。
第六第七于俗不制。
出家菩薩若非活命為護身者。
準律亦應許也。
第十不作邪業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自身謗三寶詐現親附口便說空行在有中為白衣通緻男女交會淫色作諸縛著于六齋日年三長齋月作殺生劫盜破齋犯戒者犯輕垢罪 違正業故制。
大小俱制。
道俗同防。
然文列五事。
第五不敬好時未必皆同。
至文當列。
文中邪業凡列五事。
一身謗三寶詐現親附。
二口便說空行在有中。
三為白衣媒嫁。
四媒合男女。
五齋時作惡。
餘皆文顯。
第五事中。
若破齋犯戒随事别結。
今不敬好時邊通結一罪。
此一事于聲聞法未必制為别戒。
菩薩法中為于善法生殷重故制之為戒。
一雲。
唯制在家。
出家盡壽持齋不論時節故。
一雲。
亦通出家。
為敬時故。
雖有常戒當于齋日。
應更受之。
準藥師經。
出家五衆亦受八戒。
蓋為增長善法故也。
六齋日者。
黑白各三。
于此日中鬼神得勢力故傷害人民。
劫初聖人為人之免害。
以制齋法避鬼神害。
唯斷中後食為齋。
未制戒法。
佛出世時仍此舊法複加八戒。
黑白各第八及十四日此是摩醯首羅分日。
各十五日是一切神分日。
故月六中制受齋法。
年三長齋者。
提謂經雲。
正月本齋十五日。
五月本齋日十五日。
九月本齋十五日。
為歲三長齋日。
因緣如經廣說。
優婆塞經雲。
為亡者修福則有三。
春正月夏五月秋九月。
十住論雲。
于三氣日鬼神得勢故遮三氣。
持齋法謂冬至後四十五日為三氣也。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廣解 如是十下總結勸持廣指餘品。
此下兩九明攝衆生。
初九戒中大分為二。
初一戒明以财攝生。
後八戒明以法攝生。
菩薩戒本疏卷下(之本)
若能如是正法不斷。
故制為之。
大小同制。
七衆同學。
在家二衆分有禦衆義故。
文中佛滅度後者。
顯時節也。
為說法主者。
謂講說之主也。
或可講說檀越為說法主也。
為行法主者。
謂施行教法之主也。
僧房主者。
謂寺主摩摩帝教化主者。
謂教化道俗之主也。
坐禅主者。
為習禅定之主也。
行來主者。
如施一食處供給行來之主。
于上六事各為統禦故皆名主。
如上六主應行兩事。
一應生慈心善和鬥訟。
二善守三寶物如法受用不得盜損及互回。
換受用法或如寶梁經及諸律論。
應準行之此不具述。
而菩薩下而違之結犯。
恣心用物。
得物屬己。
及非處互用。
皆别結重罪。
此中但結不善守過。
第六主客同利戒 若佛子先在僧房中住。
後見客菩薩比丘來入僧房舍宅城邑。
若國王宅舍中。
乃至夏坐安居處及大會中。
先住僧應迎來送去。
飲食供養。
房舍卧具繩床木床事事給與。
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供給所須悉以與之。
若有檀越來請衆僧。
客僧有利養分。
僧房主應次第差客僧受請。
而先住僧獨受請而不差客者。
房主得無量罪。
畜生無異。
非沙門非釋種姓。
若故作者。
犯輕垢罪 預在釋侶法利應同。
若法同利異則同俗穢。
聲聞尚所不許。
況大士也。
故制令同。
大小俱制。
道俗不共。
既言僧利不兼俗衆。
文中有二。
一就僧物。
辨應均主客。
二約檀越利。
辨主客應均。
初中先明在僧住處。
二舍宅下明在檀越處。
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肉者。
準此文相。
應兼俗衆。
雖不預僧利。
瞻給客人理通在家菩薩。
若有檀越下就檀越辨客主同利。
差僧事略有六種。
一能差人必五法成。
謂不愛。
不恚。
不怖。
不癡。
知應差不應差。
又持戒清淨不滞行法。
然後當職。
二所差人。
謂出家五衆。
非破戒無戒。
乃至為解脫出家者。
方得受之。
若帶僧殘行法及白四羯磨人。
依本夏次學戒人。
居僧下沙彌上受也。
三歸五戒沙彌者。
一雲亦得受僧次。
即以涅槃為證。
一雲受十戒已得受僧次。
中涅槃經文大小兩本又不同。
故不可為證。
三差會處。
僧俗二處自然作法皆得差次。
舊說雲。
古來可依準。
四差次。
法唯有一。
次從上座至下座。
周而複始不簡大僧及沙彌。
皆須次第差之。
若言上座。
得名僧次。
若言經導僧次講席僧次等。
乃是的請異名。
不開十方僧次也。
若大小見異。
尚不得共住一處同飲一河。
何況同利。
别小差大應成僧次。
如五部異見不共法利。
又可小乘住處得别大乘。
不信大乘是佛法故。
若大乘住處不得别于小乘。
大乘信五部皆是佛法故。
蓋聞西國大乘住處通行十八部義。
五疏來早晚。
六受請舍請。
舊疏備論。
此不煩引。
僧房主得無量罪者。
由奪他人應得之利故。
雖物不屬己而得盜損之罪。
若受請人知而故受。
理應同犯。
畜生無異等者。
诃其過重。
唯貪現利不見後過故畜生無異。
既作非法。
何名息惡。
違佛教故非釋種姓也。
第七不受别請戒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别請利養入己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而别受請即取十方僧物入己及八福田中諸佛聖人一一師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犯輕垢罪 違施主廣福。
失衆僧等利。
故制不受。
聲聞俱許二請。
菩薩一向遮别。
七衆之中應制出家五衆。
文中一切不得受别請利養入己者。
聲聞法中受頭陀法不受别請。
非頭陀者亦許受之。
菩薩法中不問頭陀非頭陀。
一切時遮故。
一雲一切不得受别。
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者。
謂若菩薩不受别請。
此所得利理屬十方。
然由菩薩受别請故。
即有遠損十方别屬己義。
故雲而别受請即取十方僧物入己。
八福田物自己用故者。
非但取十方物入己。
亦複損八福田物。
自受菩薩若不受别請者。
于八福田兼有分故。
然由受别利擁在己。
八福田者。
一佛二聖人三和尚四阿阇梨耶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
和尚阿阇梨或經本中或雲二師。
或雲一一師。
義皆無差。
問菩薩地雲。
若諸菩薩他來迎請。
或往居家。
或往餘寺。
奉施飲食及衣服等諸資生具。
憍慢所制懷嫌恨心懷恚惱心。
不至其所不受所請。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是染違犯。
若由懶惰懈怠忘念無記之心。
不至其所不受所請。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非染違犯。
此文為就别請遮不受耶。
為就僧次遮不受耶。
答有雲。
彼論文遮不受僧次。
别請既是一向不聽。
設不受之亦無所犯。
有雲。
彼亦遮不受别請。
懷慢恚不受别請。
違背乖慈行故。
若彼施主請僧次已。
别請菩薩必欲施物。
如論所制不得不受。
唯除開緣。
不受不犯如彼文雲。
無違犯者。
或有疾病。
或無氣力。
或心狂亂。
或處懸遠。
或道有怖。
或欲方便調彼伏彼出不善處安立善處。
或餘先請。
或為無間修善法。
欲護善品令無暫廢。
或為引攝未曾有義。
或為所聞法義無退。
如為所聞法義無退。
論義決擇當知亦爾。
或複知彼懷損惱心詐來迎請。
或為護他多嫌恨心。
或護僧制。
不至其所不受所請。
皆無違犯。
第八不别請僧戒 若佛子有出家菩薩在家菩薩及一切檀越請僧福田求願之時應入僧坊中問知事人今欲請僧求願知事報言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賢聖僧而世人别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若别請僧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别請法不順孝道若故别請僧者犯輕垢罪 去普就别失彼廣田。
故制不得。
大小不共。
聲聞法中亦許别請。
菩薩法中七衆同制。
有說。
菩薩請僧齋會一向不得别請。
悉應次第。
的請一人便犯此戒。
有說。
一處随人多少請一僧次便不犯。
若都無者犯。
文意似前釋。
文中有出家菩薩者。
正制菩薩不應别請。
及一切檀越者。
兼制餘人。
雖無戒可犯。
而失廣福故。
請僧福田乃至今欲次第請者。
示請次方軌。
謂道俗檀越欲請福田求心所願。
心無适莫。
不簡持犯。
僧皆清淨無非法故。
唯就應彼五法成就知事人所問。
今欲得僧中次第。
心無所簡故雲次第。
即得十方賢聖僧者。
田廣博包容十方一切賢聖。
莫不入中。
設不得賢聖。
但得一凡夫。
請心既無簡别。
興福冥通十方。
故雲即得十方賢聖僧也。
問餘十方僧既不受施。
何得由心空拟興實福于十方。
答罪福之起以心為主。
心既遍拟。
福何不普。
如惡戒人于一切羊上起害意樂故。
雖一切羊非皆被害。
而于一切羊遍起不律儀。
以惡例善。
善何不然。
問若如是者。
不律儀人于一切羊起不律儀。
于彼殺羊得業道。
施亦應然。
須簡别耶。
答不無此義。
遍于一切僧得起施福。
唯于一僧次起施福業。
暢思唯在受施人故。
又解不例。
殺業害生為本故。
于被害得殺生業。
布施舍心為主故。
于一切得施福業。
以我施心遍一切故。
若受用福。
于施人後時别起别請。
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者。
謂請百羅漢百菩薩者。
以心簡别故。
唯于所請處與福。
非所餘邊。
請一僧次無簡别。
故遍于一切皆起福善。
律中佛呵師子長者别請僧雲。
雖五百羅漢不如一凡夫也。
若别請僧是外道法者。
諸佛本懷等遍為主。
是故本無别請之法。
設律教中許别請者。
曲順世情權施教門。
如佛法中不聽食肉。
為欲漸制且聽三淨。
此亦如是。
故雲是外道法七佛無也。
違佛本教故不孝順道也。
第九不作邪命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為利養販賣男女色自手作食自磨自舂占相男女解夢吉兇是男是女咒術工巧調醫方法和合百種毒藥千種毒藥蛇毒生金銀毒蠱毒都無慈心無孝順心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此下二戒辨戒同也。
初戒遮邪命。
後戒遮邪業。
違淨命故制。
大小同制。
七衆俱防。
文中以惡心故為利食者。
非為見機益物也。
販賣男女色下凡列十事。
一賣男女色。
二自手作食。
三自磨自舂。
四占相男女。
五解夢吉兇。
六咒術。
七工巧。
八調鷹方法。
九和合毒藥。
十蠱毒。
此十事中。
初一後三道俗俱禁。
第二第三制道開俗。
第四第五一雲。
道俗俱制。
一雲。
俗人非為活命者不犯。
第六第七于俗不制。
出家菩薩若非活命為護身者。
準律亦應許也。
第十不作邪業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自身謗三寶詐現親附口便說空行在有中為白衣通緻男女交會淫色作諸縛著于六齋日年三長齋月作殺生劫盜破齋犯戒者犯輕垢罪 違正業故制。
大小俱制。
道俗同防。
然文列五事。
第五不敬好時未必皆同。
至文當列。
文中邪業凡列五事。
一身謗三寶詐現親附。
二口便說空行在有中。
三為白衣媒嫁。
四媒合男女。
五齋時作惡。
餘皆文顯。
第五事中。
若破齋犯戒随事别結。
今不敬好時邊通結一罪。
此一事于聲聞法未必制為别戒。
菩薩法中為于善法生殷重故制之為戒。
一雲。
唯制在家。
出家盡壽持齋不論時節故。
一雲。
亦通出家。
為敬時故。
雖有常戒當于齋日。
應更受之。
準藥師經。
出家五衆亦受八戒。
蓋為增長善法故也。
六齋日者。
黑白各三。
于此日中鬼神得勢力故傷害人民。
劫初聖人為人之免害。
以制齋法避鬼神害。
唯斷中後食為齋。
未制戒法。
佛出世時仍此舊法複加八戒。
黑白各第八及十四日此是摩醯首羅分日。
各十五日是一切神分日。
故月六中制受齋法。
年三長齋者。
提謂經雲。
正月本齋十五日。
五月本齋日十五日。
九月本齋十五日。
為歲三長齋日。
因緣如經廣說。
優婆塞經雲。
為亡者修福則有三。
春正月夏五月秋九月。
十住論雲。
于三氣日鬼神得勢故遮三氣。
持齋法謂冬至後四十五日為三氣也。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廣解 如是十下總結勸持廣指餘品。
此下兩九明攝衆生。
初九戒中大分為二。
初一戒明以财攝生。
後八戒明以法攝生。
菩薩戒本疏卷下(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