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二十論一卷
關燈
小
中
大
緣合轉變差别而生。
佛依彼種及所現觸。
如次說為身處觸處。
依斯密意說色等十。
此密意說有何勝利。
頌曰。
依此教能入 數取趣無我 所執法無我 複依餘教入 論曰。
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
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
都無見者乃至知者。
應受有情無我教者。
便能悟入有情無我。
複依此餘說唯識教。
受化者能入所執法無我。
謂若了知唯識現似色等法起。
此中都無色等相法。
應受諸法無我教者。
便能悟入諸法無我。
若知諸法一切種無。
入法無我。
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
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
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别諸法無我。
如是乃名入法無我。
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
餘識所執此唯識性其體亦無。
名法無我。
不爾餘識所執境有。
則唯識理應不得成。
許諸餘識有實境故。
由此道理。
說立唯識教。
普令悟入一切法無我。
非一切種撥有性故。
複雲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說有色等處。
非别實有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别境耶。
頌曰。
以彼境非一 亦非多極微 又非和合等 極微不成故 論曰。
此何所說。
謂若實有外色等處。
與色等識各别為境。
如是外境或應是一。
如勝論者執有分色。
或應是多。
如執實有衆多極微各别為境。
或應多極微和合及和集。
如執實有衆多極微皆共和合和集為境。
且彼外境理應非一。
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
理亦非多。
極微各别不可取故。
又理非和合或和集為境。
一實極微理不成故。
雲何不成。
頌曰。
極微與六合 一應成六分 若與六同處 聚應如極微 論曰。
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
應成六分。
一處無容有餘處故。
一極微處若有六微。
應諸聚色如極微量。
展轉相望不過量故。
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加濕彌羅國毗婆沙師言。
非諸極微有相合義。
無方分故離如前失。
但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此亦不然。
頌曰。
極微既無合 聚有合者誰 或相合不成 不由無方分 論曰。
今應诘彼所說理趣。
既異極微無别聚色。
極微無合聚合者誰。
若轉救言聚色展轉亦無合義。
則不應言極微無合無方分故。
聚有方分亦不許合故。
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
是故一實極微不成。
又許極微合與不合。
其過且爾。
若許極微有分無分。
俱為大失。
所以者何。
頌曰。
極微有方分 理不應成一 無應影障無 聚不異無二 論曰。
以一極微六方分異。
多分為體。
雲何成一。
若一極微無異方分。
日輪才舉光照觸時雲何餘邊得有影現。
以無餘分光所不及。
又執極微無方分者。
雲何此彼展輪相障。
以無餘分他所不行。
可說此彼展轉相礙。
既不相礙。
應諸極微展轉處同。
則諸色聚同一極微量。
過如前說。
雲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
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為障。
不爾。
若爾聚應無二。
謂若聚色不異極微。
影障應成不屬聚色。
安布差别立為極微。
或立為聚俱非一實。
何用思擇極微聚為。
猶未能遮外色等相。
此複何相。
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
應共審思。
此眼等境青等實性。
為一為多。
設爾何失。
二俱有過。
多過如前。
一亦非理。
頌曰。
一應無次行 俱時至未至 及多有間事 并難見細物 論曰。
若無隔别所有青等。
眼所行境執為一物。
應無漸次行大地理。
若下一足至一切故。
又應俱時于此于彼無至未至。
一物一時。
理不應有得未得故。
又一方處。
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
若處有一亦即有餘。
雲何此彼可辯差别。
或二如何可于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
又亦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
彼與粗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
若謂由相此彼差别即成别物不由餘義。
則定應許此差别物。
展轉分析成多極微。
已辯極微非一實物。
是則離識眼等色等。
若根若境皆不得成。
由此善成唯有識義。
諸法由量刊定有無。
一切
佛依彼種及所現觸。
如次說為身處觸處。
依斯密意說色等十。
此密意說有何勝利。
頌曰。
依此教能入 數取趣無我 所執法無我 複依餘教入 論曰。
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
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
都無見者乃至知者。
應受有情無我教者。
便能悟入有情無我。
複依此餘說唯識教。
受化者能入所執法無我。
謂若了知唯識現似色等法起。
此中都無色等相法。
應受諸法無我教者。
便能悟入諸法無我。
若知諸法一切種無。
入法無我。
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
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
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别諸法無我。
如是乃名入法無我。
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
餘識所執此唯識性其體亦無。
名法無我。
不爾餘識所執境有。
則唯識理應不得成。
許諸餘識有實境故。
由此道理。
說立唯識教。
普令悟入一切法無我。
非一切種撥有性故。
複雲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說有色等處。
非别實有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别境耶。
頌曰。
以彼境非一 亦非多極微 又非和合等 極微不成故 論曰。
此何所說。
謂若實有外色等處。
與色等識各别為境。
如是外境或應是一。
如勝論者執有分色。
或應是多。
如執實有衆多極微各别為境。
或應多極微和合及和集。
如執實有衆多極微皆共和合和集為境。
且彼外境理應非一。
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
理亦非多。
極微各别不可取故。
又理非和合或和集為境。
一實極微理不成故。
雲何不成。
頌曰。
極微與六合 一應成六分 若與六同處 聚應如極微 論曰。
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
應成六分。
一處無容有餘處故。
一極微處若有六微。
應諸聚色如極微量。
展轉相望不過量故。
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加濕彌羅國毗婆沙師言。
非諸極微有相合義。
無方分故離如前失。
但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此亦不然。
頌曰。
極微既無合 聚有合者誰 或相合不成 不由無方分 論曰。
今應诘彼所說理趣。
既異極微無别聚色。
極微無合聚合者誰。
若轉救言聚色展轉亦無合義。
則不應言極微無合無方分故。
聚有方分亦不許合故。
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
是故一實極微不成。
又許極微合與不合。
其過且爾。
若許極微有分無分。
俱為大失。
所以者何。
頌曰。
極微有方分 理不應成一 無應影障無 聚不異無二 論曰。
以一極微六方分異。
多分為體。
雲何成一。
若一極微無異方分。
日輪才舉光照觸時雲何餘邊得有影現。
以無餘分光所不及。
又執極微無方分者。
雲何此彼展輪相障。
以無餘分他所不行。
可說此彼展轉相礙。
既不相礙。
應諸極微展轉處同。
則諸色聚同一極微量。
過如前說。
雲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
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為障。
不爾。
若爾聚應無二。
謂若聚色不異極微。
影障應成不屬聚色。
安布差别立為極微。
或立為聚俱非一實。
何用思擇極微聚為。
猶未能遮外色等相。
此複何相。
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
應共審思。
此眼等境青等實性。
為一為多。
設爾何失。
二俱有過。
多過如前。
一亦非理。
頌曰。
一應無次行 俱時至未至 及多有間事 并難見細物 論曰。
若無隔别所有青等。
眼所行境執為一物。
應無漸次行大地理。
若下一足至一切故。
又應俱時于此于彼無至未至。
一物一時。
理不應有得未得故。
又一方處。
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
若處有一亦即有餘。
雲何此彼可辯差别。
或二如何可于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
又亦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
彼與粗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
若謂由相此彼差别即成别物不由餘義。
則定應許此差别物。
展轉分析成多極微。
已辯極微非一實物。
是則離識眼等色等。
若根若境皆不得成。
由此善成唯有識義。
諸法由量刊定有無。
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