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薩戒本疏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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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則無由起。
起惡由我。
惡在我也。
是則惡事自向己也。
又作是念。
由前人毀我故。
我得修戒而防。
若無前人。
我善何緣而生。
生善由彼。
善在彼也。
是則好事與他人也。
二彼惡我善是我見耳。
若論實理。
彼我同體。
菩薩應從實理不随妄見。
故得引惡向己推善與人。
令他受毀辱者是菩薩波羅夷罪者。
是結罪名。
菩薩地雲。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于他人所有染愛心有嗔恚心。
自贊毀他。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無違犯者若為摧伏諸惡外道。
若為住持如來聖教。
若欲方便調彼伏彼。
或欲令其未淨信者發生淨信。
己淨信者倍複增長。
若佛子自悭教人悭悭因悭緣悭法悭業而菩薩見一切貧窮人來乞者随前人所須一切給與而菩薩以惡心嗔心乃至不施一錢一針一草有求法者不為說一句一偈一微塵計法而反更罵辱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第八悭惜加毀戒 大士之壞應不求而施。
令乞人現前吝而不與反加毀辱。
頓乖化道故制斷也。
菩薩地中直雲不施财法。
不言加毀。
應名悭不慧施戒。
秘吝财法名悭。
罵辱前人為毀。
從所防過為戒名也。
具緣中事者。
謂所辱衆生及所惜财法。
上品境中除佛菩薩。
文雲貧窮人。
故中品境中若非貧窮人為試故來乞。
不施亦不犯也。
下品境古說非重。
今謂有知解非畜。
理亦非輕。
所惜财法者。
文雲。
乃至一錢一針一草。
不為說一句一偈一微塵許法。
想者。
謂于前二境稱境而想。
欲樂者。
謂秘惜不與之意樂也。
煩惱者。
既雲悭惜。
即貧為主。
餘皆成助。
或具不具。
方便究竟者。
古說前人領解知是悭惜之相。
領納打罵之言。
随事随語結重。
若準菩薩地。
未必前人領解知悭惜相。
受罵打苦。
方結重也。
若決意不施說秘惜言。
彼解不解應結重罪。
故彼文雲。
若諸菩薩現有資财。
性悭财故。
有貧有苦無依無怙正求财者來現在前。
不起哀憐而修慧舍。
正求法者來現在前。
性悭法故。
雖現有法而不給施。
是名第二他勝處法。
而此經雲。
而反更罵辱者剩顯違過之甚也。
結犯輕重者。
若對境言。
有貧苦者重。
非貧苦者應輕。
若随心言。
準上贊毀。
古說要具二事方結重。
謂悭加毀。
若悭而不毀。
毀而不悭。
皆非重也。
學處同異者。
聲聞唯弟子不教法犯吉。
不與财不制犯。
尼二歲内不與财法犯提。
二歲外不與法犯吉。
加毀别結。
不合為重。
菩薩不簡親疏求者不與皆犯重罪。
本誓兼物故七衆同犯。
依善生經。
于俗亦不制為重也。
又決定毗尼經雲。
在家菩薩應行二施。
一财二法。
出家菩薩應行四施。
一紙二墨三筆四法。
得忍菩薩行三施。
一王位二妻子三頭目皮骨。
得忍應是十解已上。
文中教人悭者亦應有二。
一教前人悭财法。
二遣前人惜自财法。
悭業者意業為主。
若現相口說亦身口助成也。
悭法者。
随說秘惜之方法也。
或假托餘事而遣。
或現威罵辱而去。
悭緣如上具五緣也。
财中一草法中一塵。
蓋是極勢之言也。
四言為句。
四句為偈。
偈句不滿為微法。
如欲聞無常言而不為說。
此無常言不成句也。
菩薩地雲。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有飲食等資生衆具。
見有求者來正悕求飲食等事。
懷嫌恨心懷恚惱心而不給施。
是名有犯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若由獺惰懈怠放逸不能施與。
非染違犯。
無違犯者。
若現無有可施财物。
若彼悕求不如法物所不宜物。
若欲方便調彼伏彼。
若來求者王所匪宜。
将護王意。
若護僧制。
而不惠施。
皆無違犯。
若佛子自嗔。
教人嗔。
嗔因嗔緣嗔法嗔業。
而菩薩應生一切衆生善根無诤之事。
常生慈悲心孝順心。
而反更于一切衆生中乃至于非衆生中以惡口罵辱。
加以手打。
及以刀杖。
意猶不息。
前人求悔。
善言忏謝。
猶嗔不解者。
是菩薩波羅夷罪。
第九嗔不受悔戒 菩薩常應仁被一切。
而反侵損不受悔謝事。
乖誨化之甚故制斷也。
含毒損人謂之嗔。
結恨不舍名不受謝。
亦從所防為戒名也。
具緣中事謂衆生。
古說上中境重。
下境犯輕。
今謂文雲于一切衆生中乃至于非衆生中。
故知通結。
若如是者。
于木石等中嗔亦應結重。
答不也。
下雲前人求悔善言忏謝。
故知不通木石。
若爾何故雲于非衆生。
今謂聖人名非衆生。
非處處受生故雲非衆生。
于不應嗔而嗔非如凡人。
故别雲乃至。
想者。
謂于所嗔衆生稱境而想。
欲樂者。
謂欲結怨不舍之意樂也。
煩惱者。
以嗔為主。
餘皆助成。
方便究竟者。
古雲。
前人領解知彼不受。
被身口罵打結重。
随身業口業多小結。
今謂不論前人領不領。
若決意結怨不受悔謝便結重也。
所以知然。
嗔即嗔恚業道。
罵即粗惡業道。
此二業道不以領解為究竟故。
決擇雲。
粗惡語究竟者。
謂呵罵彼。
嗔恚業究竟者。
謂損害等期心決定。
故知不待前人領解。
又菩薩地雲。
若諸菩薩長養如是種類忿纏。
由是因緣不唯發起粗言便息。
由忿弊故加以手足塊石刀杖。
捶打傷害損惱有情。
内懷猛利忿恨意樂。
有所違犯。
他來谏謝不受不忍不舍怨結。
是名第三他勝處法。
結犯輕重者。
嗔不受悔有二。
一者前人來觸彼還悔謝。
而嗔不受彼謝。
此唯犯輕垢。
一雲。
亦重彼屈意來。
而今嗔隔乖慈心故。
二者菩薩觸彼彼反悔謝。
而怨結不受。
正犯重也。
學處同異者。
菩薩本誓引攝故嗔隔犯重。
聲聞無期自保。
不受悔謝唯犯吉也。
依善生經。
于俗菩薩不制為重。
此經通制道俗。
文中乃至于非衆生者。
若非情名非衆生。
是深防語。
若聖人非衆多生死。
故名非衆生。
即齊防制也。
以惡口罵辱者。
口業損惱。
加以手打及以刀杖者。
以身業損惱。
意猶不息者。
意忿不息。
前人求悔善言忏謝者。
謂被侵損人反求悔謝。
猶嗔不解者。
不受不忍不舍怨結。
菩薩地雲。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于他有情有所侵犯。
或自不為彼疑侵犯。
由嫌嫉心由慢所執不如理謝而生輕舍。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是染違犯。
若由懶惰懈怠放逸不謝輕舍。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非染違犯。
無違犯者。
若欲方便調伏彼出不善處安立善處。
若是外道若彼希望。
要因現行非法有罪方受悔謝。
若彼有情性好鬥诤因悔謝時倍增憤怒。
若複知彼為性堪忍體無嫌恨。
若必了他因謝侵犯深生羞恥而不悔謝。
皆無違犯。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他所侵犯彼還如法平等悔謝。
懷嫌恨心欲損惱彼不受其謝。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雖複于彼無嫌恨心。
不欲損惱。
然由禀性不能忍故不受謝。
亦名有犯。
有所違越是染違犯。
無違犯者。
若欲方便調彼伏彼若不如法不平等謝不受彼謝。
亦無違犯。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于他懷忿相續堅持生已不舍。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是染違犯。
無違犯者。
為斷彼故生起樂欲。
廣說如前。
若佛子自謗三寶教人謗三寶謗因謗緣謗法謗業而菩薩見外道及以惡人一言謗佛音聲如三百鉾刺心況口自謗不生信心孝順心而反更助惡人邪見人謗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第十毀謗三寶戒 地論唯雲謗菩薩藏。
三中謗法過偏重故。
佛法僧寶初信之勝境歸終之極地。
理應承而奉順反生诽毀。
其過非輕故制斷也。
心言乖寶故名為謗。
亦從所防為戒名也。
具緣成犯中事者有二。
一所對境事。
謂上中二境。
若向下境結罪則輕。
今謂若對有知解者罪亦應重。
二所謗境事。
謂即三寶。
業道門中通雲寶有義。
今簡取勝故唯雲三寶。
想者論雲。
于有非有想。
此就所謗境辨其想也。
欲樂者。
謂即如是愛欲欲謗三寶之意樂也。
煩惱者。
以癡為主。
或具或單。
方便究竟者。
古說。
前人領納邪言随語結重。
決擇業道中雲。
究竟者謂诽謗決定。
又菩薩地雲。
若諸菩薩謗菩薩藏。
愛樂宣說開示建立像似正法。
于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随他轉。
是名第四他勝處法。
結犯輕重者。
凡說邪見有其二種。
一損減邪見。
撥實有事二增益邪見立實無事。
損減有二。
一全分。
總撥一切因果法。
二一分。
或執外謗内。
或執小謗大。
非撥一切都無有也。
全分邪見若起即失戒。
總撥因果即退菩提。
故若發言謗唯得性罪。
無戒可犯不名犯戒。
此時雖失戒而未斷善根未至增上品故。
唯可名為退菩提舍。
一分邪見中。
若由執外謗内法時退菩提心即失戒善。
若未退心即犯謗重。
若此謗心至增上品。
設不退心亦失戒善。
即是增上纏犯重舍也。
若由執小謗大乘時退菩提心亦即舍戒。
若不退大即犯輕中第八戒也。
彼雲。
心背大乘常住經律言非佛說。
而受持二乘聲聞戒經故又增益邪見。
立實無事者。
即地論雲。
愛樂宣說開示建立像似正法。
像似正法者。
謂五法等相狀似正法而非正法故。
若謗正法而愛似法即犯重罪。
若不謗正而愛似法即犯輕中第二十四。
彼雲。
有佛經律大乘法而不能勤學。
修習文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等故。
古疏邪見義說有四。
一上邪見。
二中。
三下。
四雜邪見。
上邪見者。
謂撥一切因果皆無。
即與上說全邪見同。
自有兩種。
一法想。
謂心中決定起無因果想。
戒善即失。
如下邪見成上品善便斷。
後發言謗。
無戒可犯唯得性罪。
二非法想。
謂内心中起有因果想。
唯口中說無戒不失。
故随說犯重。
犯後失戒。
事如前說。
今謂若心中起有因果想。
此則見不壞。
豈名邪見邪又若起非法想謗者。
應如破僧是虛诳語。
既名邪見謗。
故知非妄語。
中邪見者。
不言都無因果。
但說三寶不及外道。
此即同上一分邪見中執外謗内者。
是亦有二。
若起法想即失戒善。
非法想說随說犯重。
妨難如前。
下邪見者。
不說三寶不及外道。
但執小乘謗毀大乘。
如諸部小乘謗大非佛說。
此亦有二。
若起法想計畫未成即犯輕中第八戒也。
計畫若成即失戒善。
計小勝大時即退菩提故。
今謂計小勝大未必便退大。
謂若有人信小乘中樹下成佛。
不信大乘文成正覺。
而不欲取二乘四果。
豈可名為退菩提邪。
二非法想說随說犯重。
今謂既知大乘勝于小乘。
而唯口言劣豈名邪見。
謗雜邪見者此複有四。
一者偏執。
謂執大謗小。
或偏執一部。
二者雜信。
謂雖不背佛家正法。
而言外道所說亦有道理。
又言鬼神亦有威力。
如說儒道佛家三宗齊緻。
三暫念小乘。
謂欲且依小道斷惑。
然後更修大乘行也。
四思義僻謬。
謂随聲取義起五過等。
此四雜見未必犯重。
随其所應犯下輕垢。
辨輕重說學處同異者。
小乘謗法不制為重。
如說欲不障惡邪見者。
若起見時唯吉。
違三谏時方提。
如破僧五邪等。
若起法想唯蘭。
非逆若非法想犯逆并蘭。
今大乘中若謗三寶及菩薩藏。
乖違過深故并制重。
依善生經。
于俗菩薩亦不制重。
今此經中通制七衆。
文中外道者。
謂佛法外行異道者。
惡人者。
謂佛法中起惡見者。
愍彼無事起惡墜于無底狂坑。
傷此正法被損虧于行人心中。
故見一言謗聲。
痛如三百鉾刺。
見者聞見。
餘文易了。
此謗法戒更無開緣。
上來别釋十重訖也。
善學諸人者是菩薩十波羅提木叉應當學。
于中不應一一犯如微塵許。
何況具足犯十戒。
若有犯者不得現身發菩提心。
亦失國王位轉輪王位。
亦失比丘比丘尼位。
亦失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佛性常住妙果。
一切皆失。
堕三惡道中。
二劫三劫不聞父母三寶名字。
以是不應一一犯 次總結中複三。
一對人總結。
二誡令不犯。
應當于中下是。
三勸學指廣。
誡中複三。
一舉微況多誡。
二顯失令厭誡。
三示報令怖誡。
舉微況中。
不一一犯如是微塵許者。
于一一戒中不應犯如微塵許。
才起犯心不至身口。
此過輕小故喻微塵。
此過雖微積成大惡故不可輕。
如經偈雲。
莫輕小惡。
以為無殃。
水渧雖微。
漸盈大器。
何況具足犯十戒者。
微過尚不應犯。
重罪理在絕言。
具足五緣成十根本故雲具足犯十戒也。
顯失厭中。
不得現身發菩提心者。
謂失根本發心行也。
由犯根本重障所纏。
于現身中不複堪發真菩提心。
亦失國王位等者。
謂失傍招增上生也。
既退勝因妙報亦失。
亦失比丘等者。
失勝類也。
不複堪入二衆數故。
下三衆亦随類攝。
失十發趣等者。
失勝法也。
因果勝法皆退失也。
示報怖中。
一切皆失堕三惡道者。
犯十重戒一切皆招三惡果報。
二劫三劫不聞名字者。
一失人身長劫難複。
慈名勝字何由得聞。
小說五逆不過一劫之果。
大言十重亦招多劫之報。
權實理殊可不慎乎。
汝等一切諸菩薩今學當學已學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八萬威儀品當廣明。
佛告諸菩薩言已說十波羅提木叉竟四十八輕今當說 汝等下勸持指廣如文也。
菩薩戒本疏卷上(終)
起惡由我。
惡在我也。
是則惡事自向己也。
又作是念。
由前人毀我故。
我得修戒而防。
若無前人。
我善何緣而生。
生善由彼。
善在彼也。
是則好事與他人也。
二彼惡我善是我見耳。
若論實理。
彼我同體。
菩薩應從實理不随妄見。
故得引惡向己推善與人。
令他受毀辱者是菩薩波羅夷罪者。
是結罪名。
菩薩地雲。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于他人所有染愛心有嗔恚心。
自贊毀他。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無違犯者若為摧伏諸惡外道。
若為住持如來聖教。
若欲方便調彼伏彼。
或欲令其未淨信者發生淨信。
己淨信者倍複增長。
若佛子自悭教人悭悭因悭緣悭法悭業而菩薩見一切貧窮人來乞者随前人所須一切給與而菩薩以惡心嗔心乃至不施一錢一針一草有求法者不為說一句一偈一微塵計法而反更罵辱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第八悭惜加毀戒 大士之壞應不求而施。
令乞人現前吝而不與反加毀辱。
頓乖化道故制斷也。
菩薩地中直雲不施财法。
不言加毀。
應名悭不慧施戒。
秘吝财法名悭。
罵辱前人為毀。
從所防過為戒名也。
具緣中事者。
謂所辱衆生及所惜财法。
上品境中除佛菩薩。
文雲貧窮人。
故中品境中若非貧窮人為試故來乞。
不施亦不犯也。
下品境古說非重。
今謂有知解非畜。
理亦非輕。
所惜财法者。
文雲。
乃至一錢一針一草。
不為說一句一偈一微塵許法。
想者。
謂于前二境稱境而想。
欲樂者。
謂秘惜不與之意樂也。
煩惱者。
既雲悭惜。
即貧為主。
餘皆成助。
或具不具。
方便究竟者。
古說前人領解知是悭惜之相。
領納打罵之言。
随事随語結重。
若準菩薩地。
未必前人領解知悭惜相。
受罵打苦。
方結重也。
若決意不施說秘惜言。
彼解不解應結重罪。
故彼文雲。
若諸菩薩現有資财。
性悭财故。
有貧有苦無依無怙正求财者來現在前。
不起哀憐而修慧舍。
正求法者來現在前。
性悭法故。
雖現有法而不給施。
是名第二他勝處法。
而此經雲。
而反更罵辱者剩顯違過之甚也。
結犯輕重者。
若對境言。
有貧苦者重。
非貧苦者應輕。
若随心言。
準上贊毀。
古說要具二事方結重。
謂悭加毀。
若悭而不毀。
毀而不悭。
皆非重也。
學處同異者。
聲聞唯弟子不教法犯吉。
不與财不制犯。
尼二歲内不與财法犯提。
二歲外不與法犯吉。
加毀别結。
不合為重。
菩薩不簡親疏求者不與皆犯重罪。
本誓兼物故七衆同犯。
依善生經。
于俗亦不制為重也。
又決定毗尼經雲。
在家菩薩應行二施。
一财二法。
出家菩薩應行四施。
一紙二墨三筆四法。
得忍菩薩行三施。
一王位二妻子三頭目皮骨。
得忍應是十解已上。
文中教人悭者亦應有二。
一教前人悭财法。
二遣前人惜自财法。
悭業者意業為主。
若現相口說亦身口助成也。
悭法者。
随說秘惜之方法也。
或假托餘事而遣。
或現威罵辱而去。
悭緣如上具五緣也。
财中一草法中一塵。
蓋是極勢之言也。
四言為句。
四句為偈。
偈句不滿為微法。
如欲聞無常言而不為說。
此無常言不成句也。
菩薩地雲。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有飲食等資生衆具。
見有求者來正悕求飲食等事。
懷嫌恨心懷恚惱心而不給施。
是名有犯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
若由獺惰懈怠放逸不能施與。
非染違犯。
無違犯者。
若現無有可施财物。
若彼悕求不如法物所不宜物。
若欲方便調彼伏彼。
若來求者王所匪宜。
将護王意。
若護僧制。
而不惠施。
皆無違犯。
若佛子自嗔。
教人嗔。
嗔因嗔緣嗔法嗔業。
而菩薩應生一切衆生善根無诤之事。
常生慈悲心孝順心。
而反更于一切衆生中乃至于非衆生中以惡口罵辱。
加以手打。
及以刀杖。
意猶不息。
前人求悔。
善言忏謝。
猶嗔不解者。
是菩薩波羅夷罪。
第九嗔不受悔戒 菩薩常應仁被一切。
而反侵損不受悔謝事。
乖誨化之甚故制斷也。
含毒損人謂之嗔。
結恨不舍名不受謝。
亦從所防為戒名也。
具緣中事謂衆生。
古說上中境重。
下境犯輕。
今謂文雲于一切衆生中乃至于非衆生中。
故知通結。
若如是者。
于木石等中嗔亦應結重。
答不也。
下雲前人求悔善言忏謝。
故知不通木石。
若爾何故雲于非衆生。
今謂聖人名非衆生。
非處處受生故雲非衆生。
于不應嗔而嗔非如凡人。
故别雲乃至。
想者。
謂于所嗔衆生稱境而想。
欲樂者。
謂欲結怨不舍之意樂也。
煩惱者。
以嗔為主。
餘皆助成。
方便究竟者。
古雲。
前人領解知彼不受。
被身口罵打結重。
随身業口業多小結。
今謂不論前人領不領。
若決意結怨不受悔謝便結重也。
所以知然。
嗔即嗔恚業道。
罵即粗惡業道。
此二業道不以領解為究竟故。
決擇雲。
粗惡語究竟者。
謂呵罵彼。
嗔恚業究竟者。
謂損害等期心決定。
故知不待前人領解。
又菩薩地雲。
若諸菩薩長養如是種類忿纏。
由是因緣不唯發起粗言便息。
由忿弊故加以手足塊石刀杖。
捶打傷害損惱有情。
内懷猛利忿恨意樂。
有所違犯。
他來谏謝不受不忍不舍怨結。
是名第三他勝處法。
結犯輕重者。
嗔不受悔有二。
一者前人來觸彼還悔謝。
而嗔不受彼謝。
此唯犯輕垢。
一雲。
亦重彼屈意來。
而今嗔隔乖慈心故。
二者菩薩觸彼彼反悔謝。
而怨結不受。
正犯重也。
學處同異者。
菩薩本誓引攝故嗔隔犯重。
聲聞無期自保。
不受悔謝唯犯吉也。
依善生經。
于俗菩薩不制為重。
此經通制道俗。
文中乃至于非衆生者。
若非情名非衆生。
是深防語。
若聖人非衆多生死。
故名非衆生。
即齊防制也。
以惡口罵辱者。
口業損惱。
加以手打及以刀杖者。
以身業損惱。
意猶不息者。
意忿不息。
前人求悔善言忏謝者。
謂被侵損人反求悔謝。
猶嗔不解者。
不受不忍不舍怨結。
菩薩地雲。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于他有情有所侵犯。
或自不為彼疑侵犯。
由嫌嫉心由慢所執不如理謝而生輕舍。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是染違犯。
若由懶惰懈怠放逸不謝輕舍。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非染違犯。
無違犯者。
若欲方便調伏彼出不善處安立善處。
若是外道若彼希望。
要因現行非法有罪方受悔謝。
若彼有情性好鬥诤因悔謝時倍增憤怒。
若複知彼為性堪忍體無嫌恨。
若必了他因謝侵犯深生羞恥而不悔謝。
皆無違犯。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他所侵犯彼還如法平等悔謝。
懷嫌恨心欲損惱彼不受其謝。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
雖複于彼無嫌恨心。
不欲損惱。
然由禀性不能忍故不受謝。
亦名有犯。
有所違越是染違犯。
無違犯者。
若欲方便調彼伏彼若不如法不平等謝不受彼謝。
亦無違犯。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于他懷忿相續堅持生已不舍。
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是染違犯。
無違犯者。
為斷彼故生起樂欲。
廣說如前。
若佛子自謗三寶教人謗三寶謗因謗緣謗法謗業而菩薩見外道及以惡人一言謗佛音聲如三百鉾刺心況口自謗不生信心孝順心而反更助惡人邪見人謗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第十毀謗三寶戒 地論唯雲謗菩薩藏。
三中謗法過偏重故。
佛法僧寶初信之勝境歸終之極地。
理應承而奉順反生诽毀。
其過非輕故制斷也。
心言乖寶故名為謗。
亦從所防為戒名也。
具緣成犯中事者有二。
一所對境事。
謂上中二境。
若向下境結罪則輕。
今謂若對有知解者罪亦應重。
二所謗境事。
謂即三寶。
業道門中通雲寶有義。
今簡取勝故唯雲三寶。
想者論雲。
于有非有想。
此就所謗境辨其想也。
欲樂者。
謂即如是愛欲欲謗三寶之意樂也。
煩惱者。
以癡為主。
或具或單。
方便究竟者。
古說。
前人領納邪言随語結重。
決擇業道中雲。
究竟者謂诽謗決定。
又菩薩地雲。
若諸菩薩謗菩薩藏。
愛樂宣說開示建立像似正法。
于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随他轉。
是名第四他勝處法。
結犯輕重者。
凡說邪見有其二種。
一損減邪見。
撥實有事二增益邪見立實無事。
損減有二。
一全分。
總撥一切因果法。
二一分。
或執外謗内。
或執小謗大。
非撥一切都無有也。
全分邪見若起即失戒。
總撥因果即退菩提。
故若發言謗唯得性罪。
無戒可犯不名犯戒。
此時雖失戒而未斷善根未至增上品故。
唯可名為退菩提舍。
一分邪見中。
若由執外謗内法時退菩提心即失戒善。
若未退心即犯謗重。
若此謗心至增上品。
設不退心亦失戒善。
即是增上纏犯重舍也。
若由執小謗大乘時退菩提心亦即舍戒。
若不退大即犯輕中第八戒也。
彼雲。
心背大乘常住經律言非佛說。
而受持二乘聲聞戒經故又增益邪見。
立實無事者。
即地論雲。
愛樂宣說開示建立像似正法。
像似正法者。
謂五法等相狀似正法而非正法故。
若謗正法而愛似法即犯重罪。
若不謗正而愛似法即犯輕中第二十四。
彼雲。
有佛經律大乘法而不能勤學。
修習文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等故。
古疏邪見義說有四。
一上邪見。
二中。
三下。
四雜邪見。
上邪見者。
謂撥一切因果皆無。
即與上說全邪見同。
自有兩種。
一法想。
謂心中決定起無因果想。
戒善即失。
如下邪見成上品善便斷。
後發言謗。
無戒可犯唯得性罪。
二非法想。
謂内心中起有因果想。
唯口中說無戒不失。
故随說犯重。
犯後失戒。
事如前說。
今謂若心中起有因果想。
此則見不壞。
豈名邪見邪又若起非法想謗者。
應如破僧是虛诳語。
既名邪見謗。
故知非妄語。
中邪見者。
不言都無因果。
但說三寶不及外道。
此即同上一分邪見中執外謗内者。
是亦有二。
若起法想即失戒善。
非法想說随說犯重。
妨難如前。
下邪見者。
不說三寶不及外道。
但執小乘謗毀大乘。
如諸部小乘謗大非佛說。
此亦有二。
若起法想計畫未成即犯輕中第八戒也。
計畫若成即失戒善。
計小勝大時即退菩提故。
今謂計小勝大未必便退大。
謂若有人信小乘中樹下成佛。
不信大乘文成正覺。
而不欲取二乘四果。
豈可名為退菩提邪。
二非法想說随說犯重。
今謂既知大乘勝于小乘。
而唯口言劣豈名邪見。
謗雜邪見者此複有四。
一者偏執。
謂執大謗小。
或偏執一部。
二者雜信。
謂雖不背佛家正法。
而言外道所說亦有道理。
又言鬼神亦有威力。
如說儒道佛家三宗齊緻。
三暫念小乘。
謂欲且依小道斷惑。
然後更修大乘行也。
四思義僻謬。
謂随聲取義起五過等。
此四雜見未必犯重。
随其所應犯下輕垢。
辨輕重說學處同異者。
小乘謗法不制為重。
如說欲不障惡邪見者。
若起見時唯吉。
違三谏時方提。
如破僧五邪等。
若起法想唯蘭。
非逆若非法想犯逆并蘭。
今大乘中若謗三寶及菩薩藏。
乖違過深故并制重。
依善生經。
于俗菩薩亦不制重。
今此經中通制七衆。
文中外道者。
謂佛法外行異道者。
惡人者。
謂佛法中起惡見者。
愍彼無事起惡墜于無底狂坑。
傷此正法被損虧于行人心中。
故見一言謗聲。
痛如三百鉾刺。
見者聞見。
餘文易了。
此謗法戒更無開緣。
上來别釋十重訖也。
善學諸人者是菩薩十波羅提木叉應當學。
于中不應一一犯如微塵許。
何況具足犯十戒。
若有犯者不得現身發菩提心。
亦失國王位轉輪王位。
亦失比丘比丘尼位。
亦失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佛性常住妙果。
一切皆失。
堕三惡道中。
二劫三劫不聞父母三寶名字。
以是不應一一犯 次總結中複三。
一對人總結。
二誡令不犯。
應當于中下是。
三勸學指廣。
誡中複三。
一舉微況多誡。
二顯失令厭誡。
三示報令怖誡。
舉微況中。
不一一犯如是微塵許者。
于一一戒中不應犯如微塵許。
才起犯心不至身口。
此過輕小故喻微塵。
此過雖微積成大惡故不可輕。
如經偈雲。
莫輕小惡。
以為無殃。
水渧雖微。
漸盈大器。
何況具足犯十戒者。
微過尚不應犯。
重罪理在絕言。
具足五緣成十根本故雲具足犯十戒也。
顯失厭中。
不得現身發菩提心者。
謂失根本發心行也。
由犯根本重障所纏。
于現身中不複堪發真菩提心。
亦失國王位等者。
謂失傍招增上生也。
既退勝因妙報亦失。
亦失比丘等者。
失勝類也。
不複堪入二衆數故。
下三衆亦随類攝。
失十發趣等者。
失勝法也。
因果勝法皆退失也。
示報怖中。
一切皆失堕三惡道者。
犯十重戒一切皆招三惡果報。
二劫三劫不聞名字者。
一失人身長劫難複。
慈名勝字何由得聞。
小說五逆不過一劫之果。
大言十重亦招多劫之報。
權實理殊可不慎乎。
汝等一切諸菩薩今學當學已學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八萬威儀品當廣明。
佛告諸菩薩言已說十波羅提木叉竟四十八輕今當說 汝等下勸持指廣如文也。
菩薩戒本疏卷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