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處輕重儀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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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專。
還依本處。
若自造拟死後可入重收。
自外不盡之文義例自看上下。
次明事重之物。
其例自六。
律斷無文。
準如條顯。
初内外經籍(律本中。
時有比丘。
盜他經卷。
佛言。
計紙墨得重。
故知别人畜也。
又開讀俗經書。
為伏俗故。
又為伏外道故。
開讀外經。
不依彼見故也)。
右準斷雲。
其内典經書如上母論所判。
其俗中九流傳集并可重收。
以久習多著樂世法故。
若有紙墨随例重收。
若本為法化須有鈔錄者。
則同輕攝。
二圖畫飾字(律本開裝嚴房内。
文繡裝校并餘雜色人禽獸文者。
僧祇中比丘作房。
欲白壁五彩畫之。
佛并開聽。
唯除和合非法像。
餘有山林人馬像并開)。
右準斷入重。
其餘彩色器具雜事及離壁素畫。
并是重收。
由久染耽著故也。
三皮毛重服(律本邊方得敷羊鹿皮為三衣卧具。
更有餘者開。
不得畜師子虎豹獺皮及餘可惡十種皮。
若覆床以下馬皮不得坐上。
及一切皮衣皮帽不得著。
[毯-炎+瞿]氀毛過三指。
長三肘廣五肘亦入重收)。
右準斷[毯-炎+瞿]氀成三衣相量者如前入輕。
若至中土便從重攝。
皮三衣者準上可知。
厚大者入重。
餘并不斷。
義約雲。
既不許服用。
便成體重所收。
然以開于俗家邊地受用。
未是通遮。
故入事重中。
伊梨三皮律不斷者。
明是重攝。
四白衣之服(律本雲。
汝等癡人避我所制。
更作餘事。
自今已去一切白衣服不得著。
若著如法治白衣服者。
襖褶褲行膝手衣等。
十誦雲。
五大色衣一切毛皮衣褊袖衣複貯衣一切氈衣一切貫頭衣兩袖衣一切囊衣一切衫褲禅并不得著)。
右準斷雲。
諸律斷中并無已上衣。
而入重者今以義約。
如律文中。
王施大價衣。
佛令應量者淨施。
明知異俗王衣可同此土山龍華蟲日月紛米之服也。
餘聞施于冥告雲。
西土諸王多重佛教。
外理國政則服俗衣。
内遵法行便懷道服。
鹹著僧伽梨。
同比丘所服者。
其價極貴。
或出萬金。
故耆婆施佛一衣。
價直十萬。
而諸清信士女逮及菩薩在家鹹著三衣。
乃至色有諸天亦同此服。
不同于王。
此土王臣士女依經亦有服者。
如梁陳時俗士等。
鹹著用。
今以事用征送教至。
如梁高祖親依佛教。
三衣錫杖而受持之。
所以登座講說脫于帝服著于法衣。
如簡文帝集中。
高祖數賜納袈裟。
表謝具明。
又蕭瑀為大唐仆射。
公事既了入靜院。
著三法衣禮佛讀誦。
以此為常。
及薨後送衣入津梁寺。
輕法羯磨。
近貞觀中太宗以所著七條納施勝光寺僧珍法師。
價直三萬。
及終後還追入内。
又以所著七條與恭宣二法師。
令制詩先成者與之。
及作一時成。
令學士評其勝劣。
俱雲一等。
因令市估價直六萬。
乃進衣出絹人付百段。
又賜玄奘法師一納。
今現在。
有買者酬十萬猶不與之。
以此諸證故知。
王著貴價三衣不謬矣。
所以愛道在俗。
佛出家後戀慕無已。
手自成一金縷。
貴價[疊*毛]衣拟奉世尊。
後以獻佛令僧中行之。
愛道不從。
佛言。
但僧中行具三寶。
何者其人随順我語供養佛也。
為解脫故供養法也。
衆僧受用供養僧也。
若供佛者失餘二歸。
便依行之。
并不敢受。
次至彌勒取而服之。
威儀具足。
言金縷者。
非用金也。
縷色同金。
光彩殊異裝飾若金。
豈有比丘服于金寶。
據此法衣理充在輕。
自餘一切白衣外道之服。
并不許服。
俱入重攝。
以斷惡法修出道标。
何得仍懷于俗事也。
如瓦屋綿衣斬壞打破。
絕流俗故。
息貪競故。
順知足故。
不同不淨财食死後通分。
食是非複畜煮。
财即同諸三衣。
今之僧服體狀全俗。
著即滞情。
故入重攝。
若已改張。
壞色失相。
或異常俗如裙如襖。
名雖含俗然相有殊。
并可從輕。
故褊袒隻支方裙正背俱非西梵所服。
然異東華俗儀。
故俯情事理義可通。
俱從輕限。
餘并例之以定二途。
五外道之服(律本雲。
一切外道衣不得著。
謂一切草衣皮衣樹皮衣葉衣鳥毛牛馬毛等衣。
今亦有著紙衣者。
此即是樹皮衣。
亦有大德高望著青色千秋樹皮袈裟者。
亦同外道衣也)。
右準斷并重由體相既非若著壞心障道。
又生世不信。
必有輕服壞色相者。
如白衣中分之。
六文像绮服(律本雲。
不得著錦文衣繡衣。
五分繡錦褥敷者吉羅)。
右準如五分律斷。
錦绮是不可分物。
若純色者應分。
由相類同于法衣故也。
無問大小多少。
俱在輕中。
其例朝霞斑布毾[毯-炎+登]之類。
并入重也。
已前六件并由事涉世譏。
本非道服。
宜通斷重。
而事容大小。
過起遲速。
貯備延促未可該含。
故随條斷。
并各如别。
其俗衣兩斷義指如前。
猶存俗相者深取後文。
宜從輕限。
次第三解從用重物(其例有四)。
初以諸衣帛嚴飾房宇(律本開畜地敷等。
即謂幄帳床帷承塵[巾*兼]幕等)。
右準斷雲。
元作拟随房宇。
即任住處受用。
要是随時分。
房者方可留之。
若自拟改換權施受用者。
可随輕物入分。
二以諸衣帛莊嚴飾車乘(律開畜車輿理有随車衣物。
前後[媲-女+巾][巾*兼]覆幰調度)。
三以諸衣帛盛裹重物(謂案帊床衣箧笥巾幞之覆)。
右前二件之物。
若元作屬車乘案幾。
亡後随車必暫安非永。
可随事輕重兩分。
四以諸衣帛随身所障(律開畜蚊廚。
五分雲。
敷經行處衣障壁虱衣單覆衣。
謂床垂四角蚊廚是不可分)。
右準斷如注入重。
亦本為随身常障。
不容改換。
若如五分氈亦在重。
而不分大小。
若論随床所用無論厚大入重。
必不定者準上衣量。
[毯-炎+瞿]氀量任其重輕。
已前四件并是體非重分。
理入輕收。
但為擔累沉積系縛纏深故從重斷。
而義分四句。
句圖度之。
一以重宬重(即木匮闆倉土廪等宬五谷錢寶等)二以重貯輕(謂木函柳箱用貯衣缽)三以輕貯輕(即衣帛等帊收束帛絹等)四以輕宬輕重(如上四條文自分矣)初及第四入重。
二三兩事入輕。
大段第二。
次定三輕之物。
第一性輕之物(其例自三)。
初是十種衣财(律中一一列名。
一者絕衣。
或名失利衣。
不同此方者。
二者劫貝衣。
中國出之。
緝花所作。
如白褺之例。
京師有也。
三名麻衣已外諸衣。
此無正翻。
并皆中天之物。
此方有無。
麻纻葛蕉竹蒲毛草等經緯用成諸衣财等)。
右準斷入輕。
由體現交須即堪裁服。
無問多少厚薄。
若色非色若正不正。
并入分之。
有人雲。
真绯正紫既大色上染。
佛斷不服著。
得堕罪故須入重。
今不同之。
由體是應法即堪改轉。
還類法衣。
如律受淨。
若以不許便入重者。
五大上色之衣佛并通制。
何為獨在绯紫。
一開一制但出意言耶。
若必擅遏不通者。
如生财絹匹綿屯及餘雜段财帛。
皆未染成。
亦不許服。
如何入輕。
故知并由改轉可成壞色同布絹之白色也。
又不同錦繡毾[毯-炎+登]染則可得如法。
未染體是斑文绮錯外相五彩分炳。
又佛正斷在重無宜抑例通分。
二是所成之縷。
謂成前衣縷。
即用糸麻毛綿現在經緯及雜。
緝榮散績者。
右準斷并輕。
若麻[糸*留]糸絇如上已判。
若雜重物亦準前斷。
三是綿絮絓[糸*(虎-兒+幾)](謂已離繭[(殼-一)/鳥]變成上相者)。
右準斷雲。
若現成前列者入輕。
若生熟蠶繭必害命。
因随彼屍入重。
若蛾蟲自出[(殼-一)/鳥]之繭者。
準多論輕分。
然蠶所出絲綿。
計本深當性制。
故乞綿卧具三衣。
律斷斬剉塗埵。
又憍奢耶缯彩涅槃
還依本處。
若自造拟死後可入重收。
自外不盡之文義例自看上下。
次明事重之物。
其例自六。
律斷無文。
準如條顯。
初内外經籍(律本中。
時有比丘。
盜他經卷。
佛言。
計紙墨得重。
故知别人畜也。
又開讀俗經書。
為伏俗故。
又為伏外道故。
開讀外經。
不依彼見故也)。
右準斷雲。
其内典經書如上母論所判。
其俗中九流傳集并可重收。
以久習多著樂世法故。
若有紙墨随例重收。
若本為法化須有鈔錄者。
則同輕攝。
二圖畫飾字(律本開裝嚴房内。
文繡裝校并餘雜色人禽獸文者。
僧祇中比丘作房。
欲白壁五彩畫之。
佛并開聽。
唯除和合非法像。
餘有山林人馬像并開)。
右準斷入重。
其餘彩色器具雜事及離壁素畫。
并是重收。
由久染耽著故也。
三皮毛重服(律本邊方得敷羊鹿皮為三衣卧具。
更有餘者開。
不得畜師子虎豹獺皮及餘可惡十種皮。
若覆床以下馬皮不得坐上。
及一切皮衣皮帽不得著。
[毯-炎+瞿]氀毛過三指。
長三肘廣五肘亦入重收)。
右準斷[毯-炎+瞿]氀成三衣相量者如前入輕。
若至中土便從重攝。
皮三衣者準上可知。
厚大者入重。
餘并不斷。
義約雲。
既不許服用。
便成體重所收。
然以開于俗家邊地受用。
未是通遮。
故入事重中。
伊梨三皮律不斷者。
明是重攝。
四白衣之服(律本雲。
汝等癡人避我所制。
更作餘事。
自今已去一切白衣服不得著。
若著如法治白衣服者。
襖褶褲行膝手衣等。
十誦雲。
五大色衣一切毛皮衣褊袖衣複貯衣一切氈衣一切貫頭衣兩袖衣一切囊衣一切衫褲禅并不得著)。
右準斷雲。
諸律斷中并無已上衣。
而入重者今以義約。
如律文中。
王施大價衣。
佛令應量者淨施。
明知異俗王衣可同此土山龍華蟲日月紛米之服也。
餘聞施于冥告雲。
西土諸王多重佛教。
外理國政則服俗衣。
内遵法行便懷道服。
鹹著僧伽梨。
同比丘所服者。
其價極貴。
或出萬金。
故耆婆施佛一衣。
價直十萬。
而諸清信士女逮及菩薩在家鹹著三衣。
乃至色有諸天亦同此服。
不同于王。
此土王臣士女依經亦有服者。
如梁陳時俗士等。
鹹著用。
今以事用征送教至。
如梁高祖親依佛教。
三衣錫杖而受持之。
所以登座講說脫于帝服著于法衣。
如簡文帝集中。
高祖數賜納袈裟。
表謝具明。
又蕭瑀為大唐仆射。
公事既了入靜院。
著三法衣禮佛讀誦。
以此為常。
及薨後送衣入津梁寺。
輕法羯磨。
近貞觀中太宗以所著七條納施勝光寺僧珍法師。
價直三萬。
及終後還追入内。
又以所著七條與恭宣二法師。
令制詩先成者與之。
及作一時成。
令學士評其勝劣。
俱雲一等。
因令市估價直六萬。
乃進衣出絹人付百段。
又賜玄奘法師一納。
今現在。
有買者酬十萬猶不與之。
以此諸證故知。
王著貴價三衣不謬矣。
所以愛道在俗。
佛出家後戀慕無已。
手自成一金縷。
貴價[疊*毛]衣拟奉世尊。
後以獻佛令僧中行之。
愛道不從。
佛言。
但僧中行具三寶。
何者其人随順我語供養佛也。
為解脫故供養法也。
衆僧受用供養僧也。
若供佛者失餘二歸。
便依行之。
并不敢受。
次至彌勒取而服之。
威儀具足。
言金縷者。
非用金也。
縷色同金。
光彩殊異裝飾若金。
豈有比丘服于金寶。
據此法衣理充在輕。
自餘一切白衣外道之服。
并不許服。
俱入重攝。
以斷惡法修出道标。
何得仍懷于俗事也。
如瓦屋綿衣斬壞打破。
絕流俗故。
息貪競故。
順知足故。
不同不淨财食死後通分。
食是非複畜煮。
财即同諸三衣。
今之僧服體狀全俗。
著即滞情。
故入重攝。
若已改張。
壞色失相。
或異常俗如裙如襖。
名雖含俗然相有殊。
并可從輕。
故褊袒隻支方裙正背俱非西梵所服。
然異東華俗儀。
故俯情事理義可通。
俱從輕限。
餘并例之以定二途。
五外道之服(律本雲。
一切外道衣不得著。
謂一切草衣皮衣樹皮衣葉衣鳥毛牛馬毛等衣。
今亦有著紙衣者。
此即是樹皮衣。
亦有大德高望著青色千秋樹皮袈裟者。
亦同外道衣也)。
右準斷并重由體相既非若著壞心障道。
又生世不信。
必有輕服壞色相者。
如白衣中分之。
六文像绮服(律本雲。
不得著錦文衣繡衣。
五分繡錦褥敷者吉羅)。
右準如五分律斷。
錦绮是不可分物。
若純色者應分。
由相類同于法衣故也。
無問大小多少。
俱在輕中。
其例朝霞斑布毾[毯-炎+登]之類。
并入重也。
已前六件并由事涉世譏。
本非道服。
宜通斷重。
而事容大小。
過起遲速。
貯備延促未可該含。
故随條斷。
并各如别。
其俗衣兩斷義指如前。
猶存俗相者深取後文。
宜從輕限。
次第三解從用重物(其例有四)。
初以諸衣帛嚴飾房宇(律本開畜地敷等。
即謂幄帳床帷承塵[巾*兼]幕等)。
右準斷雲。
元作拟随房宇。
即任住處受用。
要是随時分。
房者方可留之。
若自拟改換權施受用者。
可随輕物入分。
二以諸衣帛莊嚴飾車乘(律開畜車輿理有随車衣物。
前後[媲-女+巾][巾*兼]覆幰調度)。
三以諸衣帛盛裹重物(謂案帊床衣箧笥巾幞之覆)。
右前二件之物。
若元作屬車乘案幾。
亡後随車必暫安非永。
可随事輕重兩分。
四以諸衣帛随身所障(律開畜蚊廚。
五分雲。
敷經行處衣障壁虱衣單覆衣。
謂床垂四角蚊廚是不可分)。
右準斷如注入重。
亦本為随身常障。
不容改換。
若如五分氈亦在重。
而不分大小。
若論随床所用無論厚大入重。
必不定者準上衣量。
[毯-炎+瞿]氀量任其重輕。
已前四件并是體非重分。
理入輕收。
但為擔累沉積系縛纏深故從重斷。
而義分四句。
句圖度之。
一以重宬重(即木匮闆倉土廪等宬五谷錢寶等)二以重貯輕(謂木函柳箱用貯衣缽)三以輕貯輕(即衣帛等帊收束帛絹等)四以輕宬輕重(如上四條文自分矣)初及第四入重。
二三兩事入輕。
大段第二。
次定三輕之物。
第一性輕之物(其例自三)。
初是十種衣财(律中一一列名。
一者絕衣。
或名失利衣。
不同此方者。
二者劫貝衣。
中國出之。
緝花所作。
如白褺之例。
京師有也。
三名麻衣已外諸衣。
此無正翻。
并皆中天之物。
此方有無。
麻纻葛蕉竹蒲毛草等經緯用成諸衣财等)。
右準斷入輕。
由體現交須即堪裁服。
無問多少厚薄。
若色非色若正不正。
并入分之。
有人雲。
真绯正紫既大色上染。
佛斷不服著。
得堕罪故須入重。
今不同之。
由體是應法即堪改轉。
還類法衣。
如律受淨。
若以不許便入重者。
五大上色之衣佛并通制。
何為獨在绯紫。
一開一制但出意言耶。
若必擅遏不通者。
如生财絹匹綿屯及餘雜段财帛。
皆未染成。
亦不許服。
如何入輕。
故知并由改轉可成壞色同布絹之白色也。
又不同錦繡毾[毯-炎+登]染則可得如法。
未染體是斑文绮錯外相五彩分炳。
又佛正斷在重無宜抑例通分。
二是所成之縷。
謂成前衣縷。
即用糸麻毛綿現在經緯及雜。
緝榮散績者。
右準斷并輕。
若麻[糸*留]糸絇如上已判。
若雜重物亦準前斷。
三是綿絮絓[糸*(虎-兒+幾)](謂已離繭[(殼-一)/鳥]變成上相者)。
右準斷雲。
若現成前列者入輕。
若生熟蠶繭必害命。
因随彼屍入重。
若蛾蟲自出[(殼-一)/鳥]之繭者。
準多論輕分。
然蠶所出絲綿。
計本深當性制。
故乞綿卧具三衣。
律斷斬剉塗埵。
又憍奢耶缯彩涅槃